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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怡明 |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英譯者序
2018-08-18 16:46 宋怡明    (阅读: )

對於中國地方社會中父系親屬關係的重要而複雜的角色,從鄭振滿教授少年時代的莆田村居生活開始,便已銘記在他的印象中。當地莊嚴肅穆的宗祠與成排的大型三合院式民居,即便是在動盪的“文化大革命”中,依然保存完好。在《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一書中,鄭教授為中國歷史中的父系親屬關係描繪出一套新的歷史模式。首先,他從分析基本概念開始,建立了家庭與宗族組織的分類體系及兩者間關係的結構化模式;接著,他考慮在不同歷史脈絡之下家庭與宗族的內在發展循環,說明地理與歷史因素對中國宗族發展的影響;最後,他將中國宗族社會的興起連結到中國經濟、政治與文化史中更廣泛的歷史趨勢中。

鄭教授作品中堅實的經驗基礎,以及其所使用的豐富而又複雜的地方文獻,特別是族譜、地契與分家文書、石刻、官方檔案、地方精英的作品等等,會給西方讀者帶來強大的衝擊。這些原始資料提供了一種樸實而罕為史家所知的平民觀點,特別是針對那些會引起社會史家高度興趣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課題,諸如:家庭或宗族組織如何逃避稅賦、勞役與徵兵?家庭如何在均分繼承制的原則下避免消散?個人、家族或宗族如何回應明朝中葉以來不斷成長的商業經濟?資本主義是否無法與宗族共容,或者宗族具有的彈性得以使其轉化為一種有效率的經濟投資組織?從十年田野調查中收集的豐富原始資料,可以給這些問題新的更為完整的答案,並提供給現代人類學研究一個更寬廣的歷史脈絡。而在歷史研究上運用各種不同類型的材料,也提出了一種方法學上的新挑戰,這不僅是對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而言,研究其他社會的學者也將會為其所吸引。

20世紀70年代末,鄭教授作為文革後首次回到大學讀書的學生,在廈門大學學習歷史。他的導師傅衣凌与楊國楨教授,歷來注重地方文獻的徵集與分析,他們的學生後來分散到中國的各個大學,主導日後對明清社會經濟史諸多層面的新思考。20世紀80年代,鄭教授走遍福建各地,收集與明清歷史核心課題相關的文獻材料,如地方社會的進程與制度、地方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經濟、意識形態(或常規)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他的想法首先刊登在廈門大學出版的期刊《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中,而廈門大學也成為鄭教授繼續教書的地方。《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一書,原是鄭教授1989年的博士論文,出版於1992年,是其研究計畫進一步的統合與發展。本書以新資料為基礎,對帝國晚期的中國社會提出了新的見解。對於西方讀者而言,或許更為重要的是,本書針對中國歷史的核心課題,提供了來自當代中國的觀點。

學術脈絡:關於家庭與宗族的中西研究

相對於多數西方研究中國家庭與宗族的著作來說,鄭教授的研究是出自不同學術傳統之下的產物,因此將其著作放在自身的學術脈絡,並同時略為討論與其他西方研究之間的關係,將有益於我們對此課題的認識。先前歐州家族結構史的學術著作,直接與中國人類學和人口學的研究相關,也與鄭教授的福建家族結構史著作相關連。西方歷史人口學的中心關懷之一是探究家族結構變遷的長期趨勢。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在其為1972年出版、很有影響力的論文集《歷史上的家族與家庭》(Household and Family in the Past Times)所寫的《引言》中,替這些討論設定了許多參數。拉斯萊特批評了他認為被廣為接受的一種預設,即認為過去的家族普遍地較大且較複雜,而近幾世紀一般的歷史趨勢是大而複雜的家族逐漸轉變成小而簡單的家族單位。他主張大多數的社會在大多數時間中小型核心家庭方為常態。他也不同意“家族的大小與特性表現出其信仰與價值觀”的預設,而認為家族的大小與特性是來自諸如繼承制度等經濟或法制上的因素。拉斯萊特的主張在幾個方面上為盧茲•伯克納(Lutz Berkner)所挑戰。伯克納首先批評拉斯萊特將繼承制度孤立成一個獨立變量,而伯克納認為繼承制度本身可能僅是經濟或人口因素之下的產物。伯克納也提出,一種特定的家族結構也可以被視為是家族循環的一個階段,而在任何社群中,此種家族結構所佔有的比率,也許反映的僅是此家族循環的階段相較於其他階段所持續的時間。因此,即使一個社群在特定時間可能只有很少的複合家族,並不意味著多數家族不會在未來某段時間經歷此複合的階段,而決定是否經歷此階段的重要因素則是人口學上的問題。對伯克納來說,人口學上的因素是塑成家族發展循環的關鍵所在。

