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里甲户籍,既是征派赋役的依据,也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明中叶以降,由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与里甲赋役的定额化,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导致了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的直接结合。本文主要依据明清福建地区的族谱资料,探讨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及其对家族发展的影响。
一、里甲户籍的世籍化
所谓里甲户籍,是指隶属于里甲系统的户籍,包括里长户、甲首户、甲户和畸零户,其性质不同于民户、军户、盐户、匠户等专业户籍,也不同于单纯为交纳田赋而设的钱粮花户。明初规定,里长户及甲首户必须由里甲内部的丁、粮居多者充当,并规定每隔十年“大造黄册”,依据各户人丁、事产的变化,重新编制里甲户籍,调整里甲组织。然而,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实行,“大造黄册”很快就流于形式。从永乐年间以降,明初建立的里甲组织已纷纷解体,原有的里甲户籍也逐渐趋于固定化和世袭化。
明初的里甲组织,具有基层政权的性质,其主要职能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并负责司理本里甲的“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与此同时,各种为官僚机构服务的差役,一般也是由全县各里甲轮流承担,因而使里甲组织成为征派差役的基本单位。据《闽书》记载:“里甲之役,其始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其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一纸下征,刻不容缓。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由于里甲之役日益繁苛,民间往往花分子户以避重役,甚至千方百计隐瞒户口,使官方的户籍编审失去实际意义。从永乐年间开始,福建各地的里甲户籍已严重失实,里甲组织日趋解体。如仙游县,明初共有64里,至永乐、宣德年间,“赋役重并,虎瘅交灾,人户消磨,十去八九。正统、景泰间,只有一十二里。天顺间,又将外县流民附籍,增为一十四里”。里甲户籍的减少和里甲组织的解体,表明官府对里甲户籍已失去控制,十年一次的“大造黄册”无法正常进行。
至迟在成化、弘治年间,福建各地的里甲户籍已经固定化和世袭化了,里甲组织成为户籍管理和差役负担的承包单位。成化七年,安溪县移民康福成兄弟入籍永春县六七都九甲,“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壹佰贰拾石,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土蔗,后头山林等处”。当时曾与里长陈贵立约言明:“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反悔。如是出办不前,或子孙不能承担粮差,累负里长,将田业退还,不敢出卖。如有变卖,执合同当官告理。”至成化十年,里长陈贵又与康氏立约声明:
立送田字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愿将绝甲首陈佛成户租民田六十亩,坐落洪山,年收租九十一硕,声载秋粮正耗米三硕二斗一升,自情愿央本都民谢智明为中,出送甲首康福成,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递年随业理纳;并厝基一所,土名美安,的系绝甲黄伯孙屋基,许令居住,仍中间欲要米一硕,连耗七升;坐落八坑前后等段,计租三十硕,粮米俱在里长名下。日后但遇均徭,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及带征貱米五斗。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分无悔。恐口无凭,亲交文契,付本人收执者。(余略)
