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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宏||重新认识欧洲文明的价值和意义
2021-10-21 11:23     (阅读: )

 

作者李振宏,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最近一些年来,侯建新教授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重要论文,对中国学界传统的欧洲历史、欧洲文明认知,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笔者并非从事欧洲史研究,无力在这一研究领域发表意见,但从笔者所从事的中国历史研究的角度看,重新认识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愿在这一课题的边缘地带略抒己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重新认识欧洲文明的价值和意义,这个题目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欧洲文明的价值和意义需要重新认识;一是说重新认识欧洲文明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要谈的是后者,即探讨最近一些年来以侯建新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重新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并强调重新认识欧洲文明,是需要深入拓展的学术领域。

 

 

深厚而顽固的欧洲印象

 

从侯建新教授新近的文章中,我们知道,“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文明始于中世纪的观点得到更多的认可。一批历史教科书改写了历史,或者说系统性恢复了早期欧洲文明的历史原貌”。也就是说,重新认识欧洲文明的学术探讨,西方学界早就开始了,但在中国学界,重新认识欧洲文明的工作则尚未较为广泛地展开,人们对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认知,依然被笼罩在极其传统的观念中。无论是在社会群体层面,还是在文化界和学术界,人们的欧洲史认知,仍然是坚守着欧洲现代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有着直接的历史联系,现代欧洲的民主制度和民主观念都是继承希腊雅典民主制历史遗产的结果,这样一种深厚而几近偏执的观念。

 

在当下的出版物中,把希腊罗马古典文明视为现代欧洲文明源头的看法是普遍的,不仅在各类教材或普及读物中如此,即使在学术性著作中,也依然旗帜鲜明。譬如有一本题为《西方文化史》的著作,开篇一段话即是:“西方文化的源头在古代希腊。古希腊人留下的众多文献和文物,都说明了西方现代的自由平等观念、民主制度和科学精神无不来源于古希腊。”即使在现代西方学术界,这样的观念也仍然流行。英国学者约翰·索利在《雅典的民主》中说:“如今有个趋势,人们怀念雅典的民主制度,并将它视为所有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

 

笔者的成长经历和学术背景,使自己在对西方文明的认知上,长期坚持的也是这样的历史观念,也是把西方的议会制度和希腊罗马的公民大会相联系,从而自然而然地认为,现代西方民主就是秉承了希腊罗马的政治传统。

 

传统观念的力量是巨大的。观念的惰性力量比起历史本身的惰性力量更为顽强。所以,要改变现代西方文明根源于古希腊文明的历史观念,是历史学界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就目前的学界来说,以侯建新为代表的对欧洲文明的重新认识,还没有对传统认识带来明显的改变,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使得不少人甚至没有注意到学术的这一发展。这使我们感到,重新认识欧洲文明,重新认识中世纪,并就此进行深入而广泛地考察,对于中国史学界来说,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近代以来,欧洲文明始终是中国历史认识的参照系

 

对于中国人而言,重新认识欧洲文明,不仅仅是一个认识欧洲历史本来面貌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追求历史认识之真实性的问题,而是有着更加重大、迫切而特殊的意义。因为我们知道,近代以来,欧洲文明始终是中国历史认识的参照系,认识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已经成为我们自身历史认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对欧洲历史或欧洲文明的认识,关系着中国人对自身历史或文化的自我认识。我们要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认识我们的文化国情,与对于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认识息息相关。

 

中国近代以来开眼看世界,看到的是欧洲;所谓向西方学习,学习的也是欧洲。而在西方历史中后来居上的美国,也不过是欧洲文明理念的理想化推演。有人说,美国的民主制度,其实只不过是欧洲民主制度理想的毫无羁绊的展开。所以,近代以来的中国人,无论是学习欧洲还是学习美国,都是向欧洲看齐。从欧洲历史中发现什么,对中国的历史观念、文明观念的培养,对中国的发展道路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选择马克思主义,坚信马克思所论证的历史发展道路,而马克思理论的历史来源,也是根据于欧洲历史道路,传统认为的马克思主义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也是对欧洲历史道路的理论抽象,然后再被赋予普适性意义。所以,马克思所讲的人类历史和人类文明,反映的也是欧洲的历史发展。当我们把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运用于中国的历史考察的时候,当我们在20世纪60年代集中讨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证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的时候,实际上也是以欧洲历史为参照的。

 

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以欧洲文明为参照,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式。而且可以说,近代以来形成的以欧洲为参考系来认识中国的认识倾向,通过中西比较而认识中国的认识论途径,是不可能在短期内终结的。或者说,这已是正常的认识道路。比较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人类思维的重要机制,历史认识也是如此。以欧洲文明为参照系来认识中国历史发展道路,是无可置疑的。而要通过欧洲来认识中国,那就必须依据于一个真实的欧洲,赖于反映欧洲历史精髓的历史认识。如果不能触摸真实的欧洲,这种参考系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认识欧洲文明的真实面貌,对中国自身的历史研究,对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的自我认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重新认识欧洲文明之价值和意义的三点思考

