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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盘点|2021年上半年重要期刊法律史学论文辑要之四:高校学报类
2021-07-22 14:46     (阅读: )

2021年上半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高校学报类期刊(含扩展版)共发表法律史方向论文25篇,涉及刊物17种,论文如下:

1《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学说的哲学预设

——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吴彦

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任何一种哲学建构都会预设一些基本的前提。本文试图从知识类型学、人的形象、自然法的形象以及自然法的根基这四个方面勾勒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哲学预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格里塞—菲尼斯学派与其他各种政治和法律学说之间的基本差异。首先,从知识类型学的角度看,菲尼斯学派所拒斥的是各种类型的还原论,既包括把法律还原为逻辑的康德主义,也包括把法律还原为技术的法律实证主义,还包括把法律还原为纯粹伦理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菲尼斯看来,法律的真正本性在于它拥有双重生命,即它既属于道德秩序,又属于技艺秩序。其次,从人的形象的角度来看,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既拒斥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也拒斥以集体为中心的集体主义,在他们看来,任何正确的政治学说都必须超越这样一种二元对立,进而寻求一种更为基本的社会本体论。第三,从他们所抱持的自然法的历史观和自然法的基础来看,他们既拒斥苏亚雷斯以降的经院派的自然法学说,也拒斥脱胎于苏亚雷斯立场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的基础不能从意志中寻找,而只能在追求目的的实践理性中来寻找。从本体论的层面上看,自然法根植于人类本性,但是对于人类本性的考察,绝不能从任何思辨哲学的角度予以探讨,而必须从人类活动,尤其是人类实践理性活动所理解和把握的目的中来加以考察。因此,自然法、实践理性与目的构成了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整个自然法框架的三个基石性概念。

关键词:自然法;实践理性;人类事务哲学;人类本性;

“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及相关文本属性考辨

张宜喆

复旦大学中文系

摘要:根据朋本《乌台诗案》及《长编》所载"乌台诗案"的相关信息,可以大致还原出"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在诗案立案、审讯、检法量刑、覆议,乃至最终圣旨裁决后相关部门执行的全部过程中,文书的运行十分频繁。朋本《乌台诗案》除"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相关大理寺检法量刑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都来自御史台勘得的供状及收到中书门下"奉圣旨"劄送的下行文书。而《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主体部分应当是一份中书覆奏状,内容主要来自审刑院覆议后的上奏文本,最后一句"准圣旨牒,奉敕,某人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应当是与官告同时下发给苏轼的中书敕牒的节录。中书宰执通过进呈取旨与签发下行文书在整个"乌台诗案"中发挥着重要影响与作用。

关键词:乌台诗案;文书运行;御史台;审刑院;中书门下;

2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民法史上的人与人格

——兼论《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条款修改方向

陈庆

西南大学法学院拉丁文经藏研究所

摘要:"民法(ius civile)"存在多种意义。作为国法之私法的民法蕴含了"自然状态之人(拉丁文:homo,德文:Mensch)"与"法律状态之人(拉丁文:persona,德文:Person)"区分法理,该法理是罗马法学传统固有的民事主体立法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立足康德的内在自由观,运用"法能力"概念发展了这一传统,而《瑞士民法典》则发展出人格立法大一统格局。从民法发展史角度看,我国《民法典》第13条与第14条存在未区分"自然状态之人与法律状态之人"的法理缺陷,需要修改。

关键词:民法;人;人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莎剧《哈姆莱特》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意识

杨海英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网络传播学院

摘要:莎士比亚的代表作《哈姆莱特》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渗透着作家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呈现了他深厚的法律修养和深邃的法律意识。从文学法律批评的视角出发,对《哈姆莱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视。首先,莎士比亚作为酷爱法律书写的作家,以剧院为法院,对社会事件进行审视和评判,《哈姆莱特》中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书写,充分说明他在所从事的文学创作中对法律事件和国家利益的关注;其次,《哈姆莱特》的法律书写,是我们理解和审视这部悲剧作品相关问题的重要方面,尤其是理解"哈姆莱特延宕"的重要视角;再次,法律意识是衡量封建范畴的个人复仇与人文主义"重整乾坤"理想的试金石,正是因为哈姆莱特所具有的法律意识,阻碍了他复仇计划的实施。个人复仇与法律正义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哈姆莱特复杂性格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莎士比亚;《哈姆莱特》;法律问题;法律意识;文学法律批评;

