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题名《辑存》,以辑录、选编版本珍稀且有代表性的食货法律为编纂宗旨。全书收入明清食货立法成果31种,分为食货立法资料辑佚、法律典籍户部、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三类编辑。现将各类文献的内容和版本简述于后。
第一辑 食货立法资料辑佚六种
明朝法典法律散见则例辑佚
则例是明代食货立法的主要法律形式,当时颁布的食货法令政令大多以则例命名。整理者从9种明代法典法律中,辑佚则例102件,其中《御制大诰续编》1件,《诸司职掌》14件,《皇明祖训》1件,《宪纲事类》1件,《吏部条例》1件,正德《明会典》30件,嘉靖《重修问刑条例》1件,《大明律附例》1件,万历《明会典》52件。内容涉及官田、民田、屯田、农桑、赋役、均徭、起派、纳米、散粮、商税、给价、盐法、马匹、刍草、铸钱、时估、折银、折纳布绢、王府供用、膳羞、筵宴、丧葬、造船、优免、赏赐、准工、工役囚人、灾伤等数十种称谓的食货则例。
明朝汇编性文献散见则例辑佚
整理者从14种明朝法律彚编文献中,辑佚食货则例48件。内有《条例全文》4件,《皇明条法事类纂》16件,《吏部四司条例》1件,《律解附例》2件,《条例备考》3件,《大明律疏附例》2件,《皇明诏令》3件,《嘉靖新例》2件,《军政备例》1件,《读律琐言》2件,《嘉隆新例》2件,《增修条例备考》7件,《皇明诏制》2件,《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1件,内容涉及赎罪、茶课、开中、纳草、时估、钱钞折银、班匠、工价工食、折色、关给、成造军器、灾伤改折银数、输银助边升赏、纳纸等数十种称谓的则例。
《明实录》所载则例
整理者从3045卷十三朝实录中,辑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则例126件。内有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捐纳则例、赎罪则例、宗藩则例、军士供给则例、给赏则例、优给则例、救荒则例、考核则例、官员俸禄处罚则例、钱法则例、钞法则例、漕运则例等。辑录使用的是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的原北平图书馆所藏红格钞本。原文献中的错、讹、衍文字,依《明实录》他本校正。
乾隆户部条例辑录
辑自清乾隆刻《各部院条条例册》不分卷本。该书收入乾隆三十五年至五十年六部条例420件。按年分册,每册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本次选收的户部条例共57件,其中乾隆三十五年2件,三十七年7件,三十八年15件,三十九年7件,四十年8件,四十一年9件,四十三年1件,四十四年2件,四十六年1件,四十七年2件,四十八年2件,五十年1件。很多题奏条例的题本或皇帝圣旨中有“通行直隶等省,一体遵行”、“载入例册,永远遵行”等字样,可知这些条例多为通行直省或某特定区域的条例。这些条例的颁行和编入部册,既弥补了成法的不足,又为以后纂修《户部则例》和《大清会典事例》提供了基础法律文书。
嘉庆户部条例辑录
辑自清嘉庆二十五年刻《各部院条例册》不分卷本。该书收入嘉庆元年至八年六部条例200件。按年分册,每册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内有户部条例20件,其中嘉庆元年3件,三年2件,四年4件,五年2件,六年1件,七年4件,八年4件。内容涉及恩赏、优免、贡监生报销、州县交待、社仓、驿站钱粮、俸禄、修纂则例、奏准常例酌留条款、完缴欠款、不得轻启利端、追缴亏赔银两、修改追赔条款、军营官兵借支银两等。以往发表的不少著述,把乾隆朝后颁行的“条例”说成是刑事条例的专称。研读户部条例,对于纠正清代条例中的认识误区,颇有助益。
江苏省例中的食货例
