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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年报 | 2021年法史论文辑录(史学期刊)
2022-01-11 13:50     (阅读: )

2021年,中文主要历史学类期刊共发表法律史论文79篇,涉及刊物28种,现将相关论文摘要辑录汇总,供学界同仁存留查阅。

 

一、《安徽史学》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价值、导向及其进路

赵新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是一个可以多视角审视、多层次观察、多领域延展的拓荒性研究命题。积极开展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揭示中国当代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中国当代法律与社会演变的历史规律,确立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展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既需要有理论的关怀、通史的关怀,也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资料挖掘,还应有“瞻前顾后”的意识。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有多种研究进路,既可按照现行社会能够与法律产生关联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研究,也可根据现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分门别类开展研究,还可以新中国的历史分期为分析框架。同时,作为跨学科交叉研究,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应充分借鉴社会史和法社会学等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开拓研究视野,丰富选题内容,如此才能最终呈现一幅形象生动的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动态图景。

关键词: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价值;进路

 

蔡京与北宋后期的役法变革

——从对邵伯温相关记载的考辨谈起

张呈忠

上海大学历史系

摘要:蔡京在北宋后期役法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邵伯温《闻见录》通过对蔡京在两次役法变革中言行反复的记载塑造了其投机主义者的典型形象,奠定了后世史书中蔡京"奸臣"论断的基调,影响及至今日。实际上,元祐初役法论争的具体情况颇为复杂,蔡京迎合司马光的说法存在诸多疑点。蔡京坚定地主张免役法,也并非是迎合章惇,因为在章惇就职宰相之前役法变革的方向已经确定。哲宗亲政时期,蔡京在《绍圣常平免役敕令》的制定上贡献最大,堪称恢复新法的功臣。蔡京对新法的高调坚持使他成为了绍述之政的一面旗帜,为他在徽宗朝受重用赢得了重要的政治资本。

关键词:蔡京;邵伯温; 役法变革

 

二、《古代文明》

 

《大宪章》制定考

——从男爵方案到国家特许状

王栋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知特许状》和《男爵法案》是《大宪章》的两份草案。《未知特许状》包含《亨利一世特许状》和补充条款两部分,绝大部分补充条款进入到《男爵法案》和《大宪章》中,构成了男爵们的核心利益。《男爵法案》极大扩充了文件内容,包含了更多样的群体利益;其担保条款深具原创性和革命性,深刻改变了《大宪章》的性质;其司法条款进入《大宪章》,对后世的法治和宪治造成了深刻影响。最终制定的《大宪章》确认了教会自由,奠定了王国政治秩序的基础。《大宪章》一方面遵从《未知特许状》采取特许状形式,继承了国王宣誓传统;另一方面基本采用了《男爵法案》的内容、次序和措辞,确立了国家治理的结构。经过这些制定过程,《大宪章》从男爵特权方案变为更具公共性的国家特许状。 

关键词:《未知特许状》;《亨利一世特许状》;《男爵法案》;《大宪章》

 

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

齐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要: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关键词:御史;执法;官徒;调配

 

中世纪晚期法庭情感标准的变迁

——以“撒旦的诉讼”系列文本为中心的考察

董子云

浙江大学历史系世界史所

摘要:"撒旦的诉讼"题材的若干文本被誉为中世纪程序法的"随身手册"。但其 中蕴含的情感设定使这些文本也成了情感史研究的极佳素材。通过比较14世纪初"撒旦对人类的诉讼"以及14世纪晚期的"贝利亚的诉讼",我们可以把握变动中的法庭情感标准以及教会法针对律师行为(尤其是情感表达)所作的规范。相比沿袭了俗语文学惯例、容忍法庭上愤怒的情感表达的法语改写本,"撒旦对人类的诉讼"的拉丁语原本呈现了平面的情感模式,将愤怒设定为魔鬼的标准情感。而在内容更为复杂的"贝利亚的诉讼"文本中,特拉莫的雅克设定了一个善于伪装和控制情感的魔鬼律师,以此警醒法官不要被律师的表象和谄媚所迷惑。进一步对比14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情感规范,我们能够发现教会法对世俗高等法庭在情感观念上的影响。 

关键词:情感史;撒旦的诉讼;中世纪教会法;律师伦理

 

三、《近代史研究》

 

再论清末立宪中的国会年限问题

——以预备立宪筹备清单底稿为中心

项旋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的预备立宪筹备清单是清季立宪进程中的重要文献,但关于该清单是否宣布开设国会年限及其出台细节仍存在诸多疑点。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图书馆藏有一份宪政编查馆起草的预备立宪筹备清单底稿,完整保留了清单出台之前的修订签条和墨笔校改痕迹。这一清单底稿与清廷正式颁布的清单定本存在诸多差异,清单底稿原拟96条,清单定本删改为92条,不少条目进行了增删和调整。清单底稿第一年第一条原有"请旨宣布开设议院年限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同办",最末一条原有"光绪四十三年第十年"字样,正式颁布时这两个关键性的条目均被删除,从而遮蔽了宪政编查馆原拟奏请第十年开设国会但最终被改动的重要事实。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可知预备立宪筹备清单由庆亲王奕劻、袁世凯等人秉承两宫意志删改而成。清单前后多有删改,实际上是各方力量博弈之结果,真实反映了预备立宪筹备清单出台的艰难过程。

关键词:预备立宪; 宪政编查馆; 国会年限; 筹备清单

 

“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

——1927年前后的政权鼎革与司法人事延续

李在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国民革命军北伐前夕,由于经济窘境和政治高压等原因,北方颇显颓气,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自北南行者不少。北伐战争期间及其后,北方法律官僚王宠惠、罗文干等人进入国民党高层,在讲求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司法实践经验的选任标准下,相互推介援引,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大量进入南京政府,出现"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现象。这既与国民党的人才接收政策、司法缺少班底有关,也与当时正在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司法不党"理念有关,还有一定的国际背景。政权鼎革中司法人事延续,有利于承续北京政府司法基础,实现国家司法运转的平稳过渡,但对国民党而言,也带来很多问题。这些司法人员与国民党并无渊源,对国民党理念与统治方式未必认同,"反党"现象频发;以北京政府司法官员为班底的南京政府司法系统,无法成为国民党政治斗争的有力工具。1927年前后南北政权鼎革与司法人员流动,不仅可窥见两个敌对政权之间的人事关联,亦隐见国民党政权实乃一个庞杂的混合体。

关键词:国民党; 司法系统; 国民革命; 北京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四、《经济社会史评论》

 

《大宪章》渊源:罗马法还是蛮族习惯法

王栋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学者不断争论英国法和共同法对《大宪章》的影响。《大宪章》小部分章节受共同法的影响,其中受教会法影响的章节较为明显,只有少量章节能明确推知源自罗马法。《大宪章》的主要渊源是盎格鲁ˉ撒克逊时期发展而来的英国法,《大宪章》宣示、继受和发展了初步形成的普通法,是普通法的核心文献,并在之后成为英国制定法的基础性文件。 

关键词:《大宪章》;英国法;罗马法;普通法

 

都铎王朝普通法法院的危机与自救

邵政达

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摘要:作为英美法系的前身和基础,英国普通法奠基于12世纪,至13世纪时普通法法院成为英国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支。15世纪以来,普通法程序陷入僵化,而从大法官发展而来的衡平法和从欧洲大陆泊来的罗马法不断兴起,在这种"此消彼长"的背景下,普通法法院陷入内外危机。以王座法院为先导,通过简化司法程序、采用法律拟制、引入实体救济、积极扩张管辖权、改进内部组织制度等多种自救改革,普通法法院逐步扭转颓势。与之同步,衡平法法院在律师大法官推动下逐渐规则化,并与普通法法院建立"互动"关系。而天主教教会法庭、封建庄园法庭和地方习惯法庭等迅速衰落,海事法院经历管辖权短暂扩张后也逐渐势衰。近代英国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二元互动"的司法模式则初步形成。在这一模式下,普通法法院以其程序性和严格的形式维护司法正义,衡平法院则以其道德性和灵活性弥补普通法不足。

