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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满:明清时期闽北乡族地主经济
2018-11-01 08:35 郑振满  《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 》,生活·读书·新   (阅读: )

明清时期闽北乡族地主经济

郑振满

所谓乡族地主经济,指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直接结合,由乡族组织集体所有的一种地主经济形式。乡族地主经济出现于宋代,明清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地主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宋以后地主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这一时期的社会阶级关系。本文试图通过考察闽北地区的乡族地主经济,探讨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变迁。

在全国各地,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有较大的地区性差别。福建北部的建宁、延平、邵武三府所辖的地区,乡族地主经济曾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根据土改时期的调查,闽北的各种乡族共有田,超过了耕地总面积的一半,其比重高于福建其他地区,在邻近省份中也名列前茅。那么,闽北乡族地主经济是如何形成与发展的?具有怎样的形态与结构?其所有权性质是什么?这些就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本文所依据的资料,主要见诸文集、族谱、方志等地方文献;此外,各种形式的契约、分关、碑刻、铭文,以及近代以来的若干调查资料,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有关信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到闽北各地作过实地考察,深化了对当地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理解。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本文拟先对闽北乡族地主经济作分类考察,再集中论述其演变趋势与所有权关系。

一、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

明清时期闽北的各种乡族组织,分别拥有数量不等的公共财产,从而造就了形形色色的乡族共有经济。依据闽北乡族共有经济的所有者、具体用途及物质形态,大致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首先,从所有权的归属来看,可以分为宗族所有(下称族产)与地方所有(下称地方公产)两大系统;其次,从具体用途来看,可以分为祭祀、教育、赈恤及公益事业等类型;再次,从物质形态来看,有田地、山林、店房及生息资本等公产。由于闽北乡族财产的主要成分是土地,因而也可以把乡族共有经济概称为乡族地主经济。

闽北历史上的族产,体现了各种家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自唐宋以来,闽北有不少绵延上千年的名门望族,历数十世而“谱系不紊”,聚数千众而“昭穆井然”。在家族内部,依据居住环境及世代系列,分别形成了“支”、“派”、“房”、“祠”之类的亲属集团。与此相适应,族产的权益也分属于家族内部各种亲疏有别的亲属集团,各族都有许多相对独立的族产单位。因此,在闽北各地的族谱中,对族产的来源和归属一般都有明确的记载,以免引起族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例如,崇安县《吴氏家乘》宣称:“宜于谱中分别某房为某祖立祭田若干亩于某乡、某地,以免于争。”浦城县《水南房氏族谱》规定:“各房嫡祖自置祭田,粮、租亲派管理,外房不得越占。”一般地说,族产的权益只有创置者的直系后裔才有权分享,其余旁系族人则不得问津。明天启元年,建阳庐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记》,对此提出了两条准则:一是“明嫡派”;二是“溯由来”。可以说,这是确认族产权益的主要依据。

闽北历史上的地方公产,体现了各种地方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自宋代以降,由于土地买卖及自由租佃关系的发展,生产资料的易手经常导致人口的流动,闽北各地大多处于杂姓混居的状态。在同一地区的各家族之间,形成了各种以地缘联系为基础的地方组织。除了由官府编定的里甲、保甲之类的基层政权组织之外,闽北的地方组织主要为各种“会”、“社”。这些“会”、“社”一般都是由乡绅支配的社会组织,“类以合群保民为宗旨”。其中有的与祭祀活动有关,如“三王会”、“将军会”之类;有的与地方教育有关,如“文光社”、“文社会”之类;有的与慈善事业有关,如“长生社”、“义埋社”之类;有的与公益事业有关,如“桥会”、“渡会”之类。乡绅阶层以集“会”结“社”的方式,操纵着各种地方事务,同时也支配着与之相关的地方公产。

明清时期闽北的乡族组织,以各种不同的名义与地主经济相结合,创置了各种不同用途的乡族地主经济。建阳《黄文肃公族谱》的《凡例》中,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其略云:

祀产,先人所遗或自创置,或田或山,……更有某祖某妣位下子孙捐出田地入祠充祀者;又有役田,以佐门户里役之差徭;有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脯修、试费。

上述说法,仅仅对族产作了大致的分类。实际上,各种乡族地主经济的名称与用途,往往名实不尽相符;各种乡族地主经济的比重与规模,也不可等量齐观。为此,有必要略作具体分析。

闽北的族产主要是祭产,其余各种族产则时有兴废,比重不大。下面试以瓯宁县屯山祖氏的族有田租为例,分类统计,列为表1,以资说明。

说明:

1、《宗谱》中记载的田租种类,有米、谷、豆、麦、银、钱、冬性等等;其计量单位,有担、石、箩、桶、斗、升、两、千文等等。本表只计租谷,其计量单位用箩,依当地习惯,每担=3箩;每箩=2桶;每担=6桶。凡难于完全折算者,则注一“余”字。

2、本表资料见于卷8《祭产》。

如上表所示,屯山祖氏的族有租谷近七千箩,其中祭租约占百分之九十三,“书灯”租约占百分之六,“养役”租不及百分之一。祭租又分“特祭”、“合祭”及“香灯”三类;前两类用于祭祖护墓,“香灯”租则用于敬神拜佛。

明清时期,闽北民间的祭祖方式颇为复杂:按祭祀的对象来分,有“特祭”及“合祭”之别;按祭祀的时间来分,有四季“时祭”及生死“忌辰”之别;按祭祀的地点来分,又有“家祭”、“祠祭”、“墓祭”之别。祭产的设置,与祭祖的方式密切相关,但主要不是按祭祀的时间及地点分设,而是按祭祀的对象分设。所谓“特祭”,是指各房为直系祖先设祭。祖氏自第十一世至十八世,共有二十四人置产“特祭”;此类祭租近五千箩,占全部族有田租的百分之七十一强。所谓“合祭”,是指为各房历代祖先统一设祭。祖氏一世祖溪西公,于南宋末年由浦城县上湖村迁居瓯宁县谢屯村;明代初年,六世祖永宁、永明派分二支;明中叶前后,永宁支十一世祖榕公、永明支十世祖阳岩公,分别置产“合祭”六世祖以下历代直系祖先;清康熙年间,两支先后创建“世德祠”、“继善祠”,各自“合祭”两支派下历代直系祖先;清道光十年,永宁、永明二支合建“典义堂”,又称“典礼祠”,共同“合祭”两支一至五世祖。因此,祖氏共有五个用于“合祭”的族产单位,计租一千余箩,占全部族有田租的百分之十四强。

屯山祖氏的“香灯”租、“书灯”租、“养役”租之类,大多附属于族内各个祭产单位。祖氏共有“香灯”租近五百箩,约占全部族有田租的百分之七。其中合族公有的“晏公产业”,附属于“典义堂”;永明支公有的“无祀坛”祭产,附属于“继善祠”;永宁支十三世“廷琮祭”,带理“西峰岩香灯田”。此外,祖氏捐入村中“凌云庙”及“前山庙”的“香灯田”,分别由各庙僧侣代管,其所有权则仍归祖氏族人。祖氏各房设置的“书灯田”,分属于六个祭产单位。其中永宁支四个,即十三世的“廷琮祭”,十四世的“世荣祭”、“申显祭”,十八世的“盛文祭”;永明支两个,即十六世的“春茂祭”及十八世的“乾仁祭”。祖氏未见置有“义田”,仅有“养役”租六十箩,附属于永宁支十八世的“申显祭”。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闽北各族的祭产,除了用于祭祖护墓之外,往往还用于教育、赈恤及某些公益事业,因而可以视为一种综合性的族产。明万历年间,建阳傅氏建立“仰止祠”,谢肇淛代为作《记》曰:

祠始于戊午九月,落成于庚申十月。公之子复思祫祀蒸尝必有其田,遂以二百亩为春秋祠墓之需,羡余则以各修葺及课艺资,而族之婚嫁、丧葬无资者,咸取给焉。

浦城县《达氏宗谱》的《族长伯荣公遗训》,对祠产的各项用途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有志儒业,入泮者,给兰衫花银二两;凡赴乡试者,给程银四两;凡赴会试进士者,给程银八两;及第衣锦祭祖者,给旗杆银二十两。婚嫁娶媳者,贺喜银五钱。孤贫身故者,给殡银二两。

与此类似,各族用于“特祭”的祭产,往往也兼有其他的职能。邵武勳潭黄氏的“富五公祀田”,其收入“除供祭外,其余为赡十甲里役之用”。瓯宁县璜溪葛氏六世祖佛童公所遗下的祭产,每年除“办祭颁胙”外,还必须供给八月二十日“做醮开路”的费用。各族培植族人的费用,往往仅次于祭祖,但也有的地主认为,此类费用可以直接从祭产中提取,不必另立“书田”。《闽瓯屯山祖氏宗谱》的《缵侯公将蒸尝作书田遗嘱》称:

我父与我兄弟身游泮水,何有补助?惟励志青灯,矢心黄卷,斯为上士,籍书田而始读者末矣。尔等候我归天以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蒸尝……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在祭产兼有其他职能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把其他形式的族产合并在内了。因此,虽然闽北在宋元时期已有“义田”、“役田”之类的族产,明清时期并未得到相应的发展,而是逐渐减少,甚至趋于消失了。

闽北地方公产的用途及名称,与族产大略相似。试以光绪《续修浦城县志》的有关记载为例,分类统计,列为下表:

说明:

1、田租的计量单位经过折算,方法同表1;山租、店租不明者,以“处”、“所”计。

2、凡表中各栏无法反映的重要内容,于“其他”一栏补录。

清末浦城县的地方公产,有的归全县共有,有的则分属于各乡、各里、各村,甚至分属于若干特殊的社会集团。下面试以教育类为例,略作说明:

书院五所,一所为全县共有,即“南浦书院”;其余四所,分属于东、西、南三乡,北乡则未见设有书院。南乡有二所书院,分别设于清湖里临江街及人和里石陂街,各由“绅董”倡建或募捐田租数百担,“以赡常费”。书院为学者“肄学之区”,不分是否获得科举功名,皆可就学。