相似的爭論在中國人口史的研究中也很常見。奧爾加•蘭(Olga Lang)很久以前便主張,雖然由複數家庭組成的家族在傳統中國是種理想狀況,但是只有富人才能實際達成這樣的理想。然而不幸的是,在中國歷史中,僅有很少數的資料可讓學者進行家庭循環的經驗性研究,可以使學者確認或推翻蘭的主張。在武雅士(Arthur Wolf)對日據時期台灣人口登記資料的研究中,他認為不只是富人,有許多人在生命中的部份時段居住在複數家庭組成的大型家族中。換言之,富有與貧窮的家庭遵循著相似的發展循環,而每個循環階段的相對比例則隨其經濟位置而有所不同。然而,“中國農村家庭在哪裡都有成為大家庭的可能,且在任何物質狀況比赤貧稍佳的地方實際上會是大家庭。”稍近的人口學著作(部份為中國學者所作)增進了武雅士的論點。劉翠溶主張,許多人可能在生命中有部份時間居住在複合家族內,但就純粹的人口統計學來說,這樣的複合家族並不普遍,因為年長的成員通常在成為祖父或曾祖父之前就過世了,或者在這之後只能再活一段不長的時間。趙中維對族譜的研究也導向相似的結論:許多人有可能與其祖父住在同一個屋子內,但很少人可以與其曾祖父住在一起。然而李中清與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在運用旗籍對清朝遼東的家庭循環與家族構成之研究中主張,多數家族都是由複數家庭所組成的家族,且此種家族結構很少改變。較簡單的家族通常更不穩定,因為家族單位越簡單,當其中單一成員的狀態改變時,家族更可能減弱或甚至消失。相反地,複數家庭分家之後,原先的家族成員還可能會居住在一個新成立的、由複數家庭組成的家族單位中。結果是,複數家庭組成的家族單位在清朝遼東是“恒常”的。

鄭教授不僅不在“哪種類型的家庭是最普遍的”這樣簡化的問題上選定立場,同時也指出從瞭解家族成員的生活經驗留意家族發展循環的重要性。對鄭教授來說,人口、物質、法制與文化因素均形塑了家族發展循環。他認為繼承制度,或者更明白的說,分家的時機,在此發展中特別重要,而同樣重要的是如孝道理想等文化因素。他的著作也進入直接把家族結構的規模和複雜程度與財富相連結的爭論中,而認為在明清福建的複合經濟之下,家族內部勞動力的分化對窮人與對富人同樣具有意義,得以讓即使是最窮的家庭維持——或試著維持——數代的單一家族。

西方讀者或許會對鄭教授不同類型家族結構的定義感到困惑,因為其所使用的語彙與西方此領域的標準術語不同。與其試著強將鄭教授的分類套入西方學者的術語,我選擇在翻譯中保留其原來的語言,而在列表(本文省略)中對鄭教授使用的術語與拉斯萊特和武雅士所使用的術語。然而讀者要留心的是他們之間重要的不同之處:鄭教授分類系統建基於根本上區分他稱為小家庭的、只由一組基本配偶單位組成的家族,及他稱為大家庭的、由多個基本配偶單位組成的家族。這種區別在拉斯萊特和武雅士的分類當中則不被強調。

