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代地方行政的文书程序中,经常可见由多名里老、生员、乡绅联署的呈文。这种呈文在明前中期被称为连名呈,明末则多称公呈;从明中叶开始,甚至可以看到以“通学”、“合邑”等集体名义联署的连名呈、公呈。这些呈文,既是绅士里老向官府反映地方社会意愿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官向上级官府汇报地方事务的重要依据。及至明末,公呈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应用规则亦趋于成熟。在部分地方事务中,特定群体的公呈作为地方社会意愿的证据,成为政府决策时必备的文书凭证。
关键词:明代 连名呈 公呈 地方行政 地方社会
在传统中国,地方社会的意愿在国家统治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学界很早就认识到,地方绅士不仅帮助国家统治基层社会,而且向官府提出种种诉求,以谋求本地或他们自己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位中外学者指出地方舆论、公议的重要性。岸本美绪提出,乡绅威信的来源是其在民众间的人望,即地方社会的“世论”;16世纪中叶以后,社会构造的变动导致“世论”的流动,部分不具备“民望”的乡绅反而成为“世论”反对的对象。滨岛敦俊一方面认同16世纪中叶以后乡绅失去民望;另一方面则指出,当时江南社会已经形成“被称为‘士民公议’或‘地方公议’的政治习惯”,而在此场合具有主导权的正是乡绅。尹韵公立足于新闻史提出,市镇、教育与出版业的发展导致明代社会舆论的高度发达,而明后期的社会舆论与政治运动有着密切关系。此外,玛丽·兰京、罗威廉等着重关注晚清地方精英经营的福利、教育、水利等公共事业,称之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或“市民领域”(civic sphere)。罗威廉注意到被称为“公论”的舆论场,强调官府制定政策需要适合公论的要求。对此,魏斐德、王国斌等提出过批评,指出传统中国的绅士群体依附于国家权力,缺乏自主性,因而不能按照近代欧洲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模式去解释近代中国。小岛毅也基于思想史的研究提出反驳,强调明清的“公议”以追求“全体的善”的“公”为目标,与近代西方的公共部门完全不同,其中不会诞生出西方式的市民社会。
正是基于上述诸多研究,学界对明清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提出了“国家支配论”、“地方自治论”或“官民共治论”等解释模式。如何认识“地方公议”所扮演的角色,对理解明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有研究虽不乏涉及地方公议的探讨,但其中也存在不足。
第一,绝大多数研究,或如前引岸本美绪、滨岛敦俊、小岛毅的研究,将地方公议当作一种抽象的“舆论场”,探讨地方舆论与官府决策的关系;或是针对某一公议事件的个案分析,且关注重点多为公议的具体内容与所涉群体的利益分配,而非地方公议的运作过程。夫马进、冯玉荣的两篇论文是目前少有的以“地方公议”为核心议题的专论,也只简要勾勒出明末清初江南地区乡绅、生员与官员共同集会、口头商议地方公事的习惯。对于公议具体如何运作、通过什么方式影响官府的决策,尚少有具体探讨。
第二,对地方公议的具体研究,往往最关注那些影响力巨大、不受地方政府控制甚至发展为民变的公议,但这绝非明清两代地方公议的全貌。地方公议能够影响官府决策,绝非仅仅依靠制造舆论、喧闹鼓噪,甚至策动民变。大多数时间,地方公议是以较为平和的官民合作的形态出现,为地方官所允许甚至依赖。也正因如此,公议才能持续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保持对官府决策的影响力。如果忽略后者,在理解地方公议的性质时难免产生偏差。
第三,地方社会以公议影响官府决策,采用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包括乡绅、生员、里老等人与地方官员集会议事,当面口头表达意愿,也包括地方人士向官府呈递文书,书面表达意愿。现有研究或对二者不作区分,或仅偏重于口头议事,对书面方式的公议重视不足,亦不利于厘清不同表达方式对地方公议发挥作用的影响。
本文选择从文书行政程序的角度入手,探讨明代地方社会群体呈递给官府、用于表达地方社会意愿的集体文书——“连名呈”与“公呈”。这些连名呈、公呈在明清两代被普遍使用,是当时地方社会群体向官府反映民情、公议地方事务的主要文书方式。本文将着重梳理明代此类文书名号从“里老连名呈”发展为“合邑公呈”的过程,说明文体变化与其作用、地位演变的关系,进而探讨明代士民如何向官府表达地方社会的意愿,他们的意愿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被各级官府纳入决策考量,公呈的普遍运用又如何影响地方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明中叶以前里老连名呈与乡士大夫书信
明弘治以前,地方社会中有两个群体能够向官府呈递文书、讨论地方公事,一是里长、老人等地方职役,二是包括“乡宦”(致仕、丁忧官员)与布衣儒士在内的“乡士大夫”。这两个群体与地方官之间的文书截然不同:里长、老人向官府递交呈状,重要公事往往有多人联署的连名呈状;乡士大夫则以私人书信与官员沟通,很少见到连名的情况。弘治以前,这两个群体并不在一起商讨地方公共事务,他们的文书也分别提交,不存在乡士大夫与里长、老人联署同一份连名呈的情况。
明代里长、老人向官府呈递的联署文书,全称“连名呈状”。“状”是中国古代通用的上行文书名称,至宋代以后,逐渐分化出“申状”与“呈状”两种不同文书。民间向官府呈递的状文皆属于“呈状”。“呈状”在明前期简称为“状”或“呈”,明中叶以后则多简称为“呈”,“呈状”全称也用得越来越少。“连名呈状”指写立主体在两人以上的呈状,随着“呈状”简称的变化,先后简称为“连名状”、“连名呈”。本文为方便行文,除直接引述史料外,一概称之为“连名呈”。
史书中虽然鲜少保留弘治以前里长、老人连名呈的原文,但在各级官员的奏疏、公牍中,不时引用这些连名呈。官员公文中常常提到,据本地某某里长、某某老人(有时还包括某某粮长、某某塘长)等“连名呈告”或“连名状告”,该地方官向上级官府转报某事。由此可知,明前期已广泛存在里长、老人的连名呈。其中所涉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项:第一,刑事诉讼,尤其是状告地方豪强和贪官污吏。如苏州知府况钟在奏疏中提到,南直隶“长洲等县朱阿狗等一千二百一十名状告”清军同知张徽不依勘合,冒勾人丁充军;“昆山县老人、粮长陆茂等首,本县知县任豫、县丞吴仲郢,节次酷刑,科取银两等物入己”。第二,报告水旱、地震等各类地方灾情。如成化年间应天巡抚王恕奏疏提到南直隶武进县里老呈告地震事;天顺时期两广巡抚叶盛奏疏提到广西桂林、柳州等府里长、老人状告旱灾事。第三,报告盗情或边境敌情。如况钟奏疏提到南直隶吴江县里老状告太湖水贼盗情;景泰年间兵部尚书于谦奏疏提到广西融县里老呈告被流贼劫掠之事;叶盛奏疏提到广东茂名等县里老状告被流贼劫掠之事。第四,报告某项赋役过于沉重,请求宽减。如王恕奏疏提到,南直隶上元县里老呈称修城、造坟二役过重,请求“量与宽减”。有时,此项状告的内容也与状告不法官吏联系在一起。如况钟奏疏提到民人沈多福等连名状告苛征折布一案,同时也是在状告苛征滥派的钦差内使王宠、范禄等人。第五,保留或保举地方官员。如况钟奏疏提到,南直隶“常熟县里老等连名告保:本县治农县丞王恂大”;叶盛奏疏提到,广东“广州府顺德、香山、新会等县坊都乡民里老人等胡势宁等七百四十八名连名状告”,保留新会县县丞陶鲁。
乡士大夫群体也是明前期为地方政务建言的重要力量,他们写给各级官员的书信,多保留于个人文集之中。早在洪武朝,避居苏州的常州籍儒士谢应芳就屡屡上书知府,陈言苏州民间重赋之苦。在宣德朝,应天巡抚周忱、苏州知府况钟一同主持苏松地区轻减浮粮改革时,昆山儒士龚诩上书周忱,致仕乡宦方献忱、贡生薄实上书况钟,积极建言献策。天顺、成化以后,乡宦、儒士向地方官建言政务的记载更为多见。如天顺八年(1464),福建莆田县乡宦彭韶寄书新任兴化知府岳正,历数郡政利弊。信中云:“公祖大人阁下向入城府……且以韶在治下,必谙本土政俗,使一一陈白。退而深思,凡吏于此者,未闻有此问,乃于今见之。”成化年间,江西永丰县乡宦罗伦上书知府、知县,欲革除当地滥派的上中户之赋。信中自言因“吾邑之民困于苛敛”,不得不言于官府。弘治年间,吴江县儒士史鉴上书苏州知府孟俊、应天巡抚佀钟,谈论郡政利弊,凡赋役、治安甚至官府文书程序,皆侃侃陈言。
乡士大夫写给地方官的书信,与里长、老人的连名呈究竟有何区别呢?
