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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年报 | 2021年法史论文辑录(法学期刊)
2022-01-09 15:36     (阅读: )

2021年,中文主要法学期刊共发表法律史论文102篇,涉及刊物29种,现将相关论文摘要辑录汇总,供学界同仁存留查阅。如有遗误请回复留言修正。

 

一、《当代法学》

 

唐古之奇《县令箴》的建树与影响

——法官箴言系列之六

霍存福   何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唐古之奇《县令箴》当作于泾原兵变前,较元结《县令箴》晚十几年。重作《县令箴》,古之奇紧扣县令职掌,并依据两个模范县令的事迹提炼之,力求出新。其所总结的德目,多于元结;在表现手法上,也采取"如山之重,如水之清"等"明喻+排比"的叠加方式予以呈现,有气势,有韵味。其中一些比喻如"如镜之明,如秤之平",成为后世《御史箴》《大理箴》等法官箴中"鉴明、衡平"的经典之喻。古之奇虽在朱泚伪大秦国效忠过,但在官箴史上,其《县令箴》具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颇大。

关键词:唐代;古之奇;县令;官箴;德目;影响;

 

论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唐律中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既包括口头言论的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德、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也有用刑轻重的差异。"疏议"对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对相关律条中的字、词、句子作了解释,也对犯罪的主体、主观与客观等要件作了解释,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了说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施,还有一些案例流传至今,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唐律;治吏;言论犯罪;中国刑法史

 

秦汉辞证制度探析

——以出土简牍文献为中心

张琮军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在秦汉刑事案件裁断中,辞证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作为基本的证据形式,未获得被告人的供辞,一般情况下不得定罪。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供辞,以验明案情,这一时期已经初步架构了关于供辞的录取、采信规则。供辞的讯问、记录,需要遵照程序进行。审录供辞的过程中,刑讯是允许的,但也需要符合条件,防止酷滥施刑。同时,不轻纳供辞,重视使用物证、勘验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印证嫌犯供辞的真实性,以求准确判案,此谓"辞、证互印"。在我国当代刑事诉讼程序中,嫌犯的供辞依然是重要的证据形式,如何获取供辞,以及供辞在审判中的地位,是古今差异所在。秦汉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中国本土法文化的一部分,考察其制度化、系统化的过程与成败得失,对于当代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供辞;刑事证据;印证;录供程序;

 

二、《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龙勃罗梭在中国

——一个犯罪学史的考察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在中国之命运变迁,是中国犯罪学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中国犯罪学以译介龙勃罗梭著作和理论为开端,其夭折也以批判和否定龙勃罗梭及其学说为先导,而其再生与发展同样是以对龙勃罗梭的肯定和客观评价为重要标志。因为龙勃罗梭,犯罪学始成为科学。遗憾的是尽管龙勃罗梭的学说传入中国已逾百年,但是当代中国犯罪学总体仍然处于形而上学阶段且带着浓厚神学阶段的残余。龙勃罗梭对于当代中国犯罪学,仍然具有启蒙的意义。

关键词:龙勃罗梭;犯罪学史;犯罪学家

 

论汉隋间法律文明的转型

——以汉隋间的四部《刑法志》为主线

周东平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魏书·刑罚志》《隋书·刑法志》既勾勒出秦汉直至隋代这一历史阶段法律发展的宏观景象,又记载了当时法律实践的诸多细节。秦尊法家、汉承秦制后,已经建立起形式法律观。西汉中期以降,儒家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实质法律观逐渐形成。自汉末至晋隋时期,法律儒家化不断加深,由此建立起系统的儒家式君臣法律观和家族主义法律观,并对法律的本体、内容以及形式等产生深刻影响。但实质法律观的内在缺陷,使得法律规范内部冲突不断,司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法律实践的正义性存在不足,因此产生法律观再一次转型的内在需求。儒、法法律观由此再呈融合趋势,并建立起法律文本儒家化、司法实践法家化的新形式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对隋唐之后的法律秩序、法权关系以及法律稳定性颇具历史影响。

关键词:刑法志;形式法律观;实质法律观;儒法融合;唐律

 

论传统法中的神秘数字

——数字人类学的法律之维

高一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的神秘性作为传统法律的一个鲜明特征,主要来自"神秘数字"这一人类学的概念,根源于原始社会对时空的直观认知以及有限的计数能力,并通过集体无意识的文化导引机制,沉淀到法律文化的深层,在特定语境下影响着法律的废、改、立。而在现代化的浪潮之下,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法律制度变迁,法律中的数字出现了"去神秘化"的趋向,一定意义上促使现代法律成为具有量化功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标准。这一趋向既是因为数字本身的祛魅,也与"自创生"法律系统的生成密切相关。正是以价值无涉的数字为基础元素,现代社会被逐渐纳入到了理性化计算的范畴,从而契合了法的客观性、确定性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神秘数字;数字人类学;法律文化;法律现代化;

 

再识先秦法家

段秋关

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十个方面重述先秦法家,以正误解。法家称谓非时人自称,实后人所授;法家之"法"不等于今语法律;法家人士特立独行,无组织有共识;诸子有思想,法家成学说,是形式法治的典型表达;"法、术、势"三结合为统一国度的治理方法;确立"法"的立公弃私,平等正直价值;历史上只有儒法争鸣,不存在儒法斗争;"法治"与"德治"的斗争亦属虚构;大秦帝国并非亡于法家。

关键词:先秦法家;诸子百家;形式法治;儒家;墨家;

 

三、《法商研究》

 

中国私立法政学校之嚆矢

——浙江私立法政学校创建考论

李秀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清末改革的背景下,法政人才"需才孔多",包括陈敬第、沈钧儒、阮性存、许壬等在内的20位浙籍士绅,发起呈请浙江巡抚增韫代奏《请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的奏折。宣统二年(1910)四月二十六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发布,"癸卯学制"所规定的"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终被废止。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据此于宣统二年(1910)八月初一日在杭州正式开学。尽管宁波法政学堂在1905年秋就已成立,绍兴法政学堂及贵州、湖南等省私立法政学校于1909年也已创建,但无可否认,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才是名正言顺的"第一所",乃中国私立法政学校之嚆矢。浙江私立法政学校对近代浙江社会文化及清末民初全国法政教育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的总结和研究。

关键词: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清末改革;“癸卯学制”;近代法政教育

 

四、《法学》

 

民初大理院公序良俗原则的构建及其法理

黄源盛

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可区分为"法令型"与"裁判型"二大类。清末民初虽先后拟订两部"民律草案",但并无正式民法典,"法令型公序良俗"无由成立。此时,公序良俗只能作为重要民事"条理"之一,藉由《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过渡津梁,为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提供有利历史契机。民初大理院有关公序良俗的相关案例,可通过标的违反正义观念的契约行为、欠缺社会妥当性的买良为娼契约、剥夺人身自由的买卖婚姻行为、有悖公序的亲族先买旧惯、有违公序公益的私罚行为和预约滚利作本的暴利行为等类型加以把握。大理院在类案裁判中,构筑与形塑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脉络的全景图像。民初大理院公序良俗裁判受近代德、日民事立法与判例影响甚巨,其对契约正义与给付相当的强调促进了契约自由理念的本土转化,系法典不备之际以裁判形塑公序良俗原则的另类法理创造。民初大理院适时适分的相关司法作为,在法制历史及当代民法上的意义颇为重大。

关键词:公序良俗;大理院判例;暴利行为;契约自由;裁判型公序良俗

 

现代国家治理中家国关系的重构

——以杀害尊亲属为例的说明

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

摘要:由清末开端的现代国家主义治理体系,引发了立法与司法、情感与理智、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三对矛盾共同指向的问题是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究竟需要构建何种家国关系。杀害尊亲属加重刑这一伦常条款既鲜明地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家本位的特点,又历经了近代国家主义改造,充分反映了家国关系的嬗变。国家主义进程使该伦常条款呈现出所加重刑罚梯度减小、尊亲属范围缩小的规律,但并不必然瓦解家庭伦理,其存废取决于执政者治理意识中对家国关系的态度。近代国家主义在清末救亡图存的语境中展开,虽倡民权,但偏重国家利益,最终形成了国家与个人的二元结构。在缓和国家主义治理危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历史语境下,宜通过家庭构建国家与个人间的第三元。对最触及人伦底线的杀害父母的犯罪行为加重刑罚,重塑家庭伦理,构建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基本温情,从而凝聚社会团结,塑造兼具平等与温情的家国关系,缓解国家主义治理危机。

关键词:杀害尊亲属;伦常条款;国家主义;国家治理;家国关系;

 

“权”字向中文法学基础性范畴的跨越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起源于先秦的"权"字在17—18世纪之交和19世纪初同西文法学相关名词接触,形成含义对应和互译关系,是它走向近现代中文法学的主要标志。在19世纪中叶前,权力和权利的初始内容进入"权"字的指称范围,但它们从"权"字中诞出成为法学概念是1860年之后的事情,这得益于中日两国学者不约而同的努力。"权"在20—21世纪之交已成为可同时表述权力、权利、剩余权,以及它们体现的全部利益和相应财产内容的基础性法学概念。"权"字的发展衍射史是近现代中文法学萌芽、成长和基本形成的历史的缩影。循此历史进程辨识、甄别、查明权利、权力等现有法学基础性概念和其他基本概念的"真身""出生"的时间、地点和"身世",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外延和实质已明确并得到充分论述的"权"概念,有着深厚的中华法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表意功能,是现代中文法学相对于西文法学的独特资源优势,应善用之。

关键词:权;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

 

五、《法学论坛》

 

百年法治进程的基本逻辑与执政党角色

魏治勋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法治工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中国法治进程近代发端的特殊性在于其被动性和外在强制性,中国法治现代化面对的基本难题是其所遭遇的"矛盾的现代性":一方面必须彻底反帝反封建以实现民族独立,另一方面必须学习并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生产方式以实现现代化,这就决定了中国走向现代法治之路的曲折性。新中国建政之初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还是当代中国法治体系的"基础规范",它内在蕴含着"法治国家"的必然性。新中国法治建设在经历一定时期的挫折之后,得益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和正确领导,终于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正途,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全新局面,形成了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向着"法治中国"战略目标不断胜利推进。所有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归功于执政党之于中国法治建设所承担的领导者、设计者和推动者的伟大角色,亦归因于法治建设进程中执政党对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方法论的兼重与融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执政党角色;基础规范;法治国家;理性基础

