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专题研究>>档案文书>>正文
张凯 | 官治与自治: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学警纠纷
2019-09-07 09:40 张凯  中华读书报   (阅读: )

民国初年,政局动荡。各地官绅均以扫除旧弊,建立新政,革新社会为己任。由乡绅组成的县议会、城镇乡议会参与决议、处置地方事务;建立现代的警察制度,以代替旧的、弊窦丛生的差役制度,等等,都是新政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新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却需要我们细细考察。

19126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县自治章程》,地方士绅得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但地方利益的重组、职权界限的纠葛,使得乡绅和警察之间冲突不断,县知事的司法裁决也受制于两方的矛盾。龙泉司法档案中的相关案件,就展现了这一在新政推行过程中,新旧交织的地方政治社会图景。

纷争发生在以李镜蓉为首的乡绅和龙泉八都警察之间。李镜蓉是龙泉著名乡绅,清末在西乡创立初等养正小学校,民初任龙泉商会商董、西乡乡议会议员。龙泉警察所设立于1912年,在西乡八都镇设警察分驻所,维持地方治安,禁烟禁赌,征收捐赋。警察分驻所设立伊始,即与八都养正学校摩擦不断,引发一系列冲突。

1913年,李镜蓉之子李兴唐在西乡添设高等小学校养正学校。68日,李兴唐、教员刘振等控诉西乡巡警无端谩骂、殴打该校学生李镜蓉之子李起唐,并有校门对面摊贩十余人在场见证,声称此事关系教育前途,应当按律严办。三天后,李镜蓉发动八都街郭吉兴等九家商号联名公叩,指责设立乡区警察以来,“巡士日以多事,人民愈不安宁,所员如醉如泥,警察似狼似虎,敲诈银钱,冶游土妓,站岗则沿街打坐,休息则聚类猜拳,买卖极不公平,窃盗谩不加察,处事不依警律,罚金不示街衢,而且动辄殴人”。警员当然申诉此事纯属误会。双方孰是孰非,难以臆断。这时负责地方司法的是审检所,仍由县知事兼理主持,他自然希望双方和平了结纠纷。因此一面批示警察所长严密稽查,认真整顿;又告诫商民不得怀挟私意、肆意毁谤。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711日,选民吴维周控诉巡警胡作非为,称他的儿子学生吴斌被巡警徐岩祥拦住讯问,后为巡警所伤,“巡警为保护人民而设,转为贻害人民”。警员则称巡警四人去校探视,结果被学生打伤。学校校长李兴唐纵容学生殴警,甚至在冲突后不断教唆学生与岗警寻衅生事,岗警经常哭诉。警察还把矛头指向了李兴唐的父亲、著名乡绅李镜蓉,认为他是唆使吴维周诬告巡警的幕后黑手。

尽管审检所再次召集两造人等进行调停,但是没有平息纷争,反而因为警察分所与养正学校各执一词,而使案件愈发扑朔迷离,纠纷所涉范围也迅速由西乡八都拓展至龙泉县警学两界,双方展开针锋相对的口水战。718日,龙泉县警察事务所所长夏涛呈诉“立校课士,设警卫民,一为国家兴教育,一为地方保治安,互相联络,方克有济”,但该校不明事理,无端生衅,侮辱警察,李镜蓉为学警冲突的罪魁。夏涛又指李镜蓉在八都开有猪肉铺,警察禁烟禁赌,使其生意大减,因此怀恨在心,所以才唆使本已有意和解的吴维周控告警察。夏涛强调龙泉鼎革之际,政局动荡,社会秩序混乱,龙泉地方有赖警察的严厉执法、“先后格毙数名”,才使“地方人心稍称安静”,李镜蓉此番煽动各党会、学校设法抵制警察,不加惩治,必将导致社会动荡。面对警察所长的指责,李镜蓉此次亲自出庭辩护,城区高等小学学校校长、龙泉县教育会会长李为凤也出面控诉巡警仇视学校。此案表面为互殴案件,其实是龙泉地方学校、乡绅势力与警察势力冲突的一次爆发。

龙泉县知事调查结果,偏向警察一方,认为警员品行尚佳,令学生让路为职务上应有之事,唯独用力过猛推跌学生,只需批评教育、令其悔过,不必进一步追究,又告诫学生不能盛气凌人,“致长其骄气以害之”。

李镜蓉对审检所的态度非常不满,联络龙泉县商、学两界将纠纷上诉至浙江行政公署,申诉龙泉商界向政府纳税,却以捐民脂膏“养出一班毒似蛇蝎,遗祸地方之虎狼”;声称共和政体人民一律平等,龙泉警学冲突之中,县知事虽处于监督地位,却以同属公职人员为由,并未传召涉案警员出庭,应该撤职或派员查办,否则可能导致官逼民怨,地方或有变故发生。浙江省民政长朱瑞明显倾向于商、学两界,责令龙泉县知事再行调查。经过三次调查,龙泉县的结论一面承认本城警察多来自游民,不能确守警章,缺乏监督,未能尽维持公安、保全秩序之责;一面辩白商学两界所言警察违法殃民,扰乱地方,强奸盗拐,则属夸大之词。迫于压力,县知事黄黻下令警察所所长夏涛斥革推跌学生的巡警,同时告诫学生不得因此而挟私自大,轻视警察。不久,夏涛离职,由县知事黄黻亲自兼任警察所,以李镜蓉为代表的乡绅似乎在此次对抗中赢得胜利。

但龙泉县学警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平息。警所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此后对学校、特别是李镜蓉的相关治安事务采取“不作为”的策略以示不满。此后李镜蓉申诉屡次被盗,警员消极处理。警员薛瑞聪声称并无偷盗事件,他指责李镜蓉是著名讼棍、刁狡异常,所谓的偷盗事件别有所指、欲以诬陷,针对的对象正是警所。

龙泉司法档案记录的这次学警冲突,是民初地方官民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民初动荡的社会格局下,县知事倚仗军警维持地方、实施政令,压制商学士绅。以县乡议会为依托的教育会与商会相互联合,一面自下而上,连番控诉,造成社会影响,将冲突的规模由乡镇拓展至龙泉县,由学堂与警察分所的纠纷扩大为龙泉县商学两界与龙泉县警察所的矛盾;一面联合申诉,走上层路线,获取浙江行政公署的支持,这次纠纷的士绅代表李镜蓉,1924年还被选为第三届浙江省议会议员。

近代国家权力机构不断向下渗透之际,自治组织作为政权的补充,本意在于整合地方精英参与政治,加强基层社会的国家控制力,又可利用本地财力办理地方公共事务,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然而,如何划定官治与自治的权力边界,协调官、绅、民的关系却是长期困扰民国政府的难题。  

以上内容选自:中华读书报 20150225 10

   名:龙泉司法档案选编 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

   号:978-7-101-10335-9

   价:46000.00元(全四十四册)

上一条:汪庆元:徽学研究要籍叙录
下一条:熊昌锟:《赣南文书》的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