首先,里长、老人的陈言都采取“呈状”这一形式,而乡士大夫的陈言却大多采取私人书信形式,这是由身份差异造成的。因丁忧、致仕而暂时乡居的前任官员自不必说,即使是从未出仕的儒士,在明前期也可由朝廷征辟,立刻授予官职。因此,在乡士大夫或地方官员的眼中,他们之间的关系都不只是公对公的上下统属关系,而是可以作为同一阶层的士大夫,建立起私人交往关系。如吴江县儒士史鉴,于成化年间为应天巡抚王恕所器重,“常虚心咨访,未尝以部民遇之”。私人间的书信,正是这种交往关系的证明。但是,这一差异也说明乡宦、儒士不同于里长、老人,在地方事务上不具备代表民众陈言的资格。里长、老人是从古代乡官演变而来的职役,担负着代表本里民众与地方长官联络的义务。乡宦、儒士则不然,即使他们所言是一乡一里乃至一府一县的公共事务,却也只是他们个人的意见。于是,代表地方民众的里老陈言需要留在公文案卷之中,有必要写成正式的呈状;而乡宦、儒士的个人建言只供地方官参考,以私人书信表达便已足够。
其次,里长、老人的呈状多采用多人连名的形式,而乡士大夫的书信通常只以个人名义投递。这是由两种文书不同作用所决定的。里老呈状反映的是本乡本里的民情,呈状内容如果关涉若干乡里的事务,就需要由这若干乡里的里老出具连名呈。官员在公文中引用里老连名呈时,也会清楚说明,这是“里长某某、老人某某等连名呈(状)”。在状告或保留地方官时,由于事情关涉全州县甚至全府,参与连名的里长、老人人数也较多。上文提到的例子中,就有“长洲等县朱阿狗等一千二百一十名”连名状告清军同知张徽,“广州府顺德、香山、新会等县坊都乡民里老人等胡势宁等七百四十八名”连名保留新会县县丞陶鲁。联署者人数众多,也是彰显连名呈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乡士大夫的书信则不然,既然只是个人建议,自然无须多人联署,只需以个人名义投递给官员。
再次,里长、老人的连名呈会在地方官员上行公文中被引用,作为立论的依据,但乡士大夫的书信却从不会出现在地方官员的公文中。譬如周忱、况钟奏减苏松浮粮一事,周、况二人的减浮粮方案是在听取了龚诩、方献忱、薄实等多名苏州乡宦、儒士的意见之后制定的。然而,无论是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抑或况钟数份请减浮粮奏疏中,都看不到对上述乡宦、儒士意见的任何引用。而在况钟的其他奏疏中,对里长、老人连名呈的引用比比皆是。又譬如,王恕曾屡次咨访吴江儒士史鉴,其奏疏中无一言提及史鉴的建议,却不时提及里老的连名呈。二者之间的差异,究其原因,自然也在于里长、老人可视作“民众代表”,乡士大夫则不然。故前者的连名呈可以作为官员奏请时的证据,后者的书信却不足为凭。
最后,里长、老人连名呈的内容偏重于“陈情”,即陈告民众遇到的问题,请求官府解决;而乡士大夫的书信则偏重于“献策”,即为官府提供参考建议。里老陈告民情,是在传统中国政治秩序中“民告—官理”框架下的行为。上文列举了里老连名呈的五项主要内容,所涉范围虽广,但几乎都是对事实本身的陈述,而非对应对政策的建议。尤其是在涉及赋役的事项上,里老可以陈告水旱灾荒而请求减免赋税,或提出某官吏横征滥派而要求整顿,但不能就经制以内的正赋提出异议。显然,请求减赋等事属于“民告”的范畴,而正赋不由小民置喙。乡宦、儒士的上书则不然,即使是对制度内的规定,也可以提出改革建议。譬如面对江南地区过重的田赋负担,里长、老人无法在连名呈状中哀陈,龚诩、史鉴等乡士大夫却可以旁征博引,以前朝或他省的案例论证本地赋税科则过高,建议地方官层层上报,请求朝廷减赋。乡士大夫提出这些建议,不免有侵夺官府权力的嫌疑,但私人书信并非正式呈状,反倒可以畅所欲言。与官员相仿的教育背景,又让他们能够引经据典,提出各级官员更容易接受的建议。
总之,在明前期,里长、老人的连名呈与乡士大夫写给官员的私人书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书。里长、老人虽然拥有代表乡里民众反映民情、向官府提出吁求的权利,却受身份地位与学识的限制,甚少能提出具体的施政建议。乡宦、儒士等乡士大夫则相反,他们能通过私人书信与官员交流,对地方事务提出具体建议,但不具备代表民众发言的资格,也不能成为正式公文中被引用的意见来源。在这样的情形下,二者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都受到限制,官府则能在了解民情并获得乡士大夫建议的基础上,完善地方治理政策。
二、“通学连名呈”与“合邑连名呈”的出现
到了正德、嘉靖年间,连名呈发生了两项重要变化:第一,在里长、老人之外,生员也开始加入联署、呈递连名呈的队伍中。生员的加入,在里老和乡士大夫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也开启了此后地方社会参与政治方式一系列变化的大门。第二,生员开始出具“通学生员”连名呈,里老们也开始出具“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通学”、“概县”、“通县”、“合邑”等一系列集合名词的出现,标志着连名呈不再只是参与联署者个人意愿的集合,还代表着某一群体的集体意愿。特别是“概县/通县/ 合邑连名呈”的出现,标志着一种形式上表达某个州县全体民众意愿的文书开始进入地方行政程序。
明前期,生员受到洪武卧碑的约束,鲜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讨论。无论是连名呈还是私人书信,几乎都看不到生员参与其中。生员开始讨论地方事务、联署连名呈的转折点在弘治、正德之际。弘治年间,明廷下旨,令府县各建乡贤、名宦二祠,附入地方儒学祭祀,至正德、嘉靖间,逐渐在全国推广实施。由于乡贤、名宦二祠建在地方儒学内,祠祀之事又与礼教密切相关,各地提学官普遍征求儒学生员的意见,以决定入祀人选。正是在此过程中,各地生员开始纷纷出具连名呈。笔者所见最早的生员连名文书,就与乡贤祠入祀人选有关。弘治四年(1491),浙江太平县知县在申请乡宦林鹗入祀乡贤祠的申文中,转引了生员的连名结状:
准儒学牒呈:“据通学廪膳生员赵锦、叶凤章等结,勘得已故侍郎林鹗委系本县南隅人,自少凝重,言动有度,孝文于家,忠爱于国,政迹著在耳目,堪以从祀乡贤,具结呈缴到学。案照先承本县牒文‘该据南隅坊老陈敬瑞等状呈前事,备行查勘已故侍郎林鹗生前应试出仕,果有忠孝政迹,勘以从祀乡贤,取具师生全文结状缴报。若有违碍,明白呈来’等因。依奉已行去后,今据缴到查审无异,拟合就行。为此今具师生保结,呈缴施行。”
