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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杨一凡、王若时(编):《明清珍稀食货立法资料辑存》(10册)出版
2020-09-10 07:34     (阅读: )
法律史研究通讯 法律史研究通讯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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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史创新工程系列成果的第一部。杨一凡教授(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王若时讲师编,全书10册,250余万字,已于今年9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明清珍稀食货立法资料辑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版的古代食货法律汇编,收入明清稀见食货立法资料30余种,分为“食货立法资料辑佚”、“法律典籍户部”、“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三类编辑。


“食货”是古代经济财政的统称。中国古代的食货立法,无论是立法总量还是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都远远超过刑法。本书的出版,对于推动古代食货法制研究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目录





第一辑  食货立法资料辑佚六种


第一册

明朝法典法律散见则例辑佚(杨一凡整理)

明朝汇编性法律文献散见则例辑佚(杨一凡整理)

《明实录》所载则例(杨一凡辑录)

乾隆户部条例上  辑录自清乾隆刻官修各部院条例册


第二册

乾隆户部条例下 辑录自清乾隆刻官修各部院条例册

嘉庆户部条例  辑录自清嘉庆刻官修各部院条例册

江苏省例中的食货例 辑录自清同治、光绪间江苏书局刻《江苏省例》、《江苏省例续编》、《江苏省例三编》、《江苏省例四编》


第二辑  法律典籍户部八种


第三册

《诸司职掌》户部 (明)翟善等纂修,明初刻本

正德《明会典》户部  (明)李东阳、徐溥等纂修,明正德四年司礼监刻本


第四册

正德《明会典》户部 (明)李东阳、徐溥等纂修,明正德四年司礼监刻本


第五册

《条例备考》户部 (明)不著撰者,明嘉靖刻本

《嘉隆新例》户例 (明)张卤辑,明万曆十年刻本

《增修条例备考》户部 (明)翁遇汝等辑,(明)王继辰等校订  明万曆二十五年刻本

《六部则例》户部上 (清)对哈纳等纂修,清康熙抄本


第六册

《六部则例》户部下 (清)对哈纳等纂修,清康熙抄本

《本朝则例全书》户部 (清)鄂海纂辑,清康熙刻本

《新例要览》户部 (清)不著撰者,清雍正十年石室堂刻增修本


第三辑  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十七种


第七册

明副使丁公禁革侵占湘湖榜例 (明)富玹撰,清康熙五十七年孝友堂刻《萧山水利》本

漕例 (明)谢纯辑,明嘉靖间杨宏刻《漕运通志》本

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 (明)不著撰者,明嘉靖二十三年邗江书院刊大明律附解本

奏行时估例 (明)雷梦麟辑,明嘉靖四十二年刻《读律琐言》本

银库事例  (明)少泉撰、刘斯洁订正,明万曆八年王大用刻《太仓考》本

茶法 (明)张学颜等撰,明万曆十年刻《万曆会计录》本

钞关船料商税 (明)张学颜等撰,明万曆十年刻《万曆会计录》本

政令 (明)王砢玉撰,《古今鹺略》明抄本

灾赈条款及捕蝗事宜上 (清)万维翰编定,清乾隆三十九年刊《刑钱指南》增订本


第八册

灾赈条款及捕蝗事宜下 (清)万维翰编定,清乾隆三十九年刊《刑钱指南》增订本

钱法 (清)不著撰者,清刻《湖南省例成案》本


第九册

钱法 (清)不著撰者,清刻《湖南省例成案》本

钱债 (清)不著撰者,清刻《湖南省例成案》本

杂赋 (清)户部奉敕纂,《户部则例》清乾隆内府抄本

田赋 (清)于敏中等修,《欽定戶部則例》清乾隆四十六年武英殿刻本


第十册

道府州县佐贰等官应支廉俸章程 (清)朱补庭、汪畹香撰,《金穀琐言》清抄本

禁令 (清)梁廷枬纂,清道光广州丛文堂刻本

征收事例 (清)潘世恩等纂修,清道光二十四年刻《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本

通漕禁令  (清)潘世恩等纂修,清道光二十四年刻《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本

前言





在中国古代,“食货”一词曾长期作为经济、财政的统称。《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若用现代语言简述“食货”的内涵则可以说:“食”系指农业、养殖业,“货”系指手工业、商业、货币管理。《史记·平准书》、《食货列传》,首开以专篇记载食货史之先河,而最早创设《食货志》者则属《汉书》。二十四史中,有十二史即《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明史》设有《食货志》。历代政书中也记载了大量的食货活动资料。


