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清一代,据供定案是州县官审断的基本方式。口供乃“证据之王”,是堂谕的基础,也是上级部门覆审的重要材料,而翻检包括巴县档案、宝坻档案、淡新档案、会理州档案、南陵县档案在内的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经当事人签字画押的原始口供并不见于讼状之中。清中后期的堂审记录,相对于供状、口供、招状、讯问笔录,称“叙供”更为妥帖,它既是一种案件记录行为,也是文种的表现形式之一。《南部档案》显示,叙供多由案件承办房的书吏完成,并非仅出于“刑房”;叙供经历了由早期不写房名,到后期具体到相应房,甚至兼及书吏名姓的演变;叙述结构,以道光七年、光绪十一年为界,呈现出三种样态。其他州县也多有类似情况,但不在同一时间点,区域性特征明显,这些区域性经验客观上起到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形塑司法规范的作用。一般而言,叙供与两造呈词的基本事实大体相当,但也有不少大相径庭的案卷存在,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我们不可因档案记录的前后不一致就认为档案不可信,更不可因档案存在虚构而贬低档案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清代中后期 州县衙门 供状 招状 叙供 文书制作
原文发表于《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第68-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