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作者:朱鸿林
单位: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摘要:国家与礼仪关系重大而直接,礼仪和社会制度的合法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崇黜,也关系重大而直接。国家制定的礼,透过仪式的进行,让制度开始它的合法性运作,让它所拟追求的意义或价值得以涵寓,从而期待对群体以及个人发挥约束行为和鼓励行为的政治作用。这在以儒家为主流的政治思想论述中可以看见,在历朝所制定的很多典礼仪节上也可以看见。本文在讨论儒家经典所见的国家与礼仪关系的说法之后,透过元明二代祭祀孔子典礼的比较分析,试图提出这样的论点:国家所定礼仪的礼数仪节,确实反映国家对受礼对象的尊崇程度,而国家所作的决定,是有意识的,知其然而然的。元朝轻儒、明朝崇儒的历史概况,从这二朝释奠礼仪在礼数和诚敬表现上的差异,得到印证。较之明朝,元朝并不真诚尊孔。元代的学校释奠礼仪同时也是尊君礼仪,不像明代的属于比较单纯的尊师礼仪。元明释奠礼仪节的变化,正是这两朝开国君主不同程度的崇儒政策的表现。
关键词:礼法;释奠礼;孔子;元世祖;明太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