“夫为国为家者,莫不以谷货为本。”(《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伴随着国家产生并制定经济、财政管理规则,“食货法”便应运而生。与现代的“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古代“食货法”的内函更为宽泛,具有经济、财政、金融、行政诸法相互结合的特征。为客观反映古代经济财政立法的本貌,避免造成与现代经济法定义的混淆,本书采用“食货法”这一概念。


古代食货立法从形成、发展到日益完善,经历了相当漫长的演变过程。据传世古籍记载,先秦时食货立法就已出现。《尚书·禹贡》曰:“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通典·食货》曰:夏禹“分田定税,十一而赋”这些都是夏朝征收田赋及相关规定的遗存。商、周以降,食货管理方面的政令法令更加丰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田律》、《厩苑律》、《仓律》、《牛羊课》、《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关市律》、《市井律》、《津关律》、《金布律》、《效律》、《徭律》、《均输律》等单行法规法令,反映了秦国和秦始皇统治时期食货立法已比较发达。从汉代到元代,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生产的发展,食货立法日渐频繁,君主以诏、令、敕、律、格、式、例等各种法律形式,颁布了大量的食货法律、法规、法令,其内容涉及土地制度、赋税制度、货币制度、商业制度、金融财政制度、度量衡制度等。因时代久远,法律文献大多失传,今人已难以全面了解当时食货法律的面貌。然而,各朝《食货志》和诸多的各类史籍、档案中,仍散存着数量极为可观的食货立法资料,通过辑佚仍可大体弄清明以前各代食货立法的概况。


明清是古代食货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且有大量的原始文献资料存世。明朝食货立法方面较前代有新的重大发展:一是在国家大法《大明令》户部、《诸司职掌》户部、《大明会典》户部,较详细地规定了明朝的基本经济、财政制度;二是则例作为事例的一种形式,用以表述食货等事务管理的标准、运作规则,被广泛使用,颁行了大量的赋役、盐法、商税、捐纳、赎罪、钱法、钞法、漕运、救荒等各类则例,用以调节千变万化的经济关系;三是明朝比较重视食货法律的编纂,多种赋役全书、盐法志和《嘉靖事例》、《万历会计录》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清朝食货立法在继承明朝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建树。清乾隆朝以前,历朝都未颁布过内容系统、适用全国的食货基本法。乾隆四十一年颁行的《户部则例》,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编纂的食货类基本法律,标志着一代食货法律体系的完善。清中后期的食货法律体系,以《会典》户部为纲、以《户部则例》为基本法律、以各种单行法规及食货事例为可变通之法,是一个内容系统完备、效力位阶分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的经济、财政管理法律体系。清代为推动基本经济、财政制度的实施,中央和各地官府还颁布了数以千计的各类食货规条、章程等。清代食货立法之健全,成就之辉煌,为历朝之最。


古代食货立法形式多样、称谓多变,内容庞杂。就立法数量而言,较之刑事立法毫不逊色,以“浩瀚”二字描述并不为过。食货关乎国计民生,为政务之要,制定和颁布食货类法令法规是各朝最为频繁的日常立法活动。要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必须重视食货立法的研究。长期以来,大概是因为史料匮缺的缘故,无论古代经济史研究,还是法制史研究,都对食货法律有所忽视,专攻者甚寡,成果寥寥。我们编辑这部丛刊的初衷,就是希望为学界提供更丰富的资料,推动古代食货法制的研究。


明清食货法律文献众多。考虑到人们熟知的一些基本的食货法律已有影印本出版,或在网上可查阅到,而不少版本稀见和彚编性文献中的食货法律尚未引起关注。为此,我们从两代的典籍、档案中,选编了30余种食货立法文献彚为一书。


本书题名《辑存》,主要是选收了三类食货法律资料:一是食货立法资料辑佚,如《明朝法典法律散见则例辑佚》《明朝法律彚编文献散见则例辑佚》《明实录所载则例》[1]《乾隆户部条例辑录》《嘉庆户部条例辑录》《江苏省例中的食货例》等;二是稀见法律典籍户部记载的食货法律,如《诸司职掌》、正德《明会典》《条例备考》《增修条例备考》《嘉隆新例》《六部则例》《本朝则例全书》《新例要览》各书的户部;三是从多种珍稀法律文献选编的食货法规,如《漕例》《奏行时估例》《银库事例》《茶法》《钱法》《钱债》《田赋》《杂赋》《禁令》《通漕禁令》等。本书辑录和选编的食货法律,都是明清两代有特色的重要立法,是研究这两朝经济、财政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资料。


