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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林 姚志良 | “封建遗存”的近代境遇:1928—1930年曲阜孔庙祀田的国有化争端
2021-04-24 15:50 吴佩林、姚志良    (阅读: )

作者 吴佩林、姚志良,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孔府档案研究中心教授、助理研究员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

“封建遗存”的近代境遇:1928—1930年曲阜孔庙祀田的国有化争端

吴佩林 姚志良

内容提要

曲阜孔庙祀田是历代帝王封赐给衍圣公府,用以承担阙里祭祀费用的土地。1928年2月,大学院废除春秋祀孔祭典后,围绕曲阜孔庙祀田归属等问题,南京国民政府、衍圣公府及社会各方展开激烈争夺,并逐渐演变为一场文化论争。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蔡元培等人将孔庙祀田收归国家、升科纳税的提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衍圣公府竭力反对祀田国有,除了试图保留自身经济来源外,尚有延续儒家祭祀、恪守祖宗家法的考虑。孔祥熙等政府要员及社会上关于祀田文化意义的讨论亦反映出祀田国有问题,不只是经济争端,还关涉其所维系的儒家文化价值体系。最终,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旨在收归祀田为国有的《改革曲阜林庙办法》以“暂缓执行”不了了之。孔庙祀田的境遇,为重新审视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政治文化生态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

衍圣公府 孔庙祀田 孔府档案

清末民国以来,孔庙庙产颇受关注。1928年2月18日,蔡元培执掌的大学院以祀孔之举“与现代自由原则及本党主义大相悖谬”为由,颁布《为废止春秋祀孔旧典》通令。至此,国家祀孔传统戛然而止,孔庙作为官方祀典的社会角色和历史使命终结。与祀孔祭典唇齿相依的孔庙祀田何去何从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全国各地的祭孔祀田中,山东曲阜的孔庙祀田历史最久、数量最多,且因地处孔氏宗族世代居住地,牵涉关系复杂,面临的阻力极大。因此,1928年6月山东省政府成立不久,国民党中央即派员调查整理曲阜林庙问题,从调查到拟定、审查草案持续近两年之久,最后却不了了之。

为何曲阜林庙改革如此艰难?事实上,曲阜林庙改革最大的困难是祀田的归属问题。由于曲阜孔庙祀田事关阙里祭祀,祀田的处理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层面对于儒学的态度,而祀田本身具有的经济效益关涉衍圣公府生存状况的同时,又为经费短缺的教育部所觊觎。故此,曲阜孔庙祀田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南京国民政府、山东省政府、衍圣公府以及社会“尊孔派”在祀田问题上既有政治文化需求重叠之处,也存在着利益冲突,由此祀田问题的处理必然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交织着各利益主体间复杂的矛盾与妥协。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孔府档案、台北“国史馆”档案及相关政令、地方志、报刊等文献,系统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重点探讨1928—1930年各方围绕祀田国有化问题的互动及其背后隐藏的历史意蕴,以期深化和拓展关于民国时期祀田改革和孔庙庙产问题的研究。

一、曲阜孔庙祀田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冲突

帝制时代,孔庙作为官方祭祀和学校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承载皇权“治统”与士人“道统”正当性的“圣域”。1905年科举制废除,新式学堂教育兴起,“仅剩下官方祭典的文庙,不能再为士子提供荣身的阶梯”。在制度的变革与功利的转移下,文庙本身及其庙产遭到各方势力的冲击,如湖南省“各处文庙军队杂居,学生寄宿,或改为新剧团演唱戏剧,或占为女学校”。文庙移作他用的现象严重,庙产功能随之发生转变。地方上征用原先承载社会教化的孔庙作为学校的思路也适用于庙产,为缓解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经费压力,原来用作维持文庙经费之用的学田,其收入被改为专充小学之用。在制度化儒家逐步解体的背景下,曲阜孔庙祀田也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

曲阜孔庙祀田有别于京师孔庙与地方文庙,系专为奉祀阙里孔子而设。曲阜孔庙兼具孔氏家祭和国家祭祀的双重功能,祀田主要来源于历代王朝统治者的封赐,另有一小部分来自官绅捐献、投充,遍布山东、直隶、河南、江苏、安徽五省,分为六屯七厂十八官庄。明初由国家赐户耕种,后来逐渐改由衍圣公府招徕农户租种,其岁租经费除供庙祀外,“余悉为衍圣公廪禄”。长期以来,由于兵燹饥荒、地户逃散、私相推让、豪强侵占、水陆变迁等,加之祀田分布在二十余州县且数量庞大,衍圣公府难免鞭长莫及,管理不周,因此一直面临着祀田迷失、收租困难等问题。祀田与学田、自置田产之间,也因世远年湮、界址模糊,常常混淆不清。

