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史学集刊》2020年第6期。
摘要:卫所制度是明代重要的军事和行政管理组织形式,在卫所制度的运行中,卫所军户以军籍的身份存在,在相应的卫所里承担军差,而州县军户作为卫所军户的替补,以民户的身份存在,承平之时在州县承担民差,当卫所军户故绝时会被勾出补役,身份也转变为卫所军户。这样的卫所制度设计,影响了明代数以百万计的家庭,一直到明代灭亡并延续到清代。湖南新田骆氏家族的历史记载,在卫所军户和州县原籍军户体系中各有清楚的呈现,通过《明史》《明实录》等传统文献和地方志等史志文献,以及家谱和碑刻等民间文献中不同的历史书写,来探寻两类军户关联的可能性、实现途径,以及隐约可见的军户家族的历史记忆和家风传承,以此揭示卫所制度影响之下军户族群关系及其身份变迁。
关键词:卫所制度;军户;锦衣卫;家族记忆;历史书写
明代户籍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以籍定役”和“配户当差”,[1]依据户籍类别分派差役,世业永充(实际执行比较复杂)。在卫所军户制度的设计之下,明代的军户可分为原籍军户和卫籍军户,它们既分担不同的差役,又会有密切的关联。笔者在阅读军户骆氏家族的相关文献记载后,认为还没有证据表明有明一代至清初三百年间,生活在湖南宁远(崇祯时分设新田县)的骆氏(本文称原籍骆氏、州县军户)与生活在卫所系统内的骆氏(本文称卫籍骆氏)之间有直接的见面交流。结合目前所见的文献和实地考察看,现存于湖南省新田县骆铭孙村的“锦衣总宪”等牌楼,很可能是原籍骆氏得知在京同族的锦衣卫骆氏有显赫地位后,在家自立以壮声威的宗族行为,因为目前尚未发现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卫籍骆氏回乡参与这一工程的修筑。
基于骆铭孙村的建筑遗存、较为丰富的家谱和卫籍骆氏在传统文献如实录、正史、奏疏、同僚所撰墓志铭等有关记载,人们得以重新认识锦衣卫籍骆氏家族,在原籍骆氏地方乡贤和文史专家的积极推动下,骆氏家族的基本事实也得以呈现。[2]此外,近年来,明史学术界在纠正长期以来社会上对锦衣卫片面认识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3]本文想探讨的是,在明代卫所制度设计和运行影响之下,作为同宗同源却分属不同管理系统的原籍骆氏与卫籍骆氏,在明代有哪些可能关联之处,又有什么样或疏远或密切的关系?进入清代之后,湖南原籍骆氏的民间文献书写与明代官方文献书写之间,又存在哪些共同的家族记忆?这是明史学界目前尚未触及的重要话题,本文尝试予以分析,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
一、原籍骆氏与卫籍骆氏的户籍关联
明代的户籍主要分四类——军、民、匠、灶(实际户类极其繁多),其中入卫的军籍户类,可称之“卫籍”军户。学界对明代军户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李龙潜、顾诚、于志嘉、梁志胜、张金奎在研究整体或专门的明代军户制度时都依据自己研究对象的不同,提出相似而不同的分类方法,计有卫所军户、郡县军户、州县军户、卫籍军户、原籍军户、附籍军户等不同概念。[4]本文认为,不同的分类主要是基于研究对象的差异来进行,只要遵照户类的基本属性,划界清晰,自圆其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即可。本文依据骆氏的基本隶属关系,采用原籍军户(州县军户)和卫籍军户(卫所军户)以区分二者的身份差异。从新田原籍骆氏的实际情况看,承平之时其隶属民籍,像普通民户一样承担赋役,但在地方户类统计中又当标识为州县军户(对应卫籍骆氏),卫籍骆氏从明初到嘉靖初年几次调换所隶属的卫所,均不影响他们的卫籍属性。
