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铨等学者曾指出,在湖南南部,明代后期军屯“民田化”的现象尤为突出。到了16世纪,尽管许多屯田的占有者仍旧承续了军户的身份,但其土地所占土地实质上已转为民田。通过蓝山宁溪所的个案折射出清初土地权利、身份权力与垦荒入籍等问题的复杂关联和重新组合。在不同区域的历史情境中重新检视人地关系,会有助于我从更广义的地域环境、人地关系中思考历史空间问题,并不断反思历史田野调查本身的方法论问题,关于东南近海岛屿聚落和人群的研究,与上述思考有着密切联系,通过追述具体岛屿、海湾、海港的史事,关注海岛社区中,具备不同社会身份的各类人群在不同时期的制度下谋生、拓殖和互动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把握变动的国家和社会情境中的人群,弹性地把握东南海域历史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特别是浙江、福建沿海,群岛和列岛星罗棋布,孤屿岛礁离散不一,许多近海岛屿又与陆地构成了一个个形态各异的港湾,整体上联缀成一串与大陆若即若离、蜿蜒漫长的岛链,这一岛链既是东南沿海人群长期从事海上经济活动、并通过不断迁移和互相接触形成的文化区域,也是历史上连接中国内地与东亚海域的重要贸易纽带。
在闽、浙沿海不同海域的岛屿之间,一方面展现出社会过程的相似性,另一方面又凸显了具体海域文化的差异性。比如在温州沿海及海岛不少由闽粤移民建构的海岛社区中,其方言、礼俗、民间信仰以及谱牒、科仪等文本样式,显露出强烈的闽粤文化色彩。这触发我们思考:在具体的地域社会,不同人群如何因应帝国的海疆治理政策,塑造着海上生计方式和岛屿社会形态,并形成了家族组织和其他基于经济、信仰的社会组织。
在东南沿海社会史的研究中,学者们对省界与籍贯问题有不少重要研究成果。对于16世纪闽粤交界海上活动人群的特质,陈春声认为,由于省界的存在对于官府行政和军事活动的制约作用,使具有“反官府”或“非官方”活动性质的人群得以利用这样的限制,在行政区域的界邻地方发展自己的力量,使界邻地区成为一个为其所用的具有完整性的区域。这也提示我们,作为社会史研究分析工具的“区域”,是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从唐代到北宋,温州地区的造船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瓯江上游的深山密林盛产木材,为造船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元朝海上漕运兴盛的时期,温州地区的漕船数量曾到达年度漕运用船总量的六分之一,其中又以乐清湾为最。元初建立的海漕体制,容许两浙漕户通过夹带私盐等手段牟利,到了元末,漕户由于负担繁重, 很多人贩盐逃役,遁为岛寇,聚为方国珍等海上强大势力。明初编里甲,厉海禁,方国珍旧部中船户众多,骤失暴利,遂有所谓“兰秀山之乱”。明廷平乱后将方氏旧部编入沿海卫所,力绝其患。
有关明初东南沿海的王朝经略变化和人群动向,明代郑晓《吾学编》的叙述十分精扼,其文曰:
初,方国珍据温、台、处,张士诚据宁、绍、杭、嘉、苏、松、通、泰,诸郡皆在海上,方、张既降灭,诸贼豪者悉航海,纠岛倭入寇,以故洪武中倭数掠海上。高皇既遣使,命将筑城增戍,又命南雄侯赵庸招蛋户、岛人、渔丁、贾竖,盖自淮、浙至闽、广,几万人尽籍为兵,分十千户所,于是海上恶少皆得衣食于县官。洪武末年,海中方、张诸逋贼,壮者老,老者死,以故旁海郡县稍得休息。
郑晓敏锐地指出,洪武时期的岛寇倭乱,就是来自方、张余部,其籍入卫所者安身于沿海州县,这一批入卫军士与其他桀骜逋逃者,生命周期均在洪武末年结束,故沿海暂安,这对我们理解明初东南沿海卫所设置的由来和意义非常重要。
从明初至清初,王朝对于浙江海岛的整体经略,长期存在弃与守之间的两难抉择,对于具体岛屿来说,王朝的处置方式及政策演变趋势亦不相同,部分岛屿较早被纳入海上漕运体系,后来逐渐难以控制,部分岛屿曾被纳入卫所军事管制体系,此后却趋于松懈的半废弃状态,部分岛屿在历次军事征服后长期被弃守。从洪武十九年开始,一部分海岛居民面对迁遣,就有留驻和开复海岛的要求,并非所有海岛居民都迁入内地。当永乐年间海上漕运体制逐渐为运河漕运体制取代之后,海岛的船户军丁进一步失去从事海上漕运并挟私贸易之便利,许多人脱离了明朝控制,或留居海岛,私垦私煎,舟随渔汛,收鱼盐之利,或串合入寇,航行于东亚海域,从事长途贸易。
对于明中后期倭寇和海盗问题的产生与明朝海禁政策的关系,陈春声认为,明嘉靖至清康熙前期,东南沿海社会经历了急剧动荡、由“乱”入“治”的过程,原有社会秩序和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嘉靖海禁的实施,正好发生于东南沿海商品货币关系空前发展,商人和地方势家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从而引发了长达百年的东南“海盗”之患。从嘉靖后期开始,能够自由来往于海上,并操有实际海上利益的,绝大多数是违法犯禁的武装集团,其中又以活跃于广东、福建界邻海域的所谓“漳潮海盗”牵连最广,影响最深。
关于明中后期温州一带海域的倭乱,同样来自漳州一带的寇盗,而且时人亦认为他们即为海上商贾。嘉靖《太平县志》有如下记载:
凡漳贼与导漳之贼,率闽浙贾人耳。贾赢则以好归,即穷困则为寇,顾其人不皆武勇,然而官军恒畏之,罔敢与敌者。予尝备询其故矣,盖兵之所仰者食,或粮给不以其时则饥,又其人率以商贾为活,不闲操练,弱弓败矢,置之废橐,是教之不豫也;武职官皆生长兹地,素不能服属其众,是令之不严也。
该志明确地指出,所谓“漳贼”和“导漳之贼”等亦商亦寇的海上武装力量,海防军兵出于物资短缺,不得不倚仗于这股力量,遂造成地方海防的掣肘乃至实际运作的虚与委蛇。这种利益的关联,正折射出嘉靖中期以后寇乱与海上商贸的关系。由之可见,寇乱不止并非全然归咎于兵防之衰颓,滨海失序,也不一定导致海贸受阻,其实际情形或如地方志所言:
远而业于商者,或商于广,或商于闽,或商苏杭,或商留都。嵊县以上载于舟,新昌以下率负担运于陆,由闽广来者间用海舶。
正是这样一个海上世界,为南明时期东南诸政权提供了海上割据的有利环境,南明时期,海上诸豪强利用了近海岛屿和海域在逃匿追剿、岛际贩运以及长途海贸方面的便利,争锋角力。贺君尧、张名振、黄斌卿等南明部将都曾盘踞玉环山,或劫掠,或征渔税。在这段“海上藩镇”时期,如玉环岛一般的浙闽近海大岛,亦成为海上屯聚。清初郑氏势力控制了浙闽海域,郑氏寇党陈文达在乐清湾一带影响甚大。顺治十八年的迁界令针对的即是清廷无法掌控的岛寇势力。在这段时期中,长期在浙闽海域活动的闽粤之人,包括无籍之徒,在玉环岛等大岛上拓垦私煎,从顺治至康熙年间,土地开发规模不断扩大。