要尽快改变古代食货法律制度研究长期滞后的状况,需要史学界和法学界学者的共同努力,期待在今后几年或十多年内,食货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得到进一步的重视,有更多更好的成果问世。

文献简介





本丛书题名《辑存》,以辑录、选编版本珍稀且有代表性的食货法律为编纂宗旨。全书收入明清食货立法成果31种,分为食货立法资料辑佚、法律典籍户部、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三类编辑。现将各类文献的内容和版本简述于后。

 

第一辑  食货立法资料辑佚六种

 

明朝法典法律散见则例辑佚


则例是明代食货立法的主要法律形式,当时颁布的食货法令政令大多以则例命名。整理者从9种明代法典法律中,辑佚则例102件,其中《御制大诰续编》1件,《诸司职掌》14件,《皇明祖训》1件,《宪纲事类》1件,《吏部条例》1件,正德《明会典》30件,嘉靖《重修问刑条例》1件,《大明律附例》1件,万历《明会典》52件。内容涉及官田、民田、屯田、农桑、赋役、均徭、起派、纳米、散粮、商税、给价、盐法、马匹、刍草、铸钱、时估、折银、折纳布绢、王府供用、膳羞、筵宴、丧葬、造船、优免、赏赐、准工、工役囚人、灾伤等数十种称谓的食货则例。

 

明朝汇编性文献散见则例辑佚


整理者从14种明朝法律彚编文献中,辑佚食货则例48件。内有《条例全文》4件,《皇明条法事类纂》16件,《吏部四司条例》1件,《律解附例》2件,《条例备考》3件,《大明律疏附例》2件,《皇明诏令》3件,《嘉靖新例》2件,《军政备例》1件,《读律琐言》2件,《嘉隆新例》2件,《增修条例备考》7件,《皇明诏制》2件,《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1件,内容涉及赎罪、茶课、开中、纳草、时估、钱钞折银、班匠、工价工食、折色、关给、成造军器、灾伤改折银数、输银助边升赏、纳纸等数十种称谓的则例。

 

《明实录》所载则例


整理者从3045卷十三朝实录中,辑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则例126件。内有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捐纳则例、赎罪则例、宗藩则例、军士供给则例、给赏则例、优给则例、救荒则例、考核则例、官员俸禄处罚则例、钱法则例、钞法则例、漕运则例等。辑录使用的是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的原北平图书馆所藏红格钞本。原文献中的错、讹、衍文字,依《明实录》他本校正。

 

乾隆户部条例辑录


辑自清乾隆刻《各部院条条例册》不分卷本。该书收入乾隆三十五年至五十年六部条例420件。按年分册,每册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本次选收的户部条例共57件,其中乾隆三十五年2件,三十七年7件,三十八年15件,三十九年7件,四十年8件,四十一年9件,四十三年1件,四十四年2件,四十六年1件,四十七年2件,四十八年2件,五十年1件。很多题奏条例的题本或皇帝圣旨中有“通行直隶等省,一体遵行”、“载入例册,永远遵行”等字样,可知这些条例多为通行直省或某特定区域的条例。这些条例的颁行和编入部册,既弥补了成法的不足,又为以后纂修《户部则例》和《大清会典事例》提供了基础法律文书。

 

嘉庆户部条例辑录


辑自清嘉庆二十五年刻《各部院条例册》不分卷本。该书收入嘉庆元年至八年六部条例200件。按年分册,每册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内有户部条例20件,其中嘉庆元年3件,三年2件,四年4件,五年2件,六年1件,七年4件,八年4件。内容涉及恩赏、优免、贡监生报销、州县交待、社仓、驿站钱粮、俸禄、修纂则例、奏准常例酌留条款、完缴欠款、不得轻启利端、追缴亏赔银两、修改追赔条款、军营官兵借支银两等。以往发表的不少著述,把乾隆朝后颁行的“条例”说成是刑事条例的专称。研读户部条例,对于纠正清代条例中的认识误区,颇有助益。

 

