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例考
杨一凡、刘笃才著
人民出版社
2024年12月
ISBN:978-7-01-026568-1
内容简介
例作为中国古代主要立法形式之一,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书对历史上各类例的起源、内容、演变及其在各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作了系统论考,揭示例的前身“决事比”和“故事”的形成、演变,厘正了长期流传的秦“廷行事”、清“成案”即判例的不确之论,对学界存有争议的汉“比”、宋元“断例”性质作了考辨,对前人未曾研究的元代“分例”和明代“榜例”“则例”等进行探讨,对唐代至明清的“条例”“事例”和元代“格例”以及清代的“则例”“省例”、《大清律例》中的附例等进行考证,论证了历史上典例、律例关系。
作者简介
杨一凡,1944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的科研成果50余部。独著有《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明代则例辑考》《明大诰研究》《明代立法研究》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历代令考》等。独立整理、合编和主持整理法律古籍丛刊35部,内收文献2100余种。科研成果获20 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奖。
刘笃才,1943年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退休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出版专著《极权与特权》《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明清事例与律例法体系》等,发表论文《秦简廷行事考辨》《论不道及其发生学原理》《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汉科考略》等数十篇。与杨一凡合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4册)、《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40册)、《中国古代民间规约》(4册)。
本书目录
一 秦汉比事考
(一)秦汉时期的比
(二)秦汉时期的故事
(三)秦“廷行事”考
二 魏晋隋唐例考
(一)魏晋后故事的变迁
(二)司法例及法例
(三)非刑事诸例:条例、格例、则例
三 宋元例考
(一)断例
(二)条例、格例与则例
(三)元代的分例
(四)事例、恩例及特旨
四 明代例考
(一)明太祖注重制例的起因及相关疑义考
(二)明代律例关系的演变与《问刑条例》的修订
(三)明代的条例
(四)明代的事例
(五)明代的则例
(六)明代的榜例
五 清代例考
(一)大清律中的附例
(二)以则例为主体的清代非刑事诸例
(三)清代的省例
(四)清代成案的性质
六 古代例的发展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一)例的形成、发展和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如何看待前人对例的批评
(三)例的历史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修订版序
《历代例考》是笔者就中国古代例研究中的疑义和前人未曾或较少涉及的领域写的一些考证文字,2009年收入《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出版。本书问世后,学界对例的研究进一步关注。因《考证续编》印数较少,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2年把本书列为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项目”再版。再版时,笔者把初版第二部分《魏晋至宋元例的沿革考》分为《魏晋隋唐例考》《宋元例考》两部分编辑,并对《明代例考》中的《明代的则例》《明代的榜例》两节增补了较多文字。2024年,承蒙人民出版社大力支持,将《历代例考》再次印行,对此,笔者深表致谢!