 

六、《法学评论》

 

张之洞:一个法政改革者的行动逻辑

王人博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西学东渐以来的晚清中国,思想论说与行动实践并不总是简单的因果接续,它们依循的其实是不同的逻辑。思想可以就思想而思想,可行动——尤其是有志改革的官场人物的行动却必须审慎地权衡局势、盘计利害。张之洞就是这么一个身处政局旋涡和错综关系中的典型人物。对其行动者角色的研究,是从纯粹的思想领域转向行动领域的学术范式的转换。本文以布尔迪厄的实践理论为框架,借用"资本""习性"和"场域"三个关键概念作为分析的原理性依据,通过诏令面询入枢、《劝学篇》书写推介、江楚会奏与新政改革等具体事件,剖析张之洞作为一个法政改革者的行动逻辑。思想追求真理,实践选择策略。行动者必须智慧而审慎,才能实现最大的事功。

关键词:张之洞;布尔迪厄;行动逻辑;劝学篇;清末新政;

 

墨子天志及其法律意义

邵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墨子的思想是在批驳儒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墨家强调的是它与儒家之异,但是儒墨所选用的思想材料同本共源,可谓同根而异枝,有着共同的文化之根。墨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一个"天"的存在,墨子将天作为一种信仰,墨家认为天有意识,有知觉,有行动、有情感,是一位"人格神",因此名曰"天志"。儒家强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以诗歌来抒发"民欲",进而来感天地,实现由人到天的"体道"之路;墨家则与儒家路径相反,强调"天之所欲,民必从之",民需要无条件服从天意。儒家是由"言志"而到达"天人之道";墨家则是用"天志"来同一情感、同一人性,儒家天命由下而上,为实现"和"的境界,墨家天志则自上而下,乃是为了实现求"同"的理想。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将天的意志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和基础,墨子《法仪》指出:"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仁就是天的意志,是天志的具体表现。墨家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师承关系,仁又是儒墨时代思想的主流。墨家将仁作为法律的内在标准,其犯罪论、赏罚论和天罚说都贯穿着仁的精神。

关键词:仁;兼爱;天命;孔子;庄子

 

传统法中“王”的话语分析

钟盛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王"是中国早期政治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政治符号。它来源于军事征伐,并在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演变为指称最高统治权位的语汇。"王"同时也是一个话语单位,它将宗法、神权、德命和治权诸要素整合于一体,其话语的实质,就是对统治权位正当性的建构,反映出人们对国家最高统治权位的认知。"王"话语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权力中的叙事主题,塑造了古代国家政权中的权力位阶,支配了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并对传统法的创制、运行、变更以及适用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王”话语;话语建构;统治权位;互文性

 

七、《法学研究》

 

陕西紫阳诉讼档案中的清代土地交易规范

及其私法理念

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摘要: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紫阳县正堂"诉讼档案系当事人起诉到官府的土地纠纷案例,其呈现的土地交易规范包括:"买卖由地主为政",交易应"契明价足","不得事后争买",从交易的启动、程序和结果等层面,既规范了土地交易活动,也与律典、习惯、判例等资料相印证。通过当事人双方呈请,官府批词和判词的申明,土地交易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官府和乡民之间被不断强化,得以遵循。交易规范不仅约束交易活动,还规制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进而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诉讼档案反映的清朝土地交易规范中蕴含的私法理念包括:尊重卖主意愿,保障交易自由;便利产权转移,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减少纠纷,维护交易安定;促成守信践诺,优化交易环境。土地交易规范还体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特点,表明中国私法文化具有源头上的内生性,需要高度重视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紫阳诉讼档案;土地交易规范;私法理念

 

清代君臣的法外施仁博弈

蒋铁初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摘要:清代的法外施仁有法外宽待及依法宽待两种表现。死罪案件的法外宽待具有不确定性,既是君臣心目中的可益之事,还是君臣都能参与审判的案件,因而成为君臣博弈的对象。清代君臣在大臣发起法外施仁与君主主动法外施仁两个回合展开博弈。其中大臣发起法外施仁,又有大臣事先奏请君主法外施仁及大臣先法外施仁再奏请君主追认两种表现,后一种做法主要出现在晚清时期。君主主动法外施仁的同时,往往会要求大臣宣扬君主的法外施仁,还会通过特殊案件宣扬法外施仁以及在立法中宣扬法外施仁。结果是清代大臣接受了君主是法外施仁唯一主体的观念。君臣博弈形成了清代慎重法外施仁及法内之仁法外化的特征,也加剧了应当施仁案件不施仁及法外施仁偏向亲贵等问题。清代社会的特殊性对法外施仁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法外施仁;法内之仁;君臣博弈

 

宋代故事:一种遵循先例制度的考察

张德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宋代,故事被称为"例"或"常例",是除了《宋刑统》、编敕、断例等所谓制定法之外,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宋代故事通常由史官编撰,记录的是某些过去的事实或某些过去的制度安排,这一特点使故事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别于现代意义的制定法和习惯法。宋代故事依时间维度可以分为前代故事、祖宗故事和先朝故事,每遇大事检讨故事几乎成为宋代君臣的一种自觉。不循故事的情形也是有的,对故事的变更往往又会形成新的故事。宋代故事的效力来源,并不在于人们摹仿、遵行故事的实际行为,而在于人们已经把故事当作必须遵守的法制的一部分。而以故事为依归,也给宋代君王的政治统治带来了权威性、连贯性和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人亡政息的弊端,这是我们在考察宋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地方。

关键词:宋代;故事;历史记录;遵循先例;

 

成文法背景下的判例实践

——近代中国最高审判机构判例汇编与实效

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大理院时期不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时期的判例汇编是在成文法典陆续颁行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造法功能向释法功能转变的背景下,判例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重要方式。由于官方判例汇编不及时,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判例汇编,因对判例的界定不清,不同的判例汇编也呈现出内容的差异。为了法官适用便捷,判例汇编大多将判例的裁判要旨摘录、拆分、重组,并以现行法律条文为体例,将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要旨法条化、体系化,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补充规则体系。这种汇编方式强化了判例的适用便利,但遮蔽了判例的司法特征,判例之于成文法的实践优势并未得到彰显。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拘束力,但其实效已远不如大理院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日益完善,判例在近代中国影响力的日益衰减也就势在必然了。

关键词:近代中国;最高法院;判例;判例汇编;

 

八、《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百年实践与制度经验

王立峰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时就开始了建章立制的制度实践。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标志着无产阶级政党治党实践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延安时期,随着"毛泽东思想"的确立,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推进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凝聚党的伟大力量。到1949年时,党中央共出台党内法规性文件131件。

 

论梁启超与沈家本的“法理”观

——兼论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律史研究

彭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法理"是中国法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当今对"法理"概念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中与西、古与今相割裂的问题。清末时期,中西学激烈碰撞又相互融合,进步思想家梁启超和修律大臣、法律家沈家本等人视"法理"概念为兼有中西双重内涵的复合概念,以"法理"指代不同历史文化、哲学观念和制度沿革中的具有基础性、一般性、原理性的抽象内容。研究古代"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起点,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中凝练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初心。中国法律史研究当以梳理、揭示、辨析和阐发中国古代法理为中心和主要方向,这是中国法律史研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由之路,也能够为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丰富的有效资源。

关键词:法理;法理学;中国法律史;梁启超;沈家本

 

法理概念的经义指向及近代转型

郭栋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国古代,儒家经义嵌含于法理概念的意义结构中,"法理"一词通常指向君臣之义、父子之义、夫妻之义等伦理纲常。到了近代,法理概念的内容指向发生了双重转型。其一,在立法场域,法理概念的指称内容实现了由天理观到公理观的再造,"法理"之"理"开始指向平等、自由等公理原则。其二,相应地,在司法场域,儒家经义开始脱嵌于法理概念的意义结构,"法理"一词开始摆脱伦理纲常的道德纠葛,对法律文本的依附趋于强化。

关键词:法理;儒家经义;天理;公理

 

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维多利亚时代的困惑: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恶

柯安德 ;屈文生 詹继续

英国诺丁汉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1856年,《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在名义上接纳了奥斯曼帝国加入欧洲协同体(维也纳体系),但也暴露了国际关系中的断层线(fault line)。尽管加入欧洲协同体意味着奥斯曼帝国拥有完整的主权,但这与欧洲人依古老的奥斯曼单方让步协定(capitulations)在这片土地上享有治外法权特权的现实似乎又是矛盾的。当新订立的商业条约使得英国人在中国、暹罗和日本等遥远的国度拥有了类似特权后,该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英国商业版图扩展至亚洲后,治外法权问题在地方纠纷中日益凸显,当"亚罗号事件"触发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领事裁判权问题很快成为英国议会争论的焦点。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领事裁判权也成为大众发起的反抗"不平等条约"和反抗"非正式帝国"之非正义行径运动所抨击的核心所在。在类似反抗叙事出现之前,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政治话语中,已经出现了看待治外法权问题矛盾心理的端倪。英国外交部内部无疑早已了解到条约问题带来的流弊,但真正促成英国对治外法权问题回应的,是围绕设立混合法院(会审公廨)动议展开辩论后形成的新情势。

关键词: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国际法

 

