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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铁:明清时期孔府的继承制度
2018-06-04 21:23     (阅读: )

     关于家族历史研究,最完整最典型的个案莫过于“阙里人家”——山东曲阜的衍圣公府(俗称孔府)了。对此,已有学者分别从儒学思想、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等方面作过探讨,但对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重要问题——孔府所特有的继承制度,却迄今未见专论。所谓孔府的继承制度,确切地讲,应该是以衍圣公为核心、涉及衍圣公近支弟以及普通孔氏族人在内的完整的继承制度体系。明清时期是孔府最兴盛、制度最健全的时期,保存下来的原始资料也比较多,本文仅以这一时期为主,分宗祧继承和家产继承两个方面作些考察。

一、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可以说就是身分地位的继承,是古代社会继承制度的首要内容。作为一个维系了2000多年的大家族,孔府的宗祧继承制度比其它任何家族都更为严格和完善。内容也更为丰富。其中既有传统的血缘宗法特征,也有突出的政治色彩,从而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宗祧继承方式。

(一)袭封衍圣公

孔氏家族是靠孔子的遗泽而显贵的,但孔子在世时孔家只是曲阜(时为鲁国陬邑)的一个普通民户。汉代以降,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孔家才逐渐发展成一个贵族之家,孔府也渐渐官府化了。西汉初年,刘邦封孔子的九代孙孔腾为奉祀君,汉元帝赐十三代孙孔霸为关内侯、褒成君,封户八百,“诏以所食邑祀孔子,子孙世袭,于是始有世爵主鬯者矣”。此后,唐玄宗封孔子为文宣王,“制曰:后世文宣王,每代取长子一人袭封”,正式确立了爵位上的嫡长子继承制;宋仁宗于至和二年(1055年)三月丙子取“圣裔繁衍”之意为袭爵长子正式定名“衍圣公”,一直沿用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长达880年。

不过,明代以前孔氏家族尚不兴旺,并几经劫难。五代末年一场“孔末之乱”,孔氏族人被杀几尽,北宋时才复兴,分为五支。南宋末金人攻占曲阜前夕,四十八代孙衍圣公孔端友携族人随宋室南渡,定居浙江衢州,子孙仍按旧制袭封衍圣公;与此同时,金朝也封留守阙里孔庙的孔氏子弟为衍圣公,形成南宗与北宗的分裂并存。元朝统一后,忽必烈“宣孔端友之孙孔洙赴阙,议令袭爵。孔洙因本支累代衍圣公坟茔在衢,难以弃离,况曲阜子孙守护先茔有功于祖,情愿让与曲阜宗弟孔治承袭公爵”。此后便由北宗的曲阜一支世袭衍圣公了。

从明朝初年开始,孔氏家族进入鼎盛时期,宗祧继承制度日益严格起来。当时孔氏已繁衍为60户(支),衍圣公府为嫡嗣第一户,称作“大宗户”,是曲阜及各地孔氏族人的大宗主,在孔氏家族中居于最高统治地位。为了使衍圣公在家族中的宗法地位与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相吻合,洪武元年,朱元璋即下令抬高了五十六代衍圣公孔希学的品秩,由宋代以来的五至三品升为二品,永乐时又升为正一品。此后的衍圣公皆为一品官秩,朝贺时列文武班首。朱元璋还赐给孔氏子孙(首先是衍圣公)10个字命名行辈:希言公彦承,弘闻贞尚胤;清朝乾隆帝赐30个字(实际是加上20个字):兴毓传继广,昭宪庆繁祥,令德维垂祐,钦绍念显扬。目的都是为了稳定孔府的宗祧继承制度,巩固历代衍圣公的大宗主地位。

衍圣公继爵时要经皇帝册封,在位期间也离不开朝廷的保护。明朝嘉靖年间,六十四代衍圣公孔尚贤以年幼袭爵,地位不稳,嘉靖皇帝便专门下诏“传与抚按官知道,孔尚贤年幼,你抚按官不时存问他,敢有族人恃长欺凌他,指名参来治罪”。尤其不许族人僭越非分,反抗衍圣公。正德时族人孔承章上书弹劾衍圣公孔闻绍以权行私,朝廷不问真假,即将孔承章谪戍广西,治其以下犯上之罪。据说,清朝雍正年间孔庙大成殿前的柏树中间正枝不长,而侧枝茂盛,巫师解释说是有人念咒语所致,并且“算”出是孔继涑所为。孔继涑排行第二,是69代衍圣公孔继濩的胞弟;恰巧孔继濩未及继位而死,其父孔传铎在病中把爵位传给了长孙孔广棨,正值新老衍圣公交替,地位不稳之际,因此便认定是孔继涑“念咒语发二枝”,想篡夺衍圣公之位。结果他被开除族籍,死后不许葬在孔林,下葬时还在棺材上锁了三道铁链。

古老的传统加上朝廷的保护性干预,使得孔府的宗祧继承制度极为完善,执行起来也极为严格,衍圣公“百世不祧”的大宗主地位稳如泰山。自元末明初到清末民初,第五十五至七十七代衍圣公即是严格按照嫡长子继承制进行的:

……55克坚(13401370)——56希学(13701381)一一5713841400)——58公鉴(14001402)——59彦缙(14101455)——60承庆(未袭爵,追赠)一一61弘绪、弘泰(14551503)——62闻绍(15031546)一一63贞干、贞宁(15461556)——64尚贤、尚坦(15561621)一一65胤植(16211647)——66兴燮(16481667)——67毓圻(16671723)——68传铎(17231731)——69继濩(未袭爵,追赠)——70广棨(17311736)——71昭焕(17441782)——72宪培、宪增(17821793)一一73庆镕(17931841)——74繁灏(18421862)——75祥珂(18631876)一一76令贻(18771919)一一77德成(19201936年改奉祀官)

可以看出,在此500余年间一直严格实行着嫡长子袭封衍圣公的制度,并且还有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继替办法:其间有两次长子未及袭封而亡(承庆、继濩),须传给长孙时,也要把长子追封一下算作一代。弘泰继弘绪,是由于弘绪“因事夺爵,弟宏(弘)泰继袭”,但弘泰是临时代兄承袭,不能按自己这一支传继,所以他死后“仍以宏(弘)绪长子闻绍袭封”。尚贤袭封后,二子皆早卒,以弟尚坦之子胤植嗣封时,为了理顺关系,先把尚坦过继给尚贤之父贞干,胤植袭封后又追赠了自己的祖父贞宁和尚坦,使之与贞干、尚贤并列,其实贞宁和尚坦并不曾在位。宪培袭封后无子,以弟宪增长子庆镕嗣封,也是为了理顺关系才追赠生父宪增。嫡长子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只有在没有嫡生子时才可由庶生子继承(如德成),但顺由长房夫人领养,等于经过了一次“立嫡”手续。

继承权是由血缘关系派生的,在中国父权制社会中,同一父亲的儿子具有相同的继承权。但在具体执行中则依据继承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方式,单纯的财产可以拆散平分,在权力与财产合一的场合,由于权力不能分割,而财产又不能与权力分离,才实行一人(长子或幼子)继承制。夏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度下的爵位是权力与财产的综合体,由诸子中的一人(一般为长子)继承,余子无份。自商鞅变法以后,随着分封制的衰落,真正意义上的长子继承制只存在于极少数场合(如王位、皇位的传继),一般家族族长的身分虽然仍旧传给嫡长子,但已经没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只是一种名义象征了。孔氏家族则不然,由于族长权始终保持着实在的权力和财产,所以就一直严格地沿用着古老的世卿世禄的嫡长子继承制了。

(二)世爵职官

孔氏家族到明清时期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个官僚化的贵族,孔府宗祧继承的政治内容的核心是嫡长子袭封衍圣公,同时还有一些给与近支子弟的爵位和官职。这些官爵和家族身分地位的继承往往是合一的,并且都有着国法和家法(宗祧继承制)的明确规定。

1、衍圣公诸子的爵位,在位的衍圣公的嫡长子是下代衍圣公,在继爵之前就已有一些准备性的爵位,万历年间钦准其穿勋卫官冠服、麟袍犀带,相当于二品朝官;清朝也规定衍圣公长子年满十五岁即依二品冠服(当时恩荫制规定正一品朝官荫子一人,只授五品官)。并且在特殊需要时还可以变通,雍正时六十八代衍圣公孔传铎的长子早逝,按宗祧之法当以长孙递补,当时“长孙孔广棨年十岁,于雍正二年四月十五日奏为准钦依二品冠服,侯袭公爵”,以防夜长梦多,为他人所篡夺。

衍圣公的其他儿子也有优越的世袭职爵。按孔门家乘规定,次子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正八品,主管中庸书院诸事;三子世袭太常寺博士,正七品,主管汶上县圣泽书院诸事。明朝弘治十六年规定,如无次子或三子,可以近支侄辈中“借任”,次子、三子年幼也可暂时“借任”,待其子长成后改换。

不过,这与嫡长子袭封衍圣公不同,虽然也称作世袭,但次子、三子的博士之职不是终身制,更不能传给自己的子孙,因为这些博士之职要“每随一代(衍圣)公爵递为更授”,衍圣公换了,原来袭任博士之职的衍圣公的儿子成了新衍圣公的弟弟,便不能再占据这些职位,必须让给新衍圣公的儿子们。

2、学官。明清时期的学官与其他官员一样通过科考选任,唯有孔府的学官是世袭之职。相当于中央一级的学官,虽然使用统一的官名,却不在朝中任职,而在孔府掌管书院诸事,像翰林院五经博士、太常寺博士分别由衍圣公次子、三子袭任,已如上述。此外,正八品的国子监学录二人,分别主管尼山书院、洙泗书院,“令衍圣公保举族人之贤者为之”;正九品的国子监学正一人,主管圣庙之事,也由衍圣公保举族人担任。

