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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林|明确边界:清代地方档案研究的若干问题
2021-04-14 09:21 吴佩林    (阅读: )

     

摘要

近些年来,“史料的价值差等”“以偏概全”“档案迷信”“档案虚构”一直是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围绕地方档案讨论不休的话题。厘清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该文献在历史研究中的边界,是解决分歧的根本。对“地方”“档案”等词,不能根据当下的认识去理解,需回到原典,找到它的原初含义。史料无优劣之分,只是各有特征,清代地方档案的史料价值在于材料新且较为系统、可信度较高、细节丰富以及它能解决或回应一系列问题。利用清代地方档案进行研究,其路径至少包括档案保存、流转与整理,档案文书学,专题研究三个方面。利用清代地方档案成为“预流之学问”,是20世纪二十年代以来史料扩充与学术转型使然。今后的研究,一方面,展开扎实的实证研究,充分挖掘它在历史研究中的独特性与重要性,发挥它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历史借鉴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这一文献的局限性,不可赋予超越其边界的使命。


关键词

清代;地方档案;史料价值;明确边界;理论反思

近些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视野的地方转向,那些提供了细致入微、系统连贯、生动逼真的清代地方档案日益受到出版界、学界的关注。无论是史料的出版、重大项目的公布,还是重要成果的发表,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长期以来,对于何为档案、何为地方档案、地方档案保存情况如何、地方档案在历史研究中的价值何在、如何看待“档案迷信”“档案虚构”等诸多基本问题,学界仍然有些含糊不清。不仅如此,我们也常常被追问为何有的出版物取名“某某档案”,而有的却取名为“某某文书”,两者究竟有无区别?本文以清代地方档案为例就这些问题略作梳理,以明确其边界。



   

一、相关概念各有其边界



   

     


(一)档案与文书不可混用

何谓档案?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谓:“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996、2016年的档案法修正仍沿此说。冯惠玲教授在《档案学概论》中参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的档案定义,进一步表述为“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这些定义明确了哪些材料可以称为档案,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文献”无本质区别,官方的、私人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都囊括在内。而事实上,档案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经历了多次变化,这种界定并不能解决我们命名档案或文书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探寻“档案”一词的词源及其原初含义。爬梳历史,“档案”不像“文书”一词那样早在两汉时期就已存在,也并非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由英文单语“Archives”翻译而来,而是在清入关后实行“满汉同文”的过程中,在大量的满汉互译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满汉文化融合的产物。“档”来源于满文“”,音Dangse,是一种记录在木质材料上的档案,汉译为“档子”。何为档子?成书于康熙十四年(1675)的《钝翁类稿》谓:“本朝用薄板五六寸,作满字其上,以代簿籍。每数片,辄用牛皮贯之,谓之档子。”时隔32年,杨宾在《柳边纪略》中对档案的来源有了较为清晰的表述:

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贮年久者,曰“档案”, 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犹之中土文字,汉以前载竹简,故曰简。以韦编贯,故曰编。今之人既书于纸,为卷为部,而犹呼之为编为简也。

杨宾所说的“边”指的是“柳边”,也即宁古塔地区,“边外”指的就是现今的东北地区,清军入关前的领域。所以“边外文字”,指的是满文文字,那些称之为“牌子”的木片,就是满文木牌。由此可见“牌子”“档子”是满族人特有的用法。“档”,《康熙字典》释为“横木框架”。满人的窗户多用横木搭建,往来传递的木牌积累多了,他们就用皮条穿起来挂在墙上,容易使人联想到用横木搭建的窗户。所以,杨宾在《柳边纪略》中解释“档子”是因“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由于木牌记事不便,也不利于传递,顺治帝革新政治时,于顺治二年(1645)颁布上谕,命令“不许复用木签”,改用纸张,但“档子”的说法仍然沿用了下来,书写在纸质上的记录亦被称为“档子”。“案”,《说文解字》解释为“几属”,即小桌一类的东西,后引申为案卷,它是元代以来照刷磨勘文卷制度的产物,清代大多是一案一卷。“柳文”的后半句,“犹之中土之文字……”进一步说清了“简”“编”“卷”“部”四者与“档案”的关系。编,顺次排列,即编列、编排、编印;卷,官府存档之文书;部,门类之意,古籍分经史子集等部。由此引申,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件叫做一案,收存的官方文件通称为“案”“卷案”“案卷”。“档”字与“案”字连用,就是存入档架收贮起来的案卷,而把放置档案的架子称作档架,把一格称为一档。这种形式发展到后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卷归档”。

