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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基本方式
2021-06-22 10:28     (阅读: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21-5

页数:790页

定价:188元

装帧:精装

系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所谓“乡里制度”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这一界定包括如下三方面内涵:

1)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的、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乡里制度采用怎样的方式,是官府设官置吏,采用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乡官制”),还是征发或召募职役、各任以职事,即主要采用征役以任事的管理方式(所谓“职役制”),它都是国家基层控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王朝国家(“官”)的制度,而不是民间社会(“民”)的制度。因此,以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包括不同类型的乡村豪强、乡绅以及“边缘群体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制度(包括血缘的、地缘的、业缘的以及以信仰或仪式相联系的诸种社会组织及其制度性安排)不包括在内。

    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往往立足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历史学)背景,在不同的学术体系与语境中,使用乡村制度、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等概念,而一般未予以清晰的界定。所以,这里需要对这三个概念略作辨析。

一般说来,乡村制度(或农村制度)乃是相对于城市制度而言的,是指在乡村(农村)区域建立并运行的诸种制度,包括乡村(农村)的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控制特别是行政管理与治安制度)、教育与文化制度(包括社会伦理与礼仪制度、教育文化体制)等。乡村制度的研究者主要立足于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分划,将城市及其制度性安排作为乡村、乡村制度的参照系,展开对于乡村及其制度的探讨。因此,研究者虽然也把国家(其不同层级的统治中心,主要在城市里)在乡村地区建立并实行的诸种制度包括在乡村制度中,但往往更倾向于强调对乡村、乡村制度与乡村社会“特性”的“发掘”与揭示,所以特别着意于乡村“自生的”或“内在的”、具有“自治性”的诸种制度,如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一般是将帝制时代的中国界定为农业国家,认为乡村经济、社会与文化乃是传统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主体,故而研究乡村制度乃是深入探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入手点。

乡村控制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则是国家政权(在中国古代史的背景下,则主要是王朝国家)及其在乡村的代理人,是站在国家、政府以及乡村权力的掌握者的立场上,探究国家权力和权力集团通过怎样的制度性安排,控制乡村地区与乡村民众,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控制制度,既包括国家权力控制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乡村行政管理组织、治安监控体系、赋役征发系统、文化与思想控制体系以及救荒等社会救济系统等;也包括乡村权力的掌握者,如何通过国家“授予”或“委托”的权力,并利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其拥有或掌握的武力、财力与文化权力,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制度”及其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并维护乡村社会及其秩序。萧公权先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19世纪中华帝国对于乡村的控制的。在其名著《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二编“乡村控制”中,萧先生用“治安监控:保甲体系”“乡村税收:里甲体系”“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思想控制:乡约及其他制度”等四章的篇幅,主要讨论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制度;而在第三编“控制的效果”中,则着意分析村庄领袖、宗族等乡村组织在乡村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或乡里控制制度则是乡村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以赋役征发和治安监控为目的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的行政方式,控制、管理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征发赋役和监控治安虽然都是乡里制度的主要功能,但二者的制度性规定(如赋役的种类、税则,邻保连坐的法律规定等)并不包括在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之内。同样,户籍制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乡里制度的前提,甚至包含在乡里制度之内,但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控制制度,而乡里制度却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历史学者更倾向于以特定时段具体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指称特定时段乡村行政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如秦汉乡里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制、宋代都保(图)制、金元社制或村社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只是在综论历代王朝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时,才概括性地将之总称为“乡里制度”。本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乡里制度”这一概念的。

2)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县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或户口赋役籍帐汇总的单元,或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以五家互保连坐为原则,是最基层的治安监控单元。

在王朝国家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故上级管理者于各户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顺皆可得到了解与把握。清人陆世仪说:“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在这个意义上,以五家(或十家)民户为基本编组单位的邻、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最基层的单位。“比邻而居”是邻比编排的原则,换言之,邻比是以民户的居住状态为根据编排的管理单位,在本质上是地缘性的组织单元。

里、闾之制,也起源于居住单位。《说文》释“闾”,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 则闾之本义,即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聚落内部分划为若干规整的居住区。《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 故里乃是指带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故无论制度规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还是以百家、百一十家为里(闾),而在实际的编排中,里必然以村落为基础,或以一村为一里,或合数村为一里,或将一大村(包括城邑)编排为若干里。里编定之后,则当相对保持稳定,不必因户口增加而频繁地重新编排。质言之,百家之里是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

