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文献序跋选辑
张松 张群 王若时 整理
序跋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文体,主要说明书籍撰写或刊刻意旨、编次体例、作者、版本情况以及对作品内容的评论等,一向被视为版本学、学术史研究的重要资料。就法律史研究而言,古代法律文献序跋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关法律文献的版本鉴定、文本校勘、目录流变和编著者等基本信息,还可以为深化律学、社会法律意识变迁、制度变迁、司法文明等领域的研究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支持,同时也为我们更深入全面了解古代法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途径、方式等提供有益的线索。本成果选编了200余种有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文献的序跋,按文献内容分为律例、律学、判牍案例、官箴政书、司法检验等五类,每类均按时间先后顺序编排,期望能够大体反映古代法律文献和法律知识的传承流变。
金文诉讼资料集释
王沛 黄海 整理
在西周金文诉讼资料中,裘卫四器、琱生三器与曶鼎中的铭文最为重要。裘卫四器指1975年出土于陕西省岐山县的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及匜,其铭文涉及西周田土交易、争讼和刑制;琱生诸器指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六年琱生簋,其铭文共同叙述了一则西周族产纠纷案件;曶鼎铭文有两则案例,分别为交易纠纷和刑事案件。这些资料文字简古,理解不易,本成果集各家观点对其进行考释并提出整理者见解,为学界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楚系出土法律文献释读
王捷 整理
楚系出土法律文献主要以包山楚司法文书简为主,零散出土的单件公文书如江陵砖瓦厂楚简等为辅。整理者从楚系司法文书中辑佚出较为完整的案卷材料,进行重新编联并详加考释,提出己见。案卷材料中有反映当时“直诉”程序的诉状、庭审文书、调查报告等,真实展现了战国中晚期楚国的制度运行实况,是迄今为止中国最早的实际司法诉讼档案材料,为研究战国司法史提供了重要材料。
古代石刻令文萃编
李雪梅 整理
令文是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中的重要一类,具有延续时间长、形式多样、存世数量可观、依式摹刻原始文本等特色。本书精选历代令文刻石196通,包括秦汉魏晋13通、唐五代21通、两宋38通、金元50通、明代47通、清代27通,可大致纵观古代君命王言刻石的演变及其时代特色。因碑石上的“独立”王言比例有限,组合性或实体、程序兼具的“动态”王言更为常见,为真实呈现古代令文刻石的组合状貌,本书依据碑石和拓本等一手史料,采用“白描”整理方式,兼顾碑志文本内容和行文体式,以求最大程度还原碑刻所据文献的原始面貌,及其超越文本成为独立“碑本”形态后的传世功能。
汉简扁书所载法令辑佚
徐燕斌 整理
扁书是将政令、法律书于木板之上,悬于高处的一种法律公布形式。扁书的渊源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其悬示地点多为乡亭、集市、官衙等高显易见之处。目前所见扁书主要集中在汉代,散存于《居延汉简》《居延新简》《敦煌悬泉汉简》《额济纳简》《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等汉简中,其内容涉及公文传递、关津守卫、调粮救灾等方面。本成果对汉简中记载法令的扁书作了全面辑佚,基本涵盖了迄今所见的主要扁书类型,为了解和研究汉代的法令传播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参考。
汉至南北朝露布所载法令辑佚
徐燕斌 整理
露布为未封缄之“露板”,有“露板不封,布诸视听”之意,故有是名。露布最早见于汉代,用作政令信息发布的布告;到了三国后期,露布作为军旅文书被广泛使用;南北朝时,露布主要作为捷书使用;唐宋以后,露布逐渐演变为军礼中献俘仪的构成部分。本成果按照露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含义,从《通典》、《后汉书》、《全三国文》、《全晋文》及汉简等文献中对露布及所载的法令进行了辑佚,以揭示露布在中国古代政令、律法信息传播进程中的作用。
汉代食货诏令辑佚