由上可知,判定是否为档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官文书,包括诏令文书、上奏文书和官府往来文书。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1)官府往来文书不仅指衙门与衙门之间的行移往来,还包括普通百姓向衙门呈递的上行文书,如状、禀等;(2)民间文书如果是官文书的附件文书(比如告婚姻时提供的婚书、告田宅时所附的田契),虽然原本不属于官文书,但因其进入了官府的案卷,也当属于档案的范畴;(3)文书的书写或处理者是官府的文书工作者。二是文书工作者需定期立卷归档。对于“立卷归档”这一要素,民国学者已有共识,傅振伦就言:“收到之公文,正在处理,尚未完结而未归档者,为公文。及办案结束归档储存者,方可称为档案也。”何鲁成认为,档案是已经办妥归档的机关文件及附件。由此可见,档案是文书,但文书却不一定是档案。进一步讲,那些形成于民间且没有上报官府的文书,不能称之为档案。同理,现在有些民间文书,如清水江文书,虽被档案馆、博物馆等公藏机构立卷保存,但因其不具备第一个要素,仍然不能称之为档案。

就山东曲阜孔府所藏相关历史资料,赵世瑜老师认为孔府扮演的角色既有官府的性质,也有私人大家族的身份,所以孔府留下的东西不都是官文书,称其为“孔府文献”比孔府档案更好。其实孔府并非一般意义的私人大家族,其建筑严格遵守了明代百官宅第营造制度,内部所设掌书、知印、书写、奏差是有品级的专门的文书工作人员,而且孔府也会对这些文书按“天地玄黄宇宙洪荒”八字定期立卷归档,所以称“孔府档案”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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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世家谱》


(二)地方档案的内涵古今不同

本处所称地方档案,是指国家中央层级之外的档案。“地方”“中央”这一对概念,在国家官署层级的划分中并非中国本土经验,而是清廷在1906—1911年推行官制改革时效法日本、欧美,试图移植西方近代宪政体制,伴随宪政理论而引入的。在1906年官制改革前,清朝的官制体系以京城为界,分为内官(京官)与外官。对督抚的考核,因其常常兼有都察院、兵部官衔而被列入内官的京察,外官的“大计”考核只将司道府州县官员纳入。这样一来,直省虽管辖府厅州县地方,但直省本身并非地方层级。这与近代西方宪政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地方”并不完全对等,即并非以地方之财做地方之事,选地方之才管地方之人。若照此标准,今天的中国各地,仍非西方政体语义中的“地方”。这一点在清末的官制改革制定与推行过程中就已发现,当时人就称“司道以上各官,既与各国情形不同”。

综上所论,清代省一级的档案,不能随意称之为地方档案。不过,现存省级及地方层次的府衙、道台衙门档案少之又少,我们能利用的地方档案更多的是州县一级的档案。


二、清代地方档案的保存情况


清代府县的数量,在不同时期略有变化,大体而言,维持在1700、1800个左右。各府县按清朝管理规定都有自己的行政档案,但存留至今的很少。我们今天看到的一些档案,也并不是档案管理部门有意保存下来的,而多是“阴差阳错”的“意外发现”。比如《会理档案》是1984年四五月间会理县人民政府在机关内修建职工宿舍,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拆房人员在旧县府二堂旁的小四合院的平房望板上发现的;《巴县档案》是1953年在重庆巴县樵坪乡的一间破旧的关帝庙发现的;《南部档案》是1960年在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一间堆放杂物的库房里发现的。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成立以来,对各地档案做了清查调研,公布了《全国各省、市、县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馆藏清代档案要目》《散失在境外清代档案文献调查报告》。这些数据有助于我们明了清代地方档案保存的大致情况,但也存在数据不准、信息不全等问题。也正是由于全国没有完整而准确的数据,一些地方在介绍其所藏档案时往往夸大其辞,号称历时最长、数量最多、内容最系统,混淆了视听。因此核定现存清代地方档案的具体情况仍是以后要做的一项工作。