地方学官统称“教谕”,而孔、颜、曾、孟四氏学中则称教授、学录,并由诸圣贤子孙为之,“盖以比隆国学,亦以圣贤之子孙不与他学同也”。四氏学设教授一人,正七品,掌训课四氏学的生徒,不限孔氏一姓,从诸圣贤子孙中选任;但教授负有“预教”衍圣公长子即未来的衍圣公的重任,颜、曾、孟氏子孙很难有此资格,加之“注用人员必听衍圣公遴选”,事实上还是由孔氏一家专任。正八品的四氏学录一员,作为教授的副手,明确规定由衍圣公保举孔氏生员中“年德俱尊,学而优长者”为之,不让另外三姓涉足了。

3、曲阜县知县。知县是古代地方官的最末一级,虽然只有七品,却也是朝廷命官,并有回避制度,不得在本地任职。唯独孔府所在的曲阜县例外,由孔氏族人世袭此职,这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天下州县皆用流官,独曲阜用孔氏世职以宰此邑者,盖以圣人之子孙不使他人统摄之也”。曲阜知县虽然名义上仍是朝廷命官,向皇帝进奏时署名称“曲阜县世职知县臣孔××”,其实却是由衍圣公选派,是衍圣公的办事吏员。任曲阜知县者为孔府的哪支哪辈不见具体规定,只规定必须是廪膳生员即公费资助的优等秀才;但从《孔子世家谱》来看,“授曲阜县尹”的大都是衍圣公的堂兄弟。

这个特殊制度在明朝以前即已有之,“考孔氏子孙之为曲阜县令,仿于唐懿宗间四十代孙”;五代时曾一度改派他人,北宋仁宗时“诏自今仙源县(按:北宋时曲阜一度称仙源)复选孔氏子弟为之”,并加殿中丞、大理寺丞等衔,以示与一般县官的区别;历金元至明朝一直如此,并且规定一般县官为七品,曲阜知县为六品。清乾隆二十一年山东巡抚奏称“曲阜知县一缺向由衍圣公保举,每多赡顾营私,……臣请皇上特颁谕旨,将曲阜知县一缺在外拣选调补,不必拘用孔氏族人”,皇上同意,并给孔府加设一个“世袭六品官”作为补偿。但不久又恢复了老办法,仍由孔府子弟出任了。其原因在于,外人来曲阜当知县官小品低(仍为七品),根本没有实权,只能仰衍圣公的鼻息。从孔府给曲阜知县的“移文”看,完全是命令的语气。据说外姓知县拜见衍圣公不经特别允许,不能进二门,并且要先到外西房等候,请赍奏官传话,而赍奏官为六品,都比知县高一品。这样,不如干脆仍让孔府子弟当曲阜知县更方便些。

4、族长和林庙举事。明清时期孔氏60户中设有家族族长一人,负责管理族人和族中日常事务;设林庙举事一人,辅助族长,并主管孔林、孔庙诸事。族长和林庙举事有时无品秩,是纯家族身分,有时则为三四品官秩,并设有族长衙门。虽然不是世袭,例从族中选“行辈尊崇,齿德兼优”者为之,但从明初朱元璋赐给族长孔径(一作泳)一根龙头拐杖,“令世守主领宗族事”,世代皆设,并从孔府近支中选派,也就类同于世袭之职了。

除以上四个主要方面外,据《阙里文献考》卷一八记载,孔氏家族的“世爵职官”还有圣庙执事官、世袭六品官(即原来的曲阜知县职)、司乐、奎文阁典籍、屯田管勾、守卫林庙百户、知印、掌书、书写、奏差、伴官、奉祀生等,并且都是世爵世职,有固定的品级和俸禄。从这里可以看出,第一,这时的孔府实际已经官府化了,只是府中的官职不像一般官府那样由来自异州他县的人来担任,而是自家人在自己家里做官,管自己家的事。第二,除博士官由衍圣公次子、三子充任外,其它世职只规定从孔府子弟中遴选,并没限定于某个支系某个人,这些官职对某个支系某个人来说可能不是世袭的,但就整个孔府而言,却是世代都有人充任,易言之,是孔府的世袭权力。

(三)血统承袭

孔府的宗祧继承主要是宗主地位和职爵的继承,这毕竟只是少数上层族人的事情,前述四种主要的世爵职官同时充任者不过十余人,连同其它世职合并计算也只有三四十人而已。对多数中下层族人来说,宗祧继承则主要是血缘身分的承袭,族人的中层(如60户)可凭借圣裔身分获得免除部分税役的实惠,远支的族人下层虽然得不到实惠,但起码是一种荣誉。按血缘宗法观念而言,凡孔子的子孙,无论支系远近或贫富,都是有高贵血统的“圣裔”;但时代久远,天下孔氏已非一家,为了保证血统承袭的顺利进行,作为前提,必须“严除非种”,即剔除伪冒。

