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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林、王楚强 | 从文书制度看清代州县书吏对衙门的控制
2018-05-31 17:14     (阅读: )



 

 

        文书行政是清代州县衙门运行的重要特征,书吏往往凭借文书成为衙门运行的实际掌控者。在司法领域,通过对呈状、契约、叙供、结状等文书的处理控制着案件的受理时间与审判结果;在税收领域,从赋役全书、串票等赋税册籍的制作到保管,皆由书吏掌控,以致州县税收事务均由书吏包征包解。之所以如此,是清代州县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共同作用的结果。将文献中讨论书吏弊端的“负面”材料“正读”是我们重新审视书吏在州县衙门中的作用的重要方法。

 

        有清一代,公文几乎渗透到州县行政所及的一切领域[1],各种文书不仅是维持政府机器正常运行的必备零件,也是官吏处理政务的重要依据和准绳[2] 203,可以说谁控制了文书谁就实际控制了州县衙门。在州县衙门各群体中,书吏主要处理与文书相关的工作,包括文书的起草、抄写、保存与记录公文,编写、记录土地信息,管理土地买卖及土地契约等[3] 1。既有研究中,瞿同祖认为接触文档且熟悉公务的书吏们有能力操纵衙门事务[4] 87;周学军发现文牍主义是胥吏专权的重要原因[5];赵世瑜讨论了明清时期胥吏群体的越轨行为,并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其动因[2] 236~261;李荣忠利用巴县档案分析了州县吏役的结构及作弊行为[6];李雯关注了衙门内部整个职役群体的作弊行为,也提到与书吏活动相关的舞弊现象[7] 112~135;周保明从制度视角考察了清代州县胥吏制度的运行[8] 448~504。总体而言,前人讨论的核心多是以书吏为“负面”例子分析他们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及其产生的恶果。但笔者认为衙门中没有“六房”以及房内的书吏,便不成其为衙门,过分强调弊端的分析视角忽视了州县书吏在基层治理中的贡献,掩盖了书吏在清代小政府大社会形式中的重要地位,也不利于厘清衙门的内部运作机制。有鉴于此,本文从文书制度出发,以书吏对衙门的控制为视角,通过考察书吏控制衙门的过程,呈现书吏在衙门运行中的职责,力图重新审视书吏在州县衙门中的作用。

 

一、刑名与钱谷:书吏与衙门日常事务

 

 

   (一)文书与州县行政

  “刑名、钱谷动系考成”[9] 79,此两项在州县事务所占比重较高,涉及文书众多。因此分析这两项事务可以很好地反映文书与州县行政的关系。州县司法审理涉及的文书主要有呈状、契约、差票、点名单、叙供、结状、上报册等。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若有诉讼,多由官代书或讼师写状[10],涉及妇女婚嫁及土地纠纷,两造还需准备婚书、契约之类的证据;衙门准理后,受理房签发差票,传唤案件两造及相关人证[11];待两造、人证到堂,官员开始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造、证人回答县官审问,陈述案件经过,衙门人员将其证词记录在案,后经叙录,是为叙供[12];最后书吏将判决结果及两造对判决的接受态度都记录在结状上;对于重情案件,衙门还需层层上报。以上各环节产生的司法文书经整理归档保存,留存至今成为重要的司法档案。

  赋税征收程序也有赖于各种文书工作方能进行[13] 122。钱粮征收相关的主要册籍包括赋役全书、赤历、黄册、会计册、奏销册(鱼鳞图册)等[14] 248。实际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以赋役全书为主[15] 209。此外实征红薄也是征税的重要依据。有学者指出,乾隆三十年(1765)后赋役全书的编纂直接沿用奏销册内容,实征红薄成为全国赋税征收过程中普遍遵守的册籍依据[16]。州县衙门于每年开征前依据赋役全书、黄册等赋税册籍确定每年总征收数额及每户征收数额,制作易知由单、滚单,或串票等赋税文书。纳户从书吏手中得到合法的交税凭证后,才意味着纳税任务完成。因此赋役全书、红薄等是州县赋税的根本依据,州县以此确定每户缴纳赋税数量,串票等文书既是催征依据也是民众纳税的重要凭证。