可见,林鹗入祀乡贤祠,是先由本坊老人出具呈状,再由知县行文儒学,取具师生连名结状。由于是知县向儒学师生求证,故此时太平县生员出具的是连名结状,而非连名呈,但文书内容相似。稍晚一些,在正德十一年(1516)尹昌隆入祀江西泰和县乡贤祠的案例中,则是先由尹昌隆原籍都图民人尹廷清向知府呈请,知府申提学道后,提学道又取具“本县通学生员彭邦瑞等具呈”,查核后入祀乡贤祠。此时,泰和县生员出具的就是连名呈。
上述两个案例还显示,弘治、正德时期的生员不但开始出具连名呈,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与里老不同,是以“通学生员”名义出具连名呈的。明前期里长、老人虽然代表本里民众陈言,但其连名呈皆以个人名义联署,并非直接以某一集体的名义出具。生员连名呈则不然。由于生员个人不具备代表某一群体发言的合法性,其个人意见也不足以影响乡贤入祀的决定,只有地方儒学以集体名义发言时,其呈状才有意义。因此,“通学”二字经常与生员连名呈捆绑在一起,显示出生员连名呈新的特征:它不再只是表达若干联署者个人意见的集合,而是表达一所地方学校的集体意愿。
嘉靖以后,洪武卧碑的约束日益松弛,生员们开始参与到对赋役等地方事务的讨论中。此时,“通学连名呈”也被运用到这些事务中。如嘉靖四十年(1561),泰州生员陈应芳代州学全体生员起草《通学告兑粮呈》,请求将该州部分正兑漕粮改为改兑漕粮。又如嘉靖四十二年,靖江县“通学生员呈”反对将该县新涨沙田造册升科。生员们在出具这些连名呈时,沿用了已存在的“通学连名呈”形式,不过,这些事情已不只与地方儒学、礼教有关,更关系到某一州县全体百姓的利益。生员们就此出具“通学连名呈”,已不止于表明一所地方学校全体生员的集体意愿,也是在为当地所有百姓代言。
也是在正德、嘉靖年间,在“通学生员连名呈”越来越普及的同时,“概县/通县连名呈”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笔者检阅所及,最早在官员公文中被提及的“概县里老连名呈”,来自正德年间的南直隶婺源县。应天巡抚王缜在一份奏报灾荒的奏疏中提到,正德八年,徽州府祁门、婺源二县受灾,“拘集各该都图里老方伯泽、王洪等指引被灾处所”,稍后,婺源县“据概县里老王洪等连名呈”申报了该县受灾详情。这是一份常规的报灾奏疏,地方官先拘集所有受灾乡里的里老一同勘看灾情,而后取具里老连名呈,据此逐级申报灾荒、核减赋税,是明前期以来的惯常做法。不同寻常的是,王缜引用里老连名呈时,使用了“概县”二字。不过,鉴于同一份奏疏中引用祁门县里老连名呈时并没有冠上“概县”二字,婺源县的这份“概县连名呈”或许还只是因为该县灾荒波及全县而偶尔出现的。“概县”和非概县连名呈还没有显示出有意义的区别。
全县里老共同联署的连名呈真正开始大量出现,是在数十年后,也就是生员开始以“通学连名呈”干涉地方事务的时候。此时,里老的连名呈也更多地被称为“通县连名呈”,与生员们互相呼应。如嘉靖四十二年,靖江县生员以“通学连名呈”反对该县新涨沙田造册升科的同时,当地也有“通县粮塘里老陆林、刘高、吴□等连名呈”配合行事。稍早一些,嘉靖三十九年,浙江慈溪县知县霍与瑕的申文中则提到,因本县生员向闽浙总督胡宗宪呈请清查慈溪新涨湖田田粮,霍与瑕奉命议勘,于是召集里老公议,收到“通县里老某等呈称”应当勘察清理云云。
到了隆庆、万历年间,“概县连名呈”、“通县连名呈”更为常见,此外又出现了“合邑连名呈”。而且,在“合邑里老连名呈”之外,还出现了“合邑生员”或“合邑绅衿”的连名呈,甚至还有各阶层联署的“合邑士民连名呈”、“合邑绅士里老连名呈”。譬如,隆庆三年(1569),福建建宁县知县据“合邑士民所呈”,为历代名宦建去思亭、遗爱祠。又如,隆庆至万历初年的徽州府丝绢税案中,更是多次出现“概县坊都里老耆民”、“概县乡宦举监生员”、“合县里排耆老民人”、“合县民人”等种种冠以“概县”、“合县”名义的连名呈。再如,嘉靖年间曾经撰写过泰州通学生员连名呈的陈应芳,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又以乡绅身份代“泰州里老细民”写下《概州告永折呈》。在这些冠以“概县/通县/合邑”名义的连名呈中,里老、生员、乡绅等不同身份的人群逐渐会合到了一起,开始发出某一州县地方社会集体的声音。
嘉靖前后出现“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的契机究竟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其缘由有二。
第一,“合邑连名呈”是“通学连名呈”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如上所述,弘治以后,生员的“通学连名呈”就已经出现,而一所州县儒学的“通学生员”,同时也是本州县的“合邑生员”。生员们把“通学连名呈”改称为“合邑生员连名呈”,原本就是正当的称呼。在两种场合下,生员们又确有改称的需求。一是当连名呈的内容并非有关儒学内部事务,而是关系到地方民生时,“合邑”相比于“通学”更切合连名呈的内容。二是当连名呈的联署者超出生员范围的时候,譬如乡绅、举人与生员共同联署时,自然是称“合邑绅衿连名呈”更合理。无论是哪种场合,以生员为主出具的“合邑连名呈”,都可以看作“通学连名呈”的一种发展。
第二,“合邑连名呈”的频繁出现,与嘉靖后期至隆庆年间东南沿海地区加派赋役有关。当时正值倭患最严重的时期,为筹措抗倭经费,沿海各省皆大规模加派赋役。为更有效而平稳地加派赋役,各地又打着“均平”的旗号推行各种赋役改革,核算并重新分配各类赋役款项在各州县间的征派数额。为加派及改革的顺利推进,各地官员必须广泛征询各州县乡绅、生员、里老等的意见,并获取各种连名呈。上文所列这段时期的“通学/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大半是反对加派或要求把本州县税粮转嫁给其他州县。其中,嘉靖四十年、万历二十三年泰州通学生员连名呈与概州里老细民连名呈,都认为泰州接受了兴化县转嫁的漕粮负担,要求减免并改回兴化;嘉靖四十二年靖江县的通学连名呈,是反对以靖江县新涨沙田的税收协济常州府驿站开支,以免将来沙田坍塌再累及本县其他田粮;徽州府丝绢税案中的诸多合邑连名呈,则是歙县与其他五县之人争议丝绢税的分摊方案,究竟应照旧由歙县独自承担,还是由六县共同分摊。总之,当赋役改革牵扯到各类赋税款项在各州县间的重新分配时,每个州县的人都希望减少本州县的赋税,千方百计将之转嫁给其他州县。由于事关本州县所有人户的利益,全州县的里老、生员乃至乡绅都加入连名呈的联署中来,并以“通县”、“合邑”一类的名词来表达本州县所有人户团结一致的强烈意愿。