 

具体而言,重新认识欧洲文明,其价值和意义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弄清欧洲文明的历史源头,确认欧洲文明的基本内涵,可以帮助我们明确自身社会建设的主要方向。

 

欧洲最先踏上人类历史的近代化进程,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中国要和世界接轨,要融入世界历史潮流,在社会建设方面是需要从欧洲汲取文明和经验的。但是,汲取什么呢?欧洲文明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欧洲文明的内核或密码,是和欧洲历史或欧洲文明所承袭的文化传统相联系的,它所传承的文化基因一定是来自文明的源头。所以,弄清欧洲文明的源头,是认识欧洲文明从而有所抉择的最重要的一步。

 

近代以来,我们都知道欧洲文明最突出的标志是民主政治。但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涵是什么?是否就是传统所认为的,民主政治是一种由人民来实现其统治的政治形式?过去把古希腊文明视为欧洲文明源头的时候,这种对欧洲民主政治内涵的认识是清晰或明确的,希腊雅典的民主政体就是这种民主政治最完美的代表,现代西方的选举政治(普选制和代议制)所继承的就是希腊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核。但是在西方,“进入20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西方是中世纪的产物,它与古代文明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也就是说,西方文明并不是承袭希腊雅典文明,现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精神,迥异于希腊雅典的政治文明,现代西方文明的民主和希腊雅典的民主有本质的不同。希腊雅典民主的核心精神是多数人民主;由中世纪传承而来的现代西方民主,所强调的是个体权利,其精神内核是“自然权利”;而类似于雅典民主政治的现代选举政治,则是从“自然权利”推演出来的公民合法权利。这种以保障公民“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民主,在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历史中,是看不到的。

 

法国学者库朗热的《古代城邦》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该书第十八章的标题即是“全权国家:古代没有个人自由”,让我们摘录其中的一些段落:

 

城邦……对民众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在这种原则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个人自由是不存在的。公民在一切事上都须服从城邦。公民完全地属于城邦。

 

古人既不知道什么私人生活自由,什么教育自由,也不知道什么信仰自由。在这样的一个可以说是神权的国家之下,个人算不了什么。古代国家不像近代,只有针对公民的司法权。它可以制裁任何人,即使它是无罪的,只要它觉得他有损于自身的利益……在雅典,存在着无公民品德(incivisme)这样的一个罪名,犯这样罪的人对国家缺乏好感。一旦触及城邦的利益,则民众的生命毫无保障可言。罗马有一条法律,对于欲称王的人,格杀勿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这句格言,是古代的产物。古人以为,在面对国家利益时,可言放弃所有的法权、正义和道德。

 

显然,在这样的古代民主政体中,并不包含“个人权利”这个现代民主的核心要素。如果不是重新认识欧洲文明,仍然把现代民主制度理解成雅典的多数人民主,是无法学到西方文明的精髓的。将希腊罗马文明视为西方现代文明的源头,就容易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理解为多数人民主,将西方的民选制度看做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单从这一点上去认识问题,中国接受西方的民主理念并无太大窒碍,容易认同。笔者初读侯建新教授的《中世纪与欧洲文明元规则》一文,在读完第二部分的最后一句“这些在古典世界都不曾发现,在那里‘几乎全然不知个人”时,感慨颇多,迅疾在文本的留白处写下一段旁白:

 

中国的古典文明同样是灿烂的,但它却与“个人”无关。希腊罗马的古典文明与中国的古代文明,强调的都是共同体群体的人。所不同的,在希腊雅典民主制中,群体意志直接表达为国家意志,变成泛民主的暴力;而在中国,群体的人成为国家意志的基础,由国家意志支配社会群体,而国家意志则又是以独裁专制为表达形式。群体专制与个人专制是西方古典精神与中国古典精神的根本差异。在这两种异质文化中,都没有“个人”的存在,不存在个体人的自然权利观念。西方古典文明的高明,在于群体专制创造了民主的形式,而中国的个人独裁,却无法想象“民主”的路径!

