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文件
社科〔2020〕历史院字23号
关于印发《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告
《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历史研究院2020年第20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0年7月8日
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引领全国史学工作者着力提高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相关历史学科融合发展,推出具有思想穿透力的精品力作,加强学术成果管理和出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特设立“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出版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助项目”旨在面向全国史学界,资助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和文化,深刻把握人类发展历史规律的史学作品。
第三条 “出版资助项目”由中国历史研究院统一组织评选和出版,并由中国历史研究院指定出版社出版。
第四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对入选“出版资助项目”的学术成果提供出版资助,并支付相应稿酬。
第五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出版资助项目”出版物推广的工作,通过召开学术发布会、报刊刊登消息、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等形式,可与出版社共同对“出版资助项目”的出版物进行推介和宣传。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出版资助项目”分为“学术文库项目”和“普通资助项目”两类。
“学术文库项目”出版资助对象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解决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学术发展有奠基意义,提出新学说、新观点、新方法,或丰富发展某种重要学说,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总结出规律性认识,且为全部完成并尚未公开出版的历史学研究成果。
“普通资助项目”出版资助成果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解决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推动作用,对学术发展有促进作用,提出新观点,运用新方法,研究有所深入,且为全部完成并尚未公开出版的历史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成果形式为专著、学术资料、考古报告、古籍整理、学术译著、工具书等,择优支持高水平专题学术论文集。
传播高质量史学研究成果的数据库、电子书、音像制品等数字类学术研究成果,可择优入选“出版资助项目”出版资助范围。
“出版资助项目”资助出版我国史学研究机构、出版机构本身或与国外知名出版机构合作推出的外文出版物。外文出版物的资助类别以《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外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申报“出版资助项目”的成果为某项目资助最终成果的,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已结项;重大学术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出版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与已出版著作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0%。“学术文库项目”资助出版对象为专著的,原则上查重结果中“去除本人已发表复制比”不能超过5%。“普通资助项目”资助出版对象为专著的,原则上查重结果中“去除本人已发表复制比”不能超过15%。所有申报“出版资助项目”成果的查重结果中,“总文字复制比”原则上不能超过于40%。评审过程中不得出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人需填写《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提出申请;申报人必须是该成果第一作者,专业技术职务不限;
2.申报成果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出版机构书面推荐;
3.已与推荐申报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成果,须通过相关出版社推荐申报;
4.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的出版机构须有明确推荐意见,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承担信誉责任;
5.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相关出版社负责将申报材料提交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成果打印装订稿和光盘电子版。
第十一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对申报材料的政治性、学术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申报成果进行查重审核,组织匿名评审或会议评审,形成拟资助出版成果建议名单,提交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对拟资助出版成果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学术文库项目”和“普通资助项目”入选名单。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结果,中国历史研究院确定资助成果,向申报者发放资助证书;将资助名单交相关出版社,由出版社组织申报者对书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在3个月内予以出版。
第十五条 数字出版物的申报、评审参照著作成果的申报、评审方式执行。外文出版物按照《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外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 “出版资助项目”可随时申报,中国历史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审。
第四章 出版与资助
第十七条 “出版资助项目”一般由中国历史研究院指定出版社统一出版,按“出版资助项目”统一要求装帧设计。
第十八条 入选“出版资助项目”的学术成果,由申报人与中国历史研究院指定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中国历史研究院与出版社签订框架协议,中国历史研究院将出版资助经费和一次性稿酬拨付出版社;由出版社将稿酬支付给作者。申报人未经允许与非指定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中国历史研究院将撤销其出版资助。
第十九条 除特殊约定情况外,入选“出版资助项目”的成果,无论是否接受过研究经费资助,中国历史研究院均给予一次性稿酬补贴。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确定一次性稿酬标准如下:
1.“学术文库成果”专著类稿酬补贴为200-300元/千字;
2.“学术出版资助”专著类稿酬补贴为80-150元/千字;
3.“学术出版资助”演绎类作品稿酬补贴为10-200元/千字;
4.外文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的稿酬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单项成果的稿酬补贴一般不超过10万元;多卷本成果的稿酬补贴酌情增加,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以已出版著作申报“出版资助项目”出版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通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及作者所在单位,申报人终生不得申报中国历史研究院组织的各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已入选“出版资助项目”后,经查实发生第二十条情形的,其学术成果将退出“出版资助项目”;申报人须退回资助证书和已拨付的“出版资助项目”经费;出版社回收已印制和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社的经济损失,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入选“出版资助项目”的学术成果出版后,获得国家级奖或经认定的省部级奖、学科专项奖的,其作者在申报中国历史研究院组织的其他项目时,将获得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12月底以前出版社向中国历史研究院提交本年度“出版资助项目”编辑出版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出版资助项目”出版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版资助项目”出版经费专款专用。出版社出版“出版资助项目”须单独核算,保留原始单据以备核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国历史研究院、作者、出版社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