总之,“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的出现是值得格外注目的信号,它标志着明中叶以后的连名呈已不同于此前。一是此类名称的出现象征着某一州县民众集体意愿的形成。明前期的里老连名呈,除在保留或告发地方官时联署人数较多外,多数只由数名里老连名,代表数乡数里民众的意愿。虽说是连名呈,但其性质与普通民人呈状相去不远,只是在向地方官府表达部分民众的诉求。明中叶以后的“概县/通县/ 合邑连名呈”却代表着全州县民众的集体意愿,其性质就发生了微妙转变。二是乡绅、生员、里老等不同身份人群开始共同联署“合邑士民连名呈”。这种连名呈结合了前一阶段里老连名呈和乡士大夫书信的特点,既是由多人联署、反映民情的正式呈状,又能向官府提供政策建议。因此,地方官面对“合邑士民连名呈”,与面对明前期的里老连名呈不同,不再是站在父母官的立场上去面对等待他解决问题的百姓;他面对的是足够强大的、能够自发联合起来、形成更完备的集体意愿的地方社会各阶层群体。此时,地方官还能去裁决合邑士民的集体意愿吗?还是只能据此向上级申请,从而沦落为地方社会的传声筒?这已对当时的政治秩序构成严重挑战。
三、以“公”为名的公呈、公揭与公书
万历中期以后,连名呈之外又出现了“公呈”。与“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名目的出现相似,“公呈”的出现也反映出文书性质的变化,且与万历时期的政治思想动态息息相关。这是连名呈发展的又一新阶段。
笔者检阅所及,“公呈”最早出现于万历中叶。万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间,江西巡按御史方大美在一份题本中,将“南昌府、南、新二县三学廪增附生员熊汝谟、张演、周之冕等”为新建县已故乡绅魏良弼请补谥号的呈文称为“三学生员公呈”。这是目前所见最早使用“公呈”一词的记载。万历三十三年,南直隶徽州府知府的一份批词中也使用了“公呈”一词。当时,徽州婺源县乡绅、举人、贡监、生员共上连名呈,称船槽岭关系县学龙脉,请求禁止百姓取石烧灰。知府梁应泽在其批词中,将这份连名呈称为“合县绅衿公呈”。万历后期使用“公呈”一词的记载还有数种。如万历四十年,南直隶提学御史熊廷弼在一份揭帖中,提到前任提学御史史学迁批查宣城县节妇徐氏是否冒滥名节一事,据“粮里之公呈”,知徐氏“死非大义”,系冒滥节妇之名。又如万历四十五年,南直隶巡按御史李嵩奏报应天等七府州灾伤,据“乡绅公呈”奏请漕粮改折。再如《王侍御类稿》中收有《五学公呈》,系松江府五所地方学校生员向巡按御史公举乡绅王圻再次出仕的呈文,写作时间在王圻辞官回里以后、去世以前,即万历二十三年至四十三年。另据卷首序言,该书刊刻于万历四十八年,易言之,编纂者将这份呈文命名为“五学公呈”不会晚于万历末年。
所谓“公呈”,与此前的“连名呈”并无本质区别。连名呈已经存在相当长时间了,即使是在“通学连名呈”、“概县/通县/合邑连名呈”出现以后,“连名呈”的名称也一直没有改变。那么,为什么到了万历中后期,却在形式、内容都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又出现“公呈”这一名称呢?文献中并未留下时人的解释,笔者只能从“公呈”名目出现的时间节点、最初运用的范围去推测。
“公呈”名目出现于万历中期,而这恰好是东林党开始成形、“公”成为士林争相标榜的口号之时。据小野和子等的研究,东林党形成的关键节点是万历癸巳京察案。在万历二十一年、二十二年的一系列政治事件中,后来被称为“东林党人”的士大夫官僚们先是反对明神宗“三王并封”的主张,及内阁首辅王锡爵对明神宗的安抚退让态度。继而在京察中高举“天下公议”的大旗,并以“朝廷公党”自相标榜,以反对“阁臣私党”。万历中后期,随着东林党人被贬出朝堂,在地方上建立书院并讲学,“公”的口号又影响到更多普通士子,逐渐形成晚明士林议论朝政、动以“天下之公是公非”竞相标榜的风气。可以说“连名呈”摇身一变成为“公呈”,正是这种风气影响到地方社会的结果。
“公呈”之名于万历中后期开始出现时,多用于指称生员、乡绅的连名呈,而非里长、老人的连名呈。上述诸案例中,唯一的例外是熊廷弼在揭帖中提到的“粮里之公呈”,但也并非针对赋役等普通地方行政事务,而是关系到节妇名节之事,并进一步牵扯到士大夫家族的名声。同一时期,史料记载的其他里长、老人连名呈仍多称为“连名呈”,而不称“公呈”。因此,“连名呈”更名为“公呈”,是在绅士群体中率先出现的新动向。官员把乡绅、生员的连名呈称为“公呈”,或乡绅、生员自称其连名呈为“公呈”,都是为了强调绅士“公论”,以此增强连名呈的公信力。
到了天启、崇祯年间,“公呈”名目运用得更为广泛,表明“连名呈”已发展到“公呈”的新阶段。除乡绅、生员的连名呈被称为“公呈”外,里长、老人的连名呈也开始被称为“公呈”。如崇祯六年(1633),苏松巡按祁彪佳奉旨勘问被劾吴县知县陈志广一案,取证时,“耆里有公呈”保陈志广并非贪官。甚至还出现乡绅、生员与庶民联署的公呈。如天启年间,淮安府“乡绅士庶”有乞留知府宋祖舜的公呈。及至明末,“公呈”之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已与“连名呈”大致相当。入清以后,“公呈”之名的使用频率超过“连名呈”,成为反映地方社会集体意愿文书的最终名称。
在公呈之外,此时还存在乡绅专用的“公揭”、“公书”。虽然当时乡绅参与联署公呈,但这只限于他们与生员、里老联署的场合。当若干乡绅自行向地方官员上书时,他们往往还要保持乡绅的“体统”,并不采用呈文的形式。在不少案例中,乡绅、生员、里老会分头写立不同的连名文书——乡绅连名作公揭、公书,生员、里老连名作公呈。时人有言,“荐绅著之公揭,庠序列于公呈”;又言,“粮长之公呈……士大夫之公书”。“公书”是从明前期的乡士大夫书信发展而来,至此亦转变为多人连名,且以“公”为名号;“公揭”则来源于乡绅“揭帖”,也由多人连名并冠以“公”的名义。