 

在中国古代,我们有丰厚的民本思想,却根本无视个体人的价值。汲取西方文明之精华,欧洲中世纪文明中的“自然权利”观念,是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论如何不能再忽视个人权利这个民主政治中最核心的思想要素。

 

第二,重新认识欧洲文明,可以为中西比较研究提供可靠的历史借鉴。

 

最近20年来,关于中国历史道路的特殊性和秦至清中国社会性质,是历史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传统的历史认识中,我们将秦至清这段历史命名为封建社会,就是用对欧洲封建社会的传统认知,来诠释中国历史。尽管这样的做法十分蹩脚,几乎完全不适合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人们却无法找到达到新知的出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解放的深入,随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科学精神日益光大,人们对所谓封建社会说提出了诸多质疑,诸如张金光将“国家权力”引入社会形态讨论,提出国家体制式社会形态说;李若晖提出“郡县制社会”说;何怀宏提出“选举社会”说;许苏民主张“皇权官僚专制社会”说;赵轶峰主张用“帝制农商社会”来概括明清时期的社会形态。孟祥才认为秦至清是帝制农民社会”;李治安教授强调,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形态,是秦至清末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俞吾金教授则把包括秦至清末在内的中国传统社会定义为“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社会”笔者也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提出将秦至清中国社会命名为“皇权专制社会”的看法,并发表了一组论文。但是所有这些讨论,都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共鸣,甚至在历史学界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原因之一就是传统的封建社会认知过于强烈。而现在对于欧洲封建社会即欧洲中世纪的重新认识,将会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尽快走出中国秦至清封建社会说的认识误区。

 

2013年,侯建新教授在《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一文中写道:

 

该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其基本关系不是国王与臣民,而是领主与附庸。领主与附庸双方都有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均受封建法保护。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其逻辑的演绎势必产生维护权利的主张,此即欧洲著名“抵抗权”的起点……西欧中世纪的阶级斗争或等级斗争,不仅诉诸暴力,也诉诸法庭,“谈判”与“妥协”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选项。

 

弗里德里克·海尔更具体地指出:附庸对封君的制约是契约因素的必然产物,是欧洲中世纪政治、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点。“有关抵抗权的整个观念就是这种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低贱者之间的契约概念所固有的。”(所引文字,是对该文相关论述的摘录,并不是原文中连贯性的文字)

 

反抗权(又称自卫权),这个至今听来都还略嫌刺耳的概念,则是西欧封建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被统治者对付统治者不履行义务时所保有的法定权力。在新近发表的《中世纪和欧洲文明的元规则》一文中,侯建新教授又把“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生命权利”等文明要素,确认为欧洲文明密码和欧洲文明的元规则。

 

稍微有点中国史常识的人都清楚,诸如抵抗权,诸如那些欧洲文明的元规则,在中国历史中根本看不到它们的影子。如果侯建新教授的研究反映了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真实面貌,那么,把秦至清二千年中国社会也和欧洲一样地命名为封建社会,则将成为笑柄。和欧洲封建社会相对照,我们在封建属性上是那样地不够格,没有资格获得这样的称谓。所以,欧洲封建社会是什么样子,欧洲文明的状况究竟如何,实际上关乎着我们对中国历史的认识!获得一个认识中国历史的可靠的参考系,至为重要!

 

第三,探寻欧洲文明密码,是认识人类历史发展原动力的需要。

 

近代欧洲是人类历史进步的先行官,探寻欧洲文明密码,弄清欧洲历史进步的内在因素,是认识人类历史发展进步原动力的需要。只有在明了欧洲文明进步的核心元素的时候,在明了人类历史进步的原动力的时候,才可能知道我们应该从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中汲取什么,如何来更好地推动自身历史的进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此之谓也。

 

欧洲历史进步的原动力是什么?按照惯常思维,我们可以追寻到生产力的发展。但生产力是如何发展的?生产力是靠什么发展的?我们可以进而追寻到科技的进步,人们都熟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句名言,而且欧洲近代历史的发展也的确与其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关。欧洲的确是人类历史上最早诞生了近代实验科学的地方,几乎一切近代科学,都诞生在这块土地上。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科技进步为什么会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科技进步需要什么样的动力因素?什么样的文明最适宜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欧洲文明的特殊性何在?

 

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还是应该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上来。马克思重视生产力这个历史进步的基础性要素,而生产力的发展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人既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活的因素,也是任何科学创造的主体,所以,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归根到底都有赖于人的解放,有赖于有利于人的创造力发挥的社会生存环境和文明状况。可以说,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制度条件,需要适宜的人文环境,需要社会文明的支撑。那么,欧洲近代科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不是与其文明的核心要素紧密相关呢?是不是“自然权利”观念绽放的智慧、科学之花呢?可以判断,“自然权利”观念以及由此演化出来的欧洲文明规则,正是近代欧洲进步的原动力,是它们构成了欧洲近代科学赖以滋生与发展的制度条件和人文环境。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中,社会历史的创造主体,有了可以得到切实保障的“自然权利”有了保障人的充分发展的“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生命权利”,是不是就可以释放出无法估量的创造力量呢?其实,文明就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动力因素,在重新审视欧洲文明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新的认识呢!

 

 

END

 

 

作者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1年第10期,注释从略。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史学月刊,2021年10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Uwn3Xc5a-Lgj6qBd2sm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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