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孔府档案作为极为珍贵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其内容和特点决定了它的典型性、独特性和完整性,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养在深闺人未识”。回顾孔府档案研究所走过的六十年,虽然自其产生起就紧跟时代的步伐,因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还很多。只要充分认识并切实改进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全面深入地挖掘孔府档案史料,融汇借鉴中西方、多学科的研究经验与理论方法,将来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关键词]孔府档案;明清史研究
孔府档案是指原来保存于曲阜孔府内历代“衍圣公”在任时期形成的文书档案,其种类包括表笺奏章、朝会纪实、来往公文、族规谱牒、地契帐簿、信票告谕等,内容涉及宗族、社会、政治、宗教、经济、法制、建筑及教育等多个层面,时间涵盖明嘉靖十三年(1534)至1948年。因其时间长、数量多、内涵丰富、历史久远,而成为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珍贵历史文献。同时,它所具有的民间性、基层性、地方性等鲜明特征,又使得它成为独立于国家和地方档案之外的另一个特殊系统。自1956年孔府档案发现至今己届一个甲子,而基于孔府档案展开的学术研究也已延续了半个多世纪。本文兹就学界现有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予以梳理和评述,主要就现有论著中的学术观点、问题意识、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予以归纳和揭示,并就既往研究中的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在孔府档案的综合性研究方面,杨向奎是最早利用孔府档案进行学术研究并取得了显著成就的学者。他在《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一书中,从9个方面对孔府这个明清时代大贵族地主的典型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主要着眼于传统社会土地经营过程中地主与佃户的封建生产关系,重点讨论了孔府庄田佃户的来源、种类、地位和分化,孔府土地的来源、种类及经营方式与剥削情况,孔府与封建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孔府的宗族统治,等等[①]。在此前后,杨向奎还具体指导了他的同事们集中利用孔府档案进行长时期的综合性研究,代表成果就是何龄修等人所著的《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下简称何著)和齐武的《孔氏地主庄园》(下简称齐著)[②]。作为目前国、内外最早利用孔府档案进行专题式学术研究的经典之作和标志性成果,它们实际上构建了本领域学术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格局方向,其影响至今犹存。
一、孔府档案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利用孔府档案进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者最为关注的是孔府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大陆学者多倾向于通过对土地兼并的谴责和讨论地租剥削形态,去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揭露地主阶级的反动性,并就孔府庄田土地的来源、种类、分布、性质、租佃经营,以及孔府的地租剥削情况等问题进行了研究[③]。然而,台湾学者赖惠敏的研究对大陆传统的学术观点提出了挑战。她认为,虽然孔府庄园中屯、厂的定额租量略等于政府所征田赋,分成租租额与华北其它地区一样保持在50%以上,但是,因地租率的高低与孔府供给的生产工具有着密切关系,且华北其它地区地租以外的额外劳役和副租负担不见于孔府,故而即使孔府存在着高额的地租率,也实在不应以剥削称之[④]。
在明清租佃关系的新变化方面,多数学者认为,孔府租佃制度的变化更多地是受明清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部分学者则认为明清时期的孔府庄田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与北方租佃趋势发展大异其趣的一田二主制[⑤],而它的持续则是“缘于税收制度的不平等,它的存在给承担沉重田赋的农民提供了一种合理的避税手段”[⑥]。
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经济史的研究开始发生从偏重生产关系到关注生产力的变化,其中又以对土地亩产量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黄冕堂利用孔府档案中的租粮册推算了孔府庄田的亩产量,并以之估计鲁西南和山东地区的单位面积产量。作者指出,按周年两收的惯例、通上中下三等土地和粗细粮平均计算,每标准亩年产量最好的不足220斤左右,中等收获为170多斤,下等产量为120斤[⑦]。郭松义则分别估算了小麦、高梁、谷子、豆类等粗细粮的平均和最高亩产量,并认为在山东实行二年三熟制的田地里,大有之年时,上等好地亩产可达3石以上(420-450斤),一般为1.5-2石(210-280斤),中等田地为1.5石上下(200来斤);单作制田地多的可达到2石以上,一般1石左右[⑧]。随后便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上述亩产量数字过高。先是李令福对黄文的估算方法和标准进行纠正,并将其对鲁西南亩产数据的估计下调了20斤,[⑨]进而高元杰又对黄、李二文提出异议,认为由于孔府的土地大都集中在河谷的肥沃土地上,上述估计数据对推算鲁西南乃至山东地区的亩产量仍有稍高之嫌[⑩]。与大陆学者试图确定一个具体的产量数字不同,美国学者赵冈则重在探讨明清以来土地亩产量的变化趋势。他的研究表明,孔府庄田中分租制和定额制的征租量在顺治以后的二百年间都曾有相当幅度的下降,可见农田生产力或亩产量的衰退是一种普遍现象,且并不因作物不同而有异[11]。