由于孔庙祀田多由历代帝王所赐,在革命和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话语体系下,其被视为“胙土之制”下的“封建遗存”,合理性一直饱受质疑。早在1914年,袁世凯政府就以“此项祀田荒逸占种,多归无稽,按籍催科,名不符实”为由,颁布《崇圣典例》。该典例明确指出:“孔氏各项祀田,由各该管地方官清厘升科,概归国家征收。”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六条又规定:“衍圣公每年祭祀公费,岁额定银币一万二千元。”因此,尽管政府明文将孔氏祀田收归地方,划为国有,但祀田所承担提供祭祀费用的“功用”以国家拨给的形式来实现,并未违背“崇圣”之意,甚至减轻了衍圣公府的收租负担。衍圣公的俸禄也依据一等公俸银米旧额,每年给予2000元。不料,此规定一出,衍圣公孔令贻即以没收祀田祭费难抵收入,恐致“粢盛不备”为由,请求“收回成命”。对此,内政部予以驳议,表示“人民咸负有纳税义务,汤沐免税非法治国家所应有”,“祀田升科固非为维持正赋之计”,实则关系国家体例。然而,在衍圣公府的抗议下,1915年,袁世凯政府修订《崇圣典例》,将祀田租税征收权归还衍圣公府。之后,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基本延续了这一条例的基本精神。由于孔庙祀田原有的免税特权不符合民国新的体例,质疑声不断,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对孔庙祀田去留走向的讨论,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孔庙祀田纠葛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继袁世凯“尊孔复古”失败之后,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的全面冲击再一次将孔子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进步人士在文化领域对孔子所代表的儒家学说进行批判,陈独秀甚至提出“应毁全国已有之孔庙而罢其祀”的激进口号。北伐期间,各省的孔庙祀田或多或少都面临着党部、军队的冲击。1926年,国民党北伐在湖南取得胜利不久,即以“打破封建思想、建设民主政治”的名义,先后将长沙孔庙祀产完全用于兴办教育,并停止春秋祭孔典礼。北伐军进至长江流域,革命军以铲除“封建余孽”为口号,继续对孔子相关的“文化符号”进行冲击,“不独春秋祀典废除,即大成至圣先师的牌位,亦已‘委而弃之’。并闻两湖有些地方,已将所谓圣庙拆毁”。孔庙既毁,祀田的处境不难想见。

相比之下,曲阜孔庙祀田的处境要好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当时山东督军张宗昌的尊孔态度。张氏与衍圣公府素来交好,曾与前衍圣公孔令贻互换兰贴。1925年张氏上任不久,即到曲阜举行祭孔典礼。在其照顾下,不唯曲阜孔庙祭祀未曾中断,祀田也得以保全。

到了1928年2月,为革新各地祀孔旧制,蔡元培掌管的大学院,作为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的最高行政机构,正式通令全国破除年岁祀孔的积习。“尽管新文化运动曾对当时社会上尊孔逆流的现象加以抨击,但作为政府行为,颁布禁止祀孔令,这还是第一次。”此消息很快传到曲阜,并得到以曲阜二师为代表的新兴势力的响应。

1928年4月,奉系政府在山东垮台,衍圣公府失去政治屏障。在废止祀孔及北伐革命浪潮的交汇影响下,曲阜二师师生走上街头,“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组织游行,积极开展反封建宣传活动”。当时运动所提出的标语包括“收回祭田四万亩,兴办地方公益事业”“孔庙孔林是国家的公产”“打倒擅收国税巧取民财的衍圣公”“收回孔林孔庙为国家公产”等。这些口号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可视为“破除封建”“庙产兴学”风潮影响下曲阜地方“民气”的体现。

不唯山东曲阜,各省毁坏孔庙、侵占庙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减少社会纷扰以安抚人心,1928年4月和6月,蒋介石两次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名义发布保护曲阜林庙的布告。5月26日,内政部特意通令各省民政厅,声明“孔祀之废,乃废除迷信之祭祀与偶像之瞻拜,并非推倒其人格学问及其在文化历史上之地位”,严令各省“妥为保护”孔庙,并建议“利用其地址,办理图书馆、运动场或民众学校”。上述通令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孔庙庙产的保护之责与利用之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纠正地方社会尤其是士绅阶层侵占庙产的不法行为。然而,内政部对孔庙庙产功能转化的期待与部分地方自发性利用庙产的方式并无二致,很大程度上反而赋予了各地政府利用孔庙庙产兴办地方公益的合法性。曲阜孔庙祀田争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1928年7月国民党第150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上,中央秘书处转呈了于心澄、孟传楹、蔡蕴之等17名青年党员的联合上书,内中以“曲阜之衍圣公系封建余孽,孔林孔庙为公款所建筑”为由,提请政府取消衍圣公爵号,将“祭田收归各该管区域,作地方事业之基金”,由此拉开孔庙祀田国有化的序幕。

1927年“清党”之后的三四年间,仍有为数不少的左派国民党青年和基层党部在地方上从事破除封建迷信、打倒土豪劣绅等激进的社会改革工作。于心澄就是典型代表之一。张宗昌督鲁时期,对山东的国民党组织进行压制。丁惟汾加派于心澄为鲁南特派员,负责改组郯城县党部。1927年冬二次北伐,丁惟汾鉴于山东省封建势力雄厚,派于心澄随军北上,负责宣传工作。在革命思潮与反封建工作的双重影响下,于心澄等青年党员对衍圣公的名号及林庙祭田早有不满。在他们看来,孔庙祭田散在各地,皆不纳国税;衍圣公与张宗昌结为秦晋,勾结军阀,依据特殊阶级之恶势力干涉地方政治及一切地方设施,不取消衍圣公则地方政治难以改革。然而由于张宗昌当时主政山东,他们一直难有作为。

1928年“训政”以后,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在社会文化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形成了“政治性的‘庙产兴学运动’和‘破除迷信运动’(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山东省政府成立后,为响应国民政府号召,刷新社会、塑造新政权的形象,在各地发起“拉神”运动,军队、青年国民党人、知识分子将各地寺庙的的城隍、菩萨拉倒、清除,改建为政府驻地或文教机关。孔庙祀田自然成为这些满怀革命热情的山东籍青年国民党员亟待革除的对象。

