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发表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3期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学者更多关注契约发展的历史脉络、类型及构成要素,而将契约置于社会与政法语境中进行考察、分析的不多。基于中西比较的方法,将契约放回到明清中国的社会与政法语境,可以发现,由于国家的"小政府"特点和地方官员对于解决契约纠纷的消极态度,使明清时期中国的契约制度及其实践成为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但是,其与近代以来西方的契约制度却存在着明显差异。明清契约的观念、要素与功能,一则由于缺乏国家法律的保护,二则由于熟人社会的影响,使契约的形式化和约束力均失去了确定性,司法裁判也变得不那么确定了,最终还导致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 明清契约;契约制度;契约实践;明清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