江苏省例中的食货例


清同治、光绪年间,江苏书局先后刊印了题名“江苏省例”的省例汇编文献四种。清穆宗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是该书的首次汇编,其内容是纂辑清穆宗同治二年至七年间,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及江苏藩司、臬司发布的关江苏省吏治、民生、风俗方面的政令。清德宗光绪元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续编》,是该书的第二次汇编,其内容是续辑清同治八年至光绪元年颁布的诸例。清光绪九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三编》,是该书的第三次汇编,其内容是续辑清光绪元年至八年的有关治理江苏的诸例。《江苏省例四编》第四次汇编始于光绪十六年,次年由江苏书局刊印。本书从上述四书中辑录食货例64件,其中辑自《初编》的25件,《续编》20件,《三编》11件,《四编》8件。这些食货例颁行于同治四年至光绪十七年,是江苏省当时通行的经济财政法规。

 

第二辑  法律典籍户部八种

 

《诸司职掌》户部


《诸司职掌》系明太祖朱元璋敕定,明翟善等纂修,洪武二十六年三月颁行,本书使用的是明刻本。该书以职官制度为纲,下分十门,分别详细地规定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的官制及其职掌。其中户部职掌全国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有民、度支、金、仓四司。民科下有州县、户口、会计三目,度支科下有经费、廪禄二目,金科下有库藏、钞法、盐法、权量四目,仓科下有征收、仓库二目,全面地规范了国家的食货制度。《诸司职掌》是国家的“大法”,曾在洪武至弘治朝通行。后该书有效条款收入正德、万历《明会典》后,于明代中后期继续实施。

 

正德《明会典》户部


《会典》是明朝的“大经大法”,先后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颁行。近百年来研究明史和明代法制史者,几乎都是关注万历《会典》,而少有研究正德《会典》者。其实,万历《会典》是修订正德《会典》而来,内容大多重复,其编辑规范水平高于正德《会典》,但因采取“典例合编”体例,典、例不分,使今人很难分辨明朝到底颁行了那些重要事例。正德《会典》典、例分编,事例单独成栏,令人一目了然。本丛书收入的是正德六年司礼监刊、李东阳等纂修《会典》户部,内载洪武至弘治十五年食货事例。明代弘治以前的事例文献基本失传,户部事例的影印出版,对学界了解明代前期食货事例大有裨益。

 

《条例备考》户部


《条例备考》24卷,不著撰者,明嘉靖刻本。该书辑明初至嘉靖三十七年经皇帝敕准颁行的各种条例共1474件。分为八类编辑。其中户部条例2卷,98件,内容主要是弘治十年至嘉靖三十二年颁布的清籍、新增田地、均粮役、编审徭役、科取里甲、改征解、劝客农桑、赈济、禁私贩、禁投献、钱钞折银、革耗银、王府禄米、工价工食、预储蓄、仓官考满、积屯种、漕运等方面的定例。《条例备考》卷帙浩繁,版本稀见。

 

《嘉隆新例》户部


《嘉隆新例》(附万历新例)6卷,明张卤辑,明万历十年刻本。此书辑嘉靖朝、隆庆朝及万历元年至六年定例338件,依吏、户、礼、兵、刑、工六例分类,逐年编排,其中《户例》56件,内有嘉靖朝定例25件,隆庆朝定例8件,万历朝定例23件。内容是有关开垦荒田、禁投献地土、官员俸粮、军饷、预备仓粮、编审徭役、完纳税粮、军民船只应纳钱钞、优免、征收起解、社仓、灾伤、禁私铸铜钱、禁私茶等方面的规定。

 

《增修条例备考》户部


《增修条例备考》24卷,明史继辰、王佐等编校,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因嘉、隆以来条例款文甚繁,编校者对原《条例备考》重新删定并续入嘉、隆以来部院通行条例而成此书。全书共收入条例1062件。其中户部条例4卷,166件,内容是弘治十年至万历二十四年有关钱粮、盐课、茶课、俸粮、王府禄米、官兵饷银、边储、征收、起解、漕运、物料折价、赃罚、赈饥、社仓等方面的规定。所载食货条例,有考史、补史、证史之价值。

 

《六部则例》户部


《六部则例》,十六卷,不著撰者,清抄本。本书辑清初至世宗雍正三年所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员办事应遵守的规则及违制处分的定例。系据当时所存储种抄本彚抄而成。内按各部分类,再依年代前后编列。“户部”内有地丁钱粮初参、芦课钱粮、盐课限满、仓场坐粮考核、兵饷协饷定限、关税考核、未完铜斤、失察私铸、采买颜料、违例起解、迟报由单、开垦荒地、被灾蠲免、隐匿田亩、催儹漕运、修造漕船、采买米豆草束、扣勀兵饷、隐匿入官田产、织造不精、谎充户品、违例支给、煎贩私盐、造册遗漏、监守不慎、编审人丁等定件75件。

