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作者陈利,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与文化系和历史系副教授,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暨刑法学和社会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其专著Li Chen, 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5)获得美国亚洲研究协会2018年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列文森奖。
本文原刊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7卷第1辑。本文在推送时,删去了在原文中的注释信息。若您阅后有所收获,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史漫谈”(ZWUfsmt)。
摘要:本文借鉴跨学科理论和方法,对史料的性质、搜集、挖掘和分析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和近年海外中国研究的成果,将这些工作暂且简单归纳为四个字:思全深新。即对史料性质要认真思考;对互补性史料收集要全;对重要史料挖掘要深;对史料分析角度要新。希望这些初步的探讨能抛砖引玉,促进研究者们在利用司法档案和其它相关史料时,挖掘更多新的研究问题和路径,并取得更大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史料,司法档案,交叉学科研究,微故史,隐形档案,互补性史料
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出版了数量可观的学术文章和专著。究其原因,除了研究者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兴趣增加外,还包括近些年来法律文献资料的发掘、整理、开放和出版工作也是成绩斐然,促成了各种新的研究项目。不过,虽然法律史研究的著作源源不断地出版,但取得重大理论突破或对具体课题研究有开创性分析的上乘之作仍然屈指可数。不少论者认为,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研究者对史料的收集和利用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理论性指导,而在研究法律史时也对运用交叉学科的概念或分析框架缺乏兴趣或信心。要解决这些问题,长远之计是鼓励年轻学者更好地提高这方面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水平。
为此,应本辑执行主编之邀,笔者不顾才疏学浅,就过去二十余年求学及研究中的个人体会和管见所及,同青年读者们试着探讨一下如何将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有机紧密地结合起来,希望有助于找到一些新的研究角度并提高分析的深度和学术价值。本文所论对于训练有素的学者自属基本常识,遭班门弄斧之讥在所难免,但如果能促进年轻学者对此有更多的思考,也不算浪费了时间和版面。交稿时限较短,兼之不少想法是初次进行书面梳理,所以谬误之处只得俟日后再补充修正。知我罪我,权当抛砖引玉!
自从历史学研究作为一门现代专门学科以来,提倡用“科学”方法治史的观点,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学界的主流地位。所谓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官方档案文献,就成了绝大多数历史研究者最为重视的学术资源和立论之本(本文用“史料”一词来指称包括官方档案在内的各种所谓的原始资料)。史料的详实和被赋予的权威程度,经常决定了历史著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这种强调史料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并坚信研究使命是还原历史事实和真相的观念,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开始受到较为广泛的质疑和挑战,但其影响在当今史学界仍然随处可见。这对于将朝廷颁布的律典条文或官方司法档案作为主要资料和研究对象的法律史学者来说,尤其如此。
以清代法律史研究为例,最近几十年来整理开放的资料,不仅有台北和北京故宫现存海量的清代中央各部门档案文献(包括各种奏折和题本等),还有四川巴县、南部县和冕宁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厅新竹县,青海西宁府,以及辽宁双城县等地方衙门的司法判决文书及行政档案。由于这些档案来源于政府机构,似乎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又因为它们所保留的历史信息在数量和类型上具有绝大多数其它文献资料难以比拟的优势,所以成为众多清史研究者的学术宝藏和争相援引的资料。但是,这些庞大数量的史料,在促进了研究的同时,也造成了研究者对这些史料的依赖性和很大的被动。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对这些档案或相关史料的形成和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性研究,对其价值和局限性认识不够充分,因而限制了自己分析和利用这些档案的理论深度。
最近一二十年间,在欧美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形成了一个所谓“转向档案”(the archival turn)的学术潮流。不少学者就如何利用官方档案做了很多有益分析,还引申出将档案视为一个理论概念,一种集体记忆,一种社会政治或文化空间来进行研究。而在历史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再简单认为档案(只)是寻求历史真相的数据库,也不再认为历史学家的工作(只)是将历史事实客观重现。新史学理论呼吁我们要重新审视现存史料的来源和性质,以及研究者的使命和工作。就如同美国历史人类学家安·斯窦乐(Ann Stoler)所说,历史档案不是“找回”历史知识[和真相]之所在, 而是“生产”历史知识[和真相]之所在;并且,档案的结构、组织形式和信息分类,都反映了背后的知识体系和政治权力关系。换句话说,包括历史档案在内的史料,不应该像过去那样只被当作历史研究的信息来源,而它们本身就应该是历史学研究的对象和思考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史料的收集、选择、解读和分析进行综合细致的考虑。
为此,笔者在本文中拟结合自己的体会和对近年海外中国研究成果的了解,为年轻读者将这些方面的工作暂且简单归纳为四个字:思全深新。换而言之则是:对史料的性质要认真思考;对互补性史料收集要全;对重要的史料挖掘要深;对史料的分析角度要新。这些听起来都像老生常谈,但如果真要做到位,则并非易事。笔者在此前研究中也并非都能将这些建议落实,更遑论达到较高水平。所以本文目的是一种交流学习,也是同读者共勉!