关键词:都铎王朝; 普通法法院; 衡平法院; 海事法院

 

五、《历史档案》

 

清代图赖问题的成因、禁革与治理

杨扬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

摘要:图赖是清代民间社会经常发生的现象,对此律例规定予以禁止。探究图 赖问题的成因,书吏衙役摊派、人地需求加剧、自然条件都是造成图赖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为制止图赖的发生,地方官府亦采取相应措施,如颁布禁令、设立善堂,从官府到民间进行综合整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图赖对地方社会秩序的危害,但实质上却很难完全根除图赖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图赖;成因;禁革

 

制度框架约束下八旗女子的人口行为

——读《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

郭松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要:赖惠敏教授所著《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曾于2007年由台北五南出版社出版,颇获同行好评。十几年后,北京中华书局用简体字重新推出此书,不但在内容上有所增加,还按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的档案目录编号,将旧引大量档案重加校核更正,以适应新的学术进展。所以,这次新版本,不只是简体的重印,而是有新内容的增订。

 

 从刑部监狱看清代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

王超群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清代狱政素以恤囚为要。在"矜恤罪囚"的治狱思想下,政府尤为关切狱囚的在监待遇,刑部狱囚照护充分反映出清代恤囚思想及其具体实践。围绕监狱医药卫生管理,清廷相继实施狱囚疾病防治、病毙处理等一系列照护举措。但监所环境恶劣、监管不力及刑讯过度等问题,以及吏役人等克扣衣粮、舞弊需索和凌虐罪囚的弊病,却直指刑部狱制实践过程中的经费短缺与管理失序,由此促使清廷通过强化监狱管理及变通狱制、人事等,寻求狱囚照护之改善。此中所揭示出的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间统一又背离的互动关系,对清代狱政运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刑部;监狱;恤囚;狱囚照护

 

宣统元年拟订资政院院章上谕

刘文华

摘要:庚子事变,创巨痛深,亡国之患,迫在眉捷。朝野上下达成改革的共识,清廷遂掀起了史称"清末新政"的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派遣镇国公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五大臣回国后,建议筹办宪政,以挽救危局,得到清廷的同意,于是,新政进入"预备立宪"阶段。光绪三十三年八月,清廷下旨称,上下议院是立宪政体行政之本,只是中国上下议院未能立即成立,应先设置资政院,以作为议院基础,谕令溥伦、孙家鼐为总裁,拟订资政院院章。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溥伦等上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奉旨:"依议。其余八章着即迅速妥订具奏。"

 

《钦定理藩院则例》蒙汉文本及校勘

白玉荣   朝克

山东大学法学院  呼伦贝尔学院

摘要: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疆、西藏等地区及与俄罗斯相关事务的权力机构。《钦定理藩院则例》(以下简称《则例》)是理藩院根据办事旧例纂修的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对于清代民族关系史、宗教史、法律史及中俄关系史等方面研究具有重要价值。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学者围绕理藩院的建制、功能和沿革及《则例》的内容、纂修、性质、作用等作了较充分研究。

 

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中的“前件”

高扬

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我们在整理明代条例、事例等章奏类文献档案时,常会遇到“前件”一词。以往学者将“前件”与后文以逗号或句号隔开,或者直接与后文连用,用法尚不统一。有学者曾从汉语词汇的角度认为“前件”在古汉语中应是形容词,即“前已述及的(人或事物)”,并提出该词在元代已萎缩,明清更是少量使用。这一结论,与笔者披阅的明代法律档案明显不符,至少明代条例、事例等档案文献中的“前件”就不是形容词,而且使用频率十分高,如《嘉靖各部新例》出现“前件”298处、《军政备例》356处、《六部纂修条例》110处,其他明代章奏类文献,如《度支奏议》有544处、《赋役成规》有650处。这种情况与该词在明代官文书中的制度化分不开。本文拟探讨“前件”的制度化过程及含义,并透过其格式与行用来看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的形成。

 

六、《历史研究》

 

在法律共识与人民主权之间:

约翰·马歇尔的美国宪法观

郭巧华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摘要:约翰·马歇尔是美国建国初期联邦最高法院核心人物,他在人民主权原则盛行、党派斗争激烈的背景下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其任内,针对法律共识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内在的紧张关系,他在一系列重要宪法案件中,坚持法律共识与人民主权的平衡。他将具有普遍共识的议题纳入法律事务,最高法院对此拥有最终管辖权;而将没有普遍共识的其他事务纳入政治领域,留归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多数民意处理。马歇尔的宪法观深刻影响了美国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马歇尔;法律共识;人民主权

 

近代上海道契土地产权属性研究

李一苇  龙登高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上海道契最初是晚清道台衙门与外国领事共同签发给外国人的土地契证,其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吸纳了西方法律思想和原则,是连接传统和近代土地制度的重要环节。上海道契的产权属性逐渐超越最初的使用权,但道契申领并未发生原业主对承租人的所有权交割。这种基于所有者契约让渡而独立进入市场的财产权,可界定为介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土地占有权。在不完全契约下,道契持有者通过行使剩余控制权获得城市化进程中地价增值的支配权,使最初的"永租"使用权在市场交易中逐渐扩权赋能,形成可交易的经济权利,尤其是财产化的抵押与担保,从而实现土地占有权,进而获得治外法权下租界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由此也推动了租界的城市化进程。道契产权、典权、田面权等作为占有权,在产权形态及其实现路径上具有理论共通性,可以由此深化土地产权理论及其解释力。

关键词:上海道契; 占有权; 土地制度变迁; 租界扩张

 

七、《民国档案》

 

西方侨民对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的意见(1919-1926)

吴文浩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1919—1926年间,对于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要求,在华西方侨民意见多元。面对非基督教运动的冲击,为了在华传教事业,越来越多的传教士倾向于立即放弃治外法权,拒绝接受治外法权的庇护。非传教士群体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特别是顾及到与日本的竞争,考虑逐渐放弃治外法权,但以中国司法、法律、政治等方面的状况不能令人满意为由,反对立即放弃治外法权,一些人设计出了以任用外国法官为核心的渐进放弃的方案。多数西方侨民受帝国主义思想的影响,非理性地拒绝放弃治外法权,没有意识到中国人民的友谊与善意才是他们在华利益最可靠的保障。英美对华治外法权政策主要代表了跨国性商业利益。

关键词:传教士群体; 非传教士群体; 治外法权; 西方侨民

 

谭常愷弹劾案与国民政府监察制度

戴汭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1932年湖南省建设厅厅长谭常愷被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最终被政务官惩戒委员会予以免职并停止任用10年之处分。复原本案全过程,自监察院的弹劾、审查、移付,到政惩会的调查、申辩、议决,所有程序大体依法办理。林森、叶楚伧等元老主持的监察院与政惩会不仅处分了谭常愷,还顶住了蒋介石等人的多次干预,显示出了国民党元老是一股不可轻视的力量,亦说明监察权已初步独立于行政权。以往研究国民政府监察制度多集中讨论监察院,仅把惩戒机关当作附庸,有未窥全豹之弊。党治无疑制约着监察制度的运行,但党治下的监察制度亦有其韧性。流行已久的"苍蝇老虎论"、监察实效乏善可陈论,能否反映国民政府监察制度之全貌,尚可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监察制度; 监察院; 政务官惩戒委员会; 谭常愷; 蒋介石

 

八、《清史研究》

 