表1  目前关注度较高的清代地方档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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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所列是目前关注度比较高的十种档案,据此可知:(一)就历时长短而言,《孔府档案》保存的起止时间最长,贯穿整个清代;在州县衙门档案中历时最长的是甘肃的《循化厅档案》,而不是我们之前说的四川《南部档案》。(二)就数量而言,《巴县档案》最多,达114865卷,其次是《孔府档案》《南部档案》,分别为6538卷、18186卷84010件。(三)“件”的数量大多不清楚。保存于公藏机构的档案,由于早期的整理只做到了案卷级,后期也极少有将档案统计到“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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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


三、清代地方档案的史料价值


任何一种史料,都有其价值,而地方档案又有着与其他史料诸多不同的价值。

首先,它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新史料

历史研究,首要的,除了史料,还是史料。如果没有新史料的挖掘,历史学这门学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史料是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源泉。王国维曾言:“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有孔子壁中书出,而后有汉以来古文家之学;有赵宋古器出,而后有宋以来古器物、古文字之学。”也正是如此,20世纪殷墟甲骨、秦汉简牍、敦煌遗书、明清档册、徽州文书五大发现,催生了享誉世界的甲骨学、简牍学、敦煌学、明清档案学、徽学。清代地方档案,随着上世纪末以来的发现与开放,研究者已意识到,无论是数量,还是系统性、完整性,总体上要优于出土文献、民间文书,相关研究被认为是“预流之学问”。

其次,它提供了可信度较高的史料

总体而言,原始档案是“无意”的史料,其可信度较之正史、族谱、日记一类的文献要高。正史多是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宣示,它不一定是历史的真实记录。陈寅恪就曾说过清代官书未必尽可信赖,实录之编纂,累经改易,表面观之,虽如天衣之无缝,然未必实与当时事件一一吻合。族谱因其“攀富”“攀贵”“隐恶扬善”“为亲者讳”的特征,往往失于真实。日记的随意性较大,记什么、不记什么常常受制于作者一时的心情,如果出于给外人看的目的,有些地方会隐晦、回避,不一定是内心真实的记录。对于档案,张伟仁先生认为,无论中央档案,还是地方档案,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留给后人看,被篡改的可能性有,但很小。清朝的官吏任期较短,新任官员上任后通常也不会花时间修改以前的档案。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档案的价值为其他史料难以比拟。历史学家郑天挺就言:“历史档案在史料中不容忽视,应该把它放在研究中的最高地位,就是说,离开了历史档案无法研究历史”“历史档案是原始资料的原始资料,应该占最高地位”。档案学专家韦庆远也言:“不参考利用明清时期的各类历史档案,而能进行科学的高质量的明清史研究,实在是难以想像的事。”

再次,它蕴含了丰富的历史细节

罗志田教授曾指出:“档案特别是基层档案的运用在近代史研究中就极为不足,造成我们史学言说中乡、镇、县层次的论述迄今非常薄弱。”言外之意,一般的传世文献对地方社会着墨甚少,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地方档案在研究地方社会有着特别的功用。内阁大库档案、方志、碑刻、族谱一类的文献也大体如此。内阁大库档案中奏议、红本等记载的多是朝廷“要事”;地方志、碑刻受体例、内容的限制,往往举其大要而简于叙事,缺乏深度的记述;族谱一类的文献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际之间及家族以外的社会实际。而地方档案则大不一样,其材料的“翔实性”,内容的“丰富性”,隐含信息的“无穷性”,往往在“山穷水复疑无路”时给我们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

最后,它能解决或回应一系列问题

地方档案的功用,总体而言,如清代史学家章学诚对地方志的评价那样,在于“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只是程度各有不同而已。对于地方档案,其功用还在于:

第一,它是重建地方历史弥足珍贵的史料。史料之“五大发现”说明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术,而且一个区域也有一个区域的学术。清代地方档案记录的主要是一地的衙门体制与各房职掌、经济运营与各种契约规制、军事与驿务管理、朝廷与地方外交、刑民诉讼与地方治理、科举改革与学堂教育、庙宇等公共设施的培修与新建、礼俗教化与地方祭祀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这些是全面了解地方历史的重要资料。

第二,它不仅能完成对基层社会、下层民众的历史书写,而且还能回应历史上一些重要制度,让我们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知。比如朝廷对于州县官的任命,籍贯回避是一个重要的制度,但是在明洪武七年(1374)至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期间,山东曲阜推行的却是世职知县制度,它用曲阜本地孔氏后裔“宰此邑”,即便朝代更迭,仍“世其职守”。

