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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桂范:法律史资料无价值差等——客观看待地方司法档案
2020-06-12 09:45     (阅读: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10日第390期

  【核心提示】地方司法档案往往仅保留清代、民国时期的,对于近代法律史的研究或有益,但对近代之前的中国法史就无法印证,而且即便是保存良好的地方司法档案,其记载内容也有书吏的修饰痕迹,有一定程度的失真。
 


  
  近年来,很多学者将研究兴趣和重心投入到州县司法档案的研究中。特别是自20世纪50年代四川巴县、南部县和新繁县司法档案的相继发现,一批学者利用这些档案进行了颇有意义的研究。应该说,这是法史研究中的一股好的风气,值得肯定和鼓励。但与此同时,有部分学者过分强调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甚至认为,各类史料之间存在着较为清晰的价值差,学术研究更应注意对地方司法档案等基本文献的利用。

  笔者认为,作为法史研究的素材,司法档案的证据力还很薄弱;刻意地给不同类型的史料设置一个价值类差是不科学的,法史研究应注重利用多元史料相互参证,才能确保研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地方司法档案没有免遭质疑的特权

  目前学界着重研究的几种州县档案,都存在证据力比较薄弱的问题。如清代四川巴县档案虽称得上是比较完整的州县档案,但仍缺康熙、雍正这极重要的两朝。清代四川南部县档案,虽各朝代相对齐全,但各个朝代档案数量差别很大;即便是数量较多的光绪和宣统时期,其保存质量也参差不齐,残缺数很大。即便是年代较近的民国肇基之时的司法档案,存世且易为利用的也非常有限,如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中,有1912年案件约60件,但绝大多数未经实体性判决,有堂谕者仅1件。其他零星档案的状况更不容乐观。

  刘昕杰指出,地方司法档案往往仅保留清代、民国时期的,对于近代法律史的研究或有益,但对近代之前的中国法史就无法印证,而且即便是保存良好的地方司法档案,其记载内容也有书吏的修饰痕迹,有一定程度的失真。这提醒我们:地方司法档案记载的未必就是纯粹的事实,它没有免遭史料批判的特权。鉴于此,对地方司法档案的证据力作过高的期待是不科学的。

  地方司法档案只是沉寂的文本

  即便解决了档案失真和证据力薄弱的问题,也并不能保证研究者能够获得科学、可信的结论。地方司法档案是一种沉寂的文本,文本中承载的历史信息该如何解读需仰赖研究者的后见之明,还需“在实证与解释中寻找彼此的契合点”。

  仅以新繁县档案研究为例。新繁县档案藏于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刘文艳经过研究发现,民国时期的新繁县,民众之间一旦遇到矛盾,往往更倾向于民间解决途径:通过保长甲长、亲邻族众、智士绅首或者乡公所等调解和息;即便是偶有诉讼,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而姜璟俊和罗单丹的考察,却为我们展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新繁县,一幅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争讼的百态图。两位学者特别考察了其中的亲属间的诉讼,发现民国时期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较之传统有很大变化,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发展,即便是血缘和伦理也没有缓解争讼的激烈程度;而且,在亲属争讼的案件中,要求调解的极其少见,均要求依法审判;少有的调解,成功的也不多。亲属之纠纷尚且如此,陌生人之间争讼之激烈可想而知。

  同样的档案,完全不同的结论。问题当然不能归于档案材料,档案已经实现了它可能具有的“真实”。这时的档案再真实也只是一种缺少参照的“孤证”;执着于自己所需要的档案细节真实,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碎片化的“局部真理”。长于州县司法档案研究的里赞就客观地指出,事实上,所有的档案对其时代的记录都是有限的,若想通过档案以窥历史之全貌根本不可能,何况还是有限的且不尽完整的档案。

  地方司法档案不是法史研究素材的全部

  除却司法档案材料之外,历史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别样素材,诸如“帝国官员的司法案牍、行政司法事务的指导书和官箴书、地方志、地方法(省例之类)以及习惯法;民间存留下来的法律文书,诸如契约文书、分家文书、乡规乡约、家规族法、商业文书、讼师秘本,乃至《万宝全书》这类民间日常生活的杂书;其他民间流传广泛的野乘传说、笔记小说、戏曲唱词、法律俗语、宝卷善书、器物图画,等等”。这些素材同样是我们接近历史的便捷通道,是进行法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一大批学者针对这些素材的考察,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果,极大地推进了我们对中国法史的认识。

  按照笔者有限的搜集和概括,这些代表性的成果有:以苏力为代表的对中国传统戏剧的研究;以郭建为代表的对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以俞江为代表的对《塔景亭案牍》、徽州契约文书和分家文书的考察;以夫马进为代表的对《新锲法林金鉴录》等讼师秘本的研究;以徐忠明为代表的对明清小说、士绅日记的研究;以原美林为代表的对明清家族司法的探析;以黄源盛为代表的对民初大理院和平政院判例的整理和研究;以卜永坚为代表的对残本《钦定例案》等民间法律文献的研究;以黄宗智为代表的基于法典、习俗的考察所做的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研究;以李雪梅为代表的对社会转型期的“刻石纪法”的研究;以游自勇为代表的基于吐鲁番新出“冥讼文书”对中古前期的冥讼的研究;等等。

  这些学者的成果,并没有因运用的是地方司法档案之外的素材而降低其重要意义。依笔者拙见,这些成果的研究深度和学术影响力并不亚于司法档案的法史研究;就推进法史研究、接近历史真相之贡献而言,各类型的素材没有也不应有高下差等之分。科学的研究态度应是重视多元素材的互证,法史研究的素材应更趋多元。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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