社学四所,分别设于泰宁里富岭街、人和里石陂街、新兴里西乡街、忠信里上坦村。社学原作宣讲诏令、“训迪里民子弟”之用,其后亦用于“常教常学”。

义学一所,设于城关棋盘街;义塾三所,都设在南乡。义学及义塾用于“延师训课贫家子第”,分别置有田产,“岁费有常”。

宾兴田及公车田,专供参加科举考试之用。宾兴田计租三百八十余担,“为侨寓吾邑已历三世、有田园庐墓、身家清白、愿入邑籍者捐资所置”。因而,宾兴田必须由“城乡入籍、捐资捐田者……公举董事经理”,其田租则“每逢乡试,……按文生、监生数匀给”。公车田计租九十余担,原由“知县周虎拜详充东山寺废租”而成,后因寺租“为上宪拨充建溪书院经费”,由“恩贡生张荫生所倡”,另行捐置。公车田“交董事举人轮流经理”,其田租“遇会试之年,按文举人名数匀给”。此外,南乡石陂街的“青黎书院”,也置有宾兴田租三十石,专供士子赴试之需。

在各个社区及各种社会团体中,有关地方公产一般都归“绅董”之类的组织经管,而这些“绅董”又是由捐置者组成的。上表中的“同善堂”,曾“倡捐巨款,办赈饥、埋骼、义学、育婴等善举十条”,其参加者则为“周、徐、占、孟”四大姓。浦城南乡水北浮桥,由“潘、吴、毛众姓捐置”田租七十六石,其桥田则由三姓后裔管业收租;北乡甘源桥,由“范处村众置”田租一千二百斛,又由乡绅杨镇南“捐置”田租一千斤,则杨镇南便是当然的“绅董”。此外,有些桥田或渡田之类,虽然用于地方公益事业,但由于来自一姓独捐,则由一姓自理。如城关南浦桥,原由乡绅祝昌泰捐入“苗租”一百四十余石,“意者斯桥为渠家独建,不过指此为岁修之需,其租仍自管理。迨道光公建石桥,因遂援为已业”。这种桥田历年一久,则与族产无异。如仁寿浮桥田的变迁,据记载:

乾隆间,邑绅吴金鉴于金风门外独建仁寿浮桥,捐入安乐图苗租五十一石八斗。(咸丰)戊午乱后,其家中落,伊孙吴继善、继昌、继辉,分据为业,斯桥遂废。

很明显,这种桥田并不属于地方组织所有,因而不可视为地方公产。

应当说明,上表有关各类地方公产的统计数字,并不反映其实际所达到的规模。这是因为,方志中所登录的各种地方公产,仅仅依据各有关地方组织的“册报”,如果未经“册报”,也就不得其详了。以祭祀类言之,《续修浦城县志》共记载各种“民祀”的宫、殿、庙、祠、阁等共九十七所,此类宗教设施照例都相应置有用于祭祀的公产,但《县志》中仅登录“浦城会馆”捐置的“天上圣母宫”的“祀产”,共计店房21所,租钱448千文;其余“民祀”的祭产皆付诸阙如。此外,清代浦城县城关共有十八个“社会”,分别置有用于“社祭”活动的公产。我们曾见到一批买卖此类“社会”股份的契约,但在《县志》中亦未见有此类记载。因而,上表有关各类地方公产的统计数字,必然是挂一漏万,与实际数量相去甚远。

明清时期闽北的族产与地方公产,主要用于出租取利或借贷生息,因而体现了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乡族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直接表现为一种征租权。明清时期,闽北地权分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往往在同一田地上,并立着两种不同的地主,如“大苗主”、“小苗主”;“骨主”、“皮主”;等等,与此相适应,田租也一分为二,如“大苗租”、“小苗租”;“骨租”、“皮租”;等等。因而,地主对于田地往往并不持有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持有一部份征租权;如果持有完整的所有权,则可以同时征收两种地租,如“皮骨租”、“大小全租”之类。在各种乡族组织占有的田地上,地权分化的现象同样很严重。光绪《续修浦城县志》卷五载:

按,桥渡……典守缮治,皆有苗田,……而册报中有称额租者、租谷者、田面谷者、大苗租者、小苗租者;有开明田供、土名、额数者;有只开土名、额数而失去田供者;有填写土名之字,字书不载及引用讹谬者。各乡风土不同,俗称亦异。

一般地说,在同时征收“大小苗租“的情况下,地主有交纳钱粮的义务,也有自由招佃的权利,因而必须同时开具田地的“田供、土名、额数”;在征收“大苗租”的情况下,地主有交纳钱粮的义务,但没有自由招佃的权利,因而只需要开具“田供”与“额数”,而不必开具“土名”;在征收“小苗租”的情况下,地主有自由招佃的权利,却没有交纳钱粮的义务,因而只需要开具“土名”与“额数”,而不必开具“田供”。地权分化的发展,既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对于地租的争夺,也反映了各种地主共同剥削佃户的关系。下面试以顺昌县上洋谢氏十二至十六世的祭租为例,分类统计,列为下表:

说明:

1、计量单位及折算办法同表1。

2、依当地习惯,“骨租”又称“苗租”,“皮租”又称“佃租”,“皮骨租”又称“苗皮租”、“苗佃租”。

3、本表只计祭祖,各祭附属的“公产”及“书田”租之类未计入。

4、本表资料见于光绪二十八年《谢氏宗谱》,不分卷。

如上表所示,在谢氏历代的祭祖中,“皮骨租”只占百分之四十七,而“皮租”及“骨租”则分别占百分之十二及百分之四十一,两者合计超过了祭租总额的一半。由此可见,谢氏宗族对于多数的祭田,未能持有完整的所有权。在分别征收“骨租”或“皮租”的祭田上,除了谢氏宗族之外,还有其他的地主,也同时分享着另外一部份权益。不仅如此,有些征收“皮租”的祭田,还要向其他地主交纳“骨租”。例如,十五世“诚斋祭”的五段“皮田”中,有两段分别由谢氏交纳“顺昌正识寺苗银三两”、“冯宅租银一两六钱”,其余三段则分别由现耕佃户交纳“魏周亮家苗谷七箩”、“黄宅苗谷七箩”、“冯宅苗谷九箩”;十六世“霞标祭”的九段“皮田”中,有七段分别由谢氏向“兴国寺”、“正识寺”、“张宅”、“廖宅”、“谢宅”、“祖宅”等交纳“租银”、“苗钱”或“贴差银”,有二段则分别由现耕佃户向“汤宅”、“谢宅”交纳“苗谷”。在这里,谢氏宗族实际上是二地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乡族组织征收“皮骨租”或“大小苗租”的田地上,同样并立着两种收租权,而且随时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试见下引瓯宁县“颖川”陈氏的《上翼公日、月、星三房合同契约》:

缘先年上翼公立有连皮骨祭田一段,……递年收苗谷二十二箩、冬牲一只,外皮谷二十箩、冬牲一只。因乾隆三十八年,余姓争讼坟山界址,……将此皮谷二十箩,在本族正发边质得银五十两,前来公用。后汝会自用价银五十两,又钱六千文,向发边赎回此皮谷,图为已业。但田价时值百金,岂容一人便宜。……日房嘉玉等近前,照依时值土风,出得高价镜纹银一百一十两正,足平足兑,向汝会之子孙福春处赎出此皮谷,以充朴九公名下蒸尝。除赎价外,更剩银五十四两(归公)。……其皮谷的系日房加价取赎之业,任凭日房子孙前去收谷管业,与月、星两房无干涉。

在这里,由于“田皮”和“田骨”的收租权可以分别典押或买卖,一田二租也就演变为一田二主。此后,“田皮”和“田骨”的所有者可以同时向现耕佃户收租,导致了佃户的双重依附关系。

乡族地主所采取的地租剥削形态,主要是实物定额租,但也有少数折纳货币。在粮食价格看涨的情况下,乡族地主一般不允许交纳折租。浦城县《东海徐氏宗谱》规定:“额租,各佃递年送市交纳,不得滥折背泊。”政和县《东平宾兴章程》称:“有田即有苗,何用钱抵?”即使在交纳折租的情况下,租额也要随粮价变动。《东平义学董事章程》规定:“凡以钱折谷者,本冬即照客庄苗价折算,欠至次年当照时价折算。”由于乡族地主习于通过地租的商品化过程投机取利,因而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是十分困难的。

在定额租形态下,乡族地主并不过问田地的经营情况,佃户有较大的生产自主权。但是,乡族地主往往利用换佃的机会,提高地租定额。建阳县潭阳肖氏有一段祠田,原来每年收“苗谷”五十五箩,后因佃户“屡年欠租十余箩之多”,经官府断决,“将田起出,着值祭自行另佃,递年征谷七十二箩”。此外,又有押租及其他附加租。建阳县《后举平氏族谱》记载:“祠上租田,载有五年一换立领者,乡名‘小买’。若本佃舞弊,同起田另召。”所谓“小买”,又称“小顶”,是押租的一种形式。在佃户欠租的情况下,地主可没收佃户预交的押租,并“起田另召”。“换领”又是地主加租的一种手段。建阳县后举平氏的《祠规》记载:“届期取领换字,每石收折利租二十文。”浦城县《达氏宗谱》的《凡例》记载:“乾隆五十一年清明,……各佃换领,整定祭祖,觔两比前较益数担。”

乡族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与私人地主经济并无二致;乡族组织对于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则为普通的私人地主所望尘莫及。例如,浦城县《高路季氏宗谱》卷五记载:“如有顽佃抗欠及隐匿额数、卖弄田界、盗刈等情,值年向前理论,凡公子孙皆当相助。至于需用,各房同派。”如果系本族佃户“霸占不交”,则必须绳以“族规”、“族法”,“即同族、房长追出”,以免“有失亲亲之义”。此外,乡族组织对于佃户的超经济强制,还得到了来自官府的助力。浦城县《金章杨氏族谱》卷十一记载:

惟同治丁卯六年,下地世敬公坟庵,有墓佃余元妹犯盗葬伤祖,墓田架屋,枭吞祭租等款,衢乃邀同族长永宣公子,偕本房有功名者若文辉等,呈控前廉。……先是,伊子名上兴来忠信,被我族人文翰、章镇叔侄留宿追取祭租,殊兴伺隙潜归,反敢寅夜奔控虏禁勒赎等谎,幸蒙批驳在案。……至癸酉十二年秋,经长男章云催县,叩主事公提讯了结。……余姓自知罪已可宽,再四托中求情,自愿挖扦示罚,安山赔租。