清同治、光绪年间,江苏书局先后刊印了题名“江苏省例”的省例汇编文献四种。清穆宗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是该书的首次汇编,其内容是纂辑清穆宗同治二年至七年间,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及江苏藩司、臬司发布的关江苏省吏治、民生、风俗方面的政令。清德宗光绪元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续编》,是该书的第二次汇编,其内容是续辑清同治八年至光绪元年颁布的诸例。清光绪九年江苏书局刊印的《江苏省例三编》,是该书的第三次汇编,其内容是续辑清光绪元年至八年的有关治理江苏的诸例。《江苏省例四编》第四次汇编始于光绪十六年,次年由江苏书局刊印。本书从上述四书中辑录食货例64件,其中辑自《初编》的25件,《续编》20件,《三编》11件,《四编》8件。这些食货例颁行于同治四年至光绪十七年,是江苏省当时通行的经济财政法规。
第二辑 法律典籍户部八种
《诸司职掌》户部
《诸司职掌》系明太祖朱元璋敕定,明翟善等纂修,洪武二十六年三月颁行,本书使用的是明刻本。该书以职官制度为纲,下分十门,分别详细地规定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的官制及其职掌。其中户部职掌全国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有民、度支、金、仓四司。民科下有州县、户口、会计三目,度支科下有经费、廪禄二目,金科下有库藏、钞法、盐法、权量四目,仓科下有征收、仓库二目,全面地规范了国家的食货制度。《诸司职掌》是国家的“大法”,曾在洪武至弘治朝通行。后该书有效条款收入正德、万历《明会典》后,于明代中后期继续实施。
正德《明会典》户部
《会典》是明朝的“大经大法”,先后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颁行。近百年来研究明史和明代法制史者,几乎都是关注万历《会典》,而少有研究正德《会典》者。其实,万历《会典》是修订正德《会典》而来,内容大多重复,其编辑规范水平高于正德《会典》,但因采取“典例合编”体例,典、例不分,使今人很难分辨明朝到底颁行了那些重要事例。正德《会典》典、例分编,事例单独成栏,令人一目了然。本丛书收入的是正德六年司礼监刊、李东阳等纂修《会典》户部,内载洪武至弘治十五年食货事例。明代弘治以前的事例文献基本失传,户部事例的影印出版,对学界了解明代前期食货事例大有裨益。
《条例备考》户部
《条例备考》24卷,不著撰者,明嘉靖刻本。该书辑明初至嘉靖三十七年经皇帝敕准颁行的各种条例共1474件。分为八类编辑。其中户部条例2卷,98件,内容主要是弘治十年至嘉靖三十二年颁布的清籍、新增田地、均粮役、编审徭役、科取里甲、改征解、劝客农桑、赈济、禁私贩、禁投献、钱钞折银、革耗银、王府禄米、工价工食、预储蓄、仓官考满、积屯种、漕运等方面的定例。《条例备考》卷帙浩繁,版本稀见。
《嘉隆新例》户部
《嘉隆新例》(附万历新例)6卷,明张卤辑,明万历十年刻本。此书辑嘉靖朝、隆庆朝及万历元年至六年定例338件,依吏、户、礼、兵、刑、工六例分类,逐年编排,其中《户例》56件,内有嘉靖朝定例25件,隆庆朝定例8件,万历朝定例23件。内容是有关开垦荒田、禁投献地土、官员俸粮、军饷、预备仓粮、编审徭役、完纳税粮、军民船只应纳钱钞、优免、征收起解、社仓、灾伤、禁私铸铜钱、禁私茶等方面的规定。
《增修条例备考》户部
《增修条例备考》24卷,明史继辰、王佐等编校,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因嘉、隆以来条例款文甚繁,编校者对原《条例备考》重新删定并续入嘉、隆以来部院通行条例而成此书。全书共收入条例1062件。其中户部条例4卷,166件,内容是弘治十年至万历二十四年有关钱粮、盐课、茶课、俸粮、王府禄米、官兵饷银、边储、征收、起解、漕运、物料折价、赃罚、赈饥、社仓等方面的规定。所载食货条例,有考史、补史、证史之价值。
《六部则例》户部