张琮军 整理
诏令为汉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皇帝就某一具体事项颁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此即为单行令,是制诏的主要方式,为汉令的基本形式。本书所收录的食货诏令,即为单行令。食货,并非简单记述普通民众衣食住行事宜,而是详叙古今农业、商业、手工业政策、制度及理论,考察历代富足和拮据的经验教训。汉代不仅架构了税赋、役制、田户及货币等较为规范、完整的食货制度,而且奠定了食货理论的基础。本书辑佚《史记》《汉书》《后汉书》《两汉诏令》等传世文献,以及散见于出土的汉代简牍文献中的食货诏令,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文献资料。
魏晋故事中法令、事例辑佚
姚远 整理
故事是被援引的或被汇编整理的旧事,即本朝或先王的已行之事。魏晋时期,在成文法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统治者遇重大之事,多援引故事,作为行政或执法的依据,在立法规制上,强调“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整理者从《晋书》《三国志》《南史》《宋书》等文献中辑佚魏晋故事。故事内容广泛,包含行政、礼仪、赋税、民族事务管理的法令及先例。
隋唐五代钱法辑录
陈玺 整理
钱法是中国古代钱币铸造、发行、流通、贮藏领域法律规范之总和。整理者从正史编年、诏令奏议、载记别史、职官政书中辑录隋唐五代时期钱法诏敕、奏议、史事约300条,分类编录,逐条考释;并对这一时期钱法的史料渊源、法律形式、主要门类等重要问题详加论证,为中国传统经济法制的系统研究开辟门径。
唐格辑佚附格后敕
陈灵海 整理
唐代的四种主要法律形式中,律(包括疏)保存至今,令、格、式自宋代以后陆续散佚。20世纪30年代以来,学者陆续完成了令、式的辑佚,格(包括格后敕)的辑佚至今未完成。整理者从敦煌发现的P.3078、S.4673、S.1344、BD09348等文书及《唐会要》《册府元龟》等文献中,辑出近百条唐格、格后敕。这项工作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唐代诸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推进对中古时期法制形态、立法技术、格敕关系等问题的认识。
汉至宋榜文所载法令辑佚
徐燕斌 整理
榜文是古代重要的政令传播方式,最早可追溯到尚书中的“诰”,在西汉末期,榜已具备信息传播之用。到了唐代,榜文已经成为朝廷传播政令信息最为常见的方式,在各种诏书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诸如“榜示天下”或“格文榜示”之语。榜文涉及粜籴法令、礼仪规范、诉讼程式、赦免诏书等方面内容。本部分以《居延新简释粹》《全唐文》《唐大诏令集》《唐会要》《通典》《文献通考》《宗要会》等资料为基础,主要辑录汉至宋代政令传播方面的榜文。
五代十国立法史料辑佚
谢波 整理
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军阀割据时期,亦为唐宋变革之际的重要过渡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乱世多制”“承上启下”等特点。由于五代十国制定的法律皆已不传,今人研究五代十国立法,几乎全赖宋代及后来相关史料的零碎记载,其中尤以宋代史料记载为多。整理者通过翻检《五代会要》《册府元龟》《资治通鉴》《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十国春秋》等数十种史籍,从中辑录出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法令及各国立法资料上千条,分朝代按时间先后顺序类编。本成果由五代立法概况、五代法律规范、十国立法三大部分构成,比较充分地展示出这一历史时期各国的立法概貌。
五代十国司法史料辑佚
谢波 整理
宋代以来相关史料对五代十国司法案例有较多记载,其中既有暴虐滥刑的例子,也有循法慎刑的案例。整理者从《五代会要》《册府元龟》《资治通鉴》《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十国春秋》以及宋代史料笔记等史籍中,对五代十国司法史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辑佚整理,每条史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无法查证确切年代的,放在各代史料后半部分。本成果分三大部分编辑。其一,五代司法史料,包括后梁司法、后唐司法、后晋司法、后汉司法、后周司法五部分。其二,十国司法史料,包括吴司法、南唐司法、前蜀司法、后蜀司法、南汉司法、楚司法、吴越司法、闽司法、荆南司法、北汉司法。其三,宋元明清时人对五代十国司法制度评价的史料。