第三,利用地方档案进行研究,常会遇到一般的传世文献少人问津、典章制度束之高阁、缺少与一些重大命题对话等问题,但也不尽然。比如对《孔府档案》进行研究,二十四史是案头必备文献,内容上能与一些国家重大事件、儒学重大问题对话;一些边疆地区的档案,也是与“新清史”对话的重要史料。

第四,它能为当前的国家治理提供历史借鉴。“郡县治则天下治”,地方的稳定与发展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地方档案中保存有大量的吏治整顿、衙门审判、财政收支、基层治理、家族规范、宗教管理、邮驿建设、边疆治理、疫情应对、宣传教化等方方面面的史料,系统挖掘那些发挥着实际效用的地方治理经验,不仅有助于我们真实而全面地还原历史面貌,而且也能为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四、清代地方档案的研究路径


用档案进行研究,至少有以下三种路径:


(一)档案保存、流转与整理研究

如前所述,现在留存下来的清代地方档案不多,那些未能保存下来的档案是如何遗失的,现存的档案是如何保存下来的,期间经过哪些流转,后人又是如何归档整理的,等等,这些都值得研究。而这些问题往往是一个时代的反映,借此可以管窥一个时代的观念与变迁。台湾中研院刘铮云在史语所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就史语所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的整理情况写有专文,是可资借鉴的范本。


二)档案文书学研究

对档案展开文书学的研究是我们有效利用档案的前提。每一次文书的新发现,都会引起新一轮文书学的研究,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对内阁大库的文书研究,八十年代以来对清代地方档案的文书研究,都有不少新成果发表。如何对地方档案展开深入的文书学研究?日本古文书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学者小岛浩之认为可以从文书书体、文体、授受人和机构、开头语、本文、结束语、署名等方面展开“样式研究”;从文书的物质形态,包括纸张、用墨、用笔等方面展开“形态研究”;可以从文书的完成、传达、受理、管理的过程,以及机能、效力等方面去展开“机能研究”。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即增强“问题意识”,从文书形态、运作机制的变迁及文书行移的角度,呈现出政治体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演进,并进一步加深对政治制度和政务运行实态的认识。这样的研究能让“死”的文书制度“活”起来,从而避免落入就文书谈文书的窠臼。总而言之,档案文书的研究还有广阔的开拓空间。


(三)利用档案开展专题研究

档案内容的丰富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档案研究的跨学科性。举凡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宗教,都能在档案中找到可研究的素材。研究者要做的就是藉由这些史料展开系统、深入、全面的专题研究。至于研究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史料与议题的结合程度,更与研究者的功力密不可分。可供参考的相关成果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五、地方档案研究困境的纾解之道



(一)老老实实蹲档案馆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文献是研究的基础,文献不足则难以阐明事理。在我看来,华南学派所倡导的历史人类学,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进村找庙、庙中寻碑、碑外访人”的研究方法,除了获得“现场感”外,很大程度上是在弥补文献的不足。地方档案,虽史料浩繁,但主题零散,非经一定时日不能理出头绪。因此,利用档案展开的研究,其“田野”的核心在“档案馆”,而不是其他。研究者只有老老实实埋首故纸堆,爬梳史料,不断考证、归纳和演绎,假以时日,方能有所获。遗憾的是,现在潜心档案馆的学者并不多。


(二)注意档案的时空范围

如前所述,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保存下来的地方档案不仅数量少,而且时间分布不均匀,绝大部分档案的保存时间集中在晚清(见表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晚清等同于整个清代。不仅如此,一个地区的档案记录的主要还是该地区的情况,“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空间变了,看似相同的事物,其背后的机理可能完全不一样,不可简单类比。进而言之,如果档案记录的时间局限在晚清,我们就不能苛求它能解决明代的问题;如果一地的档案记录的是生活琐事,我们也不可苛求它能解决一些重大问题。

表2清代各朝保存的《南部档案》《巴县档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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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南部档案》的数据依据南充市档案馆第三次档案整理统计得出;《巴县档案》依据四川省档案馆现存纸质目录卷首页“分类索引”统计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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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档案》