冤案何以产生:清代的司法档案与审转制度

史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雍正年间,涂如松在妻子失踪后被诬杀妻,经过数年审理,在死刑就要执行之际,涂妻重现人间。利用新发现的史料,可以看出各级官员的拟判中对于涂如松杀妻案的构建、修饰和完善的过程。究其原因,司法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基层官员倾向于维护自己的错误,上层官员为了规避责任也很少亲提亲审而是不断地指令再审。审转制度实际上存在各级官员的共谋,通过各种信息沟通机制,基层官员在做出拟判前就会征询上司意见,逐层审转难免流于形式。此外,由于缺乏过程史料,省级官员汇报给中央的题本长久以来作为法史研究的基础材料广为使用。而省以下各级官员对于拟判的加工修饰,提醒人们反思档案材料的性质。 

关键词:清代;审转制度;麻城案;司法责任;司法档案

 

蒙古《喀尔喀济鲁姆》乾隆十一年法研究

蒙古勒呼

内蒙古大学蒙古历史学系

摘要:《喀尔喀济鲁姆》之乾隆十一年法是反映清朝蒙古律与喀尔喀习惯法关系的一则重要法规。雍正末至乾隆初年,随着清朝对喀尔喀统治的加强,蒙古律盗贼例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喀尔喀王公为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盗贼赔偿与解送问题,在未经清廷许可的情况下制定乾隆十一年法,恢复蒙古律旧例的同时,补入喀尔喀习惯法,对蒙古律进行了变通处理。"喀尔喀四部副将军所定法规"与乾隆十一年法性质迥异,二者并非同一法规。前者来源于喀尔喀习惯法,作为惩治牲畜偷盗犯的法规长期被喀尔喀王公私下采用。这两则法规分别代表喀尔喀王公出于自身利益与现实需求,以变通处理与因循旧习的方式应对清朝蒙古律。这两种方式既彰显了蒙古律在喀尔喀占据统治地位,同时反映出与蒙古律相抵触的喀尔喀习惯法仍以或明或暗的形式,在喀尔喀社会中发挥着作用。 

关键词:清代;蒙古律;喀尔喀济鲁姆;乾隆十一年法;喀尔喀副将军法

 

清代刑部司员的任用规则与权力分配

李明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清代刑部重视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的任用,竭力希望多留用本部熟手,并且青睐科甲正途人员。吏部要求对官员铨选进行统一管理,而刑部主张扩大用人权限。嘉庆朝开始后,伴随刑部捐班人员拥挤等问题,司员的任用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变动,刑部最终获得了更多的自主用人权。推其根源,乃在于刑部事务,端赖熟手经理。丰富的律例知识、长期的理刑经验也成为刑部之内实际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这些对于保证清代刑部的办案质量,乃至国家司法的正常运转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部司官; 人事制度; 铨选; 部权特重; 重用科甲

 

清朝官代书的戳记与写状职能再探

——以浙南诉讼文书为中心

于帅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在清代地方诉讼过程中,清律规定状民所投递的状词,需由专门的官代书审核并写录,但关于清朝官代书盖戳的具体运作流程以及诉状制作者的实际身份仍有待进一步厘清。本文以浙江师范大学典藏的松阳《惊天雷》案宗为例,结合浙南其他地区所藏的诉讼档案,从编号代书戳印以及诉状制作者的身份演变入手,在对地区诉讼规模预估的同时,提出状文"创作权""誊录权"的概念,指出盖戳是清朝官代书存在的主要标志。

关键词:清朝; 官代书; 编号戳记; 状词制作者

 

清朝中期蒙古地区的内地移民

与蒙古例条文的修订

包思勤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蒙古例是清廷为外藩蒙古制定的特别法,其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主要针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环境。随着内地民人大量进入蒙地,"封禁"政策下蒙古人、民人相对隔离的生活状态逐渐被打破。在《理藩院则例》告成之前,为了解决基层司法审判的急需,清廷在嘉庆朝重印了《蒙古律例》,并在正文之后增入了部分乾隆五十四年以后制定的条文。在这些"增订条文"中,有数条的制定都与内地移民密切相关。通过对这些条文的制定过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乾隆朝后期至嘉庆朝,进入蒙地的民人已经成为影响蒙古例修订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清朝; 蒙古例; 内地移民

 

清末破产法的创设、顿挫与遗产

张世慧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1906年《破产律》立法存在浓厚的本土渊源,既是解决商业活动中破产问题的制度需求,也是对清前中期相关债务律例的承续。立法者对破产者持体恤、宽容态度,并以此作为调整过往律例偏颇的"保商之道"。但由于法制环境不完善,此点被商界(主要是钱商)视为破产者合法"逃债"之工具,以致酿成纷争。1907年底,《破产律》以"统筹编纂"名义收回,除钱商异议外,更重要的隐情是受《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修律权纷争的波及。辛亥前后,《破产律》曾在江浙地区短暂"复活",后又被司法部追认废止;但由于成文破产法缺失,司法实践中《破产律》仍发挥着重要作用。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继承了清末《破产律》诸多遗产。

关键词:破产; 破产律; 债; 商业制度

 

九、《史林》

 

19世纪英格兰租佃权的历史考察

孙小娇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在19世纪的英格兰,租佃制是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承租者在租期内的未耗尽改良措施进行补偿是英格兰租佃权的主要内容,这源自任意租约中佃农所享有的收割庄稼权,原本是普通法及地方习俗通过帮扶在主佃关系中处于弱势位置的佃农来促进农业发展的举措。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地主越来越依赖于承租者对租地的投资与改良,这导致主佃关系从一种封建依附性的契约关系向商业关系转变。在此背景下,租佃权这一地方习俗既不能充分保障主佃双方的权益,也不匹配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议会以立法法案的方式接纳租佃权是一种经济理性,即议会通过重新界定主佃权利边界促使土地、资本与劳动力优化配置,这是商业社会精神在议会立法决策中的体现。租佃权问题也说明作为英国法中不同法律渊源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并非绝对对立。 

关键词:19世纪;英格兰;租佃权;未耗尽改良的补偿;主佃关系

 

《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清代中俄条约的翻译问题

——以司法管辖为中心的考察

史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中外旧约章汇编》是历史学、法学等学科的重要基础史料。其中所收清代中俄条约均为汉译本,学界多据此认为19世纪中叶后俄国建立了片面的治外法权。通过比较各条约的满文、俄文原本,本文发现条约汉译本存在不少疏漏之处,进而指出无论是规范还是实践层面,中俄之间直到19世纪末期仍然维持对等的司法管辖。19世纪以来中俄之间司法管辖上实体性处罚规则逐渐消失,以程序性规则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由罪犯所属国审判成为主要原则,会审制度也流于形式。

关键词:《中外旧约章汇编》; 司法管辖; 治外法权; 中俄; 条约

 

团体政治、民族主义实践与公共参与

——以近代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心的考察

江文君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要:民国时期,新的社会力量、社会集团以同业公会、职业团体的呈现形式,起而参政,提出自身的政治诉求。这种普遍和广泛的政治诉求与政治参与,都以团体政治的形式呈现出来。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团体政治是上下两种合力的结果。本文尝试以近代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心进行考察,探讨超越地缘的团体政治如何构成聚集的基础,进而呈现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同时也探讨在政党政治之外,近代中国社团政治的别样呈现形式。

关键词:团体政治; 上海律师公会; 民族主义

 

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地方实践:湖州争地案审判(1903—1908)

许俊琳

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1903—1908年湖州府学与美南监理会争地案,经历了美国驻杭州领事法庭的多次审判,美国驻上海总领馆和驻华公使调停,最终由美国驻华法院判决结案。本案的审判充分暴露出美国在华领事裁判制度的缺陷,特别是领事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美国侨民的偏袒,而通过更专业化的美国驻华法院的设立,在改革领事审判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领事法庭的不足。不过,本案的审判并不完全以法律为准绳,更多是中外各方博弈的结果,充分体现了美国治外法权在地方实践中的复杂性。

