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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新方向
2019-08-04 09:53     (阅读: )


澎湃新闻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杨国桢教授新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已于1988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在这部以明清土地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中,既继承了业师傅衣凌先生重视民间文献的研究传统,又表现了进一步推动契约研究的系统化和专门化的努力方向。这对明清契约文书学的发展,无疑将有着承前启后之功。

这部近30万字的专著,除“绪言”和“后记”外,共有8章。第一章讨论了明清土地制度与契约关系的发展,实为全书的概论。第二、三章属专题研究,透过土地契约文书,分别考察了明清时期地权分化的历史演变和山区经济的特点。第四至八章则按行政区域作分省区域研究,分别对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广西八省的土地契约文书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分析,对第一至三章讨论的问题从区域性特点的角度作了更深入的阐释。全书以宏观纵论与微观辨析相结合,取契约文书与其他文献和参证,不仅材料搜采广泛,研究方法自成特色,而且学术眼光独到,见解颇显深度,结论多有新说,在近年来国内出版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著作中,堪称佳作。

按照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传统的研究范式,剖析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应从土地所有制入手,故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历史变迁,长期以来是我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热点。基于“土地契约文书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这一认识,杨国桢先生对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亦主要着眼于明清土地权利关系,试图透过土地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地权关系结构及其历史运动,揭示明清社会演变的底蕴。与以往许多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不同,杨先生没有机械地套用近代欧洲的所有权范畴来分析中国传统的地权关系,也没有纠缠于“所有”“占有”之类概念的界分,而是通过对大量土地契约文书的实证性研究,理清地权关系的实态,究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财产关系的特质。

杨国桢先生对封建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的考察,主要着眼于所有权结构中在纵向上多层权利的分离组合。按他的理解,对同一客体的所有权,可以分割为由不同的主体享有。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由国家与乡族两重共同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结合而成的。封建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表现为这几种互相结合又处于相互排斥状态的所有权之间在同一结构内地位的更替与消长,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则是私有权的上升。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权的发展,始终未能摆脱国家和乡族土地所有权的附着与制约。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也没有导向地权的重新分配及向私有权的近代形态演进,只表现为地主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分化。这种分化并没有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溃,却不断被纳入封建削剥的轨道,从而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的这一解释模式,是本书最主要也最有新意的内容所在。围绕这一主题,作者从契约形式和内容的变化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入手,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证性研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对“一田二主”现象的考察和解释。通过对由永佃制向“一田二主”的转化过程进行深入的考察,作者指出了田面权与永佃权的本质区别,明确将田面权界定为一种所有权,把“一田二主”的发展看成明清土地所有权分化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见解虽然不一定会完全为所有历史学家接受,但这种基于以规范实际经济关系的契约文书为对象的实证性研究而提出的见解,对澄清某些模糊的误解,深化关于明清地权关系和地主经济的演变趋势的认识,将是大有裨益的。

从地权分化组合的历史运动来考察地主经济的演变趋势,同以往常见的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的公式化、概念化的解释相比,显然提供了一个更深刻也更易于作实在地把握的认识角度。但其意义似乎还不仅仅限于这一点。透过地权关系分化组合的复杂形态,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中国传统社会中财产关系和相应的财产观念的某些更基本的特质。封建时代的私有权表现为不完全、不纯粹形态,在私有权之上附着共同体所有权,是由这个社会中的个人社会地位身份化,个人不具有独立的自由的人格这一基本的社会关系决定。对于这一点,杨国桢先生已经指出了,但我们觉得在今后的研究中,还可以从这个角度去作更深入的剖析。在一个个人权利首先取决于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的社会中,绝对排他的、自由的私有权是无从成立的,在这种身份制社会里,财产关系和财产权观念,也必然根本不同于近代西方社会那种形态。在明清时期,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经济现象,似乎与西欧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某些征象相类似,如土地的“自由”买卖、契约关系发达、自耕农经济的普遍、雇佣关系的发展等等。人们常常由此推论封建经济的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差别:这些征象在中国出现时,财产法权关系和个人社会地位都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而在近代西欧,这些征象的出现,却伴随着一个私有财产与个人社会地位神圣化的过程。这一差别至少可部分地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社会变迁总不能突破传统的结构,而上述征象在欧洲出现却意味着一个新社会的诞生。