神圣罗马帝国“多元性”的“意义想象”及其制度表达

王银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古罗马帝国崩溃后的"帝国记忆"成为后世的"帝国想象"及其实践的重要基础,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因此成为集"神圣性""罗马性"和"世俗性"于一体的存在。神圣罗马帝国的"神圣性"不仅来源于基督教会和"上帝",也源于古罗马帝国皇帝本身,还体现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世界性"观念。罗马及其所具有的"象征性"是神圣罗马帝国存在的"意义基础"。皇帝卡尔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金玺诏书》被称为"帝国基本法",体现出神圣罗马帝国与罗马教会的二元特性,同时以世俗性与宗教性结合在一起,反映出神圣罗马帝国"多元性"的制度现实。1356年《金玺诏书》不仅规定了选侯选举德意志国王的权力和程序,还规定了选侯所享有的其他权力与特权,确立了世俗选侯与教会选侯在各自领地内的统治权,将选侯权力的制度化及教会选侯的优先性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多元性"的结合中,1356年《金玺诏书》实现了神圣罗马帝国权力的契约化,是帝国的政治向"共识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神圣罗马帝国;神圣性;罗马性;1356年《金玺诏书》;选侯

 

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西北大学

摘要: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重述法史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突破"糖葫芦"复述模式、突破"以刑为主"和"法律儒家化"论的局限、实事求是地进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本文采取宏观理论阐发与具体法律思想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明刑弼教"思想的发展变化、律学是儒法诸家思想融合的结晶、先秦诸子各家法律思想的区别与会通、西汉以后的社会思潮和法律思想、区分古人法律思想的精华与糟粕等重要命题做了论证,就开拓 "大经大法"思想、"律例关系"思想、"食货法律思想"、"军政法律思想"、"立法思想"及"大法""常法""权变之法"关系思想等陈述建言,对成案"司法判例"说、"从令至例形成明代律例体系"说、清代条例"专指刑事法规"说和"通行"性质"法律形式"说等作了修正。提议改进研究思维和方法,拓宽研究领域,撰写体现融合诸子各家思想的、发展变化的法律思想史。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史;大经大法;律例关系;食货法律思想;成案;

 

何为“汉承楚制”

——从司法资料出发的新认识

王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汉承秦制",从整体的律令法制来看,确为史实。"汉承楚风",从社会文化来看,汉初也确实如此。"秦制"与"楚风"如何形成新"汉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过,当下楚秦简册的不断出土给我们提供了历代所未见的战国秦楚至汉初的法律史料,让当代人认识到以往所不能知的真实历史细节,让我们现在可以从司法视角重新检讨"汉承秦制"的成说。现在可以认识到,汉初"法治"并不是秦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汉初的现实情况有所修正,此种情形尤体现在司法方面。汉初与秦时恪守严格形式主义的"法治"有很大不同,其中最鲜明的特点是汉初司法有明显的相承自战国楚司法制度的痕迹,可见从法律继承的视角来看,汉初在司法上有"汉承楚制"的另一面。此点史实正是说明中国传统法"多源合一"的特征的可靠证据。"多元"而后又"归一"的法继承传统,正是中国传统法能历两千年而保持基本稳定的要素之一,也是思考中国传统法智慧的"当代贡献"可能性的视角之一,更是我们思考法律与文化之间、法律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绝佳范例。

关键词:秦汉简牍;司法;汉承秦制;汉承楚制;法的继承;

 

名废实存:

元代格例法体系与中华法系之真实关系

宋国华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元代的"条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总称。但"条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体系时,选取"格例"一词。元代的"格例法体系"是以"条格"和"断例"为主体,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在中华法系从"律令法体系"到"律例法体系"的转变中,元代"格例法体系"的过渡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律典和令典的分立过渡到律例合编;二是"断例"这种法律形式进入法典;三是断例的形态为其续编提供了可能。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关键词:元代;格例法体系;中华法系;过渡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的悖论:

以清末永氏案的罪与罚为切入点

闫晓君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光绪亲政之初,旗人桂永氏被诱拐。桂永氏逃离虎口后在提督衙门喊告。经过刑部审理,桂永氏原告诱拐案,除被告控罪被坐实外,自己却被判以诬告罪名。此案经洪良品封驳,引起朝野关注。光绪帝颁旨对此案覆审,经过翁同龢和怀塔布历时两月的审理,还是含糊了结,大体上维持了原判。案件遭遇了罗生门,尤其吊诡的是,作为案件唯一受害者的桂永氏赴衙门告状,将诱拐犯绳之以法的同时,自己也因诬告亲夫被处以极刑;否则就含冤莫释,任由诱拐者逍遥法外。

关键词:翁同龢;洪良品;薛允升;桂永氏;诬告;诱拐;

 

中国租界法制性质论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国租界及其法制产生了。这种法制由中国租界制定或认可,并在租界区域内实施并发展、终止。当前,对中国租界法制性质的认识还不一致。对中国租界法制的认识绕不开这一法制的性质问题。通过从四个维度的分析,便可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性质有较为正确认识。这四个维度是: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领土上的中国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在20世纪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建立起来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特殊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把中国租界法制的这四个维度整合起来,就可以较为正确地得出中国租界法制性质的结论。这就是: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最早的、特殊的近代区域法制。

关键词:中国租界;租界法制;法制性质;中国近代史;近代城市;

 

涉外法治视阈下的治外法权:流变与启示

卢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在建设涉外法治的过程中,法学理论的匮乏与话语权的缺失是当下亟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为构建涉外法治的理论支撑与话语体系,有必要对国际法的历史沿革与理论变迁进行系统的检视,治外法权作为在近代国际法秩序成形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制度,可以作为典型样本予以检视。治外法权起源于古代区域治理中移民自治模式;至中世纪,治外法权的古典模式为奥斯曼帝国所创造,以维系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与贸易;殖民时代,西方列强以文明论与法律缺陷论的话语论述为治外法权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将之改造为殖民侵略的法律工具。20世纪初,随着主权独立与平等交往理念的滥觞,治外法权作为间接传播主权观念的媒介,促成了民族国家模式的普及并重新定义了国际法秩序。追溯治外法权的历史流变,方能理解当代全球秩序中的霸权与话语权不对等的根源所在。在涉外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彻底抛弃西方中心主义及其衍生品,建立以平等与对等原则为基础的新全球法律秩序。

关键词:涉外法治;治外法权;文明论;法律缺陷论;奥斯曼帝国;

 

十、《环球法律评论》

 

“天下”到“世界”: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

冯争争

国防大学

摘要:中国古代战争法是中国古人天下观的产物。天下观对中国古代战争法形成与发展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了人们对于战争定义的思考路径、对于战争中敌我关系的认识,并决定了对战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特有思路,型塑着中国传统的战争行为模式。因此,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战争法亦可被视为"天下"战争法。晚清时期,天下战争法因清廷军事上的失败逐渐走向解体,其直接动因是西方殖民者带来的欧洲战争法。天下战争法与欧洲战争法的冲突,体现在战争观念、战争主体、交战规则和战争约束机制等方面,背后隐藏的则是不同的政治哲学体系、知识—权力架构和世界理想图景。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经历了从"天下"到"万国"再到"世界"的历程,其间不仅贯穿着中国的主体性思考和判准,也作为一种参与式建构力量,形塑了现代战争法的全球化形态,为新时代探寻治理战争的中国方案提供了理论资源和实践参照。

关键词:天下;万国;世界;战争法;

 

十一、《清华法学》

 

汉代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

——以“春秋之义”的法源地位分析为中心

杜军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解读汉代春秋决狱,其引入的"春秋之义"系关键所在。从裁判论证角度分析汉代董仲舒及其他春秋决狱例可知,春秋决狱中的"春秋之义"并不具备直接取代律令进行裁判的条件,而是与律令共存于司法裁判中并发挥特有的作用:或是在初步可适用律令的基础上创造例外规则或指向其他律令,或是重新阐发特定律令的基础理由以证立其适用。结合法源的结构与权威视角,"春秋之义"在法源上可视为一种具有适用优先性并意在替代汉代法制既有诸法律原则的非实定法律原则。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则可看作以"春秋之义"的优先适用为主导并与律令等结合进行裁判论证,但缺乏关于优先适用的论辩形式与结构的裁判形态。就此而言,春秋决狱的利弊不止取决于司法者的良窳,更在于其法理构造特征。

关键词:春秋决狱;春秋之义;法源;法律原则;法理构造;

 

事不过三——清华法律学系的三次筹建始末

陈新宇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华法律学系前后经历了1929年—1934年、1946年—1949年、1995年—1999年三次筹建,前两次皆短暂设立又被取消,直到第三次才复建成功。从清华的经验来看,法律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规律可以总结归纳为国家政策、校方态度和个人作为三个要素,三者是成功的必要条件,不可或缺。在第三次筹建中,国家对于法制(治)建设和人才培养日趋重视,校方以建设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为目标,大力支持复建法律学科,师生们把握时机,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创业精神实现从法律学系到法学院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清华;法律教育;法律学系

 

明清自理裁判文书的形式变化

孟烨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裁判文书是理解明清法制及其变迁的重要文献。明清时期州县自理裁判中曾出现过招由、审单和遵依结状三种形态的判决书,并经历了判决书逐步简化乃至消失的变化过程。这一文书层面的变化,正是自理裁判本身趋于简化的表现。而自理裁判的渐趋简化,则可从国家治理态度变化、职官制度变革、州县自理裁判范围变化和判决文书复制制度变化等角度予以解释。

关键词:招由;遵依结状;判决书;明清变迁;国家治理

 

发现“二十世纪之宪法”

——以20世纪20年代前期为中心的考察

章永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摘要:汉语中"二十世纪宪法"或"二十世纪之宪法"之表述,以及相应的以时代精神对宪法进行分类的方法,集中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前期,是国际体系和制宪议程剧变带来的直接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奠定的维也纳体系,并使得19世纪"文明等级论"主导的"普遍历史"观念发生深刻的转型,欧洲的宪法讨论议程发生根本性的重组。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内制宪热潮的背景下,以梁启超、张君劢、林长民等"研究系"人士为代表,部分中国法政人士大力推动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制宪新趋势的介绍和阐释,将战后一系列新宪法命名为"二十世纪之宪法",并由此对晚清民初的制宪作出新的评价。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晚清与民初制宪讨论的重要参照对象,尽管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其《魏玛宪法》仍然成为20世纪20年代前期中国制宪更具主导性的借鉴对象。部分中国法政精英借鉴两部德国宪法的不同理由,体现了中国语境中"二十世纪之宪法"与"十九世纪之宪法"在问题意识上的基本分野,有助于今人理解推动"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的历史动力。