在这里,里长陈贵显然已经承包了本里的里甲户籍和有关赋役,因而才有可能将绝甲首陈佛成等的户籍、田产转送给康氏,并由其承包相应的赋役负担。这说明,当时永春县的里甲户籍和赋役负担,实际上是由里长和甲首逐层承包的,而官府已不再实行户籍与赋役编审。
在里甲户籍世袭化之后,每一里甲户的差役负担也逐渐趋于定额化了。弘治年间,仙游县缙绅郑纪在《新里甲目录序》中,记述了里甲内部的差役定额化过程。其略云:“予弟今年备名里正,因会集同事,澡神涤虑,议定供应事,日萃为一录,自圣寿、祀饮而下,至于役夫、什廪之征,量轻酌重,分条类目……岁计用银不满五百,每甲一岁出银不过三、四十两,视诸往年则七、八之一。录成,呈白县堂,随与里甲百四十户合盟以坚之,以为一岁共需之则。”由此可见,当时每一里甲的全年差役负担是相对固定的,因而也就可以按既定的里甲户籍层层分摊。
明中叶前后,为了减轻现年里甲的差役负担,地方官对里甲之役的征派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核心内容,是把原来由各里甲轮流承担的“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诸费”,直接摊派到全县的人丁和田亩上。不过,这一时期官府所掌握的人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法律虚构,而不是实在的人丁。据《闽书》记载:
今庶民之家,登册者名为官丁,不登册者名为私丁。官丁纳钱约可三钱,私丁则里胥量其家之人口多寡、财力丰绌,而取其资,以备衙门之用,亦其势也。有司编审之时,率视米多寡,量注丁口,皆非实数也。
在福建各地,明中叶以后按丁摊派的差役负担,实际上仍是按里甲户籍平均分摊的。如万历四十年年,永安县令“详请上司,每户额派十丁,不论故绝,永为定式”。康熙二十五年,德化县依照“成例”,把全县丁粮原额按里甲均摊,“每里编米六百三十余石,派丁二百八十余丁。具文详情,永为定例。”这种按里派丁的做法,充分反映了户籍编审的形式化和差役负担的定额化。在此情况下,民间一般也就不再分拆里甲户籍,而是由分家后的族人共同继承原来的里甲户籍,并分摊有关义务。因此,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甲户籍,往往成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甚至“每一甲为一姓所据”。永春县荣华《郑氏族谱》,对本族户籍的由来有一概括说明,兹摘录如下:
有明之初,朝廷编定民间户口、赋役,各给户由。我仁六公充当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策应公务,计管甲三户:本都大帽刘玉,即今溪头张偷;德化石山吴隆;景山李早,即今柯舜、柯兴隆。顺治戊子年,依明制编户籍,吾族仍一甲之班。嗣是军兴旁午,最苦大当。荷先祖默佑,米产如故,实赖一、二贤子孙支持之力。康熙廿三年甲子以后,上宪严革里役之弊。至庚午,制台兴公又设均苗法,每班酌定五十三石零。吾族丁米不减于前,邑官吏受贿混拨,将户内管甲拨出他班,而本族依旧居四五都一甲十班之首。自古及今,大造编审,米有增减,户头易名,难以详载。康熙辛丑年编审,尚有四十余石,配官丁二十丁,户名今称郑泰矣,嗣后又再易郑雄。
明清两代,郑氏虽然“米有增减,户头易名”,但却始终只有一个里甲户籍,即充当永春县四五都一甲的甲首户。康熙二十九年以前,郑氏尚有“管甲三户”,而此后则完全由本族承担各种额定的里甲差役。这就表明,对于一个正常发展的家族组织来说,里甲户籍事实上是世代相承的,或者说是世袭化的。
二、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