一、对史料的性质和价值要做更多批判性思考
作为史学研究者,首先我们要正视一个显而易见但又很少被重视的事实:所有史料,尤其是官方档案资料,本质上都具有残缺性(incomplete or fragmentary)和片面性(interested or even biased)的双重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体现在现存史料从数量上来看只能是相关信息的一部分或极小部分,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现存史料从内容上来看只代表了部分当事人、见证人、转述人或评论人的角度。这可以从当前年轻学者比较熟悉的日常生活来理解。就像19世纪末中国出现的那些中英文报纸对清末时事的报道今天已经成了研究者的原始资料一样,现在互联网上的各种公众号、微信或QQ交流的记录或截图,爱奇艺、Youtube或快手上由无数知名不知名的用户自导自演并免费上传的的音像资料,甚至淘宝上拍卖东西的广告和图像,都可能成为将来学术研究的原始资料或史料。很显然,这些资料不可能都会完整保存下来(比如,我们用手机拍摄的照片和微信聊天的记录,以及手提电脑里的文件,除了自己故意删除外,还经常因电子设备更新换代而在无意中就永久性丧失了),即便保存下来的资料,对于了解21世纪初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情况而言,最多只能提供挂一漏万、浮光掠影的信息;而这些资料的产生和保存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偶然因素和个人动机,则更是将来的研究者难以准确解释的问题。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20世纪初以前的档案文献和其他史料。
对于没有现代媒体和音像技术的历史时期,史料的残缺性更是明显。除了现存文字资料本就支零破碎之外,我们对于由转瞬即逝的视觉、听觉及嗅觉所感受到的历史现实生活知之更少。今天只能凭着现存的极少信息,来想象明清甚至更早时期的音乐或戏曲演奏的方式和效果,文人吟诗作画的声音和表情,市井小民如何骂大街和欢庆节日,或者君臣朝堂议事争论不休等日常生活百态。如果我们同意历史上所有发生过、存在过或经历过的事物或现象都留下了某种有形或无形的历史痕迹,那么可以进一步推定,目前尚无法找到的历史记录或痕迹,形成了同现有各种文本和非文本史料之间一种相互呼应和互相解读的关系。这些对理解现存史料密切相关的信息,可被称之为“隐形史料”(invisible sources),而相对于现有档案而言则可称之为“隐形档案”(invisible archives)。承认这些隐形史料的存在,有助于我们在利用和解读现有档案和其它史料时,秉持一种更加谨慎和开放的态度。在分析史料时,不会拘泥于先入为主的想法或成见,而是批判性地对待现有史料中的信息,研究它们产生的背景和涉及的利害关系,并分析有哪些相关的信息被有意无意地埋没或销毁了(包括问自己:还有什么隐性史料或档案存在?后者对同一个事情或现象会有什么别的解释或信息?)。
正视史料的残缺性及片面性,并重视隐性史料,不是苛求研究者去重构成百上千年前的历史全貌。但如果一个作品或著作确实能很好地再现已经了无踪影的历史场面或图景,则往往会成为传世之作。像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1751年《乾隆南巡图》和清朝的《红楼梦》之类的美术或文学作品,其重大历史价值就在于通过非凡的艺术手法,将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或个人生活的种种细节栩栩如生地展示给后世的观者或读者,而这是无数其它历史文献和档案加起来可能都无法达到的效果。同样,在历史学领域,除了下文提到的孔飞力(Philip Kuhn)和金斯伯格(Carlo Ginzburg)的微观史名著外,耶鲁大学的史景迁(Jonathan Spence)、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的卜正民(Timothy Brook)和加州大学的曼素恩 (Susan Mann)等当代顶尖汉学家的一些中国史著作之所以蜚声中外,很大程度也是因为他们将深厚的史学功底和高超的史料运用与写作技巧结合起来,让现代读者能身临其境地重温几百年前的历史和生活。易言之,这些学术名著通过精彩的史料分析和文笔,以及由此让读者产生的合理想象和推理,一定程度弥补了史料的残缺,重建了部分隐性史料,从而大大地缩小了读者和历史现实之间的距离。
