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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資訊 | 第十一届民間歷史文獻論壇系列演講及研讨議程
2019-11-22 10:06     (阅读: )


原创: 民间文献

三木聰:《福建租佃文書之世界——围繞于地主和佃戸的社会空間》

1、福建的土地文書史料

2、地主的城居化與抗租

3、租佃文書與社會空間

赵世瑜:《文献的变身——关于民间文献学与文献人类学的思考》

30 年来,搜集和解读地方民间文献,成为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特征之一,日益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引发了地方政府、图书出版界的重视,甚至扰动了文物市场。当然,如果溯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百年前的敦煌、吐鲁番文书,甚至秦汉简牍,但是这些文献都被纳入到考古发现或地下发现的新材料范畴中,并未考虑它们与地方民间文献的重合性或交叉性。于是,从发现路径去进 行定义和分类,就导致了“二重证据”的说法,用所谓“传世文献”来指称图书馆中保存的古籍的说法,正是由此而来,因为这些埋藏于地下的文字材料并非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眼中的,是重见天日的。

謝國興:《從「劉厝宋江上囂俳」說起》

劉厝是臺南的一個村落小地名,宋江是宋江陣,宋江陣是明清以後閩南與臺灣社會存在的一種民間武藝兼廟會陣頭,宋江陣本身的發展歷程、武術技藝及其與民俗信仰的關係都非本文論述重點,本文主要是從劉厝宋江陣的簡單淵源說起,進而在探討劉厝所在的大灣鯽魚潭周邊作為臺灣最早移民開墾地區的早期歷史,以及 16 世紀以後環漳州九龍江口一帶的人群、海商兼海盜生活文化與臺灣早期移民的關係。

杜正贞:《明清时期东南山林的界址与山界争讼》

浙闽丘陵和江南丘陵的东北部是较早有山林私占记录的地区之一。南宋经界对东南山林的确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此开始,山林的界址信息开始留存在鱼鳞册等文书中。但由于其中积步数字缺漏,产权、界址的变动不能及时更新,鱼鳞册籍在山林界址争讼中的作用有限。民众在山林开发、买卖、继承中形成的契约和分界合同,仍然是山林划界和确权的主要形式。明清时期,频繁发生的山林界址诉讼也是山林权属、界址从模糊不明、存在分歧,到逐渐清晰化的一种途径。在争讼中,新的界址表述被制造出来,或者原有的界址表述被赋予新的意义和证据力。这个过程在山林确权中反复上演,逐步塑造、并不断再造了山林的界址和人们对山的知识。

巫能昌:《清代以来浙南石仓乡村的神圣空间》

宗教信仰和村落空间、社会经济的关系是明清以来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报告将以曹树基等编《石仓契约》,尤其是其中收录的神明会簿和相关契约为中心,结合族谱等文献和实地考察,对清代以来浙南石仓乡村的神圣空间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神圣空间的建构、信仰活动及其社会经济基础等方面。

李世众:《清代浙南的畲漢關係與地域秩序——以青田黃坦的契約文書為中心》

雍正以后,迁入浙南青田的畲民越来越多地获得土地和山林。频繁的产权转移和纷争已经广泛地涉及当地的汉民。在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所呈现的丰富的历史细节,使我们得以窥见地方的制度和习俗、基层地方组织的作为和不作为。本文试图通过契约文书,再现地域秩序的成立过程。

张侃:《近代浙西南契约文书与宗教市场——上海交大藏“衢州门图契约”的初步讨论》

根据浙西南道士“门图契约”的文本,可以看到门图、门眷或门徒等作为地方仪式专家的资产,在交换、出租、出售或抵押的文书格式、经济形式上与田土房产等并无区别。本文还没有展开较为充分的田野调查,在借助前人研究的基础,希望能初步讨论要点为:第一,对比已公布的堕民契约文书,道士门图的标的为村落,具有明确的地域空间范围,而堕民文书的标的为主顾,以单个家户或成片家户为主,在仪式性质、身份等级、市场内涵存在差异。第二,江南地方僧人的仪式服务也是门眷制度的重要内容,学界就僧人围绕经疏纸、阴册等仪式活动展开初步分析。从衢州的道士门图契约看,道士门图主要来源家族传承,或道士群体内部的权利转移。因此结合江南材料可以看出,道士之间产生门图地界纠纷,是以个体名义进行声张。寺庙虽然可照民间家族组织而分房管理,但佛教门图并不属于僧侣个人,作为庙宇资产,一旦出现门图地界纠纷,则以寺庙为单位进行诉讼。由此可见,僧、道的宗教市场的控制、整合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熊昌锟:《清代赣南土客“冒籍”之争与“恩户”的设置》