  上文所述与刑名、钱谷相关的各类文书,在清代地方衙门的日常治理中既具有事务记载的功能,也充当着事务流程运行的角色,刑名、钱谷两项照此按部就班。这些文书或由书吏书写,或由书吏接收保存,书吏是文书的直接制作者和经办人,他们凭借对文书的把控得以实际上控制着州县日常事务的运行。

  (二)书吏如何通过文书控制司法

  书吏能否控制司法,从现存文献可见端倪。清人张经田将地方讼狱之繁归结为讼师与书吏的勾结[17] 58。民间诉讼本为小事,多为百姓听信讼棍熟悉书差,包告包准的自夸[18] 119,才敢于去衙门告状。地方家族只要有人在衙门内部充当书吏就可以在地方作威作福。从四川巴县档案中就可看到,当地陈姓家族因有两位族人在衙门充当书吏,他们就常仗此播弄是非,勾唆词讼①。结合文书与州县司法运行,可将司法审判分为上呈与审理两个阶段。而在这两个环节中,书吏对衙门的控制不可小视。

  1.控制案件上呈。普通民状上呈,一般有三八放告之类的特定的时间,但实际操作中,只要贿嘱书差,常可以随时递呈案件[19] 656,或通过书吏“朦混传辞,或颟顸喊禀”[20] 244。在一些官箴书里,不时会提到书差“捺搁案件”[21] 181现象,如“两造已齐而原差不禀到,或经承未得规礼,不送牌券禀审……”[22] 733,“讼师之意,只图耸准拖累,得以于中取利,并不乐于对簿,是以串嘱书差,多方捺搁”[23] 678。诸如此类的言论虽在言书吏之弊,但其背后也反映出书吏在职责履行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众所周知,衙门一般不轻易受理民间词讼[24] 180。呈词受理之前先由书吏转手,所以涉讼者为达到衙门接受呈词的目的,除了运用一些夸大情节、恃妇兴讼、以老人出头告状等诉讼策略外,特别需要注意处理与书吏的关系。呈状投递到衙门之后,一般先由承发房书吏收呈。在清末法制变革前,各地官售状纸通常在状尾处都附有状式条例,明确写明诉讼注意事项,以避免民众不用官售状纸和不按要求呈状[24] 204。书吏在收到呈状之后,首先检查是否符合状式条例,若符合,再由承发房书吏按照案件性质分发到相应各房。承发房书吏如果拦压案件自己处理,或不按照规定随意分发案件,会导致“串房”现象,以致于相同性质案件出现在不同房科的档案中。各房书吏收到呈状后,需会同衙役等人员拟写差票等文书,清点两造及人证是否到齐,提醒官员及时审理案件,履行禀催速审之责[21] 180。

  2.控制案件审判。书吏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控制行为主要体现在对文约证据、口供及案卷保管的处理上。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文书契约,先由书吏负责整理,他们只要在文书关键之处稍动手脚就能控制案件结果。如汪辉祖在担任幕友时就听说在某一个案件中,有书吏在土地契约上做手脚,将绝产的“绝”字剜去仍以“绝”字补之,官员见挖补痕迹,以为业主为蒙骗官员作假,将活产改为绝产,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25] 277。同样,在记录口供时,书吏也可能上下其手,修改供词②。在堂审阶段转述口供时,案件审判极容易被书吏掌控,如《巴县档案》记载:

  书差等无计可施,则于未审之时,差役先捏情妄禀,以淆惑本官之视听;临审之际,书吏亦从旁挑剔,以遏抑讼者之真情。倘有官民言语不通,必须书吏辗转传达,其声情之缓急,字句之增减,竟可任意颠倒,当面弄权。[26] 225