《六部则例》,十六卷,不著撰者,清抄本。本书辑清初至世宗雍正三年所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员办事应遵守的规则及违制处分的定例。系据当时所存储种抄本彚抄而成。内按各部分类,再依年代前后编列。“户部”内有地丁钱粮初参、芦课钱粮、盐课限满、仓场坐粮考核、兵饷协饷定限、关税考核、未完铜斤、失察私铸、采买颜料、违例起解、迟报由单、开垦荒地、被灾蠲免、隐匿田亩、催儹漕运、修造漕船、采买米豆草束、扣勀兵饷、隐匿入官田产、织造不精、谎充户品、违例支给、煎贩私盐、造册遗漏、监守不慎、编审人丁等定件75件。
《本朝则例全书》户部
《本朝则例全书》,不分卷,清鄂海纂辑,清康熙六十一年刻本。鄂海,清满洲镶白旗人。康熙间曾任陕西按察司,湖广总督、川陕总督等职。书前有鄂海康熙五十五年序、吏部候补主事朱植仁《纂辑则例记言》。该书由《六部则例全书》、《六部处分》两编构成,《六部则例全书》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其中户部类下设考成、地亩、人丁、贡赋、漕运、征收、解运、支放、粮饷、鹾政、榷政、芦课、钱法、蠲赈、捐叙、文册16门,后附“续增”12条,共记《大清会典》相关条款和顺治、康熙两朝定例346件。
《新例要览》户部
《新例要览》8卷,附现行处分1卷,不著撰者,清雍正十年石堂刻增修本。内收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年共十六年间颁布的新例491件。内有吏部新例91件,户部新例105件,礼部新例42件,兵部新例75件,刑部新例144件,工部新例18件,后附现行处分例16件。户部新例有亏空处分、开垦地亩、禁止当官银匠、侵欺即行正法、禁革钱粮票钱、丁粮改摊地亩、覇佔穷民买卖、敢兑作獘、收买私钱、盐商欠课、社仓亏空、严禁火耗、军民田地一例升科、典卖田房契纸、採买不许泒累、查验粮船、赈济贫生、亏空人员隐匿家产等目。
第三辑 珍稀典籍藏食货法规十七种
明副使丁公禁革侵占湘湖榜例
选自明富玹撰《萧山水利》康熙五十七年孝友堂刻本。明代时,以榜文或告示发布的朝廷定例称“榜例”;湘湖(即今杭州市萧山区的湖泊)属浙江萧山县管辖。该文是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丁沂针对本县孙肇五等将湖田开作田亩,买占为业事,于正德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告示。规定先前占种湘湖田地者,俱要尽数退出还官,不许栽禾种菜,亦不盖房栽树;各乡选报家道殷实、行止颇端壮丁二名充为湖长,管理湘湖;违背此榜例者,严加治罪。
漕例
选自明谢纯辑《漕运通志》明嘉靖七年杨宏刻本,《漕例》为该书卷八。所谓“漕运”,就是利用水道(河道和海道)调运粮食的一项专业运输。明代至成祖迁燕,京师之需及北方边境军饷,皆贡自江南,漕运较之前代更为发达。《漕例》记载了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元年至十五年间制定的重要漕运事例,内容涉及漕渠、漕职、漕卒、漕船、漕仓、漕数、漕运之法等方面。这些事例基本上是以皇帝令的形式发布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该卷前有“漕例略”三字,意指所辑为漕例之概略。
《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奏行时估例》
《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辑自《大明律附解》明嘉靖二十三年邗江书院本,《奏行时估例》选自明雷梦麟辑《读律琐言》明嘉靖四十二年刻本。“时估例”亦称“时估折钞则例”。这两个文献的内容,是当时规定的金银铜锡、珠玉罗缎布绢丝绵、巾帽衣服、米麦、蔬果、畜产、器用等各类实物价值与钞折算的标准,也是朝廷实施赎刑制度的法律依据。明代的赎刑有律赎、例赎之别,赎罪方式又分“以役赎罪”、“以物赎罪”两种,役赎是指犯人服劳役赎其罪,物赎是指犯人以交纳实物、货币赎罪。时估折钞则例常在处理赎刑事宜时使用,故被《大明律附解》和《读律琐言》收入。
银库事例
选自明万历八年王大用等刻《太仓考》本,该书卷九为《银库事例》。该书书前万历八年吏部尚书王国光《序》曰:“少泉先生视太仓之明年,撰次兴革事宜,著为考,凡若干卷。”由此可推测作者为汪宗伊。《序》后有校勘衔名载:“总督仓场户部左侍郎刘斯洁订正”。《银库事例》收入隆庆二年至万历八年银库管理事例27件,内有隆庆朝2件,万历朝25件。这27件事例中,都是由户部题奏经皇帝钦准,或总督等官员题户部覈后呈送皇帝批准的。内容是关于银两起解、验收、收贮、日常管理、支放诸方面的规定。