鄭教授的著作建立家庭研究與宗族研究間的邏輯連結,試圖弭平兩者之間的鴻溝。他主張福建宗族是從當地分家過程的某些特性中開始產生的,即在分家的過程中,某些特定的權利與責任並不隨著被分割,而持續地被共同分享。從家族研究轉向對大型親屬團體的研究,我們需要考慮的不僅是兩種,而是三種不同的傳統。雖然鄭教授的想法很少直接連結到帝國晚期關於宗族組織的論著,然而這些論著的確影響了他的文字,在其中這些論著形成了其資料來源所使用的詞彙,因而像“大宗”、“小宗”等古代宗法繼承制度的術語很常出現在他的作品中。在《禮記》中描述了這兩種型態的宗法。“大宗”指的是由長子持續相繼、可往上追溯到一個封建領主的單一承繼線。在古代,大宗享有一些特權,包括永久維持對始祖的祭祀。其他長子以外的兒子則成為“小宗”的中心,在四代之後祭祀即終止。我們無法知道這套系統多大程度反映了周代早期親屬關係的實際情形,但從11世紀開始,一些理學家認為應該復興這套制度,且在明清時期關於祭祖的論述當中,宗法制度時常成為與現行實際情形相比較的依據。相似地,在《周禮》與其它古代經典中,規定在祭壇上祖先牌位應該要單數代的祖先排在一邊,雙數代排在另外一邊,這種稱為“昭穆”的排列秩序,亦是明清時代人們試圖要效法的制度。

在中國,關於中國宗族的研究幾乎都專注在宗族的政治功能。毛澤東在其知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指出由宗族系統建立的族權,如同政治性的政權、宗教性的神權與家長制下的夫權,同是傳統中國束縛農民的四種權力。宗族大致上被視為是地主階級掩蓋階級矛盾、壓制群眾的工具,因而是需要被批判的重要對象。左雲鵬在“文化大革命”前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試圖追溯族權的起源,指出唐宋時期是一個很大的轉折,在這個時期封建財產關係沒落,而新興的地主階級運用宗族的意識形態與共同財產以支配社會其他階級。在文化大革命之後,李文治繼續嘗試在意識形態上與物質基礎上將宗族的發展與更大的社會變遷作連結。他強調士紳階級的興起及其運用宗族組織以加強農村一體性的意圖。徐揚杰則提出家族與宗族來自同樣的道德秩序,但在其物質形式的外顯實踐上很不一樣。例如家族的特徵是集體的財產共有與集體的勞力組織,而宗族則非如此。鄭教授的論點部份即是在處理這種鮮明的區分中的矛盾現象,發現集體的財產共有與集體的勞力組織也是宗族組織的特性。

鄭教授在傅衣凌指導下開始研究歷史,而傅衣凌對於許多不同主題的想法激發了鄭教授寫作本書的計畫。在一篇於1963年首次發表的文章當中,傅衣凌對“資本主義何以無法在中國發展成功”的辯論上表明了立場。對於傅衣凌來說,中國資本主義的失敗要歸因於封建統治階級用以控制民眾且壓制任何對其土地所有權之抵抗的複雜控制體系。傅衣凌對此體系的詮釋很大部份承續了毛澤東對中國社會問題的分析。他將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指出的四種政治威權區分成兩個大類,一類是“公”的,即包含了毛澤東所提到的國家政權,另一類則是“私”的,即包含剩下的其他三種:族權、神權與夫權。