对史料来源和性质进行考察,还会让我们更加关注史料的创造者和目标受众的性别、种族、宗教、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及他们相互间的权力关系,从而对史料内容可以更准确地予以把握和分析。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近几十年的女性研究、种族研究和后殖民主义研究等领域的学术成果和理论方法。以中国妇女史为例,除了高彦颐(Dorothy Ko)、曼素恩(Susan Mann)、贺萧(Gail Hershatter)等西方学者研究明清时期妇女的重要学术成果之外,法律史领域中也有白凯(Katherine Bernhardt)和柏清韵(Bettine Birge)等学者对宋元明清时期的妇女财产权、婚姻和法律主体性的研究。但是从妇女史或性别史的角度来研究清代司法档案还有很大空间。比如对司法文书进行性别化解读(gendered reading),可能会赋予无数地方司法档案和刑科题本以新的利用价值和分析维度;档案中对男女涉案者的描述,可以揭示当时关于两性在生理和心理特征、家庭及社会角色定位等方面所存在的社会和文化心态。苏成捷(Matthew Sommer)对清政府如何规范同性性关系的研究,以及戴真兰(Janet Theiss)对清代妇女面临的道德压力和性别秩序(gender order)的研究,都是这方面很好的例子。
二、对类型和内容互补的史料收集要尽量全
提倡史料收集要全,不是说研究时要穷尽一切资料,也不是说资料总是多多益善,而是建议在史料数量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对内容和类型互补的资料要尽量收集齐全。此一考虑,主要是基于上文提到的现存史料天生具有残缺性和片面性的双重特点。收集内容及类型各异而又互补(complementary)的史料,有助于研究者听到代表不同利益、阶层、性别和观察角度的各方声音和主张,进而重构一个更加包容(inclusive)和多元化(diverse)的历史叙事,从而更准确地了解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免我们的研究总是被历史或档案胜利者(victors of history/the archive)的角度(经常也就是强权或精英者的角度)所决定。
以清代法律史研究为例,除了利用中央或地方政府留下来的律典、条例、地方法规、通行、成案、谕旨、奏折或题本、实录和说贴等官方文献,以及其它各种司法和行政文书档案外,研究者还应该对方志、家谱、已/未出版的文集、私人日记和信函、各种民间契约、文书、碑刻或志铭、行规或民间不成文惯习、采访或口述记录、以及有关的影像或器物等各种文字/非文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其价值、关系和互补性。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研究项目都能收集到类型和内容这么齐备的史料,但在设计资料收集工作和分析所得资料时,研究者应该有这个预先规划和统筹意识,并认识到所收集信息以及因此得出的结论之局限性。
若将清末光绪初年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作为例子。对于二人是否因奸毒杀后者丈夫葛品连以及他们的死刑为何最终被刑部复审推翻,有研究者可能会选择就刑部档案,再加上翁同龢或其它刑部官员的私人日记,来比较分析清朝刑事法制或司法实践的特点,就如同哈佛大学安守廉(William Alford)1984年发表的文章那样;别的研究者可能将上述司法档案,同上海的《申报》或《北华捷报》等大众传媒上连篇累牍的跟踪报道结合起来,分析官方和民间士绅(尤其是浙籍人士)以及中外社会舆论对于该案案情和结果的不同理解、表述和及其利益诉求,或者分析它们如何反映了传统中国司法政治和“黑幕”(比如徐忠明和杜金最近关于此案的研究);还有研究者可能会集中研究清末以来关于该案的各种传奇、故事、文学及戏剧,以了解中国文学和法律文化的互动及演变。而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在将这些材料(及其它相关信息)都能在某种意义上考虑进去。因为这些资料来源各异,代表了不同利益、角度和时代背景,其结果就是对同一事件可能形成了多种但都自成一体的合理解读,或者说多种都能自圆其说的复数“真相”或历史叙事(plural “truths” or multiple narratives)。这儿不是说从原则上否认历史事实的客观性或者否认史料有其相对可靠性,而是说特定研究者不见得有足够的信息来确认自己的解释就是最准确可靠的。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资料进行综合比较和批判性分析,或者对关于同一事件的不同史料就其事实根据和动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e), 我们可以从多角度来理解事情原委和当事者的想法及行为,还经常可以在不同表述或材料的缝隙之间(fissures)寻找到可能更接近历史事实的第三种解读。顺便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研究者在收集、整理、分析相关史料时,可能在具体操中有不同的选择和考量,因而会产生在承认多种历史叙事的基础上又一种新的变量和解读。