        被誉为“袁青天”的袁守定也有类似体验,他说“译之者得以操纵自由”[27] 229。控制口供足以控制司法审判。而在所有文书收集保存完毕之后仍需要防范书吏借管理文书档案的职责,暗中“抽换堂断,颠倒原被两造名次”[28] 714,将原已审定案件推翻重审。这些行为都说明书吏有能力在案件审判阶段控制案件的审判结果。从另一方面讲,书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有一定职责。一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认为的那样,清代司法奉行“文本主义”。州县官判案一般以呈词、供词、文约等作为审案依据,各种司法文本影响着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衙门各房承办的案件类型不同,如巴县,刑房承办命、盗、抢、奸、娼、匪、飞、走、凶、伤等案,户房承办田房买卖、粮税、租佃与逐搬、酒税等案,礼房承办祠堂庙宇、家庭债账婚姻、杂货药材等案{1}。各房收到相应案件后,需要书吏整理呈词与相关文约,以待县官审理。县官同意审理案件后,书吏书写传票传唤证人。堂审阶段,县官传召案件两造及相关证人,如有需要,书吏要在一旁翻译乡音。官员依据堂上口供与文书契约对案件作出判决。案件审判完毕,审案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书又交由书吏整理保存。

  在清代的司法结构下,作为“一人负责制”下的县官,职掌繁杂,一般不参与具体事务,诸如收呈、发放差票、叙供等一类的大量工作都交由书吏完成,以致书吏职责众多,在司法审理中不可或缺,这也扩大了书吏的权力。

  (三)书吏如何通过文书控制赋税征收

  与司法领域一样,在清代州县财政领域,赋税征收也一直受书吏把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粮册底薄尽在书差手中”[29] 757。清代名臣陈宏谋认为州县钱粮受书吏控制[9] 205。因州县赋税文书册籍混乱,以及赋税文书的制作与保存皆由书吏负责。首先赋税册籍由户房保管,新官到任之际户房书吏需上呈赋役全书及交待州县钱粮税收等情况[30] 6。赋税册籍编制混乱常为人诟病,曾做过知州知县的周询就谈到四川各县册籍与实际情况不符[31] 26。之所以如此,或从未修订,或疏于管理。一般情况下,只有总书等人手中的税册才真正记载了每户的税收数量。特别到了19世纪下半叶,战争和灾害的影响导致大部分税收册籍损毁,地方征税就经常不得不依靠衙门书吏私人抄写和保存的登记册进行[32] 109。

  串票是税收过程中另一重要文书。串票最初为二联,后来改为三联,第一联为排里等人在临限时作为检查凭据,第二联为百姓缴纳赋税后的凭证,第三联存在衙门留底,以考察纳税情况[33] 288。前人列举过不少书吏通过串票作弊获利的例子,如先于薄内小写“二”、“三”,截取送进串根验销时,将“二”改写成“壹”,“三”改写成“贰”[30] 6。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记录了如何利用串票与他人勾结获利的情况:

  更有粮书素与殷实大户交好,减价预收粮银。粮书先给收字为据,其银串缓期付执。粮书即将该户串票银数分散,多折张数收存。遇有小户完粮,粮书即将折好串票,查其银数相符者,更改户名或年分,通挪侵用。大户收执粮书收据,无串安业,小户收执改名串票,照实征册内并未扣销,混称民欠。迨至摘户签催,小户将改名串票呈验,粮书捏称失销为词。[30] 6

这就是官员常提到的“张冠李戴”之弊。而这些记载也反映了一个现象,串票——作为百姓缴纳赋税的凭证——从制造到最终发放到百姓手中,全部由书吏负责,税收工作基本由书吏掌控。