自明中叶以降,由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促使家族组织演变为赋役共同体。在家族内部,为了自我管理里甲户籍及分摊有关义务,必须采取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全体族人的人丁和财产实行有效的监控。试依据永春县《官林李氏七修宗谱》的有关记载,分析这种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
官林李氏定居于明初,至第二代始“立户输粮”,占籍永春县九十都四甲。第三代分家时,里甲户籍由派下三房共同继承,“即抽田租一百五十石,以俾子孙轮流听年及十年一次策应大当”。此后至嘉靖年间,“历来长、二、三房轮流听年及策应大当无异”,其有关役田也由各房轮收轮管。嘉靖时,第五世汉杰“以贫不肖,遂将一百五十石之田献卖郡乡宦王福”,后经呈控,“断令族人敛银赎回”。为此,“长房汉元于嘉靖三十四年集众会议,仍将赎回前田以三分均分,每房得租五十石。里役照原三房拈阄,分月日策应,告官钤印,以为定规”。李氏把役田分拆之后,有关差役仍由各房“协同策应”,原来的赋役共同体并未因此而解体。至万历年间,由于各房之间的贫富分化日益加深,“分月日策应”的平均分摊办法开始改为“照丁米轮流”。如万历十七年的《合同》规定:“照丁米六年轮流:长房应听一年;二房应听三年;三房应听二年。”至万历四十六年,“因三房米少,会从再立《合同》,以五年轮流:长房照原一年;二房照原三年,三房只听一年”。这种“照丁米”派役的做法,表明族内各支派之间的人丁和田产是可以相互核算的,因而才有可能依据各房“丁米”的消长而调整其负担额。
在李氏按房分拆役田和轮流“听年”之后,由于有关役田陆续被“盗卖”、“公卖”,各房内部的派役基准也不断下移,即按本房各支派的“丁米”分摊差役。某些较为兴盛的支派,开始“私置”役田以支付本支派的差役费用。万历年间,李氏曾集资赎回一些已经出卖的役田,但由于经费出自少数族人,“其田付出银之人管掌”,从而也就成了出银者的共有财产。如云:“二房涌泉公赎回应得之田,私立为听年田,与通族、本房俱无预。”尽管如此,由于族内各房仍然维持同一里甲户籍,李氏宗族作为赋役共同体的性质并未改变。
延及清代,李氏的派役方式经历了更为复杂的演变过程,除了十年一次的“大当”之役仍由各房“照丁米策应”之外,其“听年”之役则有一房独办、数房轮办及全族贴办等多种方式。据记载:
其听年,本朝以来俱系二房催办。至顺治十七年,长房始催一年;十八年,三房朝序始催一年。越康熙十一年,三房朝序、朝郡方与二房合约,照丁米听催,五年轮流:二房听四年;三房听一年;长房以米少不与,每年只贴听年人租五石,以为辛劳。而通族复议:杂派繁重之时,每石产贴听年人辛劳银二钱;如杂派少,每石产只贴银一钱;永以为例。通族听年租,仅有徐福插入本户为甲首充银十两,公议将此银置租,以为听年辛劳之资。……又绝甲林旺存银五两,今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将此银买得光降田,土名青蛇仔,租二石一栳,田认回自耕,租纳听年人。……原本族听年只有一人,因奉宪均苗,拨出本户李重米入二甲户内,故于康熙三十三年甲戊正月再议:本族设听年二人,以便催纳,其通族听年租应照二人均收。其听年二人,涌泉公房递年轮一人出听;传建公房一人,碧溪公房一人,宽赐公房、宽瑞公房共一人,递年轮一人出听;周而复始,不得推诿。若我寨山公房,先年卖松柏树私置有听年租,……凡系寨山公派诸孙听催,则照人均收。此租或有缺年,则将租存积,粜银再置,通族听年人不预。
如上所述,由于对里甲户籍的共同继承,使李氏族内形成了相当严密的赋役征派体系。无论是按房派役、照丁粮派役或照田赋津贴,无疑都是以控制族内的人丁和田产为前提的。值得注意的是,家族组织的赋役征派权,在逻辑上优先于里甲组织。康熙年间因“奉宪均苗”,把李氏族内的部分田产拨入外甲立户当差,而李氏并未放弃对其有关田赋的催征权,仍是由本族“听年”之人统一催纳。此外,李氏还先后接收了“绝甲顾永贵塔心田共租五十石”、“绝甲林旺存银五两”及“徐福插入本户为甲首充银十两”,这可能是由于李氏属于里长户,因而对所属甲首的户籍及田产也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