乡在起源上就是一种地域单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乡村区域。秦汉时期的乡是县级政权之下的行政区域,所统户口一般在千余户至数千户,规模较大;在乡部的中心聚落设有乡廷,以啬夫或有秩主管乡政。魏晋南北朝时期,乡的户口规模逐渐减小,至隋唐时定制为五百户,远较汉代的乡为小。唐代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诸乡里正到县衙当值,处理本乡事务,故诸乡不再有乡司驻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乡遂逐渐向以赋役征纳为核心的籍帐汇总单元和人文地理单元演变。在乡逐步退出乡村事务的具体运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继成为县与里(耆、大保)之间的、统领数村的地域行政单元,其所领户数在250户至千余户不等。明代里甲制下,县直辖各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乡级”行政管理层级。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全面推行,以千家为基本编制原则的“保”在乡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成为以百家为原则、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并为近代以乡镇为核心的乡村控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因此,虽然历代乡里制度历有变化,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由乡、里、邻(无论其具体名称若何)三个层级构成,而乡、里、邻又分别对应县域范围内的地域分划单元、村落以及邻保三个地域与居住层级。地域分划、村落、邻保的地域与居住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乡里制度在结构上的稳定性。

3)乡里制度是“皇权”(君主制专制主义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区域、直接间接控制乡村区域及其民众的制度性安排,是王朝国家推行其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教育文化制度的基础。没有相对健全有效的乡里制度,王朝国家就不能有效地控制乡村民户、征发赋役,亦难以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因此,历代王朝均不遗余力地制定适应其统治需要的乡里制度,并努力将其推行到其统治下的各地去。乡里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行,说明“皇权”(王朝国家权力)程度不同地渗透到乡村区域,基本实现了对乡村区域与民众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历史上的“皇权”是“下县”的。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就是要揭示王朝国家的权力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渗透到各地的乡村区域并实现对乡村区域与民众的控制的。

如所周知,中国乡村社会确实存在着诸种形式与功能各异的“乡村自治组织”(包括以“社”为代表的地缘性组织,以村落互助共存为基础的、不同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以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以信仰、祭祀仪式为纽带的宗教或祭祀组织,以水利协作关系联合形成的水利组织等),从而形成了不同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传统。所谓“乡村自治”,乃是指乡村社会自身的各种力量,采用各种方式与手段,处理其所面对的生计、安全、交往与合作等问题,其目标在于最大程度地获取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自身的秩序(包括资源分配机制等)。因此,“乡村自治”在本质上乃是乡村的各种力量以不同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无论是在汉唐时期,还是在宋元明清时期,真正在乡村社会中操持“乡村自治”的,大抵都是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豪强势力(无论其力量主要表现为财力、武力,还是“文化权力”,或者兼而有之)。而乡村豪强要实现并掌握乡村自治,就必须以不同方式控制乡村农户与田地。王朝国家要通过乡里制度控制乡村,也就是要控制乡村民户与土地资源。因此,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与乡村豪强主导的“乡村自治”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对民户与田地的争夺。《通典·食货·乡党》引北齐时宋孝王所撰《关东风俗传》曰:

昔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弱末之计也。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献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应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几为大患,有同刘元海、石勒之众也。凡种类不同,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

这些“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大族,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之辈,确然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他们广占良田,荫附户口。“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b却极大地削弱了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户口、土地资源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对于王朝国家并非“彻底忠诚”,甚至“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对于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而言,乃是潜在的威胁。因此,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乡里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要控制这些乡村豪强势力,削弱或消解其主导“乡村自治”的能力,并最终将“乡村自治”传统,纳入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体系中。在这个意义上,王朝国家主导的乡里制度,乃是乡村社会力量主导的“乡村自治”传统的对立面。