  2.包征包解。有一种书吏控制赋税的现象称为包征包解。如前文所说,州县赋税册籍混乱不清,且保存于书吏手中,这为书吏控制赋税征收提供了极有利的条件。州县官为求赋税完纳而将州县赋税直接由书吏等人包揽征收,或者先由书吏垫完,再交由书吏包征。胡林翼认为有些官员形同木偶,“征收大权一寄总书、册书、里书之手”[34] 975。有柜书说“必须包征包解,钱粮方可扫清全完,若设柜征收,将来误漕,咎在绅士”[35] 582,也有官员默许这种情况:

  州县地丁钱粮、税契、税羡等项银两,系书差包征包解,由来已久。向章如此者,自可循旧照办,不可以事权在外,不由官作主,擅行更改。何则,粮册底薄尽在书差手中,倘一更易,追缴断难齐全,一时又不能查明,势必征收亏额,追悔莫及。惟有无论何项何款,比到应解之时,务必逼令随时解清,不准任意迁延。[29] 757

        官员只求赋税征收能够准时不亏额,将赋税征收工作交与书吏负责。这使得包征行为逐渐替代官方设置的自封投柜,成为催科新常例[36]。总结整个赋税征收过程,可以大致了解书吏在赋税征收过程的作用。州县赋税每于开征之前,先于户房选定总书,总负责钱粮征收,选定柜书于百姓缴纳赋税时负责核算与发给予串票[36];书吏检查赋税册籍,确定赋税征收总额及每户纳数;根据记载数据制作三联串票,发与里排催征;民众到衙门缴纳所需的赋税额,柜书与银匠检查银两成色,确认无误后投入税柜中,最后发与民众纳粮串票作为纳税凭证。整个赋税征收过程的文书制作与保存皆由书吏负责,书吏能够清晰掌握税收的各种数据,这些都是书吏得以包征包解的前提;其次在于官员默许。如上文提到部分官员只求赋税足额,而将赋税之责交与书吏完成。官员若不负责,衙门的税收只能依靠熟悉各项工作的书吏才能完成。

  州县运行无法脱离文书,政令上传下达,民间张贴告示,官府之间公文往来,以及衙门内部日常运作过程中都产生各种文书档案,都是州县运行的齿轮。书吏所实际负责的事务亦随着文书渗透到衙门运行的每个角落。官员虽拥有最终决定权,但作为决策依据与信息来源的各项文书都是书吏的职责范围,前人多次控诉书吏控制衙门的舞弊行为,但是必须明确,在诸多舞弊行为背后是书吏远超官方规定的实际职责,以及在州县日常运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二、清代书吏能够控制衙门的成因

 

 

         对于书吏,过去多关注其种种弊端,往往忽视控制行为所体现出的书吏在衙门事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书吏不仅在清代州县制度现实运行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还是衙门及官员行政的重要依靠。而清代书吏之所以能够控制衙门,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州县文书制度繁琐,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书吏来处理日常文书

  一方面,文书工作繁杂。曾国藩任直隶总督时提到,直隶州县根据有关章程需按月上报五种表册:①新旧各案,已结未结,开折呈报;②监禁之犯,开折呈报;③管押之犯,开折呈报;④兼管病毙者,具禀呈报;⑤窃贼未获者,具禀呈报[37] 481。此外,每年还有一百种以上的报告和保结书,且每一份呈交各种上司的报告必须同时制作六七个副本[4] 63。文书的重要性使得书吏职位必不可缺,大量文书制作必然需要大量书吏工作。另一方面,文书管理混乱,官方管理及数据更新缓慢。以赋役全书为例,记录信息根本不能完全反映地方实际田产情况。如江西一地,自办军务以后,如推收、实征等册皆未认真查造,买田者不知过粮,田已卖而粮不除者[37] 844。四川各地县衙册籍记载田地归属以及田地数目与地方实际情形不符[31] 26。从管理上看,书吏能够随意私藏卷宗,抽换卷宗,都反映出文书在管理上面的混乱。文书制度的本意在于课功核实而防奸伪[38] 579,但在实行过程中,因为过于繁复而逐渐脱离其本意,异化为书吏控制衙门的工具。

