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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声 | 清朝前期票拟制度考略
2020-10-28 14:58     (阅读: )


原创 庄声 

摘要:清朝太宗皇太极执政期,委任诸王贝勒处理日常政务,可视为是票拟制度的雏形。多尔衮曾深受皇太极的器重,作为摄政王掌权之后,各诸王贝勒随即被多尔衮剥夺了太宗时期赋予的参政权,而此时内院汉大臣建言要继续使用明朝的票拟制度。顺治皇帝亲政后,对传统的明朝字处理制度的理念深表兴趣,为新政权导入新体制的建言者以明朝旧臣颇多,可是清朝统治者并未全盘接受他们的建议,在新体制中的政治文化理念,多少也纳入了一些满洲传统的文化要素。

关键词:满文皇太极票拟摄政王内阁  

一、绪言

17世纪初叶,建州女真的努尔哈齐在东亚建立了由满、汉以及蒙古人组成的,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爱新国(aisin gurun/金国)。虽然是以多元文化为基础建立了独立政权,朝廷中有一套完善的多语言文字字处理机制。 

众所周知,清初早起的字处理机构称为书房(bithei boo),通常汉字写作笔帖赫包。其中bithe为书之意,包为家之意boo的音写汉字。估计天命建元前已形成雏形,在天命末年正式成立了书房。  

总之,书房是清初处理所有文书的机构。通过《满文原档》知道满语也曾称作书院(bithei jurgan)。从明朝归顺的书房秀才王文奎,认为与明朝通政司性质相当。通政司也称为通政使司,在明朝中央机构执掌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但是史家皆知其通政使司无裁决奏疏内容之权,只有审核文书形式和记录谕旨的职权,仅作为处理事务的机构。早在努尔哈齐时期,其身边有彦加里、大海、刘海、李相介等人执掌文书,其中的大海在天聪年间主要主持书房事务,负责处理所有的文书。也许早期的书房机制与通政司相当。

随着战局的扩大,明朝边疆官员陆续归顺金国政权,因此对制度也产生了若干影响。如马光远提议改革计划,六部即设,总裁无人。若立内阁,臣下有疑难大事,先赴内阁公议方得奏请。如此则圣虑不繁,国政不乱矣。马光远很大胆的建议导入明朝内阁制度。神田信夫(1960)曾指出:其实这些汉人官员,将书房作为明朝最高政务机构的内阁一样,用他们的汉文知识,在其发挥有效的势力。内阁制度是在明朝永乐年间建制,内阁大臣作为皇帝亲信,承担着中央机构的要务,数名内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倾诉对象,且时常参与处理政务因此也称之为顾问机构。也许是受到了汉人臣下建言影响,结果在天聪十年(1636)三月将书房改为内三院bithei ilan yamun),分别设立了国史院suduri bithei yamun)、秘书院narhūn bithei yamun)和弘文院kooli selgiyere bithei yamun)等三大机构。国史院主要处理文书以及编撰史书秘书院处理外交文书和谕旨以及奏疏弘文院则承担侍讲等事务。此后内三院(bithei ilan yamun)作为满人独有的政治体制,同样与明朝内阁制度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与汗的关系也非常亲近。

然而,入关后到顺治十五年(1658),对这些字处理机构又重新进行了改革,依照熟知明朝制度的汉人大臣的提议,将原来的内三院解散改革为内阁dorgi yamun)和翰林院bithei yamun),其体制最终也逐步靠近明朝遗留下来的制度,这个结果当然是受到了积极收纳明朝旧臣的影响。从各机构的满文名称来看,内三院及其前身书房乃至翰林院,都有(bithe(i)/意即文书)字义,说明在制度转化的同时,仍注意其组织功能的延续性,就制度的发展脉络而言,虽然是书房演变成为内阁,在满洲名称上,却是翰林院继承了书房,可见制度整合时的文化差异现象。