待到清朝下令展复沿海,早已在明初弃守的海岛一并列入展复方略。在具体实施上,一方面,清廷决定在玉环岛上恢复建置,重建基层行政,雍正年间玉环厅的设置即是如此;另一方面,由各府县招徕民众到海岛认垦入籍,实现户口和土地的顺利登记和有效管理。前者主要是解决职官、公署及各种建置的配备,尚可设法达到,后者则在运作层面遇到阻力,特别是关于占垦秩序的先后认定,以及赋役征派的具体实施,存在诸多纷争。
雍正十年修纂而成的《特开玉环志》,不仅记载了新设玉环厅诸建置,还保存了玉环展复过程的题奏批复文书,呈现了展界的复杂过程及所涉问题。在这些文件中,李卫的题本详述了玉环设厅的必要性和复杂性,他还用了很大篇幅讨论针对复界后如何招垦的问题。李卫多次指出,闽广无籍之徒的冒垦,就是导致奸良杂处之祸端,因此他坚持要“查明实系太平、乐清两邑籍贯无过之人,取具本县族邻保结移送,该令给与印照,计口授田。一切闽、广游惰及曾有过犯者,概不准其保送。”
之所以限定太平、乐清两县人户入垦,显然是因为玉环厅是析太平、乐清之地而合成,此次开界,自然首先照顾被遣之民。不过,迁界的过程看似统一步调,而复界安插过程却颇为混乱,不是简单的迁界的反过程。实际的情况是,“富豪势力之家,本土有田可耕,有庐可居,断不肯挟妻子亲戚,舍旧图新,反事旷闲之地,不过假立垦户,招雇工人代为力作。若辈往来无常,既不同于土著之垦户,兼并营私,反令无业穷人不得籍力耕以自给,殊非广土利民之计。”一旦入垦之人来去无常,人户不定,则官方无从管控。因此,李卫又担心“若限定二县之民,或致招徕不广”。然而,新治确立,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如果招垦效果不佳,则难以支撑民政军事。于是,李卫又提出“如本省各府属县相近之处,有愿入籍开垦者,照例于本地方官取结移送,必须居住玉环,编入保甲,毋许往来不常。其外省远处之人,仍行禁止,则户口得实而藏奸无所矣。”
其实,东南近海岛链向来都是浙、闽、粤渔民的共同作业区域,在这个流动性极大的海上世界,其社会节奏也从来与陆地的定居社会迥然不同。譬如在玉环岛的石塘岙内,“闽人搭盖棚厂一十四所,每年自八、九月起至正、二月止渔汛方毕各船始散,各厂亦回。……又有钓艚,悉属闽民,船系租用,水手亦系顶替,人照面貌,俱不相符,修泊坎门,修泊石塘,往来无定,并不遵奉宪行船傍实刊字号,止用小板浮钉。”在清初迁界、厉行海禁的岁月里,越界捕鱼的例子也是层出不穷,生活于顺治、康熙年间的浙江人徐旭旦就曾写道:“今日海水温、台、宁三府之边界,袤延数千余里,一口岀一人,百口出百人矣,一口岀一船,百口出百船矣,欲从而禁绝之不可得。”待到玉环设厅之际,官方对海岛的查勘也更加深入。雍正五年,张坦熊受命署太平县印,兼理玉环垦务,他在详文中便提到了闽广之人长年于此杂居谋生,难以禁绝的实情。
从迁界到展界的,几十年间,清廷在东南沿海及岛屿的施治,其实面临的是同样的海上社会格局。长期活跃于浙闽海域活动的闽粤之人,在官方厉行海禁之时自然成为无籍之徒,待到清朝下令展复沿海,早已在明初弃守的海岛一并列入展复方略,而在运作层面就始终需要解决海上人群的身份问题。