 

《本朝则例全书》户部


《本朝则例全书》,不分卷,清鄂海纂辑,清康熙六十一年刻本。鄂海,清满洲镶白旗人。康熙间曾任陕西按察司,湖广总督、川陕总督等职。书前有鄂海康熙五十五年序、吏部候补主事朱植仁《纂辑则例记言》。该书由《六部则例全书》、《六部处分》两编构成,《六部则例全书》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其中户部类下设考成、地亩、人丁、贡赋、漕运、征收、解运、支放、粮饷、鹾政、榷政、芦课、钱法、蠲赈、捐叙、文册16门,后附“续增”12条,共记《大清会典》相关条款和顺治、康熙两朝定例346件。

 

《新例要览》户部


《新例要览》8卷,附现行处分1卷,不著撰者,清雍正十年石堂刻增修本。内收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年共十六年间颁布的新例491件。内有吏部新例91件,户部新例105件,礼部新例42件,兵部新例75件,刑部新例144件,工部新例18件,后附现行处分例16件。户部新例有亏空处分、开垦地亩、禁止当官银匠、侵欺即行正法、禁革钱粮票钱、丁粮改摊地亩、覇佔穷民买卖、敢兑作獘、收买私钱、盐商欠课、社仓亏空、严禁火耗、军民田地一例升科、典卖田房契纸、採买不许泒累、查验粮船、赈济贫生、亏空人员隐匿家产等目。

 

第三辑  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十七种

 

明副使丁公禁革侵占湘湖榜例


选自明富玹撰《萧山水利》康熙五十七年孝友堂刻本。明代时,以榜文或告示发布的朝廷定例称“榜例”;湘湖(即今杭州市萧山区的湖泊)属浙江萧山县管辖。该文是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丁沂针对本县孙肇五等将湖田开作田亩,买占为业事,于正德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告示。规定先前占种湘湖田地者,俱要尽数退出还官,不许栽禾种菜,亦不盖房栽树;各乡选报家道殷实、行止颇端壮丁二名充为湖长,管理湘湖;违背此榜例者,严加治罪。

 

漕例


选自明谢纯辑《漕运通志》明嘉靖七年杨宏刻本,《漕例》为该书卷八。所谓“漕运”,就是利用水道(河道和海道)调运粮食的一项专业运输。明代至成祖迁燕,京师之需及北方边境军饷,皆贡自江南,漕运较之前代更为发达。《漕例》记载了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元年至十五年间制定的重要漕运事例,内容涉及漕渠、漕职、漕卒、漕船、漕仓、漕数、漕运之法等方面。这些事例基本上是以皇帝令的形式发布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该卷前有“漕例略”三字,意指所辑为漕例之概略。

 

《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奏行时估例》


《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辑自《大明律附解》明嘉靖二十三年邗江书院本,《奏行时估例》选自明雷梦麟辑《读律琐言》明嘉靖四十二年刻本。“时估例”亦称“时估折钞则例”。这两个文献的内容,是当时规定的金银铜锡、珠玉罗缎布绢丝绵、巾帽衣服、米麦、蔬果、畜产、器用等各类实物价值与钞折算的标准,也是朝廷实施赎刑制度的法律依据。明代的赎刑有律赎、例赎之别,赎罪方式又分“以役赎罪”、“以物赎罪”两种,役赎是指犯人服劳役赎其罪,物赎是指犯人以交纳实物、货币赎罪。时估折钞则例常在处理赎刑事宜时使用,故被《大明律附解》和《读律琐言》收入。

 

银库事例


选自明万历八年王大用等刻《太仓考》本,该书卷九为《银库事例》。该书书前万历八年吏部尚书王国光《序》曰:“少泉先生视太仓之明年,撰次兴革事宜,著为考,凡若干卷。”由此可推测作者为汪宗伊。《序》后有校勘衔名载:“总督仓场户部左侍郎刘斯洁订正”。《银库事例》收入隆庆二年至万历八年银库管理事例27件,内有隆庆朝2件,万历朝25件。这27件事例中,都是由户部题奏经皇帝钦准,或总督等官员题户部覈后呈送皇帝批准的。内容是关于银两起解、验收、收贮、日常管理、支放诸方面的规定。