关键词:治外法权; 湖州府学; 美南监理会; 地产纠纷

 

十、《史学集刊》

 

民国保甲诉讼与甘肃乡镇保长的角色游移

柳德军

山西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

摘要:20世纪30年代的甘肃乡村社会,战乱与贫困相依相存。抗战时期繁苛的兵役田赋不断压榨着民众的生存资本。乡镇保长作为国家行政体系的最基层,在征粮纳赋中首当其冲,民众与乡镇保长的关系势难缓冲,呈讼案件迭出不穷。甘肃省、县政府在迫切需要乡镇保长完成上级任务的情境下,亦不得不对拥有地方人脉资源的乡镇保长多加拉拢。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保甲制度的推行,打破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平衡,国家行政体系与乡村势力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碰撞与交融。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发生变异,乡村士绅阶层出现分流,一部分退出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一部分不得不与地方豪绅沆瀣一气,更有一部分地痞流氓乘隙而入,充当了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相互融通的工具。 

关键词:民国时期;保甲诉讼;甘肃;乡镇保长

 

清代档案史料的“虚构”问题研究

——以《巴县档案》命案为中心

王川  严丹

四川师范大学中华传统文化学院 

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清代地方档案中的命案为我们研究司法档案虚构问题提供了珍贵的史料来源。《巴县档案》命案显示,司法档案文书存在"真实"与"虚构"并存的复杂面相。司法档案存在"虚构"的问题在《巴县档案》"曹宗志自缢案"中展示得十分突出,从堂讯叙供到"通详""招详",直至四川总督的案情描述均有着程度不等的差异。而在"任四烧伤身死案"中均未发现"虚构"的存在。通过对"曹宗志自缢案"的解读发现,县衙上呈的"通详"文书认定的案情与县衙堂讯叙供及结状的差异是档案虚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从《巴县档案》命案可知,在借助清代司法档案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将通详与县衙堂讯叙供、结状等文书进行比较,方可避免档案虚构给学术研究带来的误导。

关键词:司法档案; 命案; 通详; 虚构

 

十一、《史学理论研究》

 

文献多样性与清代地方司法研究

邓建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涉及清代州县官司法裁判的研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将个案视为一般;二是一些研究将判牍文集反映的司法理想视为实践;三是采用单一司法文献,仅探索了地方司法实践的某个侧面。涉及清代地方官司法裁判的文献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文献多反映特定区域、特定时间下司法裁判的一个侧面,史料辨析对认识清代法制的真实状态至为重要。以"众端参观"的方式,综合参酌多种文献,方可接近清代州县官司法实践的常态。因此,清代司法实践之研究,需要以辨析相关史料为基础,从理论和方法上构建真实的司法场景。

关键词:文献; 多样性; 州县官; 清代司法裁判

 

十二、《史学月刊》

 

新济贫法体制下英国贫民医疗救助问题探析

郭家宏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后,为了给患病贫民医治疾病,在继承旧济贫法医疗体制基础上,英国济贫法当局修建了许多济贫院医院,雇用了大量济贫法医疗官。济贫法医疗救助成为广大下层民众尤其是贫民疾病诊疗的主要渠道,为贫民提供了最基本的医疗保障。19世纪70年代后,济贫院医院的条件大为改善,开始从济贫院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济贫法医院,并向非贫民开放,英国逐渐建成了一套系统的为贫民免费服务的公共医疗服务体制,奠定了二战后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制(NHS)的基础。 

关键词:英国;新济贫法;济贫院(法)医院;贫民;医疗救助;公共医疗服务体制

 

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

杜正贞

浙江大学历史系

摘要:浙闽丘陵、江南丘陵的东北部是较早有私占山场记录的地区之一。南宋经界对山场确权产生了重要影响。明代以后争讼中利用鱼鳞图册进行山场确权的案例增加,但由于积步数字缺漏、不实,界址信息粗略,且界址的变动不能及时更新,鱼鳞图册在山界争讼中的作用有限。民众在买卖、继承中形成的契约和分界合同,仍然是山场划界和确权的主要依据。频繁发生的山界争讼是山场资源竞争加剧的表现,同时山场界址在此过程中也逐渐确定、清晰。争讼中形成新的界址表述,或者原有的界址表述被重新解释并为官方承认,人们对山场的认知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细化和书面化。 

关键词: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界址;鱼鳞图册;山界争讼;山界合同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官中”法律制度研究

柴荣 李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在税制整饬过程中构建的"官中"法律制度,是传统土地契约领域"中人"向现代转型的重要体现。"官中"制度,由中央与地方立法协作构建,内容涵盖选任、职责、监督以及奖惩等方面,且各地立法的核心内容保持了相对一致。"官中"在身份来源与功能职责等方面与"中人"极为相似,但在受信基础以及监督职责等方面则有所区别。由于处在国家权力形式上集中、实质上分离的特殊历史时期,"官中"制度在地方的实施效果不佳,但该制度的设立与运行整体上推动了"中人"官方化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民国初年土地交易;中人官方化;官中制度化;民国北京政府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英国出版审查制度的变革

张影

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摘要:斯图亚特王朝晚期,英国出版审查制度出现重大转变,虽然政府监管存在,但开始呈现逐步放松的趋势。1695年《出版审查法》废止,并非出于言论自由的考虑,而是因为旧的审查制度已经不合时宜。1695—1712年政府出版审查法空位,为新闻报刊勃兴提供了机遇。1712年政府出台《印花税法》,标志着政府新闻审查制度由政治压制转向经济调控。斯图亚特王朝晚期出版审查制度的变革,为18世纪后期英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空间。 

关键词: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出版审查;新闻自由;审查制度

 

科学决策的盲区

——19世纪英国海洋拖网渔业立法依据转型的思考

征咪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作为一种高效捕鱼的技术手段,拖网因其破坏性的工作方式,在英国历史上长期受到渔民群体的抵制和政府的警惕。19世纪中期之后,英国政府在经济效益的刺激之下,建立调查委员会对渔业状况展开调查,"科学决策"取代了渔民的经验传统,政府对拖网的态度因此从限制转向鼓励,从而为工业化捕鱼的无节制掠夺开启了大门。从英国海洋拖网渔业立法基调的调整过程中可以看到,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相关议题时,将当下科学研究成果视为唯一可靠的决策依据,缺乏对自然的敬畏和对传统经验的尊重,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关键词:英国; 拖网渔业; 渔业管理; 科学决策

 

以色列1950年《回归法》议会辩论中的犹太移民问题

崔财周

河南大学以色列研究中心

摘要:犹太移民是以色列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1948年以色列建国并发表《独立宣言》,将“召聚流散者”作为新国家的主要目标之一。自此,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开始大规模移居到以色列,为应对复杂的移民问题,1950年7月5日,以色列议会通过《回归法》,为犹太人移居以色列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迄今对《回归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犹太复国主义理想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角度论述法案出台的必要性;二是从以色列移民政策的角度阐释法案出台的合理性;三是分析法案对犹太人以及非犹太人造成的影响。一言以蔽之,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主要分析法案出台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而对法案出台过程中各政治势力之间的博弈着墨较少,鉴于此,本文利用以色列议会辩论材料,分析《回归法》出台过程中各个党派围绕犹太移民的范围、犹太移民的宗教信仰等问题展开的激烈辩论,以及本-古里安总理对各党派立场的协调和最后决断,揭示法案出台对以色列国家建构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古教会婚姻立法中的同意原则