明末清初的社会动乱,使得明初在基层设立的里甲制度名存实亡,此前固定的生活格局逐渐被打破,社会流动性大为增强。大量移民前往地旷人稀的赣南,寻求生机。移民在经济实力上升的同时,希望通过科考实现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因为学额与土著产生利益冲突,土著状告移民童生“冒籍”等矛盾应运而生。清初政府在赣南设置了一种新的户籍——“恩户”。“恩户”成为一种移民入籍的新方式,也是地方征收钱粮的新手段。雍正年间设置的恩户数量有限,乾隆以后户数增多,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户籍形式,并成为基层社会变动的新表征。

肖文评、徐媛:《清代民国时期梅州珍稀文书概要》

客家地区传统乡村经济与社会变迁研究,一直受到学界的特别关注。但鉴于直接反映乡村具体经济活动的民间文献等研究资料的缺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不多。嘉应学院客家研究院自创办以来,一直致力于契约等民间文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共扫描了15000余份(页 ),这次共整理了近6000份,归户到36个村落或家族,平均每个村落家族约170份,分20卷。在由上海交通大学曹树基教授、厦门大学陈支平教授任总主编,肖文评、魏金华等任分卷主编,由南方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客家珍稀文书丛刊》100卷,已于20198月出版。我们把梅州20卷的内容概要向诸位报告,希望引起学界关注。

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大埔县光德镇漳溪上村郭氏家族,起自清乾隆二年(1737年),终至民国38年,总量共1500余份。时间最早的是顺治十七年,最晚的到1980年代。基本反映从清初至当代,300多年间粤东客家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过程。

以粤闽赣客家地区为主的《客家珍稀文书丛刊》100卷的整理和出版,对于挖掘和保护传统民间文献,扩大民间文献的社会影响,深化区域社会经济史、法制史、文化史等相关研究,促进客家学等本土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杨品优:《清至民国赣南信丰南康房产交易契约分析》

十多年前,笔者到赣南的信丰、南康两地收集公藏机构收藏的民间契约,共收集到75张契约,这些契约按交易类型分,典契5张,卖契47张,租契17张,找贴契1张,土地所有权状1张,换房字约4张。按交易物种类分,房屋、店产58张,田地17张。按时间分,清代9张,民国42张,解放后13张,时间不确者11张。

文章先简要介绍信丰县财政局、信丰县房管局和南康档案局收藏契约的情况,并将这三个机构藏契约按几大要素列表展示。随后依次分析赣南房屋、店产买卖中交易要素的表述、房屋店产产权的边界和房产买卖对公共空间、公共实施的处理等问题,结尾对清代以来赣南房屋产权交易的特质进行思考。

朱忠飞:《清至民国年间赣南契约“空格不填”现象研究》

清代以来的赣南契约中,较为普遍的存在契价、订立时间“空格不填”的现象。本文立足于近些年来搜集到的赣南契约,对此类现象的存在时间、区域分布、契约类型进行了分析。契约“空格不填”现象在清前期的赣南已经存在,主要以绝卖契为主,但在契约类型、普遍性上,各地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契约“空格不填”的现象,是赣南民间社会为了规避契税的一种方法。

翁佳音:《地契與土地歷史》

本書裡收錄與解說的彰化市及其附近的民間契字,是由本市市民張博德先生熱心所提供,總計三十張。看來似乎各自獨立成單件的古文物展示品。然而,我們相信,當初張先生慷慨捐出這些老字契時,它們應該是保存互有相關完整性的。