 

茶法


选自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该书由户部尚书王国光等于万历四年初次修成。万历六年,继任户部尚书张学颜等奉神宗谕旨再次修订,九年四月成书。该书43卷,是明代一部重要的财政典籍,《茶法》为该书的第40卷,该卷先列各茶马司、茶引所建置,陕西四川课茶岁额、商茶税额等。后详记洪武初至万历二年茶法沿革事例,内有洪武7件,永乐1件,洪熙1件,宣德3件,正统12件,景泰3件,天顺1件,成化7件,弘治14件,正德5件,嘉靖11件,隆庆1件,万历2件。这68件事例是明代历朝以皇帝诏令发布或题准、奏准、议准的茶法,内容涉及茶课、茶户徭役、置仓收贮、收纳转运、茶引、茶市、开中商茶、开中茶盐、茶易马、禁犯私盐、御史巡茶、清理茶法、惩处伪造等。

 

钞关船料商税


选自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钞关船料商税》是该书第42卷,由河西务钞关、临清钞关、浒墅钞关、九江钞关、北新钞关、淮安钞关、扬州钞关七部分组成。河西备钞关下记长乌船则例、河赣船则例;临清钞关下记长船则例、河赣渡航乌渔船则例;浒墅钞关下记船料则例;九江钞关下记船料则例;北新钞关下记长船、剥船、河船、赣船、焦湖船、桨船、沙船、摇罗船、尖船等则例;淮安钞关下记重河赣剥摇航棹等船则例;扬州钞关下记河船、赣船、航船、板船、棹船、长船、沙船、栏船、摇船、空船则例等。各则例就制造大小不同的船隻所需钞钱及折银数额、折色年份、本色年份钞、钱折银数额,解广惠库钞钱数额,船铺户牙税银、商税正余银、经纪牙税牙行银、条船二税银、补料船户商人银等的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政令


选自明汪砢玉撰《古今鹾略》清抄本。《政令》为该书卷五,除卷首六页记述汉至元各代盐务政令外,基本内容是记述明初至万历各朝君主发布的盐业管理诏令、定例,内容涉及盐务机构、盐场设置、食盐配给、盐引、开中法、行销、灶户、盐课、盐法通例、禁贩私盐等。明代的“令”是“事例”的同义语,故此书的政令也可称为盐务事例。

 

灾赈条款及捕蝗事宜


选自清万维翰编《刑钱指南》乾隆三十九年刻增订本。该书卷下收有有关灾赈、捕蝗规条和法律文书16件,即《灾赈总论》、《苏抚院办灾条约》、《两江督院办灾办赈规条》、《江苏藩司详定勘灾事宜》、《被灾抚恤事宜》、《查赈事宜》、《苏抚院续颁查赈规条》、《安徽藩司详定办灾条约》、《安省赈恤条约》、《湖南查灾规条》、《湖南办赈规条》、《势照式》、《江省捕蝗事宜》、《报单式》、《河南捕蝗事宜》、《布墙捕蝻图说》。原书上述文书前无总标题,“赈灾条款及捕蝗事宜”是整理者所加。

 

钱法


选自《湖南省例成案》户律。《湖南省例成案》84卷,辑者不详。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清刻本。该书收入雍正四年至乾隆三十八年间有关湖南省的省例成案805件,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为序分类编辑。其中户律34卷,收入成案275件,本丛书收入的《钱法》是户部的一门,内有成案61件,内容涉及出产地名、出产白铅余铅归官不许转售、严禁一切陋规、严禁夫长卖砂搀和头皮砂土、鼓铸钱文配用滇铜遵照部文毋许短少钱不如式、铜钱脚过汛毋庸取结、办理矿厂条规、勾砂红票银两解司充公、富户不得积聚钱文、添设卡役盘查、防偷漏铜觔、巡查私犯、拿获私铜奖赏、赏册查考、各矿情形开销细数、钱局督办、正铜加耗数目及价脚银两、厂务收支出纳造具册结申报、渣铅铜照例二八抽税、炉户存贮砂石押令赶炼、取样铜存贮以为标准等。

 