关于乡绅“揭帖”,在此有必要略作解释。揭帖是“帖子”的一种,明代多用于官府之间。明人朱荃宰释揭帖云:“揭者,晓也,晓然明之也。”说明揭帖是解释或知会用的文书。明代揭帖在公文体系中的运用之处主要有四:一是附在正式公文之后,对公文中不能言尽之处作详细解释。如布、按二司考核地方官时,就以揭帖详列每名官员的优劣款项,附于题本之后。二是在呈递或发布正式公文前,先以揭帖提前沟通,以求正式公文能够顺利通过。如阁臣、司礼监与皇帝之间的揭帖;又如嘉靖年间严嵩专政,“诸司之章疏,必先呈嵩而后闻,四方之奏请,各具副封以自达,谓之揭帖”。三是在正式公文外,以揭帖转达其他部门知晓。如外官上题本,同时以揭帖达内阁、部院;地方官在正式公文之外,也常将汇报给甲部门的事务,以揭帖转抄乙部门知晓。四是在需要转报的部门过多时,以刊刻揭帖,遍投各衙门。如崇祯年间,傅山等山西生员进京至通政使司投递公疏,保留山西提学道袁继咸,就以刊刻揭帖沿街挨投于各京官府第。以上四项功能是依次发展形成的。公文体系之外,揭帖的运用之处又有二:一是由上述第四点发展而来,士民呈文以揭帖遍投诸衙门者,有时又发展至散布、张贴于街衢,成为路人皆可得而观之的宣传文书。如明末著名的《南都防乱公揭》,就是复社诸生用以攻击阮大铖、马士英而刊布于大众的揭帖。二即乡绅对官府使用的文书,比拟上述二、三点公文之用发展而来。
乡绅与地方官文字往来,原本多用书信,间或用帖子,明中叶以前未见用揭帖者。笔者检阅所及,最早提及乡绅写揭帖给地方官的,是唐顺之写给武进知县徐良傅的书信中所言,“向曾奉渎,乞命吏人于乡官揭帖中除去贱名,以安编氓之分”。徐良傅任武进知县在嘉靖十九年至二十二年,信中所言“乡官揭帖”也应作于此时。虽不知揭帖的具体内容,但唐顺之乞求“除去贱名”,说明此必多名乡绅连名的揭帖。由此看来,乡绅揭帖至晚于嘉靖年间出现,且一开始就是连名揭帖,内容与地方公事相关,带有一定公文文体的性质,与私人书信不同。
万历中叶以后,相应于士民连名呈称为“公呈”,乡绅的连名揭帖也称为“公揭”。地方重要公事,有时需要经过乡绅与生员、里老分别出具文书为凭,即所谓“荐绅著之公揭,庠序列于公呈”。此时的乡绅公揭不同于明前期的乡士大夫书信,是可以在官府公文中被引作凭据的。如万历四十八年,辽东巡抚周永春在题本中引述“登、莱乡宦公揭所言二府运粮八难”,求免登州、莱州二府税粮海运至辽东。又如明末北直隶高阳县乡绅李国榗书札中云:“吾乡馆选名数,宜照应天。忆癸丑当事者已具言之,竟以无公揭中止也。”癸丑是万历四十一年,北直隶请增翰林院馆选名数,竟然以缺少乡绅公揭而不能完事,可见当时乡绅公揭已成为题请相关事务的必需凭证。
至于乡绅公书,又与公揭不同。虽然也以“公”为名,也由多人连名写立,甚至也称为“合邑公书”、“合郡公书”,但仍是书信性质,因而是非正式、非公文文体的,不具备被官员公文引用的资格。譬如,天启、崇祯之际,苏松一带乡绅试图公请改变淮安兑漕旧规,当时“两台喻意,索公呈不索公书,以公书不便入疏也”。“两台”即苏松巡抚、巡按,他们上疏朝廷请改漕粮兑运规定,要先索取士民公呈,以便引入奏疏,说明自己是为民请命。乡绅公书却不能引入奏疏,但可起到相同作用。在这起事件中,最终抚、按取得了粮长的公呈,写入奏疏;乡绅则以公书致漕储道朱国盛,表明他们的态度与士民相同,但并未被引入官员奏疏之中。
总之,万历中叶以后,“公呈”、“公揭”、“公书”等名目的出现及其联署状况,标志着明末向官府反映地方社会意愿的文书又有了两大重要变化。第一,继明中叶乡绅开始加入“通学连名呈”、“合邑绅士里老连名呈”的联署之后,万历以后的乡绅以更活跃的姿态出现在各种连名文书的联署名单中。他们既可以与生员、里老联署一份“乡绅士庶公呈”,也可以与其他乡绅联署一份公揭或公书,以各种方式全面发挥能量。这一变化也体现明末乡绅在地方社会的活跃度、在地方公议中的重要性都在不断提高。森正夫等提出的乡绅是明清地方社会“指导者”的观点,可以说直到这一阶段才得以成立。第二,无论文书体式是公呈、公揭还是公书,也无论联署者是乡绅、生员或里长、老人,这些文书均以“公”为名号,都强调绅士里老的连名文书代表“公理”。发展到这一阶段,公呈等文书在以“合邑”为名、代表地方社会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又把地方社会的集体意愿与公理捆绑到一起,背后包含着“公是公非”在民而不在官的理念。这是明末东林派思想影响地方社会的表现,其中蕴藏的能量无法小觑。此时,地方官显然已不可能将“合邑公呈”当作普通民人呈状来裁决。在地方行政程序中,公呈及公呈所代表的地方社会意愿的地位,亦将发生更剧烈的转变。
四、明末的公呈与地方权力结构
上文追溯了从明初到明末,反映地方社会意愿的文书形式从里老连名呈到通学生员连名呈、合邑里老连名呈,再到合邑绅士里老公呈的发展历程。在这数百年间,参与联署者的身份、文书的名称,以及名称中蕴含的文书性质,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那么,对地方社会和官府的关系而言,这些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最关键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地方行政程序中,连名呈、公呈等文书的地位是否发生了改变?地方官府究竟是一直把连名呈、公呈当成民众呈状的延伸,只以此为民众告理事件的开端?还是逐渐把它们当作行政程序中的必要文书,在处理某些地方事务时,必须获得这些连名呈、公呈作为凭证,才能进一步推行各项政策?如果答案是后者,那究竟在哪些地方事务中,必须获得这些连名呈、公呈?这一系列问题关系到连名呈、公呈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第二,地方社会在连名呈、公呈中所反映出的意愿,究竟是不是民众真实的“民意”?特别是当生员、乡绅先后加入联署之后,公呈是否被生员、乡绅把持利用,成为他们窃取“民意”之名、谋取本阶层特权的工具?这一系列问题关系到公呈背后的地方社会结构。两方面问题结合起来,将决定官、绅、民三者在明代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中的真实地位。
关于第一方面的问题,诚然,在明代官方典志、律例中,从未规定任何行政事务的决策必须以绅士里老的连名呈或公呈作为凭据。至少在成文法规的层面上,地方社会的意愿确实还没有进入明代国家政治决策的法定程序中。然而,在明末各级官府的行政实态中却可以看到,连名呈在形式上发展为公呈的同时,其地位也有了重要提升。标志性的证据在于,除了绅士里老投递公呈、地方官据士民公呈向上级官府申请的“顺序”程序外,在若干案例中,还存在着地方官“逆序”向士民索取公呈的情形。在朝廷或上级官员审核地方官的申请、最终作出决策时,也可能以缺少士民公呈为由,反驳地方官的请求,让某项事务无法办理。此时,不妨认为,公呈已经作为地方社会意愿的证据,开始被制度性地纳入地方行政程序之中。
