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书学”研究的是“古文书”。所谓“古”文书,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对于中国古代史研究者而言, “古”文书一般应指1911 年清朝灭亡之前的文书。那么什么是“文书”呢?古文书学中的“文书”与过去我们一般泛称的例如“敦煌文书”之类文书并不相同。古文书学中的“文书”有其特定含义。
“中国古文书学”的建立借鉴了日本古文书学。这是因为日本古文书学十分发达。就“文书”定义而言,“日本古文书学”对其有个经典定义:文书是“甲方为了将自己的意图传达给乙方而做成的一种意图表示手段” (佐藤进一《古文书学入门》),或者是“发件人为向收件人传达自己意志而用文字做成者” (日本历史学会《概说古文书学》,吉川弘文馆,1983—1989)。这个定义规定了“文书”的性质:第一,必须有甲方乙方,或发件人收件人,若只有单方作者不成其为文书。第二,必须是将一方的意图或意志传达给另一方,即有一种传递传达的功能。第三,必须是使用文字(而非图像、声音)做成的。至于材料则不限,竹木、纸张、金石皆可,当然主要是纸张。后来,日本学者对这一定义也有补充。一个补充是:收件人若是非特定的多数或是潜在者也可以,比如涉及众人的“布告”之类。另一个补充是除契约这种有双方当事人的文书之外,“帐簿”等能促使人力或物资移动的经济文书,也属于“文书”范畴。
结合日本学者的定义,我们认为古文书学意义上的“文书”应该具有以下性质或特征:第一,它是未经后人改动过的原始资料。第二,它不包括各种撰写或编纂的典籍。第三,它一般是用文字书写的。第四,它以发件人向收件人表达意图者为主,同时包括帐簿等经济文书。第五,它应具有完整格式,例如牒、状类文书一般应包括发件者、收件者、结尾用语、日期等要素。
文书与典籍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在于它是当时处理事务的原始文件,不同于反映个人意志的编纂物,尤为重要的是它根据文书传递对象身份地位的高低,具有上行、平行、下行等各种类型,并因此而有不同格式,同时依时代不同,还具有署名、画指、画押、钤印等显示权力或保证真实性的不同方式。这些格式与署名、画押、钤印等,是文书区别于其他文献的极重要的特征。
因此,所谓“古文书”,主要包括历史上曾经使用过而现在已经不再使用的诏、敕、牒、符、辞、状、表、启等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官文书(公文书),也包括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契约文书、诉讼文书,还包括能致使(促使)人和物移动(活动)起来的帐簿类经济文书,以及用于个人交往的书信文书。契约文书和书信文书等又可称为“私文书”。
“古文书”的主体类型,是那些由一方将自己意图传达给另一方的文书。由于发件者与收件者的身份地位不等,体现在文书上就有纸张、格式、用语、平阙等种种不同。此外,时代、地域的不同也使文书面貌千差万别。为了综合研究这些文书存在的等级差别,探讨不同文书具有的作用大小和价值高低,找出各种文书内含的统一特点和规律,就需要一种能涵盖各种文书并能研究各种文书的学问,这种学问就是“古文书学”。
古文书学主要从内在与外在两方面研究文书。所谓“外在”,主要研究文书的物质方面,包括材料( 竹木、金石、纸张) 、形制( 尺寸大小、剪裁修整、封口方式) 、字体、印章等。所谓“内在”,主要研究文书的史料方面,包括文书的样式( 书式、格式) 、用语、内容等( 福尾猛市郎《古文书学入门》) 。研究古文书,归根结底是要研究这些文书所起的作用: 既包括它们作为实用文书在当时所起的作用,也包括丧失了当时作用之后在后来的历史研究中作为史料所起的作用。无论研究形制,还是研究书式,都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文书所起作用的大小。
在古文书学上述两个研究领域中,对于研究早期文书( 宋元之前) 的多数学者而言,能够接触到文书原件的机会很少,因此所谓文书物质方面的研究很难进行,对文书的研究就集中在书式( 含署名、画押、钤印方式) 和内容方面。由于内容方面是所有古文献研究都会关注的,因此文书的“书式”研究就成了文书研究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区别于其他古文献研究的重要标志。
所谓“书式”研究,就是要研究文书的格式。不同等级不同用途的文书,有不同书式,起着不同作用。其中官文书的书式,一般规定在法典或官方文件中。例如唐代《公式令》规定了《牒》的书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