  (二)书吏虽有任期,但事实上往往长期在衙门任职

  官方规定,书吏任期五年,但实际的情况是稍加改名换姓就可继任,而官员更换频繁,以致“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38] 913。四川《巴县档案》记载有一已革书吏,被其他书吏窝留其在房中工作的情形{1}。而另一位被革职的书吏,将自己名字重新加入到点卯册中{2}。还有在职书吏往往收有血亲弟子为徒,在卸任时会将书吏职位传给弟子。到康熙六年(1667),书吏选拔可以于贴写内遴选,基本承认徒弟继承书吏师傅的职位。书吏长期在同一官衙任职,官衙的实权渐渐为书吏掌握[39] 510。白德瑞通过分析巴县档案发现,在19世纪后半期,州县衙门各房基本被各种同姓团体所操控,例如大量的金姓成员在盐房、户房、刑房及吏房。或者大量同姓书吏集中在某一房,如陈氏在承发房,何氏在吏房等。如果某房被某单一血源团体或者其相关联盟所控制,就能轻而易举的控制衙门资源[3] 81。

  (三)州县官的任职特点致使他们不得不依靠地方书吏

  州县官多为科举及第,因而“困于记诵之学,而溺与科举之文”[40] 2479,官员权力流入书吏等人手中,皆因胥吏学之,而官未学也[41] 308。捐纳保举等非正途者,又多是“将本求利”之人[42] 22。科举之士对于衙门运作不甚了解,捐纳保举者对衙门运作不甚关心。有心之士不懂治理之策,无心之人,又何能奢望其悉心治理。何况随着候补人员越来越多,科举之士想获得任职越来越难,许多士子在候职时穷困潦倒,不得不借钱度日,只求他日获得职位后再一一归还,又谈何清廉,用心治民。

  州县官们任期短暂及职位不稳定大大影响了州县官员治理效果。贺长龄认为县官任期长有利于官员了解地方状况,有足够的时间践行自己的治理政策。任期太短,优缺官员只顾肥己而无心顾民,贫瘠之处只求上级能够早日为自己更调职位而营竞窥探,亦无心顾民[37] 583~584。王笛根据四川几个县的县志记载的县官任期时间分析得出,清前期知县任期较长,平均五年左右;中期任期一般在两年左右;后期一般在一年半左右[43] 375。笔者研究发现,在四川南部县,官衔分实授、署任和代理三种,能确定任期的104任知县中,实授知县平均任期最长,为2.2年。署任知县平均任期为0.9年;代理知县平均任期仅为1.5月。任期短造成州县官缺乏足够的时间熟悉地方事务,导致他们不得不依靠地方书吏来处理政务。

  清朝任官的回避制度下“南人使之治北,山人使之治泽”常有发生,因“土俗固非素悉”导致他们处于相对弱势[9] 333。州县官在处理繁杂的州县事务之外,还需要监管书吏、家人、幕友、长随、衙役等衙门成员。幕友、长随、家人等本为帮助县官监督书吏衙役的助手,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与书吏联手,故有“不治胥吏不能治民,不治家丁戚友不能治胥吏”之说[9] 63。假如官吏家人牵涉其中,官或有所见,则家人曲为掩饰弥缝[9] 85,书吏就得以逃避处罚。书吏与门丁勾结,可以依靠门丁打探县官情形,县官的一举一动都传到书吏等人耳中,让书吏能够对症下药防范县官。特别是当书吏与上级掾吏相勾结,声气相通,县官为求上下之无阻,不得不仰其鼻息[38] 579。州县官以一人之身,本就难有精力同时与衙门“六房”打交道[15] 123。州县官“以一身展转于催科、词讼、薄书期会之间,事如蝟集,应接不暇,八面受敌,神耗力竭,犹不足以胜之”[27] 204。