因此,所谓的“乡村自治”,实际上主要存在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所不能及的领域。萧公权先生说:“尽管皇帝们想要把控制延伸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但乡村地区却这样存在着局部的行政真空。这个真空是行政体系不完整的结果,却给人一种乡村‘自主’的错觉。”很清楚,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就是在这种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里存在的,而这种“局部真空”,就是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王朝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从王朝国家统治的理念与目标来说,此种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自然越小越好。换言之,王朝国家在统治理念与目标上,对“乡村自治”是压制的。因此,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但“乡村自治”却并非王朝国家的一种统治政策,至多表现为某种“统治策略”。

当然,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无论在其基本原则的确定过程中,还是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都不得不充分地考虑“乡村自治”的传统,并尽可能地依靠或利用乡村社会的诸种力量,特别是不同形式的乡村豪强。萧公权先生曾经谈道:

   由于意识到要把普通的行政组织延伸到知县及其属员以下是不切实际的,清朝统  治者跟前朝一样,从地方居民中找人来帮助控制乡村。因此,保甲(治安)和里甲  (税收)组织的头人和乡村谷仓的管理者,就从这些机制将要运作的村落或邻里的居 民中挑选出来。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的宗族(以血缘关系而结合的团体),有时也被用来作为监督居民、倡导教条的辅助工具。

萧先生没有明言,被选作官府在乡村代理人的各种各样的头人,以及南方各省的宗族,都与乡村的“自治”组织与“自治”传统有着程度不同的关系。正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揭示的那样,在华北,官府的乡村代理人往往就是“青苗会”之类自治组织的领导者;而南方许多地区的宗族,本身就是一种“乡村自治组织”。王朝国家借用这些乡村自治组织以控制乡村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与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他们有更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官府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赋予其中某些人向官府汇报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的职责—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官府所委任的乡村代理人,与其说是作为官府控制乡村的工具在发挥作用,毋宁说官府被他们借用来在乡村谋取自己的私利。显然,无论官府所依赖的是士大夫,还是乡村里的土豪,其利益要求与官府并不完全一致。他们更关心个人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帮助国家控制乡村区域与乡村民众。萧公权先生说:

帝国统治者正是从这个菁英群体中,挑选帮助他们统治的臣仆。不过,他们在家乡的领导地位以及在统治体系中服务,并没有使绅士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也没有使他们的利益与统治者变得一致。无论在事实上或是理论上,士大夫仍然是天子的臣民,与普通百姓一样,都是帝国控制的对象。

因此,乡里制度的控制对象,并不仅仅是普通的编户齐民,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乡村豪强或“地方精英”。实际上,历代王朝乡里制度的实行及其有效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这些乡村豪强或“地方精英”的控制程度—无论控制的方式是强力的压制,还是笼络、利用或其他方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乡村自治制度”与“乡里控制制度”(乡里制度)分离开来,强调前者是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豪强力量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其目标在于最大可能地占有乡村经济与社会资源;而后者则是王朝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社会,建立并维护国家统治的秩序。立足于乡村自身需求及其文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与根源于王朝国家权力的“乡里控制”,实际上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建构的两个方向;而两者的对立、结合或统一及其变化,则贯穿了乡村社会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

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的理路与我们关注的问题

概括言之,学术界关于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路径:

一是立足于政治学立场,从政治控制、行政管理的角度,考察王朝国家对于乡村地区的控制手段、管理方式及其具体运行,控制与管理的效果,以及乡里制度在统治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中国乡里制度特别是保甲制度、乡约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均有其明确的现实政治目标,主要是为国民党政权重建农村秩序提供历史经验与借鉴,而其基本分析框架,则程度不同地受到当时的政治学研究的影响。a萧公权先生是政治学家,尤长于政治思想史研究,故所撰《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的基本框架是政治学的研究理路—他从探察19世纪中国乡村的形态和情况(控制的背景)开始,然后考察帝国如何控制和管理乡村(控制的方式),最后检讨清政府的管制对乡村的影响,以及村民对管制的反应(控制的效果)。白钢先生关于乡里制度研究的设想,也基本上是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出发的,故他强调乡里制度在封建专制统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乡里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演变规律,也注重分析乡里制度与人的复杂关系”,“注重从政治学的角度审视乡里制度的特殊性质”。b控制与管理方式及其效果、控制过程中制度与人的关系、乡里控制体系在国家统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乃是此种研究理路最为关注的三个核心内容。

