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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刊导读 | 杨一凡 陈灵海:重述中国法律史(第2辑)
2022-01-11 13:46 杨一凡,陈灵海    (阅读: )

 

杨一凡 陈灵海 主编

2022年1月出版 / 198.00元

978-7-5201-9455-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重述中国法律史》以“质疑成说,创立新说,重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史”为编辑宗旨。第二辑收入论文19篇,就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再识先秦法家、法家学术的历史贡献、破解“成文法公布”之谜、古代专职法官起源、律令形成史、重审“春秋决狱”成说、“唐之刑书有四”解读、元代“弃律用格例”、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清朝《都察院则例》与《钦定台规》之关系、清初《巡城条约》、清代成案是否司法判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新的见解。

·《重述中国法律史》由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年出版一辑。第二辑由杨一凡(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陈灵海(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编。

 

目录 】

 

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一凡

再识先秦法家  段秋关

法家学术的三个历史性贡献

——兼论商鞅变法的法文化意义  武树臣

刑鼎、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

——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  王沛

中国古代专职法官源起新探  黄海

律令形成史

——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  朱腾

重审董仲舒“春秋决狱”成说  李俊强

晋《泰始令》的法典化成就  邓长春

令、格、式何以称刑书

——《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解读  李勤通

《宋会要·刑法》体例探析  马泓波

“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

——元代“弃律用格例”及其法律史地位  谢红星

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  杨一凡

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之关系为例   栗铭徽

清代《都察院则例》与《钦定台规》之关系辨析  王斌通

日藏稀见清初监察史料《巡城条约》考略  梁健

清代成案非“司法判例”辩  王若时

从古典法治走向现代法治

——读段秋关教授新作《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  武树臣

秦汉法律与方术之关系

——陆威仪“秦汉法律与宗教信仰观”述评  林丛

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进步与保守(1980~2020)  陈灵海

 

摘要

 

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一凡

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重述法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突破“糖葫芦”复述模式、突破“以刑为主”和“法律儒家化”论的局限、实事求是地进行理论创新等方面,就重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提出见解。采取宏观理论阐发与具体法律思想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明刑弼教”思想的发展变化、律学是儒法诸家思想融合的结晶、先秦诸子各家法律思想的区别与会通、西汉以后的社会思潮和法律思想、区分古人法律思想的精华与糟粕等重要命题作了论证,就开拓“大经大法”思想、“律例关系”思想、“食货法律思想”、“军政法律思想”、“立法思想”,以及“大法”“常法”“权变之法”关系思想等陈述建言,对成案“司法判例”说、“从令至例形成明代律例体系”说、清代条例“专指刑事法规”说和“通行”性质“法律形式”说等作了修正。提议改进研究思维和方法,拓宽研究领域,撰写体现融合诸子各家思想的、发展变化的法律思想史。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史  大经大法  律例关系  食货法律思想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

 

再识先秦法家                                   段秋关

本文从十个方面重述先秦法家,以正误解。法家称谓非时人自称,实后人所授;法家之“法”不等于今语法律;法家人士特立独行,无组织有共识;诸子有思想,法家成学说,是形式法治的典型表达;“法、术、势”三结合为统一国度的治理方法:确立“法”的立公弃私、平等正直价值;历史上只有儒法争鸣,不存在儒法斗争;“法治”与“德治”的斗争亦属虚构,道德不能治国;大秦帝国并非亡于法家。

关键词:先秦法家  诸子百家  形式法冶  儒家墨家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教授。

 

法家学术的三个历史性贡献

——兼论商鞅变法的法文化意义                    武树臣

法家学术特指战国时期伴随社会变革和法治思潮兴起而形成的法家思想体系。其中,商鞅变法对法家学术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法家学术的问世具有三个历史性贡献:一是清除“世卿世禄”的血缘贵族政体,缔造“尊君尚法”的地缘集权君主政体;二是否定“议重以制”的“先例法”法体,确立“事断于法”的“制定法”法体;三是继承周礼之宗旨,维护小家庭秩序,完善父权夫权并行的男系家体。法家学术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法家学术  先例法  制定法  夫权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特聘教授。