总而言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孔庙祀田再起波澜,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冲突。民国以来,孔庙祀田来源的封建属性和免税特权一直被时人诟病。新文化运动后孔子形象日渐衰落,继而在大革命“反封建”的话语之下,衍圣公府和孔庙的地位日渐式微。国家祀孔的中止使祀田失去制度性保障,其存在合理性遭到以曲阜二师为代表的新兴势力的强烈质疑。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并不意味着社会上有关孔庙祀田矛盾的解决,相反,承接了“革新典制”和“庙产兴学”之流风遗绪,孔庙祀田的归属、用途和流向等问题被青年国民党员于心澄等人以政治提案的方式带入南京国民政府的视野。

二、国民政府内部对祀田归属的不同取向

从当时的政治环境看,于心澄等将孔林、孔庙及祀田收归国有的提议,言辞激进,不失为对厉行党治政策的响应。但此时距离内政部通令各省保护孔庙、蒋介石发布保护林庙和尊孔布告不过数月且事关典制改革,为慎重起见,中政会议决先交国民政府派员调查后再作决定。因此,此时的祀田国有案的讨论主要是在国民政府与衍圣公府之间进行。1928年7月27日,国民政府秘书处致电山东省政府,要求派员详查孔林孔庙情形。不知是山东省政府要求衍圣公府自行呈报还是走漏了风声,8月22日,衍圣公府以孔德成的名义主动上呈国民政府,竭力言说林庙祀田收支入不敷出、国家祀田与私家田产混为一炉的现状,并声称自清至民国,祀田未增加赋税,不仅祀田所有权在人民,其利益也纯在所有之人民。显然,衍圣公府有意隔空回应于心澄等人对祀田“不纳国税,事之不平”的指控。言外之意,似乎更是在暗示政府收回祀田并无实惠,希望其放弃收归祀田国有的打算。由于事发突然,衍圣公府并未有过多的争辩,而是将“圣庙、圣林如何保卫,祭田如何处置”的最终决定权交给政府,静待“政府明令定夺”。

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并未给予正面回应,但这份呈文却引起国民党部分老党员的注意。8月23日,刘汝麟、孔绍尧、刘秉粹等40名国民党员联名上书,以保护中华文化古迹以宏党治而正人心为由,要求明定条例,“保卫林庙”,“并予祭田为维修、保存及维持学校之用”。与于心澄等青年党员不同,刘汝麟等人更重视林庙的文化意义。他们认为孔子之道为中国五千年文化之正宗,且为孙中山三民主义所承继,而“孔林、孔庙为东方文化之所注重,政府早有提倡七端八目,遵奉总理遗教之明令,内政部亦有饬各县保存孔庙之令文”,明定条例“保卫林庙”“予以祭田”是政府贯彻总理遗教、提倡道德恢宏人心的必要举措。

于心澄等人的提案同样引起了时任工商部部长孔祥熙的不满。作为回应,他于8月28日召开的国民政府会议上提议保护山东孔林及各省孔庙,并在提案中不指名地批评道:“当此革新之际,人心浮动,异说纷呈。一班青年,知识薄弱,难保不为共产党徒打倒礼教之邪说所惑。”如此质疑于心澄等人的政治立场,措辞不可谓不严厉。

实际上,孔祥熙与刘汝麟等老国民党员保护林庙的逻辑如出一辙,均以遵循孙中山遗教以及保存中华固有道德、光大民族精神为由。不同的是,作为孔氏后裔的孔祥熙,难免心生偏袒,一味强调保护而绝口不提利用林庙。法政专业出身的刘汝麟等人以制定律例保护林庙古迹的提议得到蒋介石的重视。8月31日,蒋介石以此事“事关中华文化古迹,为吾国旧有道德智能所从出”为由,向国民政府转交刘汝麟等人的呈文。国民政府秘书处当即函致内政部议复。时任内政部部长薛笃弼认为,此事“关系典制改革,非经详密调查,慎重讨论,难期妥办”,待山东省政府将孔林各节查明回复后,再与于心澄等人的提案归并,进而拟定新的办法。因此,内政部一面函催山东省政府调查孔庙孔林现在情形并征求改革意见,一面致电北平内政部档案保管处,请求将前内政部关于衍圣公及孔林孔庙各项卷宗全部寄来,以便参考。但直到薛笃弼卸任,问题也没能得到解决。

1928年10月24日,赵戴文代理内政部部长。此后不久,山东省政府回复内政部,表示“关于孔庙祀田整理办法暨清理孔庙祀田委员会组织章程业经拟定,并经省政府第33次委员会议决通过”,呈请内政部查核。12月4日,内政部拟具《曲阜林庙改革办法》及《整理曲阜林庙委员会条例草案》呈复国民政府和行政院鉴核。其核心内容系提议祀田升科归国家征收;划拨部分祀田为孔族教养费用;设立整理曲阜林庙委员会,委员定额为7人:由国民政府遴派1人,内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山东省政府各推1人,孔族代表2人。