傅衣凌在另一篇20世紀60年代早期的文章中,進一步探討了宗族的特殊角色。這篇文章主要基於他在1946年寫的一篇論文,但已大幅修改,反映了他對馬克思與毛澤東歷史理念持續成長的瞭解。在這篇文章中,傅衣凌從地域的觀點思考宗族,發展出具有影響力的“鄉族”概念:“地主階級的統治農民,卻並不簡單的借助於專制政體、官僚機構,而採取一種更隱蔽的方式,即利用鄉族勢力——氏族制的殘存物以緩和社會階級矛盾的對立和激化,而收到統治農民的實效。”本文的主要內容,即檢視鄉族在中華帝國晚期社會施展其權力的各種方式。傅衣凌、楊國楨和他們在廈門大學的學生,在一本福建地方史的論文集中證明了運用這個鄉族的概念,可以對宗族在地方社會上的角色有更精緻的瞭解,而森正夫也很明智地將此概念與日本學界中的“共同體”做比較。

鄭教授可能不會同意傅衣凌對福建宗族起源於古代的氏族,然後在持續不斷移向南方的過程中,由於防衛的需要而增強的這種詮釋。然而,傅衣凌關於宗族在特定的文化脈絡下,以各種極富彈性的方式實行其控制的概念,則強烈地影響鄭教授自己的研究。事實上,本書的書名即可說是鄭教授欲延伸傅衣凌理念的反映。傅衣凌討論了宗族與鄉族之間的關係,而鄭教授在這裡則表達出對宗族的分析需要推進到討論宗族與家庭之間的關係。

對於鄭教授著作的另一個重要學術影響,則來自近年來台灣人類學家的研究。本書對宗族組織的基本分類採自唐美君的論著。而其他台灣的人類學家,特別是莊英章與陳其南,也已很詳細地對台灣宗族的歷史有所探討。他們在移民初期以親屬關係為基礎之組織發展過程中,發現一些他們認為是源於台灣特殊歷史情境下的現象。個別移民難於確保其香火延續、來自不同地區的移民及移民與原住民間普遍存在的暴力衝突、大規模的土地開墾等,眾多因素都造成台灣常建立在合股的原則上、且極端彈性的組織形式,而似乎與中國大陸的宗族相當不同。鄭教授則認為這些台灣社會的結構性的特徵,本質上也是中國社會的特徵,因而在本書鄭教授試圖發展一套統一的模式,得以包含福建與台灣的歷史經驗。在本書特別討論台灣的第二章與第四章,鄭教授的目標是證明台灣的資料也可用他自己的模式來解釋。特別是其宗族分類中的合同式宗族,雖然是採自台灣人類學家的作品,但可用來同時解釋海峽兩岸的宗族組織。

在西方,對中國宗族的研究主要來自社會史與社會人類學兩種學術傳統。西方對於中國宗族的研究仍持續地深受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iedman)的作品所影響。從他有限的資料來源中,弗里德曼主張中國宗族本質上是以宗族共有財產為特徵的繼承團體,因此其發展根源於對資源的控制與分配上。西方社會史家主要對宗族在社會流動、精英權力與資源以及地方社會的動力上所扮演的角色感到興趣。鄭教授從與多數英文著作相當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這些問題。從那些西方歷史學家直到最近仍無法接觸到的史料中,鄭教授試圖證明在宋朝之後宗族成為福建主要的社會機制,其擴散固然是由於各種經濟、政治與意識形態的發展,但他同時也指出,即使在福建內部,區域性的因素亦讓宗族的發展各自有其高度歧異的路徑。然而,鄭教授的著作與西方社會史與人類學家的論著亦有許多共通之處。例如“精英利用各種宗族編成的策略,以防止家庭資源不因均分繼承制而分散”的這個概念,可與鄭教授關於繼承式宗族之形成的論點強烈呼應,雖然他認為這種將宗族編成視為一種策略的作法不僅適用於精英,也適用於所有的家庭。鄭教授的研究亦可與伊沛霞與周啟榮關於宋以來禮儀在實踐上與論述上之轉變的論著相比較。從福建地方文人的論著中,鄭教授指出伊沛霞與周啟榮亦討論到的、重新詮釋經典文本,以使其配合當代的需要的相似過程。