 

刑鼎、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

——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                     王沛

通过对两周金文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可发现,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礼器铭文具有鲜明的宗族性特征,而法令铭文亦具此属性。鼎的功能和铜器铭文的性质在战国时期出现了剧烈的变动,这是由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引发的。《左传》所载孔子反对铸刑鼎的言论,正发生在剧变的前夜。探讨春秋时期铸刑鼎事件,应在此种背景下理解论争言辞的真实含义。战国以后,青铜铭文的性质加速走向平民化、生活化。不体现宗族性的法令铭文在战国后成为常态,以致中古以降的学者为《左传》作注时,径以自身时代之特征加以分析,从而误解了古代文献的含义。春秋晚期铸造刑鼎争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显示出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立法者的身份亟须重新界定,法令适用群体亟须超越宗族范围,此时宗族礼器及其铭文无法承载更多的社会功能。简言之,这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而不是成文法律首次制定或公布的问题。宗族法令时代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将到来,这才是铸刑鼎争议产生的原因,而铸刑鼎事件本身与法律公开问题并无关联。

关键词:铸刑鼎  金文  成文法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出金文、简牍所见周秦法制变革研究”(项目号为16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古代专职法官源起新探                          黄海

无论在何种法律文化当中,专职法官之出现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现象。中国古代的专职法官虽然本质上只是依托于政治权力的官僚机构之一员,但其出现仍是中国特有法律传统的一大进步。关于中国古代专职法官的出现时间,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记载存在很大矛盾,这应该是因为传世文献当中包含着后世之人追溯前代时的想象。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出现的时间当在集权社会初成的战国时代,他们的出现与战国时期社会形态的变迁存在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专职法官出现的原因,正在于宗族社会之解体和集权社会之形成所造成的司法事务数量剧增。

关键词:专职法官 司寇  理  士  宗族社会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律令形成史

——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                        朱腾

商周时代以族居之邑为社会基本单位。以此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为天命的拥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认各邑的独立性。与之相适应,周王极有可能不会以全域为范围制定法律,西周时代的法则表现为诸邑之主的逐条命令。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变革旧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频发,令遂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登上列国政坛。然而,时人为令寻找权威来源的努力却归于失败。到战国时期,集权君主以其威势保证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书往来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样态,令遂逐渐走向成熟。与此同时,由于君与国的适度分离,作为国“法”的一种形式的律也开始出现,律与令的并存成为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的最重要成果。

关键词:法律形式  命令  令  律  权威

本文的节略版曾以《从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别——先秦法律形式变迁史纲》为题,发表于《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重审董仲舒“春秋决狱”成说                        李俊强

董仲舒既为王者师,并以《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似乎是研究古史的人所共知的“史实”。实则不然,董仲舒历史地位的确立以及“春秋决狱”等问题,疑点重重。汉代以来诸多成说的形成,其实是一个“层累地造成古史”的典型案例,更是一个用“将错就错”的方法来传播圣人思想的过程,如今有正本清源的必要。

关键词:董仲舒  春秋决狱  层累说  儒术

本文作者系湘潭大学副教授。

 

晋《泰始令》的法典化成就                         邓长春

晋《泰始令》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从令篇到令典演进历程中的分水岭。外在形式上,《泰始令》合众令为一令,真正做到了令外无令。内部结构上,各篇章紧密契合,构成逻辑上相关联的十个单元。同时,立法者结合特殊的时代背景对法典内容做出经权结合的制度设计和技术安排,兼顾法典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展现出高超的法典编纂技巧和法典化成就。《泰始令》还可以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典化问题的一个样本,辅助学界摆脱现有学说的束缚,对法典成立与成功的判断标准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论认知。以这种理论反思的成果为依托,不仅可以对《泰始令》的法典化成就做出准确的定位,更可以对古今法典形成通贯无碍的评价参照系。

