明清徽州士绅阶层规模大,他们的活动对徽州基层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编修家谱就是这类活动中的一种。由于家谱在徽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士绅阶层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积极参与修谱,在修谱过程中利用家法族规开展了对宗族秩序建构的系统活动。
一、家法族规设立的必要性
士绅是乡村教化权力的控制者。宗族作为乡村基层组织,是士绅实施教化权力的主要平台。家法族规作为约束普通族人的有效手段,为士绅所重视。通奉大夫许振纲、邑庠生许振捷在《绩溪南关许氏惇叙堂宗谱》中,对家训的作用有如下阐述:“圣贤彝训备载六经,又何必要家训?家训所以济圣训之所不及也。盖六经惟读书人之,至愚夫愚妇不读诗书,若无家训则全不知伦理,此风所以坏也。故家训必须粗言俗语,妇孺皆知,又必每年春分冬至祭祖以后宣讲一次,其有关风俗非浅,后世子孙慎勿视为具文,庶男女皆知向善而我后克昌矣”。在他们看来,作为士绅,对备载传统伦理道德的六经自是非常熟悉,但广大宗族成员,也就是这里的“愚夫愚妇”,不读诗书自然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但若不知伦理则风俗崩坏,因此士绅进一步认为,家训必须要粗言俗语,使妇孺皆知,还应一年多次宣讲,才能达到正风俗的目的。家法族规主要是用来规诫宗族内未受多少教育的普通大众,士绅阶层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教化,认为这关系着风俗,所系匪浅。同时,还应看到士绅教化族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宗族内部构建一套整齐的秩序。在士绅洪业远纂修的《桂林洪氏宗谱》中,《宗规》前有如下文字:
粤自观察公肇居黄石,下迨朝公子播迁故国他邦,三十余世绳绳子姓蕃硕,往往诗礼相传,虽车书同伦,而风俗异习。若规不立何由式矜?故岁时蒸尝既有节目之则,而立身行己岂无标准之仪?况婚姻嗣续尤所当严,忠孝廉节各宜克尽。敬援旧例,略补新条,名曰宗规,凡一十四款,不简不烦,自是宜家,敦旧非文非野,信乎法古通今。后裔来昆,务遵恪守。
洪业远认为,自始祖以下,“风俗异习”,因而“敬援旧例,略补新条,名曰宗规,凡一十四款,不简不烦,自是宜家”。宗规的修订,是要使子孙行有“标准之仪”。
在洪氏之外,这种通过改变风俗来进行秩序构建的情况还有很多,如《黟县南屏叶氏族谱》是清代嘉庆年间叶有广等纂修:“兹谱之修始于壬申夏五月,成于冬十月,稿凡屡易而后定,其底稿族侄芥一手编也,芥一赋性聪敏,诸事能识大体,兼勤笔墨……族人嘉其用意深远而使此举有所持循,芥一可谓知本矣”。芥一,即叶有广的字,他是国学生,并捐有布政司经历的职衔,他在先人二十余年稿本的基础上,最终家谱得以编修成功。其中,对家规家训的重要性,有如下叙述:
维我祖宗详立家训,美善多端,阖族奉行,阅世二十,历年数百,罔敢懈怠,其所以正人心,厚风俗者,至周且详也,今敬录于谱,以垂不朽云。
因祖宗订立的家训,能起到“正人心,厚风俗”的目的,因而“录于谱以垂不朽”。又如程氏第五十一世孙,郡庠生程锡笵在《程氏族谱》家训和家规前写道:
家训引
训者何?取乎教诲叮咛之意也。家训者何?所以为一家之人垂法则而示劝谕也。溯自唐汉以来,若颜氏、司马氏、欧阳氏类皆著有明训,兹彷其例,举伦纪纲常之理以及日用居处之经,修分缕析,汇辑成编,意无涉于高深,语多出以明显,俾族中人家传户晓,世世遵行,则礼义廉耻之心生,孝友忠信之行笃,不有以副乎今日之厚望也哉!是为引。
家规引
前既有家训矣,而必继家规于家训之后,不几疑为贅说耶?虽然族姓子弟无非一脉之渊源,期其为善,尤恐其入于不善,故既有训以迪之于前,复有规以警之于后,庶法戒昭然,而一切非为,自日生其严惮而不敢作也。孰谓家规遂无补于家训乎?因示斯意以为之引。
对家训的意义,程锡笵认为,家训是要为“一家之人垂法则而示劝谕也”,在体例上则是仿照名家家训,并“意无涉于高深,语多出于明显”,寄托了程锡笵对后人敦厚风俗的厚望。对家训后必出现的家规,程锡笵是这样理解的:“故既有训以迪之于前,复有规以警之于后”,认为家规对于家训是有帮助的。
《仙源岑村汪氏族谱》中的情况也较为类似,修谱者汪立铭对族谱家规的作用,有着如下的阐述:
凡风俗本于人心,人心由于训行,若规条不明,则正人君子无由自立,而宵小匪僻之类皆莫知所检束矣。今酌采谱式、约畧数条以为家规,俾一族之人知所持循,于以劝善惩恶,则人心醇而风俗厚,亦修谱之大端也。
