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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不在读碑,就在访碑的路上 ——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全二册)出版
2021-02-03 10:17 上海古籍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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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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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李雪梅教授联系,十有八九,她或者在跟学生们一起读碑,或者在野外考察访碑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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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博士

李雪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李雪梅,历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法律古籍和石刻法律文献整理研究。代表专著有《中国近代藏书文化研究》《碑刻法律史料考》《法制“镂之金石”传统与明清碑禁体系》《昭昭千载:法律碑刻功能研究》等,其中《碑刻法律史料考》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法制“镂之金石”传统与明清碑禁体系》获北京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七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奖。


十余年来,她带领学生们访碑、拓碑、读碑,足迹遍布包括香港、台湾在内的全国各地博物馆、图书馆、寺庙、碑林、纪念馆、陈列馆、石柱、石塔、石窟、寺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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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法律文献兼具传世和出土、官方和民间、实体和程序并行的特色,是一种可视化程度较高的立体性史料。


在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碑石所载诏令公文、契证界址、讼案纷争、规章箴言、禁约告示、盟誓神判等事项内涵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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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石文献与国家行政运转、社会治理、秩序构建、权益保障等紧密关联,是可借以了解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及法律应用的珍贵原生史料。


我国古代长达2000多年中的各种石刻法律文献史料,数量大、分布广、使用久、种类多,要一一厘清,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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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凭借一腔热忱和孜孜不倦的访查,结合文献考证,在2021年开年之际,李雪梅教授给学界奉上了一份大礼,这就是皇皇80余万字的《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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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集成性的专题资料汇编:汇集碑石条目8200余种,大致反映了中国古代公文碑、契证碑、讼案碑、规章碑、禁约碑、法律记事碑等六大石刻法律文献史料群的概貌,对于构建中国本土法律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古代石刻法律文献的首次系统完整整理:自公元前328年至1911年,辑录时间跨度如此之大,如此完整、系统地进行专题叙录,在学界尚属首次。


这是一部准确、权威的导引手册:通过实地访查,亲手摹拓,举凡石刻名称、年代、藏地、内容乃至外观尺寸等均精微再现,保证了史料的丰富性和准确性,为深入研究提供了权威线索。


这是一份方便研究者按图索骥的专题指南:本专题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目前相关作品中收录数量和完整性首屈一指的著作,研究者可按图索骥,彻底改变无从下手查找的困境,极大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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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对古代石刻法律文献的初步摸底工作基础上,《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力图构建以“碑本”为核心的史料体系。何为“碑本”?为何刻碑、何时刻碑?碑文的编排及格式有什么讲究?……诸多细节将在该著中一一现身。


通过条目式的系统梳理、分析和评价,《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充分揭示了石刻法律文献的价值和意义,对法律史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无疑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那么,法律碑刻的价值何在?以下节选本书《前言》的《法律碑刻价值论》一节,以飨读者。


前言·法律碑刻价值论/李雪梅


(一)核心观·公文与私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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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与私约并重

古代法律碑刻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公文与私约并重。这一特色,在汉代碑石上已经呈现。东汉建初二年(77)《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为早期私约的重要代表,永兴元年(153)《乙瑛碑》为早期公文碑的典型样式。


由纪功碑时期(汉代)转入律令制时代(唐代),公凭私据得到进一步发展。墓志是石刻文献的重要类别,它与法律碑刻的公开性、真实性等标志性特色有一定偏离,但数以千计的庞大体量,未来可预期的新发现,使墓志史料在法制史研究中愈显重要。唐代墓志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体现为官凭和私据。官凭即告身,是官员任官授职的公文凭证,集身份识别和法定特权于一身,反复出现在《唐律疏议》和唐宋令文中。


