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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王志强:何为中国之"法"
2019-05-17 21:56     (阅读: )

2019年5月8日晚上18:3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00期暨人大法理论坛第111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做了题为“何为中国之‘法’”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副教授等与谈嘉宾共同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主持人马小红教授对主讲嘉宾王志强教授及本次讲座主题进行了简短介绍并请王轶院长致开幕词。王轶院长对王志强院长及在座嘉宾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强调了基础法学研究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明德法律文化论坛举办第100期之际预祝法律文化论坛能够长久并持续举办下去。之后主持人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首先,王志强教授对论坛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并从中国之“法”的概念进行破题,论述了中国之“法”问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在理论意义方面,其依次分析和讨论了法、法律和法学是否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对于法是否有普适性,其从法的概念入手,认为概念虽然具有一些共性,但并不能代表其具有天然的普适性。除了根本决定因素以外,其他变量也会对法产生相应的影响,如国家制定/认可法的区别、对习惯法定义的不同等。无论是从概念主义还是功能主义角度,法的普适性都是有限的。对于法律、法学是否有普适性的问题,王志强教授认为与科学、医学等相比,法律、法学如同艺术、书法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正确答案,不容易达成一致而获得普适价值。关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其认为即便在特定的范围内,法律也是不同的,其进一步以法律对受教育方式限制的不同、陪审团在不同地区适用程度的区别等为例,认为法律也不具有普适性。关于法学的普适性问题,王志强教授认为其与法律相比虽更具有通约性,但只是程度差别问题,普适性仍然有限。第二,从探讨“中国之法”的现实意义来看,王志强教授认为我们从理论上接受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假定,以期实现形式理性和规则之治,但实践与理论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以中国的崛起不能够完全支持“华盛顿共识”为例,认为“北京共识”能够对人类的共识起到一定的修正作用,同样我们也需要思考法的前提假定是否能够完全反映中国的现象。


 

其次,王志强教授论述了中国法的特质属性及成立的正当性问题。其认为“中国之法”的概念除了本身具有局限性以外,在时空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传统法中纠纷处理的刑法化倾向和家族主义传统在当下都受到了冲击。而比较视野中,西方殖民者对中国法律的判定无论是负面东方主义的视野还是理性主义视野都不那么真切具体。关于中国之法特质属性的问题,王志强教授从传统、现实和比较法三个视角进行了阐述。第一,从传统的视角来看,需要从历史的视角长时间不间断的考察。第二,从现实的视角来看,传统与现实出现了一定的差别,如家族主义、纲常伦纪的变迁等。第三,从比较的视角来看,不能仅限于中国的场域,因为中国目前没有一套能够可通约的以及同西方进行交流的概念、工具体系。中西方彼此存在一定的误读,如果西方式的法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平台的话,那么中国就需要努力创设出具有一定共识的概念和平台来交流。


关于“中国之法”的定义,王志强教授借鉴了寺田浩明先生关于中国传统法为“非规则性法”的概念,后者认为中国传统法之所以是法,因为其以“情理”为原则,天理人情超越于实定法之上。王志强教授认为,中西方对法的前提的认识并不一致,中国更在意“民意”,通过“民为邦本、以德配天”的方式获得国家权力的正当化,从而形成具有正当性的、非规则性的法律体系。


最后,关于中国传统法的延续和当下意义的问题,王志强教授认为与“法律治理”相对,中国法律强调的是“管理”、“管制”,后者包括对社会的管制和对官员的管制。这种特征之下的根本支撑力是强势国家的观念和科层管理体制的政治结构。非规则性法仍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延续下去。对于中国法学未来的学术发展方向,其通过借鉴西方的法学发展历程,认为通过深入理解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现象和问题,我们是完全可能对世界学术做出自己的贡献的。

 


在提问环节,与会嘉宾和在场同学纷纷发表意见。彭小龙副教授指出,第一,从法理层面王志强教授的讲座涉及到了三个概念,即法的本质、法的要素和法的形式。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理学面对中国传统法更多要解决的应该是法的要素层面,西方的理论从这个层面可以解释中国的法律现象。第二,以陪审制为例,人文社科没有标准答案并不代表没有普适性。第三,对王志强教授关于中国法学研究要归纳问题、去发现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要不断的探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探究如何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国家治理结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勾连,这样才能获得对中国法的妥当认识。王志强教授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他认为陪审制具有多重功能,可能某一种功能推动了陪审制的传播,而美国因为其他的原因使陪审制度受到了冲击。对于西方理论能够解释中国现象的问题,他认为某些理论可能解释一部分中国问题,但不能做到对中国整个司法运作、规范等问题的理解,并对于彭小龙副教授提出的规范多元概念表示非常受教,在以后的研究中会继续阅读和思考。