其人认为,家规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家规对于风俗人心大有裨益,规则简约明了,劝善惩恶便可以落到实处。汪立铭认为敦厚风俗教化人心也是家谱的重要作用之一,因此必须要对家规作出书写和强调。
在确立家法时,徽州宗族还注意到了正确处理家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国法是家规设立的重要依据,如违背国法则家规虽也可施以惩处,但还是官府处罚为主。在高美佩总纂的《梁安高氏族谱》中,就把国法与家法结合在一起:
家政叙 三十八世裔孙美佩 雲甫
昔孔子告冉有,以家事别于国政,是家不得言政,所以防僭越耳。其于君陈所谓施于家,有政者则谓是亦为政,诚以治国本乎齐家,以是见家国之通也。我族自李唐南迁至今四十余世,其间科甲蝉联,簪缨继起,而瓜绵椒衍,子姓日繁,已足见世德之灵长矣。向因宗祠未竣,未修祠谱,非无谱也,有各派分修之谱而无合族统修之谱,有各自缮写之谱而无同出刊印之谱,于是见人心之不齐,非所以齐家也。同治壬申族人始议统修刊印之谱,光绪丁丑始克蒇事。佩不敏,惟竭其驽钝之力竭蹶以从。夫既有统修之印谱以别昭穆,辨亲疏,明长幼,人心庶可齐矣。然不可无齐之之法也。谨辑先世所传祖训家法,条著于篇,名之曰“家政”,太史公谓礼禁于未然,而法治于已然,治国如斯,治家无异术也,治家如是,治国无异术也。然上下以法制相维,宗族以恩谊相结。彼治国者尚不可以专治法,而况于治家乎?然则家政中虽祖训与家法并列,而所以厚性情美风俗,光前而裕后者,固专在祖训也,苟使后之人聪听无忘而兢兢持守,所谓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将国法且无所用,于家法何有?则即以家训为家政,可也。
……
家法准
或谓罪无大小皆待治于国法,而家法止治小罪,立之何益?不知小过不惩将成大恶,故小惩而大戒,为小人之福,此《周易》履霜所以戒坚冰也。既立家法期于必行,又恐行之不善,或行家法而遂僭国法,或行家法而反坏家法,此岂立家法之意哉?何谓行家法而僭国法?盖国法有五刑之属,而家法不过杖责与驱逐二条,若罪不止此即非家法所得而治矣。假使泥家法之名,因而置人于死,如打死及活埋之事,此行家法而僭国法也。何谓行家法而反坏家法?杖责驱逐皆祖父施于子孙,尊长施于卑幼者,假使尊长有过而卑幼遂假家法之名以施于尊长,是欲行法家而先为悖逆,此行家法而反坏家法也。故家法止于杖责驱逐,若罪不止此则送官究治,不得私立死刑。杖责驱逐之法,尊长可施于卑幼,卑幼不得施于尊长,行家法者必以是为准云。
这里族谱的纂修者高美佩引孔子对家政与国政的不同阐述,认为家政是与国政相对的,是修身齐家的儒家伦理中的重要一环。高美佩作为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知识分子,把统宗谱的修成认为是“人心庶可齐”,祖训家法则是“齐之之法”,是“齐家”的重要手段。在此,高美佩对家政也作出了定义:“辑先世所传祖训家法,条著于篇,名之曰‘家政’”。祖训与家法即是“家政”,并认为祖训尤为重要,是“而所以厚性情美风俗,光前而裕后者,固专在祖训也”。
该谱中于家法之前,特有《家法准》一目,对家法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手段做了界定。首先,高美佩即以《周易》中“履霜坚冰至”之典故,认为家法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随后列举了施行家法中的两种隐忧:一是家法僭越国法,二是家法被晚辈用来施加于尊长身上,这就严重违背了孝悌之道。对于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高美佩认为第一是规范家法的惩罚措施,只能有杖责和驱逐,不能有打死或活埋等极端措施;二是家法不可由晚辈施于尊长。《家法准》贯穿了家谱纂修者对家法的思考,士绅作为知识分子,他们在制定规范和规避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上,极具建设性的想法。他们在宗族的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是难以替代的。
以上宗族关于家规家训的论述,虽侧重点有异,但都论述了家规家训在宗族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具体来言,士绅阶层通过设置具体的家规家训条文来积极开展宗族建设。
二、宗族秩序构建的规范性