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传承与创新:近百年来《元典章》的整理与研究

时培磊

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元典章》是由元代法律文书汇编而成的一部典籍,对于元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近百年来,陈垣等人先后投入到《元典章》的整理与研究工作中,在沈刻本校补、元刻本点校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元典章》的编纂、内容、特点、价值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近百年来《元典章》的整理与研究过程是近代中国史学发展的一个缩影,反映了中外史学在互动交流中的传承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元典章》整理的重大进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元典章》研究上的一些关键学术问题的突破,还需要多学科的参与来进一步推进。

关键词:《元典章》;陈垣;汉学;史学史;

4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

——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

刘正刚 柳俊熙

暨南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军政条例》是明代治理军队的重要法律文献。《军政条例续集》成书于成化,重刊于弘治初,以成化内容最多。成化时期,卫所逃军仍屡禁不止,国家在之前的《军政条例》基础上推出《军政条例续集》,进一步完善清勾逃军的法律。《军政条例续集》既有对前朝条例的继承也有所创新,但重点仍是通过法律解决卫所军缺问题,反映出条例因时因事而立的特点。

关键词:成化;军政条例续集;清勾;

5《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与动态结构

——一个大问题,两个小例子

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关键词:《大清律例》;《康熙起居注》;康熙折狱;探春断事;《红楼梦》;

6《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初国地财政划分的法制建构(1912—1925)

聂鑫、付宁馨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财政并无明确的国地财政划分制度,民初宪法、财政收支划分等立法过程将财政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中,从而建构了中国财政法上的法定主义原则。财政宪制的建立还引入了财政公平、量能负担课税和平等主义的原则和理念。财政国家类型、地方自治运动为充实地方财政提供了理论支持。单一制和联邦制国体的宪法折中在财政国家模式上体现为"财政均权"国家。地方自治作为宪制实践的重要方式,促使地方财政初步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县级财政对省的保留权、补助金制度为保障地方财政提供了财政工具支持。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立法者在央地事权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尽力争取地方财权。税收保留权和补助金制度作为财政调整工具为财政均衡提供保障。

关键词:原额主义;财政分权;地方自治;事权;财权;

依经治国:董仲舒开创的法理命题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汉至清两千年间,经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终级依据。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如果把当代中国称为法治时代的中国,亦即法治中国,那么,从汉至清的中国则是"经治时代"的中国,亦即"经治中国"。"经治中国"实行"依经治国"。"依经治国"是由董仲舒开创的一个法理命题,同时也是从汉至清两千年间中国固有法理学的主题。根据董仲舒的论述,"依经治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依经治国是建构文明秩序的主要途径,君与民的关系、天与君的关系,都应当根据经来调整。这就是说,以《春秋》为核心的经充当了建构文明秩序、推进国家治理的根本规范,依经治国就是要发挥《春秋》作为宪法或根本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以《春秋》为核心的经,还构成了裁判个案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或裁判规范。这两个方面表明,经奠定了从汉至清时期华夏文明秩序的底色,也塑造了那个时期中国法理学的主题,那就是"依经治国"。倘若要追根溯源,那么,"依经治国"这个命题主要是由董仲舒开创的。

关键词:董仲舒;经学;依经治国;依法治国;

7《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清代“依法裁决”问题的再研究

邓建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清代甚至中国古代司法是否依法裁决,学界争议极大,相关研究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清代州县官一旦有能力将案件在本层级结案,为平息争讼,他们倾向于脱离律例硬性规定,甚至可能从自由裁量滑向擅断。因此,在这个层级,依法裁决的空间有限。徒刑及其以上案件一旦进入审转覆核流程,州县官倾向于形式上依法拟判。在这一流程下,各省督抚到刑部,大部分官员经手案件时尽可能依法裁决,以免被上级驳回或问责。对命盗重案,皇帝基本尊重刑部官员的专业意见,但是,涉及政治性的案件主要听由皇帝个人旨意,存在典型擅断特征。可见,清代司法体制的要求与日常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以现代西方法制标准评判清代中国司法乃是对古人的苛求。