关键词:《泰始令》令典法典化魏晋

本文曾刊于《中西法律传统》第14卷,此处稍有增补修改。

本文作者系洛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令、格、式何以称刑书

——《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解             李勤通

《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的说法需要从制度以及思想两个层面解读。“刑书”作为法典名称主要有三次,即周成王刑书、范宣子刑书以及子产刑书。刑书从最开始就不仅是刑法的载体,而且与制度变革有密切关系。应当说,制度变革与刑罚保障共同构成刑书的内容。这点也影响到后世。宋儒的刑书观点也带有相似色彩,令、格、式恰恰是制度变迁的载体。称令、格、式为刑书,也是指明令、格、式作为制度载体与作为改革派的法家思想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令、格、式与刑法的关系,则可以观察到从先秦到唐宋它们都与刑法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直到唐代将之制度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律令格式  刑书  子产  新唐书  儒法

本文曾发表于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22辑,修订增补后收入本书。

本文作者系湖南大学讲师。

 

《宋会要·刑法》体例探析                         马泓波

《宋会要·刑法》是研究宋代法制及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之一,可惜的是其原本已经遗失,存世的只有清人所辑《宋会要辑稿》中的刑法部分。因是辑佚所得,故其不仅编排体例已被打乱,而且残缺零乱、舛误甚多。《宋会要·刑法》原本由类、门、条组成。“刑法”是类的名称,类下分门,门中含条。原书分卷,内容多时还可能有分卷,卷与门并不一一对应。以《宋会要辑稿·刑法》的门为基础,利用其他文献资料,剔除其中非《宋会要·刑法》之门,补入《宋会要辑稿·刑法》虽无但实属《宋会要·刑法》之门,即是对《宋会要·刑法》门的复原;以《宋会要辑稿·刑法》的条文为基础,对其校补、辑佚、调整顺序等,即能更进一步接近《宋会要·刑法》条文的原貌。《宋会要辑稿·刑法》有注,其有标明出处、指示门名、补充解释、表示缺漏、指示省略内容五种情况,其类型、作者、作用各不相同。此外通过具体的例证对其“空格”三种情况的分析,得到了空格数与实际字数并不一一对应的结论。通过这些努力,能够更好地认识、复原《宋会要·刑法》,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宋会要辑稿·刑法》来研究宋史及宋代法制史。

关键词:《宋会要》  《宋会要辑稿》  刑法

本文为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8YJA820011)、陕西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3HQ016)、西北大学社科繁荣项目、西北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副教授。

 

“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                       谢红星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格例  律令  律令法律体系  典例法律体系

本文曾发表于《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本文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                            杨一凡

则例作为明代的重要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及运作规则。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则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正常运转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就法典法规和官修典制专书、法律汇编文献、《明实录》和其他史籍所载则例及明代各朝颁行则例的称谓、数量等进行了考述,比较充分地展现了现存明代则例资料的状况。

关键词:则例  法典法规  法律汇编  《明实录》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此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孤本法律典籍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125)阶段性成果之一。

 

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之关系为例   栗铭徽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具有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关键词:法律位阶  大清律例  户部则  例部门则例  法律部门

本文系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清代回变与清代法制”(苏亦工教授主持,编号:2014z04082)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清代《都察院则例》与《钦定台规》之关系辨析        王斌通

《钦定台规》与《都察院则例》的制定都是清代重要的监察立法活动,但二者的内容、性质并不完全相同。《都察院则例》系乾隆朝为纂修会典提供底稿而作,并未经过“钦定”颁行,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监察法典,其内容为《大清会典则例》所采纳;而《钦定台规》是清代发生效力的统一监察法典。嘉庆朝续修《钦定台规》时参考会典,使《都察院则例》的立法成果最终被《钦定台规》所吸收,但《钦定台规》与《都察院则例》之间不存在“总则—分则”的关系。

关键词:清代  监察法  都察院则例  钦定台规

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明清监察立法比较研究”(2020BSLW03)的阶段性成果。原文发表于《中国史研究》(韩国)第130辑。