截至明末,地方官员“逆序”向士民索取公呈,朝廷或上级官员以有无士民公呈来决定是否批准某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事务之中。
第一类是有关地方人物风评的事务。这也是最早开始以士民连名呈作为必要文书的一类事务。自明中叶以来,名宦、乡贤入祀地方公共祠庙,或节妇、烈女接受旌表,都必须以生员、里老等人的连名呈、公呈为依据进行申报。对于文书材料不完备者,地方官会主动向相关人群索要连名呈、公呈。如上文提及的弘治年间浙江太平县乡宦林鹗入祀乡贤祠一案,由坊老率先投递呈状申请。知县接到坊老呈状后,则行文儒学,要求“取具师生全文结状缴报”。又如万历年间,丹徒县前任知县茅坤入祀名宦祠,最初由该县儒学生员连名向知府呈请。知府收到生员呈文后,批文下县,要求“合邑共呈,道、府复核,转详定夺,不许师生径行荐举”。知县随即取具“官吏师生结状”与“各坊都里老、百姓华信、朱应祯、唐宪等连名呈”,以及“约乡耆王廷理、李儒等连名呈”与“仁和等坊乡耆里老朱东等连名结”。得到所有必备材料之后,知府才据此申详常镇道,转申江南提学御史,最终获得提学御史批允入祀。
第二类是为地方社会争取利益的事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减免地方赋役负担,譬如在灾荒年份报告灾情、请求蠲免,又如在朝廷或本省加派正赋以外的各种杂项、耗羡时,请求减免本府州县的加派额度。此外,还包括为特定地方争取增加学额或各级科举考试的取中名额等。此类请求对特定地区的地方社会有利,但可能会损害政府的财政收入,或导致相应负担被转嫁给其他地方,因此不会被轻易批准。各级地方官员奏请时,为了增加朝廷批准的概率,通常都会引用士民公呈,强调该事务为地方社会关切的急务,以呼吁朝廷施予恩惠。又由于此类事务对地方社会有利,绅士里老通常会主动投递公呈。不过,最初的提议者可能是乡绅、生员,而地方官向上级官府或朝廷奏报时,需要以里老等的公呈作为凭据,因此,也存在逆向索求公呈的情形。如前文提及的明末苏、松二府请求改变淮安兑漕旧规一案,其目的是减少二府漕项加派,即为地方争取减免赋役负担。该提案最早由乡绅向巡抚、巡按提出,巡抚、巡按接受了这一请求,但以乡绅“公书不便入疏”为由,又示意当地士民另具公呈,准备在奏疏中据士民公呈请旨。明廷在决定是否批准此类请求时,也会以士民公呈等反映地方社会意愿的文书作为重要参考。如果官员上疏奏请时没有获得公呈为据,则更可能遭到否决。如前文提及万历四十一年某官员题请增加北直隶翰林院馆选名数一事,“竟以无公揭中止也”。翰林院馆选名数是国家名器,与一般地方社会事务本不相同,但因为事涉地方利益,明廷决策时,仍以有无北直隶乡绅公揭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当时朝廷对公呈、公揭的重视程度较高。
第三类是在正额赋役或朝廷统一下令的加派(如明末“三饷”等)之外,额外加重里甲民户负担、损害地方社会利益的事务。譬如为了地方公共事业的需要,修筑水利设施、城墙等各类工程,官府正额钱粮不足以支付,需要地方绅士与里甲民户共同捐献钱粮、出力兴办。此时,为防止地方官滥派苛索、激起民众反抗,地方官无权自行决定加派,必须获得朝廷或至少是巡抚、巡按的批准。朝廷、抚按则会要求地方官调查地方社会的意愿,取得本地绅士里老,特别是将要承担加派任务群体的公呈,作为地方社会支持加派的凭证,再批准该地方的加派。以下以崇祯八九年间南直隶安庆、太平两府七县公议修筑城墙一案为例,说明此类事务中绅民公呈的作用。崇祯八年,在张献忠部焚掠南直隶庐州、安庆等府后,因应天、太平、安庆三府所属六合、高淳、繁昌、建平、潜山、太湖、宿松七县俱无城墙,不利于地方防守,应天巡抚张国维行文各县,酌议筑城。由于正额钱粮中没有筑城经费,相关开支不得不另行摊捐。张国维明确要求,“行该府县唤集士民粮里,从长酌议经久之利,务期妥便画一,毋得加派厉民”。随后,七县官员各自召集士民公议,根据绅士粮里是否愿意出资出力,决定筑城与否。最终,只有太湖、建平二县获得本地绅民的支持,得以筑城;六合、高淳二县只获得少量支持,故仅稍稍疏浚城壕,或设更楼巡警;繁昌、潜山、宿松三县则因无法获得本地绅民支持,终于放弃了筑城。在建平县筑城过程中,公呈的重要性尤为明显。该县知县召集绅士里老公议、决定捐资筑城之后,该县寓居北京的“耆民里老”潘仲修突然向明廷投递奏本,举发建平县筑城“厉民、加派倍征”。明廷将潘仲修的奏本下发南直隶抚按查议后,宁国府推官钟鼎臣被派往建平,再次召集当地绅士里老公议。此次公议后,推官分别取具建平县“乡绅吕明炳等、举人杨时春等、杂职潘汝瑚等、武举人杨世科等、贡生任有敬等呈”一份、“通学生员潘廷梅等呈”一份、“筑城耆民胡良初等一百二十九人连名呈”一份,担保他们是自愿出钱出力修筑城墙,并非知县强派,修城之举才终于得以完成。在此案例中,修建城墙本是各地方保障安全的急切需要,但各级地方官员都无权强行加派以筹措经费,必须先征求本地绅士里老的意见。绅士里老在地方公议中的态度,成为各县能否修筑城墙的关键所在;建平县的士民公呈,更是该县知县并未苛索加派的关键证据,保证该县筑城最终得以完成。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地方公共事业的举办,虽然也需要本地人士捐资助力,但仅由乡绅、富户承担,普通里甲民户并不参与。此时,地方官一般不需要索取乡绅、富户的公呈作为凭证。譬如在灾荒年份,地方上举办赈济、施药等慈善事业,普通里甲民户是被赈济对象,出资出力的都是乡绅、富户。此时,地方官员会与乡绅等集会,当面公议慈善事业的举办方式。在公议召开之后,可能以乡绅公议单等形式确认各人的捐资额度、负责区域,但这些事项不需要向上级官府详细汇报,因而也不用乡绅写立公呈或公揭、公书为据。在灾荒赈济过程中出现的公呈,往往是为了向上级官府报告灾荒、请求减免赋役、请求去其他府州县采买赈灾粮米等目的,其性质是为地方社会争取利益的公呈,而不是乡绅、富户同意出资赈济的凭证。究其缘由,乡绅、富户的身份与普通里甲民户不同,为了地方公共利益而向他们谋求捐助,原本就是受到民众普遍支持的事情,地方官员并没有苛索民众之嫌,程序上也就简便得多,既无须层层上报审批,也无须获取出资者的公呈为据。
总之,在“连名呈”逐步发展为“合邑公呈”的同时,其在地方行政程序中的运用方式也日臻成熟。在以上三类地方事务的办理过程中,地方官员须首先咨询本地民众意见,并获取合邑公呈存案为据,再推行某项政策。这样的行政程序不但为地方官员所实践,而且成为上级官员对地方官员提出的要求。通过这一程序,地方社会的意愿不再只是不可摹状的“舆论”,而是以合邑公呈的形式落到纸面上,保留在行政文书卷宗中,从而可以证明官府决策获得社会意愿的支持,保证地方政策稳步推行。
