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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卜宪群 | 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
2020-09-26 18:16     (阅读: )

卜宪群

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秦汉史、简帛学


“大一统”和“民惟邦本”——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一)

开栏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深厚的历史底蕴。从本期开始,学习时报将推出“中国古代治理思想”栏目,总结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特色以及相关经验,供读者参考。
今天的中国,是由历史的中国延续而来,疆域、人种、民族、文化、社会和山川风貌,都是我们祖先的遗产。独特的文化传统形成了中国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独特历史发展道路。国家治理与道路选择、文化传统都是不可分离的。我国在国家治理上积累了不少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自己的选择。1949年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展现出令世人瞩目的治理能力。但面对快速变化的当代社会,无论在治理体系还是在治理能力上,都还有不完善和有待提高的地方,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
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可以总结出六大方面的特点。
一、大一统的一元行政思想与措施
在我国历史上,大一统不仅始终是有为的政治家们的梦想,是国家治理的目标方向,也深深固化为我们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大一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突出特征。自春秋战国后,以血缘认同、文化认同、政治认同为标志的大一统思想深入人心。孔子的“王道”思想奠定了大一统的理论基础,董仲舒及其生活的汉武帝时代,是大一统的理论与实践成熟期。
当然,大一统国家的产生并不是思想家观念的实现,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的必然政治要求。当战国中期梁襄王问孟子“天下乌乎定”时,孟子说“定于一”。这个“一”已不是指要不要统一,而是指要统一在什么样的治理理念之下的问题了。在儒家理念中,“大”意味着重视、尊重;“一统”并不仅指领土统一,更重要的是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构建,蕴含着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没有这三点,就不是完整理想的大一统。秦统一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大一统政治开始形成,大一统国家治理也随之成为历代王朝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央集权是两千多年封建国家治理的最基本理念和制度要素,“要在中央”是其基本形式,文书律令与官僚行政是其基本手段。中央集权国家治理体系下,各行政区划的主要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命,直到县一级。地方严格服从中央,按照中央统一的政令执行各项政策,无独立的政治、财政、军事、司法自主权。当然,历代中央集权并非一味地追求整齐划一,也有高度的灵活性,如适度地保持自治、分治,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措施等,都有成功的一面。
国家统一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国家统一是历代统治者不懈追求的目标,秦灭六国、西晋灭吴、前秦伐东晋、东晋北伐、隋灭陈等等都是例证。统一还是分裂割据,这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历代曾数度出现过分裂割据状况,带给国家和社会的更多是灾难。但是,无论怎样的分裂割据,也无论分裂割据的主体来自哪个民族、哪种势力,但最终还是走向统一,这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鲜明特点。
郡县体制是中央集权治理体系的行政区划基础。由中央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级不同的行政区划进行管理,如道、路、州、府、省、郡、县等,历代尤以县这个层级最为稳定。县之下,又有传统的乡里村落,用户籍等制度将民众纳入国家管理之下。“郡县治民,从制则天下安矣。”郡县体制使先秦宗法血缘等级分封体制演变为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郡县制的形成,是不随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郡县治理体制表现出高度的认同。
“要在中央”、国家统一、郡县体制是我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统一的中央集权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分散,民族复杂的实际;为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开展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促进各地经济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了有利条件,不仅发挥出政治功能,也发挥出经济、社会与文化功能。
