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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盘点| 2021年上半年重要期刊法律史学论文辑要之三:综合社科期刊
2021-07-19 15:08     (阅读: )

2021年上半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综合社科类期刊(含扩展版)共发表法律史方向论文32篇,涉及刊物20种,论文如下:

1《东岳论丛》

汉代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法律保护

郑显文、王蕾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私有财产制的意义在于维护个人尊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汉代是中国古代对私有财产权最为重视的时代,由于受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汉代形成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汉代对国家财政权和帝室财政权的公私之分,允许子孙别籍异财,扩大了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汉代继承了先秦法家重典惩治盗贼的传统,对各类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予以打击;在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买卖、借贷、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保障私人的财产所有权。

关键词: 汉代;私有财产权;契约;法律保护;

陕甘宁边区回村执行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启示与借鉴

梁栋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

摘要:陕甘宁边区回村执行制度是边区政府结合社会实际在行刑社会化探索中的一项伟大创新,也是边区政府尝试创造性司法的巨大贡献。尽管它的理论较为朴素,制度亦较为简单,但其指导思想、性质地位、方式目的和当下我国社区矫正有很多相似之处。回村执行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出边区政府法治改革的开放性,还说明边区政府的刑罚改革向轻缓化方向发展。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回村执行制度不但丰富了边区政府行刑社会化改革,还收获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积极的社会效果,其所遵循的教育感化的司法原则、因地制宜的教育方式和人道主义的执行措施,对当下我国社区矫正依然有很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回村执行;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

2《广东社会科学》

张之洞与清末立宪补论

——以《张总督松平顾问立宪问答》为中心

孙宏云

中山大学历史系

摘要:1905年张之洞聘请日人松平康国担任政法顾问,之后曾就立宪和官制改革问题向松平咨询。后者主张中国借鉴日本和英国的历史经验,逐步推进立宪;官制改革先京官后外官,裁撤军机处和内阁,设立责任内阁。张之洞不仅反对实行责任内阁制,对于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也颇多驳议,但他并不反对立宪,主张稳健推进,则又与松平康国的意见基本一致。事实上张之洞也长期务实地从事着立宪的准备工作,包括开办仕学院以开官智,聘请政法顾问咨询立宪改制事宜。张之洞对于立宪的理解并非成于朝夕之间,而是通过接触各种渠道的信息而形成的,松平康国的角色即为其中之一因素。

关键词:张之洞;松平康国;政法顾问;立宪;

传统法文化中的价值评判基准

——从胡适的《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切入

马作武、林懋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胡适在《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中尝试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自然法"概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列举"天道"、"天理"与儒家经典的传统文化概念,共同构成了价值判断之基准。这一观点为当代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律思想的衔接架构了桥梁,但其研究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只有在历史与哲学的视野中把握共性,让"自然法"这一话题在中国特有语境之下得到恰当的表达,方能构建真正属于本土的现代法律思想与体制。可以在胡适所提供的研究视角下,探讨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天理"-"人道"体系,该体系通过天人感应、道德约束各层面的作用,担纲了传统社会中的价值评判基准之任务。

关键词:胡适;传统文化;法哲学;自然法;价值基准;“天理”-“人道”体系;

3《贵州社会科学》

德本法末:

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喻中

中国政法大

摘要:王阳明立足于《大学》开篇规定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把德作为建构文明秩序、完善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王阳明也注意到"礼、乐、刑、政之法"对于治国理政的意义。德与法,就构成了二元并立的规范结构。就德与法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王阳明关于"本"与"末"的二元划分,德是治国理政之"本",亦即德治为本;法是治国理政之"末",亦即法治为末。把德治为本与法治为末结合起来,就是"德本法末"。王阳明关于"德本法末"的构想,既渊源于古老的"明德慎罚",同时也构成了当代中国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王阳明;法理;德治;法治;本末;心学;

法德兼治:管仲社会治理观的精髓

赵天宝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社会治理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的永恒追求。管子的社会治理理念至今依然熠熠生辉。管子的社会治理思想主要表现为"法德兼治",包括"以人为本"的德治观和"任法而治"的法治观两个方面。客观而言,管子既有先进的社会治理思想,又有成功的社会治理实践,是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社会治理成功典范。挖掘传统、镜鉴当今是治史学人追求的学术使命。管子的任法而治、尊礼重教的"法主德辅"治理观和民富易治、政顺民心的"综合为治"治理观,对当今中国的社会治理依然具有深刻启示。

关键词:管子;社会治理;法主德辅;综合治理;

4《江汉论坛》

探索与规范:

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述论

朱晓东

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司法官作为特殊专业人才群体,受到民国北京政府的高度重视。基于清末民初司法制度改革的惯性延续、司法独立观念的逐步深化及司法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民国北京政府积极推进司法官考试制度设计与建构,在碰撞与回潮、约束与规范、转型与发展的纠葛和变革中,逐步完善并加以实施。囿于时局所限,尽管司法官考试制度表现出急功近利、立法粗糙、内容阙如、执行不力等诸多弊端,但依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其一,初步构建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多层次的司法官考试体系,顺应了现代司法对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其二,司法官考试基本贯彻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包含了诸多明显的现代化因素,与世界法官制度开始有了衔接;其三,突出"专业化"用人导向,司法官考试与文官考试逐步分开,考试科目设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现实性,代表了司法官选用制度的发展方向,为现代司法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积淀了丰富的养料。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

5《江苏社会科学》

论宋代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为中心

潘萍

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古代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司法文明和司法逻辑,《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辑录的185个实判为我们理解宋代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不同,《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中的判词可以分为四类:主要涉及财产纠纷的判词;虽涉及财产纠纷,但实质关涉的是身份的认定和变动的判词;虽涉及财产纠纷,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相关的判词;婚嫁纠纷类判词。通过对这些实判的分析不难发现,对绝大多数的案件名公们都能准法而判,法律适用情况则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息息相关;对不同类型的争讼,审理者的倾向并不完全一致,但均是为了在裁判中达致情理法的统一。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情理法;

6《江西社会科学》

元代《市舶则法》的演变及其“官法同构”现象

陈佳臻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元朝在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对航海贸易事务的管理,在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市舶司的同时,又先后在至元三十年和延祐元年出台了《市舶则法》。"延祐市舶法"是在"至元市舶法"的基础上形成,从出台之日至元末,大体沿用始终,并在具体运作中以通例形式加以发展补充。元代《市舶则法》具有"官法同构"特征,通过规范市舶司官吏及其他"官"的权利义务,确保元朝航海贸易事务的良性运作,并进而实现规范"民"的效果。这一法律规定属于对外管理章程,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元朝官民,确保海外贸易能为国家和民众谋取利益,而不在谋求海上霸权,因此就这个意义讲,《市舶则法》可被视为元朝对外政策由军事向商业转变的标志。

关键词:元代;市舶则法;官法同构;《元典章》;

7《开放时代》

英国革命、司法审判与宪制转型:

查理一世审判的宪制意义

王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查理一 世的审判是英国革命的重要事件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只将其作为历史叙事的一部分,而忽略了审判本身的宪政意义。英国内战解决了主权归属的问题之后,革命者通过常规司法审判的方式清算了查理一世的内战罪行,创制终结君主豁免的先例,明确了国王在宪政体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常规司法审判清算旧政权下的专制王权,其官僚制色彩能够避免革命的暴力与意识形态之争摧毁常规国家建构的进程,从而有助于绝对主义国家向宪政国家的转型。

关键词:查理一世;国王审判;英国革命;宪制转型;

8《青海社会科学》

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孝道伦理问题

——以社会风俗、不孝犯罪和官民使役为中心

张楠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新近披露的岳麓秦简中有诸多反映秦代孝道伦理问题的新材料。这些新材料表明:秦人的占梦风俗中蕴含着要求祭亲的孝道伦理,是孝道伦理在秦人精神世界中的体现。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将孝道伦理视为风俗教化的重要内容,以此为标准对民众进行旌表或惩罚,目的在于匡正风俗。对于家庭中不养亲、打骂杀伤尊亲以及重组家庭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会予以严惩。其中的各种细节规定,补充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内容。针对在外服役的民众和徭使的官吏,政府则从孝道伦理的角度实施相应的免征和归丧政策,并对谎报骗假者予以惩罚。总体而言,孝道伦理是秦代制定法律与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考察秦代社会的重要视角。

关键词:岳麓秦简;孝道伦理;秦代社会;

9《人民论坛》

中国古代版权保护是啥样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古代基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传统法律文化,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但版权观念的萌芽很早,围绕作品保护产生的与版权相关的措施从宋代至明清以来逐渐成熟。随着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清末通过颁行《大清著作权律》而首开版权制度先河。中国古代版权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面向。

关键词:版权保护;版权意识;版权制度;私权观念;

10《社会科学》

从爵的法律特权变革的角度再释法律儒家化

宋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

摘要: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和君臣间的礼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权是法家为了贯彻农战政策而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具有非贵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影响等特征。随着二十等爵向五等爵过渡,爵的法律特权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在魏晋时期因世家大族的壮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彻底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属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释为从法家法律特权到儒家法律特权的过程。