现存对新田骆氏卫籍基本情况最权威的记载,当是隆庆年间曾出任内阁首辅大学士的高拱(1513—1578)给嘉靖初年曾出任锦衣卫指挥佥事的骆安撰写的墓志铭。骆安卒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时高拱考中进士后已在翰林院供职八年,与骆安算是同朝为官,他撰写墓志铭当是可信的。
公讳安,字时泰,别号月崖,湖广宁远人也。高大父当元末时归附太祖高皇帝,后遂占籍燕山中护卫,生二子,曰寄保,曰寄善。保有战阵功,官济阳卫正千户。死,无嗣,善承其官而传其子广。广改卫羽林,而传其子胜。胜娶于胡,生公。……弘治初,献皇帝建国于兴,慎选护从,父往典郡【群】牧所,公遂从如承天。居数年,承荫,仍理所事,实勤慎有声。辛巳,今上入继大统,周旋扈从。[5]
高拱的墓志铭给我们清晰地提供了骆氏由新田充入卫籍的早年履历,即骆氏在元末时以“归附”途径入明初的卫籍。据《明史·兵志二》:“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6]说明卫籍骆氏入明后的一世(骆以诚)在元朝时已参军,后归附朱元璋,被编入燕山中护卫。二世骆寄保因有战功,调入济阳卫为官,济阳卫为亲军卫,三世骆广改袭于羽林卫。到四世骆胜、五世骆安时,兴献王入藩湖北安陆,骆氏先是选入藩府群牧所,再因嘉靖皇帝入继大统,进入锦衣卫世袭武官行列,此后一直持续到明朝灭亡,均属于锦衣卫籍。卫籍骆氏遂以“锦衣卫世家”著称,在《明实录》《明史》等传统文献中多有记载,显赫一时,长盛不衰。
按明代卫所制度和户籍赋役制度的设计,新田骆氏形成卫籍和原籍两个群体之后,它们还存在许多可能继续联系的环节。可能发生联系的第一个层面,是原籍骆氏有责任和义务给卫籍骆氏供应军装等物资。因为卫所军户承担保家卫国的责任,他们以军家为组织单位,来保障在卫军人安心服役。同时,在“配户当差”指导思想之下,给在卫军人配以替役人户,这些配户或称贴户,承平之时在原籍生活,以州县军户的身份存在,他们与卫籍军户的日常联系,就是州县军户给在卫军户供应军装和路费。但实际情况是,州县原籍军户往往为逃避责任,会想办法撇清与卫籍军户的关系,逃避责任。[7]从目前的材料看,卫籍骆氏没有直接与新田原籍骆氏联系,向他们讨要军装等物资,可能的原因是年代日久,双方联系越来越少,而卫籍骆氏的经济条件还不至于向原籍亲族讨要军装物资。实际上,虽然明代的卫籍军户向原籍军户讨要军装费的情况并不鲜见,但以在卫所生活困难或老疾的军户居多,如抚宁卫军余华寿,“回原籍取军装,去无消息”,留下妻子和五岁幼女无依无靠,[8]便是一例。卫籍骆氏为世袭中级武官,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不需劳烦家乡亲族亦是合情合理。
同样在明代的制度框架内,原籍的州县军户与卫籍军户可能联系的第二个重要途径,是一旦在卫军人发生故绝,中央在清理军伍的基础上,要派清军御史到他的原籍所在地,在地方官的配合下勾补州县军户到卫所补役,这就是明代的清勾制度。[9]按规定,一旦在卫服役的军户无法继续承担差役,袭替的第一顺位是卫所军余,即采取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世袭方式。而一旦卫籍军户故绝,就要到原籍去勾补。所以,当卫所军户发生缺额时,在原籍的州县军户就成为补充军役的来源,他们的身份也就转变成了卫所军户。[10]从文献记载看,卫籍骆氏并不存在到原籍勾补的情况,因为他们子孙一直生息繁衍,枝繁叶茂,世袭卫所武官未曾中断(二世寄保死而无嗣,由其弟承袭后代代再传)。明中期之后,声名显赫的锦衣卫骆氏家族承袭有序,并没有清勾情况的发生。
