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利用原始档案进行学术研究俨然成为“热门”。随着一批批规模庞大、品类繁多的档案被学术界揭发、整理,使人不断有“发现新大陆”之感。与此同时,对于原始档案的认识、理解、研究利用,在不同研究者身上也可能存在差异。记得十余年前我在北大历史系读书的时候,有一次不知何人请来刚刚在大陆“走红”的黄宗智先生来做讲座,大致是讲怎样利用档案进行研究、怎样理解“表达与实践”等问题。当时在场者,除一些学生外,还有北大历史系十余位教授。黄的讲座甫一结束,某位以爬梳档案史料见长的近代史专业教授便首先发难,大意为:黄先生通过那么一点儿档案,怎么能得出那么大的结论呢?对于这样直白的提问,一时之间,黄竟无言以对,场面有些尴尬。
话说回来,中央与地方在司法权力格局中处于不同层级,相应地,司法档案也有中央司法档案和地方司法档案之别。今天较为引人注目的“司法档案研究热”,其实主要是“地方司法档案研究热”。对于这种“研究热”的兴起根由,一方面,原来关于全局或中央上层的法律史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似乎已经走到“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地,研究理论、研究方法等需要整体更新或转型突破,但一时之间也无法完成。随着地方司法档案的发掘、整理,尤其通过一些学术先进的带动作用,使很多学人的研究视野从中央转向地方、从全局转向局部。所以说,某些地方司法档案的发现,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这种学术研究的转向似乎存在一定的必然。另一方面,以往对于历史档案的发掘整理、研究使用,基本限于历史学界,但近年随着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不断兴起,地方司法档案越来越受到关注,早已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史学研究范畴。影响较为突出、成果也最为显著的,当属法律史学、社会学乃至部分经济学人对于司法档案的研究利用。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今天关于地方司法档案的整理出版,会有这么大的价值?为什么会如此引起学界重视?近年兴起的“地方司法档案研究热”又能持续多久?窃以为,现今之所以会出现司法档案研究热,固然与学术研究的潮流转向有很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们现今不公开、不透明的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档案机关对于学术研究者的深闭固拒,人为设置各种阅读使用障碍,以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技术、服务水平的粗糙低劣造成的。以笔者有限所见,除现今为众所知的淡新档案、宝坻档案、巴县档案、南部档案、冕宁档案、黄岩档案、龙泉档案外,其实在国内很多省、市、县的档案馆里,还保存着相当数量明清以来、尤其近代的司法档案(比如江西、辽宁、吉林等省),但由于上面几项负面因素的存在,使大部分档案不是“藏在深闺人不识”,就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相当严重地影响了学界乃至一般文史爱好者的研究利用。因而,龙泉司法档案能够在高校学者、档案管理部门、出版社以及国家出版资助机构的相互配合努力下,得到整理出版,在当下中国,无疑是件值得表彰的盛事!但可以预言的是,随着档案管理的日益透明、公开,管理日趋科学,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出版这些司法档案的必要性自然会有所下降。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在很多国家不仅档案管理比较科学,而且档案定期公开并向普通公民开放是法律强制规定的,除了那些处于保密时效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档案。因此,很多档案也就无须出版,直接到档案馆查阅原件即可。
进而我们追问:作为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如何体现和发挥这些司法档案的价值?或更进一步说:在具体学术研究中,某一地区的司法档案与其他地区的司法档案之间的差异或共性,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地方司法档案和中央司法档案的关系,又该如何贯通?我们利用地方司法档案,最终是要达到什么目的?或要实现一种什么样的学术价值?我觉得,这些是我们在利用档案做研究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
近年通过阅读发现,利用地方司法档案所做的研究成果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有的人利用地方司法档案进行研究,所得出的认识或结论,其实早已属于常识,或在学界颇具共识,只是利用司法档案重新证明一次而已;或者,通过研究司法档案获得的认识、观点或结论,我们通过其他历史文献完全也可以获得。这样的档案研究,价值不大,不要也罢,因为常识只是常识。如果我们需要不断对常识进行论证,只能说明我们民族的智力存在严重缺陷。
第二,地方司法档案往往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或一定的时间性,通过司法档案来揭示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特殊的法史现象,自有其独特的学术价值。比如一种特殊形式的契约,只属于某一地区,其他地方没有,就那个地方有,或只在某个时期存在,这也算是一种价值。但它在整个法律史或法学上的意义究竟有多大?我个人还是持保留态度的。