关键词:爵的法律特权;法律儒家化;二十等爵;变革;因循;

11《社会科学战线》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百年历史回顾与时代展望

李龙、刘玄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杰出贡献、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相结合,成功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了丰硕理论和实践成果。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新时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依托本土文化资源,兼收并蓄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实践中不断实现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汇聚磅礴力量。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一百周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育人的价值、逻辑与实践

黄佳

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育人可以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补强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法律之维,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育人应以实现价值认同为基本逻辑,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立场,遵循价值认同形成规律,创新文化育人方法,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育人功能。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文化育人;价值认同;文化自信;

唐式东传及对日本古代法典的影响

郑显文 张媛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日两国很早就有法律文化交流,中国古代法律大规模传入日本是在日本"大化改新"之后。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了《近江令》二十二卷,此为唐代法律传入日本之始。在唐代律、令传入日本的同时,唐代另外两种法典形式格和式也传到了日本。唐式早已失传,日本古代的法典《延喜式》则保存至今。笔者根据现存的古代文献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式残卷与日本的《延喜式》进行比较,发现唐代律、令与日本古代律、令差别很小,而唐式与日本《延喜式》的差别很大。唐式的某些条文为日本《养老令》所吸纳,有些条文为《延喜式》所受容。飞鸟、奈良时期的日本政府对唐代法律的态度是宏观上全面受容,而微观上延续了本民族的法律习惯,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历史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唐式;律令制;敦煌;吐鲁番文书;《延喜式》;

12《学术界》

清乾嘉时期广东宗族祭费问题与尝田佃耕纠纷

——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常建华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摘要:清乾嘉时期广东宗族较为普遍,祭祖与祭田较为兴盛。宗族祭祖费用多出于尝田或宗族公产形成的尝银、尝谷,管理形式多为诸房轮流办祭。宗族还通过设立族内银会集资,征收木主进祠费用。公共祭费一般不外借,祭费如借族人,也一定要追还。尝田普遍采取租佃制,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承佃关系由乾隆时的异姓为主变成为嘉庆时的族内为主。佃耕的纠纷或出自承耕者欠租与催讨人的矛盾,轮耕者的矛盾常发生在诸房之间,有轮耕权力之争,争佃尝田与夺耕也有。族长管理事务较多,祖祠比较普遍,普通农民宗族也会拥有祖祠。较为贫困的族人筹措祭费的压力较大,佃耕不易,由此引发的纠纷颇多,族内矛盾增加。

关键词:族田;祭祖;祖祠;族长;租佃;

从陈布统案论清代前期的“部院之争”

林乾 李亚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

摘要:清代前期以三法司为主体的中央司法机关,因职权不平衡导致刑部权力过重,大理寺平冤职能缺失,其制衡与监督主要体现在都察院与刑部之间。乾隆中期陈布统案的原始档案呈现了"两议"机制下一个全闭环的司法过程,其中有关部院"两议"的详细记录,展示了清代前期中央司法机关制衡机制的实际运转状况。概言之,"部院之争"在皇帝的统摄协调下并未演变成衙署相抗及朋党之争,而是在多个层面上有效发挥了司法监督的作用,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了司法活动的详慎公正。

关键词:部院之争;两议;陈布统案;司法监督;

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王通的二元规范论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王通对中国固有法理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的二元划分。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可以并称,分别代表了不同时代的两种规范。其中,三代之法即为王道,它在春秋时期是由孔子的《春秋》及六经来承载的,在隋代是由王通的《元经》及"续六经"来承载的。两汉之制亦即两汉时期的法度,其主要内容是"仁义公恕",具体表现为"役简"与"刑清"。完善两汉之制的方向,在于"终之以礼乐"。通过礼乐的复兴,有助于走向作为三代之法的王道。把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结合起来,就是王通建构的二元规范理论。

关键词:王通;文中子;三代之法;两汉之制;二元规范;

“盗律”与“财产犯罪”:

古今刑法的价值变迁

谢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与治盗相关的规则是古今刑法均极为重要的内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的盗律,在看起来繁复杂乱的外在形式的背后,是试图通过养民、富民、教民、亲民的方式做到足食、厚德、敛欲,从而止盗、去刑,真正实现"治本"的内在价值追求。近现代刑法分类、编排各罪的标准由法益取代行为性质,外在表现形式改变的背后,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乃至立法价值的变迁,由禁止某些性质的行为变为保护法益。法益这一概念工具有诸多优点,但掩盖不了其以利益为唯一正当性基础的价值取向,与足食、厚德、敛欲的治本方案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内在冲突。