在各种地方组织中,如有佃户欠租,则更是动辄“禀官究追”、“严惩不贷”。可见,以乡族地主的面目出现的超经济强制,比私人地主更为残酷无情。

闽北的山林不征赋税,大多为强宗大姓所据有。各族对山林的占有形式不一,“以先代有契、有坟墓、并蓄留树木及租人开辟以管业者为妥”。一般地说,山上一旦葬有墓穴,则不容“垦为田地、掘为沟渠”;如果山上林产较丰,则“给居山者采之,而纳赁租于宗祠”。由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垦种山场又需要较多的工本,因而山林的租佃关系一般较为稳定。建阳县《陈氏宗谱》记载:

茶山一处,山租一千二百文,吴九迓交租,后代吴喜涛,堂兄保生。

茶山一处,山租二百文,熊万福交租。

荒山一处,租与人开有茶山,递年交租钱二百文正。

上述三处山场,都是采用定额租形态,而且租佃期限较长,主佃双方往往世代相承。在山林的租佃关系中,也出现了“皮骨”分立的现象。清道光十一年,光泽县古氏分予“神房”竹山一嶂,“公议:山中所采柴竹钱,皮骨三七均分,照管者受分十中之三,兄弟与授十中之七,并议杉木归众”。在这里,地权分化以分成租的形式表现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闽北的乡族组织往往设立寺庙管理山林,僧人实际上具有佃户身份。明永乐年间,建阳县竹林陈氏以坟庵改建为“普济寺”,招僧住持,“递年交租钱五两”。万历九年,“刁恶道人章文秀”拒不交租,并“开单捏造官庵”,于万历十四年被县驳回,“拘秀出庵别往;……原买游小奴杉山所垦出田,并入庵内,听从陈氏另行朱明福、郑志同管守坟”。邵武何、徐、叶、吴四姓,明代同建南山“普济庵”,招僧看守山场,“设有各祖先牌位”。清乾隆末年,“遭远近不肖之徒串秃僧祯悟,舞弊残害,酿成讼端。始拘于捕厅、继控于军府、县宪,暨上制台,均叨批县讯究。随蒙县宪郑讯断,押退该僧,追限不肖等缴吞租谷,并饬另举妥僧住持”。此类僧侣对“施主”有交租的义务,对寺产则无支配权。清乾隆四十三年,“普济庵”僧人的“立承请字”称:“其庵中田园产业,俱本僧管理,不得荡败。”又有各种依附性的“规仪”,如称:“各施主祖牌仍照从前奉祀”;“每年正月初二日到各户贺春”;“每姓施主额定六年冬斋一次”;“僧人交家,……每股一人到庵饮酒,以便清查交盘”;“山场所蓄竹木,不得私自砍伐”;等等。

明清时期,随着农业人口的剧增和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闽北的山林成为扩大再生产的广阔场所。“凡山之广,可以种;山之茂,可以樵”。然而,各族往往以保护“风水”为由,不准垦种或采伐山林。瓯宁县《璜溪葛氏宗谱》记载:“我族坟林,厉禁穙卖,业经多年。前祠宇毁于发逆,佥议穙林创修,日辉等阻止;今族谱编辑,又议卖木为费,新等不允。皆保护荫木,为后世子孙计深远也。”由于闽北的山林资源为乡族组织所垄断,使之长期得不到合理的利用,严重地阻碍了山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闽北的城居地主,垄断了各大小城镇的房地产,据以坐食租利。乡族组织也不例外。清嘉庆三年,浦城县乡绅祝氏,一次捐入“南浦书院店房三十二座”,契价银近一万五千两,每年收租五百五十余两,租钱七十千文。泰宁县杉易镇欧阳氏,有店房七十一植,每年收租钱一百八十余千文,清嘉庆十四年分家之际,留有“未分店房四处”、“未分房屋五栋半半外又七间”,还有“未分园地、寮屋”等若干。有的乡族组织只占有地基,并不占有店房。浦城县“东海”徐氏的“文肃公十四股祭产”,有店房一座,咸丰年间毁于火灾,遂以地基租与族人“监造店面”。光绪四年,店房卖与“城隍庙中元会”,徐氏与之立有“合同议字”,其略云:

自后中元会董至期向租店面者收纳店租二十二千文,徐应龙公裔至期亦向租店面者收纳地骨租十七千文,各管各业无异。

值得注意的是,闽北有不少乡居的宗族组织,也在城里置有房产。瓯宁县屯山祖氏的十三世“以化祭”、十四世“丽南祭”和“永庚祭”、十七世“世荣祭”,分别在延平城及建安城,各据有“廨屋”一座,“俗称考试寓所”。这些“廨屋”平时用于出租取利,遇试期则供本族士人使用。瓯宁县“颖川”陈氏于明万历年间在建安城置有“廨屋”一座,直至清末仍“管业无异”。试见下引乾隆五十八年的“租批字”:

立租批人潘樟宝,因祖与父原向上洋陈夷亭太翁派下泰、衡、恒三大房边,承租得本城新桥头房屋,内连空坪一片,房屋二植,……递年实纳租钱三千六百文。不拘迟早,逢学宪院试之期交纳,……如有短少,任凭陈宅召租。

闽北乡族组织所占有的“庄房”、“寮屋”、“棚厂”之类,大多也以“赁人居住”的方式收租取利,兹不赘述。

高利贷剥削是地主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族地主也同样如此。闽北乡族组织的生息资本,有实物及货币两种形式。“社仓”及“义仓”之类的经营方式,以实物借贷为主。瓯宁县麻溪里的“屯山社仓”,由四十名士绅捐置,“每遭凶歉,民艰粒食,令民夏受谷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按丁支借”。瓯宁县丰乐里的“社仓”,由藩、葛、杨三姓创设,“行三十余年,而仓粟已三倍焉”。在宗族内部,也有此类生息资本。建宁县《上坪关西(杨氏)族谱》的《祠谷记》载:

乾隆戊子冬,劝族人随力出谷,多者二石,少者一桶。每岁生放,逾积逾多。于是用之以修葺,用之以醮祭;至于饥荒之岁,赈救有所恃也。现已置买水田,为久远之计。

乡族组织的生息银钱,大多由“殷实”之户承领代放,或是“发典生息”。瓯宁县《屯山祖氏宗谱》的《丽南祭规条》称:“公众停积银两,交理事者承领生息,务有田作当。”浦城县北乡《达氏宗谱》的《族长伯荣公遗训》称;“匣内银钱,只许放于当祭者,……清明放出,冬成入取利一分。如放有余者,(管匣者)当代祖经管,纳利一分,永远照式无违。”清道光年间,建安城的“广清节局”,共集捐生息本钱七千八百余千文,全部交“典商”经营,月息一分,年利近一千贯。

乡族组织的生息资本,最终仍会转化为土地资本。瓯宁县《屯山祖氏宗谱》的《汉四公祭簿序》称:“本年所余之钱,培置田产。”政和县的《东平义学董事章程》称:“本年所余之钱,交存殷户,添置田段。”建安城“广清节局”的生息本钱,于“发典生息”的同时,“再议变置活业”。由此可见,乡族组织的高利贷活动,是乡族地主经济的有机组织部分。

此外,闽北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乡族财产,如墟市、水碓、水坝之类,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甚大。顺昌县“清河”张氏,于明万历年间创建“禾口墟”之后,不仅历年征收店租、地租,而且持有对整个墟市的控制权。“墟界”之内,“寸土”悉归张氏所有,不容外姓染指。在这里,由于墟市已经成为张氏的族产,各种商业活动无疑都要受到宗族组织的干预。

闽北的水碓及水坝之类,一般都归乡族组织所有,不许私人设置。因而,乡族组织对于当地的水运交通,实行了有效的控制。《闽瓯屯山祖氏宗谱》记载,在祖氏聚居的谢屯村前,有一麻溪,村中各族分别于溪上建坝设碓,仅祖氏一族,共设有“碓厂连坝”五座。每年冬春之际,商人运木过坝,必须向各“坝主”交租,“补贴修坝之需”;乡中所设“社仓”,对此类“坝租”有权抽成,每年可得一百余两。同样,乡族组织在建桥设渡之后,对境内的交通也有权干预。瓯宁县《璜溪葛氏宗谱》收录的《步月桥记》称:

明正德元年,善士林志高、丁士通、葛宗敬等捐资建造。……乾隆乙丑,汀客张士华运木坏桥,禀县罚金七百两修整。并出示勒石,永禁京筒过境。

概括上述,明清时期闽北的乡族组织,以各种不同的名义,与地主经济直接结合,形成了庞大的乡族地主经济。乡族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以坐食租利为基本特征,与私人地主经济并无二致;但是,借助于乡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的保护,乡族地主经济的超经济强制更为有力,是一种得到了强化的地主经济。

二、从私人地主经济向乡族地主经济的转化

明清时期的私人地主经济,由于分家析产与地权分化的冲击,已经出现了解体的征兆。闽北的各种乡族组织,通过提留、集捐、摊派、没收及购买等方式,使私人土地不断地转化为乡族财产。这种从私人地主经济向乡族地主经济的转化过程,反映了闽北地主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

大致说来,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可以追溯至唐宋之际,明中叶以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清中叶前后逐渐取代私人地主经济而居于主导地位。下面拟就族产与地方公产的形成途径与发展进程,略作分述。

闽北的族产主要用于祭祖护墓。明代以前,由于民间祭祖有诸多限制,容易干犯例禁,闽北各族大多把祭产捐入各种寺庙庵堂,祭祖护墓与敬神拜佛同时并举。因而,明以前闽北用于祭祀的族产,往往混同于寺院地主经济。明清时期,闽北用于祭祖护墓的族产,已经陆续与寺庙庵堂相分离,并逐渐分化为“特祭”与“合祭”两种形式;各族虽然仍有一些用于“豢养僧人”的“香灯田”,但在族产中所占的比重都不大。

闽北用于“特祭”的族产,主要来自地主阶层分家之际的提留,这是从私人地主经济向乡族地主经济转化的最重要途径。此类族产在明初已经出现,至明中叶以后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在闽北的族谱中,一般都详细载明历代祖先所提留的祭产,从中不难看出其发展趋势。下面试以年代较确切者列为表4,以资参考。

表4 闽北十六个家族历代祭产统计

说明:

1、“族别”一栏,凡加括号者,表明其聚居地点;凡不加括号者,则用原谱族号;

2、“设祭世代”一栏,一般表明该族最早迁居闽北的时间;有的宗族在闽北境内多次搬迁,如再迁后重新排定世系,“定居年代”也随之改易,否则不变;

3、“设祭世代”一栏,表明该族在此期间代代设祭,非持续设祭者不计;