以《唐律疏议》为例。《唐律疏议》计有12篇30卷,502条律文,涉及告身的规定分布于《名例》《职制》《户婚》《诈伪》《断狱》等5篇,计12条,涉及面不可谓不广。《名例》篇多规定具有通行意义的条款,能鲜明反映立法意图。而有关告身的法条,在《名例》篇中即占7条,表明告身是官员及其子孙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法定特权的依据,并具体规定如何以官职品级折抵刑罚,折抵后是否追毁告身等内容。如第15条规定:“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意即凡以正常原因解除官职,其身份权利与在职相同。(解职虽然因非正常,但官凭仍依法存留的,也同于在职者。)这一条明确了为官者的特权:一朝有官,终身受惠;生前为官,死后荫亲。第16条是对犯罪行为事发前后有官无官、有荫无荫如何区别对待的规定,立法要旨是官员本人特权与官员亲属特权的一体化。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颇有助于我们对告身刻石意义的把握。


唐代最接近公文原式的碑刻,当属石刻告身。纸制告身在吐鲁番文书(抄录于纸随葬)和敦煌文书(抄录于纸张背面)中多有发现,经中外学者研究复原,为学界熟知。与敦煌、吐鲁番告身文书残缺状态不同,新出石刻告身字迹清晰,格式完整,对告身史料链条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对唐代官凭、私据的研究,石刻史料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在碑石上刻载田产的取得方式、坐落、四至、价格等,是汉代以来的传统,在唐代碑石上也有较多例证。《唐许公墓志》就以镌刻许氏家族的田庄、树木、房屋等不动产翔实而著称。


宋金是公文和私约并行发展的重要阶段,法律碑刻的独特性也在此时开始全面显现,一个重要标志是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以致规章条约刻石数量激增。从由上而下推行的《御制八行八行条制》,到自下而上申请的《京兆府小学规》《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等,无论是出自官方还是源自民间,都有一定的行政流程。而私约能通过行政审批流程,转化为有政府公权支撑的法律规范,也显示了法律规范的次生路径(通过仪式生成为原生路径,通过行政审批为次生路径)渐成常态。


蒙元是古代法律碑刻发展史上的转型期,法律碑刻的功能性特征表现突出。碑石不仅记载了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定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民间也积极申请护持圣旨,采用刻立圣旨公文碑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并用以对抗政府滥用公权。


明清是公文私契普及化的时期,碑石的法律效用已被官民所共识。碑石上的舍契等私约,是对纸质契约的原式摹刻,各种契约要素,如施主姓名、籍贯(旗籍或民籍等),舍地来源、额数、坐落四至,施舍目的,立碑时间,舍契交付,写字人、说合人、中保人(中见人)姓名,以及“永为寺业,各无争竞”,“永不反悔”之类的担保语等,均是必备内容。另规避法律的字眼在碑石上也毫不隐讳地表达出来。


纵观碑石在国家治理体制中地位的变化,从宋元公文碑展现的局部行政管理功用(主要针对官僚、士子、寺观),到明清禁碑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和社会综合治理手段,法律碑刻在国家行政管理及地方自治中的能动性,得到全面提升。



2.公文碑的轴心地位

在法律碑刻的发展历程中,公文碑一直处于发展轴心的地位。汉代公文保留下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秦汉纪功碑流行时期,刻石以铭功记事为重,格式不甚重要。在东汉《乙瑛碑》中,促使公文生效的官员及公文本身,均是被铭赞的对象。鲁相乙瑛为孔庙奏请增设百石卒史而“功成名就”,乙瑛之名连同“壬寅诏书”一并流传后世。


唐代律令体制完备,公文体式如平阙制度,以及告式、牒式等均载于律令。告身是官员本人及荫亲享有法定特权的凭证。告身中的宣奉行程序及署名签押,乃至告身的保存、追毁、造伪等,均能找到相关法律规定。而依式摹刻的告身、敕牒等,既是权益公示,也是一种妥善的保存方法,格式化公文碑开始流行。值得注意的是,大量敕牒、告身并不是申领者在获取之后即时刊刻,而多在数年、数十年后甚至改朝换代后摹刻于石,展示出刊刻公文行为本身,带有很强的功利性。