关键词:《大清律例》;盗律;法益;财产犯罪;立法价值;

13《学术月刊》

北朝胡汉融合视域下中古“五刑”刑罚体系形成史新论

——兼评冨谷至《汉唐法制史研究》

周东平、薛夷风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所谓上古"五刑"刑罚体系的观点是受儒家经典和战国时邹衍的"五行"思想等影响而产生的,在迟至秦汉时期律令尚未法典化的背景下,难以确认先秦乃至秦、汉初存在着规范的"五刑"刑罚体系。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的实践探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北朝少数民族王朝对中古法律史影响的一个亮点,是胡汉融合对中古"五刑"刑罚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举凡"刑"的意涵演变、北魏绞刑入律在中国死刑立法中的划时代意义、流刑在北朝渐次进入正刑体系、鞭杖刑的转化、宫刑的一度死灰复燃等,无不与之相关。这对我们梳理中国古代刑罚史,尤其重新认识中古"五刑"刑罚体系的形成史和隋唐"新中国"等,多有启迪。

关键词:五刑;胡汉融合;绞;流;刑罚体系;

律贵诛心:

清代盗律及实践中的“主观恶性”

谢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古今中外刑事法制均会同时关注犯罪的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强调判断犯罪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清代的盗律及实践亦大致如此,罪责及刑罚的有无及大小,首先由行为造成的客观侵害(或可能侵害)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再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最终确定。只是相较而言,清律更加重视主观恶性因素,良善动机之下行盗可成为免除刑罚的条件,缺乏期待可能性亦即被迫行盗是阻却或减轻罪责的理由,而体现出较大主观恶性的盗行为则是重点打击、加重处罚的对象。"律贵诛心",盗律条文及实践对主观恶性的关注,是为了从根本上止盗、禁盗,做到"虽赏之不窃"。

关键词:大清律例;盗律;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主观方面;

14《学习与探索》

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发现与道德话语

——以唐代判词为中心的考察

李德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传统司法具有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特点。古代法官运用道德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情理、礼义等在司法中发挥了解释、发现法律的作用。唐律为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礼法合一"的典范,唐代铨选官员为命制的判词最能反映传统司法礼法融合的裁判说理方式。唐代判词不仅文辞优美、词藻华丽,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绝非"堆垛故事之浮词"。制判者虽不直接援引律令正文,但所作判断不仅符合"律意"要求,还以华丽言辞进行了道德论证与说教,阐明了判决所据律令背后的礼法、情理依据。如果无法可依或法难尽情,则制判者往往还会从经义、情理中寻找可以依凭的道德资源进行法律的"续造"。这样的论证方式对于现代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实现情法允协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拟判;唐代判词;法律发现;道德话语;礼法;

从农村到城市:

哈尔滨解放区的权利保障探索

隋丽丽;孙光妍

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哈尔滨解放区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首个大城市根据地,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突出体现为对城市解放区人民权利的保障,不仅将人权保障写入施政纲领,而且通过较为全面的经济立法、劳动立法减轻市民负担,提高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卫生防疫立法亦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同时还注重将司法实践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哈尔滨解放区对城市人民各项权利保障的探索实践,既是对苏区、边区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传承,又是具有城市特色的法制创设,是新民主主义法制"中国道路"的延续与发展。

关键词:权利保障;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道路;历史档案;

我国1954年《宪法》中的最高国务会议

——运作、逻辑与原理

李一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1954年《宪法》在国家机构设置层面的调整,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理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领导体制运转的不畅。五四宪法部分地取消了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之间的隶属关系,但最高国务会议机制的存在实际上与国家主席对政府首脑的任命权一起促成了国家主席之于最高行政长官亦即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地位。国家主席此时享有的最高国务会议召集权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来自前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亦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权力让渡,由此,兼领该权和国家武装力量统率权的国家主席成为执政党领袖在这一时期参政施政、掌舵国务的最为重要的体制保障。  

关键词:五四宪法;最高国务会议;国家主席;过渡时期;

15《浙江社会科学》

汤寿潜的宪政建设实践

1911—1917)

汪林茂

浙江大学历史系

摘要:在以往的汤寿潜研究中,学界对1911年以后直至他去世期间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关注很少。而这一期间对于汤寿潜个人而言,正是他将《危言》《宪法古义》为代表的宪政思想付诸实践,并从寄希望于朝廷自改革到加入"革潮"、终至失望而退场的时期,是完整的汤寿潜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整个历史阶段而言,汤寿潜是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宪政活动兴盛到败退的典型个案。  

关键词:汤寿潜;宪政思想;宪政实践;宪政秩序;