实现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历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重视地方行政层级划分、权力分配和对地方官吏的监督与管控,使行政区划有效适度,权力分配轻重相宜,官吏管控有章可依。我国历史上在汉唐前期这个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在后期则严重失调。二是处理好郡县与分封的关系。分封在历代郡县体制下仍有一定程度的保留,但主要是一种经济权益和身份待遇,受封者并无直接治理民众的权力特别是军权,一旦突破这个原则,就会出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严重失衡,甚至导致国家陷入混乱。西汉初年的“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清初的“三藩之乱”都是证明。三是维护中央权威,保持政令畅通。我国历史上中央权威丧失、政令不通的原因很复杂,但根本原因是中央管控能力削弱造成的,行政体制设置不当或官僚腐败严重也有重要影响。地方抗衡中央也屡屡出现,其最危险因素是军权与财权扩张,汉末刺史演变为州级行政机构,进而掌握军政大权,是三国分裂的重大原因;唐后期至五代长达两个世纪的中央权威不振,与握有军权财权的藩镇节度使有因果关系。
二、“民惟邦本”的思想与措施
“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家、思想家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王朝兴亡历史经验中总结出的国家治理重要理念,起源于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被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孔孟所吸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为秦汉以后的封建统治阶级所继承光大。民本思想强调国家治理要亲民、重民、顺民。君与民、政与民的关系如何,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关键。我国第一部历史文献《尚书》中说:“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管子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国家强盛,必须“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唐太宗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以百姓之心为心”。“民本”的呼声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上史不绝书,是我国封建统治阶级宣扬的官方意识形态之一,也是许多思想家的理想政治。民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被历代政治家转化为具体治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轻徭薄赋与劝民农桑。大乱之后或社会矛盾突出时,统治阶级往往以减轻农民赋税徭役负担的方式推行民本措施。“文景之治”“昭宣之治”“光武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康乾之治”等所谓盛世,都是农民负担相对比较轻的时期。统治阶级还采取兴修水利、授田、推广农技、借贷土地种子、鼓励多种经营、招揽流亡人口,甚至由循吏一家一户的具体指导等方式劝民农桑,鼓励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率。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是东亚农业起源的中心。前近代以前,我国农业在土地利用方式、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多种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和能力以及精耕细作上,都走在世界前列,这与劝民农桑的民本政策有直接关系。
重农抑商与调节贫富。重农抑商是秦至清的基本国策,调节贫富是历代统治者试图缓和阶级矛盾、社会矛盾的做法,背后都有民本的影子。战国初的滕国国君曾请教孟子如何治理国家,孟子回答:“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恒产”,主要指土地。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国家通过土地分配,保障个体小农拥有一小块合法土地,抑制土地兼并。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掌握的土地减少,但也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以调节贫富差距,避免农民负担过重;也用各种方式垦荒拓地,使民有所归,不致流亡。值得注意的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不均,“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贫富失衡,引发了历史上许多严重社会矛盾,是改朝换代的重要诱因。而农民失去土地是我国历史上社会动荡、国亡不治的重要因素。我国历史上贫富分化的主要表现是土地占有的不均。当贫富分化的状况恶化时,揭竿而起的农民起义口号就是以“均田”为中心的“均贫富”。
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精华。尽管民本思想与封建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态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对于某些时期统治者减轻压迫的政策制订、部分官吏施政措施中的宽缓养民,都有积极促进意义,是衡量我国历史上统治者是否顺应规律治国理政的重要标志之一。
没有正确处理好农业与工商业的关系,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举措中一条重要的历史教训。我国自战国时期开始就出现了工商业经济比较繁荣的情况,城镇与市场,对外贸易,技术与资本都曾经发展到一定高度,甚至在明清局部地区的行业中,出现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历代也有鼓励工商、工商皆本的呼声,一些改革家曾经借助工商来理财,也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看,自商鞅变法后,抑制工商政策是主流,这对传统经济结构的突破性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选贤与能 政在养民——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二)
三、选贤任能思想与措施
选用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是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关键。我国历史上关于选贤任能的思想和措施在春秋战国之际兴起,在秦汉以后日渐成熟。优秀的思想家、政治家懂得“官人,国之急也”“天下治,必贤人”的治国道理;懂得德先才后、选贤不易、用人所长的道理;在选贤任能上,不断根据社会阶级变化与实际需求调整用人策略。