家规家训是士绅纂修家谱中的重要方面,除了祖训是继承了先贤的遗产之外,大部分家规家训的内容实际上反映了士绅对宗族秩序的构建,包括对尊卑、长幼的规定,对族人日常行为的规范,对族人婚嫁的规定等。家法族规作为调整宗族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成为了维护宗族稳定的重要准则。徽州的家规家训因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浓厚的血缘性等特征,并且具有惩戒、奖励、互助等功能,成为宗族维护内部稳定的重要工具。有些家规家训甚至得到了地方官府的承认,使民间宗族行为上升为地方官府行为,从这一角度看来,它更是国法的延伸。它在规范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持宗族内部稳定,管理宗族内部社会经济事务、文化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立族长,总揽族务
族长乃一族之长,宗族中行辈、地位最尊贵的人。宗族领导层的主要成员,掌管宗族内外事务,对于宗族事务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处分权。族长之下设房长等助手协助族长管理宗族事务,宗族的稳定与族长、房长的有效管理密不可分。为了宗族共同的利益,一般都会推举族内德高望重的男性长者为族长。槐塘程氏家族十分重视立族长、宗长:“宗长乃相宗子者也,须择年高有德者为之。纵治一族之事,谨守家规,以至公无私为本。是非赏罚不以亲疏厚薄枉其实,务使人心齐一,风俗醇厚”。程氏家族强调族长需要有德行,遵守家规,处理族务时要公正无私。家规家训还规定,除了立族长总揽族务,还可以推举族中有贤德才能的人辅助族长处理族务。古歙东门许氏对族长的选举就有明确的规定:“公举族副:吾族繁衍有族长以统之,公举族中之贤者以辅之。谓其才足以断事,德足以服众,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为之处分排解,不致经官。如果秉公无偏而顽梗者不遵,则鸣之于官处治之,族人自知警而不敢抗违矣”。许氏家族明确规定除了立族长统领族务,还要立贤能的族人帮助族长处理族务,并且给予了其极大处理族务的权利。族长总揽族务,族副协助处理具体事务,宗族内部有条不紊运转下去,使得徽州宗族沿着稳定有序的轨道向前发展。
(二)加强对宗族公共财产的保护
明清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宗族大都有许多公共财产,包括祭田、坟墓、祠堂等,这些公共财产是徽州宗族发展的物质基础,宗族开展祭祀活动、兴办宗族教育、救济族内弱势群里,都需要这些公共财产的支持。家规家训非常重视设立规条对宗族共同财产的保护,通过各种方式对族内财产进行保护。宋氏祠规规定:“经管祠务典守特严,司事者不得不重之也。族众同推公直谨慎、肯耐心任劳者二人,一管祠匣,一管锁匙。凡有出入,眼同开匣登帐,务必逐项清楚”。宗族内部推举族中正直且谨慎的两人共同管理宗族财产,并且分工明确,一人管祠匣,一人管钥匙,支出各项需登记清楚明白。古歙东门许氏家族在宗谱中也有对宗祠的管理、坟墓的祭扫以及祭田的经营的规定:“宗祠之建,本为安先灵而奉祭祀,因以合族也。是宜整饬以肃观瞻,岂容堆放木料,私家工作,借人居住及诸污秽等件,若不严加戒约,其亵渎甚矣!今后敢有仍蹈前弊者,守祠之人禀诸族长正、副,量罚银两以为修祠之费,庶有警于将来”。严禁在宗祠内部堆放私家之物,影响祠堂的环境,并且对此等行为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关于清明墓祭:“古之墓祭非礼也,后世举而不废者,祖宗体魄所在。欲子孙识其处,盖亦所系之重也。吾宗坟墓非一处,标祀亦非一日所能遍也,有舟往者,有陆行者,是宜群族人而扫松楸也。然道途之遥,供亿之烦,人情有所难,而输首有所不堪也。乃定为四十八,分析而为九十六人,九十六人之中,而犹有不至墓所者,此岂有水木本源之思者乎?甚至分胙之际,饮而丧仪,醉而败德,讥讪输首,侮慢尊长,是宜查明以讨其胙,有登舟而不至墓所者,其罚同”。作为族人公共财产的坟墓,族人定期祭扫,不知坟墓所在,没有祭扫的族人以丧仪失德来处罚。强调对祖墓的重视固然具有伦理的需求,也是与维护宗族公共财产有关的,其中经理祭田就是与之密切相关的,许氏族谱就有规定:“祭之有田,业可久也。传曰:无田不祭,盖谓此尔。吾宗祭社、祭墓、祭于春秋,俱有田矣!而不知所以经理之,则佃户缘以为奸,将丰而作歉也,以瘠而易腴也,昔之广者而今狭隘也,输首茫茫然,听其输纳之多寡而不较也。苟完祭事虽赔貱而不惜也,其何以救末流之弊乎?