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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陈云朝:论清代合同的类型——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
2018-07-29 16:15 俞江、陈云朝  《法学》2014年第6期。   (阅读: )

 

本文源自《法学》2014年第6期。

【作者】俞江、陈云朝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00

【摘要】徽州合同文书覆盖的时代广泛、数量众多、类型较全,基本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合同文书的概貌。清代徽州的定型合同代表了成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由于清代基层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定型合同不足以应付所有的财产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解决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利益关系中,不定型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定型合同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只要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清代徽州不定型合同与定型合同之间的递进、替代或转化轨迹,很可能为我们开启了另一扇窥探中国社会史的窗户,透过这扇窗户,清代民间社会的区域性、时代性和动态性等面相,都可放在一种新的视角中得到验证。

【关键词】清代徽州;合同文书;定型合同;不定型合同

 

 

附件【论清代合同的类型_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_俞江.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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