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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史记】直隶审判厅:清末民初法院变形记
2018-12-05 15:44     (阅读: )

     

    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法院这个词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至少在1928年前,所谓的司法审判机关的官方称谓是审判厅,而坐落在保定市的直隶审判厅则是目前国内仅存的创始于清末的地方审判机关,也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6年3月,我在保定某个角落中找寻到这座略显破败的建筑,大门紧闭,还好跟卫门好说歹说,终于叫我进入看看,因为这里正在维修,准备建设河北省司法文化博物馆,当然,这座有着历史的建筑本身也是中国司法现代化转型的见证。

     

   

清末新政之前,我国司法行政不分,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随着清末改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二十日,清廷发布改革中央官制的上谕,将原来负责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刑部改称法部,专管司法行政事务,而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司法审判,开启了清末以来法院变形记。

  

    同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出台,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同时确立了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乡讞局组成的四级三审制度。同时直隶总督袁世凯在天津府县试办审判厅,基于这种试办经验,次年法部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地方各级审判厅开始设立,直隶高等审判厅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

        

    直隶高等审判厅建于宣统二年(1910),直隶审判厅坐北朝南,为中西合璧风格,楼内建筑为天井式结构。北院为审判厅,除此楼为单廊之外,东、西、南三面楼房都是双面双层外廊,南院为检察厅,建在原演武厅、箭道基址上。这种审判厅的机制沿用至北洋时期,同时在天津设立直隶高等审判厅分厅,当年轰动一时的“杨三姐告状”就是在天津分厅终审的。

       

               

    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后,直隶省改为河北省,审判厅亦改为河北省高等法院,新中国成立后,河北省人民法院设立于此,当年贪腐第一案“刘青山张子善案”就是在这里审判的。后随着河北省省会的不断迁移,这里先后为保定市供销社、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北市区政府、保定财经学校的驻地,现在归河北大学管理。

        

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河朔访古2018210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qhvS5gNhC9aKaAs8SO0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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