明廷在王朝统治的意识形态上,自然希望拒绝这些无籍之徒,然而,新的施政有赖于各府州县在地方层面的运作,如何招徕民众到海岛认垦入籍,实现户口和土地的顺利登记和有效管理,是令地方官十分头疼的问题。面对海岛土田、聚落早已被各式人群占有的既成事实,在缺乏故有簿册的情形下,尽快认垦造册,或许比辨明忠奸再定户落籍更易操作。官方的题报奏覆文书,自然都是以严肃的措辞厉行禁饬,然而字里行间亦留下不少政策余地,比如雍正六年浙江布政司在收到张坦熊造送的“上年垦过田地,收过租谷、渔盐税课及支用存贮各数目简明清册”,就严饬地方稽查冒籍之事端,若严格执行政策,要地方官认定招徕民人来自台、温二府,所需要的工作量也是不可低估的。实际情况是,在稽查中被驱逐出境者仅有数十人。不难想象,许多闽广民人可能早已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入垦的资格。
张坦熊执掌玉环垦务的过程中,还主导了私垦钱粮以“隐漏”税项归入玉环课饷的改革,对入籍政策也逐步放宽,张坦熊所撰《查出隐漏改徵本色》一文颇为重要,其中指出:
复量度形势,因地制宜。……今所有现在闽省人民六十余口,除搬有家室住居十年以外者,准其入籍,一体编入保甲,不时严行稽察,其无籍之徒概行驱逐,俾玉环山之后路为之一清。
闽省之人居住十年以上者即可入籍编甲,这一政策如何具体执行?居住年限如何认证?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
在楚门半岛和玉环岛的考察中,我们从搜集到的谱牒文献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即是不少闽籍姓氏关于祖先入垦楚门和玉环的记载,呈现出相似的叙事结构,此引若干谱序为例:
我家苏氏原籍福建漳州府龙溪县南门外员山头,其先则自泉郡安溪分派者,此际世系无稽。……明季遇乱,我祖东山公偕兄弟及其叔父允佃公,携眷至温州平阳蒲门,而常山公子渊明公择居三十一都兰松洋夏井村,东山公择居五十三都下魁村,连山公择居二十八都宕顶村,惟璧山公独往江西,不知里居。窃念我祖流离迁徙,保有家族,今距槐纔八世耳。其在平邑居住者,生齿已不下千余人,其间至我父文廷偕胞叔文元自平邑迁玉环三合潭住居,又经六十余载矣,而房亲同来散处玉环不一,其方且而来,族叔世杰自玉环复移宁波。(玉环《武功郡苏氏宗谱》乾隆五十六年八世孙苏槐撰序)
维我平邑始祖荣所公,闽省泉州惠安大平庄里人。明崇祯年间。卜居平邑横阳江南二十三都将军里百家湾,开基且未百年,世传五代。缘雍正年间玉环展复,谕示招徕,太祖讳文哲公之次男讳景凤公闻风随往玉环地方观境,旋至江北楚门,识其地旷人稀,即返故里向告父尊,相议变产,仅留屋宇基址六分五厘,嘱托房分兄弟历年基租出息,作祭祀祖坟之用,誓许宏愿,遂携男女老幼迁居环山江北楚门所西山之前,于雍正八年垦筑田地,躬耕务业,室家顺遂。(楚门《孙氏宗谱》六世孙大明手录前代传记)
自公考兄弟立成、立宽、立智三公初迁于平邑岭门,时贸易蒲门马站街,不数载被海寇屈累,案害莫羁。公考立智公转徙玉环十三都芦岙之地居焉。询其措业几何,公曰,玉环基址自吾先考始也,但地当海水冲流,非筑堤不能拓。吾先考沾体塗足,独力支干,爰开乌巾塘、垟西塘之地百余亩,置此薄业,家给颇裕。(瑞安市荆谷山《蔡氏宗谱》道光四年修谱记)