对这种清朝初期行政制度的演变,诸史家分别持有不同态度,首先孟森认为:「世祖开国之制度,除兵制自有八旗为根本外,余皆沿袭明制,几乎无所更改」。而宫崎市定认为:「清朝内阁承袭了明朝执行的票拟机构的旧制度。但是清朝的内阁与明内阁制度有别,其最大特点即同时具备翻译机构,始终未脱离这个性质」。鞠德源也指出:「清初不仅沿用了明代的题奏文书制度,而且批答处理程序也采用了明朝的票拟制度」。另外,庄吉发指出:「清代题本,因袭明代旧制。俱有通政司转送内阁,称为通本。京内各部院府寺监衙门本章,附于六部之后,径送内阁,称为部本,皆先经内阁拟写票签,或双签,或三签,四签,备拟以候钦定,兼书满汉文字,进呈御览,或照拟,或另降谕旨,或于原签内奉朱笔改定,或奉旨应用何签,俟奉旨发下后,由批本处翰林中书等照旨批写满字,汉学士批写汉字,皆用红笔批于题本封面,因俱以朱书,故称红本,题本批红后,即交收发红本处。具题衙门除缮写正本外,尚须另缮副本一分投送内阁,奉旨后,依照红本朱书,用墨笔批录,以备存查」。虽然自清初以来明朝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渐取代了满洲人旧有的制度,但是其根本性质还是有别于明朝的制度。本文主要围绕清朝入关前后文书制度的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满语语文学的影响进行试析。

二、勤政的皇太极

早在入关前皇太极执政期,为了整治颓风积弊,在天聪七年(1633)六月二十七日,皇太极降旨如下,汗颁(#诏)(+旨)文曰:「凡奏书者,若我所行道义有背逆之处,请劾奏。政务有愆忘之处,启迪奏之。又,六部事务有不公,国臣欺诈贪婪,奏之。又,尔等自身生计艰难,直言奏之。如不直言,仅引各处美文,汝为自身用夸张词语写之,我也难于阅读,尔等亦无益也。嗣后凡奏书者,直言也。文章(+之语书写)毋。凡言语,心有独得,若有新颖言辞言之。非如此,见有抄袭周知的古文,何事也」。命令属下悉心奏言,监督汗的政务得失,同时检举六部以及贪污腐败,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窥知,当时朝廷内还没有设立监督朝廷的检查机构。 

明朝设立的六科,其主要职权若君主的裁决有问题,有退还原旨或再委托六部,要求变更票拟内容的权利,六科具备了决定性的拒绝权。曾在天聪五年(1631)十二月,宁完我建言设置‘谏臣’,但是皇太极当时对此建言未表示任何态度。所谓的‘谏臣’就是执掌‘言’的‘言官’,对政务得失直言不讳。而明朝设立的六科中的‘给事中’就称为‘谏臣’,有封驳言谏之权。虽然在天聪五年(1631)七月就设立了六部,但是并未设置六科。因此在天聪六年(1632)十一月,马光远提议设立六科一事,然而皇太极对此未表示任何态度。 

天聪十年(1636)四月,将国号爱新国(aisin gurun/金国)更改为大清国(daicing gurun),同时按照明朝的行政体制,设置了具有专门监察职能的都察院(uheri be baicara jurgan),因仅次于六部,满语还称为七部(nadan jurgan)。都察院在明朝作为中央政权的监察机构,有监察人事和弹劾的职权。清初设置时,其最高长官为承政(aliha amban),除了设置有满人官吏,其他还有汉人和蒙古人。都察院的承政也自称为(gisurere hafan),即汉语为‘言官’。其目的就是监督官吏的言行举止。崇德三年(1638)正月十五日,都察院的汉承政检举了一起贪污案件,其上奏文云:“都察院衙门承政臣祖可法、臣张存仁谨奏,为大臣监守自盗,乞速正法,以申宪典。窃照凌河官员困危至极,幸蒙皇上留其生而厚养之,宅舍田园丰且足矣。妻妾女仆众且多矣。轻裘肥马且贵矣。犬马尚且知恩,副将韩大勋不思寸报而反盗金库,臣等看得此人犬马不如也。又见其好色,不分男女教戏,以致妄费,作贼丧心,廉耻不顾,大辟之法无容缓者。伏乞皇上将大?速正典刑,以励将来,谨奏。崇德三年正月十五日承政祖可法,张存仁,侍郎臣吴景道,王之哲”。这是一起关于自明朝归顺人的贪污案件。其案犯韩大勋,在天聪五年(1631)与都察院承政祖可发和张存任等一同归顺爱新国,其后在崇德元年(1636)五月被任命为户部承政。依照上报内容,韩大勋作为户部承政,监守自盗盗窃国库。户部乃为六部机构,掌管土地、户籍、财政等事务。虽然爱新国设立的六部是完全承袭了明朝,但其功能性质在根本上还是有区别的。其中户部的最高长官是贝勒,贝勒总管一切户部事务,其次才是承政和参政。韩大勋作为户部承政,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国库。都察院得知实情以后,上奏请求严惩。 