关键词:清代;依法裁决;擅断;罪刑法定;类型化;

子产礼义与变法新诠

——《左传》与清华简《子产》互证

马腾

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世春秋《左传》摹写子产最工,出土《清华简》则详于郑史及子产治道,二者互证可对子产之礼义与变法再作诠释。既被誉为"春秋第一人",子产之礼义与变法对中国传统政法思想影响深远。子产通巫而明礼,将礼奉为"天经地义"的自然秩序,蕴涵礼仪分疏之社会规范思想。当国之时作封洫、作丘赋、铸刑书,均是在周礼体制中展开的契合社会变迁、凸显政治权力的救世变法,形成《清华简》所述"令刑并举""国野分制"的公开成文法。其时世卿世禄已然松动,子产"择能使之"与"不毁乡校"分别从政治分工与平民议政的角度彰显贤能政治之道,亦形成《清华简》所述子产有师有辅之政府模式。子产执政虽以宽惠为著,却留下"莫如猛"的政治遗言,对后来儒法思想各有启示,构成中国传统法思想的一个基础理念。

关键词:子产;礼义;礼仪;变法;铸刑书;清华简;

“屦贱踊贵”至“斩为城旦”

——秦及汉初斩趾刑源流研究

黄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解娶亡人为妻"案中,当事人按律应处以"黥为城旦"之刑,但因其之前曾受黥刑与劓刑,故而最终所处刑罚变为"斩左趾为城旦"。从此案出发,可以对秦及汉初的"斩趾"之刑细加琢磨。一般情况下,斩趾刑在秦及汉初的律令体系中不能单独适用,而是需要与徒刑构成复合刑罚,且在复合刑罚中处于从属地位。这一制度渊源自先秦以肉刑之人服劳役的传统,但与先秦以肉刑为主刑的情况大不相同。先秦至秦代,肉刑的地位不断下降,并最终在秦人的律令体系中丧失了主刑地位,成为依附于徒刑的刑罚。这主要是因为秦人需要保留具有行动力的人口维持耕战政策。肉刑地位下降的趋势也为汉代所继承,并最终产生了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

关键词:斩趾;复合刑罚;肉刑;徒刑;

8《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法制度转型时期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以民国川省大佃纠纷为例

王有粮、刘子璇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押租在民国土地租佃立法中屡被禁止,却仍在川省各地区普遍存在且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其中又以高额押租的大佃习惯较为多见,足见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对立的特征。然而,司法判决例和司法院解释例制度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缓冲空间,试图在民法框架内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民国民法典》清晰的框架体系与模糊的制度设计、民间连续模糊的地权交易习惯使得大佃纠纷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错位始终难以消弭。基于不同权利观念、权利结构下的类推,司法院不仅未对既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反而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司法僵局的形成。民间大佃习惯与国家法典之间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为分析中国近代民法转型提供了一个有利视角。

关键词:大佃纠纷;《民国民法典》;土地押租;民间习惯;

9《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明代诏狱审判程序的构成及其运行

魏天辉、毛佩琦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在皇权推动下,明英宗正统时期确立诏狱审判程序,其法律性质上属于司法惯例,而非规范化的法律审判程序,这给后世皇帝突破程序留下空间。在诏狱审判程序设计上,具有皇权主导、参与部门权力相互制衡和非法司部门参与的特点,但其运行过程中,因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参与部门非法定授权、违反权力制衡规律等因素,带来司法审判不公,被权臣所操纵等弊端,其历史命运也走到尽头。

关键词:明代;诏狱;审判程序;明英宗;变异;

