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邓建鹏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清代法律制度在要求州县官及时审结自理词讼方面,多有细致而严格的规定,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自理词讼积压却异常严重。自清中期以降,历任皇帝在位时多发布各种上谕,催促各省高官监督基层官员及时审结案件。州县官必须按月向上级申送自理词讼清册,以供上司核查。就制度而言,州县官听讼面对知府、道员及省级官员等重重监督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多层级高压并未带来有效的监督效果。多层级监督体系效率低下,地方官之间基于利益合谋,共同规避中央的监督要求。上级监督州县官听讼明显具有“人存政举” 的特征,统治者对导致词讼尘积的客观因素(如人口剧增、经费有限)视而不见。州县官处理命盗案件审转尚且顾及不暇,遑论自理词讼,因此词讼积压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清代;州县官;监督;自理词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