在《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暂定译名)一书中,笔者为了分析欧美国家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认知形成过程,不仅使用了横跨二百多年的各种中外官方档案(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包括中国、英国、美国、葡萄牙、西班牙、法国、荷兰等国的资料)、大量的游记、外交官和政要的私人日记或信函、西方知识界名流和传教士的著作,还使用了来源于10个西方和亚洲国家地区中近30个不同城市发行的70多家报刊杂志,以及从数十个博物馆和图书馆中收藏的文献资料、水彩画或明信片和照片等。其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改变过去那些只专注于官方档案或其他一两种类型史料的研究倾向,更好地把握西方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及想象是在什么样的话语体系中和复杂动荡的国际关系条件下形成并演变的。在考虑不同声音和观点的同时,该书也希望能借此反过来观察上述材料所反映和催生的中国形象以及中西异同的观点在西方是如何传播的、对西方不同社会阶层带来何种影响。所以该书分别从档案(archival)、知识界(intellectual)、大众(popular)和官方政府(official)的角度来展开分析,多维度、多切面地探讨一组相互关联的理论问题。
史料互补性(complementarity)的问题常常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史学理论和研究方法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改变过去长期将法律史局限于研究国家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判决模式的做法,而是将法律和法律史作为一个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相关问题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和窗口。这也就要求我们从研究那些方面的学术领域中汲取有用的概念、理论和分析方法。诚然,一篇论文或一本书不可能研究太多不同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有这种跨越学科界限的主观意图和学术培养,适当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来设计研究题目和问题,寻找理论框架,并指导史料收集和分析工作。
三、对有价值的线索或案例在史料上挖掘要深
上文探讨了史料利用和分析的横向关系,本节再谈谈史料利用和分析的纵向关系,亦即对关键线索或有特殊价值的史料挖掘要深。这要求我们像超级侦探一样对相关史料抽丝剥茧地寻找和剖析,包括上文提到的互补性史料和隐性史料,并在把握了史料多维度意义的基础上,将一个历史事件或现象分析透彻,领悟到它们在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及其学术价值,在微观史著作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虽然国内法律史学界使用这方法仍然较少,但卡洛·金斯伯格(Carlo Ginzburg)等为首的意大利微观史学家所提倡的方法已经为不少国内学者所了解。在《奶酪与虫子》这一经典名著中, 金斯伯格通过深入分析一位16世纪的意大利小磨坊主因信奉违背天主教教义的异端邪说而被宗教裁判所审判时留下的供词,重建了正史不载但在乡间口耳相传的民间宗教信仰和地方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他的另一专著《夜晚的战斗》(The Night Battles),则研究一群因为相信灵魂会在半夜升空作战保护自己而被视为异端加以迫害的意大利北部村民的案例,揭示了16、17世纪欧洲统治阶层如何将风俗文化的差异变成了理性信仰与巫术邪教之间的矛盾。对微观史学家而言,一些看似反常或特殊的现象,经常昭示了(别处没记录下来的)更大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和历史潮流,即卡洛·金斯伯格和另一位意大利微观史学家额多阿多·格兰地(Edoardo Grendi)所称的“例外的普遍”(the exceptional normal)。
同金斯伯格的书相对应,现住多伦多的著名史学家纳塔莉·戴维斯(Natalie Davis)通过讲诉一个16世纪的法国农民多年冒名顶替他人丈夫而最后受审的故事,利用各种司法文书信息和其它资料,以及作者自己的合理推理,为读者成功展示了当时法国农村社会在财产继承、社会风俗、家庭关系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图景。中国史领域中的如下两本获奖专著也可被视为微观史的范畴。孔飞力(Philip Kuhn)的名著《叫魂》一书,对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从江苏爆发并席卷大半个中国的谣传割辩夺人魂魄而造成的恐慌和司法追捕进行了细致分析,从而揭示了18世纪乾隆盛世表象下所潜伏的重重危机和矛盾,以及清代政治体系中的专制皇权(monarchical power)和官僚权力(bureaucratic power)之间的张力和共生关系。而林郁沁(Eugenia Lean)的《施剑翘复仇案》一书,则研究了20世纪20年代的奇女子施剑翘在佛堂枪杀军阀孙传芳为父复仇这一案例。她详细考察了此案所引发的民国时期政治、法律、知识界人士和公众关于传统道德观念和现代国家法治关系的大辩论,对中国现代“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在形成过程中的特点和复杂性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解释。
