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乃“国家之大信”,具有普天之下,率土遵行的特点。因此,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并将它作为化导民风、让百姓知法守法及预防犯罪的制度性规范来执行。自周朝制订成文法开始,就有“月吉读法”的传统。明朝进而将民众不易通晓的法律条文,翻译成白话,颁发到全国各郡县,要求“户户有此一本”,目的是让百姓周知而不易犯。
清朝康雍乾时期,国家处于“盛世”,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民众的法律教育也提升到制度层面。具体做法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普法宣讲成为定制,并纳入官员考核系统。雍正七年,在全国各州县城镇,普遍设立公所,每月初一、十五两天,即朔望之日,由州县官率同教官,以及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兵民,进行宣讲。在大乡大村,人口稠密的农村,普遍设立乡约所,在举人生员内,选老成有学行的一人作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的三四人为值月,每月朔望之日,齐集全乡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与百姓宣讲。讲读的内容有两项,一是《圣谕广训》,二是国家法律。《圣谕广训》是依据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由雍正帝亲自阐释的万言训谕。这十六条也是劝谕民众承担法定义务、遵守公序良俗的权威,简约而又通俗易懂的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从广义来说,“圣谕十六条”中的每一条与法律紧密关联,因而要求官员在宣讲过程中,每一条都要直接与大清律例一一对应进行串讲。如“和乡党以息争讼”的宣讲,直接把尊老爱幼纳入社会规范,“你们若不和乡党,便犯了律上所载:乡党尚齿,违者笞五十的罪了”。再如“完钱粮以省催科”一条中宣讲:“你们若不完钱粮,就犯了律上所载:人户所纳钱粮,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其势豪大户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充军的罪了。”其他各条也全部与“法律所载”一一对应,进行宣讲。
讲读的另一项内容是狭义的法律,即清律。雍正帝深知百姓往往因无知而犯法,特命刑部、礼部等相关机构,刊刻法律,使之家喻户晓。
清朝规定,宣讲不得流于形式,更不能走过场。法定程序是:必须由州县官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务求用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还要用民间常发生的事例做比喻,使百姓真正理解、通晓。并将所刊刻的法律条文,明白宣示,使之凛然警惕,不敢触犯。州县官历来有父母官的称谓,要求他们如父之教子,师之诲弟,恳切往复,孜孜不倦,百姓围绕一周,环听之下,触动内心,日迁善而不自知。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在全国颁布实施。乾隆帝采纳云南按察使张坦熊的奏请,进而把宣讲法律纳入官员考核系统。由州县教官负专责,按季轮流,亲自赴所辖乡村市镇,将圣谕广训及法制禁令,进行宣讲。务必令全体百姓,乃至老幼,全部知晓。如果著有成效,由上司察实保题,从优议叙。反之,如有玩忽从事,以及在宣讲过程中需索滋扰等弊端,分别参处,追究责任。上司如果徇隐,即以徇庇例处分。
整体上看,雍乾时期的普法宣传,颇有成效。很多士家大族,都将“十六条”及易犯法律条文,纳入家法族规中。