关键词:二十世纪之宪法;国际体系;文明等级论;社会主义;

 

中美条约关系的早期叙事

——以王宠惠为中心的考察

吴景键

耶鲁大学法学院

摘要:王宠惠是中国近现代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然而,他的国际法思想,特别是其对于中美条约关系的认识,却一直鲜有人研究。事实上,早年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读期间,王宠惠就曾以《中国与美国:两国间商贸与政治关系发展史》为题完成了自己的硕士论文,并在其中吸收、发展了美国国际秩序观下的中美条约关系叙事。这一叙事以"自由贸易"与"天赋使命"为核心,强调美国对华条约关系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特殊性。作为其国际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叙事进一步影响了王宠惠后期外交实践中对于"华盛顿条约体系"的认知。而对此叙事的细致剖析,对于我们理解近代中国国际秩序观的演变亦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王宠惠;中美条约关系;国际法思想;国际秩序;华盛顿条约体系

 

民国初期的“杀尊亲属罪”考察

张一民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杀尊亲属条作为伦常条款,在中华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国初期,杀尊亲属条以伦常为重、兼顾国情,在立法编纂体例和实体规范上留有部分旧律的文本特征;司法方面,大理院刑事判例及司法人员的学理阐释均倾向于对定罪量刑作出去特殊化的处理与解读,以纠错与造法对其进行近代化改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既能观察到这一时期司法官谋求司法独立的努力,也为理解杀尊亲属罪及传统律法的近代转型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民国初期;杀尊亲属罪;立法规制;司法纠错;造法;

 

中文法学之“权力”源流考论

童之伟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权力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分量之重与其法学学科地位之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近现代法学中的"权力"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互动的成果。梁启超相关的系统论述是权力一词在中文法学扎根的标志。权力起源于经济发展得以形成剩余产品后统治组织从中提取的公共部分,但权力的来源则因时代和政体的不同而异。权力的实质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对应的公共机关财产。有必要采用权力识别实质标准将权力与权利严格区分开来。权力概念须符合中国和当代世界法律实践中权力现象之实际。权力正本清源回到平行型权力位置,会有助于中文法学改善其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反映法律生活的准确性和影响法律实践的有效性。制约和监督权力,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应投入更多资源,把权力放在与权利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研究。

关键词:权;权力;权利;法权;平行型权力;

 

十二、《现代法学》

 

法律转型的因应之道

——沈家本与晚清刑律变迁

陈新宇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问题存在争议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乃由沈家本而非伍廷芳主导,废除凌迟等酷刑重法是清末先进法律专家们的共识,沈家本起到画龙点睛和临门一脚的关键作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最初并非为立宪而制定,但清末预备立宪对其编纂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沈家本务实地提出编定古典律例模式的《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的计划,近代刑事立法因此出现了新旧两部刑法典并行编纂的特殊现象。沈家本在古今方面着力于复古,辨析中国法制的汉唐与明清之别,试图恢复古典法意;在中外方面着力于会通,不拘于中外有别的成见,试图以古典中国的情理来融会贯通近代西方的法理。他对近代中国"法理"一词,有创造性的贡献。

关键词:法律转型;古今中外;法理;沈家本

 

清末民初礼与宪法关系的反思

——兼论中国古代社会的共识

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宪法地位与功能的角度观察,"礼"在中国古代无疑具有"宪法"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古代高度的社会共识是以礼为核心形成的。清末民初,西方宪法思想与制度涌入时,从历史发展逻辑上说,礼本当成为接纳宪法并与宪法相次更迭的最佳选择。然而当时的社会变革却背离了这一逻辑。当西方宪制传入时,主张移植宪法、效法西方的主导者们未能自觉地将礼与宪法相联系。在戊戌变法及清末预备立宪的过程中,礼与宪法互为畛域,宪法失去了传统平台的依托,礼失去了自我更新的历史时机。民国初期"孔教入宪"的争论不仅没有厘清礼与宪法的关系,反而使礼与宪法的对立进一步加深,从而撕裂了社会的共识。反思近代以来,宪法在传入过程中始终未能如人所愿成为价值理念的追求,而是沦为权力角逐的工具,礼与宪法关系的曲折未必不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关键词:礼;宪法;共识;畛域;对立;

 

法典化的历史叙事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回溯近百年的学术讨论,人们对于法典化及其历史进程的理解呈现出三个不同的面向。第一个面向在最狭窄的意义上界定法典化运动,将其视为近代以来欧陆国家以罗马法传统为基础,以私法为内核,推动一套独特的法学方法论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第二个面向上的法典化运动与"法"的现代性话语紧密相联,认为法典化本质上是民族国家通过承认"法"的主体性地位携手实现理性化转型的一种重要方式。第三个面向的观察试图将"非西方的"以及"前现代的"规范性文本的编纂活动纳入考量范围,认为法典化实际上是在人类文明传承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书写传统"的集中表现。这三个历史叙事相互交叠,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图景。法律史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知识整合的功能。鉴于中国当下已进入法典编纂的实践阶段,厘清法典化的各个历史叙事的层次,有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典化;历史叙事;比较法;现代性;书写传统;

 

 

十三、《政法论坛》

 

允协情法:民初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技艺

——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素材的考察

吴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民初平政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合法性层面,而是通过形成和运用"允协情法"的审判技艺,深入合理性层面制约监督行政权。在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外求情"是当事人的惯常做法,"酌情准法"则是平政院的基本立场。平政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情理"作为裁决准据和在建议中落实"情理"等方式,进行实质的合理性审查,又从法律、事实和裁量等方面确立了"允协情法"的法治限度。由此,作为治理秩序建构者的民初平政院,得以在近代化的行政审判中,以"允协情法"的传统司法技艺实现"杜讼息争"的现实治理目标。其中的经验智慧,作为历史初心,对于深刻理解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所肩负的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重任,不无裨益和启示。

关键词:平政院;行政诉讼;依法律行政;允协情法;审判技艺;治理转型

 

集中与分权的历史逻辑

李一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1949年《共同纲领》与《政府组织法》共同确立了堪称"四九宪制"的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格局。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不同,四九宪制虽然同奉议行合一原理为圭臬,却有自己的独特创造,表现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这一职位实现议、行两端的权力集中。然而决策权与执行权在规范层面的分工模糊与权能交叠,使四九宪制在实际运行中无法确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对国家事务直接和经常的领导。随着机构改革与权力重组的受挫,这一时期宪制的制度弹性逐渐耗尽,新政权的缔造者们最终通过在1954年《宪法》中对最高国务会议制度的设计实现了对议行合一体制的重设。

关键词:四九宪制;议行合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国务会议

 

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律机制与经验

罗冠男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整体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治理中,形成了一套圆融自洽、顺利运行的法律机制,其中蕴含了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宝贵经验。传统儒家法与道德相混成,一直将道德教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而基层的自治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律机制与经验,与我们今天所提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在我们面对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挑战时,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道德教化;家法族规;乡约;纠纷调处

 

比较法学与轴心文明

——兼评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

刘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比较法学研究,开始尝试在传统的"法系"范式之外,以"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作为新的研究概念与范畴,但是究其实质,仍未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并未形成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式突破,同时还存在缺乏历史性的维度和全球化的视野之问题。在这个去西方中心主义和全球文明转型的时代,应当将轴心文明的概念和思想嵌入比较法学,形成比较法研究的新视野,中国的法律文明可以同其他轴心文明一道,参与到建构多元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之中。

关键词:轴心文明;比较法学;文明转型;新视野

 

回避婚约: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历史选择及其因由

陈会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关键词:婚姻立法;古代婚约法制;回避婚约;历史选择;征文考献

 

进化之道与法律危机

——论达尔文主义的中国语境及其困境

孙德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进化学说为近代中国提供了摆脱困境的方法和目标,知识人在阐释进化学说的过程中质疑了古代权威,也重新认识了传统的意义。经过严复对达尔文形象的礼义化译介,康有为的世俗化阐释及梁启超的道德化建构,适者生存说为近代中国铺陈出一个寻求富强的语境。在军阀统治时期,力本论的盛行使社会结构全面失衡,军阀主义的破坏性证明社会达尔文主义在解决中国问题时完全无效。沈从文从乡下人视角对进化之道展开反思与批判,透过一系列以湘西为背景的作品呈现了进化学说引发的法律危机。

关键词:进化论;军阀主义;沈从文;法律危机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命题成立吗

——再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苏彦新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从"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命题内涵与意蕴,以及命题的逻辑分析,再到瞿同祖先生之社会理论与方法研习的脉络,从而对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思考与认识有了新的体会。从引礼入律到礼法结合,最后作为观念、价值影响行动,进而行动型塑法律,法律反之也成为行动的约束条件。儒家思想之正统地位在中国确立,其正统地位也必然会影响到法律。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命题是成立的,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与精神实质。若对此予以否定,同时又试图通过地方档案材料验证中国古人"好讼"而非"贱讼",那什么是中华法系的表征呢?实现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换是当代面临的艰巨课题,中国传统法律自是其中议题。在利益、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让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可期待性、确定性,那么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命题对应对现代性的社会更为牢靠,法律毕竟是一种行为规则、类型模式。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实证主义可以为我们所不取,但是德治、法治与善治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如何操作却是没有完成的议题。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命题;瞿氏理论视角;正统论;以礼入律;

 

在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考实

陈颐

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末民初的法政变革中,由清末修律至预备立宪再至辛亥起事,传统中国法制以加速度的方式迅速被现代法政体制整体性的取代。作为最后一部中国传统法典的《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在清末虽未能实现"过渡之用",却在北洋时期开出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果。其间虽有北洋时期政权动荡的因素,更是临时参议员与民初大理院的推事们主动选择的结果。这一看似保守的选择,有效地避免了因民事法律的全盘继受可能带来的社会生活自身的动荡,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伦底蕴得以部分留存,也使得新式司法体制本身更易为尚未完成转型的传统社会所接纳。待得社会本身日益演化,新法的实施也就水到渠成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实为近代法律史上于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法制最重要的范本。