清代巴县水案与地方健讼研究

——以《巴县档案》所见堰塘争水讼案为中心

柳岳武、蒲欢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受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清代巴县灌溉用水纠纷不曾间断,各甲乡民为争夺堰塘用水屡生口角,甚至朋殴械斗,对簿公堂。清代巴县衙门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堰塘争水构讼案例,为我们构建出清代巴县堰塘用水灌溉管理及纠纷调解的诸多面相。对待争水一类讼争,县堂的官方断决呈现出依赖向例解决与宽宥免咎的特点。官府认定的用水纠纷乃"民间细故"与尽量节约其司法行政成本的行为,反过来又刺激了此类纠纷的高发与某些案件的"无限"延伸。而乡民对争水缠讼的热衷,固然与"水"和生计民生密切相关,更充分暴露出清代巴县社会"健讼"风气之盛。

关键词:清代水案;巴县社会;健讼;巴县档案;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

——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

宋兴家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清初沿袭明朝相关法条,继续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同时允许旗人蓄奴。雍正、乾隆年间相关立法向旗下看齐,解除民人存养奴婢之禁。此后民间人口买卖普遍化,司法实践中以奴婢身份裁量的人群增加,逃人法被适用于民人家奴从而使得民人主奴关系加强。从奴婢制度普遍化趋势来看,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在清代得以强化。

关键词:清朝;禁止存养奴婢;旗民有别;人口买卖;逃人法;

10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乾隆朝新疆旗人遣犯“年满安置”问题

佟文娟

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乾隆中叶,遣犯始发新疆,发遣人犯数量众多且身份复杂。至乾隆末年,发遣新疆条例经多次增删,基本定型。本文重点依据满文档案,对乾隆朝新疆旗人遣犯的"年满安置"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考察,进而探讨旗民身份差异以及旗人内部身份差异在"年满安置"问题上的影响。

关键词:乾隆朝;新疆;旗人遣犯;年满安置;满文档案;

清代“保状”研究

——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资料基础

白京兰、彭立波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

摘要:《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收录千余份"保状",这些保状种类多样,运用领域广泛,涉及清末吐鲁番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是清末新疆地方秩序运行机制的重要反映,也是清代保状法律文书研究重要的一手资料。遗憾的是,目前学界鲜有涉及对该类法律文书的研究。本文较为全面地梳理该套档案中的千余份保状,对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的格式、类型、主体、事由、责任、性质等进行了基于档案资料的初步研究,同时指出即便是清末边疆多民族地区,保状及其所承载的"诚信"等价值理念也同样构成该地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在联接官与民、国家与社会、边疆与中原,保障与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大一统在清末新疆的推进和拓展也尽显其中。

关键词:清代;保状;吐鲁番;基层社会治理;

11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墨子的法律价值观极其创造性转化

张斌峰 周胤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墨子的法律价值观主要展现在:尚法法天的法律至上观、为仁兼爱的良法善治观、义正尚同的法律正义观、兴利利民的法律权益观和谈辩中效的法律商谈观。墨子的法律价值观以中国法律文化的“小传统”彰显了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大传统”,映射着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法律至上、仁爱兼爱、公平正义、义利相容、辨明析理等。通过弘扬“尚法法天”,促进法治意识的养成;光大“仁法”“治法”,助推良法善治;传承“义正尚同”,树立公平平等的法律正义观;倡导“兴天下利”的权益观,确保法治为民和保障民权以及借鉴“谈辩明理”的法律商谈,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从而实现墨家法律价值观的“创造性诠释”和“创造性转化”,为良法善治、为法治建设,提供最为原创的“法治本土资源”。

关键词:墨子;法律价值观;尚法;兼爱;利民;    

12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鲁杰碑与清代县衙规条研究

王肃羽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清代法律体系中,国家律例和省例成规为人熟知,县衙"规条"并不常见。在河南郾城发现的"特授郾城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鲁"碑,载有清代道光、咸丰两朝有关民间田宅交易管理的详细"规条",内容涉及官契推行、产行管理、稽查税契、公定"用钱"等对产行业户的规管。该碑所载不仅呈现了清代县衙的行政法律运作,还显示了县衙通过规制交易行为、设立产行、让产行代行部分公权等措施与民间习惯互动,其中的治理行为不少是对上位法的执行,也有结合县域事务的补充,或可称为县域化的司法解释,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本土法律话语,自然也构成传统法律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关键词:鲁杰碑;县衙规条;碑刻;田宅交易;