 


朱腾副教授高度评价了王志强教授的演讲,他认为该讲座给了处于困顿中的中国法学很好的启示,其论述的类型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术路径。但其理论抱负似乎过于乐观。在学术方面,法律史学追求变动性,否则其科学性就会降低,而类型学的路数会给法律史研究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在现实方面,与欧洲相比,传统中国法研究对于当下的价值是有限的,并指出王志强教授提出的发展图景很好,但可能需要几代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王志强教授回应,学科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非一个学者所能左右的,因此并不值得悲观或哀婉。对于朱腾副教授提到的法律史学科定位及危机的问题,马小红教授则认为法律史学科从八十年代风光之后对于自身的危机感一直存在,但时至今日学科状态变化并不大。正因法律史在法学院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才可以作为独立的学科存在、被讨论以及对自身的边缘化产生焦虑。

 


李力教授指出王志强教授的讲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从概念和功能层面出发,启发了我们对于“中国法到底是什么和为什么”的思考。对于法治问题,可能任何西方理论和当下的中国都无法解释。我们无法排除西方的因素,传统的东西在内在层面也是当然存在的,在面对这种开放性问题时,我们需要理性的思考一个学者该做什么以及能做什么。

 


柴荣教授首先感谢了王志强教授对其学术道路上的影响,指出这个讲座使她对于法的普适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举例说明盖尤斯、慎道和萨维尼对于法的来源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提出了该如何理解这种不同中所体现出的法的普适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问题。王志强教授认为这些论述的共性在于,在宣传意义上,法律与精神、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连接性,即为“具有宣传性的普适性”,但是他们是在不同的特定时代体现出来的,并进一步阐释了以上论述具体语境的差别。

 


之后同学们纷纷举手提问,有同学指出,从中国传统法的政治化到当下中国法的多功能性、政治化和行政化,我们可否将中国古代法的核心用“官僚法”的概念与西方进行对比,能否把中华法系定义为官僚法体系?王志强教授指出,法的制约因素及影响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很多,如社会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影响力及人的本性的影响,关于法与政治结构的关联性,特别基于中国素材的讨论目前是不够充分的,他表示认可政法传统的表述,但需要进一步的思考。

 


有听众认为王志强教授的讲座可以用“还礼于俗”四个字概括,并提出在未来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现当代“中国之法”的最大法理缺陷是什么?是非规则主义、拿来主义还是本土主义?王志强教授对此指出,自己对于未来全球化的前提假定不是完全赞同,对法律全球化在未来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并不看好。如果这个前提不能完全成立的话,他认为中国最大的法理缺陷不是解释中国法如何融入全球化的问题,而是怎样证成自己实践的问题。

 


有同学提出,民法典编纂中出现的很多争议来源于市场经济和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矛盾,中国法律是否可以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违背传统法律观念。王志强教授认为价值观念是流动变化的,但有些价值是需要我们坚守的。在未来一段时间里我们需要判断为了达到社会有序的价值该是什么样的,然后制定规则予以引导。

 


最后,马小红教授邀请王轶院长做论坛的最后总结。王轶院长指出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法律史学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民法典规则的设计中会充分尊重法律史学者所认定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价值判断共识。对于主张改变者,会严格坚持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惯性原理,要改变者承担论证责任。第二,凡主张对他人的传统借鉴者,也需要承担论证责任。不仅如此,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让整个法学学科的存在有了更加坚实的理由。与部门法相比,法律史学者回答的很多问题是事实判断问题,从而可以形成比较扎实的知识。王轶院长最后表示感谢王志强院长以及各位与会者对明德法文化论坛的支持,并代表法学院邀请王志强院长及在座嘉宾常来人大法学院交流。

 


王志强教授与到场的老师同学们合影留念,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文/李铭然 图/周鼎)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张岩涛博士提供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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