4、“田租“一栏的计量单位经过折算,方法如表1。

如上表所示,于唐宋之际迁居闽北的宗族,一般自二十世以下开始代代提留祭产;于南宋至明初迁居闽北的宗族,一般自十五世以下开始代代提留祭产。由此可见,闽北各族开始提留祭产的年代大致相符,其上限一般不早于明初,其下限一般也不迟于明末。于清代迁居闽北的宗族,开始提留祭产的代数就更低了。浦城县水南房氏,于康熙初年由山东迁居浦城,三世祖起元“始设祭产”,共提取租谷六十七担,租米一百七十二斗,店房五所,池塘五口、地基一片。第四世派分三房,设立三祭:“朝相祭”,提取租谷一百四十八担,池塘三口、房屋一所,地基一片;“朝卿祭”,提取租谷一百三十余担,租米一百二十五斗,店房九所,山林五处,园地四片,池塘五口;“朝宝祭”,提取租谷一百余担。第五世以下,“各房均有各祭,因房分多,不及悉识”。泰宁县杉易镇欧阳氏,于乾隆年间自泉州迁来,清嘉庆十四年第一次分家,分别提取高祖“醮田”及主分人三兄弟“醮田”,共计租米一百五十余石。此外,又提留山场十处,店房四处,园地及寮屋若干,以及“学田”、“排年管里田”等,每年可收租米五十余石。

明中叶以后,由于闽北的地主每次分家都要提留祭产,其总量经过不断地累积,就象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了。但是,对于每一个家族来说,能否代代提取祭产,其发展速度与规模如何,又必然为各族内部私人地主经济的兴衰变化所制约。当一个家族衰落了,以至到了无产可分的地步,自然也就不可能提取祭产;相反,如果这个家族再度兴盛起来,就可以一连几代大量地提取族产。因而,在闽北各族之间,此类族产的发展并不平衡。建阳南槎陈氏定居于南宋淳熙年间,八世祖伯坚于明正统年间开始提取祭产,其后代代设祭,至十三世共设立七十四个祭产单位,祭租总额近二千担。顺昌上洋谢氏定居于元初,六世祖“始建立祀产”,其后七至十二世均“未立祀产”,至十三世之后又连续设立五个祭产单位,提取租谷近千担(三千箩)。

在族内各房之间,祭产的发展也是不均衡的。闽北有些较为古老的家族,历代分房不下数千,而能够为后人留下祭产的祖先不过数十人,可见绝大多数的宗族成员是无力提取祭产的。实际上,当地主的家庭扩大为房族之后,三、五代之内,贫富的分化就已经很明显了。浦城仙阳肖氏二十五代祖映甲,于清雍正年间提取祭租一千七百斤;二十六代,派下二房又分别提取祭租三百五十斤;二十七代,派下仍然分为两房,长房提取祭租二千余斤、店房三所,次房提取祭租一千余斤;二十八世,派下分为九房,其中仅四房设祭,共提取祭租二万余斤;二十九世以下,从道光至光绪年间修谱时,仅一房设祭,提取祭租八千余斤。各个家族经过长期的演化之后,大多数的族人穷困潦倒了,只有少数几房能够历久不衰。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每个家族都有若干特别兴盛的支派。在这些支派之中,由于历代持续不断地大量提取祭产,其总量可能达到相当惊人的规模。民国十九年浦城县的苏氏“分关”记载,苏氏历代所提取的祭租中,计有:曾祖“立殿公祭租额三百担”;祖父“成培公祭租额二百担”;父辈“卿云、垂民公祭租廿余担”;主分人苏吾楷于自有“额租千余石”中,又抽出“实额干谷二百余石”,“生为养膳、殁为祭产”,其余则“品搭均匀,分为智、仁、勇三关”。苏氏在四代之内,共提取祭租一千一百余担,另有祖遗“廷茂公书灯仙阳租五十担”,以及列祖“遗授”的公房五所、公山四处。苏氏“先世以务农创业”,其后“惠泽相承”,至苏吾楷当上“省议员”,成为地位颇为显赫的官僚地主。象苏氏这样一连几代大量提取祭产的做法,对于其他小地主来说,自然是难于企及的。然而,各个家族或支派之间的兴盛与衰落,总是此起彼伏,时有交替的;每当一个家族中出现了苏吾楷之类的大地主,便对祭产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闽北用于“特祭”的祭产,除了在分家之际直接提留之外,还有一些是由后人捐集的。瓯宁县《璜溪葛氏宗谱》记载:“上五代祖公向无蒸尝祭田,多由后裔鸠集捐金置产,以为醮祭及各项使用。”建阳《翁氏族谱》卷末《附识》记载,二十六世祖翁荣,曾分别为高祖、曾祖、伯祖及各祖妣设祭,还捐田“充入(始祖)墓祠,供办祭仪”。有的地主则在前代祭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扩充。浦城县《济美南阳叶氏家谱》记载,叶氏一世祖遇华“颇称小康”,于乾隆年间分家时“抽出苗租”二十八担为祭产;其后,诸子又“克绍前徽”,为之续置祭租八十余担。浦城金章杨氏十六世邦信、邦仁二兄弟,所遗祭租仅数百斤,其侄儿遂“捐租百石,以其半为邦信公子孙值祭轮收,其半为邦仁公子孙轮收”。在闽北的族谱中,大多把“恢扩蒸尝”列为“族规”或“族训”,要求族人尽其所能,或“因已有而益加扩充”,或“于本无而别为创置”。一般地说,这种由后人捐置的祭产规模不大,其意义不是在于“扩充”,而是在于“创置”。

如上所述,明中叶以后闽北各族用于“特祭”的祭产,总是代代有所增长;到清代后期,此类祭产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上表所列举的十六个家族,用于“特祭”的祭租共达一万三千余担,平均每个家族达八百余担,个别家族则有数千担之巨。此外,还拥有数量不等的山林、房屋、园地、生息资本等各类家族共有财产。

明清之际,闽北建祠之风盛极一时。往往一族之中,“祠开数十”;甚或一村之内,“祠宇相望,其巍然祀为鼻祖者,盖不止二十一祖矣”。各族在建祠之后,一般都随即捐置祠产,以备祭祀之用。例如,浦城县《刘氏五修族谱》记载,刘氏于明弘治元年建祠后,倡首人“又捐田二十亩,为享祀费”。浦城县下沙郑氏于同治初年建祠后,因未置祠产,“合族于同治五、六年捐资,公置德茂公祭田二号”,年征租谷十五担。在祠产形成之初,其规模大多较小,此后又以各种形式不断扩充。浦城县占氏“东门塘贤祠”的《增置春秋祭产小引》称:

祠内原有祭租百石,为春秋官祭之需,……仍属不敷。于是复议,以公款余资置买田租共二十七担,增入祭产;而五房又复各筹常年的款,或出已租、或捐钱买田、或吊本房祭租。

在此次扩充祠产的过程中,占氏五房各“捐贴春秋祭苗田”租谷十二担,一次共捐入田租六十担。浦城县水南房氏则按“祭”派捐,其《祠规》云:“而后凡值起元公、朝相公、朝卿公之祭,每祭实额租若干担,每担捐大铜钱三十文正,……交清族长开销修祠为田之需。不用多出,亦毋得吝惜不出。”在闽北,最常见的派捐方式是收取“报丁钱”及“神主钱”,即族人新增男丁及送祖先牌位入祠都要交钱。瓯宁县《屯山祖氏宗谱》的《坤房继善祠冬至配飨序》记载:

于康熙戊寅建造继善祠,……继立蒸田数亩,仅供春秋二祭,而冬至之祭尚未举也。……于是禀诸族长,商及族众,各捐钱四百,生利滋息,以为冬至之资。后各房遵昭穆入庙配飨,每公神位议充蒸尝银五两,永以为例。

祖氏“世德祠”建成后,因“春祀虽设,冬蒸未兴”,同样规定:“派下子孙送主入庙配亨者,每位必充白金十两;子孙充名与祭者,每人必捐青蚨四百文。”据统计,祖氏自乾隆年间开此“捐例”后,“世德祠”共收“配祀”578名,“继善祠”共收“配祀”725名,其所得“蒸尝银”分别归各祠“首事主之,或放息、或置产”。这说明,祖氏扩充祠产的主要方式是向族人派捐,即“稽丁男而充公积”。有的家族甚至向捐官出仕者摊派“喜钱”,如《福瓯上洋陈氏宗谱》的《凡规》规定:

吾宗祠支派阁族佥议:援例捐监者,就充喜钱二千文;捐贡者,应充喜钱五千文;捐职自七品以上者,应充喜钱十千文。永以为例,不得异议。

闽北各族的祠堂不仅有权向族人派捐,而且有权没收某些宗族成员的财产。例如,浦城县刘氏的《重造宗祠序》记载:

(咸丰)十年,源海公裔孙枝弟争继呈控,祝县主蒙批族房投处,充入祠铜钱四十千文;又源济公裔孙金培无嗣,将伊本房溪源公祭率充入祠光洋五十元;又有不知何房裔孙良才无嗣,无人为继,仅存苗租二十余担,……查出入祠,得光洋百余元;又有月生之裔孙福季无嗣,无人承祧,苦置有苗田二十余担,被他姑丈王新贵所吞,……除查用,多充入祠铜钱八十千文。

闽北各族的“族规”或“族禁”,都不准族人“血养螟蛉”及“妇亡纳赘”,若族人身后无嗣,选择继承人必须经族内批准,其遗产一般要捐献一部份入祠。清咸丰十年,浦城县杨明珠所立的《拨祠田字》称:“兹锡环公嫡孙成茂身故立嗣,除经族立继外,议捐入祠苗田一百担,以为修谱修祠之需。自拨之后,议交公族房董理,不得侵私,亦不得另生觊觎。”浦城县占氏有一族人死后无嗣,“族众佥议:择其支派稍近者承厥宗祧,将其遗产内拨出苗租一百八十三担为祠内公项”。此外,当族人之间因发生财产纠纷而争持不下时,其财产往往也归祠堂所有。清嘉庆十二年,浦城县杨氏有二人“互控争山”,族内“职员”杨大绅等呈报县官,经“讯继”后,“令杨铭勳将所买杨邦玉土名金章墙内后门山山场,充入绅等祠内管业”;为此,县府还专门颁给告示,“俾得召佃蓄留荫木”。

