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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F.Constant:地方档案在清代命案研究中的作用
2019-07-07 19:17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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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日,由法国巴黎第十大学法学院Frédéric Constant(中文名:梅凌寒)副教授主讲的《地方档案在清代命案研究中的作用》学术报告在文科楼623会议室举办。讲座由吴佩林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家红副研究员、芝加哥大学潘亦迎博士以及历史文化学院王雪梅、金生杨、罗小霞等老师和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

同治三年,直隶顺天府宝坻县走线窝庄村民郑庆年与徐景云因布匹欠账斗殴,致使欠债人徐景云当日身亡。一件欠债引发人命官司,前后历经8年,四次秋审,从绞监候到改流放再到恩准返乡。法国巴黎第十大学梅凌寒副教授依据《宝坻档案》中的这件命案,打通地方和中央档案,完整透视了清代审理命案过程中从地方到中央的一系列程序。梅凌寒副教授以《宝坻档案》中郑庆年案为例,介绍了案件的大概情况以及宝坻县、顺天府东路以及直隶、刑部、三法司等机构审理过程。依据《宝坻档案》记载,郑庆年、徐景云为双方当事人,包括两者的亲属、邻居、牌头、乡保等都为涉案人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郑庆年因同村徐景云欠其布钱1583文,双方发生争斗,最终导致徐景云当日身亡。依据第三次供词和刑科题本信息显示,当年四月,徐景云欠郑庆年布钱,郑庆年屡次讨要无果,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庆年再次前往徐景云处讨要布钱,双方发生争吵。次日早,徐景云携木棍至郑庆年家叫骂,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徐景云用木棍扑打被郑庆年闪避,随后,郑庆年夺过木棍将徐景云打伤,当天下午,徐景云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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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教授指出,此案经由县、厅官员三次审问,三次口供在关键信息上有明显出入。依据初次口供为郑庆年使用木棍殴打徐景云,但依据第三次口供即刑科题本信息为郑庆年夺徐景云木棍。在两者之间,分别体现故意杀人与斗殴杀人两个不同的罪名,而刑部正是依据第三次口供判处郑庆年绞监候。案件审理过程中,宝坻县于同治四年二月十二日上报第三次供词,刑部十二月二十日正式出具刑科题本,拟判郑庆年绞监候。同治五年四月十三日由三法司核覆,九月二十二日,刑部出具了第二次刑科题本,并于同治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地方递送刑科题本抄本。然而,在随后的四次秋审中,秋审处官员均未能达成一致,以至于在同治十一年依律改判郑庆年流刑,郑庆年从宝坻县被流放至浙江秀水,最终于光绪三年二月十日被恩赐返乡。

梅凌寒副教授认为,在是中央档案还是地方档案中,并不是地方档案就代表真实,中央档案就会有“虚构”。《宝坻档案》中保存了此案中宝坻县和上级衙门的来往文书,展现了地方衙门在审理命案时的一系列程序和中央官员多次法律推理,为认识清代地方命案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档案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家红副研究员则认为,《宝坻档案》中前后不一致的供词不是故意虚饰,反而是审案过程中的自然状态和自然差别。随后,孙家红副研究员还介绍了清代刑部秋审处和刑事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吴佩林教授也针对《宝坻档案》中的刑科题本等文书与梅凌寒副教授、孙家红副研究员展开讨论,简要分析了《宝坻档案》与《南部档案》的区别。大家一致认为《宝坻档案》保存的刑科题本等文书为研究清代命案提供了难得的档案资料。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会/郑浩

文章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官网《科学研究》专栏201774

原文链接为http://hc.cwnu.edu.cn/info/1032/1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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