龙秀清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近年来,侯建新教授在欧洲文明的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集中体现在他发现了作为欧洲文明内核的五条"元规则",即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和生命权利。这些权利规则不仅仅是一套观念与意识,也深深渗透于实践,因而"奠定了西方文明的基础,使西方成为西方"(侯建新:《中古与欧洲文明元规则》,《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第166页)。这里仅就教会法中的婚姻同意原则,略加申论。

 

民初继承案件审理的现代性探析

——以江苏省为例

翁有为  李想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清末民初之际,继承案件审理跟随社会变动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现代性特征。江苏因其独特的地理、经济与人文优势,现代性在民初江苏省体现得尤为突出。在江苏省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众在诉讼过程中的思想进步、个人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提升以及基层司法权收归国家等等,都是现代性的体现。这种现代性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国家社会缓慢革新的证明。

关键词:民初; 江苏司法; 继承案件审理; 现代性

 

十三、《世界历史》

 

从《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看奥古斯都的婚育政策

倪滕达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奥古斯都在公元前18年和公元9年相继推出了《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两项法令,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对各阶层罗马人的结婚和生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同时就遵从和违背法律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奥古斯都颁布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罗马人组成合法家庭并生育更多子女,以提高罗马人口数量。然而,这两项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产生他所期望的效果。真正带来奥古斯都时期人口普查数据大幅上涨的,是帝国初期人口普查范围的扩大,大量被释奴的增加和诸多行省居民公民权的授予。 

关键词:人口问题;奥古斯都;人口普查;婚姻法

 

布鲁日习惯法的两次更迭与国王、伯爵、城市的权力之争(1281—1297)

董子云

浙江大学

摘要: 1281—1297年,布鲁日习惯法发生了两次更迭。1281年,佛兰德尔伯爵居伊·德·当皮埃尔强行颁布新法,导致其与城市展开激烈斗争。13世纪90年代,法国王权介入,政治局势催生了国王与城市统治精英、伯爵与城市公社的两对同盟关系。在王权向佛兰德尔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封建原则以及王室司法是最重要的工具。而1297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颁布新习惯法采用的是新式的习惯法调查程序。借此手段,国王不仅拉拢了城市统治者,而且从伯爵手中夺过了城市立法权。这一方面为佛兰德尔战争初期法国顺利兼并布鲁日做了铺垫,另一方面也是法兰西王国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法国王权;布鲁日习惯法;腓力四世;佛兰德尔伯爵;城市公社

 

英国近代土地确权立法与实践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

摘要:英国资本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是不论政治身份的个人对土地、对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英国因独立个体缺失而没有完全的私人财产权。经过长期博弈以及对封建采邑制的法律清算,17世纪中叶英国议会推出《骑士领废除与补偿法》,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英国率先实现国家立法。后来的议会圈地则是土地确权实践。"骑士领废除"与历时百年的议会圈地应作为英国近代土地私人产权确立的关键节点。圈地损害小农阶层的利益并遭到小农抵抗,但总体说来,议会圈地的法治化程序缩减了无序性和反复性,并使圈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为英国的崛起奠定经济基础。

关键词:英国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确权立法; 混合所有权; 私人产权; 议会圈地

 

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

国洪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摘要:公元前8世纪后期,亚述从一个地区性国家快速发展成为一个跨地区的庞大帝国,国家版图的扩大引起了管理方式的变化。司法审判变革的突出特点是诉讼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首先是审判主体的行政化。"专业法官"和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国王和行政官员掌握裁判权。其次是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合议庭规模缩小,案件往往由一两位官员裁决,审判记录不提非诉承诺,官员充当的兼职法官所做判决的强制性非常明显,堪比其行政决定。再次是上诉的行政干扰。只有国王有权处理上诉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常受到行政官员的阻挠,只有官员及其依附人员才能达到目的,上诉变成了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出现在帝国形成后,是国家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与中央集权的强化密切相关。

关键词:亚述帝国; 两河流域; 诉讼制度; 行政化

 

十四、《文史》

 

从劳动看秦的律令与基层社会的关系

小林文治

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

摘要:通过比较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壹)·徭律》与里耶秦简的相关记 载,可对秦代基层社会内的劳动问题有进一步认知。"邑中事"指与民众生活有关的、基层社会内发生的劳动。徭律第1条规定,包括邑中事在内的数种劳动,应优先考虑征发刑徒、卒等"徒"作为劳动人员,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尽量避免征发民众。其意为徭律规定即使是与民众生活有关的劳动,也都首先要由官府所属的劳动人员来承担。但分析县与乡的除道作业及乡徒簿,发现使役刑徒的乡内劳动均以官府和行政运营上需要的项目为主,而基层社会的劳动则基本由民众承担。这意味着实际情况与当时的律令不尽一致。换言之,律令解释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说灵活性。此现象可视作秦国致力于统一六国时,在不断将各具特色的地域纳入版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针对性政策。对于如何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基层社会,秦国不断摸索最合理的统治方法去推进统一事业。 

关键词:劳动;秦律令;邑中事;除道;基层社会

 

十五、《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何以商胡不入蕃?

——从《唐开元户部格残卷》看唐代的商胡贸易法令

作者:刘子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要:敦煌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所载垂拱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敕明确允许诸蕃商胡于内地兴易。然而,这条敕文中关于商胡进入内地后"不得入蕃"的规定,依然是要限制商胡越境。这又与唐代粟特商人频繁往来于中原与西域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说明敕文并没有被长期严格执行。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垂拱元年敕关于"不得入蕃"的规定是针对西域战事做出的。唐代关于禁断商旅及物资入蕃的一些敕文,也大多是与边疆局势紧张有关。与唐代律、令、格、敕中反复强调阻断商旅相对,唐朝与外藩之间实际上存在大量的私人贸易。这体现了唐朝对外贸易的开放态度以及战时临时性边境管制之间的矛盾与调和。 

关键词:《户部格》;垂拱敕;商胡;入蕃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雍和宫香灯地纠纷处理

张子新

中央民族大学期刊社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蒙古亲王那彦图和雍和宫间围绕雍和宫香灯地租征收权产生了纠纷。经北平地方法院审理,判定那彦图交还香灯地租册,由雍和宫自行收取香灯地租。与此同时,雍和宫和相关地方政府、佃户间也发生了关于地权及租金占有权的纠纷。南京国民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涉,维护了雍和宫的香灯地亩所有权和地租租金占有权,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雍和宫在蒙藏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雍和宫香灯地;蒙藏委员会;那彦图

 

清代循化厅抢劫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李守良

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末循化厅藏族内、藏族与其他民族间经常发生的抢劫案件主要依据"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在蒙古与藏族间的抢劫纠纷中,除依"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对挑起事端的首要分子等常依《蒙古律例》惩处。若发生重大抢劫案件,官府常依照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律例惩处重要滋事之人。两造抢劫案件多元异质化的法律适用状况,反映了"因俗而治"理念下,官府针对多族群杂居状况下各守各界及维持势力均衡的考量。官府在民间调处和官方裁断的互动中积极解决两造抢劫纠纷,并且注重适用法律时的协调与渗透,借此加强法律控制,增强国家权力。循化厅两造抢劫纠纷的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与秩序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键词:清末; 循化厅; 抢劫; 法律适用

 

治狱与治边:晚清循化厅的藏族部落纠纷审判

阮兴

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晚清循化厅对藏族部落纠纷的审判,既是一般意义的理讼治狱,有时也有抚治边疆的意图与目的。其判决通常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有时也依法酌情判决,有时则既非依据法律,也非依据情理,而是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抚定两造及各利益关系方以安稳边疆的变通裁判,实际上是当地部落、寺院、官府等地方权力相互斗争的结果。晚清循化厅的藏族部落纠纷审判,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传统藏族聚居区部落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状况、趋向及其社会秩序的形态、法律秩序中地方与国家的复杂关系。