(三)注意案卷内容的完整度

由于当时归档人员的疏忽、后期档案遗失等原因,一个案卷里的档案保存不一定完整,也会出现一个案情归到几个案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是按逻辑排列出档案顺序,再进行研究。对于不完整的档案,我们在立论时就不能想当然地把它当成全部。譬如,某一卷诉讼档案如果没有堂审记录,我们就不能贸然得出以“批词”完案的结论。不仅如此,有些档案记载的内容前后可能会不一致,比如道光二十一年(1841)巴县发生的“妇人刘彭氏殴伤伊女刘寺姑身死一案”,刘茂芳向巴县县衙的报状称,刘彭氏系因邻里纠纷不顺心,回家后将五岁的女儿寿姑“砍伤头颅毙命”的。刑仵验尸和县衙初审也持此论。但县衙门上报府、省级衙门时却将刘寿姑死因写成“被树根尖戳死”。所以,仅凭某一部分就断然下结论是很危险的做法。


(四)注意多种史料的综合利用

我们倡导将档案与其他文献置于同一平台进行交流,立足扎实的文献资料,鼓励跨学科研究,并致力于拓展相关研究领域的科际整合。具体而言,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同一主题,不同史料记载的角度和详细程度不一样;二是同一事件,档案记录的是一套,而其他文献的记录可是是另外一套;三是对某一事件,档案不是什么都有记录(比如诉讼档案只是记录了司法程序中的部分情节,许多隐藏在档案背后的如刑讯逼供、衙役敲诈一类的情况就很难通过档案的记载来获得)。因此,我们强调对地方档案资料的利用,绝不意味着忽略对其它文献的阅读与利用,只有将档案与一般的传世文献,甚至包括族谱、碑刻、田野调查资料等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才有可能更准确地认识所要研究的对象,得出的结论才有可能更接近历史的真实,而不是失之偏颇。


(五)理性看待档案的虚构问题

档案的可信度高,并不意味着档案不存在虚构。我们更不能因为档案存在虚构就贬低档案的价值,甚至弃而不用。史实有多面,史料有多种,记述不一,均是反映历史真相的一面。即使有心作伪,其有心亦为历史真相。其实,虚构中有大量的“现实”的话语与权力分析可以开展,只要我们处理得当,藉此揭示出虚构的社会理由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机制,在“不真实”中找到“真实”,就能让这些文献获得更深层次意义的“再生”。因此,我们在使用档案的时候,要尽量去探究他的形成受什么样的利益驱使,而不是一味执着于档案文献的绝对客观和权威性。“尽信档不如无档”即是这个道理。


(六)重史料也要重思想

随着地方档案的不断发现和刊布,以及研究成果的增多,学界对“区域史”与“整体史(总体史)”、“区域史”与“地方史”、“个案”与“共性”、“碎片”与“碎片化”等一系列问题也有一些理论上的反思。针对目前的困境,有研究者认为围绕长时段、全局性的、本质性问题展开,着眼历史主流,重视规律总结、理论概括和整体史研究是其解决之道。其实早在十年前,华南学派对此就已有认识。他们强调,区域史研究从一开始就与单纯的地方史研究不同,它所关注的问题不是地方的特色、地方的特殊性,而是在中国历史上乃至人类历史上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性的问题。客观而言,这些思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因为档案不是我们想看就能看到的,对某一问题不是我们想解决就能得到解决的,更不用说要去做多地比较、上下贯通、大数据分析、重建中国和人类的历史叙事等一系列的奢望。但无论如何,历史学者要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借由海量史料筑起新的学术建构,即如何“出思想”。出思想与否,可能会成为新的学术时代衡量史学研究成果优劣高低更重要的尺度。


结语

史料之于研究者,犹如食材之于厨师。同样的食材,由于烹饪者技艺的不同,做出来的菜品当然不可能一样。同样,每一种食材,各有其优长,也有其局限,不可能什么菜都可以做得出来。史料亦然。利用清代地方档案成为“预流之学问”,是20世纪二十年代以来史料扩充与学术转型使然。事实也证明,利用它进行的一系列研究,极大推动了历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为构建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清代地方档案作为一种史料,无论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现存数量、史料价值,还是涉及的时间、空间、论域,都有其自身的边界,不要寄希望通过它去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对这一问题展开持续不断讨论的原因所在。

简而言之,今后的研究,一方面,需注意这一文献的局限性,不可赋予超越其边界的使命;另一方面,展开扎实的实证研究,充分挖掘它在历史研究中的独特性与重要性,进而发挥它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历史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吴佩林,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孔府档案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刊《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第173-180页,引用当以原刊文章为准。


因篇幅所限,文章注释及参考文献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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