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谢 晶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同古今中外法律及实践的惯例,《大清律例》对“神物”有超乎对普通物品的特殊保护,并主要体现在“盗大祀神御物”、“毁大祀丘坛”等律例之中。但是,这些规则因受周孔以降人文精神的影响,对神明由盲目崇拜转向实则对伦常秩序的关注,“敬神而不佞神”,严格限定律例中神物的种类、范围以及侵害的方式。宗教在我国传统时代通常能享有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欧西因历史上宗教颇为不自由,故作为回应,近代以后逐渐形成一种相对“积极的”的宗教自由制度。我国有关神物的规则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继受了欧西的这类体现“积极的”的宗教自由的规则,而放弃了传统的模式。这类规则对我国而言可能并非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大清律例;盗大祀神御物;盗毁天尊佛像;神物;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