今后输首或四人、八人,不徒至佃户之家而收其租,必率同佃人而履其田,并其坐落四至,询访而谛视之,则年之丰歉不可欺,田之腴瘠不可易,而亩步广狭较若画一,岂得而侵损之乎?族长正副于祭毕之时,集输首收租者而加考察以验其果至之与不至,毋听其虚应故事而妄对也。有妄对者而罚行焉,庶几人知所警。而次年输首亦惟率是而行之,其田或倾倒淹涨,输首者议取众物而料理之”。应当认真经理祭田,并且在收租的时候应当去田地查看收成,以防佃户欺骗而有损宗族利益。同时对祭田有“倾倒淹涨”情形的,还要进行料理。家规家训通过各种规定保护宗族财产,使宗族财产能够以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在宗族内部平稳运转,并为宗族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维持了宗族的稳定与发展。
(三)倡导良好道德风气
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由于社会转型和徽商经营的成功,徽州社会风气发生了变化。徽州传统的“崇节俭、敦愿让、重土著”的社会风气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僧道邪风盛行、诉讼成风和奢侈浮躁的社会风气。家规家训对社会风气的构建体现在,在家谱中严格要求子孙,或劝诫族人不要有这些行为,或以明确的惩罚措施进行惩罚。
明清时期的徽州人由于经商的巨大成功,积累了雄厚的财富,逐渐形成了奢侈浪费的不良作风。对于奢侈成性的社会风气,家规家训多要求族内子孙节俭持家。胡氏家规家训认为子孙奢侈过度是家族败落的原因之一,祖基再雄厚,奢侈而不知勤俭也是很难守住家业的。专列《崇朴俭》训条:“作法于俭,子孙犹奢,况作法于奢乎!每见富贵之家一饮食也,足支数月之粮,一衣冠也,足费中人之产。尤而效之曷其有极,所以祖基虽厚,一再传而子孙贫不能守者,奢失之也,奢岂可训哉!然世有矫奢之失,或至数米而炊,其细已甚,则又不免贻蟋蟀之诮焉,不知俭非一意鄙吝之谓。盖节以制用,量入为出,但使丰约得宜,不为滥觞无益之举,而惟常存古朴之风以示后人。则所谓质心行质事,而万年垂裕之道已具于此。伊训曰:慎乃俭德,惟怀永图,其是之谓欤。”崇尚节俭,不仅仅是传家守家的根本,更是一种非常质朴优良的家风传统。
明清时期,朱子理学在徽州备受推崇,佛道等与理学迥然相异的宗教信仰被视为异端。徽州虽然为理学的重镇,但是由于其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其丰富的物产为佛道文化提供了充足的生存资源,而佛道的盛行对徽州传统社会产生了必然的冲击,面对这种情形,徽州宗族多将佛道等宗教信仰列为邪风异说,而“杜邪风、远佛老、黜异术、禁僧道、禁巫邪”等成为家规家训反对佛老思想的主流。桂林洪氏家族有《禁邪巫》的规定:“禁止师巫,律有明条。世间往往有一种邪教,设斋供佛,诵经拜斗,此等荒谬不经,足以害人,切宜厉禁。无如妇女无知,易于蛊惑,更喜媚神徼福,中于邪巫尤甚,不惟僧道已也!又有卜妇、相婆、斋姑、女僧种类不一,穿门入户,若不知禁,小则说因证果,设斋许醮,累耗多金;则冶容诲淫,慢藏诲盗,酿成大憝,夷门之祸。伏于此矣!可不警哉,亟宜预防,杜其往来,庶免无妄之灾,此亦关于齐家最要一事”。巫邪之术,僧道之人严重影响到徽州乡村的日常生活。对于无知妇女的影响更是巨大,如果不加以杜绝禁止,容易酿成大祸,被认为是治理好家庭的头等大事。
徽州人喜欢打官司,事无大小,都喜欢引起诉讼。但所诉之事多为祖坟、田地、财物等事,所涉及当事人也多为一村之人或者是同族之人,频繁的诉讼必然会破坏乡村内部的团结。更有甚者,因为诉讼而倾家荡产。这种好讼的不良社会风气对于乡村的团结和谐,共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家规家训通过“禁斗讼、息争讼、戒争讼……”的方式来减少徽州乡村“好讼”的不良风气。绩溪积庆坊葛氏家族反对族人进行诉讼,认为诉讼浪费钱财,得不偿失。“争讼事不可轻举妄动,讼端一兴,即须费财,苟不用钱,则贪官污吏颠倒曲直,难以取胜。而费财所损多矣,况遇劲敌虽费财未必胜也。故必事体不可已者,又作别论,而闲气细故当加含忍。谚云: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言讼之难悔也。须慎始虑终,勿遽兴讼”。有关诉讼的问题前文已经叙述,在此不一一赘述。
针对徽州乡村出现的这一系列不良社会风气问题,对于比较恶劣的情况甚至会动用家法严惩不贷,或是送官惩戒。对于徽州这样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来说,家规家训对于乡村社会风气的影响更明显,宗族通过家规家训来宣传其所认同的价值观,并且将影响社会稳定的风俗恶习加以禁止,达到构建乡村社会风气的目的。