可能发生关联的第三种情况,是卫籍骆氏从卫所返回原籍新田,双方在一起生活。卫籍返回的原因,一是卫籍家族人丁兴旺,繁衍规模过大,或者在卫所生计无法保障,可以申请返回原籍生活,或就近附籍另谋生计。[11]二是从卫所所在地返回原籍州县参加科举考试,因为卫所所在地的科举考试和原籍的科举考试可能存在难易程度上的差别,军户可以借科举地区性差异的“双轨制”从中获取对自己有利的政策,这种情况曾在明代较为普遍地出现。[12]但上述情况在卫籍骆氏家族内尚未见发生。
此外,还有一种发生关联的可能,即新田原籍骆氏进入仕途,在官场上与在卫世袭武官的骆氏相遇。很遗憾,从各级地方志记载看,有明一代原籍骆氏虽偶现人才,但两支骆氏在官场上相认的场面未见发生。两支骆氏在明代有多种产生交集的可能,但除了卫籍骆氏的籍贯一直填注为“湖广宁远人”,原籍骆氏以“锦衣总宪”遥望在京城的同宗外,并无二者直接联系的证据。当然,也不排除未被发现的新文献,能证明它们在洪武之后发生直接的关联,这是值得期待和探索的。
二、方志文献和家谱文献对骆氏事迹书写的关联
明至清初的三百年间,记载骆氏事迹的传统文献均显示卫籍和原籍两支骆氏独自绽放,可谓“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支是记载卫籍骆氏家族事迹的传世文献,因其世袭武官的特殊身份和突出的政绩,官方典籍多有记载,从中可知他们的原籍是湖南宁远;另一支是记载原籍骆氏的民间文书(家谱)和地方史志,记载其在家乡的事迹。把两支骆氏合记在一起的,是入清之后的湖南地方文献系统,它们把官方传统文献所记内容纳入其中。具体的路径,一是通过新田骆氏编修族谱时对祖先的追述,把明初从军入卫籍的骆氏事迹编入谱系,二是湖南地方官绅主导修纂省府州县地方志书时,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本地历代名宦事迹(如征集家谱),明代声名显赫的锦衣卫世家——卫籍骆氏得以编入其中。
卫籍骆氏在明初离开湖南原籍之后,再次出现在地方文献中是很久以后的事情。据查,卫籍骆氏的事迹较为详细地载入湖南省志系统是道光八年(1828)刊刻《永州府志》之时,此时距离明朝灭亡已有184年,而距离嘉靖初年骆氏入锦衣卫籍有300年之久。该志对卫籍骆氏在有明一代的历史交待较为清楚,尤其对锦衣卫指挥使骆安的事迹记载最为详细。
骆以诚,宁远人,今其故居属新田,故《宁远志》不载焉。明太祖起兵克敌,以诚从征,行间有功,亡于阵。以骆寄保代领其职,成祖时千户侯,其后世隶羽林卫军。孝宗宏治甲寅(弘治七年,1494),兴王之藩,以骆安充护卫。世宗入承大统,安以护驾功进锦衣卫指挥使,掌本卫印,署都指挥佥事。安性谨厚,凡奉诏狱,遵用祖宗宪典,曲尽衿恕,务协公论。故善保终,为世所称云。弟定,本卫百户。子春,袭指挥使。春后,思恭、养性相继袭,皆累官左都督,有能声。[13]
在此之前,嘉庆十七年(壬申,1812)纂修的《新田县志》对卫籍骆氏的家世记载,又与府志多有相似之处。显然,后出的府志在修纂时极有可能充分参考了所辖地区旧志,或者说是在旧志基础上的编修,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行政修志的基本程序和特征。
嘉庆《新田县志》对骆安的记载如下:
骆安,南一都人,祖系羽林卫军旗,以功升本卫百户,历千户。明宏治甲寅,兴献王出翊南藩,公在选护,遂充护卫官。每有任使,率多卫旨。兴献龙飞,遂以护驾功,晋锦衣卫指挥使,掌本卫印署都指挥佥事。凡奉诏狱,一切尊用朝廷宪典德音,无不协乎人情,合乎公论。及情有可矜,法有可悯,必曲为开辟,务必允当,以弼成一代英明仁厚之治。故眷注独隆,善保终始云。[14]
在本早已离开新田原祖居地的卫籍骆氏重回故里的历史文献中,卫籍骆氏与原籍骆氏重新合为一体,由民间家族事迹的书写再回到地方官方的书写体系之中,这一现象是很值得探讨的。