钱债


《钱债》是清刻本《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的一门,内有成案6件,即:典当每年十二月初十日起至正月初十日止,一月以二分息向赎;严禁乾属汉人债、准苗口擅买苗产;严饬私开点押小铺;小抑毋许违禁取利及知情故押贼赃,除照例治罪外仍不许复开小押;典商当贼盗赃物、差票提起贼赃,追还当本;典当染铺如遇自行失火及被贼行窃,量赔一半。《湖南省例成案》是清代较早以“省例”称谓彚编的全省性法规文献。

 

杂赋


选自清户部纂《户部则例》不分卷乾隆内府抄本。全书20册,其中《杂赋》2册,是关于田赋正税之外的各色赋税的规定,内有芦课、茶课、金银矿课、铜铁锡铅矿课、水银原砂雄黄矿课、鱼课、田房税契、牙帖商行当铺税、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课、杂赋考成、杂赋禁例11目。各目下记述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杂赋总额、征税标准等,并记载了顺治初至乾隆十四年间各类杂赋的皇上圣谕和题准、奏准、议准的事例等。清代首部《户部则例》颁行于乾隆四十一年。据史载,乾隆十三年后,户部奉敕参与《大清会典则例》户部部分的纂修与校勘,内府抄本《户部则例》是为纂修《大清会典则例》提供的户部底本,此书所载《杂赋》对于研究乾隆《会典》、首部和续修的《户部则例》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田赋


选自清于敏中等纂修《钦定户部则例》乾隆四十六年武英殿刻本。该书卷5至卷18为《田赋》,下设18门。“旗地”门下有八旗圈地、新满洲房地、旗人典卖、民人典买等目;“民地”门下有官民田地、清釐田粮册等目;“开垦”门下有垦荒、欺隐田粮、免科田地等目;“丈量”门下有丈量田地、丈量芦洲等目;“征解”门下有征收限期、抵收尾欠、包揽钱粮等目;“丁赋”门下有丁赋、征收丁银两目;“耗羡”门下有耗羡定额、耗外浮收等目;“土番赋税”门下有土番贡额、土司经征考成等目;“奏销考成”门下有奏销限期、藩司造册、钱粮三载全完等目;“典卖田产”门下有旗员外省置产、民买苗田、重典重卖等目;“新疆贡赋”门下有屯种考成、回地赋贡等目。清代《户部则例》是细化和实施国家食货制度的基本法律。该书乾隆四十六年刻本,是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则例》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本。

 

道府州县佐贰等官应支廉俸章程


选自清朱补庭、汪畹香撰《金谷琐言》抄本卷一。该章程系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山东承宣布政使遵照宪饬,将乾隆二十九年既有食俸章程更改后刊刻,通行全省。章程共51条,由“知府以下各官支食编俸”、“河员支食编俸”、“卫所守千支食俸银”、“各官支食养廉章程”四部分构成。抄本章程后记有道光十七年升调等人员支食俸银说明。该文献是研究清代中后期地方官员支食养廉制度的珍贵资料。

 

禁令


选自清梁廷枏纂《粤海关志》道光广州丛文堂刻本。《粤海关志》30卷,记述顺治至道光十八年间广东海关沿革、通商情况及管理制度,分为前代事实、口岸、设官、税则、奏课、经费、禁令、兵卫、贡舶、市舶、行商、夷商、杂识13类,其中卷17-19,“官吏禁令”内有狥玩之禁、苛勒之禁,“商贩禁令”内有漏匿之禁、逗留之禁、人口船料之禁、军器火药之禁、金银制钱之禁、铜之禁、铁之禁、白铅之禁、米之禁、茶之禁、大黄之禁、丝斤紬缎之禁、书史之禁、绵花之禁、鸦片烟之禁等,对相关管理制度及官吏、商贩违规行为的惩处作了详细规定。

 

《征收事例》《通漕禁令》


选自清潘世恩等纂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清道光二十四年刻本。《户部漕运全书》前身是雍正十二年编纂的《漕运事宜》,之后每十年续纂一次。该书卷九为《征收事例》,由《征收漕粮》和《随漕杂款》两部分组成,前者载顺治九年至道光五年间有关征收漕米的例文39条,后者载康熙九年至嘉庆十年为规范漕运中员丁银、岁修银等漕粮赠贴的例文25条。该书卷81-88为《通漕禁令》,由“侵盗折乾”、“搀和霉变”、“盘诘事例”、“裁革陋规”、“严禁抗顽”、“违禁杂款”六部分组成,载顺治五年至同治五年例文398条,其中对违背漕例的处罚规定记载尤详。


本书讯转载自“法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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