亩产量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农业耕作制度和作物种植结构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山东传统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只是在作物种植结构变迁发生的时点判定上,学者之间的看法有些分歧。郭松义注意到孔府田庄在清代时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土地实行了麦-豆(谷)-黍(高粱)轮作的二年三熟制[12],李令福则进一步将其形成的时间推定在明末清初[13],只是程方曾强调指出,二年三熟制的发展成熟固然需要小麦种植面积的扩大,但同时又要将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50-60%左右),否则会影响到复种指数的提高[14]。
对孔府土地经营和买卖的研究也颇受重视。杨国桢主要着眼于明清孔府庄田的契约关系,最早从孔府土地的买卖和租佃契约入手来了解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变迁,开集中利用孔府档案契约资料进行学术研究之先河。作者专门就孔府祭田和私田的买卖和租佃契约的形制、内容及其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了深入研究,并指出孔府采用契约价买的形式添置部分祭田和自置田产的契约化,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地主阶级结构的变化和私人地主对贵族地主经济的冲击与影响,而孔府佃户因认退与顶推而引起的佃户阶层分化,则反映了当时一般地主阶级的变化和地权的分化已经渗透到孔府庄田的租佃关系中[15]。最近,刘高勇通过对孔府档案中所存土地买、卖两类契约的研究指出,契约中对买主姓名、订立日期及交易金额等重要内容的缺省实际上起着规避契税和风险的实际功用[16]。
至于孔府开设集市和钱铺、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等活动,在何著第六章和齐著第十部分已经讨论得相当深入了。其后,许檀研究了孔府对牙行经纪的设置与管理制度,侯鹏娟对前人没有注意的有关孔府钱庄放款支持非消费性(即生产性)资金通融的史实进行了深入挖掘[17]。
在利用孔府档案进行社会生活史的考察方面,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孔府日常消费和娱乐活动的探讨。何著、齐著均专门探讨了孔府的衣、食、住、用、娱、丧葬及精神生活,并指出孔府生活消费的寄生性、奢侈性和自给性特征。林永匡则详细考察了孔府具体的消费结构,认为其主要包括祭孔和维修三孔的消费、进贡和贿赂各级官僚的消费以及孔府自身生活性消费[18]。张廉明考察了孔府饮食消费品的种类、来源和数量,孔府名菜的原料及制作方法,以及孔府的饮食、厨役制度。[19]赵荣光研究了孔府的祭祀、宴乐与日常饮食等筵事活动,宴制特点、宴享和肴馔种类,厨作与宴事管理制度等问题[20]。在对孔府娱乐活动的研究方面,鲁青和赵璧考察了孔令贻的戏曲娱乐生活,孔府戏班的活动、开支及其盛衰始末等问题[21],而徐振贵则进一步指出,孔府豢养的私家戏班,以及衍圣公对戏曲的爱好和重视,对孔尚任用戏剧形式写作桃花扇有较大影响[22]。
二、孔府档案与明清政治思想史研究
早期政治史的研究是在赞扬农民战争和强调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展开的,有关社会性质、阶级关系和民众反抗斗争的研究,也因之成了当时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文革”期间对孔府档案的研究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正轨而带有强烈的政治宣传色彩,从一些论著的题名上,人们明显能够感受到这一点。
政治史研究的另一核心内容就是孔府与皇权或地方有司的互动关系。何著第一章第二、三节专门论述了孔府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指出衍圣公和儒家思想是明清皇朝维护和巩固统治的工具,故而明清帝王对孔府实行优渥政策,而后者又因需要皇权保障自身的政治、经济特权而主动奉迎封建政权,但一旦孔府的所作所为与皇权和地方有司发生重大冲突,也会受到国家政权的打击。此后的研究便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论述皇权对孔府的优渥政策及具体表现。林永匡论述了明清皇帝对孔府政治和经济上的优渥和赏赐事例,认为与明代相较,清代尊孔崇儒政策所表现出来的政治色彩较经济恩赏的意味更浓[23]。孔祥林考察了孔庙建筑从形成到发展至今的历史过程,指出孔庙修建史正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尊孔思想和活动的反映[24]。不过,与大多数学者从封建帝王临幸曲阜的朝圣活动来论证皇权对孔府的优礼关系不同,也有少数学者看到了这种活动的消极作用,认为各级当差官员和大小士绅虽能得到好处,但对于众多的普通百姓却是害多益少、或有害无益的事。[25]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与孔府及孔氏家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引起了部分学人的兴趣。何著在行文中屡次提及地方有司与孔府在争夺人口、赋役、地方权力等方面的冲突,台湾学者黄进兴也讨论了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与孔府之间的紧张关系[26],而赵文坦则就前人极少关注的“孔洙让爵”故事真伪进行考证,认为北宗孔治最终袭爵与南宗孔洙并无关系,而南宗孔洙之辞爵应是被动辞爵,而非主动让爵[27]。