二是对民众容易触犯的专项法律,进行警示教育。雍乾以来,伴随人口急剧增长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越发突出,而因田宅钱债所谓民间细故而引发的刑案大有高发之势。为此,雍正二年特颁谕旨,将《大清律例》内所载《斗殴律》等,逐条摘出,进行通俗解释后,经审查通过,颁发各省,令地方官刊刻出来,在大小乡村,处处张挂,如因风雨损坏,重新翻刻、张挂。乾隆元年,又采纳广东按察使白映棠的奏请,把百姓最容易触犯的条文,如盗贼、窝家、人命、斗殴、私盐、私宰、赌博、犯奸等类,从清律内摘出,详晰注解,汇成一编,于每月朔望,逐条讲解,务使农夫稚子,皆可通晓。并令地方官刊刷成帙,广为传布。第二年,乾隆帝在批阅司法机构呈报的案件时,发现各省命案,大多是因斗殴而起,甚至挟持凶器,互相杀伤的案件,时有发生。乾隆帝认为,这都是因为百姓平日不知法律,而地方官又不能时时化导,使无辜百姓日蹈法网而不能止。本着儒家不得“不教而诛”的法律理念,为此他谕令各省封疆大吏,以后必须督率有司,多方宣谕,实力劝勉,务使闾阎咸知法纪,顾惜身家,远离罪戾。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据此进而奏请,将雍正皇帝颁发的有关《斗殴律》的上谕,及刑部遵照谕旨所开列的《斗殴律》各项条款,通行刊刻,在讲约所设立专门刊刻法律的石坊,使百姓触目惊心,并令约正每次宣讲上谕之后,再唱读法律条文。在僻远乡村,不能遍竖碑坊,仍照例刻示张挂。如此一来,万民共得观览法律,互相讲论,时存提撕警戒之心,其好勇斗狠之习,得以化解,命案也可以逐渐减少。清廷予以采纳。
鉴于江南等地因灾害频生而致“民变”多发的情况,乾隆帝在动用国帑赈济斯民的同时,考虑到百姓“罔知礼法”,特设“宣谕化导使”,派四员前往地方,专门就国家法律、政策进行宣传教育。此举受到署理两江总督尹继善的质疑,他奏请停止,乾隆帝批评他说:多一番宣谕化导,小民自然加一番提撕警省。况且教化者,乃是国家之大务。卿是读书人,不可看轻此事。坚持实行近二年之久。
清朝不但在全国城乡普遍刊刻、讲解民众易犯法律条款,而且,根据各省不同的民风习俗,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警示教育。乾隆十二年,江西按察使黄岳牧上奏说:刊刻的律例告示,易遭风雨,且愚民目不识丁,难以通晓。为此他提出,将《大清律例》中与江西省百姓所常犯的条文,摘出刊刻成帙,按州县大小分发,散给各乡约保人等,令其宣讲诫谕。仍听各县刷印遍给,广为传播,随处晓谕,使百姓常存怀刑之念,不敢轻犯。乾隆帝对江西的做法予以肯定。
三是公布犯罪情由,警诫民众守法。清朝对命盗重案形成一套严密的审转复核程序,秋审制度更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成就;而对社会危害大的极端犯罪行为,多采用不经秋审的简易处理程序。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要公布犯罪情由,目的是警诫民众守法。乾隆二十五年,由都统觉罗勒尔森奏请,经刑部议准:凡决不待时的犯人,地方官将正法人犯姓名、犯罪事由张挂告示,使百姓知悉。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乾隆帝以国家慎重刑罚,而秋审招册内情实应勾决的人犯,每年总不见少,难道是朝廷的教化没有效果,抑且是百姓不知犯法之由,而轻蹈重辟乎?为此确定:秋后处决时,将犯人必应正法情节,摘出简明数语,揭示通衢,俾百姓触目警心,不致轻罹法网。
两年后,陕西巡抚毕沅上奏说,他巡历陕西各地,所至之处,无论城乡村镇,每见张贴誊黄谕旨处所,黎民接踵摩肩,群观聚诵。为此他奏请将各省立决人犯,由刑部摘叙简明情节,按月汇查进呈,颁发该省督抚,刊刷誊黄,分发通省恭贴,则随时逐事,百姓得以共见共闻。使得百姓咸知律法森严,互相儆惕,不轻罹法网。乾隆帝对毕沅的奏请非常重视,发交刑部讨论通过后,令各省督抚于奉旨后,将该犯应处决、应末减之处,就案情摘示。
清朝对民众的法律教育,贯通有清一代,而以雍乾时期最为突出,这一时期的效果也堪称最好。这项制度的推广,对保障国家政策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构成了“盛世”图景的重要一环。
注:本文源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