然而孔祥熙对祀田处置办法和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并不满意,他认为若祀田完全收归国有,将来保护孔府林庙古迹、古物等的经费则无从着落,且由于历史原因,孔庙祀田属公属私不可分辨,当采用折中办法予以处理。建议政府将祀田的40%归孔子嫡后子孙升科纳税,自行管理;30%为孔林孔庙保管岁修之资;30%用于设立图书馆、古物陈列所、护卫林庙公安队,附设国学研究馆等基金。定委员9人:国民政府1人,内政部1人,教育部1人,山东省政府1人,山东省党部1人,孔族代表3人,孔德成当选委员。对此,赵戴文欣然采纳。1929年2月23日,内政部在综合工商部部长孔祥熙、山东省政府委员兼建设厅厅长孔繁霨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曲阜林庙改革意见》并附办法条例。这份意见及办法条例先后经3月5日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和3月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会议讨论,最终指定由“蔡元培、胡汉民、戴传贤、蒋梦麟、赵戴文五委审查”。 3月14日,赵戴文召集其他四委员在内政部共同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然而在教育部部长蒋梦麟的干预下,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蒋梦麟之所以介入此案,除了职权所在,更主要是出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考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财政困顿,教育经费拮据。1928年5月15日,大学院曾召开全国教育会议,为增加教育经费,保障经费独立,掀起没收寺庙财产移作教育款项的“庙产兴学”运动,以扩大经费来源。1929年6月17日,内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商定公布《孔庙财产保管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孔庙财产均应拨充各地方办理教育文化事业之经费,不得移作他用”。显然,蒋氏此举意在“毕其功于一役”,以该办法将曲阜孔庙祀田在内的全国孔庙财产以法律形式纳入国家系统。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曲阜孔庙祀田的处理并未落到实处。具体原因在于,相比各县孔庙财产,“山东曲阜孔庙财产有田二千一百余顷。除因保管散失或为水所湮没者外,尚有田一千零七十九顷三十四亩。财产既多,教育局保管成为问题”。内政部也未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祀田处理一时陷入僵局。

1929年10月,《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终于出炉。原文如下:

查祀田皆属公产,在昔以国家颁予充作祀孔之用,孔氏以衍圣公职位负管理祀田之责任。今祀典既废,田宜归人,事理至明。如以衍圣公名号而受田,则乃古代胙土之制不宜于今复见之。如撤销衍圣公名号,而仍予以巨额之田,何以家必待孔子异于凡民,必致物议。况吾党正欲平均地权,实现总理耕者有其田之意。而今转给孔氏以巨额之田,不独显背党之主张,更恐孔氏未来之忧。故元培等以为:为孔氏子孙计,今后当自侪于平民而力谋自立,以适合潮流;为国家优待孔氏后裔计,只宜免其嫡派子孙若干人入学费用。所有原拨祀田,一律改拨为办理纪念孔子各项事业之基金,由教育、内政两部会同组织一委员会管理之。其田仍应升科纳税,悉如民田办法;至三年所定别给孔氏岁费一万二千元,本以代替祀田为春秋祭祀之需。祀典既废,岁费自无庸议。惟念孔子嫡派子孙世袭衍圣公一条,向持爵禄暨祀田利益为生,今一旦撤销爵禄,收回祀田,或至[致]生计困难。自宜为之筹划,以示体恤。

祀田政策文本的不断变化暴露出政府内部的分歧,其中至少有三点不容忽视:一是祀田清理升科乃各方共识。即使是站在维护衍圣公府立场的孔祥熙也承认,“此时由政府升科,可以免去地方豪民乘机侵占之弊。在法治国统治之下,清理后升科纳税,自属至当”。各方所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祀田是否完全收归国有。二是孔祥熙倾向折中处理祀田。从1929年2月23日的政策文本看,孔的建议对内政部后续条例的调整影响颇大,政策利益的天平逐渐向衍圣公府一方倾斜。一方面,祀田的分配及用途上呈现“取之于孔,用之于孔”的趋势,从“划出一部分作为孔氏嫡派子孙教养费用”,调整为更具体的40%归孔氏自行管理,60%兴办林庙公益;另一方面,整理林庙委员会中孔族代表比例从2/7提升至4/9,增强了衍圣公府在委员会中的话语权。三是蔡元培等五委员的《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将祀田视为国家公产,支持将祀田收归国有。虽然名义上将祀田收入划作办理纪念孔子事业的基金,但由内政部、教育部会同拟定林庙委员会章程、组织管理基金以及停拨每年孔氏岁费1.2万元规定,实际上剥夺了衍圣公府的既得权益。

总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内部对曲阜孔庙祀田态度主要分为两派:一是于心澄、蔡元培为代表的祀田国有派;二是孔祥熙为代表的折中派。自国民党改组以来,在国共合作的名义下,国民党吸纳了一大批中小知识青年。于心澄等青年党员受新式教育及革命思想影响,将衍圣公视为有碍党治的“封建余孽”,由此提出没收祀田提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训政以来,从破坏转向建设,青年党员触及孔庙的激进举措必然遭到热忱于儒家文化的孔祥熙、刘汝麟等国民党老党员的批驳。为此,1929年于心澄在丁惟汾的帮助下公费留学美国。这是一种政治保护,同时也表明青年党员在国民党政权中话语的式微。蔡元培受新文化与新思潮的影响,倾向于新式教育,提倡信仰自由,反对思想定于儒学一尊。废止祀孔,提议没收孔庙祀田以兴办地方公益事业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视为“革新典制”、打破“魅孔”,实现“以无用之供祀作兴学之实用”的因应之举。