上述这些微观史名著,显示了作者既能高屋建瓴更能细致入微地运用史料,通过个案研究,总结出既根植于详实史料又在理论上超出本案范围的历史意义,从而找到了被宏大历史叙事所掩盖、被中长期制度或经济、社会史所遗漏的分析视角。这些研究从史学方法和理论上,挑战了以费尔南·布劳岱尔(Fernand Braudel, 1902-1985)等年鉴学派(The Annales School)史学家所强调的长时段(longue duree)和决定性宏观结构性因素,以及国内读者熟知的黄仁宇的大历史观, 也为理解历史发展和变迁提供了一个新的、有时更有效的路径。
笔者的《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一书的第一章, 研究了1784年休斯女士号案件及其对中外关系和现代历史学的影响,也算是微观史研究的一个例子。为了撰写这一章,笔者在十年间收集了各种涉及本案的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一百多年间其他中西法律纠纷相关的官方档案和非官方表述,将一个二百多年来关于本案看似牢不可破的通说(即认为该案件的性质属于过失杀人,而且是西方寻求在华治外法权的道德和法理依据),从其事实依据上、法律推理上和相关历史研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根本性质疑,并结合该案件所涉及的中外各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重新诠释了西方在华治外法权的根源和所谓的中西文明冲突论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其中一件重要的中文奏折,作者整整找了十年,几经周折,才终于从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手抄出来,而此件至今仍未对外公开。对该案件的研究,还揭示了垄断性话语体系(primary discourse)影响下产生的有明显偏见的论述,是如何变成了权威的官方档案和现代研究所依赖的原始资料(primary source),再经著名历史学家之手变成了从大众到学者均无人质疑的共识和真相。这个由垄断性话语体系到原始资料的嬗变过程,是值得所有历史学者关注并警惕的。作为一个“微观全球史”(global microhistory)的例子,研究休斯夫人号案的意义也超出了本案,其分析结果对帝国档案的产生、权力知识体系的形成,以及国际关系和历史学的演变,都提供了新的解释。这次尝试也表明,微观史研究是可以同其它研究方法有效结合起来的。而就本文的主题而言,重点还在于研究者要懂得如何深挖史料以及为什么。
四、在史料分析上要勇于创新
在分析史料、表达论点和选用分析框架上要敢于创新。年轻学者不要怕人说自己标新立异,但也不希望被人说只会标新立异。研究要有创造性,这无疑是学术训练中一个基本要求,但是知易行难,面对大量司法档案和其它史料的明清法律史学者尤其如此。
一方面,如同上文指出的,有创意的研究和分析,首先是建立在对史料进行深入细致地综合考察和批判性思考的基础之上。比如在使用清代司法档案文献时,我们要留心它们反映了当事各方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和不平等关系,档案中的叙述抹杀了什么人的声音,被书吏或幕友整理过的诉讼案卷(包括犯人供词或详文等)当中有哪些情节被改动了,清代刑部或皇帝驳回地方官员判决时所依据的理由反映了什么样的司法和政治考量或意识形态等。这和安·斯窦乐(Ann Stoler)等学者所提倡的对档案文献进行“逆纹理解读”(read against the archival grain)的方法一致。通过比较分析和挖掘不同史料间的关系和差异,读出文献资料字面之外或字里行间的意思,进而获得重新解释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视角和信息。安·斯窦乐在此后的专著中还提倡了“顺纹理阅读”(read along the archival grain)的方法,来捕捉史料中和授权表述(authorized narrative)不一致的官方个别人员的情绪和看法。