摊派及没收,是私人地主经济转化为祠产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各族还有一些“饶财乐助者”,往往以自由集股的方式捐置祠产。建阳县书林余氏为了扩充祠产,曾先后两次在族内集捐,组成了两届“缘首”。第一届“缘首”于嘉庆元年组成,共四十二人,“各捐出洋银五两正,交入祠内值首置买粮田,以扩蒸尝”;第二届“缘首”组成于道光十七年,共二十四人,“每名捐洋番十元,置买田段,以便侵缮祠宇,余好加增产亩,以扩蒸尝”。余氏原有祠租仅“皮骨米”二十余桶,两届“缘首”所捐置的租米,共为一百八十余桶,祠产因之而大为扩充。浦城县占氏以置办冬至祭品为由,于嘉庆二十一年组成一个“冬至会”(又称“孝思堂”),共集族众四十人,购置“额租光谷”一百四十二担,“山租大钱”八百文;同治至光绪年间,又以置办清明祭品为由,先后设立“追远”、“合志”、“敦本”、“承敬”四堂,每堂各“邀集”族众八人,分别捐资不等,用以置产收租或放贷取息。这些由集股而成的祠产,在经营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例如,浦城占氏的冬至会,分五班轮管所置田产,“每班八人,值管一年。将递年租息所出,于冬至日备办祭品恭祀列祖列宗,各子孙馂余颁胙。除办祭完粮外,若有余款,四十人均分”。占氏清明办祭各“堂”,“年届清明祀日,凡堂内有名者,恭诣祠内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其享馂余,有赢余者尽数颁胙”。

祠产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在常费之外有所节余,依靠自身的积累从事扩充。邵武县古潭何氏祠堂,存有乾隆至光绪年间的各类契约四十一纸,共计买田二十六处、山一处、房七所、地基十片,先后用价银一千七百余两。建宁县上坪杨氏祠堂,存有自乾隆至道光年间的各类契约三十余纸,其中除“捐田租约”外,共买“杉榛苗山”一处,房基二大间、水田二十五处,先后用去“契价”铜钱一千余千文、白银一百余两、光洋四十余元、增置“古租”一百二十余石。不过,也有些家族规定,祠产的收入除用于常费及修祠外,其余必须按丁均分,“年清年款,不得私存”。在这种情况下,祠产的自身增殖就无法实现了。

闽北各族的祠产经过长期的积累,到清代后期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下面试以闽北若干宗族的祠产为例,列为表5,以资参考。

表5 闽北十六个宗族的祠产统计

说明:

1、表中“建祠年代”一栏,系指各族最早的建祠年代。

2、表中田租的计量单位经过折算,方法参见表1;山林、房屋等祠产,一般以“处”、“所”计,若载明租钱则保留之。

如上表所示,闽北各族的最早建祠年代,除少数理学家(朱、蔡)及名宦(李)的后裔之外,一般都是在明中叶至清末,因而各族的祠产也主要是在这一时期内形成的。在家族内部,祠产的数量一般都少于用于“特祭”的族产,但比用于“特祭”的族产更为集中。上表列举的十六个家族,共建祠二十八所,置有田租三千余担,平均每族近二百担,每祠达一百余担;此外,又大多据有山林、店屋及其他形式的祠产。

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自明中叶以降,闽北各族用于祭祖护墓的族产得到了持续的发展;至清代后期,各族用于“特祭”及“合祭”的田租总额,都在数百担至数千担之间。由于族产是由私人地主经济转化而来的,其相互消长必然导致地主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

闽北地方公产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宋代。南宋时期,闽北有不少用于赈恤的“仓田”,如“举子仓田”、“赈粜仓田”、“社仓田”之类。这些“仓田”的形成与发展,虽然与地方官的积极倡导有关,但一般都由民间自理,因而可以视为地方公产。由于各种“仓田”散居四乡,易为“豪猾士人、仕宦子弟”所把持,“乡官明知其然,而牵于人情,不能峻拒”,其发展颇不稳定。如建宁府属的各种“仓田”,“宋时俱废”;而延平、邵武二州军所属的各种“仓田”,历宋元、元明之变,至明初也俱成“废仓”。

闽北地方公产的发展,主要集中于明代后期及清代后期。明中叶以后出现的地方公产,往往是赋役的一种转化形式,主要用于各种地方公益事业。明代前期,闽北一些较为重要的桥梁和渡口,由于关系到“朝贡宾旅之往来、赋役之供输、商贾货物之贸迁”,一般都由官府佥派役夫守护。与此同时,为了筹集修缮费用,有的桥、渡已置有田产。例如,嘉靖《邵武府志》卷六《水利》记载:

南家桥,弘治二年郡人都宪朱钦建。岁籍役夫一名,构仁智堂于桥南,置田一十五亩八分,别籍田地,为缮修守远之计。

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力役逐渐改为银差,派役变成了雇役。由于地方官府经常克扣、裁减役夫的“工食”,此类费用遂单纯依赖于置产收租,从而导致了“桥田”、“渡田”之类的大量出现。咸丰《邵武县志》卷十一《津梁》记载,城北浮桥建于宋代,“岁佥夫四名守之,以时缮修”;明中叶改为募役后,其经费完全依赖于桥产的收入。至清咸丰年间,该桥每年收入田租二百余石、地租钱十四千余文;染石一架,每年收租钱三千二百文;店房十二所,每年所收租钱不定。上述桥产的收入,每年用于雇募“守桥撑渡人六名,共给工食一百二十千文”;此外若有余资,则用于造桥船、换铁链,或继续增置桥产。

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之后,闽北还出现了其他用于公益事业的地方公产。永安县于明初开渠引水入城,“设水夫一名”,专司“补铲疏浚”;至万历末年,“有汰役之令,而水夫坐免,圳渠竞为涸辙”;崇祯年间,县令刘某“先捐俸十两为士民倡,而士民踊跃奔命,各出金钱,购东门外等处田谷七石,并新架亭屋二间,计其入可供水夫每岁工食而止”。邵武县于明宏治年间设石枧引水入城,“募枧夫一名”;万历年间,“枧夫工食奉裁,郡城有产之家,复于其间装碓赁舂,截留而去”;崇祯十年,“乡绅魏朝明捐田五十二亩,充枧夫工食”;至清康熙年间,“田被隐匿,追偿田价,别买租米十石,其入给城内外枧夫及学宫膳夫,专司疏浚”。

闽北用于赈恤的各种“仓田”,自宋元之际废置之后,至明代后期始略有恢复。万历年间,建宁府推官郭子章的《修义仓记》云:

松溪……除公储外,旧无义食,今圭斋郡先生始建焉。……仿朱子社仓法,东创义仓,西创义田,捐俸市田若干亩,买粟若干石。……又檄八邑,令各置仓。

此外,据康熙《松溪县志》记载,明末松溪县有“举子仓六处”;明亡之后,“公田躏蹂,诸仓一无所有”;清康熙十三年,生员杨某捐资重建,改名为“生生所”,专门收养女婴。松溪县重建“义仓”及“举子仓”的做法,明末是否在闽北各地普遍推广,未有明证;不过,直到清代中叶,闽北此类地方公产仍未见有大规模的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养生恤死”属于地方“惠政”,历代官府都曾举办一些赈恤事业,借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清代闽北官办的备赈设施,主要是“常平仓”。但是,由于“常平仓”的存粮经常被官府移作他用,加上官吏从中营私舞弊,清代中期大多已经严重亏损,名存实亡。因此,清后期闽北地区的救灾赈恤事业,主要依赖民办的“社仓”与“义仓”。道光十五年,建安县乡绅蒋衡发起创设“建宁郡义仓”,据称起因于“常平仓废”。该“义仓”除积谷以待平粜之外,又陆续置有田产及店房、水碓等产业,并有一千八百贯本钱发典生息,“每年约计可得租钱八十千文之谱、息钱二百六十千文之谱、苗谷一百二十担之谱”。上述收入,主要用于“仓中绅士薪水、仓丁工钱及添置物件、完粮各杂费”,若有余资,则用作“买谷之需”,抵补仓粮的消耗。“社仓”最初由官府倡办,按规定每里各设一所。其经营方式,一般由各户认捐仓粮,于青黄不接之际出借,秋成还清本息。不过,也有些“社仓”是以仓、田相结合的。瓯宁县《璜溪葛氏宗谱》收录的《丰乐大斗峰记》称:

丰乐斗峰寺,潘、葛、杨三善士所重建也。……光绪末季,僧人不守清规,将各善士助田私行擅卖,……追田驱僧,另聘和尚主持。寺田以百石为主持薪水,其余一百余石就地设立社仓。三姓各氏一、二人,到仓场监收。

官办的“常平仓”与民办的“社仓”、“义仓”之间的代兴,集中反映了明清时期官办赈恤事业的衰落,其职能已为乡族组织所取代。

清中叶前后,闽北出现了大量的书院及义学、义塾之类的地方教育机构,从而使各种“学田”的发展异军突起。清雍正六年,曾“令闽广正乡音,郡县各设书院教习”。在闽北,此类“正音书院”的存续时间不长,但为后来各府、县书院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清代闽北的书院,大多由旧书院改建而成。民国《建瓯县志》记载:“建瓯书院肇基荐山、屏山,厥后所在林立,……由宋洎明,迭废迭兴,至清末多改为学堂。”这些书院所据有的产业,规模十分惊人。如政和县“云根书院”,每年收租谷二千一百余石;浦城县“南浦书院”,每年收租谷一千二百余石、房租五百五十三两又七十千文、山租十五千余文,光绪年间又拨归“鳌峰书院余款”三百余两。

清代后期,不仅闽北各县、各府普遍设有书院,而且各乡镇也大多设有书院或义学、义塾。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记载:“近数十年来,各乡先后创建书院,星罗棋布。”这些由各乡创建的书院,其前身一般是义学或义塾。浦城县东乡的“富沙书院”,肇始于乾隆年间,由高泉里巡检司“拨充田租六十余石,建义塾”;道光二十一年,义塾毁于火;同治四年,“绅士徐兆珍等倡捐书院”;至光绪年间,共置有田租四百六十余石。有些规模较大的义学,实际上是无所不包的教育基金组织。如政和县的东平镇义学,“置田八百亩以赡生徒”,此外,“其修葺书院、春秋两社并斋夫(工食),亦一切在义学内动支”。东平镇义学还附设“科甲田”,又称“宾兴田”,每年收租谷七百余桶,专门用于士子应试之需。其《宾兴章程》规定:

除完纳(钱粮)外,届乡、会试正科,将两冬所收尽数为秋闱士子之需,将一冬所收尽数为春闱公车之需。不拘人数多寡,统行均分,以杜侵蚀。

“科甲田”之类的收益,除用于资助应试士人的旅费之外,其余由科举功名的获得者分享,有时其中又作区别。浦城县有“宾兴田”计租三百八十余石,“每逢乡试,将递年租谷出息,除完粮外,……按文、监生名数匀给”;又有“公车田”计租九十余担,“积存谷银,遇会试之年,按文举人名数匀给”。此外,在各书院及义学之类的地方教育机构中,一般也有专门用于乡试及会试的固定收入。

闽北历史上的地方公产,主要来自于士绅阶层的捐献,各种地方文献中都有不少此类记载。士绅阶层通过捐置地方公产,广泛参与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从而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与支配权。如政和县东平镇的乡绅宋捷登,捐助的范围从本乡、本县直至府城、省城。诸如设立义仓,倡设义学,广捐宾兴经费,乃至“邑中修文庙、修县志、重建星溪书院,建郡修明伦堂、修城池,省垣修贡院、修省志,每襄其事,辄出重资,为一邑先”。因此,宋捷登在乡里拥有很高的威望,“里中有争论事不诣官府,咸至其宅解之”;在他死后,又获“崇祀乡贤”。值得注意的是,清代闽北的地方官凡有所为,都要求助于士绅阶层。崇安县《五夫子里志》记载:

彭式贤,名宙训,邑庠生……其五世祖珰公作邑,历年久圮不治,毅然直住,重新其宇。邑之盐埠捐造浮桥、阳邑左令将修童游桥、瓯邑章令议修丰乐桥,闻其高谊,俱以书至,悉捐金并杉木往襄之。其他修城工、修贡院,不惜重资。立书院,又助田百石。嗣因延建邵道创学院、修考棚、修富沙万寿宫,又惠然乐助,并赞其成。前后共费四千余金,当道为请于列宪题表。

在地方公产的发展过程中,士绅阶层的社会职能日益加强,而官府的行政职能则不断地削弱了。有些地方公产的来源,颇具有强制性的色彩。民国《政和县志》卷十三载:“向例,凡非本籍而侨居久、置产丰、有子弟与试者,乡先辈必劝其酌捐租谷,佐宾兴费。”道光三年,政和城大火,管理“护城田”的“董事”秦蕴等人,“劝绅士杨日瑞等捐资,置买田若干亩,召佃四人,分界护守”。此外,有些乡绅于捐献地方公产之际,往往带有附加条件。民国《建瓯县志》卷二十引《征信录》云:

同治已巳、壬申两次,岁贡郑贲以自置田谷五万六千斤,并庄屋统交义仓绅董管理。前议:除递年抽出谷三万二千斤给贲家用外,更有租谷二万四千斤,承管收租兼雇工挑力得一半、仓中得一半。如遇歉收、佃欠,在仓中与承管数内扣除。先后立凭据议字,并检田庄各契据,缴在公所。……另,郑贲喜充母银四百四十两,以抵完粮之需,癸酉、丙子缴银二百九十两,尚有一百五十两未缴;更有丁前府发堂断黄葆泉还郑贲光绪十年期银二百两。

上述郑贲捐入义仓的五万余斤“田谷”,每年只有五分之二归义仓收入,其中还要扣除“歉收佃欠”的部份;郑贲则不论“歉收佃欠”、也不必“承管收租”,每年固定收入五分之三的田租。在这里,郑贲借助于义仓“公所”的势力,有效地实现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

各种地方公产形成之后,同样可以依靠自身的积累而得到增殖。光泽县善得坊义仓的《誉契簿》,录有道光至光绪年间的典、买田契35纸,前后共置田110余亩,计“送城正租”180余石,用“契价”银667两、钱985千文。建安城奉祀“五谷真仙”的“绥丰”、“庆丰”两轩,于光绪十九年由两轩“董事”同立石碑,开列咸丰十一年以后的“续置田段粮产”,共买田11段,年收“大小苗谷”100余石。在闽北的其他地方文献中,有关各种地方公产的“续置”、“增置”或“新置”的经过,一般都有详细的登录,恕不一一列举。

明中叶以降,闽北各种形式的乡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了近代。笔直曾对清代至民国闽北若干地主家庭的“分关”作过分析,发现每次分家时所提留的家族共有田租,比重都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平均达百分之三十七。在这里,我们既看到了乡族地主经济的迅速增长,也看到了私人地主地主经济的分崩离析,两者的盈缩适成对比。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目前还无法精确地描述闽北地主经济结构的演变过程,但也有理由推论:从明中叶至清中叶,经过近三百年的积累,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规模已接近或超过私人地主经济,在地主经济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三、乡族地主经济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

从表面上看,明清时期的族产与地方公产,都是乡族组织的公共财产。而在实际上,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并未改变地主经济的私有制性质;就其所有权的构成而言,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乡族地主经济的权益分配,大致可以分为“轮收”与“公管”两种方式。就其所有权形式而言,前者是按份共有的地主经济,后者是共同共有的地主经济。

在家族内部,族产的权益一般必须按房均分,因而大多采取轮收的方式,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例如,浦城县《金章杨氏族谱》的《族诫》规定:“各房自置轮收祭田,照依本派房分次序,轮值收租醮祭。……如有横霸混收,经凭族长,公共追其原谷给还房分值收外,另议罚祭仪。”由于每一代的族产权益都要按房均分,族人只能在既定的世代系列上,依据不同的分配层次轮流收租。如瓯宁县璜溪葛氏十一世“明极祭”的《祭规》记载:

一、本祭惟明极公派下子孙得来与祭饮胙,而魁极公派下早经分去自立蒸尝,不列此内。

一、逢卯、酉年轮收(九世)吉水墓祭,……明魁两房轮流,明卯魁酉,而明房派下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一、逢亥年与轮房同收(八世)荣善公墓祭蒸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派下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一、逢酉年与轮房同收(七世)添禄公墓祭蒸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派下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葛氏自六世祖佛童以下,派分“文、行、忠、信”四房;第七世,“行房”单传,没“添禄祭”;第八世,设“荣善祭”,由派下“京、淳、熙、忠”四房轮收;第九世,“京”房设“吉水祭”,由派下“辅、轫、轼、轮、辙、轮”六房轮收;第十世,“辙”房设“国辙祭”,由派下“明、魁”两房轮收(后分立);第十一世,“明”房设“明极祭”,由派下“顺、碧”两房轮收。对十二世“顺、碧”两房来说,只能按照各自的“房份”,分别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上,对历代直系祖先的祭产持有轮收权。由此可见,族产的权益分配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一方面,历代祖先留下的族产,都必须由派下子孙按不同的世代层次分享;另一方面,派下子孙对于不同世代层次的族产,只能持有不等份额的所有权。可以说,此类乡族地主经济的所有权构成,是一种多层次的按份共有。

在轮流收租的情况下,如果有“顽佃”抗租,共有者之间仍然需要协作,共同维护土地所有权。浦城县《高路季氏宗谱》的《万年公祭规》记载:

一议:登租设一总簿,轮流执管以查佃欠;值年自立流水一本,冬成共登总簿,交后年值祭之人执管。

一议:各房历年收余佃欠,除值年收清外,再收佃欠若干,抽出三股以酬值年任事劳顿;余七股各照值年所欠多寡派给,以示平允。

在族产的共有者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专门为之议立契约或合同。顺昌县上洋《谢氏宗谱》的《荫鹏公祀产增广章程》记载:

一、设祀产簿五本,分与德、利、用、厚、生五房,各执一本为据。各系一手笔迹书写,并加勘合,又于开载产业后列名画押。除五房各执一本外,另设值祭簿一本,俾五房轮流交接值祭,毋许擅匿。

一、本簿开载祀产谷石,许值祭者收入以供祭费,所有田产应完地丁银及仓米,着值祭者理完。

一、春祭,备席请五房众男子饮福;秋祭,唯与祭者饮福。

一、春祭先一日,值祭者办米果,各大房给八片,各小房给四片。

在家族内部,围绕着族产的权益分配,往往出现各种复杂的矛盾。因此,只有借助于家族组织的制约,才能有效地维护共有者的既定权益。建阳县《袁氏宗谱》记载:

宏基公、宗臣公、绍武公、吉卿公各祀田,从前竟有轮值者不祭扫、并不完粮……贻累宗族。今合族房长公同酌议:如有轮值祀田胆敢不完粮、祭扫者,则以后轮值年分,将其苗谷概收入祠充公,以作文武之书灯、宾兴,永不准其轮值。

在各种地方组织中,凡属由集股而成的地方公产,一般都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例如,清道光年间,邵武县古潭村的“将军会”出卖一处水田,契约中宣称:“其田浣滨二股、效怡一股、驭云一股、翅梧一股、鹤龄一股、效祖一股,会上共八股。”这种按份共有的地方公产,一般也是采取轮收的方式。明崇祯初年,邵武县书锦里的黄、李二姓士绅八人组成“文社会”,“犹虑其继之难久,是以酌议,各助纹银二两正,历年放积”;崇祯十年,“将银付出买租数石,……存众轮流管理”。在共有者较多的情况下,此类地方公产往往不实行轮收,而是实行分“班”管理,按份分享有关权宜。例如,邵武县书锦里的“祝延上寿会”,创自明万历十八年,其初仅有黄、李二姓“倡首”六人,“敛银五十两,买田米二十石以赡其费”,每年中秋节,“蒙公举乡杰,请同簪花饮酒,日后子孙各世领上寿一桌”;至清康熙十四年,又先后有宁、张、聂、谢、陈、叶等姓“助田”入会,遂分作三“班”,每年各于四月初八、六月初二、八月中秋办理“上寿”,其田产由各班分理,但颁胙并不分班次,只按“助田花名”。在宗族内部中,此类地方公产的股份可以代代相承,也可以按房轮收。如浦城县水南房氏的“朝卿祭”,对当地“天后宫”、“崇安帮”及“积庆堂”的公产,均持有股份,“递年应领胙肉各三斤”,由派下五房“各领一年”。

明清时期,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每一代都要重新分割历代族产的股份,族产的权益也就不断地细分化了。随着世代系列的推演,有些族产的共有者为数甚多,其所有权份额往往难于辨析。因次,轮收逐渐地改为公管,按份共有也就相应地演化为共同共有了。例如,瓯宁县屯山祖氏十九世的“勤、俭”两房,对于历代祭产持有的权益,可以图示如下:

说明:

1、十二世“汉祭”未置祭田,但存有生息钱70余千文,故加括号以示区别。

2、“勤”或“俭”房的所有权份额,系表明两房分别对各祭产所持有的所有权份额。其计算方法为1÷该祭及以下各祭所有权份额的连乘积,如:十八世“盛文祭”,“勤、俭”各得1/2;十九世“世荣祭”,“勤、俭”各得1÷2×2=1/4;以此类推。

如上图所示,“勤、俭”两房对十八世以上历代直系祖先所留下的祭产,都持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但他们对十四世以上祭产的所有权份额,分别只占几百分之一,甚至几千分之一。这就是说,如果这些祭产实行按份轮收,他们必须等待几百年或几千年才能轮收一次祭租。很明显,当族产的所有权份额增加到一定的限度之后,在共有者之间就难以继续实行“轮收”,而是必须实行“公管”。据族谱记载,屯山祖氏第十七世以下的历代祭产,一般都是按房“轮收”的;而第十四至第十六世的历代祭产,大多是“轮收”与“公管”相结合的;第十三世以上的历代祭产(包括祠产及香灯田),则都是实行“公管”的。在这里,由按份共有向共同共有的演变轨迹,可以说昭然若揭。

族产从“轮收”改为“公管”之后,其地租收益仍归共有者支配,但不是每个共有者都能直接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是必须借助于某些代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例如,浦城县北乡王氏的“受益祭”与“周祖母祭”,原有祭租三百五十余担,由派下七大房、十七小房轮收。清光绪十七年,“抽出额租五十一担五斗正,拨入祠内为历年冬至香灯、修理需用之资”;光绪二十三年,“抽出书灯计额租二十一担六斗,系为奖励本七房裔孙读书而立”;光绪二十九年,“抽出额租七十担,拨与谦孝祠收理,以为递年完纳粮米,清明祭扫以及丁钱、酒食之需”。上述抽归公管的田租,除书灯租由“七房子孙读书入泮者收理”外,“所有祭租、粮米以及祭扫坟墓需用,永远归祠堂董事经理,七房子孙向后不得另生枝节”。

实行公管的族产,其管理者必须在共有者中推荐。浦城县北乡王氏的《议字》宣称:

两款祠租,均系受益公、周氏祖母祭纳入,外房并无升斗在内。为此,递年收入、支出,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孙互推经管,所有外房子孙概不得干涉、经理。

一般地说,只有“委系殷实、公正、能事者”,才有资格管理共同共有的族产,普通族人则不得问津。有的家族规定,此类族产的管理者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不许久归一人承理,致滋弊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族产仍须按房轮管。如浦城县占氏的《族诫》规定:“公置祭田,六房轮年照管,于各房中各举家资丰厚、为人稳实者经理。”有些家族的“公管”族产,则分别由各房自理,遇事临时向各房派款。浦城县崔氏的“亨、贞”二房,于清嘉庆年间合建宗祠,并随即“采买租田存祠,分派亨、贞两房查理”,其《祠规》宣称:

各房祀田租谷若干,并山地赁租若干,惟各房自择贤能而家厚者,各立一人经理收租备祭,一人经理账目。其于每岁粮米、蒸尝、分胙外,如有公项动用,经理者通知各房集议,务其踊跃。

各族管理公产之人,尽管都以“殷实”、“贤能”见称,却往往把族产视为莉薮,极尽巧取豪夺之能事。例如浦城县《周氏宗谱》记载:“慨自同治六年修祠告竣,族议三乐、三畏殷实可恃,遂将祠租举之管理,储为修谱需用。今岁纂修家乘,非特缘捐不缴,且吞兴祠租数十载,瘠祖肥已。”周三乐、三畏之辈,公然“瘠祖肥已”,可谓豪夺之一例。顺昌上洋谢氏的“司理祠内公项者”,则全凭巧取谋利。试见下引同治四年的《上洋祠堂合同议字》:

查自道光十七年公算以后,寝不公算。以前簿载祠内公产出息,除开销外,每年可余数百余千;迄今二十余载未算,急应集祠公算等情。质之司理公项之寿臣,据称:咸丰八年,长发逆匪攻陷上洋,杀人、放火、掠掳,存支各簿并契券俱失……产业无契可稽,失迷在所不免……查发逆退后,寿臣曾寻获原遗公产字据一箱,何以匿不首先吐纳?迨至众论腾沸,指攻获箱,始认交出。其颟顸朦胧,弊可概见……兹同公亲公议,令寿臣酌捐己田入祠示罚,以昭炯戒!

据说,谢寿臣为此捐出“已田”计租二百余箩,但咸丰八年以前的历年账款“概准抹消”,由此“寿臣亦踊跃乐捐”。这说明,一旦此类族产为少数管理人所把持,实际上也就难免化公为私。

在地方组织中,凡属共同共有的地方公产,一般都由“绅董”专事管理。在“绅董”之间,往往又分若干班次,轮流管理。例如,政和县的《东平义学董事章程》记载:“凡料理公项,轮班则有蚕食之虞,独理则有鲸吞之虑。积年既久,董事视为私物,佃人只识一主,则独理之弊尤甚也。公议:分为人、文、蔚、起四班,每班二人,轮年值理。”各班“董事”的职责,在于经管当年的“钱谷出入”。在此范围之内,“所有应办事宜,惟董事主议”。各班“董事”的经营情况,要受到全体“董事”的监督:“凡值年者出入钱谷,……揭榜示众”;“每岁集董事,秉公核算”。若有非常之事,则由全体董事共同负责。如《东平义学规约》宣称:“如有佃欠,董事集同人清查,禀官究追。”有些规模较大的地方公产,其经营管理要受到官府的监督。建宁府义仓的《拟定章程》规定:

向来建郡办理义仓,责成专在绅董。虽出入钱银谷石,随时报府,事权究属偏差。兹定:延新在籍绅士数人为正、副董理,将仓谷、赈目一切事件交其承办;临办时,诸董先议妥洽商,由府准行,并派员会同办理。

此类管理办法,称为“合官绅以商事宜”,其经营之责仍在于“绅董”,官府只有监督之权,而不能起支配作用。这是因为,“义仓银钱谷石,乃阖郡捐充,所积系属公业。官专稽察,绅司出纳。各绅董擅将仓款挪借官用,惟绅董是问;绅董私自挪用,众请官追缴。凡一切支给兵米别项转输,不准将仓谷动用”。由此可见,此类地方公产与官产具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可一概而论。不仅如此,由于“绅董”之类是由各种地方组织“公举”的代表,因而只能将有关公产用于当地的公共事务,而不得“私自挪用”。因此,“绅董”对此类地方公产也只有管理权,而不持有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种地方公产的发展,“绅董”的管理职能日趋复杂,逐渐地演化为一种需要支付报酬的职业。在各种有关地方公产的管理《章程》中,对于“绅董”的报酬办法大多有详细规定。例如,《东平义学董事章程》规定:“董事酬劳依旧章,每年钱二万文,二人理则二分之。”《东平宾兴章程》规定:“岁收租谷等项,……抽存一股,聊酬董事之劳。”建郡义仓的《拟定章程》:“正董绅士,年薪一百两;副董绅士,年薪六十两……司事月薪四千文;年、节敬各一千文。”很明显,对于受聘而来的“绅董”来说,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管理地方公产都已成为一种谋利手段,而不单纯是一种“义举”。

在按份共有的乡族地主经济中,其收益除了用于公共费用之外,如有余利则由共有者直接分享。如瓯宁县屯山祖氏的“丽南祭”,于清康熙初年设立之后,由派下“元、亨、利、贞”四房轮收,“归完粮办祭外,尚多利泽”;嘉庆二十年,抽出“苗谷”一百六十七箩,又“苗银”十余两,“公举公廉正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余剩者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此外,尚有未抽“苗谷”三百二十五箩,“廨屋”一所,“仍听房分轮收”。由此可作如下估算:在嘉庆二十年以前,“丽南祭”用于公共费用的收益约占百分之三十四,由各房在轮收之年分享的“利泽”约占百分之六十六;在嘉庆二十年以后,“丽南祭”中公管的祭租,基本上都用于公共费用,由各房轮收的祭租是不必作任何支出(包括“完粮”等项)的纯收入。

由于轮收的祭产“利泽”较多,共有者较少,其收益往往十分可观,有可能产生“人格化”的地主。如浦城县东海徐氏二十六世的“羲斌祭”,提留祭租一百余担;二十七世分两房,设“起鳌祭”与“起鲲祭”,共提留祭租二百四十余担;二十八世分七房,每房每年约可收祭租五十担。瓯宁县屯山祖氏十九世的“勤、俭”两房,仅从十七及十八世直系祖先的轮收祭田中,每年各自可收租二百七十余箩;如果加上十四至十六世直系祖先的轮收祭租,则每年平均可收租三百箩以上。对于这些祭租的共有者来说,即使私人地主经济已经完全破产了,仍可借助于共有的族产而坐食租利。

严格地说,乡族地主经济的共有权,只能在地主阶级内部产生和存在;在共有者内部,一旦出现了贫富分化,就必然引起共有权的相应变动。如浦城县北乡王氏的“受益祭”与“周祖母祭”,于光绪年间抽出公管的祭租和书灯租后,尚有二百余担田租,“又将各佃品搭均匀,七房值收子孙小股拈阄为定,各有应收之佃,不得越占紊乱”。其所立《议字》宣称:

每见富家粮户分析田产,必抽清明祭租为子孙百年虑。当其家门全盛,子孙饶裕,轮收值年依章行事,颇沾利益。及至产资退败,房倒房兴,游惰孙男或于前数年将值收祭租预拨他人收去,迨轮值年家无粒谷,贫乏依然,反将值年课粮逃欠不交,山中祖墓祭扫废驰,以致粮差催拘,家庭构讼。是祖宗置祭租以益子孙,子孙反因祭租而累辱祖宗也。

王氏于瓜分祭租的同时,又提留了公管的族产,据称:“良法美意,莫如此举”。这是因为,公管的族产主要用于家族内部的公共费用,这种费用不会因贫富分化而消失,只会因贫富分化而增加。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轮收的族产不会完全被瓜分,而是逐渐演变为公管。换句话说,此类乡族地主经济的演变趋势,一般不会因贫富分化而完全解体,而是由按份共有转化为共同共有。