我国历史上的选贤任能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完善吏制。商周时期是世袭性的世官制。春秋战国时期是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荐举用人制;战国至秦汉初期还存在以二十等爵制用人的功劳用人制;汉武帝以后至隋唐是察举制、九品中正制,这是一种上下结合、主要依靠舆论评价推荐的用人制;隋唐至明清是以科举制为主体的考试用人制。从总体上看,选官从散漫走向系统,从主观认定走向客观考试,用人逐步制度化;三国以后吏部形成,选人与用人开始分离。
德先才后。“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封建统治阶级清楚认识到“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的基本道理,逐步摸索出德先才后的用人经验,并贯彻到选人、用人、考核过程中。
人尽其才。没有永久的人才,也很少有全才。以一代之才理一代之事,以非常之才理非常之事,以合适之才理合适之事就是成功。唐太宗在与封德彝的著名对话中提出“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长”的观点,是非常明智的用人方略。招募与自荐相结合,定向选拔国家急需人才,也有成功一面。毛遂就是自荐的,丝绸之路的开辟者张骞是招募来的。将突出人才与一般人才区别开来管理也很有必要,我国历史上“以日月为功”的资历性升迁,是稳定那些无突出贡献但也无大过错官吏的一种方法。将政务与事务从岗位性质上区分是发挥不同人才作用的又一种方式,秦汉以后,官与吏开始分途,吏承担了各级机构中大量事务性的工作。
我国历史上形式多样的选贤任能方式,自战国秦汉以后推动了阶级、阶层的流动,囊括了许多优秀人才服务于国家。选贤中的考试方法逐步形成与完善是成功经验,特别是科举制,被视为“天下之公”,推动了社会的学习风气,对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公平观有极大意义。任能中的循名责实、严格考核与问责制,是管理人才、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但用人不公、任人唯亲、任人唯近、用人体制涣散以至国家用人权力的丧失也是王朝不治而乱的历史教训。以经学诗赋为主体的考试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考试方法,使人才知识结构单一、形式僵化,不能适应近代以来国家治理的新需求而显得暮气沉沉。清代中期的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诗句,正是对那个状元辈出但人才缺乏时代的绝望呼唤。
四、社会治理思想与措施
社会治理是国家的职能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乡村治理。“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治天下,必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我国历史上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一般虽止于县一级,但乡里纳入了国家行政治理体制。乡里行政组织及其吏员大体以唐宋为界,分为“乡官制”和“职役制”两个阶段,其地位前期高于后期。乡里基层组织兼有民间社区特征,如依靠乡里代表性人物、宗族乡绅力量,乡规乡约协同国家治理;通过树立乡村道德人物形象,建立以年齿为中心的礼制秩序,听取并选拔乡村舆论所称颂人物担任官职等多种手段,以贯彻国家意志。一些参与乡村治理的人物,非国家正式吏员编制,体现出一定的自治性,他们对国家力所不及的乡村事务进行补充,在许多时期发挥出较好的功能。但乡村治理并不能称为自治,因为无论在哪个时期,国家对乡村都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突出反映在司法权被控制在县一级。
知晓民情。“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历史经验。秦王朝严厉的舆论控制,是其速亡原因之一。顾炎武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然则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矣。”又说:“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历代统治者采取派出风俗使者、巡视官员,邀请民间人士顾问对话,甚至微服私访等方式,了解地方官治理下的社会状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汉代著名的“盐铁会议”,就邀请了社会上的文学贤良参加,就盐铁是否官营等问题与官方公开辩论。而历代地方民众亦有向各级政府上诉、上告、举报的权利。汉代有“自言”“诣阙”上书制度。晋、唐、宋等朝代设有登闻鼓、诽谤木、华表木等,以接纳、知晓民意。明代朱元璋甚至规定人人都有至御前奏闻的权利,以达到“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之目的。当然,关于相关程序历代也有制度规定,如需要逐级上诉,严控越诉等。
社会救助。在《周礼》《礼记》等传统典籍中,已有政府应当承担社会救助的思想与救助内容和制度的设计。儒家的“大同”“仁政”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是我国社会救助思想的理论基础。我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据学者不完全统计,从秦汉到明清,各种灾害与饥荒约有5079次。鳏寡孤独废疾贫等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常态。养老长幼、救灾济贫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思想家和历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不晚于秦汉,政府在养老、救灾、济贫等方面都有相关制度措施。宗族与民间的互救互助是国家救助的补充,也是我国特色。历史上曾有采取以年龄分层的政府养老救助制,但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大力提倡以孝为中心的家庭伦理,政府给予老人较高的社会地位,鼓励家庭养老的办法,显然是比较好的经验。
德法相依 华夷一家——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三)