首先,通过定期拜谒圣庙来确认身分。孔府习惯把孔子的子孙称作内孔、真孔,其他同姓不同宗的孔氏称作外孔、伪孔。其中外孔是指五代十国时期并不姓孔而随主姓的庙户孔末(即前述曾将孔氏子弟诛杀几尽者)的后代,内孔与外孔永为世仇;伪孔是混冒宗支,以伪乱真的外姓人。孔府特别注意防止外孔、伪孔的混入。曲阜60户属于内孔、真孔,关键是辨别60户以外流散各地的流寓户。为此,衍圣公府在明朝万历年间向全国各地的孔氏族人颁布《祖训箴规》,规定外地流寓户每五年或十年一赴阙里,拜谒圣祖宗庙,外孔、伪孔不肯来或不敢来,来拜谒者便可以被认定是真孔了。有的真孔子弟到期不来,就等于放弃了圣裔身分,连其后人也不再被视为真孔了。

其次,严格限定入谱资格。被确认身分者要入宗谱,曲阜大宗谱三十年(逢甲午)一小修,六十年(逢甲子)一大修;各地小宗也可修支谱,但要经衍圣公认可并钤印。孔氏族谱都有着统一的规定:“不孝不悌干犯名义之人不准入谱,义子不准入谱,赘婿奉祀者不准入谱,再醮妇带来之子不准入谱,僧道不准入谱,流入下贱者不准入谱”。义子、赘婿和再婚妇人带来之子本不是孔氏血统,自然不当入谱;但“流入下贱者”本来是孔氏子弟却不准入谱,则是为了“文章道德圣人家”的名誉。据资料看,所谓“流入下贱者”主要包括两类人:一是沦为奴仆之人,孔府家法规定“孔氏嗣孙,男不得为奴,女不得为婢”,否则不得入谱。特别是在孔府中做仆役的本家小宗子弟,不仅不得入谱,并且做工时必须改变姓氏,不得姓孔。二是给外姓做赘婿并改了姓的人,明末崇祯年间孔员升当乞丐时为吕从海收养并招为赘婿,改名吕士英;为吕从海养老送终后留下一子继立吕家门户,自己改回了孔姓,惹起族人反对,争讼到圣公府,却被以“查得孔员升等并非本族”为由拒绝入谱。

剔除了伪孔、外孔和各种不得入谱之人后,那些入了宗谱、被确认为真孔、内孔的孔氏子弟,便有了合法的“圣裔”身分。这不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在讲等级身分的古代社会中也有着种种实惠,或者可以得到一官半职,或者可以免除部分摇役。在明、清两朝科举取士时,孔氏子弟虽然没有被破格录用的专门规定,事实上也是被考官们另眼看待的。

整体看来,孔府的宗祧继承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体系:最基层的是具有“圣裔”身分的全体孔氏子孙,往上一层层是各级世爵职官,塔尖上便是衍圣公。衍圣公“百世不祧”的牢固地位很大程度上就是靠这个家庭与政治双重属性的结构体系来支撑的。

二、家产继承

与宗祧继承互为表里并作为宗祧继承基础的,是孔府所特有的家产继承方式。本来,自商鞍变法以后,随着分封制的衰落,一般家庭中的继承就主要是指财产的传继了,形成了“子壮则出分”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这种析产方式自秦汉至明清通行于各地各阶层的家庭之中,唯独孔府例外,仍旧实行着以长子继承为主的制度。其原因如前所述,在于衍圣公的身分不是单纯的孔族大宗主,更代表着一种与财产合一的政治权力;权力不能分割,作为权力基础的财产便也不能像一般家产那样分散了。因此,孔府的家产继承中,既有类似先秦时期分封制度下的归袭爵长子的整体性传继部分,又有与后来一般民户的诸子析产相同的部分,同时还有一些常见而又富有特色的补充方式。

(一)归衍圣公掌管的整体性传继部分

袭封衍圣公的嫡长子是孔氏家族的大宗主,在继承封爵的同时也独占了孔氏家族的绝大部分田产,极类似于战国以前的长子继承制。不过,衍圣公并不是公开宣布哪些田产归个人所有,而是以种种专项用途的名义将其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传继给下一代衍圣公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占用。以田地为例,计有:

祀田,也称祭田,即用来祭祀祖宗的田地。这是孔府田地中最主要的部分,主要来自皇帝钦赐和官府指拨,少量来自个人捐献。孔府是我国历史上维持时间最长的大贵族,旧朝代灭亡时不随之衰落,新朝代建立后则再度膨胀,所以祀田历代追加,数量越来越大。自西汉元帝开始,按关内侯秩赐封户800,用来祭祀孔子,历经唐中宗、宣宗,食封1001000户;自宋真宗时开始赐给祭田,每次百顷左右,金元时期每次追加865顷不等;祭田赐拨陡然增多是在明朝,明太祖赐地达2000大顷(合官亩6000顷),分为五屯十厂十八官庄,分布在曲阜、邹县、邪城、巨野等地,明成祖赐加73大顷;到清初顺治年间归衍圣公的祭田数目多达2157.5大顷,折合官亩6472.5顷。这只是赐拨的部分,有时族人或官员还将私田捐献,如嘉庆时族人孔广闲即把祖传的曲阜、坟上县两处田地13顷一并归入祭田。这些祭田每年的租入“供庙祭及属官廪给,余者为衍圣公府俸禄”,实际上大部分作为衍圣公个人的收入了。