承蒙本縣立文化中心的不棄,委託我們對這些舊民間契字進行解說,俾便讓觀眾與讀者瞭解其中的內容,但願此書不雙方負所託、所願。

在簡要地註解了每張契字的名詞之後,接著我們想做—番概覽性的介紹,並對如何從這些契字中看出地方上社會、經濟史,以及文化生態史等問題,提出個人之見,以做為本書的總解說與編後跋。

李朝凯:《古文书中的衙门组织:以清前期彰化县的书吏差役群体为例》

本文尝试从村庄社会的视角观察,透过运用「岸里社文书」与新出现的「和美阮家古文书」,寻绎清代衙门组织中的书吏与差役组织的实际构成方式。其次,亦留心观察书吏与差役群体在村庄社会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力,呈现书吏与差役组织在地方社会的运作动态。接次,进一步审视书吏与差役群体如何依凭官方身分,进而维系村庄社会的整体秩序。最后,从衙门类古文书内容变化进而阐明书吏与差役组织的变迁过程,及其与地方治理的互动关系。

具体而论,清前期台湾书吏与差役群体为「分股承充」与团队经营的运作模式,书吏与差役仅是村庄社会民众的职业之一,清代方志中提到的衙门成员如书吏、差役等名额,并不和村庄社会的实际动态一致,是官方记述中常见的表达与实践的悖论。再者,从书吏与差役的身分、职务和收入进行考察,书吏与差役有不少是来自村庄社会的殷实人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调处能力。

最后,台湾随着十八世纪人口激增与拓垦范围的扩张,彰化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的员额编制,并没有根据社会发展实况,连带地增加实际员额。十八世纪末期台湾的地方知县逐渐难以清楚掌握书吏与衙役的确切人数,州县衙门似乎逐渐陷入地方治理「内卷化」的现象。

陳冠妃:《由「坊」到「境」——清代臺南房地契約所見之地方行政與社會》

目前透過清代契約了解臺灣地方社會的討論,其主要的焦點在於從鄉村土地的交易行為看到社會如何在不同政權之下處理行政程序與經濟問題,以及鄉村的社會關係。然而在清代的地方治理架構中,城市有許多明顯與鄉村不同的行政制度與經濟活動。至少在地方行政制度上,「坊」就是各省府城之中特有的區劃,而在城市之中以「市」和「街」為主所交織而成的地文特色及交易型態,都影響了城市居民所產生的契約所規範的內容可能與鄉村有著截然不同的樣貌,其中以房產,而非以土地交易為主的契約現象,就是城市契約文獻值得探索的問題。

本文將以《臺南監獄土地文書》檔案所涵蓋的365件清代至日治初期房產交易文書為主要材料,輔以其他清代臺南地方行政有關的文獻(如地方志、碑刻、城內其他區域的房地契),正好可以讓我們觀察這塊位於府城內的區域由清代到日治初期房產持有者的身份、城市中移轉房產的行政手續與制度的變化過程,進而了解城市的行政制度對民間經濟活動與居住行為所造成的影響。

李凌霞:《番地政策与清代台湾熟番地权演变——以新港社群为例》

清代台湾北部新港社群熟番地权演变过程,显示了清政府熟番地权政策对于新港社群熟番经济生活的具体影响。在汉人移垦浪潮的推动下,位于北台湾的新港等社逐渐放弃传统生计方式,引入汉人的租佃习俗和耕作技术,利用官府的庇护,将地权不稳定的荒埔转化为地权稳定的田园。这表明在清代台湾土地开发过程中,熟番、汉人和地方官府已经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

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及其地域特征——以<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为中心》

近年来,随着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日渐成为显学,清水江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以及出版也分别成为学术界和出版界的热点。作为清水江文书搜集的重点县——黎平将搜集、整理作为县档案部门的重中之重,其成果便是反映苗侗民族历史的文化记忆——《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公之于众,归户性、民族性以及信息的通畅与迟滞并行是其三大地域特征。随着黎平文书的出版,必将推动清水江学以及区域社会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完善民间契约文书研究的区域性分布。