关于第二方面的问题,虽然公呈动辄以“合邑”为名,以表达地方社会的集体意愿自居,但地方社会从来不是铁板一块。以“合邑士民”名义发出的公呈,究竟经过几人之手、代表谁的利益?反映的究竟是百姓的“民意”还是绅士阶层的“绅意”?背后之事,不得不细细推敲。不难想象,相当数量的公呈其实始自一人或数人倡议,随即诱导乃至裹挟众人为之联署,最终却冠上了“合邑公呈”的名号;而倡议者不是有权有势之人,就是能够煽惑大众之人。这样写下的公呈,可能名义上代表着合邑之“民”、反映着“民意”,实际上却只是谋求部分地方豪强的私利。
明代不少地方官员已指出相关问题。他们认为“合邑公呈”背后可能存在“假公济私”,指责地方势豪煽动民意,以公呈谋求私利。举例而言,万历末年,福建龙溪县知县计元勋就指出,本县“奸党成群……纠弊户连呈,假公济私,夤缘冒豁”,指斥该县民人请求开豁无田税粮的公呈。计元勋认为,纠集民众写立这些公呈的,是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他人却自留税粮的“奸党”。他们先违法卖田留税,再以公呈呼吁豁免自己留下的无田税粮,以达到逃税的目的。不过,士民公呈既然已经打起了“公”的幌子,官员要把公呈中的内容指认为“假公济私”,当然也不能毫无依据。常见的指认方式有二:一是证明公呈的联署中存在伪造署名的情况。如崇祯十四年无锡县生员姚钰中被褫革一案,该学生员为姚钰中辩护的公呈,被揭发仅有呈首刘蕙滋一人为实,其余署名尽属伪造。如此情形,公呈系“假公济私”自无可辩。二是揭明为首者曾向其他公呈联署者收敛经费的行为,声称其发起公呈只是为了借肥私橐。如万历年间,湖广长沙、善化二县民众上公呈,请求开通久已废弃的湘潭县道林小路,以便利长、善二县交通。湘潭获利不多,却要出工出力,因而并不赞同。于是,湘潭知县包鸿逵将长、善二县公呈呈首周望吕称为“巨棍”,以他为制作公呈收敛经费为由,指其行为系“假公呈,肥私橐”。
尽管如此,明末官员的类似批评,指向的只是少数有明确证据的“假公济私”行为;被指煽惑民众写立公呈以谋求私利的,只是个别“奸党”、“巨棍”。反之,如果没有“假公济私”的确切证据,公呈的表里之别就无法被指认。在行政程序中,只能承认这些公呈代表其联署者的意图,而无法深究其背后的煽惑者。然而,这些公呈中反映的是否就是真实的“民意”,仍值得怀疑。特别是在万历以后,乡绅频繁参与合邑公呈的联署。如所周知,乡绅“为民之望”,在地方社会的地位最高、影响力最大。可以想见,他们很有可能引领地方舆论,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在“合邑公呈”之中。此时,又当如何防范乡绅利用公呈裹挟“民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呢?应该承认,明代官府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在绅士里老共同联署的公呈中,各级官员很难区分“绅意”与“民意”。不过,当时的官员仍然努力对乡绅权力作出一定限制。最主要的方式,是在不同事务中向不同阶层索要公呈,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凡是牵涉钱粮负担的事务,无论是为地方社会争取利益,还是用作地方民众同意增加负担的证据,明代官员都特别强调“索公呈不索公书”,即以里长、老人等人的公呈作为首要依据,而乡绅公书不足为凭。如前文提及的改变淮安兑漕旧规一案,巡抚、巡按即索求粮长公呈,而不引用乡绅公书入奏疏。又如上文所言地方额外加派之事,凡向里甲加派,则必须有里老公呈为据,而赈荒等仅由乡绅出资之事,则无须公呈、公揭为据。这一点也可以看成明前期官员公文只引用里老连名呈的延续。明中叶以来,虽然生员、乡绅不断加入连名呈、公呈的联署,也参与钱粮事务的请愿,但只有里老的连名呈、公呈才能名正言顺地代表“民意”。各级官员“索公呈不索公书”,表明他们在赋税事务上考虑的是“民意”,而非“绅意”。这一措施虽不能制止乡绅凭借“民望”引导地方舆论,但至少对“民意”与“绅意”相背离的问题有所防范。
第二,凡是牵涉乡绅、生员风评与利益的事务,特别是与科举、学校相关的事务,则强调以乡绅、生员的公揭、公呈为据。如前文提及的万历四十一年北直隶请增翰林院馆选名数一事,就应以乡绅公揭为据,故最终因缺少公揭而被迫中止。又如崇祯十四年无锡县生员姚钰中被褫革一案,理应以该学生员公呈作为处置姚钰中的证据,故姚钰中才设法伪造了为其辩护的阖学公呈。再如万历末年著名的松江府“民抄董宦”一案,由于涉案双方一为乡绅(董其昌),一为生员(以陆兆芳为首),都是有功名的读书人,故官府审案时,是用松江府举人的《合郡孝廉公揭》与乡绅的《合郡乡士大夫公书》作为证据,担保陆兆芳等生员的乡评,谴责董其昌的横恶。松江府的生员、里长、老人则并未在该案中出具公呈。其中,不取生员公呈,是因为该府生员身陷案中,无法自证清白;不取里长、老人的公呈,则说明乡绅、生员的风评与庶民无涉,只可由士人自相评议。
第三,在牵涉多个社会阶层的事务中,官府往往会要求不同阶层各自出具公呈。如名宦、乡贤入祀地方公共祠庙,就必须同时具备里老与生员的公呈。如果最初提议的是里老,地方官就要向生员索取通学公呈;反之,如果最初提议的是生员,地方官也要向里老索取公呈。在前文提及的案例中,林鹗、尹昌隆入祀乡贤祠是前者,茅坤入祀名宦祠是后者。又如崇祯八年南直隶建平县修筑城墙一案,因为筑城经费由乡绅、生员、里甲分别捐献,推官复议时也分别获取了乡绅举贡、生员和耆民的三份连名呈。通过让不同阶层的群体分别出具公呈,官员可以确保他们的政策获取了社会各阶层的支持,避免将来因为某一阶层的反对而出现反复。
总之,明末地方行政中已经出现了一定之规,不同事务需要获得不同社会群体的公呈或公揭、公书,以之代表“民意”、“士意”或“绅意”的支持。通过打击利用公呈“假公济私”的奸民,也通过对各类事务公呈联署者的不同要求,各级官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绅对合邑公呈的垄断,尽力让公呈不仅反映地方绅士的“绅意”、“士意”,也反映里甲庶民的“民意”。当然,即使是由里老联署的公呈,也无法保证其背后不受到乡绅的操控。对公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真实“民意”,仍宜保持谨慎的估计。
