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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怡宁:暑期学校研修报告
2019-07-25 19:37     (阅读: )


2019年7月3日至10日,我有幸参加由山东省教育厅、曲阜师范大学主办,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曲阜师范大学孔府档案研究中心承办的为期一周的2019年“明清以来的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生暑期学校,收获颇丰。现从史料和问题两方面谈谈学习体会。

一、史料

本次暑期学校授课中,吴佩林教授对《南部档案》的整理与利用,以及对《孔府档案》的介绍,极大地扩充了我的史料视野。李雪梅教授碑刻资料收集之广泛无需赘言。伍跃教授《日本学界对明清档案的利用与研究》课程的讲授也补白了我对这一领域的认识不足。工作坊的论文中涉及的史料,如四川大学的同学利用《巴县档案》研究女性诉讼问题,清华大学对山西契约文书的整理利用,以及《黑图档》等资料内容十分丰富。李力教授在7月4日晚工作坊评议中指出法律史研究对史学研究的史料及二手研究资料的借鉴问题,要求法律史学人关注史学研究动态,扩展史料视野,学习史料处理的方法解决法学和史学共通的问题。我在学习过程中确实认识到史学功底的不足,此当为日后长足的努力方向。

二、问题

近来尤其注意好问题的收集,在本次暑期学校学习过程中,也观察到不少或大或小的问题。现列述如下:

刘志伟教授在《明清乡村宗族与国家》课程中所提出的问题:一、中国历代王朝时期的乡村在性质上是宗族社会吗?二、近世中国乡村中的宗族,是一个自古延续下来的历史传统吗?三、如果不是,那近世中国乡村的“宗族社会”是怎样形成的,性质是什么?地方组织为何会以宗族的形式组成?

项洁教授基于数位档案系统所观察到的几个有趣的现象:其一,日治时期中期后,离婚案件大量提出。其二,日治时期利用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多为女性(在离婚案件的2740件中,女性提出的有2355件,占85%)。并据此提出问题:台湾人学习透过法院系统办理离婚的比例增高,尤其是台湾女性懂得利用法院系统诉请离婚的案例很多。那剩下15%的男性——那些似乎早就被赋予离婚权的人,又是为了什么要打离婚官司呢?

伍跃教授在《巴县档案所见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存在形式——兼及费孝通“双轨政治说”》课程中,述及乡村中权威的多样化、政权与绅权的相互作用。他从细微处入手,观察巴县档案所记载的同治四年巴县忠里十甲太平镇团练的“团规”,从原稿到告示第一稿、告示第二稿的两度改易。并从“鸣公”到“禀官”、“必须报官”等字样变化,还原了政权与绅权的博弈场景。同时通过研究乡约、团总选任中绅权的互斗与政权的介入过程,还原了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性态。并最终认为,民间自理的诸多事务,并非是源于“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而是取决于前近代国家的特性。这似乎为近代以来高涨的民主自治思潮和各地自治实践的性质和基础做一定断。

曹树基教授在《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南方与山东的比较》课程中所提到的两个问题:一是商业行为的背后是中国的社会性质问题。二是从押租利率的平均分配得出中国传统地权是分散而非集中的,因此中国无地主的结论。这应该是典型的有问题意识的研究。

由此引发我对档案资料甚至于一切史料利用问题的思考。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从史料出发,去还原史料所记载的图景,还是带着问题意识,或者说带着重要的问题去考证史料。关于此问题,曹树基教授的观点是:史料是敌人,要批驳,而不是顺着史料走。

孔子讲切问近思。以我向本次暑期学校提交的《民间规约的法制化历程——基于民初山西村禁约制度的考察》一文所涉及的禁约碑问题为例。“以碑示禁”的社会效果是此类研究中应当多加考察的问题。碑刻资料只能还原相关禁约条文,其实施的效果还应当求诸同时代的方志资料。对“碑禁式治理”的效果问题不作考察,通常会带来命题和结论的缺失。碑刻法律资料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代偿而出现在历史的视野当中的。这应该是黄宗智所说“简约的集权治理”的结果,也可能恰恰是传统中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阙失的结果,是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体现。并且,“年深日久,碑刻漫漶”、“藐为虚文”的情况不时出现,权利方只能一遍遍地请求官府确认权利。因此,禁碑作为官民博弈的结果,其实施效果究竟为何,需要打一个问号。魏晋以来,国家反复禁止立碑,为何明清以后“碑禁式治理”却发展出了一种完善的行政规则,这或许与瞿同祖先生所言“一人政府”及社会流动性增加有很大的关系。研究中如果对“碑禁式治理”的效果问题加以关注,可能就会避免对社会状况进行描述性的还原,而缺少命题和结论的情况。

当然,受李雪梅教授《明代碑刻中的公文和私约》课程的启发,还留下了一些疑问:第一,碑禁式治理在清末民国时期是否消失,或者说发生了怎样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否恰恰是因为镂之金石的传统?中国人早在春秋时代就有勒诸金石,以传后世的观念。古代相对稳定和久长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经过清末民国巨大的社会动乱和变迁以后,朝令夕改的政令状况已经不足以支撑碑禁这种复杂而长久的治理模式或可为一诱因?

第二,碑禁式治理的行政程序是怎样的,其复杂性在何处?碑刻是如何勒立的?又是如何被使用的官府在此过程中是何种角色重立又要经过哪些程序?明清以前国家对于碑刻的勒立均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掌控。魏晋以来,国家反复禁止立碑。到了明清,勒碑铭功记事已经基本上没有太多礼制上的限制。而在重要的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碑刻上,却发展出一整套行政程序,至今仍有很多不够明瞭之处。明清勒碑没有限制,是由于社会流动性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因而需要民间力量补充,还是正好相反,流动性增加恰恰是碑禁式治理消失的原因?这些问题有待日后深入研究。

为期一周的2019年“明清以来的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生暑期学校结束,感谢过程中为此付出辛勤的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积春院长、吕厚轩副院长、吴佩林教授、孙锋老师、续大鹏老师,以及参加本次暑期学校的各位学友,今后的科研道路上还当勉励前行。

侯怡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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