此后,都察院大臣在当月二十六日又上报:「都察院承政阿什、多里吉那颜、祖可发、张存仁谨奏,圣汗曾谕都察院诸官员,详察乱政欺诈之事。围困大凌河三个月得之,蒙圣汗宽恩,众官员未被杀而养之,授韩大勋为大部承政。大凌河官员无一处作益,韩大勋盗金库之事为一大罪也。不立即处死,无理久留。若不处死犯大罪之韩大勋,不合于理。又,嗣后犯小罪者,也不可处死,圣汗明思之」。此上报与上述头一条不同,都察院的所有满、汉、蒙古官吏联名上报,要求立即处死偷窃国库的韩大勋,如果不处死会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处置。当时凡是有关宣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等部门是无权独自执行裁决,只有汗才有资格执行死刑的权利,而都察院仅有监察检查的职权,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先自行审理,然后把审理结果上奏与汗,请求下达裁决。其实针对韩大勋的求刑,皇太极的答复文书在《满文内国史院文件》中未见记载,但是在《大清太宗实录》(满文和汉文)中分别记有如下降旨:「soweni wesimbuhe giyan inu bi seoleki sehe/尔等上奏之理是也,我思之」。“得旨,所奏是,朕徐思之”。汗只说是考虑,未下达裁决。显然,汗作为一国君主,也未随意下达裁决,通常均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作出最终的裁决。 

于是,在当年二月六日下谕旨,如寅年正月三十日,正蓝旗之韩大勋,其包衣李登告发盗取库内金银珍珠。搜获金七两,银十五两,珍珠七两九钱。及问韩大勋,自刑部送来金二十七两,伙同布丹、黑什尼我等三人商议盗取是事实。收取刑部之金银、财物为韩大勋、布丹、黑什尼、罗洛、扯克、笔帖式班拜、阿儿拜。伊等收取之银、财物均记入档子,仅金二十七两未记入。将此金由两汉人启心郎镶白旗之臧调元牛录下高士俊,正蓝旗之崔名信牛录下朱国柱。两汉人笔贴式,正白旗之王国明牛录下汪起蛟,镶红旗之范文程牛录下魏云程。伊等过秤包封,他物均记入汉文档子,而此金二十七两未记入,为此议定死罪。上谕:「知其盗取库内金银、珍珠之数目乎。命承政英俄儿代、马福塔、吴守进察之」。查得余出东珠八颗、金四十六两一钱五分、银四千四百七十七两、纺丝、绫子、杭绸四百七十两。尔三承政竟不知被盗取数目,又不知被盗金未记入档子之事,诚属怠惰,为此上奏各降职一级,罚银一百两。上谕:「免英俄儿代、马福塔、吴守进等降职,各罚银一百两入库。布丹、罗洛、扯克此三人免死赎身,仍留部里。尔黑什尼身为值月官,他物皆收取记入档子,而唯独金子未记入档子为由,免死革职,鞭打一百,贯耳。镶红旗之马拉希牛录阿儿拜笔贴式,身为值月笔贴式,他物皆收取记入档子,而唯独金子未记入档子为由,免死鞭打一百,贯鼻耳。镶黄旗之喀喀穆牛录班拜笔贴式,虽非值月笔贴式,经布丹叫唤计银为事实,鞭打八十。两汉人启心郎高士俊、朱国柱。两汉人笔贴式汪起蛟、魏云程各鞭打一百,贯鼻耳。黑什尼、笔帖式班拜、阿儿拜,两汉人启心郎,两汉人笔贴式,此七人皆革部职。韩大勋之事已结束,搜韩大勋宅得金七两、银十五两五钱、珍珠七两九钱入库」。巴哈纳、邵占、吴打亥审问。崇德三年二月初六日。记入档子,维和讷记入。  