16《中国社会科学》

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

陈伟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摘要: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新近出土的汉简显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结构性的分类、分层,"罪名之制"诸律连同兴、厩、关市等"事律"与其他"事律"被分别统辖在《□律》与《旁律》之中。这种律篇组织的特别格局,在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和东汉后期的古人堤木牍律目中,也有存在的迹象,而在睡虎地秦律中则无从考见。《□律》可能由萧何主持制定,或是九章律的扩展。《旁律》则是其后形成的律篇。对律令的持续校雠、活跃的法庭辩论,以及规范的奏谳程序等措施,使得秦汉律典可以在不断修订中保持内容的相对确定和执行尺度上的全国统一,并把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中央立法机构手中。  

关键词:秦汉;简牍;律典;法经;九章律;

论北朝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杨际平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只是土地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决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北朝《地令》既有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不触动各户原有土地,进行户内调整,实际上无还无受条款。这是执政者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现实矛盾冲突的结果,是情势所必然。实施《地令》时,北魏、北齐都是双轨制:对代北鲜卑拓跋族聚居区来说确实是普遍授田制。对汉族为主聚居区,则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隋唐时期,因为鲜卑族已经不再是统治民族,因而对鲜卑族也就不再实行特殊的土地政策。隋唐未见按《田令》规定给吏民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相反,可直接反映未曾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却很多。唐《田令》废止于唐宋之际,而不是建中元年(780)。    

关键词:北朝隋唐;土地法规;土地制度;帐面调整;无还无受;

17《湖北社会科学》

清代因案修例的动议权研究

——兼论当代因案修法建议机制之建构

黄雄义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人类社会的各种法治文明中,通过司法路径创制出新的规则以填补法律漏洞,是一种普遍性的法现象。清代的因案修例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司法创制机制。从现存清代文献来看,地方总督、巡抚、将军、以刑部为主的中央机构乃至皇帝,构成这项机制的启动主体。他们基于各自所处的审判阶段、动议渠道和动议方式,频频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提出修改条例的动议,履行着完善帝国法律的重要使命。因案修例动议权的根本属性是一种依托于司法权的特殊性立法建议权,实质上是允许特定的司法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固有条例提出修改建议。这一权力设计模式,对建构当代的因案修法建议机制有着文化传承性的直接启示,有利于解决当前立法建议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因案修例;动议权;大清律例;立法建议权;

18《兰州学刊》

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性

侯明明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当下司法改革甚或整个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从传统司法文化中寻求出能够塑造其主体性的文化涵养,以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性、自主性和中国性。和合司法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选择、情理司法与现代司法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仁道司法与现代刑罚人道主义以及宣教司法与通过司法判决的公众法治观念塑造都有着密切的价值关联。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对接的本质就在于挖掘传统司法文化背后的超时空价值,最为关键的是在对其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开辟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路径。但是,在未来的研究中,依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既要抓住文化识别和创造转化两个重要方向,又要打破各种现实障碍;二是警惕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泛道德主义话语。

关键词:传统司法文化;法治中国;主体性;和合司法;情理司法;仁道司法;宣教司法;

19《天府新论》

古代中国自然法资源探寻

——孔子的正当性主张及其自然法意义

王亚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找寻自然法资源,是一项有待学界完成的有意义的工作。孔子正当性主张中的"天命"较西周有所突破,符合古典自然法的特征,孔子的正当性主张也因此具有古典自然法的属性。基于孔子的正当性主张,统治者应在保障民之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激发民之内在德性,使之自我完善。这一目标与西方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正当性主张目标相似。与孟子比较,孔子鲜少论及人性,其正当性主张因此未发展出充分的自然法意义,但正是因其将"天命"与个人相联结,才有了孟子的心性哲学,以及孟子充分体现自然法意义的正当性主张。

关键词:自然法;孔子;正当性;天命;

20《学术探索》

清代前期刑事政策转变之探析

——以侵犯财产罪为中心

孟烨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代立法普遍加重了侵犯财产犯罪的处刑,其中以规定盗窃罪最重刑为死刑最具代表性,尤其在未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仅侵犯财产即可处死刑,为以往历代立法所鲜见。通过加重处罚侵犯财产行为,将财产权利视为重要的保护客体,突出了加强保护个人财产的立法意图。但同时在实际执行中采取以司法调节立法的方式,对盗窃行为实际适用死刑的裁判极为少见。清初刑事政策的调整既与人口、经济等客观因素有关,又与缓和民族矛盾以及实现稳定统治的考量有关。

关键词:盗窃罪;死刑;财产权利;刑事政策;

                                                                                                                                                                                              来源:法律适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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