本文作者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人员。

 

日藏稀见清初监察史料《巡城条约》考略               梁健

清康熙年间,曾担任巡视东城御史兼陕西道监察御史的吴震方撰有《巡城条约》一书,国内未见有相关版本传世,公私书目也未见著录。该书收录了吴氏任职巡视东城御史时期所撰颁的38份文书,有告示榜谕、信票、信牌等样式,应是其卸任后根据保留的文稿自行整理而成,基本保存了原始面貌。目前所知,仅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内阁文库藏有该书的刊本、写本,可证此书曾载舶东渡流布,因此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该书不仅为研究吴氏的人生轨迹和治政经历提供了珍贵的资料,所收录的文书详细反映了当时京师东城的社会治安、民生经济、人文风俗等,为研究康熙朝巡城御史制度提供了鲜活的案例;而且对研究清初基层社会治理特别是京师五城地区治理,地方治理中官商、官民关系的互动,同时期的慈善、赈灾制度等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汉籍  《巡城条约》  巡城御史  监察  地方治理

本文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清代成案非“司法判例”辩                        王若时

把清代成案的性质界定为“司法判例”的观点,曾长期在学界流行。本文从成案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成案文献的编纂、成案的性质及功能等方面对这一通说提出质疑,认为从唐代到清代,成案的本义向来是已完结的公文卷宗,清代成案的内容既有司法成案,也有行政成案。与之相应,清代成案文献既有《刑科成案》等司法类成案集,也有《襄堤成案》等行政公务类成案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清朝历来禁止援引司法成案作为断案依据进行判决。“判例”说对成案的内涵作了错误的表述,混淆了“成案”与“通行成案”、“参阅”与“法律依据”的区别,因而不能成立。

关键词:清代成案  司法判例  文献编纂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孤本法律典籍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6ZDA125)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讲师。

 

从古典法治走向现代法治

——读段秋关教授新作《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

武树臣

《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关于法治古今纵横多元之说为中国古典法治安顿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古典法治从初级形态向常规形态的经历酿造了法治的原始精华和实践成果;纳礼治、德治、法治于一炉的人治说概括了古典法治的本质特征;对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进行了现代审视;中国法治观念经过了从法制到法治、从法治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从法治到自治的三度升华。

关键词:古典法治  现代法治  自治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特聘教授。

 

秦汉法律与方术之关系

——陆威仪“秦汉法律与宗教信仰观”述评         林丛

秦汉时期,受方术文化的影响,律令体现出一定的“神性”,具有诸多类似于宗教信仰的因素。斯坦福大学陆威仪教授以此为据,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秦汉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他以盟誓与青铜器铭文为例,认为先秦时期的法律即具有神圣特征,至秦汉时期也并未完全消失。法律文书在秦汉随葬品中的特殊作用及其本身与占卜文书之间的相似性即是重要表现。此外,秦汉时期的诸多“政府行为”亦仿效自然规律的运行,如秋冬行刑、大赦等,这也说明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浸淫于方术文化之中。虽然陆威仪教授的论述可能存在值得商榷甚至穿凿附会之处,却为我们深入挖掘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法律  秦汉  方术

本文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进步与保守(1980~2020)      陈灵海 

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瞩目成绩,其中史料整理成果突出,史料主义学风勃兴,在新生代学者中表现尤为明显。与此同时,从1986年起,中国法律史学界围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判例、法律形式等热点,展开了一系列有益争鸣,积极推动了学术的发展,至1999年前后达到高峰,从2008年后逐渐走向平静。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法律史学者并未停止自我反思,其中以“史学化”“法学化”之争最引人注目,但迄今为止,反思并未带来突破,从争鸣渐歇、泛史料主义、与实践脱节等现象看,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主义与保守主义正并肩而行。对于这种“转向内在”的趋势,学者应积极地以“转向外在”相因应。

关键词:法律史  史料主义  保守主义  学术争鸣  学术回顾

本文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人文万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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