学田,即赡养孔、孟、颜、曾四氏学堂中的贫穷生员,供其读书科考费用的田地。田是由官府拨付,较祭田出现晚些。据记载是元朝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忽必烈鉴□“孔氏颜孟之家皆圣贤之后也,自兵乱以来,往往失学,其为庸鄙,联甚悯焉”,令曲阜拨出950亩为学田。学田数目一直较小,清初只有50大顷(折合官亩150亩),开始时与祭田一样掌握在衍圣公手中,到清朝乾隆年间四氏学堂的教授、学录请求按生员的情况分为极贫、次贫二等,计亩均分使用,每人分得310亩不等。但生员只有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一旦科考入仕或死亡,即须将此田归还。并且衍圣公可以随时以某种名义将田收回,《孔档》中即有为此与衍圣公发生争执的记载。

孔林地。孔林是孔氏家族的共同基地,埋葬着孔子及其后裔,平时有林庙户负责照管,族人定期祭扫,流寓外地的子弟定期(如前述5年或10年)回曲阜祭拜,其间的种种费用便由孔林地支付。孔林地也系官府赐拨,在三种田地中数目最少,在清初共有□顷27亩(折合官亩5481亩),收入和开支也归衍圣公府掌管。

以上各具专项用途的□种田地,都不许拆散或出卖,即历代都整体性传继使用,实□□归衍圣公直接掌管并传继的田地。只是衍圣公也不能随意出卖或公开变更用途,明朝即定制“五屯(十)八庄俱属赐物,备供圣庙祭祀等项应用,必不可轻移者”;清代也规定祭学“二田系朝廷逾格之恩赐,与民业不同,孔氏不得自行转售他人”。但实际上这些田地常有增减变化,如祭田在清初顺治时有2157.5大顷,到120年后的乾隆朝还剩1256.78大顷,减少了42%。其中既有因战乱而散失的,也有族人私自处置的;乾隆年间的一件《丈量尼山祭田学田地亩清册》称:“查例载,凡民间祖遗祀产,子孙不许典卖,有犯者即以盗卖例问拟,(圣公府)何独将数百年恩赐之祭田反听民典卖乎?”“即反映出这种情况。当然,能盗卖祭田的不会是一般族人。

除此三种田地外,属于衍圣公直接掌管的还有两种私有田地:一是例地,即以衍圣公或孔府的名义置买的田地,分府地(归孔府)和氏地(分给族人,详下)。例地的数目只见零散记载,如明朝成化年间“孔氏名下续买民田征粮地一百一十六顷五十六亩四分”;弘治年间“陆续买到民间地二百五十三顷十二亩三分七厘八毫二丝”;清朝时分布在江苏、安徽一带的例地就有千余顷。二是汤沐地,即供衍圣公日常消费之用的田地,来源不明,清朝初年在直隶的香河、宝抵等处即有汤沐地210顷。这两种私田的数目变化较大,“公府自治私田甚多,在手而不入册。……阙里内志、文献考内,哪有一亩私田在内?”具体数目已无从详查了。

归衍圣公掌管的祭田、学田和孔林地按规定可以不纳税粮。宋朝皇帝令“免袭封文宣公家租税”,主要就当时仅有的祭田而言。清初顺治时“赐圣贤后裔祭田除其租赋。衍圣公祭田二千一百五一七顷五十亩,林地一十八顷二十七亩,庙宅基三顷二十七亩五分,……皆除其赋”,没说自置私田。康熙时规定了私田中“依例免税”的田额,称无粮地或轻粮地;此外的私田须纳粮,称大粮也。当然,执行起来往往是另一回事,康熙定令不久,巨野知县移文衍圣公府,“请祈公府俯将在臣邑境内自置地一十六顷一十六亩应否免差,批示下县,以便示知绅衿。事关照地佥夫,非卑职所敢擅专”。知县说得很策略,其实是催孔府按规定纳粮应差,反映出这些归衍圣公所有的田地不该免粮而实际常免的情况。这些私田一旦分给族中子弟,便与普通田地一样照章纳税了。

(二)衍圣公析分给本家子弟的部分

孔府的家产继承虽然不像宗祧继承那样严格地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却也与一般民户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不同。实行一种以袭爵嫡长子继承为主,同时分一小部分田产给其他子弟的特殊继产方式。上述孔府中的祭田、学田是归衍圣公直接掌管的田地,代代衍圣公整体性传继使用,不能转卖,自然也不能拆散分给其他子弟。例地是自置私田,没有特别限制,可以拿出一部分来分给诸子弟,其中析分给诸子弟的私田改称氏地,仍归衍圣公的部分称府地。