吴才茂:《清水江文书所见“信票”考释——兼论清代长官司的职权及其剥离》

清水江文书中遗存有种类不一的官文书,信票即是其中之一。土司衙门开具信票,史无明载,实物遗存亦极为罕见,故而颇具研究价值,藉此不仅可以对明清时期的牌、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尚可为了解土司制度中长官司这一层级的职能提供细节。具体而论,明清时期信票的运用,初期主要是作为催办公务而存在的,但它不仅限于是信牌的纸质化形式,因其便捷之属性,成为不同类型的凭证在清代被广泛应用;而长官司开出的信票,也能体现出长官司的职权与州县相差无几,在其所辖村寨内,可谓事无巨细,均由长官司衙门管理。当然,这件信票亦显示,从康熙朝以降,长官司的职权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即便没有被彻底改流,其职权也逐渐被层层剥离,反映了清王朝御边政策的成功。

谢景连:《生计变迁与寨址位移——以加池寨清水江文书中苗语地名含义为依据》

清水江文书中所涉及到的少数民族地名众多,但这些地名的破译却成了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研究的瓶颈。以贵州省锦屏县加池寨已公开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所涉地名为依据,破译其含义并核对相关地名的指涉对象,从中可以发现,该寨的建寨历史过程曾发生过明显的寨址位移,而这样的位移,又与人工林经营的壮大互为因果。

程泽时:《清水江流域杉木贸易规模的初步估算》

道光二十五年刊刻的《黎平府志》所载杉木贸易规模“二三百万金”,并不是指清水江流域,且此数据被后世误用和滥用。民国以来相关著述,依据比例税(费)率,估算清水江流域杉木贸易规模的方法,值得商榷,因为木植税费通常不都是从价计征的,且统计年度也不一致、各地木植税费征收机构比较复杂。依据清至民国时期的木行向山客出具的清单和兑单等为主要材料,计算出每两木码单价,据此初步估算清末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杉木贸易规模约为145万两或200万元。

黄忠鑫:《明代徽州民间的赋役合同》

元代至明初,徽州民间社会已经通过订立合同协商赋役,但都局限于家户内部。随着明代中叶里甲运行与黄册登记的脱离,超越家户,以图甲、宗族等为单元,记录赋役运作方式相关条款的合同文书由此涌现。土地利益是保证户役乃至里甲组织运转的基本元素,应用于承役人选、规避风险等方面。家族组织应对赋役的主要方式是合伙充役,依据丁粮摊派津贴也有助于保障户役运转。赋役合同内容范围的演变,显示出中间力量不断壮大的发展过程。

廖华生:《试论明清徽州诉讼文卷的制作》

明清徽州诉讼文卷大致有以下四种制作方式:其一,仅保留原始案卷,不作进一步处理;其二,简单编辑,即在案卷前面加上序言,或简单叙述经过并加入部分案卷;其三,精心编辑,即大量增加与纠纷、诉讼有关的书信、账本等材料;其四,转抄或重刊,同时增删部分内容。不同方式制作的诉讼文卷叙事模式各异:第一种,简介诉讼梗概:因果清楚,情节断续,细节模糊;第二种,交代基本情节:因果清楚,情节连续,细节模糊;第三种,提供丰富内容:因果清楚,情节连续,细节清晰;第四种,与底本相比,增减部分情节。不同方式制作的诉讼文卷其社会意义也不尽相同。第一种方式制作的诉讼文卷主要功能是保存诉讼证据,其他方式制作的诉讼文卷除了这一功能外,还有建构历史记忆、形成社会舆论和创制地方规约等方面的功能。

祁刚:《清代真州资福寺寺产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

寺产契约文书是佛教寺庙经济文献的主要组成,也是明清佛寺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历史上位于仪征县内的资福寺,今留存有寺产契约文书计四百八十余纸,散布各处。其时间跨度自清雍正三年(1724)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具有明显的归户性、连续性,集中反映了清中叶以来长江下游地区的佛寺经济制度的地方实践,僧俗社会经济互动的具体过程,以及当地土地权属流转、交易习惯、环境变迁等丰富内容。

(論文摘要經作者授權發佈,引用請聯繫作者。)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民间历史文献资讯网》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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