关键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法律传统;民事法源;司法技术;

 

传统历史叙事中的法理观念

——以《晋书·刑法志》为中心

李德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传统史学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形成了独特的叙事方式和话语体系,通过史家的书写彰显儒家传统中的重要价值观念。《晋书·刑法志》的法典叙事主要体现了儒家的正统性观念,以儒家礼刑相须的礼法关系思想叙述魏晋时期的法典沿革史,具有为唐代法典接续历史源流的重要现实目的。同时,儒法合流的历史叙事话语一方面展现了儒家君臣职分的礼法观念和法中求仁的刑罚理念,另一方面则充分记叙了法家的形式主义法理观念以及对于刑罚变革应该贴合社会现实的务实态度。透过《晋书·刑法志》的历史叙事,不仅可以加深关于传统法理观念的理解,同时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当下关于法典编纂的历史叙事,为法典化的中国法治实践提供传统资源借鉴。

关键词:《晋书·刑法志》;礼刑相须;儒法合流;律学;

 

十四、《政治与法律》

 

弘扬中华法律文化,共铸世界法律文明

何勤华 周小凡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之一,就是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在中华法律文化中,最能体现其特色和亮点的成果,就是一个法学学派即法家、一部著名律典即《唐律疏议》、一个庞大法系即中华法系、一门原创学科即法医学、一部经典判例集即《刑案汇览》、一个法律家群体即律家。正是这些成果,使中华法律文化跻身于古代世界法律文明之林。至近代,这些成果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日渐暗淡,不再辉煌。至当代,随着中华民族的重新崛起,如何将上述成果中的精华分离出来,予以发扬光大,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秀的文化遗产,并为铸造当代世界法律文明做出贡献,是当代中国法律工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

关键词:中华法律文化;化法律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研究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政权建立后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27年3月22日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取得胜利并随之形成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大城市领导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这一法制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但意义重大。应当弘扬人民民主法制的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为今天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增添有价值的资源。

关键词:大革命时期;上海;工人武装起义;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近代法制史;中国共产党;

 

家族主义在自首制度中的实践变迁

蒋正阳

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

摘要:在帝制时代"家国一体"的结构下,家族价值内含于法律之中。近代以来,受西法东渐的影响,自首制度中所考量的家庭因素逐渐被排除出现代法理,其作用的社会结构基础从"个人-家族-国家"转为"个人-国家"的直接关联。但是,回溯自首制度的实践历史,家庭结构和家价值则表现出连续稳定的有效性,其作用并未因制度的变迁而被取消。尽管清末法制变革及民初的刑法理论都反对家族主义,但据民国初年的档案显示,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仍在刑事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及至今日,在"劝首""送首"等具体情形中,司法解释亦将家庭成员对犯罪者自首的辅助行为纳入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系以影响量刑,继续发挥犯罪者亲属在案件解决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实践出发,重新思考罪责自负与家庭秩序在刑法考量中的矛盾与平衡。

关键词:自首;罪责自负;家族主义;个人主义;

 

十五、《中国法律评论》

 

宪法知识的全球流动

——以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为中心

 

李富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以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为中心,揭示宪法学知识的跨国流通与知识再生产的内在机制。近代德国、日本与中国形成了一种西方、东方与东方的三元框架。这个框架一方面有助于将视线拉回到共时性,一个稳定的历史切面,以深入观察德国、日本与中国之帝制转型的共同时刻和追问;另一方面也克服了先进与落后、给与者与继受者的二元对峙,从而将分析重心转向知识如何被选择、挪移与转译,以重构晚清自身关于他者的看似时代错位的知识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共时与错位的时间机制,国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宪法知识类型实现了全球性流动,并深刻影响了清末立宪辩论。

关键词:国法学;国家学;宪法学;知识流通;法律翻译;

 

国家法的象征适用与“正义”的个案表达

——刘文龙田产争夺案的社会学挖掘

夏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基础理论法学教研中心

摘要:刑科题本中的刘文龙田产争夺案曾用作革命叙事、找价例证等不同的研究方向,该案丰富的内容同样可以为审判研究提供基本材料。发生争执的双方在乡间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家族势力,审判结果因此而不同。命案仍是一命抵一命的常规判法,其余人等各杖八十的判决是审判者的精心设计。审判者并未正面回答该案争执的佃种问题,而是利用不断修改的找赎条例断绝双方的交往,既达到平安乡里的作用,又"适用"了国家法,本案因此得以了结。此外,本案的题本还隐藏着审判者对永佃与存留养亲问题的看法,对这些看法的证实需其他材料的支撑和进一步的研究。作为研究清代刑案的重要资料,刑科题本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研究方法需要更新,社会学方法应更自觉地运用于材料的解读之中。

关键词:刘文龙案;两造地位;国家法适用;个案正义;社会学方法;

 

十六、《中国法学》

 

中国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及当代价值研究

柴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农为本是中国历朝历代奉行的基本国策,国家对生态环境高度依赖,形成了以"天人合一"为伦理基础的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从思想维度分析,中国古代重农敬天、崇拜自然,儒、道、法等各派思想在回答人与自然关系时,都持有人是自然一部分的整体生态观;在解释人与自然互动问题时,均持有人应遵守自然规律的观点。从规范维度观察,中国古代形成了以礼法、律典、敕令为主要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生态环境法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具有较高的契合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整体生态观,认为应该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这与"重农敬天""人与天和""顺时立政""节用止欲"等中国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高度契合。两者共同构成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基础,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文化资源。

关键词: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超越“依法裁判”的清代司法

李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界长久以来,不加区分地将清代司法裁判归属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类型。这种研究进路主要是从裁判所依据的"法源"入手,纠结于司法裁判到底或主要依据什么而展开,致使有关清代司法裁判的论说有意无意地沦为一种被动适用"大前提"的样态,无法切中要害。实际上,清代司法无论是"命盗重案",还是"州县自理案件",都从事实层面表现为一种对"依法裁判"模式的超越,堪称是一种"权宜裁判"类型。这种裁判类型不仅关注个案本身的特殊性和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而且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对于裁判决策的稳定性限制,因而,在"全球法律史"的视域下,构成了司法裁判的一种独特模式。由于"权宜裁判"在诸多方面仍能满足当下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理解和需要,所以至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仍具生命力。

关键词:清代司法裁判;命盗重案;州县自理案件;依法裁判;权宜裁判;

 

党内法规的百年演进与治理之道

宋功德

  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摘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是党史的重要一维。回望党的百年征程,坚持依规治党、在制度建设上一以贯之,坚持继往开来、在制度变革上一脉相承,坚持系统观念、在制度框架上一体布局,坚持正确方向、在制度保障上一纲二目,走出了特色鲜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路,形成了卓有成效的政党治理之道。党规之治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是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也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保障逻辑;

 

十七、《中外法学》

 

清代的典习俗、法律应对与裁判实践 

以浙闽两省为考察中心

赖骏楠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代的典习俗是发达的土地金融市场的产物。理解该时期的典习俗实践,应主要从市场-产权逻辑出发,不宜过度依赖情感-伦理逻辑。出典、回赎、找价、绝卖等行为,均体现出充分的市场理性和明确的产权边界。清代各级政权立法对典的规制,各地方——尤其浙、闽——官府对涉典纠纷的审断,也多符合市场-产权逻辑,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了资源流通和经济效率。对清代典习俗、相应法律表达与实践的研究,有助于增进当代学界对传统经济与法律的更清晰认识,并为当代地权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关键词:典;市场;产权;情感;伦理

 

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 起源、传播和外延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法律学院

摘要:现代中文法学的权利概念有其特有的学格特征,不是任何外文法学对应名词的简单翻译。"权利"的出现适应了19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应对中外关系大变局的现实需要,其本身也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的产物。权利概念可区分为外延复合型和外延单纯型两种。外延复合型权利如果得到透彻研究,人们会发现它其实就是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外延单纯型权利起源于我国本土,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高度吻合,应确认为中文法学权利概念之正朔。为了系统、严格地区分权利和权力,宜以实质分类标准取代形式分类标准。中国法学基础性研究的重点首要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本身,其次才是它们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法权;中文法学;

 

近代英国对华域外法体系研究

万立 屈文生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摘要:英帝国对在华英人的司法管辖表现为治外法权,其是对华域外法体系的载体。英国东亚域外法体系单方面在1833年于中国确立,1865年囊括日本、1884年纳入朝鲜,彻底解体于1943年。该体系以英王枢密院令为基础,由驻华监督、香港总督、香港最高法院、驻华领事、上海最高法院负责运转。《1833年枢密院令》形成以英国驻香港最高法院、香港总督、领事法庭为主的对华域外法机制。《1865年枢密院令》确立以领事法庭、上海最高法院为中心的对华域外法体系。这一体系旨在保护英人,维护帝国统治、协调帝国间利益,但其边界并不明确。云南边境与缅甸曼德勒、新疆喀什噶尔与英印法体系的联系,凸显域外法和殖民法的跨域勾连,并在法律拟制的作用下,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管辖地位趋于等同,遮蔽帝国域内和域外的差异,维系帝国区域秩序运转,塑造区域、全球单边帝国法律秩序。

关键词:治外法权;管辖;域外法体系;云南;喀什噶尔;

 

十八、《北方法学》

 

合同法民商合一的规范实现

——一个历史比较的视角

徐强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从大陆法系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历史发展上看,不仅民商合一的实质是民法的商法化,而非商法的民法化,并且民法本身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商化的过程。商法的不断扩张适用使得其逐渐被纳入一般私法之中,民法的不断市场化则使得其持续地将作为市场开路先锋的商法规则纳入其中。在采民商分立的德国,其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其实是原为商事所用的;在采民商合一的意大利等国,其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则直接将原商法中的规则纳入其中。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民法商法化

 

十九、《地方立法研究》

 