二是站在社会学的立场上,从社会组织、社会秩序、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考察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在乡村地区的实行,及其与乡村社会组织、社会秩序以及乡村社会性质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理路,可以追溯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特别是日本学者关于所谓“村落共同体”的讨论—讨论各方均程度不同地涉及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与“乡村自治”之间的关系,并将前者与所谓“行政村”相联系,而将后者与“自然村”相联系。清水盛光《“支那”社會の研究—社會學的考察》、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和田清《“支那”地方自治發達史》、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の史的研究》等,都是围绕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自治”和“村落共同体”及其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间的关系而展开讨论的,而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究竟以“行政村”(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系统)为主,还是以“自然村”(村庄自治系统)为主,则构成了这些讨论的重要内容与论者各自观点的分野。戴炎辉著《清代台湾之乡治》主要使用淡新档案等文献资料,考察清代台湾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及其差异,虽然也强调清朝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实行,但归结点主要指向“乡庄”的自治传统。受到此种研究理路的影响,历史学领域从事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在开展不同时代地方社会史或乡村社会史研究时,也一般将乡村社会组织、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作为论述重点,而将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作为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一个方面加以考察。

三是立足于历史学研究的基本路径,考察历代乡里制度的制定及其相关规定,如秦汉乡里亭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与邻保制、宋元乡里都保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一般是就律令规章、文书档案及碑传等相关材料,考述乡里制度及其实行情况。严耕望先生《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乃是此种研究理路的典范。

这种研究理路将历代乡里制度视作为历代王朝典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尽可能全面地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细致考证辨析乡里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情况,分析其与户籍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土地制度间的关系,以期得出最大程度地切近于历史真实的认识。

显然,立足于历史学的实证研究,乃是政治学、社会学(或社会史)视野下的乡里制度研究的基础。因此,我们的研究首先并主要是从历史学立场出发的。同时,我们也试图学习并吸纳政治学与社会学的一些研究理路,努力将乡里制度置入于王朝国家的统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特定的乃至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具体地说,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将注意并突出如下几个方面:

1)乡里制度的思想或理论基础。作为王朝国家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乡里制度的思想或理论基础乃是王朝国家的统治理念。如上所述,设计并制定乡里制度的基础乃是王朝国家对土地等生计资源的占有或控制,以及对于乡村民户的人身控制,其目标则是征发赋役和维护统治秩序。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都是在这一总体原则和目标上设计并制定出来的。不同王朝、不同时段及其在不同地区实行的乡里制度,必然是由具体的人或群体提出、设计出来的,而他们既有自身的政治理念,对于其所处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又有其特定的认识,其所设计制定的乡里制度亦有其预设的实行区域,而这些政治理念、认识与对实行区域的预设,又必然会影响乃至决定着乡里制度的具体内涵。因此,与诸种统治制度一样,乡里制度乃是一种“有思想(理论)的制度”,是统治理念、现实认知以及理想预设在制度层面上的体现。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着意于对于此种“制度背后的思想(或理论、认知)”的探究与揭示。

总的说来,王朝国家设计、制定乡里制度,在思想或理论上的关注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要依靠或使用什么人、以何种方式使用这些人,来实现对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域的控制。二是采用怎样的原则和方式,编排乡村民户,使之纳入王朝国家乡里控制体系中。在第一个方面,汉唐时期,王朝国家主要依靠乡村中较为富裕的民户,任用他们担任乡里正长,从而形成所谓“乡官制”;宋元明清时,官府则主要采用雇募、轮差等方式,使用不同层级的乡村民户,通过“差役”征发赋役,维护治安,从而形成所谓“职役制”。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演变,是王朝国家在乡村控制中主要使用什么人、怎样使用这些人的变化,也是王朝国家乡村统治方式的重要变化,其背后则蕴含着王朝国家统治理念的变化。在第二个方面,历代王朝编排乡村民户所依据的原则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户口原则,即按户口编排乡里;二是地域原则,即按居住地域和耕作地域(即村落和田亩)编排乡里。最理想的状态是户口与村落、田亩相对应,户口居于村中、田亩处于村落周围而系于户口之下,官府只要进入村庄、检括户口,就可以控制田亩,征发赋役。但这种理想状态,即使在一个王朝建立之初,也并不普遍存在;而在逐步的变化过程中,实际人口与其户籍属地、著籍户口与其耕作田亩相分离,遂越来越普遍。因此,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原则,往往是从户口原则出发,逐步向居住地与田亩原则演变。这种演变的背后,乃是统治者对于乡村实际情形及其变化的认识,是“务实主义”的统治理念在乡里制度的实行与调整中的运用。