尽管在孔祥熙等人的斡旋下,内政部按照孔祥熙等人意见拟具的《曲阜林庙改革意见》及办法条例中孔庙祀田的处理向着有利于衍圣公府的方向发展。然而,1929年10月《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的出现,推翻此前折中处理祀田的办法,打破衍圣公府利用人事调和的幻想,将孔庙祀田的国有化争端推向了高潮。

三、衍圣公府对祀田国有化的抵拒

长期以来,田产地租是衍圣公府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据衍圣公府上呈南京国民政府《至圣庙祀田及支用款项一览表》的统计,1928年,孔庙屯、厂祀田共101975.92亩,租金13081.903元;官庄祀田4891.28亩,租粮4248.311斗,以曲阜本地每市斗约百十余斤核算,合市价5元左右,折价21240余元,这两项祀田收入合计34320余元。按衍圣公府呈报林庙计划书中每年总收入约44700元计算,祀田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6.78%。此时祀田收归国有的倡议,掐断衍圣公府最后倚仗的经济命脉,引起衍圣公府强烈的抵拒。

前已言及,在得知政府有意清理孔庙祀田的传闻后,衍圣公府一面通过主动呈文政府的方式予以斡旋;另一方面,则充分动用传统人情关系,多方联系国民党政要,包括当时工商部部长孔祥熙、湖南省政府主席鲁涤平、河南省政府主席冯玉祥、南京总司令部蒋介石、山西太原总司令阎锡山等,请求他们“遇事提携”,居间协调,维护孔府利益,并得到各方积极回应。以阎锡山为例,在两次“国教运动”中,均通电赞成设儒教为国教,支持孔教会的各项活动。因此,在收到衍圣公府的求助后,诸如阎氏“圣教高深,群伦信仰。年载虽远,心理相同。保护维持,愿竭绵薄”此类的回复不胜枚举。

部分政要的支持态度和经济的窘迫状况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衍圣公府争取祀田的信心和决心。1929年8月底,值秋季祭孔临近之际,孔德成再次上呈国民政府,请求成立孔庙祀田委员会,并支领国家补助各费1万元,铏盐9000斤,以供庙祀。然而等来的却是祀田收归国有的消息。

《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在报纸上刊登不久,消息就传到了曲阜。为此,衍圣公府以孔德成的名义发布《敬告全国同胞书》,内容如下:

各馆报暨全国父老昆弟诸姑姊妹均鉴,窃德成于宥日电呈国府开:窃德成衍圣公尊号早经呈明,自动撤销。而林庙祀田、书籍、器物,各产业系由宗祖孔子暨历代先祖父子相继所遗留,已二千余年。前年七十六代孙孔令贻去世,经德成以七十七传宗子资格执行继承权,依法全部接受在案。讵料国府委员蔡元培意欲没收私产,提出非法处分。查继承权系天然所赋予,法律所规定,各族均系一律,我姓何得独异?理合根据上开事实理由提起抗诉,务恳准予撤销非法处分提案,以维人权而张公道等词。此次国委蔡元培对于敝族私有产业,不惜蹂躏人权,提出非法处分。德成年幼,寡妇孤儿,闻悉下彷徨无措,经族人孔昭声根据法律提出理由,呼吁于同胞之前。素仰主张公道,用敢陈情。伏祈仗义执言,俯赐援助,阖族幸甚,不独文化所关且法治所系,而全球所瞩目也。无任迫切待命之至。

孔氏七十七传宗子孔德成暨族众叩勘

孔德成告同胞书的主要讯息有三:一是衍圣公府在发“告书”之前已经于宥日(此处应为10月26日)电呈过国民政府,由此可知诉诸政府仍是衍圣公府解决祀田问题的首要选择,但不是唯一方式;二是孔德成一方并未固守于传统儒家文化中“仁义道德”的观念,而是运用近代法律“私人财产”“人权”“继承权”的话语体系,予以力争;三是他们将《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当成蔡元培的个人提案。

10月28日,孔氏族人代表孔昭声在报纸上刊登《敬告全国书》,同样表达了对蔡元培的强烈不满。11月1日、2日,孔昭声接连发声,焦虑迫切之情溢于言表。如果说孔德成偏向从法理层面强调祀田继承的合法性,孔昭声则侧重从道德、情感上唤起时人对衍圣公府遭遇的同情。他以推己及人的方式呼吁“全国父老昆弟诸姊妹共鉴之同胞乎,汝亦有宗祖乎?汝亦有产业乎?将如之何处置之而后合法乎?非法之端一开,前途又将若何乎?幸明以教我”。不唯如此,11月10日上午,衍圣公府组织孔昭声、孔昭度、孔繁藻等数十名族众代表召开族议会,以取消蔡氏审查案为先决问题进一步商讨林庙案,最后议定:“通告族人征求意见”,“根据法律及事实上提出抗争”,“公推繁藻君起草抗争书”,呼吁全国同胞援助。

事实果如衍圣公府一方所称,是蔡元培“蹂躏人权”、“非法处分”祀田吗?现有的研究指出,孔氏族人误将《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当作蔡元培个人的提案。造成这种攻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排除衍圣公府有意为之的可能。倘若这真是一场误会,那么民国以来主张废读经、罢祀孔的举措应是导致蔡元培从五委员中“脱颖而出”成为“攻讦”对象的潜在因素,而蔡氏在审查报告中以第一人称“故元培等以为”的叙述方式支持祀田充公则是造成衍圣公府一方产生误解的直接原因。