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

——“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

田雷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是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一部"新宪法",它所取代的是由同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七八宪法"。五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构成了我们理解"八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因此,对于我们理解这部宪法以及其中若干条款和问题,五届人大的历史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出版的一些党史和人大制度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彭真年谱,使得研究者可以连贯梳理五届人大的历史,并形成某种整体的叙述。本文以五届人大的五次会议作为历史叙述的关键时间节点,把"八二宪法"诞生这一事件安放在这一历史阶段全国人大立法的整体秩序中加以思考。打通原本为法律概念和部门法所分割的思维,所看到的不只是"八二宪法",还有五届人大在"人心思法"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二次会议和五次会议上所通过的一系列国家机构立法,在理论上辨析出存在于宪法和若干国家机构立法之间复杂、有机的相互配合关系。正是通过这一系列以"八二宪法"诞生为中心的五届人大立法创制,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得以奠定,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在八二宪法时间内诸多习以为常的国家机构职权和运转规则,都来自这一立法开端时期的创制。

关键词“八二宪法”;修宪;国家机构立法;人大;彭真;

 

清末上海华界的暴力与司法

——以《李超琼日记》和《申报》为素材

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英签订《南京条约》(1842年),上海成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嗣后,英美法等西方列强先后在上海设租界,使其成为"华洋胥萃"之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及之后,周边民人也蜂拥而至,又使其成为"五方杂处"之区。这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格局下的上海,渐次成为暴力犯罪频发的地区。李超琼于1907年年初—1909年年初,膺任上海县知县。以《李超琼日记》和《申报》为基本史料,建构"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这对概念作为分析框架,并且适度比较其他州县的同类数据,借以考察和彰显清末上海县华界的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特点。面对暴力犯罪频仍的态势,即使具有循吏品格的李超琼,也不得不放弃教化,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清末;上海县;暴力与司法;《李超琼日记》;《申报》;

 

 

二十、《法律适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正>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国上下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各级法院正在谋划和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在革命圣地延安举行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红色司法文化——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为主题的座谈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十一、《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清代“蠹役诈赃”例重刑考论

何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代"蠹役诈赃"例是以顺治时确立的"衙役犯赃"例为基础创立。"衙役犯赃"例实为明至清"在官人役"轻刑改重之例。清代"蠹役诈赃"例涉赃无枉法,却以枉法加重论罪,皆源自清代"衙役犯赃"与"在官人役"例对衙役枉法之比照。"蠹役诈赃"例着重规制衙役恐吓索诈的行为和逼诈之恶劣后果,与受赃律目的 "官吏受财"条在律学法理上并不同属,更宜归入贼盗"恐吓取财"条下重订罚则。不论从律学法理还是司法实践中看,"衙役犯赃"例都未依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所言照"蠹役诈赃"例定拟。"蠹役诈赃"例除立法重刑外,在司法中亦有重判倾向。从律学渊源、律目门属、例文流变和司法实践综合看来,"蠹役诈赃"例是清代律学对枉法的误解与衙役重刑的错位。

关键词:衙役犯赃;在官人役;蠹役诈赃;枉法

 

“刑讯不得已”到“不准刑讯”:

沈家本刑讯观念的嬗变

翟家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传统律学对于刑讯已有"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的理性认识,不提倡恣意刑讯。作为律学家的沈家本对历代拷囚之法进行翔实考证与爬梳,其立基传统律学,关照历史事实,支持法定刑讯,批判法外刑讯。然而,在清末修律中,沈氏并没有拘囿于"刑讯不得已"的固有观念,却有意展现"不准刑讯"的激进之态度和倾向。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成为倡导全面立即废除刑讯"速废派"的一员,与主张先民事后刑事的"缓废派"产生激烈论争。沈氏观念的嬗变虽是迫于修律需要和身份转换的外在情势,但亦有传统律学的内在智识伏线。

关键词:沈家本;刑讯;律学;清末修律;

 

二十二、《河北法学》

 

民国时期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特征及当代价值

宋立会

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摘要:学前教育法律是促进学前教育有序发展、保障学前儿童接受教育权利的基本规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学前教育法治化的重要保证。民国时期学前教育立法具有内容比较全面、立法主体相对明确等特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不仅构成了近代教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近代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而且对当前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中如何确保学前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可操作性、完善体系、强化执法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学前教育立法;发展演进;基本特征

 

国际法史背后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现代性反思

冯胜勇

武汉大学

摘要:在后疫情时代,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格局增加了全球和平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欧美国家将中国崛起视为国家战略布局中最大威胁,国际法和国际协议成为欧美国家压制中国发展的政治工具。回顾国际法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逐渐成为国际法学者所批判的对象,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依然表明单一性和排他性的国际法话语权体系无助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国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作用路径应当建立在国家战略总体布局之上,在安全与合作的国际社会新秩序框架下,积极参与到全球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建构进程中,推动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普适性与规范性。 

关键词:国际法史;国际法话语权体系;国际战略;安全与合作;

 

二十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沈家本的“律例关系”观念及其实践

翟家骏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关键词:沈家本;律例关系;律学;法律位阶

 

清末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合流中的

官民“权”“利”结构重塑

李耀跃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提升国家动员能力以有效维护国家主权是清末国家现代化的动力之一。收回利权运动契合了国家动员社会力量维护经济主权和利益的富强之道,并且在与立宪运动合流中贯穿着官民之间的"权""利"互动。国民权利话语在维护国家利权的"救国"叙事中获得国家认可和保护,为清末形成君主立宪共识提供了价值基础,进而在"预备立宪"制度框架下成为社会各界获取权力的正当性话语资源。通过"利权"和"权利"所衍生的议题,新式绅商作为国民利益团体代表参与国会请愿和地方治理,在援引新政法令谋求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重塑着新政下的权力结构。四川保路运动所触发的官民冲突及解决方法则暴露了清末"预备立宪"制度框架的脆弱性。寻求国家富强之道的社会团结需要催生了君主立宪制度改革的社会共识,而社会却缺乏持续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力量以支撑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收回利权运动;立宪运动;国民权利话语;国家权力结构

 

论选举对唐代士大夫法律素养的影响

孙静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选举是唐代文人成为官员而跻身士大夫行列的主要途径。在选举过程中,国家不仅要求应试士子精通儒家经义,还重视考察他们的法律素养。因此,在科举的明法科、进士科及制科中,在吏部铨选和科目选中,均涉及对法律素养的考察。这对唐代士大夫群体法律素养产生了重要影响。选拔考试使得士大夫在入仕之前便对法律知识有所储备,从而形成文法兼备的知识结构,并对决断能力有所培养,为胜任帝国官吏临政治民的职务奠定了坚实基础。拥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士大夫进入官僚体系后,修律设刑,持法断狱,使唐代法制更趋完善,运行平稳,影响深远。

关键词:唐代;选举;士大夫;法律素养;

 

礼法之争是简单的道德与法律之争吗?

文扬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在清末新刑律制定过程中,针对"无夫奸"是否入刑,礼教派与法理派相持不下,牵引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走进清末"西潮又东风"的历史情境,法律与道德发生着深刻的语义变化,双方的争论蕴积着古与今、中与西的时空错置。礼教派因循中学旧识,持守理学视域下的德刑观,强调"刑律本于礼教"、失礼则入刑;法理派援引西学新知,接受了伦理学视域下的道德观,区别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并以"伤害原则"作为法律制裁的依据。随着礼的隐退和伦理学学科的建立,德礼与刑罚本用、主辅、合一的关系,最终转向法律与道德对等、互补、分离的关系。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道德;伦理学;

 

“法语”“信行”:

我国传统司法治理“无讼”理念之实践意蕴

邱玉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讼"是我国古代司法治理的最高理想。历代先贤多有从不同角度对"无讼"理念进行注疏集释,由此形成了"谋始作制,化之在前""用意精诚""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修身情通"等学说,虽然众说纷纭,但却与追求"无讼"之司法治理实践相互印证。地方官是司法治理过程中"无讼"理念的重要践行者。其中,劝导示谕之"法语"是地方官承教宣化以期"无讼"的见证,其内容多为采风俗之疵直书劝言,甚至不惜痛陈讼弊,以期厚善民风实现"无讼";讼狱平情之"信行"是地方官以精诚听讼方式追求"无讼",为此地方官在听讼实践中本之于勤,行之于善,不遗余力地诲诱顽民。古人追求"无讼"理念的种种实践,对于当今的司法治理依然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关键词:无讼;“法语”;“信行”;听讼;

 

二十四、《交大法学》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执业困境与自我成就

王瑞超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的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关系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而是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

关键词:民国;女律师;执业困境;执业手段

 

幕友与明清州县裁判

——从“副状”文书出发

孟烨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幕友佐治之风于明代后期兴起,并从清代开始逐渐趋于兴盛。幕友佐治的兴起,与明代后期州县裁判开始替代乡治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途径密切相关。而国家对幕友佐治的肯定态度,人口增长所带来的审判量大幅增加,科举政策调整为幕友提供的人才基础,乃至养廉银政策的实施为地方官延聘幕友提供的经济条件等主客观因素,又进一步推动了幕友佐治的发展。幕友佐治的发展被清晰地呈现在裁判的微观变化中,副状文书的变化正是其中之一。清代中期以后副状逐渐成为流转于地方官和幕友之间,专门供幕友拟批所用的文书。并且因为副状中所体现的是幕友的工作成果,所以不同于其他大部分裁判文书,副状最终并非归档案而是由地方官个人收存。

关键词:幕友;副状;明清裁判;历史变化;

 

近代中国侵权行为用语考略

王亚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侵权行为用语在近代中国的引入与确立历经以下阶段:19世纪在华外国人水平和方式不一的少量译述,展现了关于侵权行为的早期汉语表达,但未能形成恰当对译词并产生影响;20世纪初,移植于日本的"不法行为"成为清末表述侵权行为的一般用语;《大清民律草案》首次采用"侵权行为"一词,该词在民国得到沿用,并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成为通称。近代中国采用"侵权行为"这一名称,缘于继受了日本学者依其本国规范形成的侵权行为概念,但侵权行为规范主要取法德国,因此法律名称的自身意义与制度意义不能契合,"侵权行为"一词的合理性也受到一些民国学者质疑。尽管如此,近代中国采用"侵权行为"仍属相对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早期译文;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权利;