宋元立法史料辑佚
胡兴东 黄山杉 整理
本部分是对散见宋元时期立法史料的初步辑佚。散见的宋朝立法资料,主要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两部反映当时立法成就的原始史料中进行全面收集,以反映宋朝不同时期的立法情况,特别注重收辑体现宋朝法律形式中的令、格、式、申明、指挥等法律形式的内容。散见的元朝立法资料,主要是从分散的文献中全面收辑当时的立法成果,特别是一些稀见文献中反映的元朝法律特色形式——“断例”的成果。
宋元粉壁资料辑佚
徐燕斌 整理
粉壁,又称壁书,是指将政令法律书写于墙壁,以便于民众诵读知晓的一种政令公布方式。粉壁通常位于衙署、通衢、寺观等人群流动的聚集处,其内容涵盖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宣扬教化、地方行政管理、诉讼程式、赋税催缴等内容,成为联结朝廷与地方政府政令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本成果以《宋会要辑稿》《元典章》等资料为基础,集中对宋代至元代粉壁资料进行了辑录,较为完整地展示了粉壁在宋元时期法律宣传过程中的作用。
明代则例辑佚
杨一凡 整理
则例是明代例的一种形式,被广泛适用于食货、吏政、军政、司法管理等领域。明代则例名目繁杂、数量浩瀚,其中除极少数则例是用于规范某一事项的具体运作规则外,基本上都是钱物和朝廷财政收入、支给管理方面有关标准的规定。则例是明代食货立法的重要形式和法律细则性定例,具有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有利于在执法中准确执行。整理者查阅了上千种史籍、档案,从93种文献中选编出580件,分为“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辑佚”“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辑佚”“《明实录》所载则例辑佚”“其他记述明史文献散见则例辑佚”4类汇编,后附有《四译馆增定馆则》选编。
清代地方条约辑佚
王旭 整理
地方条约是清代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内容主要是两种,其一是保障国家法律在本地实施的细则,其二是处理本地事务的规则,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教化各方面规定。清代地方条约既有规定一类事务的专门性条约,也有规定各种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条约。条约在清代前期出现频度较高,中期开始逐渐减少,到清末仍有存在。清代地方条约散见于各类地方法律文件汇编、地方档案、地方志和清人文集中。整理者历时多年,选编和点校了60余种有代表性的地方条约。
紫阳档案中的民事诉讼资料辑佚
汪世荣 整理
清朝紫阳县司法档案作为县级司法档案,共包括277卷,1939起案件,时间跨度涵盖从清同治二年至宣统三年共3个朝代49年,是目前发现的有代表性的由县衙架阁房长期保存的清朝土地纠纷档案。整理者从中选编、标点了案件内容相对完整的275个案件,对地方社会、文化等研究具有特定史料价值。
明清徽州民事诉讼文书选编
卞利 整理
明代中叶以降,随着徽商的崛起和徽州宗族控制的强化,徽州“健讼”之风弥炽。现存百余万件(册)徽州文书与二千余种家谱中,保存了丰富的明清徽州民事诉讼案件资料。整理者从数百种徽州民事诉讼文书中,辑录了《不平鸣稿》等民事诉讼案件资料,以时间为经,以事件为纬,依次按山场、主仆、坟地、店铺和商业等类别进行编排。
清代讼师档案文献选编
林乾 整理
讼师是清代法律意义上被严厉惩治而广泛参与诉讼的“特殊法律人”。整理者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献部收藏的朱批奏折、录副奏折、刑科题本、折片、奏片、呈状等档案及《清实录》中,辑出有关惩治讼师(讼棍)的立法、司法资料和专案等380余件。为兼顾文献的广泛性及不同文献的参照意义,又从若干种文集、笔记小说、地方志、官箴书等文献中辑出相关资料,分为五部分编辑,内容涉及嘉道时期引起朝野关注的庄午可案、卢应翔案、叶墉案、刘儒恒案、武勇清案等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