综上所述,截至明末,公呈制度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对于推动明代各级官府听取地方社会的意愿、在政策决定时将之纳入考虑范围,总体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理念上,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懂得“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道理,但要把理念上对民意的重视落实到日常统治中,还须依赖制度化的行政技术手段。从明初到明末,不断发展演进的连名呈、公呈,正是让地方社会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让地方政府如实向上级汇报社会意愿、让各级官府在决策中考虑社会意愿的重要行政技术手段。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共同表明,在连名呈发展为公呈之后,不仅公呈的地位日益提高、运用越发普遍,而且其应用规则亦趋于成熟。哪些地方事务的决策必须获取公呈、须获取哪些社会群体的公呈,都有了一定规律可循。这也意味着,地方社会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具备了一定地位,对“民意”的重视不再只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虽然不宜过高估计明代公呈真实表达“民意”与政府尊重“民意”的程度,但至少是向着这一方向努力的重要一步。
结 语
从明初到明末,在里老连名呈发展为合邑公呈的背后,是明代地方社会不断壮大,生员、乡绅对地方事务参与的日益深入。正是在此背景下,地方社会才得以在衙门以外自发形成集体意愿,再通过“合邑连名呈”、“合邑公呈”向官府表达其诉求。与此同时,连名呈、公呈制度的演进,无疑影响着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增强了地方社会与官府博弈时的力量,给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拟对明代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提出几点看法,对相关研究略作回应。
第一,无论是连名呈还是公呈,其运作逻辑都是基于传统政治秩序中“民告—官理”程序。绅士里老向官府投递连名呈、公呈以表达地方社会的意愿,各级官员据之转报并请示,抚按或朝廷在参考地方社会意愿的基础上最终决策,每一环节都在传统政治权力关系的框架之内。理论上说,在引据连名呈、公呈解决的地方事务中,决定权仍掌握在官府手中,治权在官而不在民。连名呈与公呈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官民共治”,更谈不上“地方自治”。
第二,尽管如此,里老连名呈发展为“合邑连名呈”乃至“合邑公呈”后,其地位仍发生了明显上升。尤其是“合邑公呈”既代表某一州县的集体意愿,又代表“公理”,因此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运用规则亦日趋成熟。当若干种地方事务的决策必须以某一或若干社会群体的公呈作为凭据时,公呈已不只是地方社会向官府反映民情、建言献策的工具,而是作为地方社会意愿的证明,开始在政治权力结构中占据一席之地。国家—社会关系中“以官治民”的单一结构由此发生了些许改变,地方社会的意愿进入制度之中,开始获得制约官府的力量。
第三,明中叶以后,生员、乡绅逐渐加入“合邑连名呈”、“合邑公呈”的联署。此后,一方面,绅士阶层对地方事务的介入更深,与庶民阶层的联系更紧密,他们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重要性亦获得相应提升,乡绅在晚明地方社会与地方公议中的地位,至此才得以确立。但另一方面,公呈重要性的根基在于代表“民意”,明朝政府在大部分地方事务中,更重视士民公呈而非乡绅公呈。在乡绅与生员、庶民的力量对比中,公呈制度的发展同样在给后者增添砝码。
第四,及至明末,地方士民已经习惯于以公呈表达集体意愿,并越来越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呈应该被官府采纳。这种士民心态的变化,已经比明代官府所认可的公呈制度走得更远。明末官府只是把公呈当作部分地方事务中的必备凭证,否决一些没有公呈为凭的提案,但并不认为必须接受所有公呈中的吁请。地方士民所希冀的却要更多,他们手握统合了“民意”与“公理”的“合邑公呈”,仿佛增加了向各级官府索求更多利益的砝码。明末所谓的“士气”与“民风”嚣竞、“士变”与“民变”不断,其中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生员、民众手握公呈予取予求,而地方官不予认同。地方秩序在官民之争中被打乱,晚明社会甚至因此逐渐走向动荡不安。至此,公呈制度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极致。
第五,本文限于篇幅,仅仅分析了明代连名呈至公呈的发展历程,但公呈的历史并不止于此。入清以后,一方面,绅士里老的公呈作为表达地方社会意愿的基本文书,仍然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曾国藩有云:“国家定例,督抚以司详为凭,司道以县禀为凭,州县以绅民公呈为凭。”张之洞则云:“一省有大事,绅民得以公呈达于院司道府,甚至联名公呈于都察院。”可见,直至晚清,绅民公呈仍然是绅士民众表达意愿、参与政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清朝官府据以裁决地方事务的重要凭据。另一方面,清政府又在不断整顿地方“士气”、“民风”,特别是不断压制乡绅、生员对地方舆论的影响,进而将公呈的负面作用缩减到最小。在防范地方势豪利用公呈“假公济私”、地方士民以公呈挟制官府等问题上,清朝比明朝更为成功。关于公呈制度在清朝的发展与规范,及其带来的朝廷、地方官府、地方社会三者关系的演变,笔者将另作探讨。
文章原刊于《历史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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