 

从国家教会法走向宗教宪法

——德国宗教治理的百年变迁

田伟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宗教治理问题上,德国宪法学在过去20年经历了从"国家教会法到宗教宪法"的范式变迁。这一范式转换的核心在于对宪法宗教自由条款和政教关系条款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具体表现为对政教关系条款(魏玛教会条款)的重新解释。魏玛教会条款是1919年魏玛制宪时妥协的结果,在1949年波恩制宪时,又因二次妥协而被纳入基本法。在基本法秩序下,魏玛教会条款经历了意义变迁。从政教关系到宗教自由、从宗教同质到世俗多元、从"国家"到"宪法",构成了从国家教会法走向宗教宪法的三个动因。通过这一范式变迁,政教关系条款得以与宗教自由条款相连接,制度性条款实现了基本权利转向,魏玛教会条款生发出了新的生命力,从而因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达致一种更为理想的宗教治理模式。

关键词:魏玛宪法;基本法;国家教会法;宗教宪法;宗教治理;

 

“同侪审判”词义考

——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

万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关键词:《大宪章》第39条;贵族;同侪审判;陪审制; 

 

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

杨立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

摘要: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数字的首要功能是"内算",可以在"道"的层面进行形而上的哲理阐释,将古人对天人和谐、阴阳平衡、秩序建构的追求和关切展现出来,从形而上的层面论证王朝政权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阴阳五行化的数字具有显著的文化性和制度性特征,它们可以对罪名、犯罪行为、刑罚体系进行形式化处理,用以表示或象征某种制度体系,展现立法者或记载者的某种理想和观念。在"器"的层面,数字的"外算"功能及其可量化和整齐化的特征,可以实现统治者建立法律治理和科层统治的目的,其本身也呈现出政治教化和秩序建构的面貌。传统的数字观念渗透到民族文化的深层次结构中,影响着人们的认知和思维。梳理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数字现象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逻辑,对于理解当前的一些法律行为和现象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神秘数字;哲理阐释;表征宣示;秩序建构;

 

二十五、《南大法学》

 

国际礼法观:清代中国的朝贡与条约

颜丽媛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朝贡与条约并不是平行无关也不是绝然对立,其背后是中华天下礼秩序与欧洲国际法秩序两种国际秩序之间在整个清代中国从接触碰撞到互动博弈,再到渗透兼容的漫长过程。清代中国最初在传统朝贡之外曾与俄国缔结的平等条约并未对中华天下礼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道咸年间因战败与列强加速缔结了各类不平等的条约、同光时期"有约国"逐步取代"朝贡国",致使中国丧失"华夷"话语,中华天下礼秩序土崩瓦解。然而,中华天下礼秩序的道义精神却消融于欧洲国际法秩序的强力扩张中,在清末中国形成了义力并举的国际礼法观,进而催生了不平等条约概念,推动了国际法秩序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完善。

关键词:条约;朝贡;国际秩序

 

官司讼累生态与徽州民间调处解纷偏好

——依据明清徽州文书的解读

魏文超 范忠信

上饶师范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

摘要:明清时期,我国一些区域尤其是江南地区是否已如学界所言形成了"健讼"民风?徽州文书特别是诉讼文书档案并未证实。透过徽州文书可以看出,州县司法由于理讼效率低下、民刑程序不分、贪腐横行及交通困阻等因素,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讼累。在官司讼累余悸之下,百姓自然形成了通过民间调处尽快了结纠纷的选择偏好,在州县司法的告诉前、审理中与判决后三个阶段,民间调解均发挥着全方位的重要作用。这一偏好的形成,与民间调处成本、低效率高,官府对民间调解的鼓励依赖,以及民间调处更有利于修复关系等原因有关。传统官僚政治体制的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理讼能力)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民间社会的有限自治功能(特别是解纷自治功能)来加以弥补。

关键词:讼累;徽州;诉讼;民间调解

 

论近代中国司法界的肇端及演进

姜增

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

摘要"司法界"由"司法"与"界"两部分构成。字形意义上的"司法",在中国古代已经产生。而作为在宪政体制下与行政和立法相对的司法,则在清末以后才出现。"界"的实质含义在古今之间并无多大区别,都具有范围、边限之意。通过多个数据库的搜索对比发现,"司法界"一词的使用从无到有以至盛行,大致以宣统三年(1911)为界。宣统二年(1910)前后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措施的规定与实施,如《法院编制法》的制定、第一次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的开展等,为司法界搭建了一个制度性的骨架,也与"司法界"语词出现的大致年份相互印证。自司法界在语词和实体上生成之后,其逐渐演进为一种稳固并为法律人所易辨别并拥护的场域空间。这样一种演进的趋向,是司法社群在人际交往中不断明晰自己身份,并与政界的对照之下进行的。 

关键词:司法界;政界;《法院编制法》;法官考试;场域;身份认同;

 

重令型国家的观念建构

——与朱腾教授商榷清华简《子产》的定位

王晨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令"上升为固定执行的"律"是一个历史过程,同时也是中央重组自治性封建族邑聚落、建立分工官僚管理体制、调配人力资源及规范制令的强效国家衍生史。朱腾教授的论文为重新解释清华简《子产》提供了契机,借此可以摆脱"德刑并重"等儒家惯性思维,是重新认识《子产》简所提供关于"令"伴随着集权行政模式兴起的重要思想史料,由此也可完善朱腾关于战国令制的叙述。《子产》的内核正是建立配合战国时期高强度动员令的意识形态,旨在打破分散的族治自保,调动人力资源固防,形成君民上下协同的机动兵力。《左传》中的子产和战国中后期《子产》简所处理的问题,就是地方宗法分封贵族向集权型君主的治权转移。

关键词:清华简;子产;集权;令;

 

19世纪4部《大清律例》法文译本译者序言

菲利克斯·勒努阿尔    王春荣

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大清律例》自1810年被英国汉学家及时任英属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成员的小斯当东爵士(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译成英文在欧洲出版后,四部法文译本也相继于19世纪问世。1812年,勒努阿尔侯爵率先把小斯当东的英译本转译成法文;1865年,加布里埃尔·奥巴雷中校把当时越南阮朝效仿《大清律例》所撰的《皇越律例》(欧洲人称之为《安南法典》)首次从中文原著译成法文,它是法国在殖民安南初期对安南乃至中国法律的首次窥探;1876年,霍道生上尉重译《安南法典》,该法译本以其译文和内容的完整性而闻名;1891年,来华耶稣会士鲍来思神父基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书籍编译了一本给传教士用的手册,取名为《大清律例便览》。现把这4部译著的译者序言译成中文,以此展示19世纪法国人眼中的中国传统法律观。为便于读者理解,对文中相关术语、词条及文本考证以脚注形式作补充说明,脚注皆为译者注。

关键词:《大清律例》;法文译本;译者序言;《安南法典》、中国法;

 

二十六、《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奠基者

——纪念霍姆斯大法官诞辰180周年

周永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19世纪中叶,罗马法所开创的古典形式主义面临现代社会转型的强烈冲击,在大陆法系的耶林通过概念的合目的性诠释使形式主义与正义相容之后,霍姆斯在英美法系开创了同样兼容形式与正义的经验论法学。霍姆斯经验论法学用独创的"经验"概念,对逻辑推理过程进行了实践理性改造,实现了司法哲学中规则与经验的统一、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法发展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使法的确定性与法的合目的性发展相容,从而奠定了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根基,确立了具有包容性实证主义特色的预测论法概念。霍姆斯法学的总体倾向是逻辑形式主义,而不是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研究霍姆斯、正确理解与借鉴霍姆斯的经验论法学,对于把握当下中国司法哲学研究的方向与促进司法实践的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霍姆斯;司法形式主义;经验;逻辑;预测论法概念

 

重估中国法文化中的“讼”

——以《周易·讼》卦为中心

李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周易》荟萃中国思想文化精要,其中《讼》卦之象与辞为理解传统法文化中的"讼"义提供了最具深度和包容性的平台。由《周易》经传可知,讼的意义非止于审判、诉讼,实为人主动"化性起伪"参与世界,经历"私→欲→争→讼→理讼→无讼",最终公断辩理而自觉以知止于理的证道历程。核心为"争"与"公断"二义:争是人健动参与世界的基本方式之一,意味着"人化"世界并为之赋予价值。但讼起于为"私"之争与造作,自我意义与价值彰显是与讼者的目标。任其发展至穷极势必终无所"成",因此必须"公断"。"无讼"是公断的追求,意味着消解而非压抑争讼,意在使人的自我成就由自我之私利最大化转向明理和知止的自觉,实现由求利向合道的转化。

关键词:讼;周易;象;争;公断

 

主观权利理论与罗马法体系

米歇尔·维莱  巢志雄

巴黎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罗马法体系的核心概念,也是贯穿罗马法整体的要素,是"物(res)"和"诉(actio)"这两个概念。在罗马法体系中,没有"主观权利"概念存在的确切依据。《法学阶梯》"物"编的内容不能简单理解为各种主观权利的表达。"物权"概念的提出完全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杰作。《法学阶梯》的"诉"制也不是主观权利观念下的产物。"诉权"概念的提出是潘德克顿法学家的贡献。"主观权利"概念不是罗马法的真正创造,罗马法学家们从未以权利的主观功能为视角来研究权利问题。

关键词:主观权利;罗马法;诉

 

论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

王德志 李猛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权思想在清朝末年传入中国,出现了要求民权的呼声。民国时期,"人权"代替"民权"成为思想界阐发权利思想、提出权利诉求的核心范畴。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可以分为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国统区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两条主线,国统区人权教育所体现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理念,而革命根据地的人权教育则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人权思想对民国时期的思想界和社会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民初的修身课本中甚至出现了人权的内容,国统区发生了反抗国民党黑暗统治的"人权论战"和"人权运动",革命根据地则制定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民国时期虽然没有出现专门的人权教育机构,法学教育中也没有人权法之类的课程设置,但是宪法学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承担着宪法教育和人权教育的双重使命。