鄭教授對於宗族所使用的術語,如同其關於家族的術語一樣,和大部分英文學術著作所使用的不同。在研究中國的西方學術著作中,“宗族”一詞指一種團體,其成員有共同的祖先、分享共同的資產、從事共同的活動,且意識到自身屬於同一個團體。近來的人類學作品,特別是孔邁隆(Myron Cohen)對於華北的研究,已經挑戰了將共有財產做為宗族組織之判準的觀點。對鄭教授來說,這四種判準皆非宗族存在的必要條件。他用“族”或“家族”來指涉一種定義很廣泛的組織體,其成員同為或聲稱同為一共同祖先的後嗣。此組織或者會分享共同資產的所有權,但不必然對此資產分享共同的責任。這個詞也不意味著同一性或共同結構。另外一點重要的不同是,在英文中,宗族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排他性的歸屬身份,即一個人可從屬或僅能從屬一個宗族。在英文著作中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一個人可以屬於一地方定居的宗族,但也可以同時是一“高階宗族”(或者稱作“氏族”)的一員。此“高階宗族”為一種“蔽蔭性的組織,結合數個在父系血統上相關的、地方化的宗族”,或者是一種“由數個宗族或繼嗣群組成的組織,其組成單位間的父系血緣連結極端遙遠,且可能是虛構”。鄭教授可能不會同意宗族與“高階宗族”或氏族間的這種區分,而認為這些都是宗族的不同類型。他亦否認哪種宗族較其他宗族高階,它們都是宗族,只是不同形式的宗族。因此鄭教授定義的宗族較多數西方讀者熟悉的都較為寬廣。有時其定義的宗族也可比較狹窄。如中文中的“房”、“支”或“派”,在英文通常被翻譯成宗族分派或宗族支系者,即指宗族中單一成員的後嗣,無論其是否已正式組織起來或已進一步分化,他們在鄭教授的定義中都是宗族組織的不同形式。既然宗族的關鍵判準僅是在從屬同一祖先的、宣稱的共嗣關係,宗族的成員資格就不具排他性。一個個人可以同時是無限多個宗族組織的成員,有些在村落中,有些則延伸到府界甚至省界之外。

更進一步地說,鄭教授對宗族的定義甚至比此更有彈性。當宣稱為共同祖先之後嗣的一群人無論以何種理由將自身組織起來,這些組織都成為宗族組織。自願性質的各種“會社”,也許是由宗族中的部份成員因宗教性或經濟性等不同目的所組織起來,這些組織自身即是宗族組織,即使此組織只包含一部分,而未包含所有宗族的現存成員。會社成員的資格通常是可以繼承的,由此可以讓會社隨著時間過程而制度化;而既然會社成員的資格是依照同祖共嗣的原則繼承,會社本身便成為某種形式的宗族組織。鄭教授將這些各種形式的宗族組織區分為三種主要型態:繼承式宗族組織,主要建基在透過親屬關係產生的繼承連結;依附式宗族組織,主要建基在組織內部的權力與從屬關係;合同式宗族組織,主要建基在共同利益產生的連結。這種基於路易斯•摩根(Lewis Morgan)社會分類上的論式,首先出現在唐美君論中國宗族的作品,然而鄭教授的用法與之相當不同。

鄭教授在本書最後對鄉族的論說中,宗族一詞的使用達到最大的彈性。在此他主張宗族組織為中華帝國晚期社會其它所有組織提供一套模式。政治黨派、秘密社會、同鄉會、同業公會、地方團練與合股公司,都是從宗族組織中或者依據宗族組織的原則創建出來的。因此,宗族可以超越任何基於形式原則的定義,而的確宗族組織的形式也形塑了其他未必具有“共嗣”條件的組織。鄭教授與傅衣凌先生同樣對獨立於國家干預之外的集體行動及其歷史解釋有興趣,這使得他們的作品可以與近十年來西方中國史研究對於中國現代之公共領域與公民社會的辯論連結起來。不過,鄭教授的這本書可同時支持兩者,因為它證明了傳統中國的確在國家之外形成了結構複雜的各式公民組織,但這個結構又是以如此複雜的諸多方式與國家相連結,而且在社會上的功能與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所描述的公共領域如此不同,使得以歐洲術語描述中國社會的取向顯得問題重重。