2019年,笔者两次在新田县调研时注意到,早在嘉庆十七年(1812)《新田县志》成书之前,嘉庆八年(1803)刚好完成了《新田骆氏宗谱》的又一次续修,[15]这次修谱对远在四百多年前的卫籍骆氏事迹做了较为详细的记载。宗谱卷之二《世系面三》把卫籍骆氏与原籍骆氏结合在了一起。据其载,六世祖明可,育二子以诚、以宾(七世),以诚生寄保(八世),此后卜居北京顺天瓦窑头,则为卫籍骆氏一支。以宾公,“开户名铭,仍居承基公旧宅”,[16]以宾生有克贤、克和、克让,承基公是骆氏始祖。此乃两支骆氏之源与流。
嘉庆八年(1803)的这次修谱,把早已定居在外的卫籍骆氏中历代名人的简要事迹编入其中,对骆安的事迹记载如下:
十三世,安。宏治甲寅年,与兴献王出翊南藩,公选克称其职,每有任使,率称上意,升锦衣都指挥使,掌印务,奉诏狱,一切遵行朝廷宪典,及情有可矜,法有可疑,必典为开导,务求允当,以弼成一代英明仁厚之治,故眷注独隆,善保终始。[17]
这段话记载的主旨意思和叙述结构,与地方志文献(尤其《新田县志》)是一致的,应该是县志对家谱内容的引用。县志中也有个别字词,当是释读或转录等原因稍有不同,如“法有可疑(悯)”等,从语意看,后出的地方志记载的文本更为准确、精当一些,原因当是府州县官方修地方志的水平要高于家谱的编修者,他们对家谱的文本进行了修饰。
经对比,嘉庆十七年(1812)《新田县志》记载的骆安先祖的事迹,与嘉庆八年(1803)《骆氏宗谱》中七世以诚、七世以宾和八世寄保的简要记载是一样的,如“八世寄保,代领诚职,扫荡元氛,明祖、文皇帝赐千户侯”等等。[18]地方文史在编修时,尽可能展现先祖美好的一面、隐去他们认为不太好的一面,如“明太祖起兵克敌,以诚从征,行间有功,亡于阵”的记载,就把以诚的“归降”改为了“从征”,“亡于阵”也有美化之嫌。
由此,我们对传统文献中卫籍骆氏与原籍骆氏之关系,可勾勒出这样的书写逻辑,先是由新田骆氏家族将卫籍骆氏载入骆氏宗谱之中,稍后编修的新田地方志在收集资料时,将骆氏宗谱中的卫籍骆氏以“历代名宦”收集其中,更晚出的府、省地方志,在采择地方文史资料时,又沿袭载入了卫籍骆氏的宦绩。至于收集骆氏家谱入地方志的途径,一是骆氏在新田县有显赫的地位,早在明末骆铭孙村的“锦衣总宪”牌楼已巍然屹立,从旧家谱序和地方志看,骆氏家族入清后虽谈不上地位显赫,但也出过几位生员或官员等,如顺治初年的拔贡生骆思逵(十五世孙)、康熙以后的十七世孙腾达、十八世孙先孙、十九世孙廷飏和占鳌等均为儒学生员,十七世孙岁贡生骆振纲还曾出任黔阳县训导(乾隆十六年任),说骆氏是地方名门望族并不为过。[19]二是有两位骆氏子孙骆凌健、骆俊以“生员”的身份参加了嘉庆十七年(1812)地方志编纂的资料收集工作,这也是骆氏家谱资料得以入地方志直接的便利条件。[20]
总之,在嘉庆年间,两支骆氏在文献的书写上完成了“二合一”的叙事过程。从元末明初卫籍骆氏带着湖南宁远人的标记离开,到后来原籍骆氏因锦衣卫籍骆氏修建牌楼,再到嘉庆年间卫籍骆氏回归家乡文献,两支骆氏一直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从未远离。
新田骆氏一直保持着续修宗谱的传统,晚清到民国期间的宗谱进一步将两支骆氏合并记录,内容也更加丰富,涉及骆以诚一支卜居顺天瓦窑头一事,把各类文献可查的卫籍骆氏事迹进行系统、详细的追记,使得文本中的骆氏家族记忆得以更为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以说官方正史、地方史志和民间文书这三套书写体系把两支骆氏的事迹合在了一起。
三、文献书写体系中新田骆氏的宗族记忆
记载卫籍骆氏的明代文献主要在传统官方文献体系之中,记载原籍骆氏的文献主要是地方史志和家谱田野资料,在阅读两类性质多有不同的文本时,笔者隐约找到它们之间文本形象所构建的家族群体印象的共同表述,即在传统文献所见卫籍骆氏的政风和家谱所见原籍骆氏的家风之间,有清晰的关联线索可以追寻。