对于衍圣公府的抵拒,蔡元培并不意外。他在与友人的信中谈到:“彼等为利害关系,自不能不一试最后之抵抗”,让他困惑的是,“财产充公案,似由委员四五人审查”,衍圣公府却将攻击的矛头对准他一人。对此,他希望能有人出面为其证明“清白”。数日之后,教育部部长蒋梦麟特意上呈行政院为蔡元培澄清,但此时距离衍圣公府向社会求援已半月有余。

事实上,祀田国有化的提案与衍圣公府据理力争的背后涉及两个重要问题。首先,孔庙祀田性质是公还是私?从历史上看,孔庙祀田大多由国家赐予或“官拨”,衍圣公府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在法律上不得买卖,故其为“官田”即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无异议,民国以来政府对祀田的整体态度即是延续于此。然而前已言及,孔庙祀田来源驳杂,其中有一部分为衍圣公府置办的私产。因此,衍圣公府一直以祀田公私混杂为由反对祀田国有化。值得注意的是,衍圣公府对祀田性质的解释并非一以贯之。1928年8月上呈国民政府的《至圣庙祀田及支用款项一览表》中,衍圣公府声称“祀田之所有权仍在人民”。而1929年11月后,则改称“林庙祀田、书籍、器物,各产业系由宗祖孔子暨历代先祖父子相继所遗留”属于私产。对祀田性质解释的前后不同,显然存在衍圣公府一方故意模糊祀田与确为私产的书籍器物之间关系的嫌疑。但无论是声称祀田归人民所有还是父子相继,都巧妙地规避了与国家话语的正面冲突,从侧面展现出衍圣公府在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根据时势调整策略的能动性。除此之外,无论是蔡氏“祀田皆属公产”的说法,还是衍圣公府所称的祀田“依法全部继承在案”,都未能援引法律条文予以佐证,双方对法律是否有清晰的了解固然值得考究,但客观上还在于《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物权”“继承权”条款只有抽象宽泛的原则,对孔庙祀田的处理缺乏具体的法律条例。另一方面,或许可以这样理解,正是因为政府在处理孔庙祀田问题上的“无案可稽”促成了《曲阜林庙改革办法》提议的出台,祀田公私之争可能本就无从定谳,法律在此不过是双方尤其是衍圣公府争夺利益时用以争夺“话语”制高点的工具。在这种法律生态下,争辩双方在孔庙祀田公私性质的认识上终究无法也不可能达成共识,从而遵循各自的逻辑推进孔庙祀田问题复杂化发展。

其次,收归孔庙祀田国有的提议有无合理性?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后的《天坛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虽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例,但在适用范围上含混不清,其后还每每存在诸如“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而定”的规定。土地的处理亦是如此,其中杨幼炯对1930年土地法草案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政府对土地处理的整体理念:“土地法草案条文繁密,其内容之得而言者,有四。第一、逐渐使土地由私有变为公有,由不均变为平均,以符合民生主义平均地权之旨。……第三、土地之使用应就国家经济政策及地方需要情形,不得专图私人之利益。……第四、国家得征收私有土地以应公共事业之需要。……但被征求人如认为征收不当或违法,得提诉愿,或请求公断。”简言之,当时的土地立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取向。结合当时政府推行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以限制私人土地来看,土地国有是制宪的倾向,在必要的公共利益面前,即使是人民私有的财产也存在为其买单的可能,更何况是孔庙祀田这一与国体抵触的“封建遗存”。从这个意义上说,曲阜孔庙祀田由政府收归国有的提议并非无的放矢。

在这场政府与宗族的碰撞中,衍圣公府“合乎古而不戾于今”的策略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充分动用传统社会的政治人情来维系自身利益的同时,衍圣公府运用近代法律话语维护祀田财产,并试图借助报纸引导舆论获取支持,表现了相当的灵活性。那么,对于曲阜孔庙祀田国有化问题,社会层面是如何理解的呢?

四、道德、法律与信仰:社会层面认知下的曲阜孔庙祀田案

当政府非法处分孔庙祀田的消息见诸报端,很快社会各界“尊孔派”人士便做出反应。其中,华阳徐炯的态度颇具代表性。在他看来,“孔氏子孙在法律上应继承之财产将被处分,虽若孔氏一家之事,其实则凡读孔子书者所共同应负之责”,绝无袖手旁观之理。换言之,在得知曲阜孔庙祀田以及孔氏子孙的遭际后,一脉相承的教育底色所形成的儒家文化认同,激发起“尊孔派”人士的同理心,进而促成了声援行为的发生。

1929年10月,沪豫各报刊登载了意欲没收孔庙祀田的《审查改革曲阜林庙办法报告》。山东省邹县财务局局长董潜、建设局局长王建等人士联合致电蒋介石,请求撤销处分孔子林庙祀田。电文称:“伏以去岁既发通祀享礼,虽不及于全国春秋祭祀,尚不致斩断于邹鲁。今复处分其祀田,不啻根本划除。”董潜等人所言,透露对于信仰泯灭的担忧。泗水县步登云等人同样认为,废通祀令,复处分祀田,“不啻根本铲除,启群滋废孔斩教之疑”。可以说,在尊孔派人士眼中,政府没收祀田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将春秋祭祀乃至儒家文化斩草除根的表征。正是在这种危机感下,尊孔派纷纷上呈、致电国民政府,请求保留祀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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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察17件呈文可见,声援主体的来源,近至曲阜、泗水;最远西至甘肃,南至槟榔屿(今马来西亚西北部),北至辽宁。各方代表涵盖军政绅学民各界,总体上以士绅知识群体为主;其中除了林樑任、何键两人以个人名义发送呈电外,其余15件为地方人士或团体的联名上书。各呈文的时间贯穿祀田案高潮始终,延续四个多月之久,足见曲阜孔庙祀田案影响之广泛。