根据刑部的上报内容,得知包衣李登揭发了韩大勋的偷盗事件。随后经刑部调查查出有多名官员参与,其中有启心郎和笔贴式。因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刑部也曾要求严惩韩大勋。虽然此案件最早是都察院开始接受,但是包括刑部都未提到具体盗窃的详细数额,因此汗下令委托户部承政英俄儿代等详细调查。户部经过调查得知具体数额之后,刑部以户部三官员怠惰事务为由,请求汗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随后汗依照刑部的要求,仅采纳了对户部官员进行罚金一项,而除此之外直接参与案件的其他七名官员,分别受到了革职和罚金等行政处分。虽然最终在韩大勋的住宅里,也查出了所盗窃的金银和珍珠,但是针对韩大勋的惩治与否未见任何记载。

户部虽然继承了明朝的制度,但是其性质并非一致,包括人员配置也是。但是国初制定的各种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的缺陷,包括六部也是如此。针对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都察院承政也未错过建言献策的机会。如都察院承政臣祖可法、张存仁、侍郎臣吴景道、王之哲谨奏:「户部职掌钱谷,其任匪轻。今见户部无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数,则收放从何处明白。又无年终茶盘之例,则侵冒从何处清算。因而奸人起盗窃之心,同官无稽察之责。此韩大勋窥之已熟,所以敢于作贼。若非天神不容,使其自家彰露,不止于偷此金不知觉,则再偷金银,还不知觉也。韩大勋所犯罪大,杀有余辜,速杀此贼,以警其候。臣等仰体皇上圣意,以为恩养日久,所费巨万,以其所盗之金为微,而未忍遽杀之。但法不可废,废此一遭法,恐再有如韩大勋之心肠者,易于起盗念也。圣意或因其新人,杀之恐伤养人之盛名,但赏罚人主之大柄,若徒用恩而废法,此又开新人做贼一门户也。伏乞皇上将韩大勋速正典刑,以彰国法。仍严敕户部速立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文薄,年终再差明正官员查盘,庶仓库无侵可之弊。伏乞圣裁」。原注:崇德三年四月十四日奏,奏过,止革职,免死。养他一场,饶他罢,不是逃走。户部作为国家财政管理机构,都察院承政揭示其户部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应该立即设立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财政奏销制度。如果以这种机制处理户部事宜,国库收支等项目也会一目了然,同时也起到监督和防范的作用。当然他们提议的也是明朝的制度,明朝户部收支用四柱式的“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等方法进行明白结算。其中‘旧管’是上一年部分,‘新收’是新的收入,‘开除’是支出,‘实在’是现有库存,以这种方式对户部进行管理。熟知明朝制度的祖可法等人,提议按照明朝的财政管理法‘四柱式’来处理国库事务,也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但是皇太极对承政提出的改革方案未表示任何态度,也许是都察院频频上奏求刑的缘故,在奏章的最后添加了针对韩大勋案件的批文,如‘止革职,免死。养他一场,饶他罢,不是逃走’的裁决内容。辽东归顺汉人通常均作为养(ujimbi)的对象,当时官吏的人事处理实权,基本都在汗的掌控下,此韩大勋的案件自正月十五日开始揭发,并请求惩罚到下达裁决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当时皇太极的口谕均用「金语亲谕」,因此怀疑上述简短裁决也是汗的口谕,对此口谕的完整内容在《内国史院文件》有记载,圣汗览奏曰:「朕以为莫(英)俄尔岱等忠诚,故将库内一切财物,交付彼等。朕既信之,用之,又疑之,任何处公正之人查算乎。朕不以韩大勋为盗而疑及英俄尔岱等人。尔等议请诛韩大勋甚是。若以逃亡治罪则朕必斩不当。朕既恩养之,岂以盗金故杀之耶?着韩大勋惟革职罢官,勿侵家中一物,当之为民。如陈七等不良之辈,留之,诚属不可。俟朕问刑部得实免之,钦此」。如果是逃亡者定斩不饶,仅以偷盗金银之罪名是不至于处以极刑的,可见韩大勋没有被处死。通常大臣在职务中出现失误,均由诸亲王、贝勒、议政大臣等商议审理,最后才将审议结果上奏与汗,特别是牵扯到死罪案件。臣下呈上的审议文仅作为一种参考,并非是最终裁决,汗也不会仅依照审议结果随意下达裁决,通常汗都要经过深思熟虑以后,最终才下达裁决。如果在军事作战或远征中遇到意见分歧,汗也是征求大家的意见以后,最后才做出决定,而这时的旗王们也不会有任何的干涉。虽然汗独自一人承担着处理各种政务,其最终的决定因素中也包含了众人的建议。韩大勋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大臣们再三奏言上报请求严惩,但是汗并未轻易下达裁决,期间进行了多次的调查及审议,最终才下令革除韩大勋的职务而结案,随后其职位也由邓长春接替。   