(四)严格控制宗族问题
宗族问题是指宗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对正常宗族秩序造成威胁的一些现象,对宗族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由于其固有存在的问题和新出现的诸多因素,出现了诸如赌博、溺女、僧道邪风等社会问题。
明清时期,赌博问题十分严重并且危害极大,家规家训中关于禁止赌博的记载非常多,多从赌博的严重后果来警惕族人。如全城章氏有戒赌博的规定:“令人习为赌博,博意在利人之有也。然我利人,人亦利我,胜负两不相下,势必身家破损,莫知所终矣!况复机事行险缴兴者乎!本族子弟不得习为赌博,苟习此者,定行惩不恕。家规几十条,斯特举其慨耳,岂能尽悉人情世故哉!大抵苟非理之所是,心之所安,则皆在禁例也。凡我族众,宜心体而类推之,则无辱此家谱矣”。章氏禁止族人赌博,如若本族子弟赌博为性,给予直接惩治。通过禁止和惩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赌博成风的社会风气。
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人们由于生活困难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溺女问题。许多女孩一出生便被剥夺生命,发展到后来,溺女甚至成为某些地区的民间风俗,溺女问题一度成为徽州地区的棘手问题。关于溺女问题,徽州家规家训中多有涉及,碧山李氏家族对溺女问题非常重视,其族谱中有关于禁溺女的规定:“虎狼恶兽犹不自杀其子,矧人为万物之灵乎?昔宋郊渡蚁大魁天下,于宝救雀累世三公,存心仁慈者虽微,物亦怜其生命。身受无穷之福,矧初生婴孩,自己血骨,男女虽殊,性命则一,奈何溺女之风牢不可破。或以多女而费嫁资,或艰子息而欲速孕,杀生害命必无佳儿,或因母病,养育维艰,尽可抱与人为养媳,两全其命。更有子多家贫抱与异姓为子者,不知皆先人血脉,乌得轻弃,苟欲勿生,何如绝欲。顾造此一重罪案况,故杀子女,律有明条。凡我族人,有溺女者,尊长切宜止之,若不听,呈官究治。庶几其风渐止,则惩一人可救完人命也,胜造七级浮屠矣”。家规家训非常关注溺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苦口婆心的劝说,要求本族严禁溺女,并对溺女行为进行惩戒。
明清时期的徽州还出现了僧道邪说的恶习,僧侣聚众传播歪门邪道,破坏社会风气。这种风气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儒家正统思想在徽州人心中的地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家规家训严令禁止。绩溪县南关许氏非常憎恶社会上的邪风,强调杜邪风:“凡葬祖祭祖,儒家自有正礼,僧道邪说概不可信。近世僧道又添出恶习,聚众金鼓,以鄙俚言辞狂奔呼喊,作暴戾之气,引妖魅之风,乃王法所当禁者。更不可行,至于男女入教特齐,非但伤风败俗,而且贻祸宗党,可怕可怕”。对于近来出现的这种邪说恶习,家规家训严令禁止,并且把入教的行为当成伤风败俗,祸害宗族的事情。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宗族内事务的管理和控制的功能日益强化,通过家规家训对宗族内出现的这些社会问题进行积极控制,多用“禁止”、“戒”、“慎”等词汇,来遏制或解决这一时期徽州宗族出现的社会问题,徽州宗族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这些规定。
本文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博导、科研处处长,安徽省徽学会副会长,黄山市委市政府聘请的首批社科专家顾问,黄山市“徽学研究人才培养10303计划”项目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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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师大史学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