那么,在祀田国有化的具体问题上,“尊孔派”各方是如何看待的呢?概而言之,“尊孔派”大致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其一,祀田的历史性权力。孔教会人士陈焕章认为“从最初而言,则凡田皆属天产,岂止公产而已,但既经国家颁予,历数千百年,则早已变成私产”。然而,在现代国家话语兴起之后,以国家为单位的连续性叙事,极易将现代国家对王朝历史的占有和挪用合法化。因此,“尊孔派”更倾向于“孔氏林庙祀田、书籍、器物,既系孔氏历代所遗留,当然属于孔氏子孙所私有”的承继观点。面对蔡元培等人的“祀田为公产”的话语压力,“尊孔派”则从祀田来源驳杂方面予以辩解。所谓“孔子祀田,前代所封者有之,而其自置者有之,升科纳税理所当然,若一律归公,继承之权尚有未合”。总体上仍认定孔庙祀田属于孔氏子孙世代相承之业产,衍圣公府拥有对祀田的合法继承权。

其二,政府处理祀田的方式。“尊孔派”认为“此次改革曲阜林庙办法,自实质上言之,殆与没收无异”,俨然“待圣裔如逆党”,“将孔氏私产视同逆产”。于此,他们援引法律明文道,“查民国十六年五月十日公布《处分逆产条例》第二条内载:‘逆产一经合法发觉,即没收之。’又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五、六及十一等项所载:‘没收财产一部或全部皆必有其犯罪确据,而后依法处断之。’”而“孔氏子孙不闻有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祀田既然“非犯罪所得”,政府就“不得辄行没收”。延续了衍圣公府与孔昭声一方对蔡元培的“误解”,“尊孔派”进而认为没收孔庙祀田是蔡元培“逞其私意,破坏约法,妄提议案,削弱民权”,若不经会议议决而执行,贸然将孔庙祀田收归国有,不合法律程序,理应“俟国民大会议决,以昭慎重而见民意”。

其三,关乎国本,孔庙祀田文化意义的再阐释。尽管声援的各方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等迥然各异,立意出发点也不尽相同,但仍可大体看出他们维护孔庙祀田的文化逻辑。在“尊孔派”看来,孔教是“立国精神根本之所系”,“近来国难未宁,事变迭起,其分因诚为多端,其总原在反孔”。孔庙祀田关系到祭祀,“祀废则道不张,道不张刬教灭”,“孔教既失,国性随狂,风俗遂崩”,由此关系世道人心。要想欲挽救人心之陷溺,维持社会安宁,舍孔道而莫由。而欲尊崇孔教,必以撤销改革曲阜林庙草案为见端。 “尊孔派”继而以孙中山生前推崇孔子言行为由,声称孔子教义“为先总理三民主义所从出”,进一步引申为“尊祀孔子林庙藉以维持世道人心,即系实行总理之意旨也”,“将所有遗产悉数夺之而充焉,甚非孙先总理推崇之本意”,从而将保护孔庙祀田与遵循孙中山遗志相关联。当儒家文化内涵附会于主流的政治理念时,它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此得到保证。在此语境下,收归孔庙祀田国有即被等视为对孔教的亵渎,换言之,则是对总理遗志甚至是三民主义信仰的违背。综上所述,“尊孔派”在道德、法律和信仰层面上,不遗余力地反对孔庙祀田国有化。

无论是孔德成、孔昭声的《敬告全国同胞书》,还是族众、商会以及社会尊孔人士的声援,都并非无的放矢。在理解这一现象上,社会学家林耀华对祖产的分析或有一定启示:“祖产设立最大的目的是为祭祀之用。一方面崇拜祖先必须备办礼物,以表孝敬。一方面利用祖产名义,以收系人心,使公共利益不致散漫。”尽管曲阜孔庙祀田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宗族产业,也不具备庙产的宗教性,但受宗法血缘礼制下祖先崇拜的影响,祀田作为延续祭祖的物质基础,仍被赋予一定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在孔氏家规中也有要求孔氏族人“守祀田”“培植祭产”的记载,正是由于孔庙祀田承担了提供祭祀经费和凝聚宗族的重要功能,当孔庙祀田受损害时,衍圣公府和热心宗族的孔氏族人便积极地为保护宗族利益而抗争。承如前文,这也是民初孔令贻极力抵制祀田“清理升科”“收归国有”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民政府建立后,按照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定章,民众有复议等权。故“遇有行政处分及民刑诉讼不餍人意者,辄有民众组会力争为之后援”,当是事实。而社会士绅构成的各级商会,是地方上最具影响力的团体之一。如日本学者观察所言,中国县内政治大部分操于商会手中,他们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士绅群体对孔庙祀田改革问题的整体认知,对地方社会舆论走向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为衍圣公府向各商会请求援助提供了注解。