宋金公文碑的程式化特色,因敕牒碑的流行而彰显。公文碑中常见的年款、官职、押署等,均是公文真实合法的标志。朝廷对寺观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控,对法律规范的制定亦采用“审批”“授权”等方式进行调控,形成公文与规章、公文与讼案裁定的互动。公文的双向功能在宋金元时期得到充分释放,诸多寺观将圣旨碑、公据碑所具有的“反行政管理”功能,也发挥到极致。


宋元碑石上的长篇公文以内容细致、程序完备见长。宋代的《敕赐十方灵岩寺碑》,元代的《承天观公据碑》《灵应观甲乙住持札付碑》等,均涉及多元政治体制下的权益保护问题。公文转呈制度涉及不同行政系统、不同级别,行政关系复杂,公文文种多样,这些既是行政程序的要求,亦是委事责成监管之依据。


蒙元圣旨碑的表现形式与宋金敕牒碑明显不同。圣旨具有至高性,责任单一,程序简单,双语、圣旨发布的时间和地点等要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同时实质性内容较之程序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累刻”便具有特殊的用意。累刻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累刻前朝皇帝尊号,以示圣旨内容具有传承性;二是将不同皇帝、太后、皇子等颁布的圣旨、懿旨、令旨,按顺序累刻,通过相似内容的重复,强化圣旨碑“护持”功能的长效性。


明清禁碑的普及,使公文碑呈现出常态化和包容性。在“碑以载政”特色鲜明的唐宋金元时期,法律碑刻的主要类别如公文碑、讼案碑、规章碑的独立性明显,相互之间容易区分。然而到明清时期,告示体公文与讼案、禁令的公文化趋势明显,以至公文与禁令、告示、讼案等难解难分,甚至出现“须至碑者”公文体禁碑,公文碑与示禁碑、讼案碑的关系,愈加难解难分。


从法律碑刻的整体发展情况看,尽管自汉代已呈现出公、私之别及公文和私约并行发展的态势,但两者在法律碑刻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有不同,主要表现为“公”强“私”弱,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点:


一是公文碑的数量、种类及社会影响明显强于私约碑。公文碑在汉代显现出一些程式化的特征,如《乙瑛碑》《礼器碑》《张景碑》《史晨碑》等均表现出公文的运作程序;但私约碑繁简不一,表现随意,简略者如《大吉买山地记》不足十字,烦琐者如《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有数百字之多。


二是公文碑在唐宋金元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形成“碑以载政”的鲜明时代特征。此阶段不仅公文碑在法律碑刻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公文的层级丰富,既有君命公文,也有中央和地方公文,表现形式多样,或牒、记并存,或一碑累文。碑石所载行政事项之报批传达程序完整,行政管理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同。而私约刻石发展较平缓,除在某些特定区域和年代有快速增长外,总体看,在法律碑刻中所占的比例并不突出。


三是公文碑的独立性强于私约碑。在复合文体的碑石中,公文多为主体,私约多为附属性内容,且私约受公文影响的痕迹较为明显。私契碑中的戒约内容可概括为两条主线:一是遵奉先祖神灵和盟誓的传统,如汉代《真道冢地碑》,有不得违犯先人之戒约;北朝延昌十五年(569)《麹斌施入记》所载誓书内容体现了先秦的盟誓传统;在元延祐四年(1317)《施地记》中,舍地人刘法真强调用“梯己钞锭,凭保李首领等买到”,“切恐后人揩油”而立石;明隆庆二年(1568)《法藏寺铭》所载“子孙不得妄争”的戒约等,均是这一传统的再现。另一主线是受法律、公文的影响。如西晋太康五年(284)《杨绍买地瓦券》尾刻“民有私约如律令”,宋绍兴十一年(1141)《宋刘三解元地券》有“永为公据者”之语,以及《有宋张君重四宣义地券》中的“敕”,景定元年(1260)《有宋王公百四秀才葬地符券》“诏书律令”之言,明成化十四年(1478)《李善买地券》行文宛若公文格式等,均是这一线索的明证。