以上谱牒撰述,都突出了入垦玉环(楚门)的闽省移民曾以温州府属县平阳或瑞安、或台州府属县作为迁居“中转站”的情节。这类撰述结构,还出现在于楚门林氏、楚门叶氏、楚门吴家村吴氏、玉环后排黄氏、玉环三合潭谢氏、玉环三合潭周氏、玉环苏氏等姓氏的家谱中,相信同类现象还可以找到不少。这些族谱以明确或模糊的语句,记录了入籍年份,或以明后期平阳始迁祖,历数三四代,说明康雍之际始至玉环(楚门)开基,或直接写明其始迁祖系雍正后期到玉环应垦入籍。另外,还有一类浙南地区的联宗谱,如上述楚门《林氏宗谱》、瑞安《蔡氏宗谱》以及玉环《江夏黄氏宗谱》等,其世系支派繁多,但叙及玉环楚门支派时,一般也会强调其开基时间。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是不少谱序都表述了玉环(楚门)支派与平阳、瑞安支派长期“失联”,随后才逐渐寻宗合谱的事实。
对于民间社会来说,除了需要以各种方式获得合法的户籍,得到官方的政策认可,还可能因实际土地利益的竞争结成各种组织。我和张侃教授在乐清沙门岛的庙宇考察中,很幸运地访得一本题为《西门志》的长诗,该诗作于晚清,从明清之交乐清的战事和民情叙起,直至晚清的史事。有关海岛的传世文献本来就十分稀缺,而且缺乏民间的叙述,所以该长诗的价值自不待言。诗中写道:
随后有人来开垦,不约而来禁姓人。叶施朱黄乐清祖,林郑吴胡太平人。
八姓相逢情欢悦,如兄如弟倍相亲。事斟酌 共商量,立写公据要周详。
只许进山同开垦,不准退悔转还乡。毋许谅想并利己,八股开山世泽长。
开成山地能播种,皆种萝卜与生姜。后种蕃莳兴大发,丰衣足食岁无疆。
到雍正二年昌,上司限落地丈量。始立化户千百号,新造册籍纳钱粮。
七年续丈广户额,岁岁报垦自新粮。到乾隆,第六年,五谷丰登无渔船。
可以看到,在乐清湾的复界垦殖过程中,乐清、平阳籍的一些垦户采取了合股经营的方式,通过缔结契约结成了进岛同垦的协议。诗中所叙事件编年也颇为明确,强调了雍正二年官府丈量西门岛之前,八户已经缔约入垦,雍正丈量后立户造册之后并继续报垦。“五谷丰登无渔船”一句则耐人寻味,其用意是叙说土地垦发过程,即由前期航行登岛进行滩涂或沙田作业,到后期田地拓展,堤围成型?还是讲述聚落变迁过程,即是此前八股垦户及其他外来垦户主要为船户,如今岛上生齿日繁,衍为农耕定居户?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还有待考究。
浙江图书馆古籍部藏《玉环大筠岗戴氏宗谱》钞本,载录清代族人戴明俸所撰《开复玉环伊始事略》一文,简述了雍正三年闽粤垦户与乐清垦户在玉环展复中的报垦竞争,从中可知,平阳籍闽人在玉环展复前夕早已动作频频,冒垦案件牵涉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玉环开垦事还与整个浙东沿海岛屿如舟山群岛的衢山岛、台州临门岛的整体垦荒政策动向密切相关。此外,这篇事略后半段还讲述了玉环展复后建筑楚门内塘的经过,当时编九柱,立柱头,采用“每柱垦田民夫二十人……塘夫按工给以食米盐蔬,塘成依柱按人给田”的办法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和田地分配,还列出九柱柱头的姓名,其中“八柱吾族弟戴良音,九柱平阳人姚云”,也即雍正三年冒垦案中的相关人物姓名赫然在列,实际垦荒过程的人群关系,可能比我们想象中更为复杂。
若采用一种文本互通的办法,分析雍正年间围绕玉环展复的官、私文献,聚焦官方施政实践中的症结,以及民间权利诉求中的重点,就容易理解清初土地复垦中的行政实质与社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