地理脈絡:福建簡史

作為東南沿海的省份,福建的歷史一方面為中國歷史中的主要模式所形塑,另一方面亦有其重要的地方獨特性。最近的許多西方作品,使得即使是非專業者也有機會了解福建的歷史。在清朝大部分的時間,福建省亦包括台灣島在內。福建省的大陸部份多山,僅在沿海有四個較大的平原,乃其政治經濟中心所在。福建與中國其他部份的聯繫,傳統上靠海運,或者通過險峻的山路。漢人移民從漢朝開始進入這個區域,取代且吸收了當地的原住民。在畢漢思(Hans Bielenstein)對漢人移民擴散的概述中,此過程在從公元元年至公元1000年間持續加速。唐朝崩潰之後,晚近的移民在福建建立了短暫的閩王國,薛愛華(Edward Schafer)曾寫過其歷史。到了宋朝,福建成為主要的經濟中心,而泉州成為當時世界最大的港口。斯波義信討論了宋時福建與中國其他地方的關係,而休•克拉克(Hugh Clark)則研究了商業發展對地域自身的影響。偉大的宋朝理學家朱熹,一生中很長時光在福建度過,而這裡同時也是他的許多學生及理學運動重要人物的出生地。

從宋朝以來,國際貿易一直是福建地區——特別是閩南——的重要財源。在本書主要討論的明清時期,施堅雅(William Skinner)在其試圖分別中國各大區域之經濟循環的計畫當中,描述了福建地區主要的大型經濟循環,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出發點。根據施堅雅的研究,以泉州為中心的經濟擴張時期持續到14世紀早期,此後明朝對貿易的禁令導致福建長期經濟衰退。當時的史料將經濟衰退的原因歸為倭寇侵擾,然而今日的史家認為許多——也許是大多數——海盜其實是生計受明朝貿易禁令威脅的中國商人。到了16世紀,部份因為對歐貿易的緣故,福建經濟再度成長。然而,清初為了切斷沿海與鄭成功的聯繫而施行的遷海政策,嚴重影響了這個地區。施堅雅主張,17世紀福建經濟之不振,不僅是因為稍後即廢止的遷界政策,同時也受了再度施行的貿易限制及不斷增強之人口壓力的影響。然而,施堅雅關於福建的貿易直到1840年開港之後才恢復繁榮的說法,受到了吳振強的強力挑戰,他主張從清中葉以來,沿海貿易與台灣開發便導致了福建經濟的躍升。此外,施堅雅也忽略了福建內地山區經濟活動的密集化。

地理因素同時也阻礙了文化與經濟的同化,省內不同地區持續保留極大的多樣性,包括許多互不相通的方言。鄭教授將福建省區分了三大區:閩南閩東沿海地區、閩西閩北內陸地區,以及台灣,然而也可以將福建省的大陸部份概括為一個整體。從宋朝到20世紀的史料中,福建被描述為地少人多的地區,這導致了商業化和一系列的社會緊張,包括城市地區的糧食暴動、鄉村地區的宗族械鬥,以及山區貧困礦戶與棚民的反亂。在當時,缺少耕地被認為是讓許多當地人轉向貿易的主因。然而,現代的學者則分成兩派,一派如傅衣凌認為商業化發展的主因是人口方面的限制,一派如羅友枝(Evelyn Rawski)則認為經濟方面的機會引誘人們從事貿易活動。對土地的高度需求、看重土地更勝於其他投資的社會與經濟原因,以及大量的剩餘商業資本,都促進了一種福建地區獨特的、分割的或多重的土地所有權,一種經常出現在本書所引文件中的現象。多重地權的來源是當耕種土地的權利被轉賣出去,而其他所有權和義務仍在賣家手中,由此創造出的一套系統,使不同的人投資同一塊土地,且對土地掌有各種不同的權利。在台灣地區,多重地權的原因有所不同。早期移民先與國家或原住民締約,得以開墾大範圍的土地,實行定居耕作,而後又將開墾和耕作的權利轉賣給另一群擁有人,這些人再將土地租給佃戶。這些分割的地權為許多地方詞彙所描述,而在一個孤立的文獻資料中,一個詞彙所指涉的權利並不總是很清楚。楊國楨的作品便探討了這些詞彙在福建的不同地方如何被使用。