四是公文的效力持久,约束力强,故一些守产置业的私约私契内容,多依附于公文、圣旨。唐《汾阳王置寺表》碑阳载大历七年(772)十二月十二日牒、大历八年(773)正月四日牒、大历八年四月三日奏,碑阴刻大历八年三月《敕赐空相寺常住地土记》,记空相寺产业四至。碑阴的产权明示,因碑阳的公文,而具有难以质疑的合法性。明正德四年(1509)《大觉寺地产碑》刻于弘治十七年(1504)《大觉寺皇帝敕谕碑》之阴,首行题“今将大觉寺原钦旨庄田并置买地土数目开坐”,也是借皇帝敕谕效力之余荫。大量类似实例,尚值得认真梳理解析。


(二)价值观·原生史料群与本土法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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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甲骨、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文书档案等当代显学,传统显学——金石学中的碑志,因其在坚实耐久、社会普及、跨越时空等方面较其他文献载体更具有普适性,也因而成为更经典的本土性史料。加之石刻文献兼具传世和出土、官方和民间、实体和程序并行等特色,且有千余年的厚重积累,使石刻文献在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和构建本土学术话语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古代法律碑刻是中国本土特征鲜明的原生史料群。昭示公众、不易灭失是碑石的基本属性。法律碑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案可稽、布政施政、创制惯例、触目儆心、权力制衡等独特功能,带有标志性的额题、落款、印押等格式,以及彰显权威性和传播性的立碑地点等,均强化了其独立性。


法律碑刻史料群存在的基础,一是有可观体量,二是有丰富的族群,两者又有密切关联。法律碑刻包括六大主要类别,即公文碑、示禁碑、讼案碑、契证碑、规章碑、法律记事碑,相对形成六大史料群。每一史料群都有一定的分支,且具有相当量的规模。


法律碑刻所承载的内容,有几个特色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对秩序的追求、对规范性社会的构建,自秦汉至明清始终不绝,这个过程恰好与石刻和法律碑刻的发展同步。汉代涉及基层社会组织及其规范的《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已明确对集资购田的收益分配和继承原则,以及“他如约束”的规定。自宋代起,以碑石刻载官箴教条、御制学规、水利规章、义庄规矩、宗教规约等事例层出不穷。至明清时,由敕禁碑、官禁碑、民禁碑等构成的碑禁体系,既展示了法律规范的多层级构造及相互间的密切关系,也体现了民间和官方遵从规范的共识。


二是“程序不可或缺”。无论是公文碑上的申奏批复等“过程性”内容,还是规范碑刻中的“行政授权”,都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公文具有申状和审批、发文和收文的双向性。对公文两端而言,发文和审批属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功能,申状和收文是确权过程,两者同等重要。而连接公文两端的过程,是公文形成、落实、反馈的完整记录,里面包含着授权、制约和监督等程序。故公文碑所铭刻的,不仅是两个端点,更是律令制度落实、委事责成的监管等过程,这也是我们在研究法律碑刻中一再强调的“程序不可或缺”之关键所在。而一般文献载录公文多关注主体内容,首尾格式甚至程序往往被忽视。公文碑的史料完整性和实用功能,也因程序的重要性而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是财产权益的多样性。古代铭记财产的碑刻起步甚早,汉代建初元年(76)的《大吉买山地记》、汉安三年(144)的《宋伯望买田记》、熹平四年(175)的《郑子真宅舍残碑》、光和元年(178)的《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等,已显示出财产铭刻的重要性。唐宋以后,涉及财产权益的碑石数以千百计,形式多样,《唐许公墓志铭》详载家庭财产却被埋在地下,与同样埋在地下的石刻告身“异曲同工”,是社会观念普及的结果。明代五台山寺产碑刻中的《卷案碑》《免粮卷案碑记》《太原府代州五台县为禁约事》《各寺免粮碑》等铭刻的关键不是财产数额,而是寺庙田产能否超然于国家法律。法律碑刻中的重要类别——讼案碑,也多关涉财产权益。