在族产从轮收转为公管之后,“颁胙”及“饮福”是共有者参与分配的主要方式。不过,在有些家族中,族产的权益为少数族人所据有,普通族人的共有权逐渐地被剥夺了。例如,浦城县东海徐氏的《前街伏元公祠祭典》宣称:“祠内出产无多,颁胙良难遍给,惟有职事者理应受胙。”瓯宁县屯山祖氏的“丽南祭”,于嘉庆年间“公抽之后”,在《新立丽南祭簿序》规定:“只理事者自己致祭、算账、饮福,不必充丁颁胙。”此外,有不少宗族规定,所有“新丁”必须交纳“丁钱”,才可以参与“颁胙”或“饮福”。如顺昌县上洋谢氏的《汝贤公祭墓章程》规定:“春祭,司祭者先一日办糖饭,名‘丁饭’;秋祭,司祭者先一日办米粿,名‘丁粿’。每祭每丁给一斤,身故者开除……所有新丁,应捐添喜钱文,亦于是日交纳,不交者不给丁饭、丁粿。”这就是说,在族产的共有者去世后,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权益,其后人只能通过捐款获得有关权益。

按份共有的乡族地主经济,不仅可以抽归公管而免于解体,而且可以通过分股买卖,使共有者得到部分的调整或改组。试见下引乾隆五十七年的“断卖皮骨民田契”:

立断卖皮骨民田契字人何天赐,今因无钱应用,特将祖上遗下皮骨民田……二处,共载官粮一升正,其田原系三股,今天赐抽出父承买普良一股,欲行出卖,托中引至本祠伯继公支下长衍六股人等戛积银两处近前承买为业,以为祠内修理之费,当日经中三面言定田价纹银四十五两正。(下略)

在家族内部买卖族产的有关权益,是一种相当正常的产权转移行为。这是因为,此类产权交易并未导致共有经济的解体,而是使之更为稳定。建阳县颖川陈氏的“英贵二公蒸尝田”,曾经多次分股买卖,其有关权益在族内流转了几百年,仍维持了多层次的共有经济。据族谱记载:

万历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孙文高、文魁、德忠,同买到邵武五都叶家窟人陈璋生晚田连骨米三石官,……卖主抱耕,递年交租苗六担正。清雍正年间,文约公之子孙士福,分卖去二箩;文魁公子觉圣份二箩,卖与文顺之裔孙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将其二箩田复于乾隆年时尽卖与士俊一人,与文高房同收。

不过,在族产的分股买卖过程中,如果其股份为个别族人所据有,也会导致共有经济的解体,重新转化为私人地主经济。如浦城县占氏的“洛公祭田”,在族人中历经转让和买卖,最终演化为“私业”。据族谱载:

此田系温、良、恭、俭、让五房轮祭。温、俭、让三房,将股内祭田契卖恭房十九世孙世潮管业;世潮因无力难支差徭,康熙年间呈县,愿归良房二十一世孙让君管业。……世潮之子良祯,又将自己恭房一股祭田,并恭、俭、让三股祭田,统卖让君归一管业。乾隆年间,俭房二十二世孙本宽出而告争,致让君之孙道济等控县、控府、控司、讼累多年。……续经处息,详结完案。是四股之田名为祭产,其实私业。

如果族产的权益分股典卖给外人,也可能导致共有经济的解体,或是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共有经济。顺昌县上洋谢氏的《诚斋公续增祀产引》记载:

岁丙申,仁房堂兄龙洋,与晋江盐商周联辉构讼。维时众商蜂起,以财势相凌……龙洋末如之何,乃计及于瑶亭大父祠内公产,并书田出息银买有田,年可收租谷七百箩,倡议分析,变价以济。予迫于事势,不能阻也。因听其品搭腴瘠,作仁、义两房平分,书立合同据并声明字,各执为凭。除仁房分入即卖外,予义房得田十五段,计谷三百四十六箩……嗣后如仁房能将变价各田赎回归祠,予义房亦将此续增祀产截停,仍归祠内,以昭画一同庆。

在谢氏祠田分拆之后,“仁、义”两房的共有经济已经解体,但仍有一半祠租留在族内,转化为“义”房的共有经济。一般地说,在分股买卖的情况下,即使有一部份族产的权益流于族外,族内的共有经济也不会完全解体。如浦城县占氏的“泗公书田”,原由派下“乾、坤”两房共有,清光绪十三年,“坤元公裔孙大弟、乌弟等,从额内拆去额租二千九百五十觔,公同卖断与季姓”,还剩下一半书田,则由“乾元公房裔孙执理”,至于坤房族人,“无论入泮与否,不得干涉”。

此外,在买卖双方都是乡族组织的情况下,产权的转移仍未改变乡族共有经济的性质。例如,瓯宁县璜溪葛氏有一段四房共有的开路醮田,每年收租谷七担,但在九年之中只能收租四年。据族谱记载:

此田原系张潮林等祭田,分为日、月、星三房轮收,而日、月、星三房又各分三房,共计九年作为九房(轮收)。葛达高买去四房,葛荣林买去五房。荣林交上冲寺作九月二十九日为办供之费。

在按份共有的乡族地主经济中,有关权益的分股买卖,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权运动。正是通过这一运动方式,使共有者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更新,从而维持了乡族共有经济的稳定。

乡族地主经济作为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并未阻止共有者内部的阶级分化,但却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某些机制。按份共有的乡族地主经济,往往因阶级分化而趋于解体,但通过分股买卖或抽归公管,使共有者内部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从而重新趋于稳定。这说明,乡族地主经济的共有权,只能在地主阶级内部产生和存在,也只能在产权的运动过程中巩固和发展。

四、结语

明清时期闽北地区的乡族地主经济,体现了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从所有权的归属来看,乡族地主经济可以分为族产与地方公产两大系统;前者是宗族内部各个亲属集团与地主经济的结合,后者是由乡绅主导的各种地方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结合。从社会功能看,乡族地主经济主要用于祭祀、教育、赈恤及其他公益事业,因而有祭田、学田、义田、役田、桥田、渡田等等名目。族产是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重心,祭产又是闽北族产的主要成份。乡族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以坐食租利为基本特征,与私人地主并无二致;但可以借助于乡族组织及国家政权的保护,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得到了强化的地主经济。

闽北历史上的乡族地主经济,是从私人地主经济转化而来的。明中叶以降,由于闽北地主在分家时都要尽可能提取祭产,代代设祭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尚,从而造就了大量用于“特祭”的族产。闽北各族的祠堂,有权向族人派捐,甚至有权没收某些族人的财产,加上族人“饶财乐助”及祠产自身的增殖,使此类用于“合祭”的族产也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到了清代后期,闽北各族的祭租往往达到数百担乃至数千担之巨,此外还有数量不等的山林、店房及生息资本等族产。闽北的地方公产,主要来自于乡绅阶层的捐献。明中叶前后,由于赋役制度的改革,闽北出现了各种用于公益事业及祭祀活动的地方公产;清中叶前后,随着书院之类的地方教育机构及各种赈恤事业的兴起,地方公产的规模迅速扩大。乡绅阶层在捐集地方公产的过程中,广泛参与各种地方事务,日益扩大其社会影响,各级官府的行政职能反而削弱了。从明中叶至清中叶,由于私人地主经济不断地转化为乡族地主经济,闽北的地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乡族地主经济逐渐取代私人地主经济而占居主导地位。

明清时期的乡族地主经济,实质上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乡族地主经济的权益分配,有轮收与公管之别;前者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后者具有共同共有的特征。在家族内部的各个亲属集团中,由于族产的权益代代都要按房均分,因而是一种多层次的按份共有。但是,在世代层次较多的情况下,族产的所有权份额不易辨析,轮收变成了公管,按份共有变成了共同共有。在各种地方组织中,由集股而成的地方公产,同样是按份共有;来源较为复杂的地方公产,一般是共同共有。地方公产主要由“绅董”代管,在“绅董”中往往又分班轮管。乡族地主经济的收益,有两种不同的用途:一是用于乡族组织的公共消费;二是由共有者直接分享。就前者而言,是私人地主经济的一种补充;就后者而言,是私人地主经济的一种变态。在共有者之间,一旦出现了贫富分化,乡族地主经济便随之趋于瓦解;但是,通过分股买卖等产权运动过程,其共有者可以不断地调整与更新,从而重新趋于稳定。

本文的分析表明,自明中叶以降,由于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的直接结合,使已经衰落的私人地主经济得到了强化,同时也阻碍了阶级分化的正常发展,从而延缓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及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过程。

附注:

一九五一年,福建省农协对各地共有田的比重作了抽样调查,其结论是:“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O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O至三O。”(《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10页)但是,如果与其他封建土地相比,乡族共有田在全省均占优势。这里摘录《福建省土地改革文献汇编》的有关资料,对各区共有田的规模与其他封建土地作一比较(部份数据经过折算)。

1、闽北,南平专区

《关于第二期土地改革与第一期土改结束工作初步检查总结》:据7县71乡统计,共没收、征收封建土地197038亩,其中地主土地22133·5亩,占11·23%;族田114744亩,占58·23%;公田14115·6亩,占7·16%;半地主式富农3062·7亩,占1·55%;其他42979·2亩,占21·81%。

2、闽西北,永安专区

(1)、《第一期土地改革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总结》:据30乡统计,土地总额108371亩,其中公田占55%;地主土地占23%;富农土地占17%;其他占5%。

(2)、《第二期土地改革总结及今后任务与要求》:据5县35乡统计,共没收征收封建土地74482亩,其中公社田49848亩,占66·92%;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土地24636亩,占33·08%。

3、闽东,福安专区

(1)、《关于第一期土地改革工作总结》:据70乡统计:地主、富农土地占总数28%;公轮田占总数22·78%。

(2)、《第二期土地改革总结》:据166乡统计,共没收、征收封建土地271938·81亩,其中地主土地11022·73亩,占40·53%;公轮田134702·81亩,占49·53%;半地主式富农土地13870·14亩,占5·1%;富农土地7417·23亩,占2·72%;小土地出租者土地3880·81亩,占1·42%。

4、闽南,龙溪专区

《关于第二批土地改革的基本总结》:据8县207乡统计,共没收封建土地368099亩,其中地主土地占36·3%;公田占44·5%;其他占29·2%。

5、闽中,闽候地区

《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总结》:据7县50区334乡的统计,共没收,征收封建土地526975·49亩,其中地主土地129073·67亩,占24·49%;公田、社田、祭田等257818·02亩,占48·92%;半地主式富农土地12342·85亩,占2·34%;其他127740·95亩,占24·24%。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原载《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3—50页。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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