历代袭封衍圣公的只有一人,只有衍圣公住在孔府,他的叔叔、弟弟辈的其他人在成年或结婚时都要迁出,脱离大宗,变成越来越分散的小宗。迁出时照例要由衍圣公分给他们一些田产,分给多少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是由衍圣公决定。清朝乾隆年间71代衍圣公孔昭焕分给其三叔父田产时立有一份析产文书,反映出孔府分产的有关情况:

立议单昭焕,今议得祖母在日曾谕意比照先人旧例分给与三叔父田产事,未及意(议),忽遭祖母之变。今昭焕谨遵祖母遗命,并奉高祖母、曾祖母、母亲之命,立议单,照例分析。敬同五叔祖、八叔祖、十叔祖、十二叔祖公议得地十八顷七十四亩四分七厘四毫零三忽,二府房基一处计地七亩三分五厘七毫三丝,三叔父自行收获。但查所分地内,有当出地四顷四十五亩三分三厘八毫,原当价银二千九百四十两,此刻力不能一气赎回。今分析后仍照旧同灶,即将现在所分之地扣定六年籽粒,约可得够原价。其宅基虽已分定,尚未修盖。再将现在所分之地,扣定八年籽粒,约可得修改房屋之资。……谨立议单二纸,一奉三叔父存执,一收昭焕收藏。谨照。(计开、署名、日期从略)

这位“三叔父”分家时共分得田地1874亩和房基地73分。这在一般民户看来是一个相当了不得的数字,但与衍圣公所掌握的田产相比,他听分得的不足1%,其中还有4顷多地尚不兑现,需用银两赎回。由此可以明确地看出孔府与一般民户诸子平均析产方式的不同一一绝对不平均,并且这是“比照先人旧例”为之,历代都是这样分的。

不过,即使不平均,陆续从孔府中分出去的田产也不是个小数目。查《孔子世家谱》卷一《大宗户》,知孔昭焕的父亲、七十代衍圣公孔广棨只有一个胞弟广柞,所以分单中的“三叔父”当是孔广棨的堂弟。这证明按孔府继承制,现任衍圣公的堂兄弟,即上一代衍圣公的胞弟的儿子们都有权直接从衍圣公手中分产(三叔父属“广”字辈、本来当从孔广棨手中分得,可能是由于某种原因拖延了,才由孔昭焕出面分给)。这徉,孔广棨的胞弟广柞加上堂兄弟共有17人,按“三叔父”的标准,仅“广”字辈这一代即要直接从衍圣公手中分走田地319顷,房基地125亩。

由该文书中的“计开”所列详目看,这些田地分散在各处而不是连在一起的。据衍圣公后人回忆说,清末时准备用来分给衍圣公兄弟们的田地,在曲阜的“南门、北门、西门外,泗水、大庄、南关、汶上等处都有,各处均几十亩”;据杨向奎先生考察,邹县共有例地48186亩,分散在约340家孔氏子弟手中。其中有一两顷地的小地主,最多的是有二三十亩地的小自耕农。笔者推测,这可能不是直接从衍圣公手中分出时的伏况,而是分出后各支代代析产后形成的。刚从衍圣公处分出时数目都比较大,只是地段都很分散。雍正七年查核钱粮数时说:“查本府所置买民地,散在各县,于上年本府有兄弟析产,乃各按经分田产坐落州县均搭分粮”,光绪二十二年的一份文书说,“溯查本爵府在泗水县承粮地亩,共有四号,其临西社圣公府一号,于嘉庆十二年七十一代衍圣公兄弟析居,将此项地亩均分与凝祉、凝远、凝静、凝道各堂名下”;“其临西社圣府、临西社凝绪堂、汉东社圣公府三号”,也分给了各支兄弟名下,都是比较分散的。这是因为用来析分给各兄弟的田是自置例地,不像赐拨的祭田那样连成片,而是一块块购买来的缘故。并且,有时候衍圣公甚至不给兄弟们田地,而是给些银两让他们各自到别处去买地,这当然就更为分散了。

分家以后,衍圣公的兄弟叔伯先住在外面的十二府中,时间越久远,住得离圣公府越远越分散。凡分出去的兄弟叔伯各自另立户头(堂号),虽然在宗法关系上仍然受大宗主衍圣公的管辖,在经济生活上则各自为主,衍圣公对其经济活动一般不再干预也不再庇护了。嘉庆二十三年泗水县的孔氏族人应纳官粮而拖延不缴,地方官府移文圣公府,衍圣公回执说:“查此项庄田分给各堂号业已年久,所欠历年粮米,实系各堂号所欠,与本爵府毫无干涉。”只能是顺便催问一下而已。分出去的族人不仅经济独立,还常与衍圣公争夺经济利益,发生田产纠纷。雍正年间,孔毓铭状告衍圣公说,祖上分得的南户、羊厂庄田典卖给圣公府之后,筹集3117两银子想赎回,衍圣公收下了银两却不肯把地退还。他请衍圣公“念一本之谊”,把田地或银子退回来。但衍圣公说孔毓铭是借此隐匿田产以逃税,官府把孔毓铭抓了起来。孔毓铭不服,申辩说:“衍圣公是我们的宗主,今说我们隐匿,实是衍圣公因为我们出首(按:即控告)了他,他要赖债,反以隐匿诬陷我们的。”已经与一般民间争讼没有什么区别了。