以“古代例研究”为“质疑成说,重述法史”的突破口,推动中国法律史学创新,是笔者写作《历代例考》的初衷。中国法律史学经几代学者辛勤开拓,研究成果累累,成就斐然。然新发现的大量法律文献表明,长期流传的许多支撑法律史学的重要论点,有些属于臆断,有些存在偏颇和缺陷,有些需要通过反复论证、争鸣,方能判断其是否成立。这些问题在古代例的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以往古代例研究的主要缺陷是:对各种例的名称、内涵、性质、功能及相互之间区别的论述有不少失错;把古代“例与法”关系评述为“以例破律、以例坏法”,否定例的历史作用;对明代以前例的阐述望文生义之处较多;忽视刑例之外的吏政、经济、礼仪、军政诸例的研究;对历代的则例、事例及明代的榜例、清代的省例等甚少涉及。针对这些缺陷,笔者确定《历代例考》写作的核心内容,是重点围绕中国古代例研究中的疑义和争论问题进行考证,从八个方面陈述已见。一是比较系统地对历史上各类例的起源、内容、演变及其在各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系统考察;二是对例的前身“决事比”、“故事”的形成、演变、历史命运及其与例的关系进行论考,揭示例的源渊;三是对长期流传的所谓“秦‘廷行事’即判例”、“清代成案即判例”的观点提出质疑,厘正前人的不确之论;四是对学界存有争议的汉代的“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代的省例的性质进行考辨,揭示它们的本来面貌;五是对前人未曾研究的元代的“分例”、明代榜例和则例以及明清两代的事例等进行考析,对至今尚未引起学界关注的各代的则例进行了系统考证,论述了它们的制定和实施状况;六是突破“以刑为主”研究法史的传统模式,对明清两代刑例之外的诸例进行全面考述,阐明了例的体系;七是论证前人著述尚未涉及的历史上的律例关系理论;八是介绍海内外现存的数百种明清例的文献的作者、版本,为读者了解这两代编纂的“例”的文献提供资料。
《历代例考》初版后15年来,学界对中国古代例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重述法史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趁这次修订再版之机,笔者通读了全书,深感原书对有些朝代例的论证不够扎实,对古代典例、律例关系等许多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化,但总体来说,原书关于古代例基本问题的论述和阐发的见解仍可成立,对史籍记载错误和前人不确之论的修正未发现明显失误。为尽量保持原作的文字面貌,这次修订时,除对一些不符合学术规范的地方改正外,主要是对“判例”、“行政例”两个学术用语作了修正。目前法史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难题,是学者们对诸多古代法律用语、概念理解不一,称谓使用混乱,这成为影响学术深入发展的障碍。笔者认为,古代法史研究中使用学术概念有必要坚持两个原则:其一,凡是今人能够读懂的古代法律术语,最好仍使用古人的法言法语,不必用西方现代法律用语替代。其二,如果有些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概括只能借用现代法律术语才能表达清楚,使用现代法律术语表述时,概念的内涵、外延应完全一致。原书在使用“判例"一词时,一方面明确指出,“判例”一词不是古代的法定用语,中国古代不存在西方英美法系那种法官造法的“判例”和“判例制度”,一方面又在一时找不到用适合文字表述古代“比附判决”案例的情况下,采用了“判例”一词,并对其内涵作了新的解释,即:“判例”是对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可援引作为判决依据的这类案例的现代表述。今天看来,这种表示方式有法律用语内涵不一的弊端,易造成概念的混乱,会误导读者产生“中国古代实行的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制度的错觉。这次修订时,对于古代的“比附判决”案例的表述,能够用“比”、“断例”、“通行成案"等古人法言法语表述清楚的,不再用“判例”二字代替;无法使用古人法言法语表述的“比附判决”案例,改用“司法先例”或“司法例”表述。原书中用“行政例”一词表述“刑例”之外的各类非刑事例。古籍中的“行政”一词,本义是“掌管政务”;现代法学中的“行政法”一词,是作为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使用。显然,以“行政例”表述包括经济、礼仪、军政诸例在内的一切非刑事例,既与古今“行政”、“行政法”概念的内涵差异过大,也与古代例的编纂实际不相吻合。在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明清例“以官职制度为纲”,有刑例与吏、户、礼、兵、工诸例之分,而明代以前各朝名目繁多的“例”,均系权宜之法,很难仅凭例的称谓区分各种例的内容和功能。这次修订时,从尊重历史出发,把《魏晋隋唐例考》、《宋元例考》两部分正文中的“行政例”改为“非刑事例”,把《明代例考》、《清代例考》两部分正文中的“行政例”,根据文意或改为“吏、户、礼、兵、工诸例”,或改为“非刑事例”。
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形式,曾被许多朝代使用,对完善古代法律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历史上例的称谓繁杂,内容、功能多变,以各种形式的例颁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汗牛充栋。《历代例考》仅是围绕古例研究中的疑义和争论问题进行了考证,并不是对古代例的全面研究。本书所述,还是对古代例的初步探讨。笔者挚诚欢迎学界同仁对拙著多加批评指正,期待有更好的深化古代例研究的成果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