茶法
选自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该书由户部尚书王国光等于万历四年初次修成。万历六年,继任户部尚书张学颜等奉神宗谕旨再次修订,九年四月成书。该书43卷,是明代一部重要的财政典籍,《茶法》为该书的第40卷,该卷先列各茶马司、茶引所建置,陕西四川课茶岁额、商茶税额等。后详记洪武初至万历二年茶法沿革事例,内有洪武7件,永乐1件,洪熙1件,宣德3件,正统12件,景泰3件,天顺1件,成化7件,弘治14件,正德5件,嘉靖11件,隆庆1件,万历2件。这68件事例是明代历朝以皇帝诏令发布或题准、奏准、议准的茶法,内容涉及茶课、茶户徭役、置仓收贮、收纳转运、茶引、茶市、开中商茶、开中茶盐、茶易马、禁犯私盐、御史巡茶、清理茶法、惩处伪造等。
钞关船料商税
选自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钞关船料商税》是该书第42卷,由河西务钞关、临清钞关、浒墅钞关、九江钞关、北新钞关、淮安钞关、扬州钞关七部分组成。河西备钞关下记长乌船则例、河赣船则例;临清钞关下记长船则例、河赣渡航乌渔船则例;浒墅钞关下记船料则例;九江钞关下记船料则例;北新钞关下记长船、剥船、河船、赣船、焦湖船、桨船、沙船、摇罗船、尖船等则例;淮安钞关下记重河赣剥摇航棹等船则例;扬州钞关下记河船、赣船、航船、板船、棹船、长船、沙船、栏船、摇船、空船则例等。各则例就制造大小不同的船隻所需钞钱及折银数额、折色年份、本色年份钞、钱折银数额,解广惠库钞钱数额,船铺户牙税银、商税正余银、经纪牙税牙行银、条船二税银、补料船户商人银等的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政令
选自明汪砢玉撰《古今鹾略》清抄本。《政令》为该书卷五,除卷首六页记述汉至元各代盐务政令外,基本内容是记述明初至万历各朝君主发布的盐业管理诏令、定例,内容涉及盐务机构、盐场设置、食盐配给、盐引、开中法、行销、灶户、盐课、盐法通例、禁贩私盐等。明代的“令”是“事例”的同义语,故此书的政令也可称为盐务事例。
灾赈条款及捕蝗事宜
选自清万维翰编《刑钱指南》乾隆三十九年刻增订本。该书卷下收有有关灾赈、捕蝗规条和法律文书16件,即《灾赈总论》、《苏抚院办灾条约》、《两江督院办灾办赈规条》、《江苏藩司详定勘灾事宜》、《被灾抚恤事宜》、《查赈事宜》、《苏抚院续颁查赈规条》、《安徽藩司详定办灾条约》、《安省赈恤条约》、《湖南查灾规条》、《湖南办赈规条》、《势照式》、《江省捕蝗事宜》、《报单式》、《河南捕蝗事宜》、《布墙捕蝻图说》。原书上述文书前无总标题,“赈灾条款及捕蝗事宜”是整理者所加。
钱法
选自《湖南省例成案》户律。《湖南省例成案》84卷,辑者不详。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清刻本。该书收入雍正四年至乾隆三十八年间有关湖南省的省例成案805件,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为序分类编辑。其中户律34卷,收入成案275件,本丛书收入的《钱法》是户部的一门,内有成案61件,内容涉及出产地名、出产白铅余铅归官不许转售、严禁一切陋规、严禁夫长卖砂搀和头皮砂土、鼓铸钱文配用滇铜遵照部文毋许短少钱不如式、铜钱脚过汛毋庸取结、办理矿厂条规、勾砂红票银两解司充公、富户不得积聚钱文、添设卡役盘查、防偷漏铜觔、巡查私犯、拿获私铜奖赏、赏册查考、各矿情形开销细数、钱局督办、正铜加耗数目及价脚银两、厂务收支出纳造具册结申报、渣铅铜照例二八抽税、炉户存贮砂石押令赶炼、取样铜存贮以为标准等。
钱债
《钱债》是清刻本《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的一门,内有成案6件,即:典当每年十二月初十日起至正月初十日止,一月以二分息向赎;严禁乾属汉人债、准苗口擅买苗产;严饬私开点押小铺;小抑毋许违禁取利及知情故押贼赃,除照例治罪外仍不许复开小押;典商当贼盗赃物、差票提起贼赃,追还当本;典当染铺如遇自行失火及被贼行窃,量赔一半。《湖南省例成案》是清代较早以“省例”称谓彚编的全省性法规文献。
