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
民生档案是馆藏档案新的分类吗?在档案馆人眼里,民生档案只是与民生相关单位业务档案的一部分,一直就有。只是在新形势、新环境、 新情况下的一种新的提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档案馆研究 ,作者刘东斌
新修订的《档案法》
没有规定档案馆开放“民生”类
档案意味着什么?
刘东斌
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最大的亮点是缩短了档案封闭期限,加快了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将原来“三十年”的档案封闭期限改为“二十五年”,并且,还扩大了档案开放的门类范围。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这些新规定,对于让档案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仔细研读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就会发现一个现象,在扩大档案开放的门类范围中并没有“民生”类档案,而且,通篇《档案法》也没有提及“民生”两字。然而,从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齐全完整”,“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的意见后,便开启了民生档案利用之门,加强民生档案工作随即成为新时期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随后,各地档案馆积极响应,大力接收民生档案进馆,开展民生档案利用工作。一时间一些地方档案馆利用民生档案增加了大量的利用者,甚至有地方还形成了利用热潮。不管是馆藏民生档案的数量还是民生档案的利用量都占到了绝对优势。虽然,没有全国档案馆的具体统计,但是,可以从以下的一些统计中看出端倪。
据山东省宁阳县档案馆统计,“2008年以来,宁阳县档案馆共接待社会各界利用者1788人次,其中查阅民生档案的比例占全部利用量的90%以上。”[1]
据对重庆市长寿区档案馆统计,“2014年,民生档案中的婚姻档案、计生档案、个人档案、知青档案、政策文件档案等利用占比高达88%。其中,仅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占比就超过74%。”[2]
据河南新乡市档案馆2015-2017年利用统计,“2015-2017年因私查阅人次分别为2381、2654、3078,占当年全部查阅人次的比例分别为88.09%、 85.81%、87.07%”,因私查阅主要目的是证明工龄、办理退休等。[3]
据统计,“仅2018年大庆市档案馆接待查阅利用5733人次,复印出具证明4927份,民生档案调阅占全馆利用档案卷次的80%以上。”[4]
通过以上部分各地档案馆的档案利用统计可以看出,从2008年到2018年,不管是县级档案馆还是市级档案馆,其利用有关民生专业档案占到了80%以上。
再看馆藏民生档案情况,据韩孝2016年对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统计“民生档案占馆藏量的64%。”[5]
据长兴县档案馆2019年统计,“近年来,县档案馆广泛接收民生档案进馆,如婚姻登记档案、三峡移民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民生档案数量占馆藏比例超过65%。”[6]
据统计,2018年,“张家港市档案馆馆藏档案50万卷又47万件,相比‘十二五’初期翻了一番,其中民生档案占比达60%。”[7]
据统计,2017年,湖南“近几年,全省民生档案资源数量明显增长,民生档案占馆藏总量比重达到50%。”[8]
据统计,2019年,“江苏省各级国家综合馆馆藏民生档案数量快速增长,占馆藏比例大幅提高,许多档案馆馆藏民生档案数量占比过半。”[9]
根据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到目前,不管是县级档案馆还是市级档案馆,乃至一个省,其档案馆馆藏民生档案已经达到50%以上。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近十几年来,不管是馆藏民生档案的数量还是民生档案的利用量都占有绝对的优势,尤其是对档案的利用几乎完全靠民生档案的利用来撑起。那么,利用有关民生专业档案的都是谁呢?毫无疑问基本上都是社会公民。也就是说,现在,档案馆的利用者其主力军是社会公民,馆藏的档案也是以有关民生的档案为主的。
按理说,既然现在档案馆的利用者其主力军是社会公民,馆藏的档案也是以有关民生的档案为主的,而且,为了让档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最应该将“民生”类档案纳入“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开放门类范围之中。但是,不仅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没有将“民生”类档案纳入扩大的档案开放的门类范围,而且,整部新修订的《档案法》也没有提及“民生”两字。另外,在人大公布的2019版的《档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民生”两字。只有在2016版《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收集档案范围时,提及了“民生”两字,而且,仅此一处。那么,问题就来了,是立法者对我国民生档案利用的情况不熟悉吗?不是,是立法者忽略了民生档案的利用,应该也不是。那么,为什么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不将“民生”类档案纳入档案开放门类范围之中呢?甚至连提及“民生”都不提及呢?而且,为什么这几版《档案法》修订稿也不将“民生”类档案纳入档案开放门类范围之中呢?
新修订的《档案法》没有规定档案馆开放“民生”类档案意味着什么呢?有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呢?这里没有挑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刺”的意思,这里提出这个问题只是想让我们对民生档案现象有更深入的思考。为什么“民生”类档案没有列入开放范围却依然能够撑起档案利用的“天”?为什么“民生”类档案没有列入开放范围并没有阻挡社会公民对档案的利用?为什么对档案封闭期的存在好像社会公民无感?为什么社会公民好像对档案开放也无感?是不是新修订的《档案法》已经感觉到这一点呢?如果,反过来问,档案封闭期是为谁而设?档案开放是为谁开放?新修订的《档案法》没有规定档案馆开放“民生”类档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对民生档案现象的研究还没有吃透?是不是意味着民生档案现象还有更多的未知?拟或我们以往对民生档案现象的认识有误差?是不是意味着还有更多的相关问题有待研究?
参考文献:
[1]刘伟.宁阳县档案利用以服务民生为中心档案馆成了百姓“贴心人”[N].中国档案报,2009-9-10(2).
[2]熊伶桃.2014年重庆市长寿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分析[J].中国档案,2015(05):32-33.
[3]梁艳丽,张微,韩斐.新乡市档案馆2015—2017年利用情况调查报告[J].档案管理,2018(05):71-73.
[4]张颖.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贴心服务窗口[J].黑龙江档案,2019(01):99.
[5]韩孝.探索“1344”发展之路 助推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新常态发展[J].档案天地,2016(06):9-10.
[6]长兴县档案馆.长兴:狠抓基层基础建设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J].浙江档案,2019(12):42-43.
[7]黄惠珍.聚焦“大档案” 做优“心服务”[J].中国档案,2018(10):28-29.
[8]胡振荣.让档案亲近大众——湖南省档案利用方式创新的实践与思考[J].档案时空,2017(12):6-9.
[9]谢微.江浙沪皖推进民生档案查档“一网通办”[J].档案与建设,201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