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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鹏:从诬告案件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层情理结构
2023-04-30 10:52 凌鹏    (阅读: )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3期P140—P141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原题《情理的“单一维度”与“综合维度”——从诬告案件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层情理结构》,摘自《社会学研究》2022年5期,王宁摘

 

“情理”是中国社会中构成人们行为逻辑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之后,对于人情与面子的研究出现了众多成果。但先行研究多重视对“人情”与“面子”的概念讨论,较少触及相关事情本身的情理。那么,这些具体的事情本身与“人情”和“情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同时,应星在对中国人的行为逻辑进行分析时,还指出了“情理”之外另一个重要概念,即“气”。现实中,人们往往都是由某个原因而产生“气”,背后都有具体的事与理。如何将“气”背后的“理”解释出来,并与“情理”的研究构成关联,也是需要进一步推进的重要问题。

本文选择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案例为研究对象,希望切实推进对于“情理”和“气”的研究。恰恰是从这些充满冲突与张力的诉讼案件中,可以进一步探查“情理”在社会现实中的真正运行过程。滋贺秀三等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指出,“情理”是中国法律与社会中的根本逻辑,可以说是韦伯所说的“实质理性”。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传统案件中“情理”的研究,不仅是法律史的研究,更是对中国社会中的“实质理性”的进一步探究。

近些年来,随着地方诉讼档案的大量发掘与研究,学者们可以从最为具体的事件出发来分析传统社会中普通民众的思维与行动。对于清代的一些地域而言,诉讼已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甚至有“诉讼社会”之说。而在诉讼社会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便是“诬告”现象。明清时期流行的“十状九诬”“十词九谎”或“无谎不成状”等俗语,都是用来表示大量出现的“诬告”。只有更深入理解传统“诬告”背后的逻辑,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实质理性”——“情理”原则的真正意义。

《大清律例》中对“诬告”的规定带有某种泛指含义。大致等同于一般民众理解的“诬”,指的是“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可称之为广义的“诬告”,或简称为“诬”。在《大清律例》中,“诬告”行为只有一种,即(故意)“诬告”。所有的“诬告”都属于故意诬告,不存在特称的“有心诬告”。但如果阅读刑案汇览、官箴书、判词等史料中对“诬告”的具体处理,却会发现存在一种重要区分,即“非有心诬告”与“有心诬告”。

无论是“有心诬告”还是“非有心诬告”,都是“故意”捏造事实控告别人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并无差别。然而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非有心诬告”行为虽然是“故意”,但却有类似“疯发无知”或“情虚畏罪”等非有心诬告害人的原因。与此相反,“有心诬告”则或是“有心播弄”或是“指命吓财”,都意味着主动利用“诬告”来危害他人或者谋求不当利益。

“非有心诬告”的过程中,可以推测当事人在一开始时所体会到的是某种暧昧含混的“不平之气”,但如果仅仅将这种暧昧含混的“冤情”如实记录并作为词状提交的话,则必定被知县以“事实不清”为理由驳回。因此,讼师对于含混“冤情”的整理过程,便是通过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夸张或强调,同时对另一部分进行歪曲或隐藏,由此达到专门强调某些事实与某一道理的目的。可以看出,中国传统词状的根本目的便是要明确地提出自己主张的“理”,指责对方行为违背了该“理”,同时表达自己的“冤抑”之情。所以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通过对事实的加工,来给予地方官一个鲜明的“理”与“情”的印象。

“有心诬告”的情况下,词状所表述的“事实”以及“道理”都是捏造出来的,背后没有真实的“冤情”及“不平之气”。但有趣的是,“有心诬告”采取的形式却是对“非有心诬告”的模仿,即捏造出自己主张的某一个事实与道理,以此来对抗对方的另一个道理。因此,虽然“非有心诬告”与“有心诬告”是关于“诬告”的重要区分,但二者其实采取了相同的诉讼形式。进一步说,“非有心诬告”与“有心诬告”虽然都是故意诬告,但“非有心诬告”不是故意要通过诬告去害别人,而是要通过诬告来强调自己的冤情与道理。