除了具文政府“申诉”外,社会各处通过诉诸报端等方式进行声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以商会为例,在接到孔德成及族众发给各商会的通文后,北平特别市总商会、江西南昌总商会、太原总商会相继通电到沪,呼吁全国一致声援,保护孔子遗产。绥远省包头县商会的呈文更是表明,各省总商会在通过报刊呼吁社会人士支持的同时,自发借助商会的组织结构和信息传播渠道,将呼吁声援的消息从省一级向县一级商会传递。尊崇孔子的商会尚且如此“同仇敌忾”,孔教会、大成会等“尊孔派”组织的激烈反应就可想而知了。

尽管“尊孔派”对孔庙祀田处理走向的作用不可夸大,但多少会对国民党中央产生一定压力。从声援各方的时空分布、社会结构、时局观感来看,衍圣公府所象征的儒学仍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社会上“尊孔派”的支持也从侧面显示出,虽然近代孔子所代表的儒学饱受批评,但社会层面上仍存在一个接纳三民主义并坚守孔教的信仰群体,这种超脱血缘的文化认同,使得他们在得知孔庙祀田遭受危机时,能够超出地缘上的限制而主动为其呼喊发声。

余 论

最终,《改革曲阜林庙办法》一直处于尚待中央政治会议核定的境况,收归孔庙祀田国有化的改革方案也就此束之高阁,孔庙祀田仍归代表传统势力的衍圣公府所有。现有研究表明,20世纪30年代前后,力主维护文庙旧制的孔教会人士和地方传统士绅已发生结构性式微,面对“庙产兴学”运动的迅猛推进,原有庙产管理者与利益相关方或多或少都进行了抗争,最后只能接受和应和地方政府确立的新文化和新的权力秩序。而1928—1930年的曲阜孔庙祀田国有化争端却展现出“国家权力让步”的不同面相,引人深思。欲拨开这一迷雾,需要重新审视当时复杂的历史生态。

1928—1930年的曲阜孔庙祀田纠葛,是此类“封建遗存”在近代化语境下举步维艰的具体表征,更是祀田背后所代表的传统儒家文化近代境遇的缩影。民国肇建,延续“庙产兴学”和“改革旧制”的余波,孔庙祀田的封建性质不证自明地被视为具有“原罪”。然而,不同于地方孔庙祀田争端中的利益权争,曲阜孔庙祀田关系阙里本庙祭祀,文化意义重大,其境遇不仅与衍圣公府的命运息息相关,更关涉背后儒家文化所承载的信仰体系。因此,论者们表面上“多就事论事,所谈还是尊孔问题”。正如当时的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所言,“有孔姓私产,事属细微,大道行滞,关系颇巨”。如果说衍圣公府与教育部之间的龃龉为的是祀田的经济利益,那么,当“尊孔派”社会人士介入之后,曲阜孔庙祀田问题已然变成了信仰之争。从当时社会上“尊孔派”的反应来看,尽管近代以来儒学式微,但在社会上存在一个认同三民主义儒学化阐释的群体。推崇儒学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继承孙中山三民主义“衣钵”的体现。在政局初立、文化失范的时期,重新利用与三民主义密切相关的儒家思想来整顿人心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祀田国有化的折中处理,既是政府内部安抚衍圣公府、稳定人心,对激进派打破“魅孔”的修正,也是当时各种社会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孔庙祀田争夺案还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生态。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国家权力逐渐下渗到基层,蔡元培及教育部尝试通过制定和推行法令的方式,从宏观上实现对国家资源的配置,将祀田以公产名义纳入国家管辖范围,予以利用。然而诉诸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方式,固然可以发号施令,但在整体民众法律意识尚不成熟的环境下,这种行为极易被视为激进的行政不正义,法令若想顺利实行,仍需顺从人情之常。“这种脱离实际的激进行动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同时也往往陷入意识形态与实际执行间的严重脱节。”另一方面,国民政府内部势力分化,互相掣肘,给衍圣公府提供了转圜的空间。孔庙祀田争夺案自始至终都牵涉多方权力和利益主体。大学院及其后的教育部希望通过祀田国有,革除“封建遗存”,一定程度上补充公共事业之资;对刘汝麟、孔祥熙等国民党实权派人物来说,保护孔庙祀田则成为他们“谨遵先总理提倡之固有道德智能”,“以辟邪说正人心”巩固政治基础的工具。这些不同利益主体怀揣着各自的目的和诉求,相互颉颃,推动着孔庙祀田案朝着复杂化方向演进。意味深长的是,不同于地方上原有庙产管理者只能接受和应和当地政府确立的新的文化、权力秩序,而尝试以国家公权力收归孔庙祀田国有以兴办公益事业的蔡元培等人的努力,最终在衍圣公府、孔祥熙等实权派、社会“尊孔派”等力量的联合压制下付之东流。

尽管在政治力量的干扰下,孔庙祀田得到了暂时的保留,但改革“封建遗存”、收归土地国有终究是时代潮流。1930年1月14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取消孔氏家族待遇,规定除孔子祀田外,其他孔族田地一律照章纳税。1930年7月阎锡山犯鲁,曲阜再入战事。直至1935年,孔庙祀田问题才被重新提上日程。需要强调的是,1934年以后,国家祀孔典礼以纪念孔子诞辰的方式恢复,衍圣公爵号与儒家文化分别通过改称奉祀官和三民主义儒学化的方式被蒋介石政府整合进政治文化体制。1935年,内务、财政、教育三部重新组织力量成立孔氏祀田清理委员会,不过是南京国民政府内部整合资源、笼络人心的一种形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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