五、德法相依思想与措施
德法相依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思想和方针。商周尚无制度法,礼是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被作为规范贵族等级和国家秩序的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即按照宗法关系别尊卑、序贵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礼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礼的治理思想与实践,是与商周“封邦建国”宗法血缘等级分封政体相适应的。
春秋战国时期,争霸与强国成为时代主题,礼已不适应新形将变化下的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各国先后公布成文法,以法取代礼。以秦国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采法家“霸道”之策,翦灭六国,取得巨大成功。但秦王朝“马上”得天下又“马上”治天下,秦的速亡引起了汉初统治集团的反思。从新的出土文献来看,汉初虽然直接继承了秦的许多法律制度,但为政的指导思想已经有重大调整。经贾谊、陆贾特别是董仲舒等人的推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德法相依治理思想应运而生,构成服务于封建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思想。
我国历史上德法相依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律令制定。“法治”一词及思想在我国起源甚早,是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强调法的共守性,主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强调法的规范性,提出“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强调法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性,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历代统治阶级虽强调“德”,但从没放弃过法的作用。
“法”通过律令表现出来。统一后的秦王朝制定了大量律令,在国家治理上的作用远超过我们过去的认识。汉初的法律也远比我们过去想象的复杂。自秦至清,历代王朝都制定了颇为严密细致的律令,前后相续,涉及国家治理的众多方面。其中汉武帝以后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是显著特色,“儒家化”即“援礼入法”,将儒家的伦常理念,引入立法、司法实践,构成“德主刑辅”的特色。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秩序的多方面需要,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慎用刑罚。明德慎罚”渊源于古老的西周。封建统治阶级也继承这一思想,某些时期贯彻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体现出德法相依的色彩。自秦汉后,形成了司法中的“奏谳”“请谳”“会谳”制度;“谳”意为审判,对不能断定的疑难案件要逐级上报直至中央会审,也形成了“乞鞫”(上诉)、“录囚”(巡视监狱)、“罪疑从轻”等法律思想与措施。“死不可复生”“人命至重”“无冤死之鬼”等认识,使我国历史上自三国以后对一般意义上的死刑判决尤为慎重,形成上报和多次上报审核制度。
审慎性、程序性和复核权限的集权性是慎刑的反映,但在具体执行中,这种审慎性和程序性也经常受到干扰和破坏。历史上各种残暴的严刑酷刑,体现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本质。
权力制衡。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中有权力制衡的内容,与近代西方的分权制有重大区别,体现出中国特色。主要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君权的制衡。秦汉后,不仅延续了先秦为君主设师、傅的制度,用儒家伦理教育从思想上约束君权,也在中央设有制约君权作用的行政中枢、谏议、封驳等机构或职官;中央决策中,有廷议、廷推、廷鞫制度。各项重要事务、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定的“集议”特色,构成制衡君权的某种制度程序。二是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秦以后,我国基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命,既职责明确,考核严格,又实行行政、军事与监察三者分离,以制衡地方官吏权力扩张;以不断增加行政层级的形式,遏止地方权重倾向。三是官僚权力的制衡。“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思想家强调“分职”在权力制约上的作用。自秦汉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官吏的权力划分上,在钱财物权及日常行为的管理、行政问责、复核审核、考核、监督监察上,规范日益细密,以防止权力滥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用人不公、贪婪奢靡、正气不张为特征的腐败现象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以监督监察为核心反腐倡廉,成为制衡、制约官僚权力的重要内容。
我国历史上以权力制衡推动国家治理的思想与措施有利有弊。君权的制衡从总体上看是积极的,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使这种制衡时常显得苍白无力,彰显出突出的“人治”色彩;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总体也形成了,但某些时期单纯从“术”的角度强调制衡,特别是行政层级不断增多,又形成了叠床架屋的弊端;高度集权使政令得以统一,但各级官吏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钩心斗角、朋党横行,又显示出消极弊端。