2)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区域差异。站在王朝国家的立场上,自然希望能将一种统一的乡里制度推行到全国,在全国建立起一个整齐划一的乡里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最大程度的控制。但事实上,由于其所要推行的乡里制度,一般是以某一特定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为基础的(大部分王朝的乡里制度主要是立足于北方地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文化情况的),往往并未能充分考虑到幅员辽阔的中国各地区乡村在经济社会乃至历史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所以,在将这种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区的过程中,往往会主动、被动地进行诸多调整,以使其适应不同地区具体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即“因地制宜”。也就是说,王朝国家乡村控制的总体目标,要求它在推行实施乡里制度时,自觉地调整其刚性的规定,加以变通。这种变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地区乡村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补充原先制度设计中未能予以充分考虑的部分内容;是在尽可能保证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对制度规定的部分形式加以变通,甚至忽略。乡里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保障治安与征发赋役,这也是王朝国家赋予乡里控制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保证这两方面主要功能的前提下,王朝国家特别是地方官府往往默认甚至提倡根据地方实际情形,调整乡里制度的具体形式。这样,乡里制度就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地方差异性。

在王朝国家的诸种基本统治制度中,乡里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田制和赋役制度)的地方差异性表现得最为突出。乡里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不仅表现在其实行过程中,甚至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就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诸种地方特性或人群特性,并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然而,各种各样的地方差异并未从根本上影响乡里制度的统一性—虽然不同州县之间的乡里制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其基本结构与运行原则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乡里制度在形式与运行过程中的差异性,与其基本结构和运行原则上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统治制度体系中,显得特别突出。由此入手,讨论中国古代制度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应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路径。

3)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社会意义。乡里制度的实行,对于不同的乡村民户,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部分乡村豪强或上等户充任乡里正长等不同名目的“乡官”,或控制乡村“职役”的差充轮当,或以不同方式干预、控制乡里治安、赋役征发等事务,从而得以利用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体系,扩展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势力,提升其社会威望和文化影响力,进而主导诸种形式的乡村社会组织,确立、维护、提升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大部分普通民户(“良民”)接受或支持现存统治体系,作为编户齐民,安分守己,纳赋应役,乃是乡里制度控制的主要对象;另一部分民户则游离在乡里控制体系的边缘,或逃亡脱籍,或漏税拒役,或聚众抗争,成为官府眼中的“莠民”乃至“匪”。a乡里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或“强化”了乡村社会的阶层结构:乡村民户与王朝国家体制间的亲疏程度,影响乃至决定着其经济社会地位,以及其在政治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主动接受并支持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户,得以分享尽可能多的土地等经济资源,控制赋役征发过程并尽可能在其中获取利益,占据较好的政治地位,从而拥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与发展空间;忽视乃至抗拒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自居于乡里控制体系的边缘,则意味着受到王朝国家主导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制的“排斥”与“压制”,从而失去在体制内发展的可能,甚至成为现行统治制度镇压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不仅赋予、确定乡村民户的“身份”,还大致确定其经济社会与政治文化地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乡村社会的阶层,并影响乃至决定着乡村民众的“社会流动”