杂赋
选自清户部纂《户部则例》不分卷乾隆内府抄本。全书20册,其中《杂赋》2册,是关于田赋正税之外的各色赋税的规定,内有芦课、茶课、金银矿课、铜铁锡铅矿课、水银原砂雄黄矿课、鱼课、田房税契、牙帖商行当铺税、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课、杂赋考成、杂赋禁例11目。各目下记述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杂赋总额、征税标准等,并记载了顺治初至乾隆十四年间各类杂赋的皇上圣谕和题准、奏准、议准的事例等。清代首部《户部则例》颁行于乾隆四十一年。据史载,乾隆十三年后,户部奉敕参与《大清会典则例》户部部分的纂修与校勘,内府抄本《户部则例》是为纂修《大清会典则例》提供的户部底本,此书所载《杂赋》对于研究乾隆《会典》、首部和续修的《户部则例》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田赋
选自清于敏中等纂修《钦定户部则例》乾隆四十六年武英殿刻本。该书卷5至卷18为《田赋》,下设18门。“旗地”门下有八旗圈地、新满洲房地、旗人典卖、民人典买等目;“民地”门下有官民田地、清釐田粮册等目;“开垦”门下有垦荒、欺隐田粮、免科田地等目;“丈量”门下有丈量田地、丈量芦洲等目;“征解”门下有征收限期、抵收尾欠、包揽钱粮等目;“丁赋”门下有丁赋、征收丁银两目;“耗羡”门下有耗羡定额、耗外浮收等目;“土番赋税”门下有土番贡额、土司经征考成等目;“奏销考成”门下有奏销限期、藩司造册、钱粮三载全完等目;“典卖田产”门下有旗员外省置产、民买苗田、重典重卖等目;“新疆贡赋”门下有屯种考成、回地赋贡等目。清代《户部则例》是细化和实施国家食货制度的基本法律。该书乾隆四十六年刻本,是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则例》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本。
道府州县佐贰等官应支廉俸章程
选自清朱补庭、汪畹香撰《金谷琐言》抄本卷一。该章程系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山东承宣布政使遵照宪饬,将乾隆二十九年既有食俸章程更改后刊刻,通行全省。章程共51条,由“知府以下各官支食编俸”、“河员支食编俸”、“卫所守千支食俸银”、“各官支食养廉章程”四部分构成。抄本章程后记有道光十七年升调等人员支食俸银说明。该文献是研究清代中后期地方官员支食养廉制度的珍贵资料。
禁令
选自清梁廷枏纂《粤海关志》道光广州丛文堂刻本。《粤海关志》30卷,记述顺治至道光十八年间广东海关沿革、通商情况及管理制度,分为前代事实、口岸、设官、税则、奏课、经费、禁令、兵卫、贡舶、市舶、行商、夷商、杂识13类,其中卷17-19,“官吏禁令”内有狥玩之禁、苛勒之禁,“商贩禁令”内有漏匿之禁、逗留之禁、人口船料之禁、军器火药之禁、金银制钱之禁、铜之禁、铁之禁、白铅之禁、米之禁、茶之禁、大黄之禁、丝斤紬缎之禁、书史之禁、绵花之禁、鸦片烟之禁等,对相关管理制度及官吏、商贩违规行为的惩处作了详细规定。
《征收事例》《通漕禁令》
选自清潘世恩等纂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清道光二十四年刻本。《户部漕运全书》前身是雍正十二年编纂的《漕运事宜》,之后每十年续纂一次。该书卷九为《征收事例》,由《征收漕粮》和《随漕杂款》两部分组成,前者载顺治九年至道光五年间有关征收漕米的例文39条,后者载康熙九年至嘉庆十年为规范漕运中员丁银、岁修银等漕粮赠贴的例文25条。该书卷81-88为《通漕禁令》,由“侵盗折乾”、“搀和霉变”、“盘诘事例”、“裁革陋规”、“严禁抗顽”、“违禁杂款”六部分组成,载顺治五年至同治五年例文398条,其中对违背漕例的处罚规定记载尤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