关键词:人权教育;民国时期;国统区人权教育;革命根据地人权教育;

 

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

——从基本范畴认识民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贡献

曾韬 张翔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宪法规范力的维系虽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状态,但宪法学可以通过自身的学术建构活动对其起到辅助作用,相应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可以被称之为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从民国宪法学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概念、宪法概念和法治概念的建构作品中可以看出,民国宪法学的主要施力方向是通过个别的概念建构活动起到强化宪法规范力的作用。这个方向不仅是评价民国宪法学历史贡献的根本着眼点,也是当今宪法学可资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规范力;学术建构;基本范畴;概念建构;民国宪法学;

 

中国近代以来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宪法课程体系是宪法教育、宪法学研究以及构建宪法文化的重要基础,在宪法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承担宪法教育使命的课程体系是否完善不仅直接影响宪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对整个法学教育也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近代宪法学教育发展中,宪法学课程体系经历了雏形、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从一个视角反映了宪法学教育在中国发展的进程。本文以宪法学课程在近代中国演变的文献档案与资料为基础,勾勒近代宪法学课程演变的过程,为研究宪法学的中国传统提供参考资料与思路。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课程;宪法学教育;宪法学本土化;

 

二十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苏轼文人仕宦的现代教益

单纯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苏轼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旷世文豪,更是中国文人仕宦中的标新立异之士。其文才学识足可与西方智者亚里士多德媲美,而其寓儒家政治伦理于豪放诗文,一生宦海沉浮而士节不屈的书生意气,古今中外罕有其匹。本文论述苏轼少年立志赖有名士范滂垂范与苏母家教,弱冠成名,以仁义辨赏罚,申明儒家仁厚之德为治理原则,法家惩罚之度为治理之术,朝议则重儒抑法,贬谪则随遇而安;辞赋止于山水日月,深意寓于治国理政;申明儒家"天下为公"之伦以约束封建皇权至上的"家天下"之私;阐明国家治乱系于道德之深浅,而非富强之功利。虽有"满腹经纶",屡挫于"一肚子不合时宜",其"身体力行"所折射的文人仕宦之得失教训为:天下为公,经世济民,以德约权,文以载道。

关键词:以德约权;道德勇气;重儒抑法;文人仕宦

 

《学说汇纂》41,1,44:“狼嘴里的猪”案

托马斯·芬克瑙尔  毕经纬

德国图宾根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先占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在罗马法及现代民法上多有讨论。古典晚期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引述古典盛期法学家彭波尼的观点,对一个涉及先占的案件详加论述。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在物权法中较多讨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较少讨论所有权的消灭方式不无关系。两位古典时期的法学家在讨论这一案件时,对于案件中所争议的家猪所有权仍维系在原所有权人处抑或已经消灭而归于将猪从狼嘴中救下的农夫所有这一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在区分"野生动物"、"家畜"以及"像蜜蜂和家鸽这种驯养动物"三种不同类型动物的基础上,对于像本案中家猪这类属于家畜的动物,藉助物之"可复得性"这一标准,在其可被重新获得时,仍以原所有权人的持续性利益考量为重。本文采用"《学说汇纂》注释"这样一种研习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经典范式,在对原始文献文本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动物先占在学说史上的继受详加考察,并与现代法作了比较。 

关键词:无主物;先占;可复得性;民法典《学说汇纂》注释;

 

由礼乐到礼法

——宋初理学转向中的张载礼法思想

张学炳

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作为北宋五子之一,张载在对抗佛老,重建儒家价值体系中,通过规范祭祀之礼、设计宗子之法、提倡井田制度,建构了其礼法体系,奠定了理学基础。张载一方面重新确立丧葬祭祖的礼仪程式和宗子之法的封建秩序,另一方面倡导恢复作为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其中,宗子之法是关键环节,井田制度是根本保证,祭祀之礼是仪节表征。由上述三者相辅相成所构筑的张载的礼论中,"礼"从外在方面突出强化教化功利目的,变为"法";从内在方面褪去情感色彩变为"理","法"与"理"成为"礼"的两面。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成为扼杀人的感性自然欲求的刚性法度,礼法体制取代了礼乐文化的古老传统。

关键词:张载;礼法;礼乐;理学

 

女性经验与柔性司法改革

——科沃斯与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源起

·奎恩  王新宇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传统的法律叙事,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史也是男性叙事史。但是男性叙事并不代表法律现实主义发展史的全部,女性叙事缺失的原因在于对史料有目的性的忽略和遗忘。本文以上世纪初女法律人科沃斯的经验脉络展开史料挖掘,内容既包括如何进行性别经验的法律理论建构,也包括进行女子法庭、家暴案等审判方式的改革。从性别视角来看这些改革对于女当事人法律地位、女法律从业者职业发展的实质影响,都具有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开创性地位。

关键词:女性经验;性别叙事;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中国古代司法秩序中的衡平原理

王世友  周少元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以衡平为手段,以公正和谐司法秩序构建为目的。衡平司法肇始于君权神授思想下的天命观,发展于儒家仁礼思想下的伦理秩序观,表征为法家以法为本的公正法律观,暗合于道家无为而治的自然平衡观,蜕变于阴阳五行学说的对立协调观。衡平司法以国法为基础规范,以天理为最高追求,以礼制为底层规范,以民间法为地方性规范。衡平司法的实践依托制定法,并以制定法中的"不得应为"条为兜底条款。通常情况下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很好地解决其情、理、法协调问题,当制定法阙如或与天理、人情相抵牾时,司法官往往通过情、理、法的融通,发挥衡平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或屈法伸礼,或执法原情。衡平司法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彰显个案公正,回应自然秩序诉求,最终构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和谐司法秩序。

关键词:衡平;司法秩序;天理;国法;人情

 

清代共同犯罪首从认定中的疑罪处理

——以监候待质为中心

申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山西警察学院

摘要:共同犯罪首从认定的疑罪处理是值得关注的一个话题。清代监候待质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共同犯罪事发在逃后现获人犯的定罪量刑问题。该制度初创之后,受主流理念和治术权衡的转变的影响,从乾隆至嘉道经历了自删除到重建的立法调整。其过程包括"拟罪监禁"、分罪定限、整合条例与扩延主体四个阶段。调整后的监候待质制度为共同犯罪事发在逃后处理现获人犯的疑罪问题提供了系统规范的法律依据,但也存在难以根除的制度痼疾,呈现出顾此失彼的局面。因此,应当反向借鉴监候待质制度,消除传统"疑罪从有"的影响,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关键词:共同犯罪;首从;疑罪;监候待质;

 

先秦儒家“德政”思想与君权“限制”

姜登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权的合法性是政治问题的核心。以什么样的理论为政权合法性进行辩护是对当权者政治品德和国家政治道德的检验。我国自夏朝以来就以"天命君权"来标示政权的合法性,到西周初期基本形成中国古代以"天命君权"和"民命君权"为核心的"德政"思想,建立起"天命君权"和"民命君权"的政治体制。这种德政思想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最终定型于西汉武帝时期。古代的"德政"思想不仅担当着对政治合法性的证成,同时也包含着对统治者的权力制约功能。尽管古代社会君权隆盛,但德政体制的建立还是对君权政治发挥了相应的制约作用,展现我国古代社会一种独特的君权"限制"。

关键词:儒家;德政;天命;民命;限制;

 

现代产权思想的变迁

张燕飞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现代产权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发展历程,各个时代的经济学家都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了富有创见的产权学说。通过对各历史年代下现代产权思想的梳理,一方面能让我们对产权问题加深认识,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科学指导下吸收西方历史上有益的产权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的产权理论献力。

关键词:产权;劳动力产权;产权分配;产权制度变迁;

 

二十八、《法学家》

 

转译、挪移与反响:20世纪前期中国修订不平等条约过程中的国际法运用

卓增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际法史的研究开始逐渐摆脱欧洲中心主义,重视非欧洲地区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这些研究成果强调,以南美洲国家为代表的边缘国家在19世纪末参与到国际法讨论之中,为本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平等地位。在同一时期,中国的外交官和国际法学人也充分参与到国际法世界之中,以国际法为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当时中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之核心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因此,中国在20世纪早期对国际法理论和概念,特别是生存权和情势变更等,积极进行引入、转译和重新解释,以期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提供国际法依据。20世纪早期中国修订不平等条约过程中的国际法运用,在国际法世界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可以说,在国际法的近代发展过程中,中国不是无声的背景和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发挥着自身创造性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国际法;不平等条约;欧洲中心主义;生存权;情势变更;

 

通过法律对女性的社会动员

伊卫风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颁布婚姻家庭法律的方式对农村女性展开的社会动员,促使她们走出家庭和走入社会,支持乃至参与中国革命。中国共产党此种通过法律的社会动员,当时赢得了大量农村女性的认同,但起初也曾因一部分内容过于激进,引发一些男性农民、革命战士乃至部分党员干部的质疑或抵制。中国共产党随后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有效地回应了前述质疑或抵制,最终赢得更多人的支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与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同样重要的还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女性的社会动员,使女性从实践中认识到自身在家庭、社会及政治领域中所拥有的种种权利。这样的认知逻辑,与西方女性主义以性别政治为基础来主张女性权利的认知逻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农村女性;婚姻家庭法律;社会动员;女性主义;

 

二十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百年演进

廖奕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便是其纲领之精魂。历经助推革命的法律理想动员、奠立国本的法制规范生成、协同改革的法治战略形塑,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迎来了新的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的法律理想、法制主张和法治战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正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含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整合为中心,形塑为面向均衡的新法理思想体系,以此连通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的政治主张和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法治观念的时代创新上,具有整合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学术与政治、精英与大众的显著优势。这种特质和优势,鲜明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及其引领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实践中。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

 

(整理范围为2021年度刊出的法学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及扩展版期刊,排序不分先后。整理者为四川大学法律史学硕士生周芩宇、史悦微、杨则。如有疏漏之处,请各位师友谅解、指正。)

 

文章来源:【法律史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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