由于中国历史上既没有西方那种明确地规范所有权范畴的罗马法传统,也未曾产生过像欧洲启蒙时期那样呼唤天赋人权和私有财产神圣化的思潮,因此,尽管财产关系在表层上变动不居,却总未能引起财产法权形态及观念在文化深层突破传统模式的革命性更新。《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揭示的种种事实,诸如土地私有权一直受共同体制约,不能发育成纯粹的、绝对的形态,地权关系的发展只是导向产权的多重分割,土地财产屡卖不断,断而不死等等,实际上乃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有权观念的模糊性,显露出中国传统的所有权范畴同欧洲近代社会中的所有权范畴有着本质的差别。正是由于这一差别,尽管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已确立,并一直在发展,在深化,这种发展却很难导向西欧近代那样的绝对排他的完全的财产私有权。在近百年来中国由传统向近代的历史转变中,身份关系制约下的财产关系和模糊的财产法权观念,不但没有受到冲击,甚至还往往是扭曲异质新文化的一个渊薮。尽管革命经常以财产权的急剧更迭为中心,但人们对财产法权的观念却未发生近代化的转型。直到今天,产权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仍是中国经济向现代体制转变中难以解脱的一大困扰。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明清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的研究,还蕴含着相当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杨国桢先生在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及明清社会变迁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亦进一步阐发了傅衣凌先生的观点。对傅先生从公、私两个系统及其互动关系来分析传统社会经济运行的视角,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多元弹性结构的理论,特别是乡族论和关于地主经济既早熟又不成熟的命题,本书皆作了有说服力的阐发。作者一方面把契约关系的发展,契约形式的多样化,在契约内容中反映出来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的削弱,佃农经济的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的发展,地权的分化,山区商品经济发展等等事实,归结为传统地主经济已经走到顶点,以庶民地主为主干的中国地主制已发展到烂熟,甚至出现了解体的征兆。另一方面,作者着力更多的是,从契约文书及其反映的复杂经济关系中,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变的障碍所在,说明地主经济“僵而不死”的特点。作者从土地契约文书中体察到契约关系发展呈现的“弹性”;透过契约形式平等的表象,窥视到背后蕴含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平等;从契约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关系中,发现了中国传统土地私有权不纯粹、不完全的特征;在认识到地权分化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的同时,又强调这种分化不能消灭地主土地所有权,只能成为地主阶级内部调整和更新的一种方式;在考察山区经济发展时,从这种发展的大起大落的特点,揭示了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之间的胶着状态。在这里杨国桢先生既进一步论证和丰富了傅衣凌先生建立的理论架构,又使契约文书学研究的起点,得以超越单纯文献学研究的视野,达到更高的理论层面。这对学术的发展,无疑是一富有价值的贡献。

由傅衣凌先生建立,杨国桢先生作进一步论证的上述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解释模型,同以往一些把地主经济同商品经济简单对立起来,把地主制衰落同资本主义产生视为必然同步的过程,把社会变迁的历史想象成一个直线发展过程的公式化、教条化的观点相比,在认识上显然提高了一步,而且更富有洞察力和解释力。但我们也感到,这一理论架构的一些更基本的前提,仍然未能完全摆脱关于历史发展的线性决定论的逻辑,而且,由于这种解释所使用的概念系统的局限性,其中蕴含的某些新的认识倾向未能更准确、更清晰地表达出来。我们注意到傅衣凌先生在他的最后遗作《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一文中,已显示出试图将自己过去建立的解释模型置于一个更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基础之上。在我们与杨国桢先生的交往中,亦了解到他也在更新思维方式和学术观点方面,继续作新的探索。这一著作既已在一些问题突破了过去的教条化的研究范式,就一定会成为作者今后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上述理论体系的新起点。

(本文摘自刘志伟著《借题发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明清史研究辑刊》20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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