王朝国家主导的乡里制度与主要由乡村豪强力量主导的、“自发的”诸种“乡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自来受到论者的关注。如上所述,二者在根本性的利益诉求与目标上是对立的、冲突的。然而,在实际的乡村社会生活中,二者却又表现为互相利用、支持以及融合、一致的形态,特别是以村落为基础上的乡村自治组织往往与乡里制度设定的“里”存在着某种契合、对应关系。站在乡村社会的立场上看,“乡村自治”的倾向或传统是乡村自生的、内在的,因而也是持续的、稳定的,而王朝国家对于乡村的控制及其制度则是从外部加之于乡村社会之上的,并随着王朝的兴衰更替而变化,是“外来的”、外在的,因而也是不连续的、变化的乃至断裂的。因此,王朝国家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就必然需要借助乡村自治的组织或机制;而不同地区的乡村为适应其自身的经济与社会需要,所形成的自治组织与制度各种各样,官府在将王朝国家制定的乡里制度推行到不同区域的乡村时,就必须“因地制宜”,即必然要适应各地方固有的乡里自治组织的传统。同时,乡村自治组织或传统毕竟是在王朝国家的总体制度框架内形成、运作与发展的,它也需要适应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甚至“主动”调整自身的结构与运行方式,以与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相结合。正是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与乡村传统的“自治制度”逐步实现了“整合”或“统一”。在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的主导下,逐步实现对于各种各样的乡村自治组织或传统的整合或统一,进而在总体上实现并维护着王朝国家乡村控制体系在结构与运行原则上的一致性,乃是乡里制度实行的最重要的社会意义。

4)乡里制度与乡村政权建设。“乡村政权”乃是指乡村的政治权力及其制度性安排。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乡村的国家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展开、运行与相关机制二是乡村自身的政治权力,即乡村自生的权力及相关的制度性安排。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属于第一层含义的乡村政权,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展开、运行及其制度性安排;而传统中国的“乡村自治制度”则是第二层含义上的乡村政权,是乡村自生的权力安排与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王朝国家或帝制中国已经建立起不同形式的“乡村政权”。

中国王朝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基层部分,亦即乡村政权部分,乃是王朝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白钢先生说:“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已见上引)进而言之,系统的乡里控制体系,乃是中国王朝国家将国家权力伸展到乡村社会的结果和表现,是中国王朝国家政治结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虽然控制的强弱在时间与空间上均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王朝国家通过不同形式的乡里制度,将中国土地上的大部分民众纳入到王朝国家主导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中,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并构成了王朝国家统治的民众基础。

王朝国家乡村政权的“合法性”在原则上来自国家对土地与民众的占有和控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萧公权先生说:“在中国的集权独裁主义的帝制体系中,统治者对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都可以行使无限的权力,并决心行使这种权力。”虽然事实上无法做到,但将国家权力施展于帝国统治的全部土地和所有臣民,一直是历代王朝奉行不移的统治理念与政治目标。为此,历代王朝均程度不同地致力于乡里制度的实行,亦即“乡村政权”的建设。

因此,开展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最重要的学术目标就可以表达为:一方面,站在国家政权的立场上,看中国王朝国家如何将其统治理念落实到乡村区域,实行怎样的制度,将广大的乡村地区和众多分散的乡村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统治体系中,并进而分析所谓“乡村政权”在中国王朝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加深对王朝国家政治体制与结构的认识;另一方面,站在乡村民众的立场上,看乡村民众怎样被纳入王朝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系统内,他们具有怎样的“身份”,承担哪些赋役及其他责任,并如何看待、处理或利用与国家体制间的关系。

王朝国家统治下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是主导性的经济形态,乡民占据全部人口的绝大部分,而乡村社会的特质与发展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性质与发展方向。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是国家控制乡村、实行统治的基本制度,对于乡村社会更有着至关重要的“形塑”作用。因此,关于乡里制度及其演变的研究,不仅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政治结构、统治体系及其统治理念在乡村地区的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们进一步认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形成与演变的入手点。同时,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村”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控制、管理或“治理”乡村的基础、目标、原则、方式以及具体的政策、策略也随之不断地做出调整、变化,并在不断的摸索、调整过程中,逐步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治理”理念及“乡村政权建设”等制度性安排。“乡村治理”与“乡村政权建设”的理念与制度性安排,主要是立足于近代或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或政权建设思想与理论,乃是针对“乡村”及其发展而提出的理念及开展的实践,与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有着重要的或者根本性的不同。因此,我们把研究限定在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领域,而未及于近代以来国家的乡村治理与乡村政权建设。当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展开并发展的,是对于前者的继承与延续,所以,研究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及其演变,对于认识、理解近代以来国家的乡村治理理念与乡村政权建设实践,摸索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与乡村政权建设的道路,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历史之岛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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