第三,利用地方司法档案,研究或发现一些有专业深度的法史问题,尤其是具有法学专业水准的法史问题。近些年,有的学者利用一些地区资料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在方法论上很值得参考。但我总觉得:如何恰当利用地区性的司法档案,来揭示一些带有普遍性、专业性的法史问题,对于绝大多数研究者来说,仍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下面,作为一名法史研究者,对于地方司法档案的整理仍抱有几点期待——
首先,地方司法档案整理至少应该做到两点:
第一,体现整理者的附加价值。换句话说,就是要由适当的人作适当的事。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在中央和地方档案管理方面自成体系。清朝在档案管理方面的成绩尤为显著,据说“档案”一词就来源于满语的“dangse ”(又译作“档册”)。但是,近代以来由于社会变迁、知识转型,新式的档案管理体系与古代迥然有别。因此,在档案整理出版过程是保持或恢复古代档案分类管理之原貌,还是纯以现代学科知识体系进行分类整理?在古今之间,似乎很难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以往台湾淡新档案的整理出版,便是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分类格局,颇引一些学者非议,认为不仅打乱了原来吏、户、礼、兵、刑、工的“六科”(或六房)格局,更使一些原本集中的案件材料分散于各编之中。相比之下,据整理者介绍,龙泉档案的保存情况原本很不理想,不仅有所散佚,更拜“文革”所赐,使档案编目混乱不堪。在无法回复档案原貌的情况下,以案件为中心进行归类整理,绝对是一个好办法;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惟一可取的办法。我们有理由相信:以现在这样一个档案选编整理、编辑出版的宏大团队,一定可以使原始档案的混乱局面有所改善,以便学界同仁后期利用。——这种专业的素养、敬业的精神,这种救偏补弊的工作,也就是档案整理附加价值之所在!
第二,希望档案整理出版,能以资源共享为依归。原本“藏在深闺人不识”的档案被整理出版,本身就是一种学术公益活动;但是,这些出版品(尤其影印版)往往价格不菲,难以为个人购买使用,因此对学者的研究利用造成一定限制。另一方面,根据国外一些档案研究经验,在档案选编整理出版之后,进一步可以建立一个永久的学术资源共享平台,使任何一名研究者或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由访问、阅读,乃至下载复制。学术本为天下之公器,地方司法档案作为一种学术资源,最终应该为大家共享。希望这批档案的整理者和管理者能够在这一方面多做些努力。当然,在中国当下以“严防死守,限制使用”为鲜明特征的档案管理体制下,有很多繁琐的行政手续需要处理,必须要有勇气和智慧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实现。
其次,关于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利用,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以下三点似乎是应该注意的:
第一,地方司法档案之研究利用,必要以全国或整体的法律、社会、政治体系为背景,否则极易沦为单纯的地方性经验或知识,极易呈现知识的“碎片化”。虽然地方司法档案所承载的地方性经验和知识,固不可否认其价值,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地方性经验和知识究属局限。
第二,对于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利用,应该在史学考辨等基本方法外,提倡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引入,以便使档案资料能够全方位地发挥其学术和社会价值,使研究更趋深入。在不同专业学科对同一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彼此借鉴切磋、交流交融,也必将有利于档案价值的立体发挥。
第三,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历史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台湾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一书中所提醒的那样,地方司法档案作为一种原始史料,固然有很多真实的历史信息被记录下来,但在这些档案的形成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不够真实但十分隐晦的因素存在。所以,在利用地方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谨慎的警觉、合理的怀疑是任何一位合格的学术研究者必须具备的;否则,很容易陷入古人为我们编织的“档案陷阱”而不自知,所得出来的观点或结论又能值几何呢?
最后,面对数量庞大、品类繁多、历时悠久的地方司法档案宝库,如何才能从这些故纸堆中发现新知、传播真知,需要我们不断地尝试努力。希望这批珍贵的档案资料能够早日完成出版工作,使社会各界早日共享这批宝贵的文化财富,共同开发和经营这块难得的学术新园地!
(注:本文为2014年12月20日在中华书局和浙江大学联合举办的“《龙泉司法档案》(第二辑)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稿。今稍加整理,予以刊布,略抒浅见,尚祈方家不吝赐正。)
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