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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4期法史论文
2023-04-27 22:41     (阅读: )

1.范忠信:《传统血缘社会组织自治的财团法人运作模式——北宋“范氏义庄”之契约性意义初释》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摘要:北宋名臣范仲淹始创并持续运行九百年的苏州“范氏义庄”,是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组织自治实践的典范。以“义田”或家族基金式财团法人为自治经济基础,以五服内宗亲为自治团体成员,以祀祖聚族、扶贫济困、奖学励志为自治公益的目标,这一组织成功地弥补了国家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严重不足。范氏义庄符合今日民法学上的社团、财团两种法人定义,它是中华民族在契约文明、自治文明方面为人类共同价值所作贡献的典型样本之一。

关键词:范氏义庄;财团法人;社会自治;契约文明;

基金资助: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全国地方旧志民商事习惯的整理注释与法学阐释”(项目号14A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6)

 

2.段晓彦:《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条理”》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初在无民法典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条理”是大理院民事裁判中位居第三顺位但适用最多的法源,它包括《大清民律草案》、一般法律原则、外国立法例、传统人情义理、学说和判例。大理院对“条理”的适用主要包括对旧律的改造和新式法理的推行两种方式,其蕴含的思想为强化私法自治原则、重视经济流通及公共秩序、尊重传统义理和伦理道德。作为法源意义的“条理”,与法理、情理并无本质不同。对其意涵的把握,应以补充制定法、习惯的不足之担当为出发点,以民法整体法律秩序所业已体现或潜存之法律原则和人的正常认知能够理解的义理人情为界限,不能广及抽象模糊之自然法理或法律一般原理,更不可推及空泛无比的事理和伦理。大理院对“条理”的适用,一方面带来了新法理,另一方面亦顾及传统的义理和伦理道德,十多年间斟酌中外法理的历程,为《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理”在民法近代化进程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关键词:大理院;民事法源;条理;《大清民律草案》;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一般项目(20SFB2003)“民初大理院对《大清民律草案》的适用研究”;

原文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3.聂鑫 何思萌:《判例之外: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复调叙事》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国时期的裁判文书公开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发行的司法公报及审判机关出版的刊物上。这些刊物上所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选取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是当时法学研究的一手材料。此类裁判文书公布后,引起了多方关注,地方司法公报转载中央发布的判例要旨、法学家收集汇编裁判文书、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援引案例,形成了由多层级法律机关、多类型法律职业共同参与的“复调叙事”。在发挥判例的审判指导功能之外,裁判文书的公开建构起了中央与地方、审判机关与法律研究者对部分典型案件的共识,使裁判文书的书写风格完成近代化转向,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有效地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与国家司法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公报;裁判文书公开;判决例;司法统一;

基金资助: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司法制度的传承与创新”(项目编号:2022THZWJC18)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出处:中外法学. 2022,34(06)

 

信息来源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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