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志一》说:“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还官田。原为官田,后变为民田,再归为官田。
没官田。原为民田,由政府没收变为官田。
断入官田。原来田地归属不明确,经过政府判断,属于国家。
学田。由学校经管、使用的公田。
皇庄。由皇室直接经管和收益的公田。
牧马草场。收入归政府养马支出的土地。
城壖首蓿地。京城九门外缘的土地,亦有用作牧场者。
牲地。上林苑良牧署养育牲畜之地。
园陵坟地。皇帝和后妃、诸王、公主的坟地。
公占隙地。属于政府掌管的空闲土地。
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皇帝主动将官地赏赐给诸王、公主、勋戚、大臣等所形成的庄田;也有他们向皇帝乞请而得赐予的。
百官职田。由皇帝赐百官田,以其收入充其俸禄。
边臣养廉田。给地方官以公田,以补助其生活,而不使之肆意贪污。到清朝,把它发展为养廉银。
军、民、商屯田。军屯田,卫所士兵屯种之田,以充士卒之军粮和军官的俸粮;民屯田,移民屯垦之田;商屯田,盐商于边地开垦公田,交国家为军粮,以取得盐引。
《食货志》说以上这些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换句话说,“官田”就是这些田。这种说法,不符合明朝制度。因为这里说的官田内容并没有包括明代全部官田,如沙田(海边汙出之地),坍江(江边滩坍而出之地),无主荒地,绝户遗留地,逃户的空田,等等,都是官田,都没有被算在官田内。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民田之外,皆为公田”。
以上仅是就官田的来源及各种使用形式而讲的。但是究竟如何给官田以一个准确的概念呢?嘉靖时给事中徐俊民说:“今之田赋,有受地于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食货志二》是则所谓官田,就其主要内容讲,是封建国家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而收取租税。
在那些官田当中,名义上同为国家所有,但实质上有着差别。清人修《续文献通考》就指出:“《明史·食货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云没官田,实民田耳。东南财赋重地,沃壤厚敛,皆出于此,未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并论也”(卷6《田赋》)。就是说皇庄、牧马草场之类才是真正的官田,而没官田等,只在苏松嘉湖个别地区才有,实质上还是民田。正因此,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切以三斗起征”(《食货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