在福建沿海地區,海外貿易與移民也是長期的歷史潮流。傅衣凌認為,16世紀的貿易發生兩項轉變,其一是中國商人進入了之前由日本、阿拉伯及其他商人主導的貿易市場之內,其二是貿易的物品從奢侈品轉變為大宗貨物。許多商人讓其收養的養子代表他們行使貿易,給他們很大的權責以交換海外貿易中的一些風險。貿易同時也刺激海外移民,無論是移民到1684年成為福建省一府的台灣,或是到當地殖民政權亦主動鼓勵中國移民的東南亞。移民選擇離鄉背井的理由包括人口過剩與土地短缺,同樣的理由亦導致褔建內地山區的內部殖民,在當地諸如木材等的資源開發,對更廣義的商業化有所貢獻。丁荷生的著作顯示,以道教禮儀框架結構起來的地方儀式網絡,亦是明清福建社會史的重要部分,這也是鄭教授本身正在探討的課題。本書焦點是宗族社會的發展,這是地方社會史的另一個重要層面。宗族社會最可見的象徵是祭祀宗族祖先的祠堂。從明中葉起,自立且專屬的祠堂在福建廣為擴散。這些祠堂通常用以祭祀遠祖,即服制之外的祖先。地方宗族通常保持追溯從華北移民到福建的第一個祖先,及第一個定居於現居地祖先的傳統;此創始祖通常佔據了祠堂中最顯要的位置。鄭教授本書中的部份工作,就是在解釋這一現象的來龍去脈。

摘要與譯註

在本書中,鄭教授依次闡述家庭與宗族組織模式。第一章概述了基本的分析架構。鄭教授認為,若能對不同宗族形式的歷史成因、發展過程與個別功能加以分析,便能提供通盤瞭解明清福建家族組織的基礎。第二章專注在討論家庭發展循環的結構性特徵。鄭教授主張,在帝國晚期福建自給經濟與商業經濟並存的緊張狀態之下,職業分工與專業化是最明智的策略,因此支持了複合家庭的成長。鄭教授在這裡討論的課題,包括家庭循環對家產的影響與家庭內的勞力分工。另一方面,家庭內在的緊張關係與稅收政策,則促使每一代都要分家。分家不僅限制了大家庭的發展,且讓家庭結構導向一種大家庭與小家庭交替的循環模式。

第三章介紹了鄭教授對於宗族組織的三種主要分類:繼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與合同式宗族。繼承式宗族作為最基本的型態,在大家庭分家時開始形成,這是對於分家時所造成出來的緊張關係之響應。在這裡,鄭教授指出了家庭發展與宗族發展的根本性連結。宗族社會通常在繼承式宗族的形成與擴散下開始發展,接著擴展成為依附式宗族與合同式宗族的混合,前者以地域控制為基礎,後者以共同利益為基礎。明清福建宗族發展主線,大致上的主線是從繼承式宗族到依附式宗族與合同式宗族。第四章從特殊歷史狀況與環境因素的影響,進一步闡述這一宗族發展模式。在社會相對穩定與商業較不發達的閩西閩北,繼承式宗族在轉變到其他兩種宗族形式之前,通常已有很大的規模。在商業化程度較高的福建沿海,則由依附式宗族主導,而繼承式宗族相較而言較不發達。在清代台灣的移民社會,則是以合同式宗族為主。在第五章,鄭教授將宗族社會的擴展連接到中國文化、政治與經濟史上的重要課題,諸如宗族意識形態的庶民化、地方社會日益增強的自主性,以及合作經濟關係的發展。第六章的結論則說明此作品在理論上的意義。鄭教授將明清時期的宗族組織視為一種多層次、多元性的結構,並成為社會最基層的組織與控制基礎。宗族組織的彈性特徵,也使之得以成為帝國晚期所有其它社會組織的基礎與模式。這就將鄭教授的結論帶回到傅衣凌的鄉族概念。瞭解明清時期的宗族組織,可以闡明中國社會的複合結構與特殊性質,並加深我們對中國歷史的認識。