总之,皇太极时常谨慎处理各种政务,作为最高权力者不仅要忙于征战,而且同时还要在行军途中也处理各种国务政事,如此勤政的皇太极,其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中。

三、减轻政务负担

崇德元年(1636)五月,将改书房为内三院之后字处理体制也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如正黄旗下甲喇章京臣姜新谨奏:「近者钦遵圣谕,臣以攻取山海关为今日急着,仰渎圣矣。(中略)。至于攻城之法,看得北门外地势颇高,再筑土台高过于城,用火器攻打。(中略)。皇上到山海一看,便知取之不难,庶见臣言之不谬也。伏候圣裁。为此理合具奏」。原注:崇德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四年正月二十日,习,刚,范大学士奏过。知道了。正黄旗的甲喇章京臣姜新献策攻打山海关的方法。其中最让人引起关注的是记载的原注内容,即习、刚、范大学士上奏,其‘习’是弘文院大学士希福(hifu),‘刚’是国史院大学士刚林(garin),‘范’是秘书院大学士的范文程。针对姜新提出的策略,只是在句末书写了三个字‘知道了’。通常‘知道了’是皇帝批阅大臣奏折上的常用语,意思是说所奏之事朕知道了,至于如何处理则未言明。奏折主要功能是为皇帝打听信息,臣工凡有闻见,必须据实密奏,这类折奏以闻的奏折,多奉朱批‘知道了’,意即臣工奏闻的内容明白了,也可以说奏折内奏闻的事情,起始末原委都清楚了。‘知道了’的用语在明朝的文书中也时常出现。通常各王朝的建言改革者,均任职在中央政权任职,较接近皇帝或汗的人物较多。清初也同样,上述都察院承政也屡次提议要求改革行政制度。  

在《大清国太宗文皇帝实录》崇德七年(1642)十月二十七日中记载,都察院参政祖可法、张存仁,理事官雷兴谨奏:「圣汗精心养护身体,上答天心,下慰民望。我等见国之凡事均由圣汗办理。设立衙门、部、旗,且置有官员有何益。凡心劳则动气,圣汗清心定志。一切细务,即刻吩咐各部办理,军事之大事方许上奏。况且大事将成,外国皆来归,正是喜悦之时,有何忧愁。何况今食足兵强,圣汗宜出游猎。我等职任言官,求圣汗清心养身,大学士范文程、希福上奏」。随着领域的扩大和人员的扩大,朝廷需要处理的政务也日益增多,逐渐呈现出汗难以应付日趋繁杂的政务局面,都察院大臣抓住机遇进行进言献策,提议军政要务以外的政务,应该交给各部大臣处理,这样汗也可挤出空余时间进行修心养神,休息御体是一大要紧事情。  