1.卫籍骆氏的政风
卫籍骆氏是世袭武官家族,在骆安入锦衣卫之前并无显赫的功业,跻身军、政两界之后,他们有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有限的官方文献与后出的湖南地方志书等,都对卫籍骆氏的整体评价较高。如前引的道光《永州府志》对骆氏的丰功伟绩、道德品德评价甚高,称以诚从征有功;骆安护驾有功,安为人谨厚,曲通衿恕,务协公论,“为世所称云”;骆安、骆椿、骆思恭、骆养性“皆累官左都督,有能声”,特别指出养性在明末“独护持善,类士君子,咸感之”等。[21]
如果说后世的地方史志对本地的名宦普遍有溢美之嫌的话,明代文献对本朝卫籍骆氏的宦迹与政风的记载会相对公允一些。这些文献给人的基本印象,是新田卫籍骆氏同样有着不错的口碑。虽然目前能找到的主要是官方记载,像《明实录》《明史》均以资治、教化为其重要目的之一,奖优罚劣、赏罚分明是其基本原则,所以有关骆氏宦绩和政风的记载大体可信。
搜检《明世宗实录》可得骆安的十数条记载,内容有因履职有功获奖励和晋升的,有上疏建言献策的,也有个别因为公职而受到批评的,既有功绩卓越受到表彰,也有体恤下属之举的事例。嘉靖七年(1528)十一月时,天气寒冷,时任锦衣卫署都指挥使的骆安等人上疏请示:“上直侍卫旗校官军寒苦,乞照近日巡捕官军及侍卫红盔官军奏讨衣鞋事例,一体准给”,虽然工部尚书表示了异议,但最终世宗还是批准了骆安的请求。[22]这样爱惜属众的行为值得肯定。
高拱在给骆安撰写的墓志铭中,对骆氏的政风同样给予很高的评价,固然像墓志铭这样“谀墓之作”的成分要求它们保持理性的判断,但高拱所讲的事实与其他史料可以互相印证,体现骆氏的良好官风一面大抵可信。
高拱《明故明威将军锦衣卫指挥佥事骆公墓志铭》一文,除追述了卫籍骆氏族源外,重点讲了骆氏的几件事,以勾勒出他的人物形象。一是升署都指挥使后,掌卫事,屡受皇帝赏赐,骆安表现较为低调,还严格约束众下要克己奉公,勤于职守,“自是强者敛,诡者遁,善者无恐,时称清肃”。二是讲了他的性格直率,品德修养好,“公素峭直,好面折人过,或干以私,即诮让无已,用是群小丛怨,多口肆兴,遂以免。……公自解组,即闭门谢客,绝口不谈世事,自奉冲约,耳无丝竹之娱,目鲜珍异之玩。惟训子读书,时或与戚党弹棋话旧”。[23]
据《明史》记载,骆思恭掌锦衣卫时,提议要及时实行热审,清理积诉。虽然当时未被采纳,但对事情后来的良性发展有积极的推进。
卫使骆思恭亦言:“热审岁举,俱在小满前,今二年不行。镇抚司监犯且二百,多抛瓦声冤。”镇抚司陆逵亦言:“狱囚怨恨,有持刀断指者。”俱不报。然是时,告讦风衰,大臣被录者寡。其末年,稍宽逮系诸臣,而锦衣狱渐清矣。[24]
热审是传统中国司法和行政运行时的一项惠政,它体现的是帝王和国家以仁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儒家文化理念,也是司法制度运行中颇为温情的一面。[25]骆思恭敢于向怠政的帝王提请热审,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担当和有为的体现。
我们之所以对传统文献所记官员政风保持足够的警惕,是因为身处政界,私罪与公罪历来是被关注的重要话题,史学研究在于尽可能接近历史的真实。同样,在传统文献中,也能查到对骆氏官员的部分批评。比如,不止一条文献记载有骆安同时期大臣对锦衣卫官员的弹劾,如给事中张原以慷慨直谏自许,猛烈抨击时政,他在嘉靖初年所上的《论锦衣卫朱宸等罪状疏》在当时引起很大的震动,其中也提到骆安。
再照锦衣卫乃亲军之司,实机密之地,责既云重,官宜得人。今指挥同知朱宸,痼疾耳聋,应对不给。指挥使周传,素行不谨,秽德彰闻。而指挥同知骆安,则又贪取略同,才猷未著。既皆未孚于人望,曷可委任于所司?[26]