在孔氏家族群体的学术活动方面,骆承烈和梁方建就由孔府管辖的24所书院的位置、沿革过程及官办性质作了论述,并指出其在书院制度史研究中的重大价值[28]。陈冬冬考察了清代孔氏家族学人的学术活动,并认为孔氏宗族制度、户田制度、职官世爵制度在其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9]。赵兴胜则探讨了晚清以来孔氏家族的文化活动,并指出孔氏家族在教育和生活方式方面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他们仍更倾向于继承其先辈效忠政府、结交当道的传统方式来维护家族利益、积极宣扬孔子学说和恪守族训遵行礼法[30]。最近张勇的研究指出,统治者的政治打击使得孔广森对皇家权威的体认非常人可比,并且深刻地影响了其学术思想[31]。
三、孔府档案与明清宗族法律史研究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孔氏家族的族权及宗法统治、孔氏继承制度、孔氏族规家训等3个方面。
何著第七章专门论述了孔氏宗族的组织,以及衍圣公利用包括谒庙、收族、修谱、制定族规与家法等方式,对族众进行族权统治与剥削的情况。此后,学者们又结合族谱等资料,就孔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孔府族权的等级结构与经济基础,孔府利用族权与政权、夫权和神权的紧密结合以加强对族众和人民的统治与经济剥削等问题作了论述[32]。学者们普遍认为,孔氏宗族既是封建宗法社会的典型,同时与一般民间宗族相比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例如,朱勇便通过对孔府档案的研判指出,与全国其它地区总族与支族的关系不同,孔氏各支族对总族保持着较紧密的主属关系,而清政府的尊孔政策更使得孔氏宗族法较其它宗族法具有更强的约束力[33]。
朱勇虽然注意到了孔氏宗族法的地方性特征,但对孔氏宗族法的组成、运作及历史作用等问题则基本没有涉及。对此袁兆春对孔府的宗族管理机构,宗族法的组成、种类、实施情况等作了进一步阐述[34],而另一些学者则考察了宗族法在民间司法调解(处)中和制约犯罪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35],有的学者还同时看到了宗族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地方司法独立发展的消极作用[36]。朱勇文中所提出的孔府司法管辖权问题,也在最近的微观研究中得到了拓展。徐忠明通过分析孔府档案中有关乾隆三十一年山东邹县一起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庭笔录,从诉讼策略层面探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诉讼艺术,深化了学人对中国传统诉讼制度、诉讼观念与诉讼实践的法律文化研究[37]。时光慧的个案研究则指出,对孔府祭田纠纷的处理事实上存在孔府和官府两种不同的司法审判系统,最终的裁定也是二者之间互相博弈的结果[38]。
在孔氏继承制度研究方面,邢铁对明清时期孔府的宗祧和家产继承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孔府所特有的继承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式结构,并就孔府继承制度中立嗣继承人的资格和权利、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以及诸子析产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39]。袁兆春则仅就孔氏大宗主爵位继承制度作了论述,认为孔氏家族爵位的继承完全以封建宗法继承原则为依据,并以之说明周代形成的宗法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长期影响[40]。李小标则具体研究了孔氏宗族内有关宗祧承继方面的纠纷[41],但因所引案例多采自邢铁的《家产继承史论》,故而所得结论也大致相同。
另外,还有的学者考察了孔氏祖训族规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功能。其中一些学者认为,孔氏族规在约束族人遵守封建国法、维护三纲五常、保证封建政府的赋税剥削等社会功能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42],另外一些学者则看到孔氏族规在制度层面上创造和维系优秀家(门)风的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43]。
除上所论外,还有学者分别从档案学、审计学、会计学和文字学的角度出发,利用孔府档案开展其学术研究工作,不再赘述。
四、孔府档案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综上,基于孔府档案的学术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的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其一,整体研究基础薄弱,现状不容乐观。这主要表现在学术成果偏少,研究领域狭窄,研究方向和课题陈旧,研究方法和手段单一,研究视角和问题意识因陋守旧等方面。