为此,皇太极作了如下答复:「此言乃事实,凡事非我好劳,因部员无法解决才干涉。今着和硕郑亲王、和硕睿亲王、和硕肃亲王、多罗武英郡王等商议」。接着诸王奏言:「圣旨乃事实,凡事交与我等办理,我等会尽职。但是何事部员结,何事上奏。上谕定夺之后,则诸务庶可办理。为此上奏」。显然皇太极自己整日忙于各种政务,身心也感觉到了疲劳,因此依照大臣的建议,决定让亲王们参与处理一些政务。其中提到参政的亲王分别是,和硕郑亲王为总管刑部的济尔哈朗、和硕睿亲王为总管吏部的多尔衮、和硕肃亲王为总管户部的豪格、多罗武英郡王为阿济格等。政务处理权利旨交与亲王也许是有些突然,亲王们也感觉到了措手无策,寸步难行的状态。亲王们认为责任重大,再没有处理政务的经验,所以无法承担这些政务为由,委婉的拒绝了汗的决定。对此汗又言:「未来之事,我何能预定,各部事务尽心处理。不能办理之事,同诸王、贝勒议结。如众议仍有未妥之处,方许来奏。又,诸王翌日晨聚集,有事来奏,无事则各回衙门,办理部务。如有议事者,遇聚集时来奏」。可见皇太极并未将所有的政务,都交与众亲王们处理,只是让他们积极参与处理一些琐碎的政务,这样也能减轻汗的负担。如果有重大事件以及亲王们难以解决之事宜,方可上奏集议。通过此项决定,在此后的崇德八年(1643)三月的上奏文中也出现了如下记载,十六日怀顺王,为虑后事,照得本府长男,岳父周方苏在登州/,(中略),合咨贵院烦为依文祈请伝达施行□□咨者右咨秘书院/崇德八年三月十四日移十六日提塘崔游吉送来,刚、习二大□□□□□□□问过,范说不必奏,事忙。  

怀顺王即耿忠明,他将私事委托内三院转奏与汗。文书首先经过内三院大学士刚林和希福的过目,然后范文程依照文意下达了以“事忙”为由的批文。所谓的 ‘忙’恐怕指的就是汗,因汗“忙于日理万机,劳顿不堪,非重要事件无须惊扰”为由,没有上奏与汗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足见怀顺王耿忠明的请求,被内三院大臣们自作主张地处理掉了。文书制度改革以后,内三院大学士的职权也逐渐扩大,其职权已经扩展到非紧要事务可不必奏请自行决定的地步。又,内三院的大学士作为汗的近臣,上奏文书基本经过内三院转奏与汗,包括上述都察院的奏章也是如此。作为中央机构的字处理机关,内三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制度的导入及人员的配备,清初的政治制度也渐次朝着中央集权的方向转型。

四、票拟制度的出现

皇太极在位十七年,于崇德八年(1643)八月初九日病殁,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福临继承汗位。翌年,改年号为顺治(ijishūn dasan)。由于顺治即位是尚在冲龄,实际掌权者为摄政王的多尔衮(dorgun)。虽说清初入关前就承袭了明朝的一套制度,但是依照明朝制度处理文书,反而出现有延误的现象。另外,摄政王执政期间文书制度未有任何进展,依然以‘面启’或‘绿头牌’等方式进行口头上奏为主。如监察御史高去奢谨奏:「昨日汗收汉官员赵凯新启用之奏书,允六部满、汉之各官员每日入内奏事。皇叔父摄政王温和会面,宽心接纳乃实属千古崇高之事。凡有心之人,无不争出,我岂能沉默。我思之,启用诸官诚挚得益,乃防弊也。今闻各部启心郎之通事奏六部事。此间如系正直者,可如实禀告,上亦知晓诸官诚实之处。如干连启心郎之事,巧妙调转话音,则瞬间干连成为万里之遥。汗允诸官入内之崇意,亦徒劳也。我思之,归顺主之臣不少,从中择选通晓满语、汉语之正直者数名,于皇叔父摄政王左右值事。如此可将诸臣之意皆达上处,即解忧愁也。又,六部之奏事,无论大小事件,仅写木牌上奏,之后各持木牌而出。皇叔父摄政王聪慧尊听天命,心灵通透无误。然日理万机,耳闻不如眼见,我思之,诸臣奏事前,凡事写于簿,汗、皇叔父摄政王阅后定夺之事,与内院大臣详议之事,奏事诸官问话之事,无论是非应否之处,俱应写入档子。今所奏得失之处,日后诸臣功过之处,书档中可一目了然。诚挚得益,启阻,防奸宄之计,除此无紧要之事。伏祈圣睿鉴施行,谨奏」。各部官员制本奏事,停用写于绿头板之奏事,酌派通事官,各部知道。 