关键词:晚清时期; 循化厅; 藏族聚居区; 部落纠纷; 审判

 

明嘉靖朝依“例”经略河西走廊研究

刘正刚  高扬

暨南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现存嘉靖朝多部孤本"例",涉及对河西走廊边防治理的条文,其中清理军伍、填充卫所、操练军人等,以增强边防实力,又有改折色为本色、开中招商、奖励屯田并建墩堡护卫,以保障边储无患;又以闭关、安抚等禁弛手段,维持朝贡有序开展。嘉靖朝对河西走廊因时出台的"例",旨在维护边境稳定与安全,"例"因时而变的特点,与明代法律体系变化轨迹一致。

关键词:明朝; 嘉靖时期; 河西走廊; 例

 

十六、《中国经济史研究》

 

民间契约与国家干预

——明清时代的“契约正义”问题

岸本美绪

公益财团法人东洋文库

摘要:宋代以来的中国,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相比,可说是相当自由的契约社会。 国家基本上承认"自愿非逼"的契约之效力。但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契约,有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明清国家是如何对待这种契约不公平问题的?本文以"绝卖的土地可否回赎"这一问题为中心,通过明清国家允许当事者回赎绝产的若干事例,来探讨当时为政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所依据的逻辑。本文第一部分以乾隆五十一年(1786)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为对象,较详细地分析皇帝、官员对此问题的思考理路;第二部分概观清朝中、后期灾后赎地政策的若干尝试,讨论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处理灾民因窘迫而卖地问题的办法与其面临的困难;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州县层次的审判中,官员对要求回赎绝产的诉讼所做出的判断与其逻辑。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正义;赎地政策;毕沅;找价

 

商业习惯与现代经济立法

——民国上海传统行业同名字号现象研究

张二   高红霞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明清时期,我国已有同名字号加记从事同一营业的习惯。1934年司法解释将此习惯视为类似商号而禁止其存在。该法虽为行政、司法等部门执行,却因与上海传统行业的字号使用习惯相抵牾而影响有限。在政府强制登记的背景下,传统行业同名字号通过具结登记得以维持,充分表现了商业习惯与现代经济立法的博弈。民国上海传统行业的同名字号现象是研究商业习惯与现代经济立法关系可分析的案例,也使我们对于传统行业步入近代以后的状况有了更具体和多视角的了解。

关键词:上海; 传统行业; 商业习惯; 经济立法

 

招诱商贩与抑配编民

——蔡京茶盐新法的地方运作方式研究

张呈忠

上海大学历史系

摘要:北宋晚期蔡京推行了以盐钞茶引之法为主要内容的茶盐新政,一方面重视发挥商人在运销环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并进行严密管理。按照茶盐新法的制度设计,招诱茶盐商人到本地销售成为地方政府的关键职能。朝廷针对地方机构茶盐销售状况制定了比较赏罚制度,茶盐销售额与地方官员奖惩升降紧密结合。在茶盐新法的实践中,对地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的周期越来越短,从每岁比较发展到逐月摊定,赏罚力度也越来越大。在动力与压力并存的形势下,地方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往往通过抑配民户的方式来提高茶盐销售额,从而使得茶盐新法成为严重的弊政。从蔡京茶盐新法的地方运作方式来看,宋徽宗一朝经济政策的失败与政治生态的恶化之间有着交互影响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蔡京; 茶盐新法; 地方政府; 政绩考核; 政治生态

 

寄庄户的成立与长期延续

——徽州富溪程氏家族宋元明文书考析

黄忠鑫

暨南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徽州府休宁县的富溪程氏家族自南宋至明代开立并维持了多个坟茔寄庄户。他们保存了一批较完整的诉讼案卷,其中有不少宋元土地交易、纳税丈量、主仆关系等方面的文书,并在明代不同时期收集新的地籍文书、更新户名,是寄庄户长期延续的有力证据链条。代理人是徽州家族维持寄庄产业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其中坟仆利用各时期官府对土地税收整理的契机,侵夺土地,成为引发寄庄纷争的主要原因。但富溪程氏家族并未因此更换坟仆,而是在保持等级性身份的前提下,继续维持人身依附关系以作为控制手段。

关键词:寄庄户; 徽州文书; 户帖; 土地清丈; 赋役

 

3-4世纪鄯善王国财产权法初探

——以土地产权为重点

张文晶  李天石

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本文利用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资料,对3—4世纪鄯善王国的财产权法特别是土地产权法问题进行较系统地研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鄯善王国形成了明确而具体的财产权法,对诸如皇廷、公共及私人土地财产、盗窃他人财产、债务偿还、难民财产保护、战前债务处理等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国王不仅是国家所有土地名义上的主人,而且有权将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作为礼物赏赐给臣下。公共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私有权,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无理强占他人土地,包括破坏他人土地上的财产,如砍伐他人土地上的树木,亦为违法,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的私有土地买卖交易,国家给予法律保护。对于战争前的债务,一般不再追究。而对于外国难民的财产,则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从保护土地私有产权这个角度来看,鄯善王国法律与中原法及罗马法并无大的差异。如果从佉卢文书土地买卖契约中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细节的规定及鄯善王国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土地私有化的程度,可能较之同时期汉晋中原地区更强一些。这是其经济上的特点之一。

关键词:鄯善王国; 财产权; 土地产权; 比较研究

 

十七、《中国农史》

 

清代北方的地权结构与地权交易

——以彭阳、土默特及太行山区土地契约为例

林胜强  曹树基

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

摘要:学界长期流传这样的看法,传统时代中国北方的地权结构并不像南方那么复杂,地权交易也不如南方那么多样,土地交易大多为一次性的卖断。在地权及其交易上,北方和南方存在着区域性的差异。但是,彭阳、土默特以及太行山区的清代土地契约则显示,整个中国的地权结构是基本一致的。北方也像南方一样,存在田面和田底的地权分化,存在"典""押租"等多种土地交易方式,农户地权的丧失存在从"典""找价"到最后"绝卖"的渐进过程,一次性绝卖并非北方土地交易的主流。

关键词:地权; 彭阳; 土默特; 太行山区; 土地契约

 

十八、《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近代中国商业破产习惯中的

债务和解及其清理机制

左海军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摘要:晚清民国时期,商号搁浅、倒闭的现象在上海等开埠城市频繁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已达至不容忽视的程度。商业经营中借入资金占比高,商业投机盛行,以及时局影响下的经济波动等都是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有效地处理商人债务,对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晚清政府有意加强在商人破产方面的制度供给,但是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商人间的债务清理,在较长时间内形成了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以商会为重要依托,以股东财产为核心对象的清理机制。破产无罪、破产免责、宽容不幸等具有现代意义的偿债观念在债务清理中均有所体现。债务人诚实守信、债权人公平受偿、清理过程权责明确等精神理念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商业破产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商业; 破产; 债务; 清理; 和解

 

明清社会经济史与制度法律史研究的新成果

林晓炜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高寿仙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明清史专家,现任中国明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学术著述丰富。2006年高寿仙教授出版了《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就自己对于明代农业经济及农村社会的认识,进行了系统论述,并且在“学术回顾与理论反思”部分收录了阅读明清社会经济史名家傅衣凌、黄宗智、李伯重诸先生以及日本学者相关论著的心得札记,饶有启示意义。近来,他又出版了《嘤其鸣——明清社会经济论评》(人民出版社2019年11月,以下简称《嘤其鸣》)一书,对明清社会经济史以及明清经济发展的制度制约与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十九、《中国史研究》

 

秦《发征律》蠡测

——兼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

齐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要: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 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关键词:发征律;徭律;戍律;兴律;二级分类