其二,学界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仍然有较大分歧,还需进一步发掘档案中的新资料,作出深入研究,才能得出为学界大致认可的结论。例如,对于明清时期粮食亩产量的问题,学者们因研究方法、观察角度的不同,所得结论并不尽一致;即使依据同样的档案资料进行统计,但由于各家计量方法、样本选择的不同而致使统计结果迥异。不但诸位学者对孔府庄园亩产量的推算结果相差较大,即使单就亩产量的变化趋势来说,学者们之间的意见也大相径庭。
其三,即使学界现有的一般研究结论,有的也较为肤浅,甚至有失偏颇,还需深入研究才能予以辨明解决。当前的许多研究仅仅局限于利用孔府档案中的资料证明某事、某物或某现象的存在,至于其何以存在、背后的运作机制及其发展变化过程和历史影响等问题,则因缺乏深入研究而语焉不详。更有甚者,由于研究方法中“选精法”与“集粹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一些研究陷入以偏概全的窘境。比如,大陆学者对孔府低价购买兼并土地的谴责,因有意无意地选择了明末清初战乱频仍、赋役沉重而视土地如烫手山芋的特殊时期,从而就不能对孔府的土地买卖给出客观的评价;而对孔府“沉重”地租剥削的声讨,也因存心或不经意间拣选了由孔府供给全部生产资料的官庄作为样本,从而也就无法对庄园地租的实际作出合理的估算。
温故而知新,鉴往而知来。今后的研究应该秉持开放性、多元化、国际化的理念,加强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和多区域的比较研究。一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流和对话,以借鉴其研究方法和成熟经验,重视其问题意识和研究动态,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当下的孔府档案研究,应积极主动地吸纳、消化和扬弃来自法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语言学、传播学、经济学、民俗学等相关学科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加强孔府档案与明清时期全国其它地区的官方档案或民间文书的比较研究,是将来开阔学术视野、扩充研究内容、扩展研究方向、拓宽研究视角的不二法门。在徽州文书、福建契约、巴县档案、南部档案、清水江文书和石仓文书等研究中所形成的范式,以及有关在地化研究、语料学研究、俗字研究、告示研究等,都是当前孔府档案研究中的空白和值得借鉴之处。
此外,国外学术研究理论、方法和视角的传入对我国学术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鉴于孔府档案研究国际化进程明显滞后的现实,在坚持走学术研究本土化道路的同时,加强与国外的切磋、研讨与交流,努力将孔府档案研究打造成与“三孔”世界文化遗产并驾齐驱的“第四孔”,应当成为今后学界前进的新动力。
参考文献:
[①]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2-668页。
[②]何龄修、郭松义、刘重日、胡一雅、张兆麟、钟遵先:《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齐武:《孔氏地主庄园》,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③]何著第2、3章;齐著第1、4、5、6部分;庞朴:《孔府地租剥削内幕》,《文史哲》1974年第1期;谢肇华、何傅滢:《清代的佃农》,《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1期;李三谋:《清代孔府土地经济形态研究》,《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刘文衡:《清代孔府租佃初探》,《农业考古》2012年第1期。
[④]赖惠敏:《清代的皇权与世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136页。
[⑤]赖惠敏:《清代山东孔府庄田的研究》;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⑥]杨荷:《作为避税手段的一田二主制》,《经济资料译丛》2013年第4期。
[⑦]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文史哲》1990年第3期。
[⑧]郭松义:《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⑨]李令福:《清代山东省粮食亩产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年第2期。
[⑩]高元杰:《明清山东运河区域水环境变迁及其对农业影响研究》,2013年聊城大学硕士论文,第179-180页。
[11][美]赵冈编著:《农业经济史论集——产权、人口与农业生产》,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12]郭松义:《清代山东粮食产量的估算》,蔡美彪主编:《庆祝王钟翰先生八十寿辰学术论文集》,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李令福:《论华北平原二年三熟轮作制的形成时间及其作物组合》,《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再论华北平原二年三熟轮作复种制形成的时间》,《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4]程方:《清代山东农业改制述论》,《齐鲁学刊》2010年第3期。