可见入关以后在朝廷上使用的语言,依然以满语为中心处理政务。早在努尔哈齐时期担当‘家庭教师’和‘侍读者’的通常满人居多。在皇太极执政期间,汉文文书通常均用口译方式上奏。当时朝廷里也有不少能操持多语言的官吏,他们在汗和文书之间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虽然入关也已两年有余,然而在朝廷里依然坚持使用入关前原有的满洲旧制,来处理各种政务,而此朝廷里通事是必不可少,也是必不或缺的。   

虽然在皇太极执政期间,众亲王得到了处理政务的权利,可是入关以后这些特权均被摄政王剥夺。据《顺治朝满文国史档》顺治元年(1644)十月初四日记载:「凡官民众人之事,若不诉部里,越诉王者,无论是非均打。若诉部里,部员未秉公审理,且有冤枉之处,且诉讼之事属实,则诉讼者无罪。若拿谎事诉讼者,则罚打」。天聪五年(1631)设置六部,其部最高长官为贝勒或贝子。皇太极改国号以后,这些贝勒或贝子以封爵制度均被封为亲王或郡王,这里出现的所谓的‘王’指的就是这些王爷们。显而易见,曾总管各部事务的诸王已经失去了管理各部的实权。当时,实际的处理权已经委托给各部尚书处理。多尔衮曾作为和硕睿亲王,深受皇太极的特别器重,还封他为奉命大将军,并赐予了将军印,是其他诸王未能得到的荣誉。然而作为摄政王随着自身王权的加强,也逐渐开始消弱其他诸王的权势,最终他们在政治舞台上黯然失色。这些诸王恢复实权是在多尔衮去世之后的顺治八年(1651)三月,然而到顺治九年(1652)三月又遭到了停止。

顺治元年(1644)六月初二日,六部事务未经内院转奏为由,分属内院的大学士提出建议改革内三院的文书制度。如冯阁老、洪军门启言:「国家之要务,莫大于用人和行政之两样。置我等于内院,凡事皆当与闻。今六部每日题奏事,王尚未命与我等商办,且各部奏文俱未知悉。我办理官民之批答(pilerengge)奏闻,每日不过十余件而已。我等坐享恩赉俸禄,如何耽误国务。况且内院不得与闻,六科如何得知。如有误之处,我等凭何而言,科官凭何审查。万一王有闲,询问我等所用之人,或询问所办之事,我等尚未行事,此事何人担责」。足见,各部奏文非但未通过诸王经手,连内院经手的环节也被省略了。而此时的大学士冯铨和洪承畴,每日处理官民事件不过十件,并且仅是一些非军政要务的官民杂事,根本未涉及到重要的政务。可见摄政王不但消弱了诸王的参政权,而内三院仅参与处理一些非紧要的政务。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冯铨他们提到的满语(pilerengge)一词。(pi)是借词,即汉文‘批’字。(pile-)动词化+(-re-)将来时+(-ngge)名词化的词汇,应翻译为‘批答’。其实冯铨他们的奏章内容在《大清世祖实录》(汉文版)也有收录,其中与(pilerengge)对应的词汇是‘票拟’。 

顺治元年(1644)八月二十九日,天津总督骆养性的塘报中请求内院大学士冯铨和洪承畴‘望乞批示’的字样。内院按照塘报的请示,在文书最后处书写‘内院批’的字样。同样,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明清史料中,有一顺治元年(1644)八月的档案,其字体较潦草,内容也有不少修饰之处,其抬头写有‘内阁票谕’一词。在《明史》(卷七二)也有‘票拟批答’的用例。所谓‘内阁票谕’,即内外臣工之上奏文,经内阁票拟后,呈皇帝阅览,然后分下六科发抄相关衙门施行。据冯铨和洪承畴的奏文内容,内院并未经手处理六部事宜,经办之事务仅为其他事宜。因此大学士们提议,要求改革中央机构的字处理机制问题。继续上述引文冯阁老、洪军门启言内容:……按明国旧例,凡内外文武官民之各奏文,内阁衙门得旨后,批答(pilere)进呈汗,汗批答(pilefi)后再降旨内阁衙门,内阁衙门大臣阅览后,方分下六科送部。凡属要务,则当日请示,不超三日,且立刻拟文上奏。先送内阁衙门照批语(pilehe gisun)批答(pilefi),由内阁衙门分下六科衙门、部衙门、都察院之后,内外诸衙门,皆一体恭敬实施。防微杜渐,意至深远矣。若认为无益而延期,此属小官员有意延期、误事,非立法纪之不佳。倘我言之有理,祈王应下令部衙门商议。凡用人行政之要务,送内衙门商议之后,拟文上奏,自此分下该科照批语(pilere)上奏,候旨。其余各衙门每日所奏之事,无论大小,须当日领文。若送至内衙门,我等预先详阅,易批答(pileci),也便于答应。如此我等尽心尽职,亦有益于国家之要务。大臣身蒙厚恩,此等愚见,岂敢不奏。明国之例,应否承袭,乞上熟虑,谨此奏闻”。王阅后曰:“此文是,我知绪也”。 