此事《明实录》也有记载:“兵部覆给事中张原论锦衣卫掌印朱宸等不法事,诏:‘宸革任闲住,骆安留用。今后东西司房办事,毋用查革之人。’”[27]《明史》对这一事件的记载如下:“帝初嗣位,掌锦衣者朱宸,未久罢。代者骆安,继而王佐、陈寅,皆以兴邸旧人掌锦衣卫。”[28]
需要解释的是,嘉靖二年(1523)时骆安初入北京,当时的地位也不是很高,还不是矛盾的中心,但骆安能够免于惩罚并在稍后掌管锦衣卫事,与他是皇帝旧臣不无关系,这也就是清修《明史》所讲的“皆以兴邸旧人”。[29]把以上几则批评性的记载与后世文献对他的整体记载和评价相对比,可知对其宦绩和政风的整体评价依然是比较高的。
2.原籍骆氏家谱所见的家风
家谱是家族历史的自我书写,中国台湾东华大学历史系张琏教授认为:“自我书写原就是一种独特而珍贵的家族记忆”,家谱是家族记忆最集中的书写,“谱写代代情”,[30]它是家风传承的重要载体。新田骆氏(原籍骆氏)保留了较为丰富的家谱,为我们了解这个历史悠久的大家族良好的家风传承提供了便利,由此,我们也发现卫籍骆氏与原籍骆氏在“家族记忆”之间存在可关联之处。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自南宋以降家谱所见家风有高度的相似性,即便卫籍骆氏与原籍骆氏毫无关联,我们同样能找到它们之间在政风与家风之间的共性,所以此处的论证主要以卫籍骆氏的政风体现,探讨与新田原籍骆氏家谱所倡导的家风之间的关联性,但它们不构成家族直接关系的充要条件。
湖南新田县现存较为丰富的家谱,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原籍骆氏的家训、家规以及其与时俱进的特征。宣德八年(1433)临武(今湖南郴州)《花塘骆氏宗谱家规》中有“家规十则”,包括敬天祖、爱亲长、课子孙、睦族邻、隆师友、凛国宪、振家规、砺廉耻、崇节俭和勤耕读。此外,该谱还收集有嘉庆辛未年(1811,嘉庆十一年)资兴《滁溪骆氏宗谱家训乡约》中的“家训十二则”“乡约四则”,以及民国辛未年(1931,民国二十年)宁远《上官骆家骆氏家谱箴规》等,他们倡导的家风可以在卫籍骆氏的事迹中有所印证。[31]
《骆氏宗谱历代绅衿录》记载有骆思恭在万历年间掌卫事,“声名赫奕一时,无出其右”。[32]他还倡建湖南会馆,服务地方宗亲,这也体现了虽然远离家乡,早入卫籍的骆氏浓浓的乡谊之情。骆思恭赋闲居家期间“惟训子读书”,也是对耕读家风的传承。
在原籍的新田骆氏,也一直保留有家谱、家训中倡导的家风,平山村信乡公派下《骆氏宗谱》的“平山村水经录”,记载了当地兴修水利的感人事迹,赞扬了族人中的表率以及团结和睦共担风险的风气。其中,“神洲坝记”记载的是万历己酉年间(万历十三年,1584)的事情,“有族中骆世重、骆世策者,施恩布德,不遗余力,首捐银钱,引导族人筑焉……喜族人之合力,百劳而不辞,不及三月,坝成也,命曰‘神洲坝’。至此,沙洲、神下二洞,干旱保收焉”。[33]
再回到高拱所撰的骆安墓志铭,最后部分同样提到:“公慷慨朴实,出于天性,事父母以孝闻,友爱二弟,终其身无间。处乡好义乐施,赴人之急,有烈士风。遇事能断,虽纠棼必解,盘错必利,人以是服公,亦以为忌,卒滞大用,惜哉!”[34]高拱说骆安之品德操守,“出于天性”。天性即人性,人性亦是家风的体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家族文化的熏陶和塑造,在骆氏家训所倡导之风气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小结
