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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乾:清朝对民众的法律教育
2018-08-11 20:43 林乾    (阅读: )

法律乃“国家之大信”具有普天之下率土遵行的特点。因此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并将它作为化导民风、让百姓知法守法及预防犯罪的制度性规范来执行。自周朝制订成文法开始就有“月吉读法”的传统。明朝进而将民众不易通晓的法律条文翻译成白话颁发到全国各郡县要求“户户有此一本”目的是让百姓周知而不易犯。

清朝康雍乾时期国家处于“盛世”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民众的法律教育也提升到制度层面。具体做法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普法宣讲成为定制并纳入官员考核系统。雍正七年在全国各州县城镇普遍设立公所每月初一、十五两天即朔望之日由州县官率同教官以及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兵民进行宣讲。在大乡大村人口稠密的农村普遍设立乡约所在举人生员内选老成有学行的一人作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的三四人为值月每月朔望之日齐集全乡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与百姓宣讲。讲读的内容有两项一是《圣谕广训》二是国家法律。《圣谕广训》是依据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由雍正帝亲自阐释的万言训谕。这十六条也是劝谕民众承担法定义务、遵守公序良俗的权威简约而又通俗易懂的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从广义来说“圣谕十六条”中的每一条与法律紧密关联因而要求官员在宣讲过程中每一条都要直接与大清律例一一对应进行串讲。如“和乡党以息争讼”的宣讲直接把尊老爱幼纳入社会规范“你们若不和乡党便犯了律上所载乡党尚齿违者笞五十的罪了”。再如“完钱粮以省催科”一条中宣讲“你们若不完钱粮就犯了律上所载人户所纳钱粮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其势豪大户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充军的罪了。”其他各条也全部与“法律所载”一一对应进行宣讲。

讲读的另一项内容是狭义的法律即清律。雍正帝深知百姓往往因无知而犯法特命刑部、礼部等相关机构刊刻法律使之家喻户晓。

清朝规定宣讲不得流于形式更不能走过场。法定程序是必须由州县官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务求用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还要用民间常发生的事例做比喻使百姓真正理解、通晓。并将所刊刻的法律条文明白宣示使之凛然警惕不敢触犯。州县官历来有父母官的称谓要求他们如父之教子师之诲弟恳切往复孜孜不倦百姓围绕一周环听之下触动内心日迁善而不自知。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在全国颁布实施。乾隆帝采纳云南按察使张坦熊的奏请进而把宣讲法律纳入官员考核系统。由州县教官负专责按季轮流亲自赴所辖乡村市镇将圣谕广训及法制禁令进行宣讲。务必令全体百姓乃至老幼全部知晓。如果著有成效由上司察实保题从优议叙。反之如有玩忽从事以及在宣讲过程中需索滋扰等弊端分别参处追究责任。上司如果徇隐即以徇庇例处分。

整体上看雍乾时期的普法宣传颇有成效。很多士家大族都将“十六条”及易犯法律条文纳入家法族规中。

二是对民众容易触犯的专项法律进行警示教育。雍乾以来伴随人口急剧增长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越发突出而因田宅钱债所谓民间细故而引发的刑案大有高发之势。为此雍正二年特颁谕旨将《大清律例》内所载《斗殴律》等逐条摘出进行通俗解释后经审查通过颁发各省令地方官刊刻出来在大小乡村处处张挂如因风雨损坏重新翻刻、张挂。乾隆元年又采纳广东按察使白映棠的奏请把百姓最容易触犯的条文如盗贼、窝家、人命、斗殴、私盐、私宰、赌博、犯奸等类从清律内摘出详晰注解汇成一编,于每月朔望逐条讲解务使农夫稚子皆可通晓。并令地方官刊刷成帙广为传布。第二年乾隆帝在批阅司法机构呈报的案件时发现各省命案大多是因斗殴而起甚至挟持凶器互相杀伤的案件时有发生。乾隆帝认为这都是因为百姓平日不知法律而地方官又不能时时化导使无辜百姓日蹈法网而不能止。本着儒家不得“不教而诛”的法律理念为此他谕令各省封疆大吏以后必须督率有司多方宣谕实力劝勉务使闾阎咸知法纪顾惜身家远离罪戾。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据此进而奏请将雍正皇帝颁发的有关《斗殴律》的上谕及刑部遵照谕旨所开列的《斗殴律》各项条款通行刊刻在讲约所设立专门刊刻法律的石坊使百姓触目惊心并令约正每次宣讲上谕之后再唱读法律条文。在僻远乡村不能遍竖碑坊仍照例刻示张挂。如此一来万民共得观览法律互相讲论时存提撕警戒之心其好勇斗狠之习得以化解命案也可以逐渐减少。清廷予以采纳。

鉴于江南等地因灾害频生而致“民变”多发的情况乾隆帝在动用国帑赈济斯民的同时考虑到百姓“罔知礼法”特设“宣谕化导使”派四员前往地方专门就国家法律、政策进行宣传教育。此举受到署理两江总督尹继善的质疑他奏请停止乾隆帝批评他说多一番宣谕化导小民自然加一番提撕警省。况且教化者乃是国家之大务。卿是读书人不可看轻此事。坚持实行近二年之久。

清朝不但在全国城乡普遍刊刻、讲解民众易犯法律条款而且根据各省不同的民风习俗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警示教育。乾隆十二年江西按察使黄岳牧上奏说刊刻的律例告示易遭风雨且愚民目不识丁难以通晓。为此他提出将《大清律例》中与江西省百姓所常犯的条文摘出刊刻成帙按州县大小分发散给各乡约保人等令其宣讲诫谕。仍听各县刷印遍给广为传播随处晓谕使百姓常存怀刑之念不敢轻犯。乾隆帝对江西的做法予以肯定。

三是公布犯罪情由警诫民众守法。清朝对命盗重案形成一套严密的审转复核程序秋审制度更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成就而对社会危害大的极端犯罪行为多采用不经秋审的简易处理程序。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要公布犯罪情由目的是警诫民众守法。乾隆二十五年由都统觉罗勒尔森奏请经刑部议准凡决不待时的犯人地方官将正法人犯姓名、犯罪事由张挂告示使百姓知悉。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乾隆帝以国家慎重刑罚而秋审招册内情实应勾决的人犯每年总不见少难道是朝廷的教化没有效果抑且是百姓不知犯法之由而轻蹈重辟乎为此确定秋后处决时将犯人必应正法情节,摘出简明数语揭示通衢俾百姓触目警心不致轻罹法网。

两年后陕西巡抚毕沅上奏说他巡历陕西各地所至之处无论城乡村镇每见张贴誊黄谕旨处所黎民接踵摩肩群观聚诵。为此他奏请将各省立决人犯由刑部摘叙简明情节按月汇查进呈颁发该省督抚刊刷誊黄分发通省恭贴则随时逐事百姓得以共见共闻。使得百姓咸知律法森严互相儆惕不轻罹法网。乾隆帝对毕沅的奏请非常重视发交刑部讨论通过后令各省督抚于奉旨后将该犯应处决、应末减之处就案情摘示。

清朝对民众的法律教育贯通有清一代而以雍乾时期最为突出这一时期的效果也堪称最好。这项制度的推广对保障国家政策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构成了“盛世”图景的重要一环。

注:本文源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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