13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中国古代刑法篇目编纂的理念与标准

——兼谈秦汉后法典“以罪统刑”说的片面

李勤通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秦汉以后刑法篇目或法典编纂的"以罪统刑"说存在片面性。在秦汉律的法篇续造中,部分篇目具有以罪统刑的特征,但根本上以"完成行政事项"为需求。自曹魏律始,罪的主体、行政事项、罪的行为性质等逐渐成为刑法典篇目编纂的三重标准,其中,只有罪的行为性质跟以罪统刑关系密切。三重标准在历代刑法编纂中权重有异,随君、臣、民三者关系的变迁而变化。以罪的主体为编纂标准的篇目历代数量变化不大;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在开始比重最高;以行政事项为标准的篇目,随着君尊臣卑、君主臣仆关系的确立,其数量逐渐超越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

关键词:以罪统刑;法篇续造;法典编纂;曹魏律;君尊臣卑;

1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探寻法律的界限

——论卢曼晚期系统论法学思想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卢曼(Luhmann)的系统论法学对中国法律转型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有早期和后期之分。早期作品受胡塞尔现象学和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启发较大,更聚焦于揭示世界的复杂性与偶联性的特征,法律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复杂性落差及其对法律系统演化所带来的影响。后期作品则进一步借鉴了自创生生物学、形式理论、二阶观察等研究成果,将法律作为一种功能分化社会中的自创生的社会功能子系统进行观察和理解,更侧重于法律系统内部动态运作结构的分析,尤其是法律系统内部纲要与代码的区分所导致的法律系统的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在卢曼后期的系统论法学研究中,法律系统是一种具有自我观察、自我反思能力的社会系统,而法教义学、一般法理论则体现了法律系统自我观察和自我反思的能力,系统论法学是在二阶观察的层次上对法律系统观察的自我的二阶观察。

关键词:系统论法学;法教义学;法理学;二阶观察;形式理论;

15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与自治举析

崔超

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摘要:狭义苗疆指贵州东南部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民族聚居区。清代贵州苗疆囊括清水江和都柳江流域的大部分区域,既有生苗区,又含熟苗区。伴随改土归流、军事征讨、人口南迁、教育开化与文化输入,熟苗区域不断扩大,行政建置不断完善,司法审判不断适用,但清代贵州苗疆的民间纠纷冲突,甚至犯罪仍主要通过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自治裁断。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为主要形式,均源自地方性、民族性、自治性、接纳性、可行性的民族民间法文化,弥合官治与自治的阻滞缝隙,实现国家司法与民间解纠的多元共治,完成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吸例入律,体现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竞争合作,能够为当代民族地区多元治理体系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

16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近代英国个人破产观念的变迁

袁跃华

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

摘要:个人破产在当代英国是常见的经济现象,人们也会坦然处之。这种个人破产观念在英国主要形成于近代。在早期社会,破产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破产者是违法犯罪的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视破产为一种耻辱。18世纪破产有罪观开始淡化。随着英国经济社会转型以及福音主义运动的兴起,破产无罪观正式形成,人们逐渐不再把破产视为一种罪行,逐渐接受它是正常商业失败后的结果,破产法不再以防止破产欺诈为主要目的。

关键词:近代英国;个人破产观念;破产无罪观;

17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皋陶与中国法理学的萌生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尚书》建构起来的文明建构逻辑与文明秩序原理,皋陶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思想人物与法律人物。借助皋陶之口阐述的法理学堪称中国法理学的源头与起点,在逻辑链条上堪称中国的"第一法理学"。皋陶论述了德的规范性,多层次地设定了君主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皋陶以"典礼德罪"作为要素,为华夏文明秩序建构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阐述了中国本土最早的文明秩序原理。透过皋陶的法理学,可以解释华夏文明秩序的由来。

关键词:皋陶;法理学;文明秩序;《尚书》;

                                                                                                               来源:法律史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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