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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报道:清代验尸制度改革:《尸格》标注“致命”“不致命”
2019-04-16 21:35     (阅读: )
张会丽 形而下学HSTM
2018-01-09

【讲座内容】

本场讲座内容共分六个部分,依次为:引子、巡城御史建议《尸格》标明“致命”、刑部的态度:从否定到肯定、刑部统一“致命处”、将“致命处”写进《大清律例》、结语。


(一)引子:从战国晚期的秦国至清朝对非正常死亡人口检验的制度和改革措施

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有关秦国法律问题的公文中可以得出,至迟从战国时期秦国开始,国家就介入了对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检验。

   


由于县丞、令史主持验尸,具体翻检尸体则由隶臣或隶妾负责,加上尸检质量的好坏与公职人员的俸禄并无直接关系,公职人员又面临上级的指标压力,他们有可能渎职、滥权或者寻租。


                1964年西安西郊出土秦代铜权上有“隶臣”字样

为了监督官员的工作,秦政府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求主持验尸的官员写工作记录——《爰书》。后期的朝代,基本沿用了秦的这种制度,并在宋时实现了尸检的两大创新。其一,颁行《正背人形》。官员徐似道建议推广湖南、广西经验,以解决官吏乘机在文书中出入人罪的问题。最终采用了湖南提刑司的《正背人形》。其二,制定“身上件数”清单,用以防止仵作故意遗漏尸检部位。




   宋《校验正背人形》想象图

                                       宋“身上件数”清单

元朝整合了南宋的《正背人形》和“身上件数”,制定《尸账》;明朝则以《尸形格目》、清朝以《刑部提定验尸格》延续了自宋以来的验尸制度。然而,清朝改良《尸格》的一个重要创新则是开始标注身体部位的“致命”与“不致命”。


                                                       元朝《尸账》

                                     明朝《尸形格目》


                                     清朝《刑部提定验尸格》


                  清朝改良《尸格》开始标注身体的“致命”“不致命”



                             [清]许梿《洗冤详义》尸图用黑点标注致命之处。圈者不致命。


由此,韩健平教授引出问题:清政府为什么要改良《尸格》,标注身体的“致命”与“不致命”?

(二)巡城御史建议《尸格》标注“致命”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京师巡视南城御史陈某建议《尸格》中填明致命处,原因在于明清时期,命案中的大宗多为斗殴致死人命案,法律需要追究当事人刑责,并判处下手造成致命伤者死罪。但是,验官主持勘验共殴命案时,往往依赖吏胥仵作,给其寻租之机,陈御史遂建议将身体要害致命处标注在《尸格》上,作为认定致命伤的根据。

                                 [明]王士翘《慎刑录》

(三)刑部的态度:从否定到肯定

刑部对是否标注“致命”的态度则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转变。起初,刑部认为:四肢等非要害处伤亦可致命,这点被现代法医学所证实。刑部建议:伤痕致命不致命,不必刊定(在《尸格》上)。然而,十余年后,刑部改变态度,给京师五城制作了标注致命处的《尸格》。但是,对使用范围进行限制。

“查何处为致命之伤,何处为不致命之伤,刑部并未刊刻《尸格》式样颁行隶各省。律内止称‘致命之伤’,亦未指明何处係致命之伤,何处係不致命之伤。……律内不开明‘致命’‘不致命’者,其意殊深而当,不便将伤痕刊定颁行。”——[清]郎廷栋《洗冤汇编》


“一人独殴一人至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至死,以致命论抵。”——[清]郎廷栋《洗冤汇编》

(四)刑部统一“致命处”

外省纷纷仿效,但制定的致命处的《尸格》与刑部不统一,也出现了中央和地方对同一命案的刑责认定和刑罚不同的问题。由此,康熙批刑部议,刑部将五城《尸格》颁行全国,实现了刑部统一“致命处”的过程。

(五)将“致命处”写进《大清律例》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刑部公布了标注“致命”“不致命”部位的《尸格》,增加了四个“致命处”。雍正三年(1725年),该条例写进《大清律例》,以法规的形式合法化了这种做法。


“……并偏左、偏右(即系顶心两傍),额颅(即在囟门之下),额角(附近太阳),此一击即能致死,乃真正致命之处。”——[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清]祝庆祺编辑,辑录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近百年间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5640余件。

 

“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顖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胁、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论抵。”——[清]《大清律例》

(六)结语

韩健平教授指出在传统社会,用立法规定“致命”“不致命”,虽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用法律规范的方式规定致命伤实质上则无助于实现司法的正义。由此得出,清朝在《尸格》中标注“致命”“不致命”,并不是一次成功的验尸制度改良。





【主讲人简介】

   韩健平,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科学技术史系教授。1987年,获得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学专业的历史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该校研究生院中国古代思想史专业的历史学硕士学位。1994年接受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资助,赴日本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研修。1996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历史文献学专业的历史学博士学位。1999年获得日本科技厅颁发的研究奖学金,赴日本国立精神保健研究所研修。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医学史、法医学史。出版专著《马王堆出土古脉书研究》、《日伪时期的殖民地科研机构:历史与文献》,译著《精神病学史:从收容院到百忧解》、《中国古代医学的形成》等。


   (特别感谢韩健平教授许可发布本次讲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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