礼乐教化。我国自西周开始,确立了政治系统中的礼乐制度传统,并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文化传承与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除《周礼》的整体性设计外,历代正史中的《礼乐志》及专门性的礼书编纂很多,体现国家对礼乐的高度重视。冉有曾经问孔子:民众“既富矣,又何加焉?”孔子回答:“教之。”《论语》中还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述。自汉代开始,思想家、政治家从秦亡的教训中认识到,礼乐教化与法同等重要,从而将经过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树立为正统意识形态,将“三纲五常”作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并与蒙学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选举考试、乡规民约、政府表彰等形式相结合,移风易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树立统治阶级倡导的价值观、义利观,建立封建社会秩序。如朱元璋颁布《圣谕六言》,以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为中心,拉开了明清两代礼乐教化的序幕。历史上的许多“循吏”,大都善于推行礼乐教化。“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治天下”必须重视礼乐教化,汉儒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对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长久延续、长治久安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礼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体现。历史表明,无论政权的延续或更替,还是汉族抑或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只要重视礼乐教化,其政权就会兴、社会就会相对稳定;而蔑视或践踏礼乐,则适得其反。但“礼,时为大”,时势不同,具体的礼乐制度和教化措施也需做相应的调整。
六、“治安中国”与“华夷一家”
边疆与民族能否得到治理,是大一统国家能否安定的重要因素。与历史上其他国家不同,17世纪以前,我国较长期而稳定地维持了幅员广阔的边疆,形成了多民族不断融合、共同发展的局面,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边疆民族治理思想与措施。
大一统观念是维护我国历史疆域完整的文化驱动力。但起源于先秦的“五服”“九服”及以后的“藩属”概念,在边疆治理上并不强调边疆与内地的“同质”化而重视“差序”化治理;在边疆治理理念上强调“治安中国而四夷自服”的内政主体思想,并在巩固内政与开拓边疆之间寻求平衡点,也由此形成了积极温和、富有弹性的边疆开拓政策。在民族观念上,虽然“华夷之辨”思潮长期存在,但自先秦开始的文化认同高于血缘认同的认识,积极促成了“华夷一家”思想的形成。如唐太宗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雍正称“天下一统,华夷一家”,都是典型。这种强调融合而非差别的民族观念,有助于各民族间的认同。
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历代形成了边疆与民族治理的许多具体措施。
边疆开拓与移民实边。对于边疆既要“以德怀之”,也要“恩威并施”。西汉武帝时,鉴于“边境强则中国安”,决定出兵匈奴。正是由于“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才奠定了历史上西北的政治格局。唐朝击败势力强大的突厥,保障了西北各族的安定和丝绸之路的畅通。明朝发动“麓川之役”,巩固了西南边疆,奠定了西南边疆的格局。清朝坚决镇压新疆、青海等地的叛乱,才保住我国西部疆域不被分裂。为了巩固边疆,自秦汉后,历代王朝采取徙民实边、屯田等方式,巩固边疆,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促进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
分而治之与政教分离。“散则易制,得并为一,则势专难图。”西汉对匈奴、明朝对青藏、清朝对蒙古势力,采取的都是分而治之政策。我国历史上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宗教多予尊重,并援引宗教上层人士进入政权,以提升中央政权在边疆地区的威望,加强对其控制。但另一方面,又采取多种方式,逐渐削弱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如明朝在藏族地区采取“多封众建”策略。清朝由于统治疆域更为广大,尤为注重宗教因素在边疆管理中的作用。如在西藏分别册封达赖、班禅,分管前藏、后藏。在蒙古地区,册封哲布尊丹巴。历代坚持“以政驭教,决不以教妨政”,政权高于教权的基本原则。
因俗而治与移风易俗。因俗而治是我国古代治理边疆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西汉在边疆虽设郡,但“以其故俗治”。唐代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羁縻州、县,源于元代并被明清继承的土司制度,都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在因俗而治的同时,我国古代政权又竭力加以监管,如西汉的西域都护府、唐朝都督府设置都是如此。而对条件成熟的地区,便将其纳入直接管理。明清两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维持了西南边疆的长期安定。但完全因俗而治并不利于民族融合与进步,历史上中原文明要高于周边是历史事实。因此,历代王朝大多鼓励向周边民族传播文化,在考试、用人上,采取不同录取比例的政策倾斜,吸收其优秀人才进入统治阶层。文化认同是民族融合与民族认同的重要基础,历史上民族融合、民族关系处理得比较好的时期,并不仅仅取决于中原王朝的政策,也往往是各少数民族接受中原文明程度比较高的时期。
我国历史上的边疆民族治理在17世纪以前基本是以“内边”为主,边疆治理与境内民族治理相互交织。17世纪以后,外来侵略日益严重,“外边”忧患日益突出,明清两朝统治者在这个问题上不思进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这是近代以来丧权辱国历史形成的重要原因。
【注】文章原连载于《学习时报》2019年12月2日、6日、13日。
责编:魏超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边疆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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