另一方面,要在历史研究上不断创新,我们有必要熟悉各种史学理论和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除了历史学(不只是法律史),平常还可多关注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文学以及文化研究等领域内相关的成果和方法。此前已经有不少学者将其它学科的概念方法经由经济史、 社会史和文化史等角度引入到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来,包括大家熟悉的黄宗智(Philip Huang)、曾小萍(Madeleine Zelin)、苏成捷(Matthew Sommer)、步德茂(Thomas Buoye)、络睦德(Teemu Ruskola)和邱澎生等海外资深学者,以及如梁治平、朱苏力、徐忠明、强世功、尤陈俊和章永乐等国内学者。陈惠馨、王志强、张泰苏和其他一些学者从跨文化比较的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律史,亦是另一个学术创新的重要途径。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仅就笔者最熟悉的学者而言,其他有理论建树或跨领域研究的学者暂不赘述。笔者的《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一书同样借鉴了来自中国史、英国史、南亚史、欧洲法律史、西方帝国和殖民史、国际关系史、国际法研究、文化研究和后殖民主义理论、翻译理论、艺术史、以及批判性人类学等多个领域内的学术成果。
当然,历史研究中运用理论或借用其它领域的概念或方法并非毫无弊端。黄宗智在20年前曾指出,运用理论不慎或不妥,可能会陷入“不加批判运用、意识形态化运用、西方中心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包括中国中心主义)” 等四大陷阱。但是如果对这些陷进有充分认识并加以防范,合理运用理论可帮助拓宽研究思路,重新审视史料性质和内容,并因而对历史事件和现象得出或许更准确的解释。这些不同以往的思路,常常能给一些看似了无新意的题目和材料赋予新的意义,甚至将一些史料“变废为宝”。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纳塔利·戴维斯(Natalie Davis)的名著《档案中的虚构》所使用的“赦罪书”(letter of remission)。这种由重罪犯人(多是死刑犯)呈请法国王室减罪的书信,其本质上都是为当事人犯罪行为寻找借口和减刑的理由,所以其内容的真实客观性程度可能是档案文献中最低的一种。但戴维斯并没因此放弃这种材料,也不是纠缠于赦罪书内容是否真实,而是“将计就计”,通过分析赦罪书中的故事表述结构和背景,揭示了16世纪法国不同社会阶层如何理解犯罪行为和动机的合理性,以及讲述者和预期听众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了故事的讲述方式和内容。这些赦罪书还对研究16世纪法国社会和司法制度状况以及妇女生活和地位提供了宝贵信息。
同样,19世纪初至20世纪上半期,西方国家涌现了大量关于中国酷刑的文字报道和水彩画、明信片和照片等视觉艺术材料。这些资料曾长期被视为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野蛮残酷的证据。笔者《帝国眼中的法律》一书对这些“原始资料”进行了新的研究。其目的并非简单指责它们是西方殖民帝国“东方主义”或种族主义心态的产物,而是分析了这些文字和图像资料如何见证并催生了一个西方人在谈论和想象中国法律和社会的“情感共同体”(emotional community),以及西方近代的“感性自由主义”(sentimental liberalism)是如何在此过程中成为殖民主义帝国的一个重要的意识形态(ideology),即笔者所称的“感性帝国主义”(sentimental imperialism)。这种看似粗制滥造且带有明显偏见的材料由此获得了新的价值,并揭示了权威的官方档案资料所无法揭示的重要历史问题。
具体回到清代法律史研究领域,本文对史料的性质、搜集、挖掘和分析等方面所做的探讨,可以给利用清代司法档案和其它相关法律史料(如孔府档案和徽州民间文书等)带来不同的研究问题意识和路径。比如,现存州县衙门不同类型的档案资料,可以用于研究地方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和权力结构,民间经济或商贸活动的规模和模式(包括作为微观史或微观全球史的案例来研究),社会不同阶层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制度与功能的理解,鲜为人知的司法文化或司法政治的运行逻辑,被档案保存下来或被档案抑制了的女性声音和体验或者女性的法律/历史主体性,离经叛道但又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民间宗教信仰或风俗习惯,法律和法律知识在儒家文化和政治传统中的现实意义和象征意义(笔者正在撰写的关于清代法律专业人士的书稿即分析了此问题),滥讼与压讼这两种话语体系间的因果关系及其隐含的政治和文化意义,以及国家权力机器在基层社会中的体现或缺失(及其替代机制)等等。当然,每个研究项目在论点和分析上的创新程度和学术价值,还取决于具体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史学理论素养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领悟力和执行力。
文章来源于 微信公众号 法史漫谈 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