清代后期,官林李氏委托当地包揽赋税的粮差,代为办理本族的催征钱粮及田产过户等事宜。在此情况下,李氏族人仍然属于同一赋役共同体,家族组织并未放弃对所属花户的控制权。试见下引契约文书:
立认册并约字人林芳章,因李姓前向陈伯炎买断得九十都四甲李际盛民册一班,因昔年章祖林允紫向李姓认来办理,亦有立约付李姓执据,因年久数目舛错,章央公再向李祖友公派下认纳办理,所有粮产三面核算辖实,不敢含混。既立约后,倘产册内条目若有差错弊混,愿将产册经管付李吊回自办,章不敢生端异言。其工资谷亦依前约,每石米议贴谷乙拾觔。至收产无论官民,时议贴笔资钱乙百贰拾文,其不上亩者当以乙亩为例,亩余者长短随送。约十年一次,章应盘造李姓通族册全本及各户家册,付李收存。今欲有凭,立认册并约字为照。
光绪七年五月 日,立认册并约字人林芳章,公亲陈遇官先生,凭见林芳好。
上引契约中的“李际盛民册”,即以“李际盛”为名的里甲户籍所属的田产和钱粮档案,其中包括李氏“通族册”和族内各钱粮花户的“家册”。依据这一契约,粮差向李氏族人催征钱粮,必须得到家族组织的认可;而族内每一钱粮花户的田产及钱粮数额,也必须得到家族组织的确认。在这里,粮差只是家族组织的代理人,并不拥有实际的钱粮征派权。因此,粮差必须定期修订“李姓通族册全本及各户家册”,并经由李氏族人“三面核算辖实”,才可以正常履行其职责。据记载,光绪二十一年,粮差林氏又因“年久数目舛错”,再次向李姓“认册办理”,并立约声明:“历年依照派征付完纳,不得含混”。
上述事例表明,明清时期福建的里甲户籍,往往是家族组织的代名词。在家族内部,由于共同继承里甲户籍和分摊相关义务,必须对族内的人丁和财产实行有效的控制,这就使之具有基层政权的某些职能。
三、里甲户籍对家族发展的影响
明清时期,由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使家族组织得到了强化。然而,家族组织作为赋役共同体,往往使之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出现各种“泛家族主义”的演变趋势。
明代福建养子之风的盛行,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有密切关系。明嘉靖年间,同安县缙绅林希元在《家训》中说:“本户先世因人丁稀少,有将养男收入册籍者,以相帮当门户也。今宜以此为戒,已入籍者不许收入家谱。”这说明,由于林氏的“养男”与嫡系子孙共同继承里甲户籍,实际上已被视为家族成员。林希元试图对里甲户籍和家族谱系作严格区分,正是由于当时的里甲户籍已经成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万历年间,惠安县骆氏家族发生“养男”后裔与嫡系族人的纠纷,其原因也是在于对里甲户籍的共同继承。据记载,骆氏先人曾把养子“俱收入籍,共支户役”,而又“虑世远健奴乘主,严历传家,族谱记载详悉”。从明初至明后期,“里长差役两房轮当,户下甲首各有分属”,始终维持着由“养男”后裔与嫡系族人共同构成的赋役共同体。因此,有些“养男”后裔不甘于被视为非类,竟然“掇采谱记糟粕,声惑宦家代笔志铭”,公然以骆氏嫡系长房自居。清代福建各地的家族组织,对养子及其后裔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如南安县《卿田尤氏族谱》的《新订谱例》宣称,收养“螟蛉”有助于“蕃衍宗支,生辉门闾”,因而一律“从俗”载入族谱。宗法观念与家族组织的这一演变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子与嫡系族人间的共同利害关系,尤其是二者在同一户籍和赋役共同体中的连带责任。
清康熙年间,由于实行“粮户归宗”,福建各地形成了各种以里甲户籍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所谓“粮户归宗”,亦称“归宗合户”,最初于康熙二十六年在漳州府海澄县实行,“一时澄邑甲首相视顶补,归宗者计有四百余户”。至康熙二十九年,闽浙总督兴永朝在福建全省推行“归宗合户”,其基本内容是“册内各去里甲名色,听均甲立户自便”,即取消里长户与甲首户的等级差别,重新均分里甲户口,按宗族系统归并里甲户籍,征派里甲赋役。由于福建各地的里长户与甲首户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归宗合户”的政策受到了普遍欢迎。据康熙《漳浦县志》记载:
漳俗,无里长户者,即目之谓小家。其有势力之人,必寻有里长衰弱之图立户,谓之“顶班”。无势力者虽田连千顷,不得不受人节制,至单寒小姓,更无论矣。康熙二十九年,为闽中有里霸之弊事,奉文令民得归宗合户。于是,凡为子户者,各寻同姓里长符合,可无里长、子户之分。
在实行“合户归宗”之后,同一里甲户籍的族人往往遍布各地,从而形成了庞大的散居宗族。康熙三十六年,漳浦知县陈如咸在《详文》中说:
浦邑之丁,其在附近各县者故多,远至福州之闽县、永福,泉州之南安,皆有浦丁在焉。其户长年年往收,倘未足其欲,辄呈请关拘。问其何时迁去,则或百余年,或二百年,其近者又无论矣。而现住浦邑之人,其纳他邑丁粮者,亦十人而三。
从理论上说,“合户”是以“归宗”为前提的,即只有同宗之人才可以共有里甲户籍。而在实际上,这些早已散居各地的族人,原来并无统一的宗族组织,往往只是为了“合户”而重新“归宗”。如安溪县陈氏家族,自明永乐年间入籍感化里之后,其族人陆续迁居于本县水车、飞鸦、小漈、厦镇及德化县南程、永春县留镇等地,原已各自分立户籍,彼此之间并无往来,至“归宗合户”之后,才开始形成以“朋当里役”为特征的散居宗族。康熙三十一年,陈氏族人的《归宗合约》宣称:
迩逢生民父母部院兴,于康熙辛未间……颁出归宗之令,扼腕而谈,洞刺民弊。我邑之匆匆者半,迟迟者亦半。《经》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其在此欤?于是,归感化里原籍陈添祖户朋当里役,昌隆万代。虽出入之费不在纤细,然入欲得鱼水之相谐,出必甘棠之系念,乃分之宜也。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福建“粮户归宗”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异姓联宗”的合同式宗族。例如,泉州永宁卫福全所的居民,原为“零星军户,从无户眼”,“屡受大姓欺凌,势有所不堪”。康熙五十三年,为了自立门户,“以地为姓,即全是也”,还专门为此创建了“全氏宗祠”。直至清末,当地各姓仍联合重修宗祠,“再集议进各姓祖先神主”132座,还共同编篡了《全氏宗谱》。与此同时,诏安县、东山岛等地的军户后裔,也通过异姓联宗获得里甲户籍。试见东山关帝庙的《公立关永茂碑记》:
[前略]天下岂有无籍之人乎?故莘庵陈公于康熙四十年将铜地户口编入黄册,而铜至此有丁粮之事焉。然泛而无宗,傍人门户,实非贻燕善策。因闻诏邑有军籍而无宗者,共尊关圣帝君为祖,请置户名曰“关世贤”,纳粮输丁,大称其便。五十年编审,公议此例,亦表其户名曰“关永茂”,众咸谓可。遂向邑侯汪公呈请立户,蒙批准关永茂顶补十七都六图九甲,输纳丁粮,不但得划一之便,且幸无他户相杂。……第迩因查县、府、司册,而有一户“关永茂即黄启太等”,其间大有移花接木、藏头去尾之虞。夫事方三载,即如此互异,又安能保其后来不无桀黠辈从中滋弊,蚕我孙子乎?于是,公诸同人,当神拈阄,分为七房;小事则归房料理,大事则会众均匀。叔伯甥舅,彼此手足,并无里甲之分,不得以贵欺贱,不得以强凌弱。苟有异视萌恶,许共鸣鼓而攻。此方为无偏无党,至公至慎,爰立石以垂不朽。
康熙五十二年岁次癸巳畅月谷旦立,珠浦东旭氏江日升撰。(署名略)
如上所述,“关永茂户”原为东山岛军户家族的共有户籍,但为了防止后人“移花接木”,只好模仿宗族组织的形式,“分为七房”,以便分工协作,共同维护有关权益。这种从异姓合户到异姓联宗的演变过程,表明当时的里甲户籍已经完全家族化了。