  州县书吏通过文书制度获得超过自己身份的权力。文书制度繁琐多样,先例繁多,书吏人员又难以缩减,进退自由。同州县官相比,书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长期掌控职位。书吏更不是单枪匹马与州县官周旋,其背后除了本地亲族势力,还勾结衙门内部各个部门。这都使得书吏先天处于一种比较优势的地位。而州县官则因任官制度及自身所学的限制,先天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两相对比之下,形成一种吏强官弱,控制州县衙门的结果。

  (四)清代政治制度是书吏把控州县衙门的根源

  书吏控制衙门现象与清朝政治制度根源上的问题有关。清朝整个运作体系建立在一种不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不信任,不让官员在具体行政中发挥其开创性与相应的权威,这也会导致官员士气低落而不乐于做一些真正对统治者和百姓有益的事[13] 8。在大一统背景下,国家向基层社会渗透的权力较弱,也不鼓励国家权力过多关心民间生活,加上任官回避制度官员初任对地方不熟悉等原因,使得基层工作不得不依赖胥吏进行,这也为胥吏违法提供了时机[44]。传统中国自秦以来制度上就带有“宗法性官府本位”特点,中国官场阶级分明,社会地位与官阶挂钩,以官员为核心的各种势力集团相互勾结,相互维护,贪污行为成为常态,使得官僚集团成为社会的寄生体。而作为官员权力爪牙的胥吏,则以官员为护符进行各种违法行为。加上清代州县治理所面临治理机构缺陷与治理手段不足等问题,都为书吏越轨行为提供机会[15] 363~421,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书吏心理活动。州县书吏位卑职重,一个地位卑微的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金钱及上升机会,当然就会选择用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价值[4] 336。书吏的控制行为可看作是此种情绪下,向社会“报复”,表达对既存官僚政治结构的不满[8] 578~579。

 

三、结语

 

        “官曰可,不可也,吏曰可,可也”[45] 38,冯桂芬所描述的就是清代州县书吏通过各种文书控制衙门各种事务的现象。在衙门诸多具体事务中,书吏凭借文书已经成为实际的掌控者。加上衙门其他群体如幕友、长随、家人、衙役、银匠等协助掩护,书吏的控制行为愈加普遍,书吏的意志足以影响衙门的运行,而官员只须审查最后结果即可。从地方行政角度来看,书吏能够长期占据衙门吏职,更加熟悉地方情形,且有地方乡绅与亲族相助,与幕友长随等随官迁调的群体相比,负责衙门房科各种事务的书吏拥有更多的时间与机会去控制衙门运行。特别是书吏低微的地位与薪酬,他们比幕友群体有更大的动机通过所负责的事务去控制衙门,谋求利益。但书吏的控制行为建立在他的各种责任之上,书吏是州县各种文书事务的实际负责人,也是沟通衙门内外的重要人物。书吏的实际职责一部分来自其身份,与文书息息相关,一部分来自州县官的赋予与默认。

  但正如周保明所说,“夸大官、役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认识衙门机制的平稳运行”[8] 59。书吏也并非完全控制衙门。衙门内部各群体虽因各种利益或相同的社会背景会与书吏合作,但这种合作并非理所当然或始终稳定的。衙门内部各群体也会发生冲突,不同房书吏之间,甚至同房书吏也会有利益纠纷。书吏的控制行为并非完全的恶意控制,如赵世瑜所说,这或许是一种体制需要,故本身不见得就是一种弊害,也不必然导致弊害[2] 213。书吏能够控制衙门也归因于其他群体的协助以及州县官的默认与包庇。同时州县书吏与官员之间也并非完全对立,书吏与官员之间也存在合作。书吏虽然多为官员所不齿,其在衙门运作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明显,若缺乏书吏处理文书,内外沟通,清代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框架将无法运行。但我们也必须明确,书吏的控制权力越大,官员则越难控制,加上其低下的社会地位,书吏对衙门的控制极易走向恶意控制。

       (文章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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