大学士详细解释了明朝字处理机制中的票拟制度,所谓的票拟制度,也是针对皇帝厌倦处理繁杂的政务而出现的机制。其最大特征就是将实权委托给大臣。批答权本来掌握在皇帝的手上,对处理政事未有心思的隆庆皇帝,将批答权实际交给了内阁,让内阁处理包括奏章等全部政务。通常皇帝无法全权处理所有的政务,非重要事件一般交给内阁办理,内阁票拟批答或起草诏令等。归根结底,内阁即为皇帝代言拟旨,掌握着起草批示的特权。为此内院的大学士向摄政王建议,应该导入对处理国政有益而无害的字处理机构。显而易见,明朝旧臣试图在新政权中,恢复旧有的明朝字处理机制,借此恢复大学士的票拟特权。通过处理要务之途径参与决策,使内院成为中枢机构为目的是无疑的。对大学士的建言,摄政王只表示赞同而已,在摄政王执政期未见执行与明朝相一致的票拟制度。总之,大学士冯铨和洪承畴经手处理的批答(pilerengge)事务,着实采取了与明朝有异的字处理例程,无疑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已经存在,这种所谓的简易‘票拟’机制。    

顺治亲政以后,曾屡次询问明朝的字处理制度,对票拟制度也有所了解。顺治皇帝基本亲自过目所有奏文,然后才降旨内阁票拟批答。到了康熙八年(1669)出现有如下现象:「neneme mini galai araha piyoociyan/先,我手写的票签」。另,据康熙三十五年(1696)的记载:「dorgi yamun i araha piyoociyan i songkoi pileci acambi/依照内阁票签,应以批答」。可见康熙年间的字处理例程,有汗亲自票签的,也有内阁批答然后交与汗审阅定夺的。  

总之,随着新字处理机制的导入,其实也在影响满语语文学,其影响范围具有特殊性。

五、结语

综观户部承政韩大勋案件,可知皇太极执政期的所有文书,包括检举审查报告等均奏请汗裁定。皇太极根据审议内容进行判断,通常裁决都是深思熟虑的,皇太极也就日忙碌与处理各种政务。为此,大臣看到躬理万机的皇太极,建议应该清静养神,将繁杂事务交与属下处理。皇太极也随即下旨,诸王贝勒进行审理官民事务,而紧要政务交与汗处理。其中诸王中的和硕睿亲王,即为之后掌权的摄政王多尔衮。这种政务处理机制进行的改革,无疑就是票拟制度的雏形。

顺治冲龄即位以后,实际摄政王掌控实权,随即各部诸王也被剥夺了皇太极赋予的参政权。期间,熟知明朝制度的汉大臣建言,应该导入明朝的票拟制度。顺治亲政之后,首先恢复了诸王的参政权,也屡次打听明朝的文书制度,对票拟制度也颇感好奇并保持谨慎观望之态度。清朝入关之后开始全面接触汉文化制度。汉大臣的政治观念必定对新建立的政治制度产生影响,为导入新政治文化体制的建言者,明朝旧臣颇多。其实清朝统治者也未全盘接受汉大臣的建议,新体制中的政治文化理念,也纳入了满洲传统的政治文化因素。汉人大臣也未放弃新朝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满语为官方语言文字的文化政策建言献策的机会,以此可视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多元文化的开端。(本文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文章原刊于《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三十七辑,注释从略,引用请核对原文。

编辑:百川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南大元史》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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