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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與地方社會學術座談會報導
2018-08-17 08:43     (阅读: )

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與地方社會學術座談會報導

主持人: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與談人:

王泰升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邱澎生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林文凱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18 6 11 日(一)下午 300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文物陳列館五樓會議室

撰寫人:

吳景傑(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與地方社會學術座談會報導

適逢中央研究院暨歷史語言研究所九十週年院慶與所慶,同時慶祝史語所法律史研究室成立二十週年,法律史研究室特別策劃兩場座談會,第一場是「中國法制史研究的過去與未來(秦漢宋元)」座談會,第二場即是「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與地方社會」座談會。第二場座談會由史語所李仁淵教授主持,邀請臺灣大學法律系王泰升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邱澎生教授、中研院臺史所林文凱教授等三位引言人,透過跨學科的對話,討論有關於明清法律史的重要問題。本次座談會先由引言人發言,再由與會學者提問,與引言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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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教授從法學的角度,認為以西方法學概念解釋傳統中國的法律現象並不精確,也不應將現代詞彙套用在傳統中國的現象,而是應該回到傳統中國的脈絡,以當時使用的概念與詞彙理解當時的法律與社會。就如同清代臺灣土地問題上有所謂「大租權」與「小租權」的關係,但這與現代理解的「債權」與「物權」仍有距離,如果以這兩個詞彙試圖理解清代臺灣不存在的「權利」時,就無法深入理解這樣的大小租關係。同時有意識地區分出不同時代的詞彙,也有助於理解不同時代的法律文化與其轉變,如清代臺灣地方「衙門」的「正堂大老爺」,對「戶婚田土錢債」爭議係在「聽訟」後進行「裁斷」;但到了日治時期則轉變為由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的「廳長」,對「民事爭訟」進行「調停」,這些詞彙的轉譯也反映出不同時代所使用的不同概念。

  邱澎生教授從「司法場域」擁有外部與內部力量的概念,認為傳統中國法是「『和諧』(法之內部)和『秩序』(法之外部:政治/經濟/財政/社會/文化)的追求」。邱教授也統整了目前明清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議題與研究成果,認為目前明清法制史有「法律類型學的建構與考察」、「法律推理與法律知識」、「法律、社會與政治間的『表達』與『實踐』」、「『經濟心態』與司法審判的互動」等幾種研究取徑。接著主題式地介紹「規範、命令與法律」、「案件中的法律推理與證據呈現」、「地方政府的法律實踐」、「政治理想、法律觀與法律群體的發展」等各主題的研究成果。最後,邱教授呼籲,明清法制史擁有龐大的資料與多元的議題可供研究、討論,只要自己能選定一個主題與取徑,都能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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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文凱教授介紹了晚近三類清代法律史研究成果,首先是清代「民事訴訟審理性質」的研究,關注民事訴訟的進行與法律依據為何的問題?這類取徑的研究者如滋賀秀三、黃宗智與寺田浩明等人,目前儼然在學界取得通說地位。其次是,清代法律文化與社會變遷互動關係之「法律社會史」研究。研究者主要有美國學界 M. A. MacauleyM. H. SommerB. W. ReedT. M. Buoye 等人,探究清代的社會經濟與人口的顯著變化,與法律文化的變遷之間的互動影響。其三是,關注法律文化與地方社會變遷互動關係的「地方法律社會史」研究。有施添福、J. Shepherd、柯志明與林教授等利用淡新檔案與地方社會史料所完成的清代臺灣史研究。林教授並強調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跨科際性質,主張透過國家與地方社會互動關係,以及政治、經濟與法律文化互動關係的地方社會史分析,對清代法律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提出新的整體性解釋。。

  演講結束後,現場討論十分熱烈。臺灣大學法律系陳韻如教授補充,從批判法學的角度來看,即使是西方法學界也同樣會質疑近代法律的理性與整全性,並注意到法律審判中仍存在不少裁量的空間,而這樣的觀點也許可以用來理解傳統中國的法律秩序。中研院歐美所何之行教授提問,當研究者進入到比較的階段時,很難避免自己既有的立場與觀點,做為一個法律史研究者該如何調和?美國印第安納大學蔡偉傑博士補充,可以從法律多元主義的角度來看地方社會在法律實踐上的差異,如蒙古與新疆等地納入帝國過程中的法律文化差異,與其地方權威是否受到國家的尊重認可有關。臺北醫學大學曾美芳教授提問,因為時代與資料不同,法制史研究的問題意識也不同,對於未來有志於進行法制史研究者而言,應該如何拿捏研究主題?如何思考法制史問題?

  王泰升教授回應,對法律詞彙使用上的反省,其實是對問題意識的反省,也就是回到傳統中國提出問題,而非以現代法學角度設定問題。研究者必須要意識到自己可能存在的偏見與差異,並帶著同理心去理解其所研究的議題與社會,同時講清楚文本的歷史性質。因此,應該讓法學家與史學家對同一文本進行討論,各自提供自己的專業,補充彼此詮釋上的不足。同時,法律史研究者應該盡可能尋找各種與研究相關的史料,並透過史料建立自己的研究議題。

  邱澎生教授回應,不帶著刻板印象的前提下,實際進入文本觀察,就能避免落入證明一個根本不存在議題的研究謬誤,並讓許多重要的研究議題得以被認識與討論。像是《明刑管見錄》收錄的作者穆翰在內蒙古任官時的公文書,其實就能反映出一個與中國內地不太一樣的法律文化與現象,如果要努力從這之中尋找與中國內地一樣的法律文化,會是徒勞無功的。而研究如果進入到比較的階段,必須要有熟悉彼此的心理準備,要做到科際對話的程度,因此研究法制史無可避免地要接觸到法律學,也不能不了解西方法制史或日本法制史的重要研究。

  林文凱教授回應,首先明清法律史的研究應累積更多地方法律社會史的個案研究,從中再整理出明清法律史的整體圖像,並確認帝國內部的地方法律文化差異;同時,晚近有許多民國時期的中央與地方法院檔案陸續被整理與開放使用,因此明清法律史研究者,也有必要從時代演變的角度,考察明清傳統法律文化在民國時期的近代化演變問題。最後,對於仍在追尋研究主題的新進法律史研究者,林教授也建議應廣泛閱讀,多方接觸各種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即使無法直接套用到自身的研究主題,但將有助於刺激出新的研究視角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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