清中叶前后,福建各地陆续革除了支应官府杂派的里甲“大当”之役,而且鼓励民间自立钱粮花户和自封投柜,里甲户籍的社会功能有所变化。不过,里甲组织在催征钱粮、支应公差及实行社会控制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以里甲户籍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对族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以催征钱粮为例,虽然名义上是由花户直接向官府交纳(自封投柜),但实际上却仍是借助于原来的里甲户籍,由民间自行征派。道光年间,诏安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
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立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叶、赵等户合为赵建兴是也。户长、总催轮流充当者外,有草薄名“花户册”,按年催输,唯渠是问。无户总则承差沿流而下,亦有此册,不难逐户征收。
在家族内部,即使各支派另立新的钱粮花户,一般也仍是隶属于原来的里甲户籍。邵武县《黄氏族谱》的《户役志》记载:“自雍正以来有积欠之累,乾隆年间又有征谷、采买之累,于是立户纷纷矣。”但与此同时,黄氏又有专门为本族(甲)“立户”而设的田租,“归册里收,凡本甲立户安粮,概不用钱”。凡是隶属于同一里甲户籍的钱粮花户,由族内统一派人催收。如云:“本甲向推一人料理承差规礼及钱粮、本仓之事,谓之‘管年’。每岁众派谷若干,以为辛劳之费,凡十五年而一换。……至乾隆十五年,无人接管,三大股始各自料理,立有合同议约。”这种由里甲户统辖钱粮花户,由家族组织自行负责催征赋税的做法,一般说来有利于保证田赋的如期交纳,因而得到了各级地方官的认可与支持。如陈盛韶认为,在按家族设立“总户”的催征体制下,“田丁俱无而粮空悬,合族匀赔,不起争端,彼此买卖,私相过割”,这在当时是唯一行之有效的田赋管理和征收制度。
应当指出,如果在家族内部分设若干不同的里甲户籍,在族人之间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赋役共同体,往往也会导致家族组织的分化或解体。例如,长汀县《龙足乡邹氏族谱》记载:
礼崇公于正德七年原在本里五图,分出承立邹叶文公原顶四图十甲内班甲首、同姓异宗小邹军户里长。……后因小邹绝军(勾补),几累倾家,叶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观,不用半文,曾言永当十甲甲首,誓不当十甲里长。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违父命,复言十甲(里长)伊亦有分,要得顶当,挽生员马怀芹、马肖乐编立合同,冒名篡顶三番。至隆庆六年,方换廷梅名字顶户,吾家自顶四图四甲里长也。
由于邹氏族人在户籍管理和赋役征派方面的矛盾难以调和,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家族组织,直至清末仍有“上下祠畛域之分”。又如,邵武县《黄氏族谱》记载:“我祖富五公始去建阳,家邵武,占籍四都一图十甲,于是里役起矣。传五世,康七公处勋潭,产寄五都龚氏户,子恭保公遂改籍八甲,而留水尾者仍故籍。”因此,“邵武黄氏世隶二籍”,即分别形成两个不同的赋役共同体,“与它族异”。顺治十六年,康七公派下的黄应柏等,“承本宗黄隆旺、得九、康富扯入一图十甲进户,五都勋潭依旧有四房承顶一图八甲蓬下丁差”,从而再次导致了家族组织的分化和改组。清代勋潭黄氏族人在族谱中记述:“本族应柏带二子发、赞承役,原系八甲白鹿观甲首。因发钱粮数多,带归原户十甲当役,财势两全,不带丁差,丢累黄长(户)一族。”由此可见,如果家族内部存在若干不同的里甲户籍,就有可能形成家族组织的多元化结构;族人认同于不同的里甲户籍,实际上也就是认同于不同的家族组织。
明清时期福建的里甲户籍,不仅是家族成员的认同标志,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象征。康熙《漳州府志》记载:“县中应里长者,皆丁多粮多之户,素已欺凌弱户。……里户老少,皆称里长,目甲首为子户、为图民。甲户虽斑白垂老,见孩童里户,必称为叔行。甚至甲户没故,其遗下子女,里户径为主婚、买卖。……是以甲户皆吞声隐忍,世受科制,闽俗皆然,而吾漳为甚。”这就是说,由于不同家族之间里甲户籍的差异,客观上导致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迟至清末,这种派生于里甲户籍制度的等级观念,依然牢不可破。永春县《荣华郑氏谱》记载:
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依次第立在石牌上。时景山李姓附我一甲,历次值壬年祭春;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亦附一甲,祭秋;我祖郑姓当主听拜。继后李姓灭亡,柯姓接缺,依例祭春;大帽刘姓亦遂灭亡,张姓不能胜任,我郑正甲自为秋祭,张姓帮办,至今不失。同治壬戌元年,十班齐到社坂,公举训导谢椿年更换新簿,柯姓、张姓列附一甲。讵意柯季春、柯孝义狂妄不堪,丁卯春到州诬控,称柯姓祭春为长,郑姓祭秋为次,意欲列为兄弟。此乃以奴欺主,背祖难堪。……丁卯冬,我族邀集十班正甲到州,据实共入公呈,是以柯姓俯伏,愿认永为附甲。公簿炳据,递交祭祀。久恐或忘,故载在家承(乘),以示后之知者。
上述郑氏和柯氏的门第之争,充分地体现了里甲户籍对于区分社会等级的重要意义。因此,尽管里甲户籍作为派征差役的依据,可能招致沉重的经济负担,却仍然得到了族人的珍视和维护。永春县《荣华郑氏族谱》的编者宣称:“王土王民,乃编版籍;有丁有产,皆隶征输。故我祖宗千年以后,创业垂统,费许多心力,方得我门户。后世子孙安享其成,乌可以不思哉!”《官林李氏七修宗谱》的编者也反复强调:“服赋役而隶版籍者,方谓地著”;“服赋役而录版籍矣,祖宗规模可不谓宏远欤!”由此可见,正是在“王土王民”的政治体制下,造就了“服赋役而隶版籍”的家族组织,从而使里甲户籍成为社会身份的标志。
在清末及民国初期编写的族谱中,有不少关于历代里甲户籍的记载,其重要性往往得到了异乎寻常的强调,这可能反映了当地居民的排外心态。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刚入籍不久的移民家族,对里甲户籍的重视也不亚于早已定居的土著家族。例如,泰宁县杉易镇的欧阳氏家族,原籍泉州府南安县,于清中叶移居泰宁,至第三代始定居入籍。嘉庆十四年,欧阳氏首次分家时,就专门设置了“排年管里田”,为后人提供管理里甲户籍的必要经费。这一时期,泰宁县的里甲组织还是相当完整的,基本上保持了明代以来的建制。如云:“每甲有户,附于里长。其所称里长之名,则各姓始祖编入者为长。后世子孙轮值者,又谓为排年管里。”里长的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专督一年催科”;二是“排班轮值乡祭社坛”。可见,这里的里甲组织不仅具有基层政权的职能,而且也是地方礼仪活动的基本单位。欧阳氏家族对于里甲户籍的重视和维护,正是为了更积极地参与当地的社会文化生活,以求达到安居乐业的目的。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使明清福建的家族组织具有基层政权的职能,强化了官僚政府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然而,这种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控制模式,又必然导致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从明初“十年一造黄册”的里甲体制,转变为以户籍世袭化为基础的赋役征派体制,集中地反映了家族组织的政治化和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这一进程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同时也规范着家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2期,頁38-44。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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