本文尝试把两支在明代长期没有直接联系的骆氏族群关联在一起,意在探讨卫籍军户与原籍(州县)军户之间的关系。在卫所制度的设计之下,二者有关联的可能,如原籍军户为卫所军户供送军装盘费、从原籍军户中勾军到卫所、将卫所军户中的冗员解回原籍安置,甚至到对方所在地参加科举考试等,但从现存的史实看,这样的联系都没有发生。同宗同源的两支骆氏被合并写入同一文本,已是到了清代中叶,即嘉庆八年(1803)《新田骆氏宗谱》实现了合二为一。此后,各级地方政府在编写地方志时将宗谱内容选入其中,进一步把两支骆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虽然两支骆氏长期各自发展,但在制度框架内,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通过分析不同文本对卫所骆氏政风与原籍骆氏家风的书写,可知同宗同祖倡导下二者形成了相似的家族文化,并在它们之间分别传扬,卫所骆氏与原籍骆氏之间由此又多了一层精神层面上的联系。因此,可以说,明代卫所制度影响之下的卫所军户与州县军户的联系呈现出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等不同的面相,是复杂而深刻的。
作者简介:彭勇,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1]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后收入王毓铨:《王毓铨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6-460页。
[2]参见谢奉生:《新田骆氏锦衣卫世家》,中国文史出版社2019年版。该书提供了丰富的地方资料和研究线索,特此致谢。
[3]如张金奎:《明代锦衣卫职能略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8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186页;张金奎:《锦衣卫形成过程述论》,《史学集刊》,2018年第5期;曹循:《明代锦衣卫千户所考》,《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张金奎:《锦衣卫监察职能略论》,《史学集刊》,2020年第5期等。
[4]参见彭勇:《学术分野与方法整合:近三十年中国大陆明代卫所制度研究述评》,(日本)《中国史学》第24卷,朋友书店2014年版,第59-70页。
[5]《诗文杂著》卷三《墓志铭》,(明)高拱著,岳金西、岳天雷编校:《高拱全集》上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54-755页。
[6]《明史》卷九O《兵志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93页。
[7]参见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
[8]康熙《永平府志》卷二一《列女》,《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13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561页。
[9]曹国庆:《试论明代的清军制度》,《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第6期,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明史研究小组1983年版,第133-192页。
[10]参见彭勇:《论明代州县军户制度——以嘉靖〈商城县志〉为例》,《中州学刊》,2003年第1期。
[11]参见于志嘉:《论明代的附籍军户与军户分户》,文集编委会编:《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0-104页。