不仅关系疏远,继产方式也不同了。从圣公府分家出去的兄弟们,从他们的下一代起衍圣公不再负责分给田产,所以他们也就不再按圣公府的继产方式来分家析产,而是像普通民户那样诸子平均析分了。这在《孔档》中记载较多,仅举康熙五十六年的一则《族人分产合同》为例:

立合同毓垍、继敕等将父亲置到滕县薛城庄房宅基一所,计坡地九顷六十一亩,同宗主宏兴四弟公议,除地三顷与老太太养老,下剩六顷六十一亩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地一顷六十五亩二分五厘。毓垲承粮(按:指代管养老田)赡养侍奉。俟百年之后,棺椁衣衾殡葬之资,皆出此地中。俟大事毕,其养老之地作为五份,毓垲养老侍奉,言定应得二份,其余三份毓垍、毓埰、继敕三人均分。其房屋并地基,俟公卖之后,再行议分。永无异言,各不相犯,以此存照。

上地四十六亩四分二厘五毫,中地五十二亩六分二厘五毫,下地六十亩零五分二厘五毫,山地五亩六分七厘五毫

继敕收执(下略)

毓垍兄弟四人(继敕系代祖父承分),在扣除了母亲的3顷养老田外,将所余661亩均分为四股,每股得16525厘;并且每股所得之田按上地、中地、下地和山地搭配(此文书末尾所列各类地亩数是其中继敕分得的一份),可谓均平之至;将来母亲的养老田实际也是四股均分,只是多给具体照顾母亲的老三一份(60亩)而已;并且言明房基地出卖后平均分钱,这种分家析产方式已经与孔府大不相同,而与一般民户没有区别了。

不过,分家后迁出的子弟尽管经济上相对独立,析产方式与普通民户趋同,但总的看来却一直受衍圣公的管辖控制并依赖于衍圣公。衍圣公不仅是大宗主,也是孔氏族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和司法长官。60户孔氏子弟不归地方官府管辖,孔氏族人有纠纷时不到地方官府告状,而是呈报衍圣公府,包括家产析分、田产买卖中的争执全仰衍圣公理断。

(三)家产继承中的两种补充方式

在家产继承过程中,孔氏家族从衍圣公府到近支或远支,都与一般民户一样,在通常的继产方式之外常有一些补充方式。但仔细分析,又与一般民户实行的同类方式略有不同。试择要略述其二。

1立嗣继产。无亲生儿子之家,大都要采用过继一个他人之子为嗣子的办法,让其承担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养老送终、传宗接代的义务,同时也赋予其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家产的权力。孔氏家族中的过继嗣子记录也较多,不过,在选择标准上与一般民户有明显不同。一般民户可以在两个方向上挑选:一是昭穆相当之人,即本家侄儿;一是外甥、外孙,即出嫁姐妹或女儿的儿子。孔氏家族立嗣时只能选择前者,不能选立后者,以免外姓人冲乱了孔家独一无二的高贵血统。曲阜孔氏和流寓各地的族人在族谱中都有相同的规定:“凡无子者,当以亲房亲侄为继,不得负养螟蛉,及以姑表妻侄之子为嗣,冒姓混宗”。螟岭即异姓养子,显然是把外甥、外孙与毫无血缘干系的其他异姓之人一同对待,排斥在外了。不仅衍圣公爵位的承袭(如前述72代衍圣公孔宪培立嗣宪增之子庆镕、63代衍圣公贞干立嗣贞宁之孙等),一般族人家庭立嗣也是严格遵守这一族规的。清朝嘉庆年间的一件《立嗣合同》中说:

立合同人孔传成,因子继森早亡无子,嗣孙广溥、曾孙昭煟又病故无传,按昭穆立继,应以元孙承祧,前选得堂侄曾孙昭炳之子宪堡为嗣。此系两家情愿,永无异言。恐后无凭,立合同存证。

嘉庆元年正月十一立(署名略)

这是曾祖父给已亡曾孙立嗣子,选的是辈分相当的堂侄的曾孙的儿子。从亲缘关系上讲已经到了五服的最边缘,可还要选立,估计是因为近支无合适之人,但又严格限定不能选立外甥、外孙,只能“按昭穆立继”,所以只能在本家族远支中寻找“昭穆相当”之人了。

孔氏家族立嗣与一般民户还有一层不同,一般民户在征得本族长辈同意并监证后,要呈报地方官府备案;孔家则在征得族长同意后呈圣公府批复,审查批准后立嗣方为有效。有件立嗣纠纷案说,孔广锟称“切身父继斌系原任学录,乏嗣,本应四房广惠为继,因素有仇嫌,故后遗言,以身为继。身母杨氏前曾具呈上禀,业蒙恩批准受继。……存有明案”。呈请衍圣公批准与一般民户呈报地方官府批准一样,得到了“法”的承认和保护。