除了原書第一章的學術回顧之外,本書基本上是原書的全譯。我認為將此書放在中國人類學與社會史及歐洲社會與人口史研究的脈絡之下會更有用,並嘗試在本序言中這麼做。此外有些為了其他理由做的節縮。原著中某些在書中其他部分也出現的段落被省略,而代以兩個長表。為了強調主要論點,我縮減了原書中的部分引文,而將其他部分放入腳註。我也刪去了中國學者常用的自謙的表示。中國學者徵引學術著作的習慣與西方有所不同,例如對參考資料的來源只提供其卷書,而不是頁數。對許多此書中使用的資料來說,如果不這麼做會很困難。鄭教授使用許多僅存在地方村民手中的族譜資料,這些族譜通常嚴重損毀或頁碼不一,而如果不到這些村莊去也無法去查考這些資料,因此參考資料的頁數只部分標示。在翻譯腳註與參考書目上,我直接包含原書中提供的所有細節。我跟隨鄭教授標註族譜的方式,保留標題中的地理名稱並在括號中指明其所屬縣份或地理單位。這應可以幫助讀者了解這些資料的來源。在可能的情況下,我在翻譯引文時亦參考原件,因而會與中文原書中的引文有少許差異。出於可讀性的考慮,所有中文官名依照賀凱(Charles Hucker)《帝制中國官銜辭典》(Dictionary of Chinese Titles in Imperial China)的系統轉換。在可能的情況下,日期均轉換成公曆。為了便於閱讀起見,所有中國的“歲”都轉換成西方年齡的計算方式,但因為中國依照新年而非其生日計算年齡,所以本書中的年齡可能會多算一歲。名人的名號統一採用其慣為人知的名字。如宋朝理學家朱熹在本書中只採“朱熹”此名,而不以其他姓名字號,諸如“文公”、“朱元晦”、“朱仲晦”等表示。我不試著以含義去翻譯人名,除非人名中帶有序數,如“第十七祖”。關於翻譯的說明性評論,則置於以方括號標示的腳註。

本書的翻譯承蒙許多同仁的協助。已故的魏達維(David Wakefield)構想這一翻譯計畫,且在1995年申請美中學術交流基金的資助,邀請鄭教授到北美訪學。1997年,我在鄭教授的協助之下完成全書初譯,於1999年修訂原稿。長期與鄭教授合作的丁荷生(Kenneth Dean)負責最初和夏威夷大學出版社的接洽,而且自始至終支援這一計畫。理查德•巴善(Richard Bachand)負責本書地圖。我的研究助理,貝琳達•黃(Belinda Huang)、柏棟(Dong Bo)、布萊恩•恰森(Blaine Chiasson)幫忙繪製表格與校訂書稿。謹對他們表達謝意。我也得到了夏威夷大學出版社的莎朗•山本(Sharon Yamamoto)、池田雅子(Masako Ikeda)、帕特里夏•克洛斯比(Patricia Crosby)和芭芭拉•福爾瑟姆(Barbara Folsom)的專業編輯協助。當然,本書所有翻譯上的錯誤,一概由我負責。

注:本文源自“民间历史文献资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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