[12]参见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高寿仙:《社会地位与亲缘关系的交互建构——以明代科第大族平湖陆氏为例》,《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13]道光《永州府志》卷一五《先正传·事功》,(清)吕恩湛修,(清)宗续辰纂,道光八年刻、同治丁卯年重刻本,第566页。
[14]嘉庆《新田县志》卷八《人物志》,嘉庆十七年黄应培重修,民国二十九年翻印本,第19页。按:嘉庆志虽为“重修”,即纂者在前任张氏的旧志基础上,“补其未备”而成(见重修志首序),实际上嘉庆志是新田县存世唯一的旧志,参见新田县志编纂委员会:《新田县志·序》,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
[15]所引家谱由谢奉生先生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家谱中的世祖,与此前入明世袭武官世系排序不一致。
[16]嘉庆重修《骆氏宗谱》卷三《承基公派下世系七》,嘉庆八年刻印本。
[17]嘉庆重修《骆氏宗谱》卷三《历代宦迹》。
[18]嘉庆十七年《新田县志》卷八《人物》,第19页。
[19]嘉庆重修《骆氏宗谱》卷一《序跋》,嘉庆八年刻印本;乾隆《沅州府志》卷三○《职官八》记载骆振纲为训导(第4页),嘉庆八年家谱误记为“教谕”。
[20]嘉庆十七年《新田县志》卷首,“重修新田县志姓氏”,第6页。
[21]道光八年《永州府志》卷一五《先正传·事功》,第566-567页。
[22]《明世宗实录》卷九五,嘉靖七年十一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211页。
[23]《诗文杂著》卷三《墓志铭》,(明)高拱著,岳金西、岳天雷编校:《高拱全集》上册,第754-755页。
[24]《明史》卷九五《刑法三》,第2338页。
[25]参见李保贵:《明代热审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26](明)张原:《玉坡奏议》卷三《论锦衣卫朱宸等罪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429册第 381-382页。
[27]《明世宗实录》卷二二,嘉靖二年正月丁卯条,第645-646页。
[28]《明史》卷三○七《陆炳传》,第7892 页。
[29]《明史》卷三○七《陆炳传》,第7892页。
[30]张琏:《谱写代代情——从理论到实务》,中华文化促进会挥公文化研究工作委员会编:《家族记忆与社会发展:首届中华张氏文化论坛论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2019年版,第38-39页。
[31]参见谢奉生:《新田骆氏锦衣卫世家》,第210-221页。
[32]嘉庆重修《骆氏宗谱》卷三《历代宦绩》。
[33]民国己丑续修,新邑群益书局印:《骆氏宗谱》,首相公派下首届骆氏合修宗谱编纂办1994年编印,第37页。
[34]《诗文杂著》卷三《墓志铭》,(明)高拱著,岳金西、岳天雷编校:《高拱全集》上册,第755页。本人断句与原校注本略有不同。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明清史研究 2020年1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DG2ppsjGwsAd98Xds8V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