立嗣的目的,圣贤后裔们却与普通民户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嗣子名义上是去继立同宗另支的门户,其实是为了继承其家产。乾隆年间,张孔氏的丈夫和独生子先后去世,过继侄儿孔传诗为子,田宅“俱交传诗管业。讵传诗业已掌管,……伊窥玉(毓)仓之子传琮少亡,有应分之地八亩,希图分肥,唆使玉(毓)仓之女赵孔氏争伊与玉(毓)仓过继,事定之后,伊二人平分绝产”,想一人过继给两家,显然是图谋双份的家产。甚至有的嗣子已死,其后人仍与族中近亲发生继产争执。康熙年间孔衍龙的状子称:“切龙父尚珻与叔祖贞喜为嗣,载在碑文,昭然可据。身系嫡孙(按:系贞喜的嫡孙),理应承祧。祸因本年八月初三祖母刘氏亡故,不意有恶侄孔尚琦贪得无厌,将身祖田宅基器皿等物尽情霸去,后将身逐出”;他请衍圣公做主,说是为了不使祖母“父绝后嗣,含冤九泉”,其实仍然是为了与孔尚琦争夺家产,继立门户只是合理的借口。

2寡妇承产。明清时期讲求妇道贞节,丈夫亡后守节不嫁,为社会舆论所推崇,并且,由于寡妇独自承担起了为亡夫之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和支撑门户的重任,家产也完全由其自主继管。作为圣裔的后代,孔府对此更为重视,在族规上对守节之妇的义务和权力强调得比一般家族更为突出。

在实际生活中,寡妇立户承继家产并非易事,经常受到族中近亲尤其是亡夫兄弟的威胁,因为按习俗和律令规定,如果寡妇改嫁后孤儿由近亲叔伯照顾,自然可以兼管家产,无儿子的寡妇改嫁也不能带走家产,户绝之产由族中近亲处置。寡妇承户继产等于剥夺了他们潜在的继承权。在这方面,孔氏族人与一般他姓相比并显不出有什么特别的修养,在财产利益面前伦理说教同样显得苍白无力。《孔档》中有不少族人抢夺寡妇家产的记载,乾隆时孔郭氏有状称:“氏夫继康于乾隆二十五年病故,夫弟继宁欺氏孀居子幼,屡次欺凌。于本月二十二日夜间将氏牛只牵去,且声言家产不清。氏母子受其欺凌,无有已时”,请求衍圣公为其做主。孔孙氏状称:“氏夫兄弟四人,氏夫居长,病故二十余年。当氏翁在日,有养老地一顷二十亩,园地十六亩。氏翁姑(按:指公婆)相继已殁,氏弟广梅将养老地霸去,滋生产业,耕种多年。氏于乾隆三十丘年分单内地二十五亩,被广梅侵占,以为己产。……至公中骡马牛驴、车辆一概家私器皿,并未均分,广梅俱霸为己业。”这都是本家兄弟欺孀凌弱抢占家产。

孔氏的本家兄弟还有人干脆逼寡妇改嫁,留下家产。雍正时孔兴林状称:“切身堂叔于(康熙)五十二年病故乏嗣,遗婶母黄氏,叔公孔尚符图幸逼嫁婶母。”必有的还连家产带寡妇一起占有,如一个叫孔毓书的人说,他“因度日不过,将婶母改嫁。理应异姓成婚,不料小叔兴柱竟自娶为妻室,明系以弟欺嫂,人伦悠坏”。其实,孔毓书改嫁婶母图的也是叔父的家产,结果婶母被另一叔父兴柱娶走,兴柱得了夫人自然会插手财产,孔毓书便无法占有了,他才以“人伦悠坏为借口告状出气。

总的看来,孔府的家产继承与宗祧继承的金字塔式结构稍有不同,是一种涟漪式格局:中心最深处是衍圣公的类似长子继承制的整体性传继,一圈圈的是诸弟数量不等的析分;离中心越远与衍圣公的继产方式的差别越大,到最外圈,一般孔氏族人的继产方式已经与普通民户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基本相同了。

曲阜孔府之所以“同天并老”,历久不衰,其根基比任何一个大贵族乃至皇族后族都更为牢固,固然与历代士庶尊孔崇儒、统治者予以庇护和利用有关,同时,孔氏家族这种特有的继承制度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宗祧继承以宗法制为基础,以世爵职官为核心,维系了衍圣公“百世不祧”的宗法和政治地位;以嫡长子整体性传继为主、诸子弟析产为辅的家产继承方式,又为衍圣公地位的巩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可以说,孔府所特有的继承制度体系正是为了维护衍圣公的宗法、政治和经济地位而制定和实行的。

原文发表于《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

注:因篇幅有限,注释未标,详可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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