法律碑刻不仅内容特色鲜明,其实体与程序、内容与格式、官方与民间兼具的形式特征,也值得称道。就单件的法律碑刻如一通公文碑而言,其特征是公文体式俱全,程序记述完整,内容具体明确,还有加载于碑额、碑阴等信息,较之被摹刻的文本原件和文集载录,史料价值更为完整、丰富。宋元明清圣旨公文也多载于史书、文集。宋徽宗“八行取士诏”见于《宋史·选举志》,但经过史臣剪裁,已殊非诏旨原文。反观大观二年(1108)《大观圣作之碑》上李时雍摹写徽宗御书《八行诏》,不仅诏旨原文俱全,且颁行、立碑程序也见载于碑。


碑石上所载诏令、敕牒不仅主体内容按原样摹刻,敬空、提行、时间等公文格式,以及署衔、印押等公文合法性要素,在碑石上多原样保留,甚有将公文封皮也依式刻石的情况,如金大安元年(1209)《谷山寺敕牒碑》首行“尚书礼部封”,为牒文封皮;从第2行“尚书礼部”至最末行“寺额付僧智崇”为牒文。加之与公文并刻的记文、时人总括碑石功能的“碑额”提示,碑刻史料的内容原生性和程序完整性,独树一帜。


更为难得的是,内容、格式、程序均完备的法律碑刻还具有群组化的特色。现所知宋金敕牒碑约200通,内容涉及寺观赐额、神祠封号赐额、加封封号、表彰赐额、改县设军等事项,其中以寺观赐额、神祠封号赐额数量最多。基于这批丰富的史料,既可看到公文的程式化特色、流变和官府行政效率,也可辨析公文文种的使用和相互关联,更可就一些行政程序特例进行分析探讨。


除敕牒碑外,还有大量刻载诏书、圣旨、敕谕、告身、榜文、执照、公据、帖文等文种的碑石。而每一种公文碑,都有其产生、流行、扩展、衰落的演进历程,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史料群组,其骨干和旁支,脉络相对清晰。


公文和私约并行,法律与行政互动,同样是法律碑刻的鲜明特征。以文书御天下的社会管理特征在秦汉碑石上已有所展现。在现存秦汉法律碑刻中,涉及社会管理的内容约占一半份额。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主要通过诏书、公文。在唐宋金元时期,公文碑依然是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以文书御天下是一种行政手段,但需有制度的保障。唐、宋、明朝法律条款中都有涉及君命公文、官文书格式的内容,以及对制书传递、伪造、偷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碑石所载的司法活动中,行政程序和公文流转的内容也司空见惯。法律规章、规范的生成,御制条令的实施,也离不开行政程序的推进。无论是宋大观年间广泛刻立的御制学规碑,还是以个案形式存在的诸如熙宁三年(1070)《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政和七年(1117)《范文正公义田规矩碑》等,均可见明显的公文运作流程。


法律碑刻史料群的所呈现的形式和内容上特征,诸如公文与私约并行、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与行政互动等,以及自汉代自来日渐明晰的对规范性社会的追求,对财产权益的重视等等,仅是我们据“碑本”总括的本土传统法制的概观。而中华法制文明传统的精粹,尚需借助大量碑志做深入研究。我们编纂《叙录》的目的,便是为人们认识、利用这批珍贵的原生史料提供指引。引导我们对传统史料再发现,对传统法制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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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全二册)

作者:李雪梅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时间:202012

定价:198

书号:978-7-5325-9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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