[15]杨国桢:《明清孔府佃户的认退与顶推》,《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16]刘高勇:《功能决定形式——对清代买卖契约内容特点的解读》,《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7]许檀:《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侯鹏娟:《清代前期北方地区资金市场研究》,2011年河北大学硕士论文。
[18]林永匡:《曲阜孔氏贵族地主的反动寄生性消费》,《文史哲》1978年第1期。
[19]张廉明:《孔府名馔》,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版;《日食万钱圣公府,稼穑千庄为一家——孔府的饮食消费》,《中国食品》1985年第1期。
[20]赵荣光:《天下第一家衍圣公府饮食生活》,哈尔滨:黑龙江科技出版社1989年版;《天下第一家衍圣公府食单》,哈尔滨:黑龙江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衍圣公府档案>食事研究》,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7年版。
[21]鲁青、赵璧:《孔府的戏曲活动》,《戏曲研究》编辑部编:《戏曲研究》第20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22]徐振贵:《孔尚任何以要用戏剧形式写作<桃花扇>》,《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23]林永匡:《明清两代对孔府的“优渥”事例》,《辽宁师大学报》1984年第3期。
[24]孔祥林:《曲阜孔庙修建述略》,《孔子研究》1986年第2期。
[25]郭松义:《曲阜“孔府档案”中记载的乾隆南巡和东巡》,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故宫博物院八十华诞暨国际清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
[26]黄进兴:《优入圣域——权力、信仰与正当性》,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177页。
[27]赵文坦:《孔氏南宗“让爵”考》,《史学月刊》2012年第3期。
[28]骆承烈、梁方建:《孔府书院及其特点》,《江西教育学院学刊》1987年第1期。
[29]陈冬冬:《清代曲阜孔氏家族学术研究》,2013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30]赵兴胜:《社会变迁与文化选择——近代山东的孔氏家族》,《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31]张勇:《孔广森与<公羊>家法》,《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 4期。
[32]鲍雨立:《孔府的族权统治》,《历史研究》1975年第1期;周祚绍:《孔氏族权论略》,《九江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
[33]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34]袁兆春:《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5]曾宪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赵连锋:《清代民间调解探析》,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田平安、王阁:《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王强:《清代前期女性犯罪研究》,2003年暨南大学硕士论文。
[36]袁兆春:《析孔氏家族宗族法对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政法论丛》1997年第4期。
[37]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38]时光慧:《从孔府祭田纠纷看清代民事审判的在地化特征》,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39]邢铁:《明清时期孔府的继承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家产继承史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0]袁兆春:《宗法继承对孔氏家族爵位继承的影响》,《济南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41]李小标:《身份与财产——谱系继替下的清代承继法律文化》,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42]张显清:《封建家法是封建国法的补充——读<孔氏族规>》,中国谱牒学研究会编:《谱牒学研究》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43]吕钢文:《从孔府档案看孔氏族规家训的内容与特点》,《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历代孔府档案文献集成与研究及全文数据库建设”(13&ZD108)
原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