 

《九章律》形成考

宋洁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学界关于《九章律》形成时间的讨论,大体可分为汉初与"晚出"两派观点。持汉初论者,谨守《汉书·刑法志》"萧何作律九章"的记载,斟酌于《九章律》与《二年律令》之间篇数不合的问题。持"晚出"论者,否定汉初"萧何作律九章"记载的真实性,但却未展现《二年律令》到《九章律》的演变图景,且未见与《汉志》相反的说法以削弱其影响,故尚存讨论空间。本文通过对这两派所遇问题的论证,得知《九章律》是在融合《二年律令》部分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借助睡虎地77号汉墓律简中所见"律""旁律"的分类,以及对传世文献《论衡·谢短》篇的分析,指出《九章律》的形成时间是在《礼经》立为官学的汉武帝之后。 

关键词:《二年律令》;九章律;《论衡》;出礼入刑

 

六察法的推行与宋神宗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变

杨光

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

摘要:宋神宗时期,御史台在继续开展言论监督之外,又开始推行机制迥异的六察制度。依法覈查在京官司文书、纠举其行政失误成为御史台一项重要工作,带来了御史台监察职能的重要转变。六察制度的推行,是宋神宗调整台谏监察制度的重要环节。为了推行自身政策,将朝政主导权控制在手中,宋神宗不仅频繁任免台谏官,还强调台谏机构在职能运作上,应更注重对行政部门执法的效率与质量进行监督,并应根据更加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行弹劾。六察制度的出台及其监察机制的形成,既是对宋神宗种种期望的回应,又蕴含着御史台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是双方互动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宋代; 王安石变法; 监察制度; 御史台; 制度变迁

 

二十、《中华文史论丛》

 

军亦吾之民:明末判例判牍中的卫所司法地方化

郭红

上海大学历史系

摘要:明初在地方设有对应正式行政区划下辖百姓和审理都司卫所人口的两套司法系统,并有"约问"制度以处理军民两涉案件。嘉靖后随着卫所的衰败、督抚及巡按的遍设,地方行政逐渐取代了卫所的大部分司法职能。卫所司法的地方化使得两套司法系统演变为以地方为主,卫所为辅,卫所沦为地方司法的初审机构之一。司法地方化在不同区域表现有差异,内地与沿海卫所表现明显,而边地实土卫所尚能维持基层司法的独立性。

关键词:明末; 卫所; 司法地方化

 

二十一、《中国史研究动态》

 

读高春平《明代监察制度与案例研究》

高寿仙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

摘要: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包含多种具体制度,监察制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早在先秦时期,一些诸侯国就设置了监督国君和官员的专门化官职,如齐国的大谏、大行,韩、赵、魏的御史、郎官,楚国的箴尹、司箴谏等。到秦汉时期,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基本框架业已成型。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违失,振刷纪纲;地方上则设立监御史,以督察各郡事务。汉承秦制,但监察机构更加完备。除在中央以御史中丞统掌监察大权外,还设置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以加强监督;地方上则创立部刺史六条察问制度,以及郡守行县和督邮察县制,大大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隋唐以降,基本上均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监察系统也日趋发达。如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以监察御史一人巡视;元代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二十二、《敦煌研究》

 

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新探

和智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是西夏人借鉴唐宋律令基础上用目录学方法编纂法典目录的首次尝试。《名略》中的门目借鉴《宋刑统》,条目借鉴《唐律疏议》。门目和条目可看成全书主要内容概括。门目、条目前的"第×计×门分×条"可看成全书篇目。《名略》有系统性。从形式看,层次分明;从内容看,每卷、每门大都有一个中心,门目归纳、条目概括大体合理。《名略》有助于页面整理、文字识别,同时对重新认识《天盛律令》,深入研究西夏社会有重要作用。《名略》可补26个门目、201条条款。但《名略》存在体例不统一、错误、条目与门目不相符、条目归纳不合理等问题,其整理和翻译亦存在问题。

关键词:西夏法典;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名略》; 西夏社会

 

二十三、《历史地理研究》

 

宋代流配地域的演变及其影响

——以刺配法的实施为中心

程涛

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宋代刺配刑泛滥,导致触法流配者大为增加。为避免因配隶人群大量聚集而导致的社会治安乱局,宋廷一方面施行诸路间相互移配、散配的政策,另一方面格于军政形势及祖制,将配隶地域逐步由京畿地区向南方远路转移。步入南宋,由于疆域的蹙缩及政治地理格局的剧变,流配地域在进一步南移中逐渐集中于五岭地域的远恶州军,而大量的逃亡配军刑徒与盐寇、峒寇相纠合,加剧了该区域及近邻州军的动乱,成为终宋之世都未能解决的地方军政难题。

关键词:刺配法; 盗贼重法; 五岭; 盗区

 

二十四、《国际汉学》

 

《中国评论》所载英国汉学家哲美森译《大清律例》篇章述评

李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本文着重考察了19世纪末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刊物《中国评论》所刊载的来华英人哲美森所译《大清律例》之部分篇章。研究发现,哲美森译本虽未全面涵盖清律全部条款,但其基于个人旨趣及时局,系统诠释性地翻译了《兵律·关津》与《户律》的"户役、田宅、婚姻"诸篇。哲美森的译文既关注律文,亦看重例文,同时注意与英国法的比较,从而有效促成西人对中国传统律典的理解。这一译本亦可作为西方对中国法律的关注由刑事向民商事转向的一则例证。 

关键词:《大清律例》;《中国评论》;哲美森;法律翻译史

 

二十五、《历史教学》

 

托马斯·莫尔的法治民生观及影响

李宇恒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托马斯·莫尔是英国16世纪著名的政治家,其《乌托邦》一书自问世起 就引发诸多学术争论,缘由在于对乌托邦社会核心特征的认识不同。通过了解莫尔的法律职业生涯、分析《乌托邦》中的民生观及影响可知,完善的法治是乌托邦社会的核心特征。莫尔坚信,公正的法律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民需、民想、民意,这对建设完善的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托马斯·莫尔;法治;正义;乌托邦;杰腊德·温斯坦莱 

 

19世纪后半叶英国工厂立法的演进

刘金源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19世纪后半叶,英国已进入繁荣富足的工业化社会,而创造工业财富的工人阶级,其恶劣而悲惨的生产与生活状况令人触目惊心,由此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自19世纪60年代起,英国政府陆续出台多部工厂立法。至19世纪末,这些法案从范围上实现了对几乎所有行业、所有工种的覆盖,从内容上涵盖到与生产相关的各个方面,从监管与执行上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一系列工厂法的颁布与推行,实现了雇佣关系的规范化,减少了劳资争议的发生,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相对缓和。 

关键词:工厂法;英国;19世纪;劳资关系

 

论法庭演说对雅典大赦精神的维系

——以吕西阿斯演说辞为研究对象

李宏伟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

摘要:公元前403年,在经历了短暂而血腥的内战后,随着大赦誓言与和解协议的签订,雅典的政治局势趋向稳定,但民主政治仍面临严峻的考验:因内战而产生的隔阂亟待消除,公民需要重新融合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诉讼演说弥补了大赦誓言与和解协议的不足,在雅典大赦文化的构建中起着重要作用。以吕西阿斯为代表的雅典演说家利用公民法庭,在诉讼演说辞中采取不同的修辞策略,巧妙处理战败与内战的创伤记忆,从而达到"再造雅典",重建民主政制的目的。 

关键词:法庭演说;雅典大赦;修辞策略

 