词状中的“情理”强调的是关于某一事件的某个具体“道理”(例如租佃中的“主客之情”或“市场规则”等)与“冤情”,可称之为情理的“单一维度”。对地方官来说,“情理”的重要性恰恰在于要全面地看到围绕事件的多个侧面的事实、道理以及情感,因此可以称之为情理的“综合维度”。可以说,地方官的“综合维度”的情理正是滋贺秀三所说的正义—衡平感觉,但只有认识到同一事件中各种不同的道理与情感并存,才能在其间寻找到正义的衡平感觉。

同治时期巴县地方官在处理租佃类诉讼案件时,一方面确实如滋贺秀三所言,以一种正义衡平的“情理”感觉进行处理,但另一方面,这种正义衡平的感觉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重要的现实基础。这一基础便是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诬告”词状所展现出来的同一个事件的不同层面,以及各层的“情理”。此处情理之“综合维度”的真正意义,便是在这些相互冲突的道理间达成某种正义衡平。这种正义衡平并不是简单抽象的,而是在综合认识到各层情理之后抵达的一种平衡状态。在理想情形中,这能使得同一事件中各个道理都得以适当实现,同时也能使各个当事人所感受到的“冤情”和“不平之气”都得以伸张和化解。

更重要的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地方官依据情理“综合维度”的裁断,在使得原告与被告感觉到自己的“不平之气”得到伸张的同时,也能让他们不再局限于自己词状中主张的某个“单一维度”的情理,而是跟随知县的裁断,从事件的各个层面及其道理来看待事件本身,同时体会对方的感情,从而既超越最初含混的“冤情”感觉,又超越诉讼词状中情理的“单一维度”,进入到对整体事件情理的“综合维度”(包含各种道理与情感在内)的认识中。在这一意义上,地方官对于案件的情理裁判,其实也是对庶民的教化过程。这一教化不仅是简单地告知庶民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更是教导他们从各方面来看到情理的“综合维度”。

社会学研究中对于“人情”“面子”的分析其实与此处所说的具体的事件之多层情理有着密切关系。例如,在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中,如果地主与佃户考虑到双方的“主客关系”这一层情理而给予某些减免或照顾,那么双方其实是给了对方一个人情和面子,而如果是在“减免习俗”的情况下,在团邻等人的调节下达成了某些减免,那么在给对方人情的同时,还给了团邻“人情”和“面子”。可以说,先行研究中大量探讨的“人情”“面子”并不是凭空出现和抽象作用的,而是基于围绕某一具体事件而来的复杂的“情理”,才能在其基础上出现。也可以说,这里的欠某人“人情”与卖某人“面子”,都是要基于某一具体事件的多层的“情理结构”。也可以说,围绕着具体事件而来的复杂且切实的“多层情理结构”,才是先行研究中大量讨论的“人情”与“面子”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特别强调的“冤抑”便是“气”的体现。而“冤抑之气”的出现,恰恰是因为当事人持有情理的某一层“单一维度”。正因为当事人心中持有某种他认为是正确的道理,才会产生充沛的气。当然,气一方面是来源于“情理”,另一方面如果过度,则仅仅基于某一维度的情理便开始出现“盛气凌人”的情况。而很多时候,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有“冤抑之气”,这种气与气之间的斗争,其根源便是围绕某个具体事件的多个情理“单一维度”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可以说,中国人深层行为逻辑的核心部分,是围绕具体事件的“情理结构”而展开的过程。在静态上,可以称之为“多层的情理结构”,而在动态上,则可以称之为“单一到综合的情理教化”。而“人情”与“面子”是人们在依循这一情理结构进行交往时出现的人际关系表现,“气”则是在这一情理结构运行中所产生的情感动力。

事实上,不仅在传统诉讼的过程中,而且在一般的民间纠纷中,甚至在最普遍的街坊邻里的争吵之中,都存在着与本文所论类似的情理结构。对于中国人来说,情与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其中的理非常具体且现实,而且关涉事情的各种层面。正是在多层情理结构的基础上,生长出人与人之间的“人情”“面子”“气”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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