20世纪30年代辽宁地区离婚案的文化透视

焦婕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民国初年,在中国沿海及内陆发达地区出现了离婚潮。它的出现除了受到 近代以来男女平等思想的浸染外,更受到民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层面对男女平等意识的鼓励与强化的影响。辽宁地区出现离婚潮稍晚于内地,其兴盛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并伴有自己的特点。本文以此时段辽宁地区的典型离婚案为切入点,对当时的离婚现象进行剖析,力图从文化角度说明离婚潮与时代进步之间的互动关系。广大渴望新生活的妇女们希冀通过离婚的方式,作为告别过去、追求美满幸福生活的手段,从而导致了新一轮离婚潮的兴起,辽宁地区的离婚潮也体现出这一时代特征。 

关键词:民国;辽宁;离婚;文化透视

 

近代早期英国济贫实践中的腐败成因及整治措施特征

刘曼慈  张晓华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

摘要:近代早期的英国不断颁布济贫法令,建立济贫体系,以解决贫困带来的社会失序问题。然而,在济贫实践中,一些官员不执行政令,玩忽职守、中饱私囊、挪用善款等腐败行为使济贫实践的效果大打折扣,不仅侵犯了民众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腐蚀了行政体系。为改变这种局面,英国执政者积极采取措施,采用监督、指控、处罚等多管齐下的法制方式整治各级官员的腐败问题,并推进济贫体系改革,为公共福利的推进扫清了部分障碍。

关键词:近代早期英国; 济贫; 腐败; 监督; 整治

 

二十六、《历史教学问题》

 

英国烟雾治理的立法措施

——以1993年《清洁空气法》为视角

崔财周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立法是英国烟雾治理的重要举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汽车尾气、光化学烟雾为主的新型烟雾在英国日益严重。为应对新的烟雾污染,英国政府于1993年出台《清洁空气法》,试图以法律手段治理烟雾问题。在法律出台过程中,英国议会围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烟权、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等问题展开辩论。这些辩论涉及工党、保守党等团体,牵涉利益再分配,导致不同集团的相互博弈。法律通过后,英国二氧化硫、汽车尾气等污染物明显减少,烟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逐步迈入清洁国家的行列。英国对烟雾的治理具有开创性与导向性,为中国的烟雾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英国;烟雾治理;汽车尾气;清洁空气法;启示

 

论美国建国初期新泽西州妇女选举权

——1776—1807年的一个历史考察

姚桂桂

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

摘要:美国建国之初,在欧洲启蒙运动、自由民主革命以及女权主义等进步思想、州内异常激烈的党派斗争以及奉行平等思想的贵格派等影响下,新泽西州宪法以及后续相关法案赋予了女性"货真价实"的选举权,代表着美国女性公民权所能达到的至高点,为半个世纪后启动的美国女性选举权运动开启了令人鼓舞的第一篇章。然而,1807年,在根深蒂固的反女权思想、新兴党派恶性斗争以及政治势力均衡发生变更等背景之下,选举舞弊与腐败使女性成为"替罪羊",女性选举权被州议会通过的一纸法案轻易废止。新泽西女性选举权31年间(1776—1807)得而复失之历史虽然短暂,但却清晰折射出"政治权宜至上"这一美国选举政治的核心要素,也为我们更为全面地了解美国女性选举权运动提供了一个极佳案例。

关键词:妇女选举权; 美国政治; 美国女性; 贵格派; 新泽西

 

二十七、《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法庭的置废与变更

曹鲁晓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设立了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审判的筹备和运行中,这些法庭的名称和实体都曾发生变化。最初,国民政府设想在全国设置15个军事法庭,然而,由于逮捕战犯工作频频受挫,最终导致5个法庭被撤销。为提高东北地区处置战犯的效率,国民政府两次作出增设长春法庭的尝试,后因受到内战的影响而作罢。上海法庭从设立之初便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分担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者的职能不断趋近,最终被合而为一。军事法庭周折翻覆的置废、变更,拉低了审判的效率,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与无奈。 

关键词:日本战犯;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战犯处理委员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若干特质与面相

严海建

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

摘要:区别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的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具有鲜明的"在地化"特征。在战犯实施暴行的所在地对其进行审判,便于作为战争受害者的中国民众参与审判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受害者对正义的求偿得以实现。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过程中对证据中心主义的恪守,既有来自国际审判规范的外在约束力,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庭的自律。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具有相当的国际性,因国际观瞻所系,无形中对其形成一种外在规范,从而保证了法庭的公正性。同时,因战犯审判不涉及私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民众求偿的目标仅仅限于象征性的正义而非实际的利益,从而使审判避免沦为失序的报复。 

关键词:国民政府;战犯审判;罪证调查;民众参与;证据中心主义

 

抗战胜利后湖北省的汉奸逮捕、审判和刑罚执行

段振华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抗战胜利后,湖北省依据相关惩奸法令对境内大小汉奸进行审判和惩治。首先对汉奸进行集中逮捕,然后是零散逮捕,接着对汉奸进行审判,但由于"覆判"程序导致"从速严审"的初衷难以实现,而且因审判过程中"收缩"检举权和限期办结案件,审判出现"前紧后松"的局面。此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时局的变化,湖北省对被判刑的汉奸进行减刑和假释,使战后对汉奸的惩治过于宽松。

关键词:抗战胜利; 湖北省; 汉奸审判; 刑罚执行

 

二十八、《外国问题研究》

 

近代日本宪法的解释与论争

——以“天皇机关说”的胜出与终结为中心

孟二壮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明治宪法颁布后,日本出现了"天皇主权说"与"天皇机关说"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双方展开多次论争,最终"天皇机关说"胜出成为主流的宪法解释。但到昭和初期,机关说却被判为谋反的学说,遭到军国主义的彻底扑灭。"天皇机关说"在促使立宪思想传播、政党内阁上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机关说被扑灭,整个日本朝着法西斯主义的方向不断推进。从宪法解释理论这一变化过程入手,也能够窥探出近代日本宪法解释中立宪主义要素逐渐倒退,最终与军国主义合流的特征。 

关键词:美浓部达吉;天皇主权说;天皇机关说;宪法论争

 

从习惯到立法:19世纪英国佃农权运动

任有权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摘要:在19世纪,英国佃农投资迅速增加,佃农投资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随之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林肯郡为代表的一些地方发展出了佃农权习惯。该习惯提高了佃农投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进步。为了将佃农权习惯迅速推广到全国,英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从19世纪中叶开始推动议会进行立法,致力于将佃农权从习惯上升为法律。这一立法努力遭遇了很大的阻力,支持者和反对者围绕着是否立法以及怎样立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尽管过程一波三折,但佃农权立法最终还是取得了成功。英国佃农权运动折射出了习惯和立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习惯和立法各有利弊,立法在习惯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时理当进行干预,但与此同时也应为后者留有一定的空间。

关键词:英国; 佃农权; 习惯; 立法

 

19世纪伦敦公地用途的法律争讼与思想语境

严玉芳

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在19世纪伦敦的郊区化进程中,环绕伦敦的大量公地面临被"建筑开发"还是被"永久保护"两种选择。以自由党人士为主的保护者与公地圈占者之间,围绕"财产私有权"与"公地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长期争讼,最终保护方获胜,伦敦大量公地转化为供公众休闲娱乐的天然公园。从思想语境而言,公地保护的成功与19世纪英国人浪漫主义的自然情感转向、对空气污染与"城市之肺"的理性认知、创造柔性协商空间的政治理念等复数化思想关系密切。伦敦公地用途的转变不但确立了诸如共享新鲜空气、休闲场地、自然美等现代性权利,而且具有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以及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价值。

关键词:伦敦; 圈地; 郊区化; 公地保护; 《默顿条例》

 

(整理范围为2021年度刊出的历史学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及扩展版期刊。整理者为四川大学法律史学硕士史悦微、周芩宇。如有疏漏之处,请各位师友谅解、指正。)

 

文章来源:【法律史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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